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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卜,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土,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土、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土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土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而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火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拭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而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木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一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一、事业单位招录环节的知情权和告知义务
(一)知情权的运用与入职调查
事业单位应充分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较为全面系统地了解即将招录的员工,防范法律风险于劳动合同签订前。具体而言,应着重把握欲招录劳动者的以下几点信息:
1.年龄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根据《劳动法》第15条第1款和第64条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之劳动者必须年满18周岁。故事业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地质调查、勘探、开发等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时,务必校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但劳动合同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事业单位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身体状况是否达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拟在山地、高原等环境较恶劣的地方从事野外作业的劳动者时,务必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体检,看其是否存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影响工作的因素,必要时进行体能测试,确保相关劳动者具备在高温、高寒、缺氧等恶劣环境下进行作业的身体素质。否则,若劳动者因身体素质不好而不能适应特定环境下的工作,且引发其自身潜在疾病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会受到医疗期的限制。
3.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我国现行立法,招用除依法暂停劳动关系和法定允许业余兼职的劳动者之外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均属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亦明确,该连带赔偿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故为防范此法律风险,事业单位在招用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时应查验其离职证明。
(二)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事业单位在实践中依法履行该义务时需要注意:
1.告知的时间是招录劳动者之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事业单位不能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
2.告知应以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进行,必须得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实践中对此可在招聘广告、录用须知、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予以明示。
3.告知的内容应当是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知晓的其他情况。实践中,有的事业单位在招录时向劳动者隐瞒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或损害身体机能的可能性,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引发纠纷。对此,事业单位招用时,应将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全面告知劳动者,而不是选择性的告知。
4.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告知。否则,若是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38条、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且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得赔偿劳动者所受损失。以上是事业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需进一步强调的是,事业单位在向劳动者告知上述法定事项时,应作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形成法律上的证据。
二、关于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很多用人单位至今仍存这一错误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不承担工伤责任、自由辞退职工等。这一错误观念亟需转变。《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其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第二个月始用人单位就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如何防范和控制事实劳动关系
1.规范招录流程。在录用职工的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录用一段时间之后再签劳动合同。
2.明确录用标准。对于在录用当时因客观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事业单位可与其约定在一个月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未达到录用条件,且将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标准之一。
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业单位在需要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挑选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确保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好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合作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书面文件、材料。
4.合同到期预警机制。事业单位可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系统中设置劳动合同到期预警程序,也可派专人负责此事。
5.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为防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能出现的疏漏,事业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如未重新协商或订立新劳动合同,则本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为本劳动合同期限。
6.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若事实劳动关系已存在,及时补签劳动合同乃事业单位最佳之选择。且补签之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始,内容亦应与事实劳动关系相符。
三、事业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事业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劳动者在思想品德、身体状况、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深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约定的范畴,并非劳动合同之法定必备条款。实践中,事业单位对试用期存在着诸多误解: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之;调整工作岗位后重新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有之;将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劳动者之手段的亦有之;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更有之;将试用期视为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之万能法宝的还有之。
(二)法律风险防范
为防范此法律风险,事业单位应当尤为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个别事业单位在招录新职工时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往往倾向于先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欲待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亦有可能将事业单位自己套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满后是订立劳动合同抑或是不订立劳动合同,均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若仅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约定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事业单位招录时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
2.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与其重新约定试用期;二是劳动者离职后又回来工作可否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事业单位均不得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3.不得将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手段之一。对于在试用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部分事业单位采取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来处罚该劳动者。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了试用期上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纪或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得以给劳动者改正的机会为由而延长试用期。
4.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得享受社保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包含社会保险在内的全部劳动权利。若事业单位不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保,则该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需预告即可随时通知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还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还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事业单位 新员工 试用期管理
随着社会各行业对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科研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也不断重视,大多数的单位为了能招募到优秀的员工,不断拓展招聘渠道和完善本单位的准入机制。在人员招聘时,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诸多项考核,最后脱颖而出者在经过复杂而繁琐的签字审批后方可上岗。可以说整个招聘过程是慎之又慎的,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新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岗位要求的一致。
然而招聘工作只是一个开始,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员工的接收分配,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做好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约定是为了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考察期;应同时看作“育人期”,通过试用期的培训、帮助、关爱,引导和促进新员工的快速成长,使之自身发展与单位的战略融合一致,避免因试用期内的管理问题或因彼此之间的误会而与优秀人才擦肩而过。
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我认为做好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单位从上到下,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重视新员工试用期管理这项工作。科研事业单位招聘中大多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编制有限,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因此特别重视招聘录用环节,设置诸多的准入门槛,一旦面试录用,后续的试用期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另外,很多HR往往会有这样的想法,新员工我们招聘来了,试用期考核你们用人部门自己看着办。即便应聘者通过了面试被录用,也应该在试用期中对其进行跟踪考核,确保能胜任工作岗位,这才是招聘工作的闭环管理。
其次,明确试用期工作任务,制订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考核计划。试用期的首要目标是考察新员工是否具有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岗位胜任能力,这就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为新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按照工作任务实施考核。任务安排必须要结合岗位,并且要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和考核节点。考核过程要有留证材料作为依据,被考核人应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这样即可通过试用期管理来防范因招聘选错人而产生的一系列用人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试用期中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劳资双方关系并不稳定,单位不适合交给新员工特别重要的任务、不宜披露单位重要信息及商业机密。也不建议安排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重要的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当然必要的岗前培训除外。
接下来,精心组织新员工参加系统完善的入职培训。一个优秀的团队能够凝聚力量,而入职培训就是吸纳新生力量的最好方式。入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员工深入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使新员工在尽短的时间内融入到单位的氛围当中来,内容应该包括单位长期战略规划、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规范制度、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等。考虑到科研事业单位的新员工大多为应届毕业生,在培训中应突出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引导这些刚刚步入职场的学子从学生向职员的身份转变,制定自己的人生规划,通过培训实现人与组织的高度匹配。入职培训可分为单位级、部门级、班组级等三级培训,应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切忌冗长、烦闷。
入职培训之后,应该让新员工尽快参与实际工作,适应具体的工作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建议请有经验的老员工作为导师对其进行工作指导与帮助。HR也应及时与新员工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
综上所述,科研事业单位在试用期管理中要对新员工综合素质、是否胜任工作岗位进行全方面的客观考核,继员工招聘之后,把好员工入职的第二道大门,及时规避因选错人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泄密风险以及劳资纠纷风险等,切实做到风险防控;同时还应利用试用期积极主动地宣传单位的长期战略规划、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等,引导新员工做好身份转变,使其深入了解单位、融入新环境、快速成长,为以后的发展打下深厚基础。
目前,科研事业单位由于受人员编制所限,以至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方式并存,给试用期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无论是从试用期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或者实效性,都与企业尤其是外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强力推进,试用期管理的作用会更加凸显。
参考文献:
[1]靳明惠.关于加强新员工试用期管理.统计与管理,2011,4
——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浙江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称,与以前明显不同的是,实行细则提出了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在试用期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这份试行细则规定,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押金培训费用不能乱收
在以往的实践中,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用等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为此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续解聘要经过群众评议
今后,无论是续聘还是解聘,聘用单位都要拿出依据,即领导判断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细则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1、聘用合同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原则上不要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订,以增强聘用工作的严谨性,防止出现问题。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职责可以直接填写,也可以采用打印纸条,粘贴在合同书上,再盖上骑缝章的方式填写。本单位聘用制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各岗位工作职责的,也可以填上“按《××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执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由推聘领导小组根据年龄、学历或学位、职称、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否重点关键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种等因素研究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签订聘用合同时,对见习期内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其见习期结束时止。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5、聘用岗位根据各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填写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之一,明确其聘用关系和岗位类别,不必写明具体职务和级别。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6、违约金由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一般以5000—10000元为宜。
7、按政策规定属于缓签合同的人员请报区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审核确认。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的《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被规范下来,它们适用的对象、处理方法及适用的后果均有所不同。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人事争议通过人事仲裁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事裁决,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毕业生可确定发生争议时,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 单就试用期来看,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单位新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后是有一年的见习期的。
问题再回到工作不满一年的毕业生的跳槽上来,首先要分为到企业工作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两种情形。到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一年的见习期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这样约定聘用合同则很难说是不合理的;应届生在打算解除工作合同时就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点。至于毕业生在一年内跳槽或违约,用人单位是无权把毕业生户籍退回原籍的,因为户籍管理的权利在公安部门,用人单位最多只能以不合格或严重违约为名,把学生退回学校。
为了考核评价试用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成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均需进行正式任用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由区委提名或任命的党政领导职务,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情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开拓创新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和组织安排的情况;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是组织领导能力方面: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适应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情况;在工作中拿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解决问题的办法等情况;知人善任,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是工作作风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区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树立宗旨意识,开展调查研究,为基层和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实事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维护班子团结,搞好协作配合的情况;
四是工作实绩方面: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实效和成绩的情况;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是廉洁自律方面: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自觉杜绝吃、拿、卡、要和行为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的情况;廉洁自律,带头遵章守纪的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织领导
对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领导,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已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未设党组的单位由行政组织实施(下同)。
(二)个人述职
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均需撰写本人试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材料在3000字以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
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本人进行述职,然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
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到人数不得少于上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镇街的还要有村党政主要领导,以及3至5名离退休职工。
(四)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了解
要分别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级班子全部负责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座谈了解人员必须在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应全部找完)。
对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掌握事实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五)综合评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座谈了解、调查核实等有关情况,对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所任职务、是否适应所在岗位,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报告,明确提出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建议意见。考核报告、个人总结、汇总测评表以及民主测评表原件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由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审批。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江苏毕业生就业网。需要提醒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用人编制、经费、工资制度等方面仍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以下所说的劳动合同也包含聘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中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