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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1.1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
第一,对于会计信息的供给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提供会计信息的形式,会计信息的提供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表内,一种是表外,因为财务报表的格式是基本固定的,所以用数字来反映特点,就决定了信息的局限性。二是提供会计信息的方法。这种方法分为自愿形式和强制形式,自愿提供的会计信息一般都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但是强制性提供是指政府企业必须要提供的信息。三是提供会计信息的时间。因为我国的会计期末同年度报告公布的时间间隔较长,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的。第二,会计信息的需求。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投资者。二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最关心企业偿债能力的。三是政府部门。因为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四是企业的管理部门。五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获取会计信息,从而分析贷款本息回收风险。六是其他相关的信息需求者。这类需求者包括与之相关的企业、顾客、社会中介以及社会公众等。
1.2影响注册会计师供求的因素
第一,影响需求的因素。一是企业自身的管理结构,如果企业处于完善的企业管理结构下,股东是有着很大的权利去选择注册会计师的。但是如果企业管理结构不完善时,这时管理者就有可能会操控对注册会计师的远择权,因此有很多时候出具的审计报告都满足不了股东的需求,这些审计报告都是符合管理者需求的。二是事务所执业质量与信誉问题。三是审计的费用。第二,影响供给的因素。一是事务所的成本费用。二是事务所的生产投入。因为注册会计师属于劳动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如果投入的劳动和智力变多的话,那么所承揽的业务也就会非常多,从而获取巨大的收益,反之则减少。三是事务所的行业风险,审计职业的一个天然属性就是行业风险,而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报酬和风险的组合形式。也就是说在保持审计质量和检查力度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可以提供改变对审计风险的态度来改变收益的水平。
2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2.1独立审计制度的局限性
独立审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性职业,它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优胜劣汰。企业的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相应的审计,其实这是新建立的一种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中的三方分别是所有者、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受所有者委托来审计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业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提供给股东的,但是付费的却不是股东。审计报告也提供给企业的经营者,所以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出钱的与消费的不是一体的,虽然是这样,但是这两个主体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
2.2注册会计师执业问题
第一,执业的质量较低。目前我国有很多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他们的综合素质都比较低,经常会出现一些恶性的竞争事件,甚至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你只要给我钱,我这边什么样的报告都能够出现,如此循环导致行业执业的质量大打折扣。第二,社会公信力降低。现阶段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也只是停留在经济处罚方面。对其监督也很弱,根本就起不到震慑作用,从而导致大量的事务所在经济利益面前选择了违法操作,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面临着信任方面的的危机。第三,人才缺乏。这里所说的人才指的是复合型的人才。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不到总数的30%,而且还有大批的注册会计师是靠关系等手段才进入到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当中的。从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来看,年龄、知识结构相对比较老化。而且观念转变的速度也非常慢,许多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老旧。目前我们需要的是能够跟上时展步伐的、可以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科学设备的、熟悉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国际惯例的、能为顾客提供不同种类惯例咨询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第四,事务所的整体规模较小。目前我国事务所数量是比较多的,但是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大多数的事务所规模都非常小,因为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要你符合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你就可以开创事务所,这也是我国事务所如此众多的原因之一。
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
3.1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内容
第一,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这一管理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设立,对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自律的管理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管理等。第二,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这一管理主要包括事务所的设立审批,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以及对违法的事务所进行相关处罚等。第三,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这一管理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以及管理等。
3.2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权的分配
第一,注册会计师协会。它主要的作用是服务、监督、管理。审批、管理和服务、组织考试资格认证、监督注册会计师会员的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会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第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处罚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第三,审计部门。它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证监会。它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的管理。
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建成,时代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使命已今非昔比。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市场监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及时清理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废止或修改那些过时之法,是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体法方面,从立足企业信用监管的目标,选准好立法宗旨,顾及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完善法律的条文。一是要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所涉及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使工商机关的市场准入监管更具“企业信用能力”的把关功能。要通过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改革现行的年检制度,变集中年检为滚动年检,变年检资料的形式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提高企业年检的质量和效益。二是要修改企业市场行为监管所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细化有关条文,增强其操作性,并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突出“信用监管”的内容,使工商行政信用监管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完善企业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条文,使企业能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悟守信用,保护“晚节”,要修改《公司法》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及公司、股东、清算组织在企业终止清算中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企业清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执行查处的机关和权限。
在程序法方面,一是尽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使工商行政这种综合性、全局性的政府市场管制方式最终优于烟草、药品、建筑、保险、电信等行业监管,避免当前各执法主体之间无利益则相互推诱,有利益则争夺监管权的不良局面。二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1996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于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法实践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三是立足我国市场现状,改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弱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的趋势。从《商业银行法》出台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暂停支付、划拨等强制手段的限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弱化,不难看出我国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上过份追究超前性,而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弱化行政强制措施是其立法技术中限制行政职权,减少国家干预和理论具体体现,但是“立法技术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者能否正确和及时地反映经济生活条件”。对于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众的法律素质低、执法环境差、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应该是弱化而应该是强化,所以很多地方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增加了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例证。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根据各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经验,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创新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减弱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有利于授信企业的理性选择并遏制受信企业失信。本文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是指由工商机关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最后整合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经营、消费者决策及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服务。根据定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主要由信息构成、信息归集和信息数据三方面制度的构成。
1、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⑴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字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注册号、经营期限、成立日期、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比例等),企业变更记录,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等等。
⑵企业经营信息。包括银行帐户,银行信贷情况,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企业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用工情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财产清算情况,评估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等等。
⑶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包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机关表彰、授予的光荣称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不正当竞争、逃废债务、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记录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济犯罪情况,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决记录,等等。
论文摘要: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取得成功的关键.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尤其在中国加入了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速度和力度不断加速,在放松管制、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形成的银行业发展趋势下,风险管理机制不仅是银行治理机制的重要支撑,而且是银行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和保证,银行改革与发展必须重视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因此加快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紧迫的现实课题。
1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在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借鉴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经验,国内不少银行借助外部中介力量,引进中介知名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软件,改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等;构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如制定了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岗位制约、内部审计等大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1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完善
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崛起,原来银行业内部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方面,国内商业银行虽然有许多有益的实践,但整体效果和个体实效都不甚理想,无论是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还是治理机制,都处在新旧控制体系交错的状态下。
1.2内控管理机制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表明,银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被风险所困,甚至被压垮。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违规案件频繁发生,给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战略不健全,导致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的导向出现偏差,银行的宗旨和价值无法得到体现。由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政策和程序的持续修订去传承许多有益的风险管理经验,制约了商议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发挥。
2.1缺乏全面的风险意识
首先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其次是忽视了不同业务、不同地区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最后是不能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为风险管理会阻碍业务发展,同时又不能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的规律,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业务不但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2.2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经济调控者的双重角色,对国有商业银行提出的经济目标在事实上也是双重的,这就使得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进行清晰有效的考核和评估。同时,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和清晰的选择标准,管理人员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薪酬体系类似于公务员,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确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不明显,对其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
2.3激励约束机制与银行文化不相融
银行文化是指银行在长期经营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经过全体员工认同的共同价值取向和心理预期,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心理预期就是银行的目标和企业信念。绩效考核机制体现了银行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思路,对于银行风险管理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并且,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跟银行员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对员工行为有重要影响。
3健全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途径
国际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较快、银行贷款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强风险管理。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外部环境比较复杂,银行业发展还不成熟,风险管理形势严峻。增强我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成为国有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
3.1强化公司治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高银行发展能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就普遍存在产权模糊、产权主体虚置、产权约束弱化问题,导致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激励不足和风险软约束。这一问题国有商业银行最为突出,在其他银行也同样存在一尤其是有政府背景的,或者国有企业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直接影响了银行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效能。从风险管理机制的角度来看,股份制是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
3.2构建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防线,防范金融风险必须首先从银行的内部控制做起。我国商业银行具体可从四个方面改进内部控制:一是制度安排。主要是从制度上对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关键是实现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二是职能分离。要求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职能要适当分离,要求在三道防线上都必须体现职责分离和相互制约;三是资产管理。要通过包括物理控制在内的多种手段对资产和投资予以保护;四是控制手段。要通过董事会或监视会的监督、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不涉及日常业务的合规人员以及各业务县的垂直监督等多种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