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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8篇

时间:2022-11-03 15:26: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德建设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道德建设论文

篇1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篇2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篇3

首先,企业应该要着重于加强企业员工的三观教育,加强企业员工的价值观的教育,指引企业干部员工以认真的姿态来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断鼓励他们,坚守自己的岗位职责,鼓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其次,企业也要加强关注员工的思想道德,重视企业职工的各方面的道德的建设,努力宣传企业职工的三德教育,让企业职工在企业里严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发挥社会公德,在家里传播家庭美德,有助于企业职工家庭的温馨,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支持企业员工的集体主义思想,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是约束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也是对法律法规的一些补充。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可持续发展,与职工的道德建设是分不开的,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因为企业的制度建设本身会存在一些缺陷,而且企业职工对于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会有错误的理解,那么员工的职业道德可能会存在偏差,如果出现了类似问题就会破坏企业塑造的良好文化形象,那么会约束企业的经济发展,这就看出了道德体系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二、有效结合企业的日常管理和道德建设,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的建设

首先,要把企业职工道德的建设和企业的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认真地实施起来,让企业的思想道德穿插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现企业的思想道德的有效落实。众所周知,企业的目的就是发展生产与运营产品,进而可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够促使企业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发展生产、运营产品实际上而言,就是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企业加强企业员工管理的主要动力,就是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

其次,是要联系企业自身的现实发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职工道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的建设与发展。

最后,企业要经常展开将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中心的活动,努力让员工树立起正确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要守法懂法,让他们树立起依法运营的道德意识,通过这样,才有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的建设和法律法规之间是互相促进,互相调节的,从法律的属性考虑而言,法律是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特征,而这个思想道德的建设体系恰好需要依赖这种强制性,来促使企业的思想道德的建设。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是企业经济发展必要的要求,当然这也能显示出企业的软实力,需要企业职工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才有助于企业的道德建设的实施。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不但要发挥思想道德的指引与感染功能,而且还要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使其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三、有机结合企业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感染力

企业文化又能够说成是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或者是组织的观点等都构成的独特文化象征,是企业自己创造的具有企业特征的各种文化的相加。企业文化的中心任务就是加强企业自身的吸引力,能够让企业呈现出一种和谐的发展氛围。在广义上而言,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发展的重要构成部分。增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才有助于促使企业的文化建设的有效落实,企业文化的健全也会促使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更好开展。因此,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可以利用企业文化的吸引力,将企业当作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平台,创建企业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和谐环境。要把企业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自身的思想文化建设有效融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要求自己的员工,打造自身的良好品质,塑造企业较好的文化形象。企业文化于企业有着诸多巨大的功能与作用,其作用主要有导向、凝聚、激励、协调、约束、美化和品牌等,正是因为其诸多的作用,才使企业文化得到企业管理的重视和持续建设。

四、建立健全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

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的道德建设的检查要求。要在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的宣传指引、执行方式等角度来建立健全严格的检查要求,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依据规定再次实施检查。

其次是要建立奖惩体系,可以结合行政、教育等各种可行措施,来促进考核和奖惩体系的有效落实,而且定期展开考核的检查。在企业职工的职业考核中,要将思想道德的考察带入职工岗位的考察之中。

篇4

顾客忠诚度是现代市场营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应了顾客对企业的某产品或服务在态度上认可、行为上重复购买的程度。最初,顾客忠诚度主要被理解为顾客重复购买的次数,不考虑顾客是否真心购买,只考虑顾客的购买行为。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开始考虑顾客的情感因素与心理因素,并将其作为考察顾客忠诚度的变量因素。时至今日,学术界对顾客忠诚度比较一致的定义是行为重复论、态度取向论和综合论。行为重复论是指消费者重复购买某一品牌某一产品的频率、购买比例以及忠诚度持续的时间长度等,主要表现在购买行为上,不考虑消费者的情感因素。态度取向论是指某企业的企业文化、营销行为、品牌个性等与消费者之间有某种情感的契合点,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愿意长期、持久地拥护此产品、此品牌、此企业,并且愿意将其推荐给其他的顾客。综合论认为顾客忠诚是顾客对某企业、某品牌、某产品既有较高的态度忠诚,又有较高的行为忠诚。学术界普遍认为影响顾客忠诚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品质保障。无论是实体产品还是服务类产品,质量将影响顾客满意度。二是顾客满意度。这是顾客忠诚度研究的关键因素,许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都证实了在竞争激烈的营销环境中,顾客满意度与顾客忠诚度呈正相关的关系。顾客满意的程度越高,忠诚度就越高,重复购买的意愿就越强烈,反之,则会产生不满,不仅自己不愿再次消费,而且会在熟人圈中进行负面传播,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顾客的信任。这是消费者对企业产品以及企业文化的认同,是对企业放心的一种态度表现,是在顾客满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情感承诺。四是转换成本。它也是影响顾客忠诚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包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服务成本等。营销道德是企业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判断企业营销行为是否符合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道德评价标准的总和。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道德建设,尤其是营销活动中的道德建设,以道德营销为指导原则,不是将完成营销业绩作为最高目标,而是将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等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将有助于提高顾客的忠诚度。一是积极主动地进行道德建设,道德地进行营销活动的企业能保障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将增强顾客的直接的消费体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二是企业注重营销道德建设,加强道德营销的力度,使消费者感知到企业的德行、德性,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共形象,增强顾客对企业的情感承诺,提高心理认同感,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三是企业注重营销道德建设,将有助于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在信任的关系中,消费者相信企业的行为对自己是有利的,所以愿意与企业保持持久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延续到其熟人圈中,进行口碑宣传。

二、评价标准

要通过营销道德建设实现顾客忠诚度提高的目标,首先需要知道营销道德的评价标准。营销道德作为企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其评价理论既有功利论与德性论两大基本理论,又有三大营销评价理论,即显要义务理论、相称理论和社会公正理论。功利论产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以边沁、穆勒等为代表,基本思想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要考察行为的结果是否给大多人带来幸福或效用,不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性。德性论主要以康德为代表,基本思想即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在行为的结果,而在于人们是否出于自己的自觉遵守神圣义务,强调行为的动机。显要义务理论是罗斯于1938年提出来的,主要是指智力正常的人,不需要推敲就能意识到的一种道德义务,包括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和不作恶的义务。相称理论是加勒特于1966年提出来的一种判断营销行为是否符合道义的营销道德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营销行为的目的、手段及后果综合起来分析判断,如果某行为没有相称的理由就放任“小恶”或“大恶”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社会公正理论是罗尔斯于1971年提来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对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构想,试图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人事先对自身以外的情况都不了解,为了自己获得公平的机会,就需要对别人公平,但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弱势群体,因此不能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它没有直接涉及到营销道德,但对企业建设营销道德判断具有指导意义。根据自由原则,在营销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顾客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差异原则,企业不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学者也从4P的角度对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四个方面构建了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比如甘碧群从诚信度、诱导性、公平竞争、公平交易、顾客价值、社会责任和强迫性等七个方面对营销道德进行评价。本文结合西方学者及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从4P的角度构建营销道德的评价标准:

(1)产品领域,诚实守信,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成品,不偷工减料、不奢侈浪费、不损人利己、不以小恶谋大利,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有品质保障的产品或服务为企业之根本。

(2)价格领域,定价公道,不得进行欺诈性定价、垄断性定价、歧视价格、暴力价格、恶性价格竞争等。欺诈性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暴力价格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而恶性价格竞争主要指竞争者之间的。无论是对竞争者还是消费者,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3)渠道领域,无论是供货商还是中间商都应该诚实守信,并以一种感恩的心相互协作,快速、便捷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渠道成员不得挟持、操纵对方。

(4)促销领域,不得进行广告欺诈,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促销产品,不得强买强卖,同时还应该考虑消费者的价值,公开告知消费应该知道的信息,尊重消费者货比三家的权利,尊重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等。总而言之,判断企业营销是否道德的标准就是企业的营销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营销行为,不能简单地只考察销售这一个环节,而应该对应4P策略每一个环节,考察这些环节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否做到了诚实无欺、公平竞争、回馈社会,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企业就是不道德的企业。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前文的论述,企业在4P营销策略过程中,通过加强道德建设,进行道德的营销活动,提高顾客满意度、强化顾客的情感承诺,强化顾客的信任度,将增强顾客对企业的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企业如何进行道德建设,笔者有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的二重性(社会性、经济性)决定了企业不仅是道德的主体,也是经济的主体,经济人的本性就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不仅可能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来满足企业的利益诉求,甚至可能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做出违法乱纪的事。随着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善,违法成本将日趋提高。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道德的底线,道德的最低要求就是不违法,即认识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使然,也是道德的习惯性使然。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平越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明显。因此,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而且还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顾客的忠诚度。

(二)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企业道德营销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各种活动及其结果中,以共同价值观为指导并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以文明取胜的文化系统。它主要通过企业宗旨、企业战略规划、企业行为标准、企业思维方式等方面表现出来,实质上就是企业的价值观。它是企业的精神支柱,是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共同恪守的信念,是指引企业决策者和员工行动的指南。通过建设企业文化来强化企业道德营销,也就是营造一种道德的经营文化、一种既考察市场需求又能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经营理念。这种理念不仅仅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问题,还考虑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长远发展的问题。企业将这种经营理念通过文化建设内化为企业的伦理价值观,外化为全体员工的习惯行为。

(三)在企业营销战略中贯彻实施道德营销

营销战略属于企业战略中的职能层战略,但对于希望取得卓越表现的企业来说,不仅是实现企业总战略的业务性战略,还是伦理性战略。即对于追求卓越表现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在营销过程中实现优秀的业绩,而且要体现优秀的道德品质。即在营销过程中将道德营销作为企业价值观的指导,秉承“负责任”的态度去获得营销业绩。一是制定道德化的营销目标,即不将营销业绩看得高于一切,而是优先考虑消费者、社会的利益。二是将营销目标加以细化,逐一分解到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个环节中,在每个环节中都考虑消费者、社会的合理利益是什么,企业的义务是什么,并制定以道德营销为基本原则的营销战略,并予以贯彻执行。

(四)完善监管体系,把好营销道德关

篇5

一、广义概念: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对于国内学者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前面“企业社会责任”与后面的“责任”是不同概念,区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后,这个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如果将责任和道德都放在一个广义的角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以说是“责任”问题也可以说是“道德”问题。

(一)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从古至今,横贯中外关于道德定义和本质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道德描绘出丰富的图景。有道德的德性论、情感论、功利论、现象论、活动论、价值论等等不胜枚举。我们仅从道德的字面(朗文英语字典[①]解释)来看,道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表示“关于对与错的”之意。即指与行为的对、错原则和与好、坏区别相连的,如道德感,道德困境等。这里表明的是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是关于对错的问题。

第二、表示“基于什么是对的”之意,基于你的思想关于什么是对的,而不是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实用的,如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duty)、道德权威等。即从立足点考虑,特指一种与合法性或者实用性相区别的回答“在精神与道义上什么是对的”问题。

第三、专门用来表示好的行为的原则和标准的集合体,带有明显的正面含义的、人们意识中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共道德。

第四、表示道德主体的品质或行为特性,是表示一个人始终以一种基于很强的关于对和错的原则的方式行事。比如说一个人道德或不道德。

我们认为对道德的理解要和其所处的语境相联系。“企业道德”或“商业道德”可以依据上述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只是多了“企业”或“商业”的限定。

(二)责任的定义

“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词根“response”有“反应、回应、答复”之意。根据其形容词“负责任的(responsible)”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责任最为广义的含义:可以是对事件负责、对人负责、对行为负责、对某个职务负责、对他人委托之事负责等。所以,“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能够做出适当反应的性质。

据此可知“责任”应该包括所有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人和动物均可以对某一事件负有因果责任。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有对错之分,而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则没有对错。“对错”之分,也就是对行为进行道德的判断,只有对人才可以进行道德判断,只有人才能负起道德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广义”责任是指因果关系中人所能够负起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康德的观点“责任是人们自身立法意识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也可以叫做人的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PeterStrawson认为,某人是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人,因为他能够适当地对他的至少某些行为(或者他的性格的某些方面)进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可以把一个有道德责任的人解释为一个具有道德性质的适当人选[②]。在这里把责任归因解释为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有关的首要判断。广义的责任是指人的责任,人的与道德直接相关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就是在经济世界企业的与其道德意识水平相关的对社会压力或期望的一种反应、一种行为的自我强制与约束。

(三)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责任的性质必然地与道德相关联,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承担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而使人恪守责任的人的意志就是道德力量,而正是这种道德力量是一种把责任的“应该”转变为“现实”的力量。人们正是通过责任的观念找到道德规律;通过责任的履行来实现道德价值。责任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责任是人通往道德的“必经”之路,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是责任的意识层次,是责任之所以为责任的根本。

道德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道德是意识层面的,而责任则是实践层面的。

尽管企业作为行为主体与个人主体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企业以其独特的角色在社会中存在,是人的集合,其行为符合道德与责任的基本规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问题是责任(responsibility)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答案是:既是责任问题,又是道德问题。

二、狭义概念: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一)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我们采用的狭义的“责任(obligation,通常用于特定原因,如法律,引起的具体限制)”是指主体在外在的法律强制下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联的概念,即责任总是因外在强迫而履行的与权利对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约定,那么此时“责任”不是主体行为的动机,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动机。所以主体的满足是在履行责任后,而不是在履行责任之中或之前。虽然在法律之中也蕴含了道德的观念,法律的强制性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是狭义责任的本意。

而我们专指狭义的“道德”为道德“义务(duty,尤指出于道德或伦理的考虑而受到的限制)”,是指主体不以权利或报偿的获得为动机而自觉履行的义务,即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义务不仅仅是他人、社会对主体自身的行为要求,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主体自身对自己的要求。这种自觉性表现在道德义务使自身成为行为动机。”[③](为论题的需要,我们不考虑道德权利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责任与道德同指的是义务,但是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

责任是一种完全责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成的责任,履行法律责任是处于底层次的伦理,是“底线伦理的底线”而道德义务则是一种不完全责任是可以根据环境权衡的责任,是在狭义责任(法律责任)层次之上的。而叔本华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区别的论述[④]也表达出了这两个层次的含义。

广义的责任就包含外在强制性的狭义责任含义和有意承担责任的道德义务含义两个层次。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

我们同意历史伦理学认为道德是随着历史发展和进步的观点,道德规范不是静态的、僵死的原则和规范的组合体,是个动态的、发展着的指导人生的、调节关系的准则和促使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活动的意识反映。而法律法规等成文性的规范,则是相对静态的,其变迁是随道德发展而行的,即“法律的变革也常常是根据人们调整了的道德观念”[⑤]。所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存在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制度变迁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总会导致法律在某一时段的空白,以及两者之间的层次性使他们存在着很大差异。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表现在:

1、法律规范随道德规范而变革,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引领、导向性的作用。

2、法律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处于最低层次,底线伦理的底线。

3、道德规范没有边界,而法律规范有边界,道德规范绝对地包含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的上层超出它的范畴。

此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还表现在它们在实践层面与意识层面的差异。

法律规范专注于行为和结果,而道德却要考虑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而且它们与不同的制裁手段相适应的,法律采用了强制的手段,硬约束,直接的、刚性的,立竿见影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起作用,是一种软约束,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

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有赖于制裁的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回答“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是责任(obligation)问题还是道德(道德“义务”duty)问题?”的答案是:既有低层次的责任问题,也有高层次的道德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是广义的责任概念,加上对主体及范围“企业”与“社会”的限定。普遍接受的Carroll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或道德)和慈善(自由决定)的期望。”这一观点涵盖了企业对社会期望的反应,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用包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四个层次的金字塔结构来表示。而且Carroll等对这一理论结构进行了实证检验(Aupperle,CarrollandHatfield,1985)。站在企业伦理和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定义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以此观点作为我们的分析基础。

我们把经济责任看成是受托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起并入狭义的责任范畴,而把伦理和慈善责任归入狭义的道德义务范畴(如图1纵轴所示)。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

对应此责任和道德,其信息披露是否也就一一的应为责任和道德呢?结论是否定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

企业尽了责任,是否相应的信息披露就一定也是责任?企业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否其信息披露就一定不是责任呢?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应如图1所示,在大的方面存在四个区域(不看图中虚线)。

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划分

图中I部分是边界可以明确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企业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对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是通过确定这一区域的边界来进行的。

图中II部分是对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信息非强制性披露,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披露内容与程度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在确保社会责任的某些方面履行了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并不需要就其相关政策、行为或结果等方面进行公开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任何报告,除非在涉及到法律诉讼的调查时候。企业是否披露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或技术水平,如对社会成本的计量等)。这个区域比较大,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空白区域。对该区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是:区分信息的披露动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留在监管之外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会有动机自愿披露的信息。

图中III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论上应该存在这一区域。基于信息的社会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来考虑,对某些利益相关者,该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强制性披露。如对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的慈善支出的金额、对象及过程信息是重要的。该区域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

图中IV部分是没有边界的,是最大的区域,是无从监管的。

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是在非强制性披露中再给出一个层次(如图1中虚线划出的边界):自律性披露。所谓自律性披露,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义为除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披露和企业内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诸如行业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自律性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业作为这些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应该遵循这些要求。对这些规定的违背,可能并不会遭受多少明确的惩诫。但是,肯定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层次

根据上面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分为下面的三个层次(根据图1中的横轴划分的):

图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层次

在这三个层次中,强制性披露是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满足这一层次的披露要求是企业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上面两个层次的披露。

对于中间层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鼓励和指导的基础上,由企业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联盟或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规程、准则等非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以满足社会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期望,这些社会期望尚未达到能够立法的程度。企业的披露与否受到一定程度的来自自律性的压力。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不完全责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则是企业完全自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的行为,对此社会没有期望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一层次的披露完全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所以企业的自愿披露是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及后果

针对上述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及对可能后果的预期来选择自己的披露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评价如下表所示:

企业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都会有一些后果,首先对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企业必须披露,不披露则可能带来法律的惩诫;其次对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业披露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但不披露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可能会伤害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等等;最后,是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业不披露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倒是披露会让企业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预期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等等。

四、道德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弹性监管

如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图1中第I区域,有理由怀疑这一区域的扩大能否提高企业的最终的道德水平,如果单纯地认为强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业的道德进步,那也只能是一种感觉,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是,在道德建设的漫长过程中,法制的作用确是不容忽视的。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部分道德规范已经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违背;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惩诫让人们遵循这部分道德规范,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相反的过程:由他律性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主意识。道德主体仅仅是遵循道德规范还不能说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断还是取决于主体行为后面的真正动机。

“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品格,尚未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规范”[①]。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需要一个道德社会化的过程。

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力量的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强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机,;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业层面的观点是“对组织最好的,就是对社会最好的,并由此推出来:社会责任正被企业很好地把握着”(RobGray,2000),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它们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已,其动机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会必须使企业的权力与其应负的责任对应起来,并让其正式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在这样的阶段是基础的。因此,图1中第I区域的扩大起码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奠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基础。这也就是国外学者认为“责任必须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心”观点的来源。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责任的层次,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道德层面,使其披露行为出于自愿才是社会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质、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立法进程、人类技术的各种各样的局限,使得责任永远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监管要采用分层次的(如图2所示)随社会发展阶段而变的弹性监管。这三个层次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且不同层次的范围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结论

本文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层次性,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既是责任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狭义上讲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狭义上来说,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其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有四个大的区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的层次,我们认为具体又有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个层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相应地采用弹性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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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LongmanDictionaryofContemporaryEnglish(英语版)[M],北京:外语外研社1995。

篇6

一、企业在营销道德缺失的表现

1.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消费,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

由于个体消费者无法拥有比较充分的商品知识,在消费方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尤其在产品技术复杂,产品型号、规格多样化的情况下,是消费者越来越依赖企业提供的信息,而有的企业恰恰利用了这一点,一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获得不义之财,主要表现为:虚假广告和欺诈性促销;滥用质量标志;夸大量或质的包装等。

2.纵容炫耀式消费,获取暴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富足,一些消费者,尤其是高收入阶层,他们的虚荣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膨胀。他们购买商品过度注重价格,无论进行什么消费都追求豪华、高档、名牌,而不注重实际效用,使许多消费变成了一种单纯用来装门面、显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性符号。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花公款消费出手阔绰,一桌宴席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办公楼、招待所越修越气派,小轿车越坐越豪华,会议用品越来越高档。正是在这种公款消费和大款消费的带动下,导致社会上奢靡浮华之风不断滋长。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不是正确地引导消费者,而是推波助澜,纵容其发展。

3.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满足消费者的成瘾消费,

成瘾消费是一种对产品或服务在心里上的依赖,虽然把成瘾与相等,但实际上任何一种产品或服务,当依赖他们来缓解某种需要的程度达到极致时,都可能上瘾。对消费者的安全不顾。仍在加大营销力度,鼓励消费者多消费。以至于每年死于吸烟、酒精、车祸的人有增无减。特别是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网络公司仍在大肆宣传,已成为严重的道德缺失。

4.不关心消费者的长远利益,鼓励守旧式消费

当前,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生活领域,都存在着一些墨守成规、陈旧落后的消费方式。有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思想保守,不思进取,或者以缺乏资金为由,或者以“节约”为名,对那些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老设备讲究“能用则用,能省则省”,舍不得进行技术更新改造。这种生产消费方式已经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我国能源、淡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在生活消费领域,有些家庭只计算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一次性开销账,不算经常性的耗电耗水账,宁肯浪费大量水电,也舍不得淘汰那些老掉牙的电器水具。诸如此类陈旧落后的消费方式,违背科学规律和时代潮流,是导致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企业营销道德建设

1.树立社会营销观念,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社会营销观念认为,企业的任务在于确定消费者的需求、欲望与利益。比竞争者更有效的是消费者满意,同时增进消费者与社会福利。这与市场营销观念有本质的区别。市场营销观念的中心是满足消费者需求,进而实现企业的目标。纵观世界上的百年不衰的企业,他们都有超越利益的社会目标。具体地说就是把人的价值置于我的价值之上,把企业的价值置于企业的利润之上。

2.确立营销道德的基本规范,杜绝不正当营销手段

营销道德的基本规范应是公平、自愿、诚实和信用。公平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要等价交换、互惠互利;自愿是指买卖双方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而不能强买强卖;诚实是指买卖双方应互通真实信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信用是指买卖双方应信守诺言,遵从合约。3.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进步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所处社会的福利必须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是市场营销道德在社会层面上的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营销的社会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具体要求。企业应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营销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重视企业的经济产出又要重视企业的社会产出,力求两者均衡地扩大,使企业成为社会进步的工具。

4.强化营销道德信念,造就具有高尚营销道德的队伍

道德信念是企业及其员工对某种营销道德规范、原则和理想的正确性深信不疑,以及履行这种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它是一种主观的道德评价,主要通过良心来发挥作用。培育良好的道德信念,能够促进员工产生强烈的道德自立、自律意识,为企业营销道德的内化提供精神动力。

5.将道德标准融入企业控制系统中,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企业在不断追求自我生存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对消费者、对整个社会的一份道义上的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很强,应该说,在对产品及提供服务的认识上,企业与普通消费者永远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性能的认识终究也不会超过生产经营者本身。所以,在杜绝营销不道德行为的问题上,企业自律是根本。

6.认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培养更多的理性消费者

篇7

1.1医院对于思想道德教育普遍缺乏重视

长期以来,大多数医院更为关注如何提升工作效率、提高诊断、治疗效果、更新医疗设施、改善护理质量和预后水平,并将专业能力作为唯一的绩效考核标准,而忽视了青年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这也使青年医师的工作热情、自我认同感、职业自豪感明显下降,同时也变得更为功利,定位出现偏差,而在极少的医疗贪污、受贿等行业乱象的刺激下,也更能使其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使整个医院的和谐氛围受到威胁。

1.2对青年医师的思想问题普遍缺乏调研、沟通、反馈

由于对德育教育缺乏重视,因此相关医疗机构也极少关注青年医师的生活现状、经济情况、思想活动、职业规划和关注焦点,更不会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职业指导和及时的反馈,同时在购房压力、低收入、工作压力、利益刺激、不良竞争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青年医师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会发生颠覆性改变,而这种改变也将直接影响到青年医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造成人才流失,影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

2结果

针对上文分析的在青年医师职业道德、思想素质教育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下述建议。

2.1医院需建立青年医师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的培训制度

医院应对青年医师、实习医师进行统一的思想道德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医师职业道德、从业法律常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代表、荣辱观、思想等),培训方式包括演讲、视频讲座、会议讨论、卡片宣传等,通过培训在主体层面上为青年医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将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作为青年医师的主导思想和精神支柱,有助于提升青年医师的职业认同感,并指导其以相关法律作为规范青年医师职业行为的重要标尺和约束工具,以上措施可初步建立青年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价值体系。

2.2将思想道德、患者满意度纳入绩效考核项目

以往对于业绩的单一评价标准、相对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并不利于提高青年医师工作的积极性,并容易对和谐的医疗关系造成影响,通过实行按劳分配、责任制分配,并将患者满意度、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能力作为业绩考核标准,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也能促使青年医师更加关心患者、提高工作的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并最终起到促进良好医德形成、减少人才流失的作用。

2.3建立思想交流平台,给予青年医师心理指导

青年医师价值观、道德观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因此给青年医师思想交流的空间和平台,一方面可以缓解其现实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集、了解青年医师的实际需求、关注问题,并针对性地予以其心理疏导、职业指导,以便解决其实际问题、及时纠正其不良思想、引导其端正态度、努力工作。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定期讨论议的形式建立这种平台,参与人员包括青年医师、心理指导专家等,在会议中青年医师之间可以进行交流、沟通,而心理指导专家则负责收集青年医师的烦恼、实际问题如购房、经济压力、情感状况、工作建议、生活现状等,并对青年医师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精神压力较大、具有抑郁情绪特征的青年医师应立即予以专门的疏导、指导,并努力满足相关需求,通过组织文体活动、联谊活动等方式缓解其压力、帮助其宣泄不良情绪。另外也可结合自身经历对医师进行职业规划指导、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职业自豪感、消除职业倦怠感,上级领导也应多与青年医师相互沟通、听取青年医师的合理建议,这样也能提升青年医师的自信心,从而从医德、专业两个角度全面培养和储备人才,为我国医疗事业的改革和进步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3总结

篇8

关键词:法务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3]GeorgeA.Manning.FINANCIALINVESTIGATIONandFORENSICACCOUNTING(secondedition).CRCPress,Taylor&FrancisGroup,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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