时间:2022-10-01 06:01: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三)民间借款利差较大,趋利性强,融资方向转变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而发生的借贷关系。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期融资趋利性逐渐增强,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向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经济主体方向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如前所述,民间融资机构吸收资金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然而发放资金的利率却在30%以上,甚至达到50%,利润空间可观。
(四)非公有制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
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在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了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决定了缺少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中小企业大多数缺乏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而且对资金的需求呈现规模小,时间紧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对其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很难把面辐射到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得已只能依赖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发展越快越好的地方、民间融资的成长也非常迅速。
(五)外来资金占有相当比重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鄂尔多斯市本市内居民的闲散资金,市外资金通过本市内的融资关系成为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一个部分。通过个案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庭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小型地下钱庄的角色,在那里聚集着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关系的闲置资金。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信贷的发展原因分析
(一)从民间融资的需求层面看,主要由于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及其金融支持相对缺失几个因素
第一、从整体经济发展的历程来分析,民间融资的扩张主要依赖于地区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体系中各个经济体的资金需求量激增导致民间融资的繁荣。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催生了民间金融。
第三、广泛的金融需求与信贷支持的有限为民间融资扩张提供了金融环境。正规信贷支持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GDP增长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量小,存贷比例远远高于国家水平。2)而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小、种类少、结构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3)银行业与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匹配。
(二)从供给层面看,民间资本的聚集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超过北京(7200美元)、上海(8500美元),排名全国第四,2008年已达到1.5万美元,赶上中等发达国家人均GDP水平;2008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9435元,较上年增长14.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较上年增长8.5%。
四、民间信贷对鄂尔多斯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调节的产物。由于市场需求与银行供给之间存在严重缺口使得民间资金走上舞台,鄂尔多斯经济的高速发展恰恰又成为民间融资渠道的催化剂。根据保守估计,鄂尔多斯的民间融资总量占鄂尔多斯市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资金获得的快速性成为高利率的补偿,很好的适应了中小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和能源开发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繁琐手续和高标准不同,民间融资的手续往往只需签个合约,甚至熟人圈内的口头协议,这对于刚起步不符合银行标准的小企业或者资金周转速度要求高的新兴企业来说无疑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以房地产行业来看,2008年,鄂尔多斯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公司86家,占全部房地产公司的91%,这也就意味着91%的房地产公司或多或少需要依靠民间信贷来维持产业的高速运转,满足大量资金和快速的资金流动。
第三,民间融资能有效缓解央行的货币紧缩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制约。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由于民间信贷的存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民间融资可以说是国家贷款政策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的一个缓冲剂。
第四,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对经济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机构发展比较完善的地区。在鄂尔多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金融机构发展现状下,目前可能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一,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在鄂尔多斯,资金的供求缺口十分显著,但银行爱莫能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准确与否无法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因此,这种“自救”式的民间融资成为一种必要。
第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造成一定干扰,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信贷高利率的特点吸引了部分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是,我认为这种影响只是有限的影响。由于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个体在决策过程中也必然考虑到收益风险,最终的决策结果受到个体对于风险偏好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借贷与购买股票债券相同是人们的一种投资选择。
第三,民间融资带来一定得市场风险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看来都不是民间信贷带来的主要问题,或者说在鄂尔多斯还不是主要问题,我认为,民间信贷造成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给市场带来了一定得风险。的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但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现象,而非理性的长期投资。
第四、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在鄂尔多斯,文化因素使鄂尔多斯民间信贷享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坏账率较低”的美名。当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文化约束是不够的,事实上,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相关结论
第一、民间融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合理化运行,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肯定性作用强于消极影响。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推动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其次,促进行业群体的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融资存在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依赖于庞大的市场主体,从其存在的各种形式来分析,足以证明其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其运作基本规范,民间借贷并没有出现大的社会问题。
第三、合理的政策结论不在于打击取缔民间借贷,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说自律机制使民间借贷的社会成本得以有效控制,与此同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种类多样化、结构合理化。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论文关键词]民间资本借贷 问题 案例分析
民间资本借贷主要发生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人和人之间、企业和人之间,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资本借贷之所以会有着猛烈的发展势头,主要是因为资本的拥有者没有一个好的投资途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我国虽然有正规的贷款组织,但是存在着手续复杂,门槛过高等情况,这也就必然导致了民间贷款的滋生成长。但是,民间资本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它会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会加大借款人的生活负担,同时借贷本身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一、案例分析
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一家大型家电商场门面人山人海,商场店面紧闭,围观人员情绪激动,后经查实,这家商场的经理田某及家人一夜之间不知去向。田某在县城及至省城都有多家连琐家电商场,资产达数亿元,但在数亿元的资产背后是超数亿元的债务。原来田某家电市场做大后就想投资房地产行业,就通过银行、私人借贷从各方面筹措大量资金,后田某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在巨额债务面前,田某选择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田某作为当地的一个私营企业家,从一无所有,到拥有数十亿的财产,一直受到人们的敬仰,但是很多人也许并不知道,在他一手创建的商业帝国的身后,站着的是数千人的民间借贷队伍,他们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着田某。
田某的集团从民间开始借贷融资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了,根据统计的数据,田某的集团从民间借款规模已经超过了1500人,借贷金额少的几千、几万,多的上千万。按照20万以下的月利息为2.1%,20万以上月利息为3%。他每年需要归还的利息为本金的23%-35%,田某的集团从民间贷款金额为11.5亿元,从银行借款1.2亿元,共计人民币13亿多元。假如根据本金的35%来支付利息,仅仅归还民间资金的利息,一年就需要花费3.5亿多元。这就使得田某的集团有着非常大的一个资金缺口,也是因为这样,田某的集团走向了一条不归路。
民间借贷的这种流动情况,不可以简单的用好和坏来进行判断,从不好的方面来说,民间贷款存在着信誉和保障资金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从好的方面来说,在面临市场萎缩、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情况的发生时,就是因为民间资金借贷的存在,让很多企业在银行贷款等各种情况的限制下,顺利挺过了难关,没有走向倒闭。也间接的处理了地方群众就业和政府税收的难题。从上面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有利有弊,不管是不按照规定私自进行揽储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为了获取高利息而私自贷款的群众来说,民间贷款都存在着很大的借贷风险和借贷隐患。
二、形成民间资本借贷的因素
(一)从银行的角度分析
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说,因为金融系统不够完善,资本市场成长的也不好,国内的中小企业难以和资金市场做好拼接,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在集资方面有着很大的困难。一是因为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素质和信誉方面的问题,比如在珠江地区有些小企业贷到资金后会携款逃跑,关掉店铺的情况,二是国有银行不愿意承担贷钱给小公司的风险,一般只接受大企业的贷款。
(二)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剖析
民间贷款资金主要都流向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人均工资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在民间资金剩余较多,经济良好的地区,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求助于银行之外外的另一个主要贷款来源,例如温州、东莞等地。但是,因为民间贷款的利息不断升高,对本来经营就不太理想的小企业无疑加重了负担。一般比较良好的民间贷款是可以推进私营经济的向上成长的,主要是在银行银根收紧、不好借贷时,民间贷款就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但是,如果民间贷款没有在严格的监督条件下进行,导致贷款的利息大于中小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的时候,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贷,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考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存款信息显示,2013年1月人民币存款减少6785亿元,银行行业分析存款降低的原因是商业银行吸纳存款的愿望降低。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群众的银行存款随着通货膨胀,都明显的产生了缩水,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存款,而是把存款转向了各种理财产品的投资,当然还包括愈演愈烈的民间贷款也是资金流动的主要原因。
三、民间资金贷款存在哪些缺陷
(一)从政府的角度思考
从客观角度来说,民间贷款存在着盲从性、散乱性和不标准性,这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 (1)很多的资金散落在外面,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会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利率的政策制定和金融调控的执行结果。(2)会对国家的税款造成一定的损失。(3)不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会存在投机取巧、风险高、暗箱操控等风险。(4)会影响到正常的信贷市场,使银行的存款缩水,增加了资金供求间的冲突,同时也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制。(5)很容易产生各种经济纠葛,导致社会不稳定
(二)从企业的角度来思考
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着资金链断缺的情况,导致企业如果不借钱,就会有倒闭的风险。在通过正规途径贷款存在很多困难的因素下,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更加青睐于民间贷款。因此民间贷款是有很大的需求的,使得中小企业很容易聚集到资金,同时民间贷款是朋友和朋友之间的,存在着一定的信誉度,这两个方面使得民间贷款迅速的生根发芽。中小企业虽然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民间融到资金,但是利息却非常高,远远大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也加大了经营风险。
(三)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
大多数进行贷款的群众都深知这样的高利模式虽然赚钱,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资金风险,甚至贷出去的资金无法收回。但是由于自身没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式,再受到高利息的诱惑,很多人都愿意冒险进行资金借贷的。
四、处理办法
(一)从政府的位置来考虑
为了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来应对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门槛高的问题,例如小额信贷的推行、创业板的推行等都是为了解决信贷问题才出台的比较好的政策,可以说是不错的一些民间融资途径。
对于民间借贷要组建一个来调控民间贷款的组织,同时还需要根据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推行一些比较简单、实用的办法。比如可以组建一笔专门用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基金。政府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去帮助一些整体信誉不错,企业有着一定的发展空间,仅仅是短期遇到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还要建立多种多样的企业担保机构,来彻底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
(二)从企业的位置来考虑
为了保证企业的整体产业结构可以向一个轻型化的方向发展,要不断地升级企业的产业链,不断地对产品技术进行升级,以最低的投资资金生产出附加值高的产品。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知识性产业。政府现在极力推行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说白了就是让产品自身含有科技化。当然为了全面地提高企业的管理,还应该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信息管理体系。
一些中小企业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情况时,要有升级的余地,对于贴牌代工、个体加工等企业不可以让其消失,因为这类企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需要让它生存下去。可以让它逐渐的升级管理才能、增加企业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也可以充分积累企业老总的管理经验。并且,只有拥有了比较大的规模,才可以有主动权。所以,贴牌企业并不能作为一个企业好坏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就进行了提高,就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前途,民间放贷者,当看到企业效益不错时,都会相继对企业进行投资,降低了借贷风险,取得更多的利润。
(三)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
使民间贷款者有一个合法的金融投资身份。应该快速的出台例如《借贷人相关条例》之类的法律条例,通过法律明确地划分出中小企业民间正规集资和违法融资以及不正当吸取群众存款的分界线。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问题 对策
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东阳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社会公众对量刑的轻重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还是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抛开吴英有罪与否不论,单从案件本身来说,主要是民间借贷引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体经济、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事实表明,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古代有经济活动开始就已经存在,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作坊或者小规模的生产方式,需要的资金量不大,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这样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目前在东阳存在的主要民间借贷形式有:
1、企业集资形式:有一定知名度和实力的企业集团,由于企业规模扩张的需要,资金需求量大,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受国家信贷规模或者信贷条件的限制),就另辟蹊径向社会公众集资,形式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没什么二样,利率高于银行的几倍,而且规模不少。这种形式在东阳及其他地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地方政府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地方利益等多种原因,不便过多干涉,甚至默认。
当然也有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主,小范围的向个人借贷,相对企业集团向公众半公开集资,无论规模和影响力都较少。
2、个人之间借贷形式: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借贷,完全凭私人之间的感情及信用。
3、典当行等形式:一般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若干的个体,名义上开办典当行,其实主要做民间借贷的金融业务,高息吸收民间资金,又高息放出去。
民间借贷的用途相当广泛,有用于企业生产、经商、投资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也有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但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大多以信用方式为主。一般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下借据、签字(盖章)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操作简单、手续简便。但利率较高,目前一般在月息20‰――25‰,甚至有更高的。而企业规模性集资(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形式,开给集资凭证或者入股凭证)利息一般在年息8%――12%。当然也有亲戚朋友之间借贷不用利息的,甚至连手续也是凭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占的比例很少。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矛盾,给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1、民间借贷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信贷规模之外,国家监督部门难以监管,其规模没法统计,给国家的货币政策落实增加了不可控性。正规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条件限制及风险控制,而民间借贷比较盲目,不会考虑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经营是否得当,这样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2、民间借贷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由于经营不规范,盲目借贷,高息吸收存款的行为,给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信贷业务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数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十分具有诱惑力,这样自然而然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利于国家利用正规金融机构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办大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国民经济“蓄水池”作用的发挥。
3、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缺乏监管保障机制,十分容易出现纠纷。其中也难免出现个别违法行为。东阳曾经出现规模比较大的事件有皇鼎集团、永铭集团企业倒闭造成的公众集资款挤兑风波,以及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件;小范围的纠纷诸如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打架、绑架甚至杀人等等,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若干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民间借贷已经是客观存在,且十分活跃,有相当市场和规模,在经济领域中有其积极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负面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既然这样,就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限于水平,提几点拙见:
1、政策上加以规范。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依法运作。首先抓紧出台相关法规,给民间借贷合法性,既然堵不住,就疏导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开放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私人钱庄、民办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形式的存在, 国家出台行业准入标准,加以规范。据悉,由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的就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参照西方国家立法,加快制订诸如《反高利贷法》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促进民间借贷合法、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2、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拓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改善融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或多或少和正规金融机构业务、服务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也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正规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股本多元化,改善金融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经济瞬息万变发展的需要。
3、对零星的民间借贷加以监管。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否则视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处以罚金。其职责确立一个或者若干部门(如工商行政、司法所、公证机关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履行。这样就可以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通过电视、电台、社区(乡村)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也可以通过现在政府普法教育的管道,举办讲座、讨论等形式,加大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一方面促进公民在民间借贷行为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民间借贷中违法、违规,或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焕发它特有的魅力。
参考文献:
[1] 曾冬白.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2011,(01).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中,因额度不大,老百姓都比较喜欢现金交易,不愿意走银行转账,又没有债之担保,大多数老百姓只能拿出一张不是很规范的欠条,在发生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时,有些事实根本就说不清楚,查证也很难,甚至诉到法院,给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带去很大的麻烦,据法院不完全统计,90%的民g借贷案件都是这个情况,没有担保,证据单一,不容易查实。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过,一些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被允许,当然不能以此为营利手段,确实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来融资,才认定为有效。这里如何判定两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个度的把握就很重要,同时要把握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抑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贷牟利的,这些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理论与条件
现在社会人们遇到纠纷时,多数人会采取诉讼、仲裁、协商调解等手段来解决,虽然这能很大程度上起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却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才能达到目的,而且它们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启动的程序,事实上,许多纠纷完全可以消灭在萌芽阶段,公证恰恰有这种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两部法律的两条规定,是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另外,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做了规范。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为: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及程序
当前,对于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当事人申请时,就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达到与诉讼相同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主要分两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也应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员对各方当事人的资格、债权文书的内容、债务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为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员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以及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者,为其出具执行证书。
四、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将问题及时解决,会导致执行证书的使用效力,也会影响公证的公信力。
1.对借贷双方身份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审查放贷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对借款方的还款能力,抵押的财产,担保的措施等进行审查,确保一旦借款人无法顺利履约时,有可执行的财产,能够顺利收回出借的资金。
2.对借贷合同的审查。借贷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担保人)要明确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自愿放弃抗辩权。合同内容要合法,谨防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谨防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谨防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利率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对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之债。
4.债权转让的问题。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5.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问题。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核实方式及举证期限,如果核实地址发生变更,需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证处及另一方,以便公证处核实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被核实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或者提出异议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则视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对于核实方式,建议采用信函核实与电话核实两种方式相结合,信函核实的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电话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对核实过程予以保全。
五、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价值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