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05: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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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为目标,着力解决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难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督查,广泛宣传,严格奖惩,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在夏、秋收季节,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等,确保不发生焚烧想象,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和“国家卫星零监测”的禁烧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秸秆禁烧责任。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建立五级责任落实机制,区、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逐级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层层落实禁烧责任,细化分解禁烧任务,坚决禁止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实行区级领导包镇(街道)制度、各镇(街道)领导包管理区(办事处)、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民小组组长及党员包片包户五包制度,实行网络化管理,确保秸秆禁烧管理全覆盖、无缝隙。联系镇(街道)的区级领导负责所联系镇(街道)的秸秆禁烧工作。
区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检查镇(街道)、村庄、农户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摸清底数,分户包干,对重点镇、村庄、户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禁烧秸秆工作的宣传教育。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各镇(街道)要设立宣传车,广泛宣传禁烧秸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目的、意义。各村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宣传标语,张帖市政府公告,设置宣传专栏。各镇(街道)印制宣传明白纸,通过教育部门发至中小学生家长。各村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宣传标语,电视台、《新》设置专栏,宣传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秸秆禁烧成为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加大秸秆禁烧现场执法力度。区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要安排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镇(街道)组织禁烧执法队伍进行现场巡查(节假日不间断),白天巡回检查,夜间设点督查。城区周边和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风景名胜区及与德州市交界地区为重点巡查区域,发现一处,查处一处,责令停止焚烧秸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落实秸秆“四集中”制度。在秸秆有效利用的前提下,各镇(街道)、村要设立专门的秸秆堆放点,成立秸秆运输队,及时把秸秆清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实行集中堆放、集中看管、集中运输、集中处理。堆放点要有明显的标志,注明名称、存放数量、责任人,实行24小时轮流看护,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要开通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秸秆得到及时清运和处理。
(五)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夏、秋收期间,区秸秆禁烧指挥部从区环保局、市公安局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四个督导组,对全区范围内的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禁烧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个督导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区禁烧指挥部领导汇报检查情况。
(六)坚持秸秆禁烧工作会议制度和执法监察每日报告制度。区禁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秸秆禁烧会议,部署禁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禁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督导组要认真落实监察报告制度。每日监察情况于次日上午9时前报区禁烧办公室。
(七)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区政府对镇(街道)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每发现一处着火点,罚款1万元(所罚款项由区财政从镇、街道转移支付中直接划拨),责成镇(街道)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全区通报批评。对秸秆禁烧工作监管不力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经区委研究,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函询谈话,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禁烧秸秆引起火灾、烧毁树木的,对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对全面完成秸秆禁烧任务,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股烟的镇(街道)给予表彰。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禁烧办公室分别召开全区夏、秋季禁烧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加大宣传引导。
(二)执法监察阶段。区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实施现场巡查和固定专人盯防相结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察,对其余区域进行不定时抽查,发现焚烧秸秆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同时进行现场调查记录、取证工作;现场监察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发现焚烧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三)总结考核阶段。秋季禁烧工作结束后,区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根据现场监察情况对对各镇、街道禁烧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一、目标任务
尊崇《》,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紧紧扭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扬起责任追究“牛鞭子”,督促各党(总)支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落实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化推进
1、派发“季度工单”。根据上级纪委工作部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派发街道党工委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季度工单”。
2、细化“三项清单”。各党(总)支部要根据党工委派发的“季度工单”,结合本地本单位职责任务和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制定主体责任清单、“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
3、强化过程监管。突出动态管理,细化分解责任指标,督促指导党(总)支完成一项、录入一项,做到处处有痕、件件留印,街道纪工委负责实时监督,定期通报。
4、强化巡察监督。贯彻落实巡视《条例》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开展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方式,梳理问题清单,明确巡察方向。突出巡察重点,选择问题反映强烈村和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部门开展巡察监督,进行廉政“体检”,着力查究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损害群众利益、权力制约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二)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常态化问责
1、突出责任追究重点。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对巡察监督和其他专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查处问题,以及落实季度工单、权力制约监督等制度文件落实不力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责任追究的重点。
2、深化“三查”工作机制。坚持用好责任追究“撒手锏”,坚决把责任追究“抓手”硬起来,对十以来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查处的案件进行“大起底”,全面深化“一案双查”普查机制、责任倒查和多案追查“三查”机制,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追究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3、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坚决把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用实用好,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问责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4、规范流程扎口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问题呈报表》、《决定书》、《建议书》、《登记表》、《申诉表》,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通报”,不断释放越往后问责越严的强烈信号。
(三)强化责任担当,实行刚性化执纪
1、深化“两为”整治。紧紧围绕全街道中心任务,立足职能定位,强化履职监督,为党工委、街道办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民生实事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持续扎实推进“两为”专项整治,坚决问责乱作为,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严惩廉而不勤、懒政怠政行为,推动廉而有为、廉而能为。
2、常态严纠“”。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定期通报曝光警示提醒,形成执行制度不走样、监督检查不间断、问责曝光不手软的作风建设新常态。持续开展作风效能建设专项督查行动,盯住节日节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持续加大暗访检查、专项督查力度,从严查纠公务接待由明转暗、会议费使用造假变通、公车改革变形走样、奖金津补贴发放巧立名目等“隐身”和“变异”问题。
3、坚持执纪为民。制定出台加强街道、村居正职权力制约监督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百村轮审巡察”强基行动,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挂图作战、挂牌督办、直查快办。对村长(村支部书记)、所长、站长、校长、院长等“小五长”“”和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执纪“亮剑”行动,重点查处项目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项目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的突出违纪问题,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民生项目资金,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
4、提升纪律审查水平。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函询、诫勉谈话,给予关爱提醒。坚持纪严于法、挺纪在前,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打击,重点查处十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党(总)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三个强化”专项行动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紧紧抓住细化分解、推进落实、考核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街道纪工委要加大对“三个强化”专项行动的跟踪督查,相关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工作实。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