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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门头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学院: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文科中心决定面向全校本科生开展2021年文科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兴趣驱动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实践创新项目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原则。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二、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鼓励多专业合作、文理融合。选题方式有两种:
(1) 自由选题:根据专业及兴趣爱好自主选题。
(2) 推荐选题:
A.围绕“北京中轴线”文化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
B. 围绕 “三山五园”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C. 围绕“北京西山永定河文化带”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D.围绕“门头沟文化资源”的梳理、研究及应用
E. 北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2.项目最终成果除了提交结题报告外,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照片、设计方案和作品、数据库、公开等直观性的成果。
3.项目团队人数不限,要结构合理。每个学生同时只能参加1个项目。
4.项目指导教师要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科研经历和成果丰富,能够真正有效地指导学生。跨专业综合性项目,指导教师可以为多人。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半年进行中期检查。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所有项目需填写《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并于12月1日前将纸制版1份送交文科中心办公室(融创103),电子版发至yaqun@buu.edu.cn信箱。
2.文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需进行汇报与答辩,评审通过者予以立项,并给予资助。
3.项目经费视立项情况而定,由指导教师统筹使用。立项时给予1/2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1/4经费,项目结题评审合格后拨付剩1/4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实验材料及资料购置等支出。
四、其它事项
1.毕业班学生可以作为成员参与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2.项目立项后,文科中心实验室对所有项目实施全天候开放,项目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进入相关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3.项目完成后,文科中心将统一安排结题答辩,获准结题的项目组成员视项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联系人:靳雅群 电话: 62004625,信箱:yaqun@buu.edu.cn
附:1.《创新性实验项目立项申请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主题词:组织申报 创新性实验项目 通知
发 至: 各教学部门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共印2份)
附件 项目编号: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创新性实验项目
立 项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选择划勾:教师科研项目( ) 实验课程项目( )其他( )
申 请 者:
所 在 专 业:
所 在 年 级:
电 话:
电子信箱 (E-mail):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日 期:
审 批 结 果:
中期 检 查 结果:
验 收 结 果: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制
2020年10月
一、立项依据
(主要阐述项目的意义与价值)
二、研究方案
1. 项目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项目实施方法、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3.项目进度及预期成果(如研究报告、鉴定、学术论文、获奖、申请专利、推广应用等)
4 经费预算
三、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立项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期检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结题验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工程主管一职,负责采购和工程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乐于与他人沟通,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20xx年我主要负责工作是,采购助理/工程维护工作,从4月份开始了解市场,统计整理数据,做计划。5月份全面开展工作。
一、采购工作;
1)厂家直供物料,黄豆芽、凉粉、嫩豆腐、白醋。
2)大连总或一级商,陈醋、盐、醪槽、老干妈、十三香、香辣酥、香辣酱、生粉、玉米粉、花椒油、花生米、白糖、粉丝、粉条、宽粉、甜玉米、黄豆酱油、老抽、火锅料、豆鲮鱼、味精、大米、面粉等,为,去年为企业节约成本(30000元右左),
3)11月份开始运行xxx特色南方蔬菜(侧儿根/碗豆尖)至3月低结束,1月份春节前物料储备工作,平时接收、发货物等工作,已及采购员日常管理工作,
4)12月份签定色拉油供销合同,取消去大菜市采购和采购部改革的前期工作,配合财务完成采购物料表系统升级工作。
二、工程工作;
1) xx年5月对分店统一做了喷火枪工作,
2) 6月份对分店煤气安全改造,对有安全隐患的煤气房管道进行改造,
3) 7月份对分店做了有线电视申请及安装工作,做了黄河店门头漏水处理工作,7月中期进入啤酒节装修至到结束工作,
4) 9月份廷安店装修筹建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营业,
5) 11月份做了各分店食用色拉油油库工作,对分店做了全面维修维护工作,
6) 12月份配合小黄做了公司及分店的网络线的整理工作,签定XX年霓虹灯维护协议,
7) xx年2月份廷安店二次改造工作,
8) 3月份全力支持麻辣宝贝的筹建工作,做了各分店的地面和消防效果图,做了煤气加热器试点工作,
9) 4月份对分店进行维修维护,已及黄河店改建总库工作,
10) 5月份公司五常维护,配送中心新规划实施工作,中心排风改造等工作。
我认为自己达到晋级标准,特此提出申请,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加倍努力,尽快全面开展工程部及采购部工作,在工作实践及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还需加强与客户沟通的能力。
东城区政府统计部门围绕全市“诚信统计”建设主题,为加强全区调查单位统计基础建设,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增强统计服务意识,2012年,组织开展了“走百家企业,树十佳典型”主题活动,以百家调研为切入点,推进基层企业诚信建设,在深入企业调研、政府统计部门推荐与企业自荐相结合、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了具有推广意义的10家企业作为全区统计工作“十佳单位”。
这次主题活动历时半年时间,27个调研小组共完成了对135家企业的调研,摸清了企业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东城局队还确定了《企业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分析及提高途径研究》的课题项目,并申请通过了2012年全市统计系统的重点课题项目。目前,课题研究已通过全市的结项验收,取得良好的评价。
2013年,新一届统计工作“十佳单位”评选活动已正式启动。相比上年,今年的评选标准进一步提高,设置的评选标准共计五大项十七个小项,“十佳单位”认定有效期仍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东城局队提出有效期限延续申请,重新认定后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予以延期。
申报方式:各相关科(所)依据本部门所掌握的统计工作情况推荐自愿参加统计工作“十佳单位”评选的单位候选名单,并由推荐单位提供申报材料。自行申报单位向局队法规科递交书面申请书和申报材料。
评选时间:2013年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为五个阶段。(1)3~5月总结上年统计工作“十佳单位”先进经验并进行广泛宣传;(2)6~7月为企业报名阶段;(3)8~9月为初评阶段,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进入正式评选;(4)10~11月完成评选及公示;(5)12月完成对统计工作“十佳单位”的表彰。
评选表彰:授予统计工作“十佳单位”称号,免除其两年统计执法检查,并在区统计信息网公布。
咨询电话:65262951
海淀区“统计诚信单位”评选简介
2013年,为深入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政府统计部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海淀区统计局、调查队根据市局总队《关于开展统计调查单位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统计诚信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目前,海淀局队正在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统计诚信单位建设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确保统计诚信建设工作的公信力。
申报方式:由统计调查单位自愿申报,或者经相关部门引导,由统计调查单位自行申报。
评选时间:4~5月为宣传动员、企业申报阶段;6~7月为初选阶段;8~11月为实地检查、全面评估阶段;12月为表彰和公布阶段。
评选表彰:由海淀局队授予“统计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公布,将所授予荣誉称号情况记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在三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
咨询电话:88487182
丰台区“诚信统计单位”评选简介
为充分调动广大统计调查单位真实统计、准确统计的积极性,营造依法守信的统计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丰台区统计局、调查队于2012年3月正式启动了丰台区诚信统计单位评选工作。丰台局队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诚信统计单位评选首次列入局队年度“折子工程”内容,并要求评选全过程要坚持公正、透明、严谨的原则,力求在全区范围内选拔出忠于《统计法》、精于统计业务的调查单位。
2013年4月11日,丰台局队召开诚信统计单位评选工作推进会,对2012年评选出的四家“诚信统计单位”进行表彰,并开展了统计工作经验交流。2013年,局队的工作目标是将诚信统计单位评选打造成一项具有丰台特色的统计服务产品,助力更多的统计调查单位参与评选活动,要让企业能够积极展现自身统计工作的优势特点,有力证明自身数据质量的真实可信。局队在大力宣传推广诚信典型的同时,将继续拓展工作思路和方法,让诚信荣誉切实转化成企业看得见、基层统计人员碰得到的好处,激发调查单位主动参与的热情。
申报方式:调查单位采取自我推荐方式并填写 《北京市丰台区诚信统计单位申报表 》,由丰台区评选领导小组进行申报资格的初步审核。
评选时间:2013年3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1)3~5月为准备阶段;(2)5月完成企业申报及资格审核;(3)6~9月进行实地核查;(4)10月完成评选及公示;(5)11月底完成表彰及通报。
评选表彰:授予“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并公布,授予荣誉称号情况记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在两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
咨询电话:63629548
门头沟区“统计诚信单位”评选简介
为更好地服务基层统计调查单位,树立诚信榜样力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营造良好统计公信力氛围,2011年,门头沟区统计局、调查队制定并启动了“统计调查单位星级信用评价体系”。该评选坚持“五统一”原则:统一评级范围;统一评级标准体系;统一评级组织和实施程序;统一信息披露;统一评后监督和跟踪监测。将本区域内规模以上统计调查单位作为评价对象,将其统计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从而推进统计工作发展,扩大统计影响力。
2013年,门头沟局队将以北京市统计调查单位诚信建设工作为指导,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通过门头沟区统计信息网、北京市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平台、统一通信短信平台等媒介,对辖区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统计诚信单位”评选更加细化,评选流程更加合理。目前,此项评选活动已经拉开序幕。
申报方式: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自愿报名,各报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并递交申报材料。
评选时间:组织实施(2013年3~11月),总结表彰(2014年1~3月)。
评选表彰:门头沟局队将对评为“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免除其两年统计执法检查。
咨询电话:69836545
密云县“统计诚信单位”评选简介
2013年,密云县统计局、调查队决定在全县统计系统内首次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活动。活动旨在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教育和引导区域内各统计调查单位和综合统计部门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营造依法守信的统计氛围,努力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全面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树立诚实守信的统计行业风尚。
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密云局队设立了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诚信统计单位评选的各项工作,并制定了“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实施方案。密云局队还将通过监督、回访、调研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及各类咨询,认真听取调查单位的需求和意见,努力解决调查单位的实际问题,实现统计诚信建设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申报方式:统计调查单位自愿申报,或者经相关部门引导,由统计调查单位自行申报,并递交书面申请表。
评选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前。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委托人刘某某。
委托人姚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人杜某某。
委托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姚某、刘彩虹,被告委托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2008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是,到了2008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到了2008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无奈之下,被告于2008年7月和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到2008年2月6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000元、拖欠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共计21024元,并承担本次反诉费用;2、反诉被告拆除一、二楼护栏及高于地面的平台,将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某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房租到2008年元月6日,反诉原告却于2008年2月1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反诉被告没有拖欠反诉原告的房租。反诉被告与物业部门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反诉被告已向物业部门支付3000元水、电押金。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是为了把房屋租赁给下一个租房人而为,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无关。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被告质证意见):
1、“拐子王面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陕西拐子王面庄”的业主。[被告无异议。]
2、转让费收据三份、转让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以125000的高额转让费取得“拐子王面庄”的受让权。[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
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张百礼的身份证各一份、原告交纳租金收据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租赁费的义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4、证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杨师娃、宋振忠证言,证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间,未通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和面庄被变卖的有关物品。[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除徐俊海出庭作证外,其他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对徐俊海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称阴历2008年正月16日(阳历2008年2月22日)房屋门锁着、物品还在,而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10日将门撬开变卖物品,相互矛盾,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5、“拐子王面庄”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结算书各一份,装修款收据、装修所需补充材料收据共计十三份,证明原告店面装修费为142740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无需装修。]
6、厨房用品票据,电器和厨房设备票据及清单共计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据十六页,证明被告非法变卖原告店
内的有关物品价值及原告为挽回损失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据都是发生在原告在营业期间,被告不予质证。]
7、申请书、失业证、残疾证、原告贫困证明、户口本成员证明各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九份,证明原告失业在家,身患绝症、身体残疾,家庭人口众多,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8、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合法。[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上无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郑州市惠济区食品监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饭店卫生许可证一份、档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豫祥和饭店。〔被告有异议,认为2008年2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有可能是复制的,卫生许可证与本案无关。]
10、证人孔丽丽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饭店是证人做的涂料工程,2008年春节过后,证人发现该饭店的招牌换成了“扒猪脸”。〔被告有异议,认为工商档案中从未有过“扒猪脸”这个名字。]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原告的质证意见):
1、2008年2月11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资、供货商及客人预付餐费,被告让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辩权。[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签字认可]
2、特快专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证据1中的通知书。[原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书。]
3、原告2008年2月15日写给被告委托人张百礼的书信一封,证明原告已经知道拖欠房租超过两个月,其委托人将饭店经营得一团糟,并非被告擅自撬门。[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封信是原告单方询问被告委托人为什么收回房屋的信。]
4、锦华财务处票据两份、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支了水电费4546元,并且不是被告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原告有异议,认为证据无法确认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系“拐子王面馆”的邻居,原告已经向物业部门交纳了3000元的水、电押金,如拖欠押金也是可以相抵的,拖欠水电费与反诉原告无关。]
5、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证明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与他人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原告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
6、2009年8月31日甘肃省径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1964年4月15日出生的王某某无户籍,公安部常住人口网查找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认为此证据说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存在。]
7、2009年8月3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原告有异议,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民事效力。]
8、特快专递接收人代云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所寄的特快专递已送达原告。[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该特快专递。]
9、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诉争房屋在原告开办饭店前就有文化石,该文化石非原告所装。[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
10、裕华文汇物业处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2月19日至7月14日期间,诉争房屋水电费基本为零。[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水电费未真实发生。]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如下:1、2009年12月8日调查代云强笔录一份;2009年12月11日调查孟淑琴笔录一份;2、原告住院病历一份;3、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证明一份;4、2009年尹国强调查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卫生局工作人员未说明租赁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全部财产损失。被告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经营陕西拐子王面庄,租赁期限为2007年4月5日至2010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终止,原告交清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后,被告即可退还押金;原告每月6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元,如有无故拖欠,被告有权加收滞纳金3 %;如拖欠租金60天,视为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押金5000元,并将房屋租赁费交纳到2008年元月5日。
原、被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还与当时承租被告此幢房屋的任勇民约定,任勇民将其经营的“京都老蔡记”饭店转让与原告经营,转让费为125000元,转让的物品含电视机、空调、桌椅、冰柜、锅灶、碗盘、刀具、桶等饭店设备。原告于2007年4月6日前支付了转让费125000元。2007年3月28日,原告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签订
协议书一份,约定力信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为原告装修陕西拐子王面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有:场地拆除(包括地面、墙面、窗套等拆除)、室内装修(包括铺设地板砖、铁艺构制安装、电路更换、更新、墙面乳胶漆粉刷、落地窗帘购置配套、二楼衣柜制作)、门头制作(包括门面强文化石铺设、铝合金扣板安装、霓虹灯购置安装、大门不锈钢半自动门订作、大门头双面塑铝板门套制作、外窗门套制作、电路、灯具安装)及其他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35000元。2007年5月12日,原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5月前后添置了冰柜、电磁炉。同年6月份,原告为陕西拐子王面庄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手续,面庄开始正常营业。
2007年10月30日,原告因左股骨纤维肉瘤术后右肺块影到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2007年11月10日出院后,又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2日、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30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间多次在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2月n日,被告委托人张百礼向原告住所地甘肃省径川县城关镇新街2号邮寄特快专递信函一份,原告原工作单位工作人员代云强于2008年2月20日代收后委托他人将信件转递给原告,但原告否认其及家属收到此信。2008年2月巧日,原告向被告委托人张百礼书写信件一封,告知被告自己生病住院,其委托人将面庄经营得一团糟,原告很是着急;原告委托其弟代为办理,被告可向原告委托人索要房费。在信中,原告提出据说其饭店年前被抢劫,请求被告准许其先交一个月的房租,还有5000元的押金可做担保。
另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与一廖姓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在合同中,被告表示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该房屋后被用于经营郑州市惠济区豫祥和饭店),每月租金为9650元(含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为2008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同日,被告为原告垫付水电费4546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告自2008年元月5日后因病重在外省住院治疗以致不能及时履行交纳租金义务,虽然情有可原,但是其既未将自身情况及时告知被告得到谅解,又未告知被告详尽联络方式,以致引起被告对自己收取租金权益的不安,故原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明知原告已经为租赁的房屋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不采用稳妥、适当的方法通知到原告,以便双方能妥善解决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却贸然地在原告欠交房租不足60日内的2008年2月19日单方将合同解除,并迅速将房屋租赁费提高后转租与他人,被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付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陕西拐子王面庄”为正在经营的个体企业,被告收回出租房屋时又未与原告或者其他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共同对物品进行登记,原告又不能提供合法票据证明其损失,故综合考虑原告面庄面积、装修情况、经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损失以其支付任勇民的转让费125000元、装修费用135000元及目前能确认的购买冰柜、电磁炉设施费用1350.4元认定为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60%计156810.24元。
关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08年元月6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元、2008年2月6日交纳2月6日至18日期间的租金3000元,故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原告租金10500元。反诉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的水电费4546元,因该水电费系反诉被告在经营“拐子王面庄”期间所产生,反诉原告基于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代其交纳,本院认为宜与房屋租赁费一并解决。故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代其垫付的水电费。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拆除所添置附属物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在2008年2月19日房屋租赁合同中所做愿意将其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的意思表示,反诉被告的添置物并未对反诉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故反诉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交纳的房屋押金5000元,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房屋水电费、租赁费已经解决,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押金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56810.24元;返还原告王某某房屋押金5000元;共计161810.24元。
二、反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为其垫付的水电费4546元、房屋租赁费12500元;共计170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144764 . 24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反诉费163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3968元,被告负担3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规划先行,城市框架不断拉大。
近年来,我县坚持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地位不动摇。2009年,我们聘请省城乡规划研究院完成了《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的编制,着眼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在总规的指导下,先后完成了《县城乡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县域村庄布局规划》、《重点街区街景规划》以及全县所有镇和部分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县城乡一体化规划》、《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配套规划目前正在编制之中。随着以上各类规划的相继实施,我县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善,县城规划区面积由8平方公里扩大到15平方公里,工业区、商务区、行政区、生活区等城市功能划分更加明确,城镇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2011年,我们结合我县关天经济区三级节点城市的新定位、县域工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干部群众对城镇建设的新期待,及时聘请专家对我县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完善,目前新的总体规划正在报批之中。
二、加大投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县累计投入8亿余元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我县投资1.23亿元建成了朝阳大街、创业一路、创业二路、创业三路等几条新区主干道,绿化、亮化、美化、通讯、排污等相关配套项目同步实施,同时,建成了“浅水塬大战”雕塑,“三纵四横”的新区路网搭设完成,“一城两区”的城市框架初步形成。目前,标准化高中、县医院、明珠宾馆、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已相继在县城新区落户建设,使我县建成区面积由3.5平方公里扩大到8平方公里。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我们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老城区基础设施,先后建成了占地60余亩集休闲、运动、竞技、应急避难为一体的文体广场、日处理污水能力6000立方米的县城污水处理厂、日处理垃圾100吨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对老城区几条主街道先后进行了综合改造,实施了县城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及沿街门头牌匾更换以及城区夜景装饰项目。随着以上项目的相继实施,截至2012年底,我县城区主要街道实现了亮化全覆盖,城区生活垃圾达到了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要求,人均拥有绿地面积达到4.38平方米,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21.08平方米,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31.76%。
三、完善制度,城市管理更加规范。
近年来,我们借鉴外地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不断探索新时期城市管理的新路子,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先后颁布实施了《县县城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县城市管理逐步迈入了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在规划管理方面,我们及时成立了县城建监察大队,加大对规划区内违规建筑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通过组装宣传车、上街宣传等手段加大对《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全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市容卫生管理方面,我们及时与沿街各门店、住户及单位签订了门前“四自一包”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调整充实了县环卫人员队伍,购置了洒水车、道路清扫车等现代化清扫工具,坚持一日三扫,全天保洁。同时,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路段制,每季度由县级领导带队、部门牵头、机关干部全员参与对各自包抓路段进行一次彻底整治。经过多年的努力,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综合环境卫生水平达到了《省级卫生县城标准》要求,2010年我县顺利通过了省级卫生县城验收。
四、加强引导,房地产业蓬勃发展。
由于我县前几年经济结构较为单一,干部群众收入较低,因此我县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崛起和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充分认识到房地产业在带动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政策扶持与引导,使房地产开发由过去的零星开发向小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由居住适用型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居住舒适性转变。2010年,针对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房价以及后期物业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及时研究出台了《县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纠正了行业乱象,保障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从2005年到2012年底,全县共建成规模化住宅小区16个,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保障性安居工程)4691套41.4万平方米,累计投资5.18亿余元。目前,正在建设的各类住宅15543套107万平方米,累计投资40.6亿余元。这些项目的建成,使我县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满足了我县不同层次群众的居住需求。
五、着眼民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绩斐然。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切实改善民生、造福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一次规划,分年实施”的办法,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度,加大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全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2009年,我们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干部群众现有住房情况及各类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科学制定了《县“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彻底解决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截止2012年底,我县已累计投入资金6.02亿元,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3057套23.4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628套3180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915套51141平方米;经济适用房440套35847平方米;限价商品房582套63518平方米;棚户区改造492户52000平方米。今年,市上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970套,我县新开工建设1084套9.1万平方米,占市上下达任务的111.8%。在保障性住房配租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首先,由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户主持申请书、户口薄、身分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社区)报名,由乡镇(社区)进行一审,一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一审合格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乡镇(社区)报县房管部门进行二审,二审合格的进行二次公示。经二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县房管部门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三审,审核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的,暂缓待查;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家庭,最终确定为保障对象。通过“三审三公示”程序,确保了保障对象的准确无误。同时,我们积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截至目前已改造农村危房4222户,累计发放补贴资金3728万元,解决了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