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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 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 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
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
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
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
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
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
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
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
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
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
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
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
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
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
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
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
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
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
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
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
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
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
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认定工
一、强化“行为养成”,夯实习惯基础
1. 建章立制,促行为规范。根据初中生所处的年龄段,学生容易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差、易受不良外因干扰等特点,政教处制定了《初级中学八项规定》、《初级中学六项禁令》、《初级中学一日常规顺口溜》、《初级中学食堂就餐“二十四”字要求》、《初级中学学生家长协议书》、《初级中学卫生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给学生提供了操行评定的尺度。让每个学生时时在一定的准则下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朝着符合班级利益和教育培养目标的方向发展。
2. 文明礼仪,促品行内化。几年来,我校坚持德育管理为首,把行为养成作为第一要务。期初对学生进行专项培训,让学生做到:心中有目标,眼中有比较,手中有行动。每月第一周定为“养成教育周”,依《初级中学德育工作计划》和《初级中学年级阶段性德育目标》,在学生中开展“三别、四带、五无、十字”行为习惯活动,从发型、着装、谈吐、礼仪到个人卫生都有严要求,高标准;彰显“三从、三礼”文明礼仪教育,以 “感恩教育活动”为切入点,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思想品质、家庭观念、责任意识,促使学生良好的习惯根植心田,让优良的品行由内化到自觉化,为培养学生自主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创建环境,促德育熏陶。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职业追求和价值取向,有助于培养学生积极奋进,自强不息的道德情感,形成健康、活泼、开朗、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校教学楼每层走廊都有鲜明文化主题;每个班均设有图书角、班级口号、班级制度栏、班规、德育目标、植物带、班级视窗;另有,学校广播站也是彰显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舞台。每天中下午广播,如“每日一曲”、“校园新闻”、“热点透视”、“美文鉴赏”等栏目,都深受学生喜爱。通过班级文化的建设,校园文化的美化,创设了一个“时时受教育,处处受熏陶”的育人环境,给人以奋进向上的力量,使学生于耳濡目染之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二、施“自主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1. 宣传发动,构建管理网络。为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学校学期初会召开自主管理思想动员大会,要求师生改变观念,转换角色。教师由“牧羊人”到“领头羊”,做学生的好朋友、好伙伴,在管理中充当参与者、协助者、引领者、助推者的角色。学生从被管理者变为管理者,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自己的主人,做班级的主人,变“要我做”为“我要做”。
2. 活动强化体验,助推能力提升。学校在遵循“以生为本,面向全体,多元育人,知行合一”的原则下,每学期都组织几次大型的学生活动,如知识竞赛、运动会、体育比赛、元旦文艺汇演、红歌对唱大合唱比赛、演讲比赛等,此外还开展了其它多项专业的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周一升旗时的国旗下讲话比赛;学生书画比赛、黑板报评比、学习心得评比等;依《初级中学实施自主管理阶段性目标》定期开展“早读评比”、“读书写字三个一”、“起座无声响”、“物品摆放”、“食堂就餐”、“课间纪律”、“放学路队”等十二项“专项评比活动”。这些活动让学生自己组织、自己管理、自己评比,让学生在活动中强化体验,助推学生能力提升,以最终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发展”的管理目标。
[关键词]新课程改革;河南省;农村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6-0177-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5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我国基础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农村,体育教育也不例外。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河南省农村体育教育明显落后于新课标的要求。新课程改革对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要求体育教师必须尽快从传统的角色中走出来,成为新课程的研究者、实施者和创造者。通过本校在河南省基层农村中学教育实习的学生调查走访了27所农村初级中学,农村初级中学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够重视”、“师资力量薄弱且专业素质偏低”、“场地设施严重缺乏”、“学生体育学习兴趣不高”等。河南农村体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新课标的实施。为了更好地适应和实施新课程,分析河南省农村初级中学体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期望新课程改革的理念能够在农村中学得以贯彻实施。
1 河南省农村初级中学体育教学现状
目前,河南省农村初级中学体育教学不容乐观。在农村,体育课的正常开课率在85%左右,也就是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尚有15%的初级中学的学生尚未享受体育教育。在开课的学校中完全实施教学大纲率和按教案教学率也只是分别占55%和80%。这种现状一方面可直接导致学生体质的普遍下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课标的实施和素质教育的推行,影响学校体育的开展,同时也制约了终身体育观念的形成。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主要有:
1.1 领导和教师重视不够
从调查的农村中学的课表来看,体育课每周节数随年级上升而逐渐减少。从开设体育课情况来看,体育开课率达90%以上,70%的学校每周每班开设两节体育课。但在实际调查中了解到一二年级开课率明显高于毕业班的开课率。这说明学校还是严重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忽视了毕业班的体育教学,毕业班学生整日忙于文化课的学习,这样将会严重影响毕业班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1.2 师资力量薄弱且教师专业素质偏低
教师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数量充足的高素质的体育教师是搞好体育教学的重要保证。调查中发现农村初级中学中非体育专职教师的比例竟高达35%,平均每个学校不到两名体育教师,尤其是在乡级中学中很多学校没有专职的体育教师,用其他学科的老师代上体育课,还有的学校整个学校就只有一个体育教师。另一方面,由于受场地器材的限制,体育教学既不按规定教材,又没有自编教材,教师认为什么内容好上课就上什么,体育教学呈现“一个口哨两个球,学生、教师都自由”的现象相当普遍。
1.3 体育场地器材严重缺乏
体育场地器材是开展体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中学学生人均场地面积应达到6.8平方米。河南省农村中学,学生人均场地面积在2.5~2.8平方米,绝大部分不超过4.7平方米,和国家规定的尚有很大的差距。对27所学校的体育基础设施状况统计的结果显示大部分学校没有正规的田径场地,很多学校就是用一片空地做操场(附两个篮球架和几个乒乓球台),所以在调查的基础设施中只有篮球场和乒乓球台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活动,其他的设施几乎不能使用或使学生活动,学生活动的空间很有限。多年来,陈旧的器材设备得不到更换,主要是因为农村学校财力不足,很多学校没有足够的钱去购买器材,即使有钱也不会去购置体育器材,而是投入到其他科目的教学上。
1.4 学生体育学习兴趣不高
体育教学不仅仅是体育教师单方面的教,学生是体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所以评价体育教学活动完成质量的好坏,在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身心健康观。在教学中和调查中可以发现95%的中学生都喜欢出来活动,但他们好像没有特别感兴趣的体育项目,他们喜欢出来自由活动,但不喜欢老师安排的教学内容。尤其是女生,女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特别是二、三年级的女生。她们喜欢在体育与健康课中聚众闲聊,心血来潮打几下羽毛球,跳几下橡皮筋等轻微的体育活动,最怕测验长跑(800 米),几乎到了“谈跑色变”的恶劣状况。
2 对 策
2.1 利用政府及社会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
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全面的评估条件,克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好坏的不良倾向,加强农村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使农村学校体育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创造良好的体育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农村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早日走上新课程改革之路。学校领导要转变观念,提高对体育功能的认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改变“重智轻体”的错误思想,积极进行体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体育快速发展。
2.2 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在体育教学中起主导作用。体育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育教师的素质高低。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镇与农村地区的教师待遇差别。其次关心广大农村体育教师生活,稳定教师队伍,正确对待体育教师的待遇、地位、荣誉、使用等,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调动体育教师的积极性,使他们安心工作。最后提高体育教师的思想觉悟和专业文化素质,使其掌握丰富的体育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丰富其教学能力。
2.3 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建设,适当加大体育经费的投入
农村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较差,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学校领导不重视体育,另一方面是因为河南省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落后,缺少教育资金投入。扭转这种现状,改善农村中学体育教学条件,应采取多渠道的措施筹集资金。首先,应最大限度地增加体育教育资金投入,购买体育器材和兴建体育场地。可以采取依靠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形式。其次,争取社会的捐助,即在社会上号召人们关心学校体育、支持学校体育。最后,自力更生,自制部分器材。在目前体育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各农村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号召教师和学生自制部分器材,以满足体育教学的需要。
2.4 分析学生体育学习兴趣不高的原因并做出相应对策
目前,农村初中生的年龄多在11~15岁,身体发育正处于第二高峰期,身体形态、机能、运动能力等快速发展。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学生应有的体育锻炼的时间被剥夺,造成学生的体育意识淡漠,几乎没有主动参与体育锻炼的想法。因此上体育课学生能躲就躲,能逃就逃,缺乏体育学习的兴趣。其次,过分突出教师的主体作用,重视单向传授知识,在加上教师教学方法和内容过于陈旧等,对学生没有吸引力。再次,是身体发展的性别差异大于智力发展的性别差异导致男女学生在运动中的心理状态也有很大差别,往往受情绪影响而淡漠参加体育运动的兴趣。针对这些原因,找出培养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方法。
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导者、学生发展的领路人,而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因此,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他们通过自身的运动实践来体验运动给他们带来的乐趣,从而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和习惯。科学合理地安排场地、器材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和兴趣,是建立快乐氛围的前提,是学生完成技术动作、掌握技能的序曲。体育教师应紧紧抓住学生的心理特征,充分利用场地器材,运用无意注意的规律,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从而使他们产生参与练习的需要和兴趣。
竞赛的方法特别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但应注意竞赛的方式要使各类学生都有获胜的机会,让每个学生都体验到成功。“成功感”是激发学生兴趣的催化剂,“成功感”的增强会对其兴趣的产生和保持起到促进作用。在体育教学中不断肯定学生的优点和成绩,用欣赏、肯定的目光对待学生是学生获得自信心的源泉。
3 结 论
河南省农村初级中学教育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校领导和教师重视不够”、“师资力量薄弱且专业素质偏低”、“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学生体育学习兴趣不高”等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新课程体育改革的角度入手,逐步完善河南省农村中学体育教育,充分认识到当前农村学校体育改革的紧迫性,端正教育思想,明确办学方向,改善农村中学的办学条件,增加教育经费,加强农村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倡导素质教育,使学生养成终身体育教育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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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4、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1、教师资格证的取得时没有年龄限制的,只有学历限制。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的中国公民。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当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