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5:05: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信托计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1.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7.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0.8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0.5625%,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0.45%,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1.98%,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1.584%。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0.2-0.5%。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0.5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0.2%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 信托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和律师路易斯•凯尔索提出的,是近年来在美国企业中广泛推行的一种企业产权形式。这一计划的核心是使员工成为公司股权的所有者,从而鼓励和保护了员工人力资本的专用化技能,同时员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近年来,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呈现出日益发展且增速加快之势。研究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践的现实途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深化我国企业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员工持股的实践及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指导和规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多数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无论是在持股模式方面还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都有许多现实问题有待解决。
员工持股的筹资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员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曾于2000年推出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但是出于信贷风险的考虑,中行当时对该业务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仅B股、ST、PT和半年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一律不能质押,银行还会对借款人的个人资信和股票质地作出授信评估,评估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而且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银行虽然可以利用企业贷款间接的将资金贷给员工,但是这种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变通的方式往往会带来更多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是员工持股的另一融资途径,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要求的回报很高,这样就加大了不能按时还贷的可能性,从而可能会造成公司的股权的流失最终损害员工持股人利益。
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问题
目前国内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模式分为直接持股模式和间接持股模式。在实践中这两种模式都遇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政策障碍。
直接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是指员工直接出资成为本企业的股东,现行法律规定,除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可以是自然人外,没有禁止自然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一模式具有三方面的局限性,其一,人数障碍。其二,净资产障碍。第三,流动。
间接持股模式。间接持股在我国实践中通常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可以通过成立社团机构如工会、员工持股会等间接持股;第二种方式,通过成立法人机构持股。但是这两种方式也都有很大的缺陷,对社团方式而言《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这与员工持股会的成立目的相悖。因为这个原因,民政部于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明确,“员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组织,根据全国社团法人重新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应由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不再对企业内部的员工持股会进行年检和重新注册登记、换发法人资格证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将工会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采取工会进行持股,势必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实践中采取工会进行员工持股的方式也难以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对于成立公司法人方式而言,《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的股权投资所得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同时公司法还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法》第12条),这样将有大量资金闲置显然是不合适的。
信托方式实现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运作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信托筹资、股权收购信托、股权管理信托。
信托筹资
员工持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对于一般员工往往存在自由资金不足问题,对此可以采取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员工,或者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社会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员工提供资金,员工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员工以工资收入和股权收益中部分收益偿还由信托所产生的本息费用。
股权收购信托
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员工个人。自然人委托存在的最大障碍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关于委托资金和委托数量的限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此规定就限制了参与ESOP的员工数量不能超过200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购买股权的多少和购买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
股权管理阶段
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员工也可以通过集合信托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代表员工来参与企业的管理;如果企业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也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员工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员工所有。
信托方式实现员工持股存在的问题
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事实上从信托业整顿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产品至今,几乎所有信托产品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无法将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说清楚。信托方式虽然不会如设立专门公司那样遇到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如何计算和交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还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税收方式上有着不确定性。
信托公示问题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法》第10条)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缺少公示虽然不会影响信托本身的交易结构,但是却产生了另一些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会使原有的股权持有人担心会因信托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信托公司实际持股问题
股权作为所有权,代表着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当信托公司代为筹集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不仅会影响信托公司的信用水平,也有可能使信托公司被迫持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份。因而,在选择代为实施员工持股信托的公司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更加谨慎的设计风险防范措施。可以考虑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第三者担保、超额抵押、责任保证保险等。
员工持股计划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限制下,以信托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是一条可行的途径。这种方式可以规避许多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国信托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有一些不完善,甚至是限制信托发展的条款,员工持股计划对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还需要政府和信托从业机构的共同努力来继续完善这一企业改革途径。
参考资料:
1.迟福林,中国职工持股规范运作与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王斌,企业职工持股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除了教育储蓄、基金定投以及教育保险这3个传统的教育金投资方式,还有一种投资品种可作为教育投资的选择――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是国内唯一可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正是其跨市场投资的便利性,使得信托产品的投资人能获得性价比最高的投资回报。不同的信托产品,期限有长有短,长则3年、5年,短则半年、1年,期限越长,年化收益率越高。
大多数信托产品属于稳健型投资品种,少数产品较激进,这跟信托资金投放的市场直接相关。如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产品,就是典型的稳健型产品,1年期的回报率能达到7%~8%甚至更高,且安全性高。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信托产品,就是相对激进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1年期的回报率可能为50%,也可能为负数,类似于买基金。这就要看子女所处的不同教育阶段对投资风险性的要求。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 财务影响; 资金运作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上市融资、银行贷款、销售回款、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随着上市融资门槛高、银行信贷收紧、成交量普遍下跌、债券融资难成规模,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愈加突出。此时,房地产信托计划凭借着比银行贷款要求低、融资方式灵活多样、融资审批较快、吸引高端客户等优势,在中国市场上受到极大程度的青睐。仅在2010年和2011年,新增的信托计划约为4 857亿元,占到存量7 000亿元房地产信托计划的70%①。
然而,在宏观经济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并未放松,其执行效力对市场进一步深化影响后,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情况愈加不理想,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持续上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快速发展和其潜在的高风险,信托计划将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产生怎样的财务影响。本文选择上市公司——阳光城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模式和现状
房地产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其中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相关权利。在国外,房地产信托叫做“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
根据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向不同,房地产信托计划分为四类模式(见表1)。
其中,房地产贷款信托模式操作简便,技术含量低,在前期的信托产品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该模式信托与银行常规业务具有强烈的重合性。在房地产股权信托中,信托公司尽管从形式上可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或是委派高管,但实际不可能具有控制权利,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有效控制。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其资金来源均为委托人,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也必须依照设立信托项目时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显然,股权信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只要求取得一个合理回报,并不要求与房地产企业分享最终的利润成果,故无需将其视为子公司编制合并信托财务报表。这样既满足了房地产企业对股本金的要求,房地产企业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及大部分的利润。在财产受益权信托中,如果信托到期后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能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项目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2011年房地产信托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房地产信托的发行规模一路下降,即使是发行量爆发式增长的二季度,其规模占比仍未超过2010年年度的规模占比。在2011年下半年,更是一路走低,最低降至仅占比15.21%。可见房地产信托的下降趋势已有预兆。
中金研究预计,目前房地产信托存量7 000亿元,其中2012年到期房地产信托规模2 234亿元,总还款额约2 500亿元,2013年预计到期信托规模2 816亿元,总还款额约3 100
亿元。这种到期兑付是刚性的,在市场融资环境不好和内部流动性枯竭的情况下,信托资金很容易出现断裂,产生违约风险。上市公司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风险明显更大。根据中金公司汇总的上市公司信托融资公告数据发现,无论是从信托融资总规模,还是从信托规模占净资产比例等指标看,小地产公司如阳光城(000671)、浙江广厦(600052)、南国置业(002305)等,都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阳光城案例概况
(一)公司背景
阳光城于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75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1996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9年6月1日,更名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注册资本536 005 545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基础设施开发、电子产品及轻工业产品制造等。
(二)阳光城房地产信托计划呈现的特点
根据阳光城在巨潮资讯的相关公告并结合阳光城年报附注汇总统计,可以将阳光城子公司的信托计划基本情况做以下简单概括,详见表2。
以上数据整理后,发现阳光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特点表现为两方面:
1.信托计划呈密集型发行,在房地产行业十分罕见
数据显示,阳光城近两年至今为止总共发行的信托数量为11个,发行规模的总额为54.2亿元左右,其中包括于2011年5月已结算的华融国际与陕西实业1.7亿元的信托计划以及于2012年2月提前偿还的中信信托与滨江房地产3.5亿元的股权信托计划。那么,实际上现在持有的信托计划总规模为49亿元。这样庞大的房地产信托产生,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补给,但也面临明年到期偿还的巨大风险。
2.阳光城参与出资子公司信托计划,对计划的实施予以资金担保
通过对2011年阳光城年报数据的整理,从表3可以发现阳光城对三个信托计划都有投资,在报表上列示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阳光城这样做相当于阳光城将资金投资在信托上,该信托又是子公司的融资,那么就是阳光城间接投资到子公司,应该在关联方交易上详细披露,也掩饰了子公司因资金不足才借助信托的原因,从而为信托计划的实施予以担保。
(三)采用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动机——力保规模扩张
地产调控已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但长远来看,阳光城认为此举不会改变行业中长期良好的发展趋势。根据相关公告,仅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就分别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福州市、武夷山市、咸阳市等四地先后通过公开招拍挂市场5次拿地,土地出让金支出成本高达约39亿元。除了通过直接拿地寻求扩张外,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通过收购国中星城、汇泰房产等房企股权,间接获取新的项目资源,有效增加了土地和项目储备。通过招拍挂或参股公司,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需支付包括并购款在内的地价款近48亿元。此外,阳光城2011年中报资料显示,为了推进公司的扩张战略,阳光城便相继在陕西咸阳市、甘肃皋兰县、福州市、武夷山市等地设立了子公司,同时参股投资金川阳光城实业,为下一步继续扩张埋下伏笔。这样的大规模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而在宏观政策严格调控的背景下,就不得不借助房地产信托计划。资金饥渴之下的阳光城,房地产信托正成为其救命稻草。那么这些信托计划的实施情况是否让阳光城房产业务得到提升,将在后文予以分析。
三、阳光城采用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财务后果
(一)偿债能力呈下降趋势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阳光城和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负债率,其变化趋势详见图1。其中净负债比率是指企业的有息负债减去货币资金后对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即(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货币资金)/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财务结构,是静态结构;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例,即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后者反映企业财务能力,是动态结构。
由于阳光城购地等支出大幅增加,阳光城在2010年和2011年发行了53.9亿元的信托计划,负债的大幅增加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负债率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图1很容易发现,阳光城的净负债率从2010年年报时的21.48%飙升至2011年年报时的102.27%,净负债率上升4倍;资产负债率在2010年发行信托的初期有了小幅降低后在2011年又迅速反弹。净资产负债率的变化显示,发行信托计划后,阳光城的偿还压力越来越重,直到2011年年底,偿还所有的债务需要使用全部的净资产。这样的情况让人对阳光城偿还信托计划能力表示担忧。
在2010年发行信托计划后,2010年年底阳光城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说明2010年阳光城的销售业务较好使得资金迅速回笼,对信托计划的偿还起到了很好的保证能力。然而,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越发趋紧,销售情况不比以前,2011年发行的六大信托计划,直接导致阳光城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直逼行业的平均水平。
(二)资金流动性不强
通过图2可知,2010年第二季度阳光城开始发行信托计划,阳光城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不断飙升,2012年第一季度长期借款48.65亿元的余额是2010年第三季度长期借款余额的5.5倍,其增长速度惊人。阳光城的货币资金在2012年第一季度的期末余额为7.79亿元,只能支付阳光城48.7亿元的信托总额的16%。阳光城下属公司目前持有的8个房地产信托中有8.4亿元将于2012年到期,占该公司48.7亿元信托总额的17.24%,用2012年第一季度的流动资金尚不能偿还2012年到期的信托计划。从图2也可以发现,从2009年到现在,阳光城的存货不断上升。可见随着国家在限购、限贷、限价等高压调控政策下的加强,阳光城的销售情况不乐观。如果阳光城在近期能够将存货销售,则偿还信托计划的能力还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三)主营业务能力薄弱
由于房地产的业务经营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影响,阳光城结束了自2008年以来每年净利润超过200%的高速增长,2011年净利润同比降幅超过四成。阳光城201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2.29亿元,同比微增0.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2亿元,同比下降44.31%。在现金流方面,阳光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均呈现加剧净流出状态,其中因预付土地款及预付工程款增加,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由2010年的-7.23亿元大幅下滑至-23.58亿元;因新增两家参股公司,投资现金流量净额进一步下滑至-7.69亿元。不过,由于获得银行、信托公司借款增加以及吸收投资款增加,筹资现金流量净额却同比增长超过1倍,达到30.25亿元。可见阳光城靠借债维持经营和扩张,财务状态不稳定。
四、总结与启示
在国家调控政策下,房地产业能够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回笼资金来偿还计划,这是最好的局面。如果在房产销售持续低迷的状态下,企业也可能在计划到期前一到两个季度,调低商品房的价格,尽量加快回款,保证信托资金偿付。
然而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借新还旧或展期的举动。2011年5月,阳光新界与华融信托的信托计划即将到期,双方协商展期一年。但2011年11月底,公告却称,与中信信托合作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将在2012年2月5日提前兑付2.4亿元。这样的行为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
因此,有关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真实披露相关信息,关注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化;同时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制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法规和有关配套的制度,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设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总之,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出现,为房地产业的融资和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企业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房地产信托计划,定能为其带来不小的财富。相反,企业单纯只靠房地产信托计划推动自身发展,不注重内涵建设,势必面临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最终被兼并收购,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
[1] 汤华然.我国房地产融资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3):10-12.
一、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世界进入知识时代以来,伴随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显得犹为重要。实际上,它与物质资本、自然资本并驾齐驱,甚至在某些领域超过后者。目前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上大至可概括为4个方面:1、人力资源的配置,2、培训与开发,3、社会保险及工资福利,4、制度建设。就我们公司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在现有体制机制下,要注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才观念落后。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程度不同存在于干部和职工思想中,选人用人上存在论资历、唯学历、唯职称的现象。
(二)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公司人员年龄梯次、知识结构和性别配置不合理。从年龄角度看,老、中、青配置不合理,知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人才缺乏,重要岗位大多数为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与实际工作的要求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距,亟待锻炼成熟。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形成人员既多又少的局面,即管理、服务人员偏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而且大部分进入领导岗位,专业技术骨干和专业领域的人员很少,这个比例与公司员工文化素质要求高的特点是极其不相适应的,从而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创新与提高。
(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严格地来说,我们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激励员工的管理体系。尽管公司多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但自下而上的逐级考核机制以及考核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考核细则应该具备可操作性,过于繁杂的考核办法,往往流于形式。
二、人才资源开发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育人工程主线,以提高公司人才整体竞争力为核心,以人的能力开发为重点,加强人才力量整合,突出培训教育、岗位培养和实践锻炼三个环节,全方位地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提高公司人才素质和竞争力,用五年时间,努力建立适应公司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人才工作新机制,为公司实现“十二五”发展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在以上指导思想的统领下,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能位相适、按劳取酬”。通过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来推动企业的协调发展。
(二)多元化开发的原则。实现人力资源开发朝多元化趋势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的潜在优势,拓展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空间。
(三)公平公正的原则。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制度的建立应以确保劳动者权益的相对公平公正为前提,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为基本内容,培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能真正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平等劳动关系主体。
(四)改革创新的原则。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方面大胆尝试,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机制、配置机制、分配机制、保障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管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率先在重点改革领域实现突破。
四、总体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的总体思路:
(一)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已经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构建公司在主价值链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的战略上要贯彻这种战略的思路。
(二)核心人力资源能力:公司战略的实现最终的支点是实施公司战略的具体的职位,战略的贯彻实施的效果以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程度都与相应核心的人力资源密切相关,因此,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公司核心人力资源能力的评估。
(三)人力资源盘点:综合评价分析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存量,准确掌握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能力方面的丰盈程度,确定内部公司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状况,这是人力资源规划的核心工作。
(四)人力资源引进策略:在明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缺口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有针对性的引进外部人力资源,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鲜血液。
(五)人力资源激活策略:人力资源激活不仅是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内容,而且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人事激活,组织的目标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组织的各项制度才能顺利的实施,才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这是解决核心人力资源缺乏的最根本的、有效的途径。
五、加快人才开发的主要措施
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现状,结合面向未来五年的发展战略,公司的人力开发的主要措施是:公司机制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建立发展、发挥大多数人能力的机制;配合公司向市场化转型的经营战略,在管理体系中也引入市场观念,提倡开放,认可竞争,鼓励市场认可的职业化精神;将关键人才作为公司资源统一进行整合和调配;人力资源政策必须有利于促进其内部流动;在将现有基础管理进行优化、固化的基础上,需要将关注点更多地投入如何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体现;关键人才继续以内部培养为主,适当引进职业化人才,同时考虑更有效地利用外部人力资源;以市场和客户为出发点,以流程为基础,强化内部客户概念,强化协作;营造团队文化,鼓励团队绩效、团队能力;重视长期绩效,短期效益服从于长期绩效,重非经济性激励,适当提升经济性激励的水准和有效性。
(一)完善人员管理机制,合理配置人员。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我们肩负的担子有太多的社会责任。在现有的体制机制下,一是采取自然消肿的办法,自然减员。二是对于每个基层单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的增扩编制增加人员必须要有人力资源部门、企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严格科学的认证,报请公司批准。三是粗分岗位。岗位的越细化,直接导致人力成本的上升。逐步实行一人多岗一职多能的岗位模式。四是坚决取缔因人设岗的做法,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安排人员。五是要逐步增加人力成本考核科目,并且将核算办法逐步推进到部门,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及效益意识。
(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素质。要加强人才的培养,使广大员工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一是鼓励在职员工学技术,积极引导员工参加社会劳动培训部门的技术等级考试,逐步提高生产单位中、高级职称占员工中的比例。二是对于获得技术职称的员工由公司进一步考核认证,给予提高工资待遇的奖励。三是在现有体制机制下还是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培训。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逐一培训,纠正那些流于形式华而不实只体现在书面材料上的培训。四是要将学技术与勤奋工作结合起来进行考核,制定多条有可操作性,员工自已可以实实在在查找对比的考核细则。
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方式;国企改制
一、员工持股计划(ESOP)概述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最早提出,也称为雇员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它是指公司员工通过个人出资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业股份,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一种财产组织制度。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从雇佣者变成了所有者,在获取工资收入时也获得资本收益,从而将员工收益和企业效益、管理及员工的自身努力相结合。
(一)ESOP对企业和社会的作用
1.对本企业的作用
(1)员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在企业发展问题上,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根本一致,员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是企业长久发展最可依赖的、最稳定的股东力量。
(2)员工持股有利于实施低成本的激励。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员工收入不再是传统的固定工资加奖金,而是工资加动态的股权收入(股利)。这将公司对员工激励由间接方式的奖金变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员工工资虽然不变,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的增加更使员工受益,公司并没有增加支出,从而实现了低成本的激励。
(3)员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员工参加公司日常管理,监督经理人员经营业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经营好坏与员工收入更加紧密相关。员工不仅将更积极参加公司的日常管理,为公司出谋划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状况,与外部公司外部股东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监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绩效的提高。
(4)员工持股有利于增强员工创新精神,提高企业效率,避免员工短视行为。员工可以发现和利用企业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长空间的有效途径,员工股东最希望企业长久持续发展。这与资本增值逻辑一致,可以增强员工创新精神和避免员工的短视行为。
2.对社会、国家的作用
(1)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不仅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参与资本享有的剩余价值分配。通过股权的安排决定社会增长成果的分配,即财富增量的流向,让多数人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在不影响原有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会总体分配状况变得更好,企业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实现多数人共同富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2)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当前,制约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员工冗余的问题、员工安置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买断员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对员工个人而言,在金额上实在微不足道,无法为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员工持股,为员工塑造了个人财产积累机制,可以增强广大员工自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是积极地从第一次分配中增强职工个人的自御风险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动地二次调整。
(二)ESOP在国企改制中的优势和特色。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选择ESOP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容易被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接受,可操作性强。外部收购者的进入很容易受到现有管理层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员配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程将受到不利影响,因为受让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购一家管理层不稳定的企业。另外,对绝大部分大型国有企业来说,由少数管理人员单独收购企业也是不现实的,因为:(1)巨额收购资金难以筹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贷款,将来还款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员工不能同时分享公司未来成长的利益,员工心理难以接受。
ESOP不仅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而且相关资金的筹集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即使单个员工的持股数量不多,集中起来就可占总股本的相当比例。
2.有利于改善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少数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产权改革的大型企业,以及国家从战略出发需要长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业,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将是它们长期面临的问题。对于这类企业,国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权实施ESOP,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员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识,一定程度上弥补所有者缺位问题。
3.有利于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就业压力。国有企业通过ESOP实现产权改革之后,则管理人员和员工有可能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员工就业和企业效益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员设法增加就业岗位,员工尽量降低就业条件。
4.将ESOP作为国有资本退出前的“预备环节”,实现国有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国有资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权实施ESOP,则可以显著提高剩余国有资本的转让价值,因为ESOP之后,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将上升一个台阶,公司效率显著提高。在剩余国有资本进行转让时,市场估价将明显高于前期转让的价格。国有资产可以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国有企业不能及时给予大部分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股权激励,则人才流失将在所难免,国有企业在人才竞争方面将会始终处于劣势,对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来说,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激励措施。
6.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的新老交替。通过ESOP让老一辈企业家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既是对他们过去历史贡献的承认,也可以让他们继续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发挥余热。
二、四种传统的ESOP实现方式的介绍
【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监管机制
一、项目基本要素
1、信托计划名称:M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M计划)。
2、房地产项目情况:M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为商品房项目,项目总投17.62亿元,其中支付工程款5亿元;预计可销售面积为97971平方米;当前市场价预计为1.7万元,融资方预期销售房价为2.7万元,预期销售任务完成率为90%~100%。
3、信托计划类型:结构化资金信托。
4、信托计划规模:总规模11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6亿元,资金来源为向公众募集资金;次级信托委托人为房地产关联企业,以其债权+股权受益权的形式认购5亿份次级信托单位。
5、信托计划期限:18个月。
6、信托资金运用:受托人将6亿元优先级信托资金以股权形式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增资。
7、信托预期收益率(年):17%。
8、优先级投资者收益率:10%。
二、项目风险定量分析
从信托的项目资料中得出以下数据。其中,初始均价(price0)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price1)、融资方预期售价(price2),取两者平均数计算出来的;未来预期销售任务完成率(percent)取预期销售任务完成率(percent1)区间的中间值;相关税费税率(tax)则是根据项目资料中的数据估算而出的。指标名称 变量名称 数值
信托总规模(亿元) size 11
其中:优先级(亿元) size1 6
次级(亿元) size2 5
信托期限(年) time 1.5
预期收益率(%) rate 17%
其中:优先级(%) rate1 10%
初始均价(万元/平方米) price0 2.2
其中:当前市场价格(万元/平方米) price1 1.7
融资方预期售价(万元/平方米) price2 2.7
可售面积(平方米) Area 97971
未来预期销售任务完成率(%) percent 95%
其中:预期销售任务完成率(%) percent1 90%~100%
工程款(亿元) project 5
相关税费税率(%) tax 20%
基于上述数据,本文开始计算项目收益率和次级收益率。首先,计算项目的预期收益:
E(return)=[E(price)×Area×E(percent)-project]×(1-tax)
上式说明,项目的预期收益等于预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工程款,再扣除相应的税款。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E(rate)=E(return)/(size×Time)
其次,计算优先级分配到的预期收益:
E(return1)=
size1×[1+E(rate1)×Time], if
E(return)>size1[1+E(rate1)×Time]-size2
E(return)+size2, if
-size1-size2 上式说明,一般情况下,优先级分配到的预期收益等于其本金与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的总和。但是,如果项目的预期收益跌破了优先级本金与次级本金的差值,即使消耗完所有次级本金,也无法保证优先级能足够额分配到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这说明,在次级本金消耗完毕后,优先级也承担了部分损失。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E(rate1)=E(return1)/(size1×Time)
最后,计算次级分配到的预期收益:
E(return2)=E(return)-E(return1)=
E(return)-size1×[1+E(rate1)×Time],if
E(return)>size1[1+E(rate1)×Time]-size2
-size2,if
-size1-size2 上式表明,次级分配到的预期收益,始终等于项目的预期收益减去优先级分配到的预期收益。其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
E(rate2)=E(return2)/(size2×Time)
不难看出,决定项目收益率,尤其是次级收益率的关键因素是房价。不妨设房价的对数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即
r(pricet)=ln(pricet)-ln(pricet-1)~N(0,σ2price)
本文采用蒙特卡洛方法,通过N次模拟,模拟出未来的每周房价收益率的变化路径,再基于初始均价的对数计算出每条路径下的期末房价,再算出每条路径下的项目收益率和次级收益率。考虑到项目实际情况,模拟参数的取值情况如下:房价对数收益率的方差σ2price=(1%)2,初始房价的对数ln(price0)=ln(2.2),以上模拟过程通过Microsoft Excel实现,模拟次数N=100。项目收益率的描述统计 次级收益率的描述统计
期望值 1029% 期望值 1063%
标准差 895% 标准差 1969%
标准误差 090% 标准误差 197%
95%置信区间 [853%,1204%] 95%置信区间 [677%,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