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2 08:45:4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评估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企业价值 评估报告 统计分析
笔者对2014年度的35份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报告进行统计,其中沪市主板13份,深市中小板和深市主板各11份。主要统计了评估方法、账面价值、取值方法、评估机构、评估报告页数等几个方面的数据。
一、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评估方法的选取
在所统计的35份评估报告中,有24份采用了两种评估方法(其中3份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剩余21份选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有2份仅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剩余10份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在21份选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有9份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结论;而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的3份报告最终均采取收益法所得出的结论。
(二)评估结论的分析
图1:35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增值率
从上图可见,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得到的评估值增值率差异较大。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结论通常不会过大偏离其账面价值;收益法的偏离程度则变动较大;由于很难找到比较案例,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较少,用该方法得出的评估值的增值率偏离程度略高于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下增值率最高的两个评估对象,主要因为一家是自主开发和运营游戏产品的企业,属于“轻资产”公司,另一家则是国内预调鸡尾酒的龙头企业之一,两者的共同点是拥有大量账外不可辨认的资产,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以至于收益法下的评估值远高于其账面价值。
根据评估报告可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增值主要来自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长期股权投资等,当同时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时,最终结论若是采用资产基础法,其原因主要是收益法的计算基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若采用收益法,原因主要是用资产基础法对整体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难以体现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商誉以及其他一些潜在因素资产整体价值的影响。3份采用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报告最终都采用了收益法得出的结论,主要是考虑到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可比实例与评估对象间的差异性以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较大的波动性。
(三)被评估企业与评估公司的分布情况
从表1的统计结果可知,这35份报告中评估对象遍布19个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但评估公司(总部)却仅来自于5个省市,其中北京的评估公司占了总数的68.57%。此外,这35份评估报告共涉及27所不同的评估公司,其中25家均属于前百强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就是说有33份评估报告出自前百强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4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上的数据可发现,排名前十的评估机构的业务收入远远高于排名靠后的评估机构;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的评估业务都被百强甚至前五十强的评估机构瓜分。
二、结束语
仅对35份评估报告的统计分析并不能完整、系统和详尽的看出当前我国的评估报告甚至是评估行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但仍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上反映出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据以上的简要分析,笔者认为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社会对资产评估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评估人员整体执业水平有待提高。从1.3的分析中可见,我国的评估行业发展是相当不均衡的。许多地方对评估认识的不到位,评估业务的需求较少,以及该地区整体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这些地区评估行业发展缓慢。
(二)行业竞争激烈。我国目前有资产评估机构3000多家,但绝大部分评估业务都被少数的几十家评估机构承接,再加上我国评估行业本身发展不足,导致小型评估机构间竞争激烈,生存困难。
关键词:追溯性价值评估 未来价值评估 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指出:“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评估报告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美国评估准则(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简称USPAP)在评估报告准则中提出:评估基准日是确定价值意见的基础,评估报告日则表明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市场和资产状况的评价是未来的、现行的还是历史的角度。因此,针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关系,存在追溯性价值评估、现行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②。在评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是现行价值评估,对于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及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的探讨,有利于加深对评估报告准则的理解,保障评估报告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一、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内涵
我们可以从理解评估实践中两个十分重要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的内涵入手,来了解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具体内涵。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所处的宏观经济条件、面临的市场情形以及自身的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实践中,我们只需要知道被评估资产在特定的某个时点的静态的价值。而无须知道资产连续的动态价值,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定某个时点。来判断评估对象在该时点所处的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这个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市场条件、资产价值等的基准日期。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当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相同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就是现行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追溯性价值评估;比如,在现实中常遇见的联营法律纠纷中需要确定联营双方投入的资产的比例,这时就需要对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又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他评估师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此时评估师就需要对报告中的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以对前边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再比如,涉及遗产或继承税等的税基评估等等,都需要评估师对资产做追溯性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晚于评估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未来价值评估。比如,开发商需要抵押贷款进行项目融资时,用以抵押的标的是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此时就需要评估师在充分的调研掌握足够多的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的未来价值进行合理的推测估算,从而对相关当事方提供合理的专家咨询意见。再比如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确定现金流预测期期末价值时,需要评估师对企业预测期期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未来价值评估。
二、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美国评估准则指出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评估。我国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适用范围,即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我们知道追溯性价值评估、未来价值评估与现行价值评估的划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不同,并不关乎资产的具体类型,但是是否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也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讲,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等也像动产和不动产那样在过去的某个时点或将来的某个时点具备价值,并且也可以用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一种或多种,对他们在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所以从理论上说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是成立的。
在实践中,根据资产评估不同的特定目的,我们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选择评估基准日,通常会有以下五种情况,我们分别依次进行分析。
情况一:估算被评估资产(除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类型资产,如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下面四种情况相同,不再做同一表述)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现时价值。这就是资产的现时性价值评估,评估界对此无争议,不做讨论。
情况二: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资料,以对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的状况、当时的市场条件等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并参照当时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情况三: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同样的需要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但不同情况二的是,评估师必须假设还原后的资产处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情况四: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信息资料、恰当判断趋势的基础上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等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情况五: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并假设已预测状况后的被评估资产处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对于情况四,由于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将来某个时点当时的价值,在实际评估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应用,因此并不多见,所以这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对于像无形资产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而言,虽然情况二、情况三、情况五依赖于更多的假设,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也更复杂,结论的限制条件也更多,但是它们的最终结果都是评估师对特定情况下资产的价值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一种合理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理论方面考虑还是从实践层面讲,本文认为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
三、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中应关注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从理论上来说,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都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的评估又与现实性价值评估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体现在其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下文将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一)在实践中,追溯性价值评估有如下难点
1.对于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期间的资产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它们实际已经发生,评估师等相关人员也已经知道。若评估师采用收益法等方法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时,评估对象相对于评估基准日的未来收益该如何准确地确定?
2.由于评估基准日可能相距评估报告日久远,待评估资产的状况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评估师应该如何有效地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并对资料怎样才能做出合理的取舍?
当然如果评估师能够找到评估基准日附近其他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以此来作参考来取舍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情况。
3.由于评估基准日距离报告日较远。市场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可能满足不了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些时点,这就需要评估师确定一个截止日期,那这个截止日期应该如何合理地确定。
(二)在实践中,以常见的用在建工程作为标的进行抵押贷款为例来说明未来价值评估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给相关当事方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师一般要对在建工程未来价值做出两种不同的评估:在建工程完工时价值的评估和在建工程达到稳定使用率时价值的评估。为了完成这两种未来价值评估,评估师可以同委托方一道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对同一在建工程做出两个不同的未来价值评估,以服务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1.由于评估的是在建工程未来某个时点的价值,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状况(包括完成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各种实体经济特征等)、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当时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该如何合理有效地预测。
这需要评估师充分收集实际可获得相关历史数据,比如,在建工程的预计建筑期限、开发成本,当前的建造进度和水平,已l生的各种成本实际支出,现有的市场情况、可比项目的收益和支出水平,与可比项目的优劣势对比分析,当前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等等,在这些实际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使用审慎的科学假设进行趋势分析和合理预测。并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分析的时间阶段和合理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9-01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当今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各国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创造、繁荣科学文化、提高综合国力、促进国际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企业都积极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关键内容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这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评价
1.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充分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都应当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特别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国技术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要求,因而在实际评估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但市场法有很广的理论支持,市场往往是技术价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越来越活跃,市场法运用会越来越广。
(2)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成本法以软件的开发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自愿交易下的价值来确定软件的价值。当被评估软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时,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该方法简单,直接。若在推出一个新软件时,市场上已经有同类产品,若可参照该软件的价格作为确定新软件价值的基础,关键看两者相比较功能相差如何。软件常有新版本出现,市场法较适用于新版本出现时价值的评估。
(3)商标记价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当企业未来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资产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影响收益的情况。由于商标的价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价值,而是按其额外收益来确定,从而商标价值评估,本质上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决定收益现值标准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额利润、本金化率、追加资本等。对于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开发和使用的历史较长,具有明显的历史传统和市场信誉优势,而其商标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时商标权的价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驰名度大小来确定。
(4)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在实际应用到著作权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体应用时应选择较为恰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当评估版权的目的是财务记账摊销费用,或版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根据该出版社为该图书所付出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可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及其杂费的发生中考虑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将重置成本法应用于著作权的评估时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版权的成本中活劳动所占比例较大,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活劳动的成本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损耗一般是无形损耗,确定它也非常困难;创造著作权的费用通常并不与其评估价值相对应,在采用该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如通俗小说、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权交易在市场上较常见,运用市场法是可行的。当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版权评估,应尽量应用收益现值法。
1.2 评估方法特性综合分析
(1)主要评估方法的性质。从评估方法论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法属于演绎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对象本身现在及其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市场比较法是用与被估对象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对象未来的使用情况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2)知识资产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知识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对象是它的获利能力。评估知识产权,实际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被评估对象的有用性,它的获利能力实现点,在未来市场上被认可的程度,都由各种评估对象的个性特征决定,只用通过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公正的认定其价值,不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更确切的说是应当经济分析方法。
(3)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强调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在我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所用者是因为发生诸如合资合作、购并、投资参股、股份制改造等资产业务需要而进行评估的,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投资或咨询为目的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又极其有限,因此收益现值法从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选方法的位置上。
2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作用及应区分的种类
2.1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规范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报告即减免税评估报告书,即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的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出证性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种专家估价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二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这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偿服务。
三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整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为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3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的种类
资产评估报告应分为预期性评估、现实性评估和追溯性评估。
预期性评估报告是指预测资产未来价值的评估报告。现实性评估报告指的是评估基准日和现实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评估资产现实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报告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
3 应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是独立的单项资产,具有单项资产的特性。正如房产、地产、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范畴,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资产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无形资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然而,从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只是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没有针对单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准则进行规范。知识产的权法律是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力归于消灭。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报告
目前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国应区分为两类报告,即法定评估报告及咨询性评估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咨询性意见,不必区分两类报告。区别对待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对社会及评估师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会客观情况。也只有通过制定准则来规范评估业务,公告于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共识。
5 突出知识产权价值特性
知识产权涉及法律、技术、经济三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而且法律权利、技术进步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应详细分析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技术、经济特性,突出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使准则可以有效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关键词:资产;评估;质量;规范
资产评估是目前我国刚刚起步的一个行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行业中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资产评估的质量不过关。然而资产评估的质量是资产评估行业的支柱,因此我们一定要彻底解决这一大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资产评估的质量决定着资产评估这个行业以后的发展可能性,也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秩序以及产权等权益的基本维护。因此维持资产评估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1.评估工作底稿完备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报告底稿质量不高
资产评估底稿的规范撰写是每个资产评估人员最基本要懂得的技能,而且资产评估底稿的撰写质量也可以直接反映出撰稿人和相关资产评估企业的能力以及资产评估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否严格合理。但是就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资产评估的底稿明显没有一个标准和固定的撰写格式,也没有固定的底稿标识,而且有底稿中相关负责人的署名签名不够完整的问题发生,还存在着资产评估底稿装订不够规范甚至根本不进行装订的现象。
(2)底稿内容不完整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底稿编写方面还存在着操作类底稿和管理类底稿的撰写不够全面的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能够体现资产评估过程的评估底稿的撰写不够完善。资产评估底稿是资产评估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底稿,我们可以分析出该资产的所属权,除此之外,通过底稿,我们可以对资产重置的成本以及资产成新率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如果底稿缺失,我们将缺少一个对资产评估结论进行支撑的强大后盾,还会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从而造成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错误使用。而且,一旦发生了相关的民事诉讼等情况,由于底稿的缺失,很难为相关资产评估人员避开相关不相干责任。
2.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完整性、规范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目的和价值标准描述含糊不清
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前,我们应该先对资产评估的目的以及资产评估物件的资产类型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这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先行条件。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有非常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评估过程中以及资产报告中对资产的描述太过模糊,有时甚至连资产评估的目的与资产价值类型都无法进行合理匹配,这样的情况不单单不利于资产评估人员的相关判断,同时也会影响到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导致评估报告的错误使用。
(2)评估报告摘要编写不规范
资产评估摘要是对评估报告中一些重要内容的总结规范,如果评估摘要撰写的不够规范,将会严重影响评估报告的作用。与此同时,目前,许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撰写都不够重视,甚至有些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许多资产评估的案子均未按照标准进行合理撰写,经常有摘要格式不正确以及缺少相关内容等情况发生,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质量,也会严重影响到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3)缺乏相关的评估介绍
具体来说评估说明,即为对对评估过程中一些评估方法、一些相关评估参数等的详细说明,是相关评估审核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项目。然而,从现阶段反映出来的状况来说,评估说明的撰写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许多评估部门认为评估说明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项目,他们认为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评估报告,对于评估说明来讲,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要求要撰写评估报告的话,这一项就完全可以忽视。其次,目前普遍存在着评估说明撰写不够合理完善的情况。最后,在撰写过的评估报告中普遍存在着未对相关评估参数进行合理有利说明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最后得出的评估报告没能有强大的技术方面的支撑。
(4)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
重要事项的披露是资产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使用者反映一些重要事项的凭证,评估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重要事项的披露了解到一些没有察觉的重要事项。与此同时,重要事项的披露可以体现出评估人员工作态度的认真以及对使用者负责任的态度,通过重要事项的披露我们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和降低了评估风险。但是现在一些资产评估机构还存在着对重要事项披露不完全的情况发生,而这些对重大事项未能披露的疏忽对以后评估报告的使用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3.评估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任何情况下,现场的评估都需要严格遵循最基础的程序。只有通过对资产进行了现场的核查,我们才能够分析和判断出该资产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多少,因此,现场的核查是资产评估人员不容忽视的重要步骤。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研究显示,现场工作规范性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现场工作过程记录不够详细、没有对相关评估结论的过程分析、三级复核制度的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
二、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评估人员缺乏风险意识,是产生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根本所在
实际上资产评估进行的关键是进行资产评估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评估人的专业的判断与分析而形成的,于是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要有非常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及分析能力,除此之外,职业人员还要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正确严谨的职业态度。只有拥有了这些要求,才能被称为一个合格的资产评估人员。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资产评估是一个刚刚起步不久的产业,因此这样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少之又少,这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方面。
2.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市场而采取低价策略,容易导致评估质量下滑
基本的评估过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用来通过一些必要的审核评估程序,这样才允许表达相关评估的意见,但是目前的情况截然相反。因为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评估机构不但不以评估的质量和服务来赢得顾客反而转向通过降低相关费用来引起顾客注意,然而所谓的低收费必然是意味着低成本,因此许多评估机构为了使自身效益达到最大化,就会在评估程序方面有所减少,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最终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评估质量也相应降低。
三、提高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评估行业监管力度。
首先,我们应该将相关资产评估的标准以及监管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应当完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资产评估更加规范化,更加合理化,协调相关评估部门并对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任务分配,这样就避免了管理不过来的情况,将任务量进行,有利于评估更加有效、高质量的进行。其次,我们应该注意维持评估产业的秩序,保护资产评估的环境,提高对评估的执法力度,同时对一些违反评估规则和要求的评估人员,采用一定的处罚措施,让按规章办事成为资产评估人员工作的基本习惯。
2.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协会在整个行业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系统化管理。
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兴起,一些不足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在评估管理方面。于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资产评估这个行业,我们应该将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加强:首先,是应该尽快将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和制度进行制定;其次,是要对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要让所有的评估过程在一个对外透明的状态下进行;最后,要对注册评估师进行一定的后期培训,将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执业能力提升。
3.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资产评估人员的观念,提高评估质量。而且我们应该在建立市场的过程同时也兼顾着资产评估的管理。其次,我们应该将机构的质量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提高,让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控,第三,是要保证资产评估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能够得到体现,除此之外,在审核过程中,所谓的审核不应该只表现在所谓的表面,应该将审核真正落实到审核上,实实在在的进行检查。
4.进一步加强对加资产评估师的进一步教育,从而提升其职业道德与执业能力。
进行资产评估,主要依赖资产评估人员所掌握的评估知识,所以,作为一个资产评估师,要有扎实的知识功底,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相关制度来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另外,资产评估人员应该在执业之后也进行后续教育来不断对职业素质进行提高。
四、结语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有关资产评估的质量问题,就必须加强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完善有效的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机制、加强评估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完善行业准则体系,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各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如何运用、选择评估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评估质量,而且还决定评估结果和风险。本文认为,价值类型是资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价值类型因为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评估方法是实现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具体途径和方式,因此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必然决定于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换言之,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存在相关性、一致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作用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目前有二种观点,一种国内传统的价值类型包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清算价格;另一种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我国现行评估准则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观点。
(一)、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1、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2、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3、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4、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5、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6、保险价值是指因可能的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者认可的某一项资产损失或者资产组的某一部分损失。由于价值类型是价值质的规定,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属性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此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价值与其本身的内在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情况下,由于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理所当然地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只能是一种评估结果是不科学,这主要是1.评估师不能替代报告使用者做出资产价值的最终价值判断与决策。换言之,评估报告作用毕竟是一种评估咨询报告,并不是价值决策报告,2.在委托方未明确价值类型的情况下,评估师之所以对资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资产,从资产不同价值属性视角来估算资产价值,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以便报告使用者投资、决策,如果委托方限定价值类型的话,那么评估师应就某项资产在某一价值属性下的价值做出评估结论,3.评估报告采用多种方法估算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的价值,必然得出多种评估结果,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只能一种评估结果面临的困惑: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价值下,如果得出一种评估价结果的话,存在逻辑上矛盾;(二)、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和取向,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取得,必然通过具体评估方法进行科学估算获得。事实上,评估方法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例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只能采用市场比较方法估价,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当估算资产未来价值即在用价值时,应当使用收益现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场价值进行替代。毫无疑问,不同价值类型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应体现不同价值属性,不同价值属性、不同评估方法不具有替代性、可比性,这本应该是资产评估一个基本原则性的问题。然而,恰恰相反现行评估准则对这一基本原则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认为各种评估方法存在替代性,各种评估方法运用都是对资产真实价值近似反映等错误认识,应尽快予以修正、完善;(三)、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下决定了价值属性不同,因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当中明确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评估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从而不产生误解,同时也规避了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二、影响资产价值类型的因素
价值类型是评估界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但在以下方面已达成共识。一、是资产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每项价值类型必须有定义。实践中,决定价值类型是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1、评估目的或者特定行为;2、市场条件;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以上因素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影响或者决定资产价值类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评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特定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市场条件,因而最终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例如:资产在出售情况下,直接决定了市场需求方的范围,从而会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一般情况下,由于委托方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因为资产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产生的。在具体评估实际当中,如果委托方明确了资产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对资产在某一价值类型下价值做出结论。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对资产不同价值类型下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不同价值类型价值结果在评估报告予以揭示,或者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选择最合理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结论。笔者认为,1、既然资产有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那么表现在价值量上应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义务应将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予以反映,而不是替代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资产价值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决策;2、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决定评估方法的不同,因此评估方法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可比性,换言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3、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体现在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不同评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结果。显然,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得出一种评估结果是错误的。当然,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选择评估类型和评估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资产拍卖,评估师一般选择清算价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场价格类型,那么评估师将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选择参照物进行类似比较,从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场价值。可见,在同一特定目的下,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评估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尤为关键,它不仅决定了评估方法使用,而且还最终决定了评估结果。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适应。资产价值类型是由资产的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一般认为,在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也就是说,不同评估方法其实体现了资产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对于企业整体资产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法,非持续经营时,才考虑成本加和法,以此体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交易案例较少,可比性较差,因此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于有形资产特别房地产、机器设备由于交易性案例较多,因此应首先考虑市场法,以真实反映其市场价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较少或者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评估师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现行成本价值。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4、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四、结语: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一致性;其次考虑与评估对象的适用性;最后应考虑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由于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因此对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评估结果,这与现行评估理论有着本质不同,因此有助于我们对评估基础理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1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朱柯.资产评估[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评估机构;社会责任;执业责任;个体责任
评估机构是指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各个领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评估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评估机构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强调和重视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一、评估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评估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评估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一定的市场需求,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如今评估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不仅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改制、国内联营需要评估,而且抵押担保、企业纳税等也在呼吁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市场提供智力性的专业服务,从而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服务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正是由于评估机构这种媒介作用的发挥,使其社会地位日益显著,也使其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同时,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在本质上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它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有维持其运行的资金,因此盈利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目标之一;另一方面,评估机构还要向社会提供服务,这主要表现在他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上,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的另一目标。因此,评估机构的这种双重目标性使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远不同于仅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
二、评估机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本文所指的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在执业中的责任、对员工和委托人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对政府和公众的责任。下面从评估机构在社会宏观经济运行中所面对的几个主要层面的利益关系来确定社会责任,具体分为:
(一)执业责任
执业责任是指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的合同行为,评估师作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客户提供满意的评估服务,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和所提供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的责任。
(二)个体责任
个体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对其员工和委托人的责任,一方面,评估机构对其员工的责任不仅包括给予他们的报酬,对其进行的后续教育和保障,而且包括对其执业的监督与管理和必要的辅助;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坦诚的对待客户,向客户介绍本机构的执业能力,不作虚假宣传,不向客户收取评估费用以外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竭诚为客户服务,提供与评估相关的专业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与客户保持相互信任关系的责任。
(三)对同行业的责任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诚相待,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执业信誉和形象。其具体内容包括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不以任何方式诋毁同行,不损害同行的利益。
(四)公共责任
这里主要是指评估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责任。一方面,各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并随时掌握其保值增值情况,而评估机构最初的产生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的,所以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为政府管理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结果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和决策的依据,所以评估机构不应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评估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以来,短短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仍然属于新兴行业,同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样不是十分成熟,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从而导致了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机构对社会责任认识不清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社会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缺少一部独立、全面的评估法律或法规,不仅使各级政府、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责任认识不清,甚至连评估机构本身和评估师也对此问题认识模糊,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使一些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认为违规或不合理的行为很难追究其具体责任,出现为了自身利益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
(二)评估机构之间的社会责任划分不清
评估机构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清,直接导致了评估机构之间责任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评估机构之间在互用评估结果时所出现的责任不清问题上。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既涉及到流动资产又涉及到土地的评估,这就要求不同的评估机构同时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最后资产评估机构在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出具总评估报告。如果在这当中土地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真实,就会直接导致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不真实性,那么,对于这种不真实的评估报告应该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还是应该由土地评估机构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冲突
评估机构的社会中介服务性质要求其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为交易双方确定合理的价格提供依据,这是其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点,也是评估机构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所在。同时,评估机构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一个理性的“经纪人”,按其性质来讲,应当属于企业,盈利是其生存的基本目标,在这一点上讲,评估机构与一般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评估机构通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为其提供客观、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评估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向社会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当评估机构为了收取委托方的评估费用而随意满足其高估或低估资产的要求时,评估机构的盈利目标就会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冲突。
(四)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亟待强化
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职业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国注册资产平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理想、良好的职业态度、具有职业责任感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素质。但是就目前评估机构和人员来看,尚不完全具备以上素质,有的评估机构服务意识淡薄,只要赚钱什么都干,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评估机构正处于一个不能够很好地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状态中。因此,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督促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目前的一件大事。
四、促使评估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健全准则,规范评估机构的活动
行业要发展,首先应该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约束。我国的评估机构立法现状与评估实践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滞后现象,因此,为使评估机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应结合我国评估实践,加强评估立法,完善评估准则,明确各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
(二)实行分工专业化与合作,加强不同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我国现在的评估机构大致可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加强它们之间的协作。特别是在评估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时,更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以使不同评估机构之间了解评估报告的依据和可靠性,在互用评估报告时更加慎重。这样也为互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因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依据。当然,这只是针对企业整体评估而言的,在各单项资产的评估中,各评估机构仍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报告负全面责任。
(三)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用
评估机构虽然是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但其主要目标仍是盈利,所以给予评估机构和人员物质上的奖励是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但获得物质奖励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并不是零风险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要求每位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署一份《执业承诺书》,其上载明违反承诺书的惩戒办法,并在相关部门记录备案,以此来约束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营造良好的执业氛围。
(四)强化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评估机构各自隶属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强制规定每年评估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严格职业道德,明确惩戒办法,宣传诚信原则,不乱收费,使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做到过程不违法、行为不违法、结果不违法,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摆正评估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以明确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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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萍,俞明轩.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任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3月.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2006年12月.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