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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工作报告8篇

时间:2022-05-16 12:26: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村委会工作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村委会工作报告

篇1

时间过得很快,一年又要过去,这一年是我勤勉向上、奋发进取的一年;同时也是硕果累累、总结提高的一年。我在农村工作更加的得心应手,逐渐走向成熟。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及思想进行总结汇报。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修养和理论素质在镇领导的积极引导下,在村干部的热心帮助下,我的各方面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在理论水平和思想修养方面。以前学习一些理论知识死记硬背,想当然的理解,效果不太好,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现在的工作中,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促进对理论的理解,两者实现良性互动,理论促进了实际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理论的认识理解更深了。通过各方面的了解、学习、体会,我认为我的选择是正确的:农村需要我们。近年来,我们太平村变化很大,经济发展,文化进步,村容和谐,但是,农民的持续增收,农村的持续发展遇到了瓶颈。农村发展不起来,整个国家就不会实现真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我们大学生责无旁贷;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他给我们大学生提供了发挥自己才能的各种各样的舞台,发展农村是一个系统的庞大工程,需要大量的各方面的人才,只要你有特长,只要你有服务农民的决心,农村借给你提供发展的机会。

二、做好本职工作,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论是镇领导,还是村干部都对我们大学生村官特别重视,对我的管理也很重视,镇里经常组织村官例会,及时了解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今年太平村创建市生态镇、零犯罪(社区)村创建,我积极参与其中,认真学习文件,准备相关材料,填报相关表格,跟上级对接,最终我村被评为市级生态镇、零犯罪(社区)村,我的工作能力也得到领导肯定。作为村党总支部委员,协助村书记在村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民主生活会,率先在支部中作出公开承诺,作出表率。帮助老党员学习党知识,国家新出台惠民政策。

三、不断提升能力,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强化学习,提升综合素质。深入进行党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学习中提高能力、增长才干。改进方法,全力为民服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工作中缩手缩脚的软弱弊病。在镇党委换届中我被选为镇党代表,在选举中我牢记自己职责,投下圣神一票。在办理新农村养老保险中,深入农户、融入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村民的意见想法,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难,做群众的“代言人”、“贴心人”。聘期考核我被评为优秀,我想这既是对我工作的肯定,又是对我以后工作的鞭策。

总之,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奋发努力,积极进取,把工作做得更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2

各位领导、团员、同志们:

下午好!

下面,我代表共青团五沙村支部第三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三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三年,我村团支部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结合镇团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教育、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等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团组织机构。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我村努力把加强农村团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按照《团章》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团员发展、管理、团费收缴等工作,加大发展团员和“推优”力度,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优秀团员选拔到干部队伍中来,巩固扩大团组织队伍,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外,为进一步推进我村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服务范围扩大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我村建立了以村党务工作者、团干部和志愿者“三位一体”组成的班子,负责日常的志愿服务事项。村志愿服务站下设党员志愿服务队、五老志愿服务队、义务巡查队,开展日常便民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培养青年团员无私奉献精神。

1、开展无偿献血活动。为培养和陶冶团员的高尚情操,发扬助人为乐的高尚品质,我村每年定期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吸引大批青年志愿者参加。2014年至2016年,我村参加无偿献血人数65人次。

2、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预防登革热宣传活动。我村不定期组织村内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到村内进行积水清理,落户进行预防登革热宣传,加强村民防范意识,创建整洁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3、开展义诊活动。为提高本村老人身体素质,我村联合五六沙卫生站不定期举办义诊活动,安排本村青年志愿者参与协助。

三、积极开展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学习,更是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因此,我村团支部有效利用我村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活跃青少年身心,增强团支部凝聚力。

今后三年的工作设想

农村团建工作任重道远,今后三年,五沙村团支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镇团委交给的工作重点和共青团工作任务,结合我村工作实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团支部常规工作。严格按照镇团委工作要求,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建立和健全组织建设,加大推优力度,充分发挥团支部作用。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禁毒活动。有效利用暑假,组织十帮对象、行为偏差学生、留守儿童等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禁毒宣传,组织青年团员开展了以“远离,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给重点对象落户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的危害性,加强了我村的禁毒工作,提高了村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拒毒的思想意识。

3、全面深化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完善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拓展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发动面、参与面和覆盖面,积极联系参加团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活动。

篇3

一、基本情况

XXX村委会辖XXX、XXX、XX等14个村民小组,全村户籍人口为875户3876人。2018年末,有建档立卡户280户1350人(国办系统数据),2014年至2018年脱贫100户506人(2014年脱贫30户141人,2016年脱贫10户55人,2017年21户脱贫92人,2018年脱贫39户218人),未脱贫建档立卡户180户806人(其中返贫6户38人),贫困发生率为21.78%。

二、2019年动态管理工作

(一)贫困户

自10月3日部署开展动态管理工作以来,我村严格按照标准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以贫困户脱贫退出,贫困村出列为主,同时做好贫困户新识别和脱贫户返贫纳入、贫困户(含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边缘户摸底录入、脱贫监测户摸底标识。目前已完成贫情分析、入户调查、提出初步方案、公开评议等工作,按照工作流程23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定,决议后提交乡审定。经过前期工作,XXX村委会拟正常退出166户801人,拟新识别户0户0人,拟返贫户0户0人,个人补录2人,自然增加9人,清退2户X人,自然减少X人,并户1户2人,预计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277户XX人,边缘户0户,脱贫监测户2户,保留12户48人。

(二)贫困村

1.贫困发生率。XXX村委会是2019年预脱贫贫困行政村,2019年底贫困人口脱贫后,贫困发生率降至1.24%。

2.交通。道路已经硬化,且危险路段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达到退出标准。

3.电力。已实现通10KV(千伏)以上动力电,达到退出标准。

4.广播电视。已实现广播电视100%全覆盖,达到退出标准。

5.网络宽带。村委会、小学和卫生室均通网络宽带,达到退出标准。

6.医疗设施。村委会卫生室均已达标。

7.活动场所。村委会有公共服务和活动场所。

三、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一)基础设施投入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共投入资金585.014万元,实施了11个村小组(观音岩、黄泥坡、九公里除外)的村内道路硬化项目;

2019年投入资金74.4万元,实施建设岩头、观音岩、塘子、茅草坡四个村民小组活动室项目;

2019年统筹整合第三批财政涉农资金3万元,实施建设XXX村委会“爱心超市”项目;

2019年统筹整合第一批财政涉农资金144万元,实施建设XXX村委会17座公厕项目(采山坪2座、杨家寨1座、马家寨2座、塘子1座、XXX1座、箐脚1座、观音岩1座、石旮旯1座、谷地1座、茅草坪1座、亚拉坡1座、亚拉坡九公里3座、岩头1座)。 

(二)易地扶贫搬迁情况

2016年实施的清水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XXX村委会亚拉坡、谷地、黄泥坡、箐脚、采山坪、茅草坪、马家寨、塘子共73户359人(其中建档立卡户66户327人)已搬迁入住,同步随迁8户35人。

(三)C、D级危房改造情况

XXX村委会危房总存量为282间,已竣工280间,未竣工2间。目前全村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并通过初验240户,并挂牌完成,初验不达标需整改的42户,已重新安排施工方加快推进整改进度。

(四)产业扶贫情况

2019年XXX村投入资金128.124万元发展产业扶贫项目,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280户1350人。

1.清水洞香蕉种植项目,种植香蕉462亩,受益74户362人。

2.异地养殖生猪项目,异地养殖生猪35头(采山坪5头,黄泥坡5头,茅草坪5头,XXX5头,亚拉坡15头),受益7户26人。

3.肉牛分散养殖项目,分散养殖肉牛35头(采山坪4头,谷地3头,观音岩2头,马家寨1头,箐脚3头,石旮旯14头,XXX2头,岩头4头,杨家寨2头),受益35户180人。

4.山地鸡分散养殖项目,分散养殖山地鸡6590羽(谷地1690羽、观音岩230羽、马家寨160羽、茅草坪300羽、箐脚420羽、石旮旯960羽,XXX170羽、塘子740羽、亚拉坡1190羽、岩头380羽、杨家寨350羽),受益127户644人。

5.异地养殖土鸡项目,入股农户172户(采山坪17户,谷地24户,观音岩16户,黄泥坡11户,马家寨3户,茅草坪3户,箐脚9户,石旮旯3户,XXX14户,塘子13户,亚拉皮33户,岩头19户,杨家寨7户),每户入股本金3467.29元,受益172户816人。

6.入股投资合作红河时创装饰有限公司,每年分红比例20%。

7.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3.71万元,受益7户。

(五)就业扶贫情况

1.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及外出务工情况

为增加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解决贫困家庭增收难的问题,2019年全乡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XXX村委会建档立卡贫困户省外转移就业67人,省内转移就业173人,县内转移就业86人。

2.就地就业安置情况

2018年10月份以来,XXX村委会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17人(乡村道路维护员9人,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员8人),安置生态护林员及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共计44人,地质灾害监测员3人。

3.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情况

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缺乏种植养殖技术的情况,2019年我乡组织肉牛养殖技术培训、稻田鱼养殖技术培训、白苦茶种植技术培训、土鸡养殖技术培训共24场次,XXX村共计173人次参加培训。

(六)教育扶贫情况

一是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检查验收。

二是对疑似辍学生进行挂包负责制,一对一劝返失学学生并跟踪问效。

三是严格按照“一个也不能少”的工作目标,督促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控辍保学双线责任,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目前XXX村存在8名辍学生(均为户在人不在,居住在西双版纳),目前正在开展劝返工作。

四是结合“户户清”行动,将“两免一补”、“雨露计划”、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教育惠民政策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XXX村2019年享受学前教育资助20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贴22人、高等教育救助资助9人,高中教育救助资助78人。

(七)健康扶贫情况

1.村卫生室建设已达标。

2.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聚焦目标标准,精确把握履约要求,配合乡卫生院适时开展入村服务工作,核实签约四慢病、大病、重病人群,做到签约一人服务一人、签约完成后录入家签公共卫生系统,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宣传家签工作内容,改善居民对看病难的问题,方便居民询问就诊,提高居民的服务水平。

3.全村28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1350人,符合缴纳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1345人(不符合参保的5人中,3人已死亡、1人参加职工医保、1人服兵役)已全部参保,参保率100%。

(八)饮水安全保障情况

2019年,通过实施XXX村委集中连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等项目,我村14个村民小组实现了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农村饮水供水方式,已达到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取水方便、供水有保障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为进一步巩固我村饮水保证率,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中,我村新建43座24m3的玻璃缸水窖项目将于11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完成建设12座,项目施工有序推进。

(九)社会保障方面

1.最低生活保障:全村享受低保政策103户234人,其中A类低保10户27人,B类低保32户69人,C类低保61户111人,建档立卡X户X人。

2.养老保障金:全村符合参加养老保险983人,实际参保983人,参保率为100%,目前已有427人领取养老金,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11人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施工进度有待加快。

(三)控辍保学形势依然严峻,已劝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监管难度大。

(四)相关佐证资料收集不齐全、不完整。

(五)贫困程度深、边缘贫困户多,持续帮扶及后续巩固帮帮扶需求大、难度大。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不愿脱贫、不想脱贫,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督促施工方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进度,同步推进危房改造与人居环境提升,强化督促检查,实现农村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谐美丽。

(二)持续推进水窖安装进度,确保11月底前竣工验收并保障饮水存量。

(三)抓好控辍保学,按照“一个也不能少”的工作目标,下决心、花功夫对辍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返工作。

篇4

一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确保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取得实效,我乡专门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和综治办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工作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治办,负责全乡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日常工作。同时,各村也成立了以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村民主法治示范村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制定方案,扎实开展。结合三锅乡实际,制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重要意义、标准及内容和实施步骤等内容,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村委会,同时,要求各村委会按照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各村委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方案的制定,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的放矢,有序开展。

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住新农村建设、林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的有利时机,下村重点对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内容、标准、作用以及重要意义做全面的宣传和讲解,特别是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系统全面的讲解,得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是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制。涉及本村重大事务先由村党支部研究通过,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使群众的民主决策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听取广大群众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后,由村委会归纳拿出实施办法,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严厉禁止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特别是在灾后重建中,路怎么修、墙面怎么包装、庭院怎么布置规划、沼气池怎么建设摆布等方面的内容都广泛地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实施方案怎么制定和修改、山怎么分、林怎么改等方面的涉及到群众切实利于的大事都召开群众会进行讨论,最终由群众敲定实施方案。

五是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健全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民主法治示范创建的标准、内容。并要求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带头学习,模范遵守该章程和民约的规定,为其他村民树立了榜样。建立健全了村帐代记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全乡各村的一切帐务由乡上的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每年年终由乡上组成财务清理小组对村上的财务进行清理,之后清理小组写出清理报告上交乡党委政府,同时召开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的村务财务质询听证会,自觉接受监督。健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在乡工作组的监督下,召开有党员、村组干部和群众参加村两委干部述职述廉会议,首先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工作报告,然后由乡财务清理小组宣读清理报告,之后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就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村建设、林业采伐、惠农政策的落实、矛盾纠纷调解等民生问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答复。最后由参会人员分别对村两委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乡上对该村两委和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到各村的都成立了在群众中德高望重、说话公道、办事公平、为人正直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监督指导组,对灾后重建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六是强化普法教育,提高村民素质。结合结合人民调解工作,抓好《民法通则》、《土地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种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的学习宣传。特别是林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干部和群众作了系统讲解。另外在普法的形式上,坚持“五个有”即:党课教育活动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新型农民培育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对青少年教育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纠纷调处中要有法制宣传的内容;“平安家庭”创建评比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

七是典型带动,以点促面。按照“新农村建设到那里,民主法治示范村就建设到那里”要求,我们选取了群众基础好、村组干部积极性高的杨柳、东阳两个村委会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试点村,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党员活动中心户或村小组长以及调解员家中挂上了法制宣传骨干的牌子,配齐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并利用农闲时节组织群众学习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活繁忙,家务事多,认为村子的发展是村干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二是少数村干部对民主法制化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可整可不整,没有弄清民主法治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

三是缺乏创建工作经费。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司法所无工作经费,就连就起码的做牌子、做版面、做固定标语和配备书籍的开支不得不到保障。

篇5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流学术界对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并非是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术语,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比照上述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似乎村委会难以一一对号入座:村委会既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驻机构。似乎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村委会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而代行基层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可能作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几乎从未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界仍坚持认为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而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问题也一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司法审查被告的资格,其主要原因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这种理论认为:首先,村委会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级政府,也不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再次,村委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受委托机关的村委会;此外,村委会的管理行为未被赋予强制性,村委会对村务的处理贯彻民主原则,在民主原则下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村委会行使职权类型及权力来源

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基础首先来源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也包含着村委会职权部分的部分内容。在明确村委会职权之前,有必要搞清楚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一)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既要落实和贯彻相应的国家政策,也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实施某些可能会对本村发生行政效果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村委会与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由此可见,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应该是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其实质近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契约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概括起来,村委会主要行使两类职权

一是自治权,即管理村民自治事务。村民自治事务是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委会处理的事务。例如《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2款规定:(村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也有类似的概括性规定。具体说来,村委会主要管理两类自治事务:其一,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比如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公共卫生,调节民间纠纷,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村内治安等;其二,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即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

二是有限的行政权,即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里的协助,主要体现在征收公粮、税款、乡镇统筹等费用,审批宅基地,开具婚姻登记所需证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以协助审批宅基地为例,村民如果想获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如果不能获得村委会的审批同意文件,就不能向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时,村委会的协助审批行为已经成了审批前置条件,成了事实上的审批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具有了行政管理性质,完全可以认为是在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限了。当村民对村委会拒绝出具审批同意文件的行为不服时,如果要诉诸法律,其被告只能是村委会,而不能是乡政府或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此时,法院在审理时显然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了,这也证明了村委会的这些协助行为已经具有有限行政权的性质。

三、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分析

篇6

一、加强领导,工作制度健全

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今年“三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我单位成立了以为分管领导兼工作队长,为队员的县广电新闻中心“三送”工作小组,并顺利做好了移交工作;制订了2013年度工作计划;出台了以“责任包干、工作联动、公开承诺、民情台账、责任追究、每周工作报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完善了考勤、督查和请销假制度,从而确保了工作队员的到岗到位。

二、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

1、送政策,涉农政策宣传到位。今年以来,我中心“三送”工作队采取了集中授课、上门服务、交流谈心、发放资料和张贴标语等形式,重点宣传党的十精神、惠农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中央出台的《若干意见》和我市的土坯房改造等政策精神。工作队还重点宣传了全国“两会”精神,让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会议精神、吃透上级政策,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和掌握产业发展规划。活动期间,中心“三送”工作队共发放惠民政策、发展规划、致群众的一封公开信等宣传资料200多份。

2、送服务,实际问题解决到位。群众的需求就是中心“三送”工作队的工作要求。在今年的“三送”工作中,中心驻濯龙工作队每一位成员都认真调查摸底,建立“民情台帐”,实行销号整改,真实反映群众诉求,切实为民解决实际困难。一是全面落实了工作队长及队员每人联系50户农户、非驻点干部每人联系15户农户的全覆盖工作,及时逐户张贴了联系牌,发放了联系卡,并严格按照县“三送”办工作要求做到了“三必问”、“五必访”。二是帮助村委会建立了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库,并帮助村委会新修了村委会至张家屋的公路建设项目,目前路基已经完成。三是6月28日,中心邀请了浙江大学客座教授、温州泰顺集团首席兽医师,台湾安佑集团、香港立富集团高级顾问汪兆洪教授为濯龙村民进行了科学生猪养殖讲座,并深入养殖大户的养殖现场解答遇到的实际问题,不仅给村民解决了生猪产业发展难题,还增强了村民发展生猪产业的信心。四是按照“十有”建设标准,协助村委会做好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五是按照县示范中心村建设要求,协助村委会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大力开展以“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整治活动,目前这一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六是努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发生非正常上访事件。

3、送温暖,困难需求帮助到位。在“三送”工作中,工作队对因病返贫、因灾返贫、孤寡老人、困难党员、二女结扎户等困难户做到困难上帮助、生产上帮扶、生活上资助。在春节和“七一”期间,中心出资3900元开展了走访慰问活动,给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送上慰问金和无尽的温暖。

篇7

热水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宣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在全镇机关、站所及村委会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力求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热水镇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是行政许可法承诺公示制度的递延,是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政务、财务质询听证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农村党的建设和经常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政务公开的推行,势必促进和保持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技中心,陶兴坤任办公室主任。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我镇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用较大精力抓了站所和村委会的政务公开,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廉政勤政建设,也有效地推动了全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为了保证政务公开的质量,我们着重抓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公开原则上,强调凡是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影响稳定,都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强调要根据农民最关心的问题,确定公开内容。我们已确定的镇机关统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镇财务收支、接待费开支情况;基建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开支情况;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兵情况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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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求必须尊重民意,随时增加公开内容。为了保证公开内容的公正、真实,在公开前都要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或者先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公布。在公开载体上,强调要普遍建立政务公开栏。在公开时间上,强调区别事项性质,做到全年性大事年初公开;财务收支和收费结果每季度公开一次;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把站所纳入镇政务公开。各站所是现阶段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问题,也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最直接的部门,人民群众从这些基层站所可感知党委、政府的形象。如果政务公开缺少了基层站所的内容,就是不完整的公开。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保障政务公开落到实处。政务公开既要靠自觉,更要靠监督。在工作中,我们将监督的重点放在该公开的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群众的意见是否得到处理,以及对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是否作了严肃查处等方面。

三、存在问题

(一)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开内容、信息传递面太窄,时

限性不强,群众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

(二)站所部门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且不规范。

(三)村委会村务、财务公开栏的内容难以监督到位,有失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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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步打算

(一)严格按《宣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范机关、站所及村委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二)健全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一是完善村委公开的内容。二是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

间和基本程序。三是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四是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三)投入必要经费保障政务公开栏的建设

(四)指定专门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的政务

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五、几点体会及建议

当前搞好政务公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紧紧抓住基层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来开展,在内容和方式上要不断拓展和深化。公开的内容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公开那些群众最为关心又需要了解的事项。二是既要认真将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三是既要抓好镇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又要抓好站所的政务公开。各站所都必须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实行政务公开。四是把抓好政务公开与深入开展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凡是涉及村务的政务事项,要注意与村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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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