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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486条 〔适用范围〕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487条 〔平等与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488条 〔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489条 〔诉讼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 或者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为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490条 〔委托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第492条 〔诉讼竞合〕
同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已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中止或终结本国诉讼的进行:
(一)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
(二) 外国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为本国法院所承认的;
(三)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
对于诉讼竞合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外,不予准许。
第493条 〔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与上诉期为30日。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条 〔涉外案件的送达〕
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也没有法律文书代收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495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496条 〔申请司法协助的途径〕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497条 〔不需要司法协助〕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
第498条 〔请求书〕
外国法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条 〔司法协助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00条 〔法律文书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501条 〔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502条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区际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03条 〔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当事人与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504条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505条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地区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以及法律文书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由最高法院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做出安排。
第二节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的承认
第506条 〔管辖〕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陆地区承认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受理。
第507条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508条 〔申请书的内容〕
前条规定的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 请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确定的证明;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509条 〔裁定驳回〕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条 〔裁定承认〕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不具有前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承认。
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511条 〔大陆地区未决案件的处理〕
大陆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第512条 〔提起诉讼〕
对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203条 〔诉的利益〕
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具有诉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下具有诉的利益:
(一)确认之诉,确认判决能够消除原告因法律关系不明确造成的不安定状态的,但原告能够提起其他类型诉讼的除外;
(二)给付之诉,债务已到期,但债权人已就该债权取得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除外;债务虽未到期,但原告主张即使履行期届满被告也不会履行债务,或者根据义务的性质不立即履行会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形成之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204条 〔部分请求〕
当事人应当主张诉讼标的的全部。当事人主张部分请求,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许可。
前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释明。
第205条 〔起诉状〕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使当事人确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表明姓名、性别、住所以及通讯地址,如有可能还应当记载当事人的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自然人的,如有可能应当记载其身份证号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表明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由独任法官来审理。
当事人的起诉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有权指定期限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06条 〔提交起诉状的效力〕
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起诉状,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应当做出受理案件的裁定或者依据第211条的规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拒绝接受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不做出裁定的,以渎职罪论处。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裁定不得上诉。
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法院之时方式程序期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因撤回起诉、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受到影响。
第207条 〔禁止重复起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开始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08条 〔禁止重复起诉〕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开始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09条 〔诉讼标的〕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原告要求确认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对被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可以引起某种法律上效果的形成权。
第210条 〔诉的合并〕
原告对于被告有数项请求,各请求虽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但只要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合并提起。
第211条 〔诉讼系属〕
案件于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系属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12条 〔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 案件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二)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权利能力;
(三)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未由法定人合法的;
(四) 由诉讼权有欠缺的诉讼人代为起诉的;
(五) 当事人间就争议的事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六) 起诉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原告的起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213条 〔新情况、新理由〕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等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导致原判决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再行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裁判发生效力后逾六个月的,也可再行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可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
第214条 〔仲裁协议〕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裁定,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215条 〔诉的变更〕
提起诉讼后,在被告或者法院认为不致过度拖延诉讼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 补充、更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陈述;
(二) 扩展或者限制诉讼请求;
(三) 请求的基础事实相同的;
(四) 因情势变更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
(五) 必要共同诉讼中,需要追加不可缺少的当事人的。
被告对于诉的变更不提出异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216条 〔诉讼标的的转移〕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一方仍有权转让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转移其所主张的权利与第三人。
前款转让或者转移对诉讼不发生影响。但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承继诉讼。当事人不同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许可第三人承继诉讼,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转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诉讼通知第三人。
第217条 〔反诉〕
被告可以针对本案的原告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相牵连;
(二)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管辖协议;
(三) 反诉与本诉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 反诉不会使诉讼过度拖延或者并非当事人为故意拖延诉讼而提起。
提起反诉适用起诉的有关规定。
第218条 [反诉不合法]
反诉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诉不符合前条第1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裁定驳回反诉;
(二)基层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本诉与反诉移送中级法院;
(三)反诉违反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将反诉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不同意移送的,裁定驳回反诉。
第219条 〔撤诉〕
原告可以在未经准备程序或者在言词辩论前不经被告撤诉。撤回反诉不需本诉原告同意。
撤诉后,视为未起诉。但诉讼时效自撤诉生效时重新起算。
如判决已做出但未确定,撤诉生效后,判决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第二节 准备程序
第220条 〔准备程序的指挥〕
合议庭应当指定合议庭成员一人主持准备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时由独任法官主持。
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可以将事务性的准备工作委托给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准备程序也可有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
第221条 〔起诉状的送达与提交答辩状〕
除有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将起诉状立即送达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答辩状应当记载:
(一) 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应陈述争议及其理由。
被告不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做出裁判。
第222条 〔举证通知〕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及时主张事实与提出证据以及逾期主张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223条 〔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224条 〔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确定管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文书、进行勘验鉴定等。
第225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6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要求提交文书〕
除本法和证据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在准备程序终结前要求持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人提出文书。文书持有人拒绝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文书持有人应当负担当事人及其律师申请调查令而支出的费用。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7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当事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第228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于法院不准许证据保全可以提出上诉。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人到场。
第229条 〔书面准备〕
在开始审理前当事人应当提交准备书状。被告以其答辩状作为准备书状。原告应当在收到答辩状10日内提出准备书状,法院应当将准备书状在3日内送达被告。准备书状应当记载:
(一) 请求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争议及其理由。
在对当事人是否收到准备书状有争议时,由提出书状的一方当事人释明。
第230条 〔再准备〕
经过书面准备不充分的,法院经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再准备,但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231条 〔逾期提出请求或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书状中提出请求、抗辩和支持请求和抗辩的证据。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或者职权命令当事人以书状说明理由。
当事人逾期主张事实或者提出证据属于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不得再在以后的程序中主张事实或提出证据。
当事人对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理由应当释明。
第232条 〔不提出准备书状〕
当事人不提出准备书状,适用前条规定。
第233条 〔交换证据与书状〕
经过书面准备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与新的准备书状。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书面准备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与新的准备书状。
第234条 〔交换的期日〕
交换证据与书状的期日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后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约定的期日或者法院指定的期日为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状和证据的期日。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之日提交证据与准备书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和书状的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235条 〔期限的例外〕
下列情况下不受前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一)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书状需要提交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请求和抗辩的;
(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请求、抗辩以及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三)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第236条 〔举证期间的顺延〕
当事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237条 〔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238条 〔准备性辩论〕
法院认为书面准备不充分,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进行准备性辩论。准备性辩论的期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准备性辩论围绕以下问题进行辩论:
(一) 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
(二) 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
准备性辩论终结后,应当制作整理争点的书状。适用第234条、235条的规定。
第239条 〔禁止提出新的请求、抗辩与证据〕
当事人在准备性辩论中不得再提出新的请求、抗辩和证据,但有第236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240条 〔一方不到场辩论〕
一方在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期日不到场进行准备性辩论的,除有必要再行指定期日辩论外,法院可根据已进行的准备程序制作准备终结的书状。
第241条 〔阐明义务〕
在准备性辩论程序中,法官应命令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官可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当事人讨论并提出问题,在当事人陈述、提出证据不充分时,法官应促使当事人补充。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阐明。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不能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官应当要求原告明确或者补充。
被告如主张有消灭或妨碍原告请求的事由,但对其属于抗辩或提起反诉有疑义时,法官应当命被告明确。
在准备程序终结时,法官根据准备情况应向当事人阐明继续诉讼的利弊。
本条适用于辩论程序。
第242条 〔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确定管辖并重开准备程序。
当事人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多支出的诉讼费用,但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除外。
第243条 〔准备程序笔录〕
准备程序笔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抗辩以及事实、证据;
(二) 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抗辩、事实及证据的观点;
(三)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依据、事实与证据;
(四) 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法律依据、事实与证据。
第244条 〔法官的准备〕
法院应当将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有关情况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通知当事人。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应当作好开庭审理的准备:
(一)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二) 根据本法及证据法的规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三) 依职权委托勘验、鉴定;
(四)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五) 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245条 〔准备程序终结书状〕
法院认为准备充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状,就双方的争点以及其他有利于诉讼终结的事项制作书状,送达当事人。对书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议制作整理争点与协议的书状,并提交法院。
第246条 〔准备程序终结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受该书状的拘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主张新的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一)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二) 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书状的;
(三) 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 依据其他情形显失公平的。
第三节 口头辩论
第247条 〔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协议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前款申请应当于准备程序阶段提出。
第248条 〔新闻媒体不得干预审判〕
在诉讼开始后新闻媒体不得针对法院或法官的批评,不得未加证实的有关案情的消息。
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律师以及涉案的证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有关案件的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足以影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以藐视法庭论处。〔案外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249条 〔法律意见书的接纳〕
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法院的邀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法院应当接受。法院在做出裁判时可以斟酌其意见。
第250条 〔法庭秩序〕
任何人在法庭应当保持肃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大声交谈、鼓掌、喧哗;
(二) 未经法院许可录音、录像;
(三) 吸烟或者吃食物;
(四) 其他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251条 〔开庭的通知〕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于开庭十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内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252条 〔诉讼指挥权〕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弥补现有诉讼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刚得以确立,将经历一个长期的适应和实施阶段。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理论含义
科学的界定受案范围是一项诉讼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公益诉讼概念本身包含两个基本元素即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通过对这两个基本概念的阐述,进而界定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重在划分与其他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间解决民事纠纷的职权范围,主要涉及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纠纷。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和组织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司法活动。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当满足既是民事主体间人身财产纠纷,同时又属于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利益必然是公民特定私有利益的集合,民事公益诉讼强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的诉讼,区别于行政、刑事公益诉讼。
二、评析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本条文采用的是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一)分析法条所列举的两类行为的性质
此两类得以明确主要是由于该类纠纷比较普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恶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2011年中海油与康菲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两起溢油事故,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商品时依法享有的权益,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劣质服务等,如三鹿奶粉事件,受影响人数众多, 潜在受影响的人数难以估算。
这两类案件都具公害性质,即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确定范围的人们,都是以存在损害为基础,但显然不能囊括目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本次立法在其后加了“等”字,但比较抽象,使得司法实践与立法理论不和谐,立法无法得以保障。
(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将公共利益解释为“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限制在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两类,救济范围过于狭窄。
社会公共利益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享有主体,且与私益不可分离,体现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包容,如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案、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及赵绍华诉广深珠高速公司服务不合格案,但排除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处分的人身财产权利范围,即只涉及私益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就是满足公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教育环境、对公共设施的无偿利用、食品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公平的交易市场、对国家通过经营获得的物质财富的间接利用等。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具体分析以下几类案件,进而论证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而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1、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国有资产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国家以维护全体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因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流失,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因此大打折扣,故应当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以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行政垄断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也随之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如供水电、电信、交通管理、重要资源等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强制搭售产品等;区域化垄断同样存在,如河南某县政府为保护本地化肥生产而制定的规定;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于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采购行为的监督主体,同时信息透明度不足,导致无法遏制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财政性资金被滥用,公众利益遭受侵害,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3、金融市场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的股民数量逐年递增,但证券市场不够规范,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股民大都分散在各地同时在证券市场上没有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客观上很难提起共同诉讼;另外,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多达3000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费行为,致使众多公民的权益已无法通过现有法律制度得以救济。为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在此领域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社会保险案件。我国参保人数越来越多,社保功能日益增强,但保险主体的违法行为却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特征为:违法后果的广域性和连锁性;损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利害关系冲突的公益性和集团性。社保经办机构挪用、贪污、挤占保险基金的行为削弱了基金的支付能力,不仅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信誉度降低,引发连锁性的社会与经济后果。基于社会保险纠纷日渐凸现的公益化倾向,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上述行为是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还有一些其他行为,比如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因专业取消被迫退学、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等,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确实狭窄,还需不断探索与完善。
三、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国外公益诉讼概况
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始国,其受案范围包括1863年《反欺骗政府法》规定欺骗政府钱财的行为;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禁止企业间联合竞争和垄断、企业兼并行为;1914年《克莱顿法》禁止价格歧视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等。美国法院又从1940年的桑德斯兄弟广播站案和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等判例中发展出“私人检察官”制度。1960年后美国又通过颁布多部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德国公益诉讼的受诉范围也相当宽泛,包括侵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案件、环境污染、禁治产、申请婚姻无效等案件。英国的“检举人诉讼”主要是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如提出审查地方行政的合法性、要求减少公害以及议会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免收车费、禁止电视公司放映被认为有违社会大众情感的节目等。
(二)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共同性,总结经验加以借鉴。首先,诉讼目的公益性,通过个案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次,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实践中不断拓宽的,逐步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其中,由最初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等与公民生活关系较为疏远的案件,扩展到现在的涉及消费权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等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再次,在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实体法中。我国是大陆法系在借鉴时还应考虑本国的发展现状、法律环境等因素。
(三)具体的立法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作为历史性开端,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欣慰和肯定。制度构建初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宜直接对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进行补充修改。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法治模式,将以上所分析的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垄断、不正当竞争、金融市场侵权、社会保险等几类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解释,说明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从而将其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弥补新民事诉讼法概括性规定的不足。如此能够保证公共利益包含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具体权益,从而减少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使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行性,适应发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而且未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注释:
王婷.试论环境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J].生态经济,2010(12).
高晓楼.浅谈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梁毅,叶习勤,刘莹.对药事监督管理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
参考文献:
[1]曾于生.关于公益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反思[J].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2]陈蕾.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2(5).
[3]颜运秋,周晓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J].法治研究,2011 (11).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诉讼离婚条件一览,更多离婚协议书点击“离婚协议书”查看!
民法典诉讼离婚条件1、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的。
3、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
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的方式1、行政方式,即协议离婚,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方式,即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协议书男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陈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至今育有两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差异悬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决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双方育有两个儿子秦(身份证号:),二儿子秦(身份证号:)。
双方约定:大儿子、小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承担两子部分抚养费共500元/月,从月起直至两子成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协议人双方现有夫妻共同 房产包括:
位于省市区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房地证字第号)在女方名下暂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两千元人民币到供完房屋,待二儿子满十八岁时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
四、车牌号为的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五、女方经营的十堰东城店铺中的股份归女方,由女方继续经营。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壹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女方承担柒拾伍万元人民币,男方承担肆拾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发生的债务由债务记名者负责清偿。
七、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完毕,并领取离婚证。
八、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与女方陈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男方无权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在夫妻全部财产中只能分配得总额的25%;
九、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条款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十、本协议确定的离婚,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不受离婚登记程序影响,自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凭本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面塑;艺术;传承
面塑,因其是以面粉或糯米粉为原料,用手捏之而成,因而又被称之为“捏面人”,不同地区也称之为“捏粉”或“江米人”。最初的面塑艺术主要是用来制作面花食品,随后有民间艺人以此为基础,同样用面粉、糯米粉为原料,用以制作各种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此为民间面塑艺术之起源[1]。
一、面塑艺术的发展渊源
面塑是一种以面粉、糯米粉为原料,将之捏制为各种人物或动物形象,且集形象、信仰、理想等多种性质为一体的民间艺术。面塑艺术最早出现的朝代可追溯至汉代时期,据相关史料记载,面塑艺术最初起源于民间的祭祀活动,汉代已有文字记载。最早,捏面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人们对天神的敬畏以及祈求来年的风调雨顺。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面塑艺术逐渐被用于装饰,并同时蕴含着趋吉避凶之意。隋唐是面塑艺术的形成阶段。而发展至明清时期,面塑的作用已逐渐脱离了食用的范畴,转而朝向艺术品方向发展。技巧高超的面塑艺人不仅能用手捏出各种栩栩如生的动物形象,而且面塑艺术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人们的一种谋生手段,并沿街叫卖,至此,面塑艺术已然成为了一项供欣赏之用的民间工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面塑的技艺也在不断提升,现如今,面塑艺术以逐渐上升到了具有极高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地位,从而充分展示了人类的审美意识与精神力量。如:商派面塑的掌门人商纪民,(1836年出生),就是在清咸丰四年(1854年)开始跟山东艺人王清原(原为江西弋阳的米塑艺人)用染色的糯米粉学捏“江米人”的。王清原初到山东,与商纪民是同街邻居,商纪民初见“江米人”,只是觉得好看好玩,很感兴趣,r常到王清原家里捏着玩,后来其父见王清原所塑江米人很受欢迎,且能养家糊口,随叫商纪民正式拜师学艺。学艺时所使用的工具极其简单,主要是木制拨子、梳子、小棍和剪刀。商纪民(商派面塑第一代传承人)为人聪慧而勤奋,在师父面前懂事而乖巧,深得师父喜欢,王清原遂对其悉心指导,让商纪民跟随自己做生意,边卖边做,边做边学。春去秋来,商纪民的面塑技艺长进很快,三十岁时便小有名气,且所捏江米人融进了自己独特的人生体验与艺术风格,其技艺很快便已望其师父项背。商纪民凭此手艺,养家糊口,并代代相传至今。
二、面塑艺术的风格特点
面塑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民间艺术,最早起源于我国黄河以及长江流域一代,包括陕西、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江西等地。然而由于各地在风俗习惯方面有所差异,因而其所制作的面塑作品,无论是在风格或是品种方面已有较大区别。如在黄河流域的面塑,其大多以古朴、豪放的艺术形象为主,而在长久流域的面塑作品则更偏向于精致、细腻。截至目前,面塑之所以仍然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不仅仅是因其材料与工艺均源于自然,更是因它来源于生活,且富有浓郁的鲜艳特色。加之其所塑造的形象也与民俗文化心理相符,因而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如我国著名面塑艺术家李俊兴的《火烧琵琶精》《三大白骨精》《嫦娥奔月》等面塑作品,其栩栩如生的形象便深受老百姓的喜爱,观者更是无不拍手叫好[2]。当然,面塑艺术涉及范围之广,除了包含许多经典的古装人物形象外,还包括各种形态各异的动物与植物,如象征百年好合的葡萄、象征多福多寿的石榴以及象征长命百岁的桃子等面塑作品,其优美的造型,绝佳的构思,都让人们叹为观止,同时也表现出了人们对大自然的崇敬与热爱。如:商派面塑第六代传人商运平的面塑作品,既继承了传统面人的艺术风格,又扎根于深厚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发展形成了自己的艺术特色,不仅具有极其浓郁的乡土气息,而且还融入了民间剪纸,泥塑等艺术手法,同时,还不断地从面塑名家的作品中吸取营养,面塑内容和技巧不断的得到充实和提高。其中,以传统文学作品为题材的《西游记》《八仙过海》《穆桂英挂帅》《武松打虎》《姜太公钓鱼》《哪吒闹海》《黛玉葬花》《杨门女将》《福禄寿》《嫦娥奔月》《牛朗织女》《包青天》等。以现代文学、社会生活、动画片为题材的作品:《抗日胜利》《支援前线》《全民皆兵》《关怀》《师生情》《农家小院》《丰收》《葫芦娃》《蜡笔小新》《机器猫》《熊大熊二》《奥特曼》等。这些作品不仅深受广大群众喜爱,而且经常受到县、市和省级媒体的关注,常常被他们以不同的形式,介绍给观众,并受到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更使人们在不同程度上了解了面塑的风格和特点。
三、面塑艺术的传承现状
较之其他民间艺术,面塑艺术也通常是以言传身教或祖辈相传的方式来传承。截至目前,国家也尚未对此设立专门的传播机构或开辟有效的传播途径。此外,由于传统的面塑艺人都属于街头艺术,且均是为了谋生而四处奔走,显然并不具备所谓的专业或系统化的知识。然而面塑依旧在普通群众手中得以延续并流传至今,这也是面塑艺术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之处。
据统计,目前全市有民宿200多家,床位总量达到19052张。全市民宿发展态势较好的有永嘉县、瓯海区、文成县、乐清市、洞头区,较为集中的区域有楠溪江、雁荡山、大罗山、泽雅等地。其中,文成南田镇五阳村民宿、瓯海盘云谷文化创意村民宿、永嘉暨家寨村民宿等,都是我市民宿整村推进的代表。
一、五大问题制约温州民宿发展
近年我市民宿经济发展较快,但与外地特别是与德清、安吉等地相比,我市民宿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无序。我市尚未就民宿发展出台相关规划,没有对民宿以及民宿相关旅游配套产品、设施等进行统筹谋划,民宿经济处于自我发展状态,有“遍地开花、一哄而起”的现象。由于政府缺乏合理引导,民宿分布零散,未形成具有相当规模和较高知名度的民宿集聚发展区域,基本上属于村民利用自己的空房自发经营、有经济实力的人看中一个地方投资办民宿或村与企业合作投资经营民宿等三种形式。这种无序状态下建起来的民宿,多数不符合区域科学布局和合理适度发展的要求。
二是合力不够。民宿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消防、旅游、环保、市场监督、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我市瓯海等6个县(市、区)已率先出台扶持民宿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性文件,由于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某些民宿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地,也制约了民宿资源的有机整合和项目开发的快速推进。目前,除瓯海认定了15家、文成批了14家,绝大多数民宿处于无监管部门、无经营许可证、无法开具发票的“三无”状态。
三是营销松散。我市大多数民宿品牌知名度不高,民宿经营者宣传营销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依靠“回头客”、发名片和口碑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资源大量涌现的互联网时代,温州民宿尚未搭建专门的营销平台,很少通过网络宣传推介,缺乏整体宣传营销的意识。全市尚未形成专业的组织和协会,缺少民宿行业的整体宣传效果,所以往往出现“节假日人满为患,平时关门打烊”的极端现象。
四是创新不足。我市多数民宿重模仿轻创意,主题不突出、特色不明显。无论是建筑风格、室内装潢等硬件设施方面,还是食宿服务、体验分享方面都非常相似,缺少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游客向往的特色体验以及主人与游客之间的互动,缺乏地方特色,“同质化”现象严重。如永嘉、瓯海、乐清等地的民宿相似度极高,缺乏特色和个性,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民宿的市场定位模糊,没有针对青年白领、退休职工等不同的消费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另外,配套设施不足,道路及路标、环境卫生、停车场地、用水用电、通讯网络等公共设施建设滞后。
五是隐患较多。大部分民宿处于“无监管”状态,没有跟治安、消防系统联网。有的民宿为招揽生意,住宿登记不要身份证,离店不开发票。有的民宿装饰材料不符合耐火要求,消防设施配备不足,从业人员缺乏消防技能训练,存在很大的消防、治安等不安全、不稳定隐患。有的民宿建在山边、溪边,离地质灾害点近,有的民宿卫生设施差,没规范的消毒和疾病防范措施,消费投诉多。
二、五措并举推动温州民宿花开灿烂
一要注重规划引领。建议研究制定全市民宿发展的布局规划,对我市现有民宿发展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自然景观、人文环境、村庄条件等,出台相应的民宿发展规划线路图,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口集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深入挖掘文化底蕴,不搞同质化,形成目标明确、布局合理、定位科学、特色鲜明的民宿发展规划。
同时,创新民宿发展模式。在楠溪江、大罗山、雁荡山等旅游景区周边集约发展民宿,以民宿村标准进行整片规划建设;对一些原住民外迁较多的并具有原生态风貌的“空心村”,则通过“政企合作”、“村企合作”的模式开发成民宿群落。引入民间资本,开发独创性、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示范项目,打造精品民宿。多样化开发民宿市场,积极打造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民宿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中端民宿,适度建设低端民宿,控制高端民宿。分区域打造自然生态型、文化体验型、休闲愉悦型、美食体验型、健身养老型等特色各异的主题民宿,实现错位发展。
二要落实联审制度。建议市政府建立民宿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并将成员单位人员相对固定,协调处理民宿经济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按照《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订民宿消防、治安安全和卫生、环保标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积极帮扶有意向开展或手续尚不全的民宿经营户尽早达到相关要求,让更多的经营者获得合法市场主体地位,推进民宿规范化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民宿发展区域的旅游交通、便民设施、生活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同时加大对民宿村生活污水处理、道路设施建设、村容村貌的整理力度。
三要加强整体宣传。去舟山看海、到衢州看山、在莫干山度假、住丽水养生,每个地区都应该打造地域专属的品牌核心竞争力。我市这方面还比较落后,要着力打造温州民宿公共品牌,以品牌发展占领市场高地。要成立专业的民宿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标准及行业服务规范。要强化政府、行业协会和民宿经营者的三方联合互动,对民宿进行统一规划包装,以民俗文化的主题立意为核心,同时又突出个体民宿的自身特点,整体设计温州民宿形象,打响温州民宿品牌。要开设统一网络营销平台,创建民宿专题网站,进行集中展示推介,让每一家民宿都有页面进行民宿介绍、旅游产品及民宿预订等。要加强与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合作宣传,积极拓展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开发,进一步提升温州民宿的知名度、美誉度,让温州民宿做起全国生意。
一、成立**镇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民俗旅游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民俗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范围
指导思想:以***同志**的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三动战略”为动力,以富民强镇为目的,以旅游景点、自然资源、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依托,点面结合,发挥优势,分阶段、有步骤的推动民俗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建成京郊一流的民俗旅游度假基地,努力推进民俗旅游的产业化进程,实现旅游大镇向旅游强镇的转变。
范围:农业观光、采摘、垂钓、餐饮住宿接待、旅游产品开发、销售。
三、鼓励扶持政策(享受延庆县民俗旅游业鼓励扶持政策)
⒈农民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庭院进行民俗旅游业接待经营;在不违反国家基本农田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利用承包农田、果园并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民俗旅游产业服务设施。
⒉县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俗旅游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公厕、环境等方面的改造。
⒊林业、水利、公路、改水、改厕等方面的政策、资金视情况向民俗旅游产业倾斜。
⒋**年对民俗旅游业的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统一办照,分散经营,免征各种税费。
⒌对于民俗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可依据小额贷款政策由县财政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为农民解决启动资金,每户贷款最高限额2万元。
⒍本着扶优扶强、树立典型、突出重点的原则,年终对先进典型;各乡镇、村、户各前3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奖励标准由县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制定)。
四、组织管理和服务
⒈镇民俗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镇民俗旅游业的总体规划、开发等项工作,协调解决民俗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规范、指导民俗旅游产业市场价格和服务。
⒉以村为单位组织民俗旅游业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服务、对外宣传、日常管理和协调等工作,统一为投资人办理工商、税务、卫生、旅游等相关手续。
⒊为确保民俗旅游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规模和地区特色,旅游局、***镇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对民俗旅游业接待户和民俗旅游业专业村实施行业管理。
对申请从事民俗旅游业的接待户进行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对于设施齐全配套、服务质量高的典型户颁发“民俗旅游标兵户”标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术发展的地域性差异根据运河的流经区域,苏南运河区域包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苏北运河区域包括徐州、宿迁、淮安、扬州。从目前现状来看,苏南与苏北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是显而易见的,亮点基本集中在苏南地区,长江以北仅有扬州被列入。而历史上苏南苏北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并没有今天这样明显。扬州的民间工艺美术早在汉代就已名震八方,明代扬州艺人周翥首创了以金银珠宝、翡翠玛瑙、水晶玳瑁等高档材料雕成的山水、人物、花卉、亭台、翎毛嵌于檀犁漆器上的‘漆器镶嵌’工艺;扬州漆器是清代扬州两淮盐政的重要贡品,以清宫档案乾隆十五年(1750年)、三十六年(1771年)、五十四年(1789年)两淮盐政‘进单’所记为例,扬州向清王朝所供漆器,就有紫檀周制、螺钿镶嵌、雕漆、彩漆、填漆、洋漆、彩勾金等各种工艺漆器,其地位并不亚于当时的苏杭。
(一)区域文化、经济基础、发展理念上的差异
区域经济的发展易受区域文化中滞后因素的掣肘。近代工业的发展是苏北经济被苏南正式拉开的分水岭;而改革开放初期,对新形势、新观念接受程度上的差异,再次拉开了两地经济水平的距离,由此也影响和制约了对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理念的认知。苏北作为汉文化的发源地,地域性格雄豪大气,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讲究体面、排场、义气,但变通不够;造成经济形态一直以自然经济为主,观念相对封闭,眼界相对狭隘,竞争意识不强。表现在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影响上,市场推广意识不浓,缺乏吸取先进经验的魄力,创作观念陈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传统,但缺乏一种与时俱进的眼界,这种相对落后的观念成为苏北运河区域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的短板。苏南地区源远流长的吴文化,使苏南地区的人文思想中具有了非常深厚的中庸智慧和务实包容的市场竞争意识。这种开放的心态和思想带动了观念、文化等的不断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富足,也形成了收藏和投资艺术品的地域传统,大大带动了该区域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由于经济基础的雄厚,苏南民间工艺美术产品呈现出重材、重艺、重品的特点,在创作理念和产品品质上与苏北差异显著。
(二)市场价值重视程度的差异
传统文化的影响,使苏北地区形成了“重农轻商”、“重义轻利”的地域观念,在民间工艺美术的创作上,虽然保留了传统的技法,但缺乏合乎当前需要的创新性探索,如邳州岔河镇良壁村王如坤的蓝印花布,制作技艺和程序传统,风格淳朴,但却迟迟打不开市场,其原因既与其工期较长、产量有限有关,更重要的是,在形式、题材等方面,相比较于技艺精美、形式多样的南通蓝印花布,差距一目了然。苏南运河沿岸自明清以来,即商贾云集,新兴的市民阶层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富商大贾们附庸风雅,以竞相收藏书画、文物为能事,书画作为商品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促进了民间工艺美术创作观念和技巧的不断翻新,形成了苏南民间工艺美术精致、细腻、高品质等艺术特点,如苏州檀香扇以其高档的材质、复杂的工艺、独特的芳香一直为文人雅士华美精致的怀袖雅物。对于市场价值的重视程度是决定民间工艺美术存活与发展的关键,从二者的发展轨迹可见,苏南运河区域的适应和转换能力明显强于苏北,这与苏南深厚的区域文化积累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申遗成功后江苏段沿岸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思考
(一)发掘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地域特色与功能
地域特色的塑造,在苏南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进程中已形成一定的基础,这首先取决于于苏南运河周边历史形成的坚实的经济基础,使民间工艺美术呈现出种类全、工艺精、功能多等特点。如常州木梳竹蓖,素有“宫梳名蓖”的美称,造型新巧,吃发均匀;其选材精良,多以百年老龄黄杨木或石楠为料;工艺复杂,要经过煮坯、劈齿、磨齿等二十八道工序制成。可见,民间工艺美术生存与发展必须是建立在艺术特色与实用功能兼具的基础之上,很多传统的民间工艺美术在当代语境下无法获得市场的认可,不仅是因为当今消费者审美需求发生了变化,工序冗长、功能单一、工艺粗糙等现实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民间工艺美术的准确定位
当前,民间工艺美术面临生存窘境是一个普遍现象,即使在苏南运河周边区域,也同样存在,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工艺美术逐渐销声匿迹,且传承人技艺上与前辈相差甚远,需要很长时间的淬炼。对此,除了大力加强传承人的培养之外,还应加强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准确定位。民间工艺美术的生存空间应主动适应不同的文化生态。如历史上淮安手工业兴盛,被誉为淮安特产,有的还被列为贡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淮安的地理位置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满足和适应漕运者、商人、官吏、士兵等的需要,当地酿酒业兴盛,由此带来了铜器制作的繁荣;由于人口流动性强,蒲草编织和木器业获得了发展,成为了当地独有的手工艺形式。明代扬州江千里制作的螺钿杯,精致细腻,广受文人雅士欢迎,有诗为赞:“螺钿妆成翡翠光,紫霞秋澈婺州香;形神俱美真通太,假寐仍期到梦乡。”此二例虽然久远,但说明一个问题,即只有根据市场需要所生产的产品才具有生命力。这需要当今的民间工艺美术从业者们顺时而变,从地域、市场和艺术特色进行调研和定位,找出合理的对接途径,而不应盲目模仿或创新,尤其要防止特色泛化。
(三)寻找苏南苏北民间工艺美术的互补性
苏南与苏北的民间工艺美术也可借鉴南北经济结构互补的经验和方法,实行产业联动,优胜劣汰,开拓创新,共同发展。但艺术风格上的互补不是折中,而是应汲取各自优秀的创作理念,推陈出新,拓展创作思路,达到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目的。徐州新沂草桥的大柳编文化,以原材料的天然性与手工制作相配,不仅展示出材质美,也体现出了技艺美。这种具实用功能,又具形式美感、材料原生态的工艺品,既符合当前正在倡导的生态设计理念,又展现出了民间工艺美术的文化情感性。苏南运河区域的民间工艺美术一贯强调技艺的细腻精致和材质的精美上品,散发出一种小众情感,但自然特性相对缺乏。当今的消费人群流动性特征明显,市场需求呈多样化趋势。是否可以在创作生产中有目的地对象化,通过材料、工艺的变化,降低原本高档的工艺品成本,从而使产品具有普适性;同时,在保持技艺、材质的前提下提高产品的自然性特征,使高档消费人群感受到天然醇香,这也许能作为民间工艺美术可持续性发展的途径。另外,极端重工重料的价值认识不应再成为创新的圭臬,应强调应时应世的艺术性和装饰性。苏南民间工艺美术历来强调对于材质的追求,但在当前高档材料来源匮乏、成本快速上涨的背景下,一味追求奢华名贵的材料和繁复多变的工艺技巧已不是普遍性的市场需求;而苏北人文情感浓郁的民间工艺美术产品却能唤起当前人们对田园乡土情调的向往,这种新的需求若能被有效利用,必将会成为一条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途径。
(四)引入高校人文科学的研究资源
第一,引进高校研究人员与地方合作,建立江苏段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文献资料库。江苏段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形式存量丰富,目前,除了各地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文化传承人之外,民间还散佚着众多的文化形式和艺人。当然,对于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也不能面面俱到,需要进行细致筛选和系统归纳,将那些真正具有文化价值的文化种类纳入到保护和发展的程序中来,包括文字的、影像的、图形的、声音的、观念的档案。这对于江苏段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非常必要。第二,利用高校资源,针对某些领域进行专项研究,探讨其发展的可行性和在当下的文化适应性。江苏段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丰富,做好文献资料库已是一件工作量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种文化形式或艺术品种作专门的研究,因而就必须从各种类的特点以及在当前环境下的文化价值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立项和研究,尤其是对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地区,如苏北的县一级区域文化应成为关注的重点。通过高校研究人员细致发掘和梳理,结合当下趋势,寻找发展对策,有助于使很多不适应当前文化语境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第三,根据市场,高校与地方联手研发新的工艺美术种类。高校的特点在于研究能力强,但市场把握方面欠缺;而地方则熟悉市场,但缺乏专门专业的研究人员。因而,完全可以利用二者的互补性进行资源的整合。当前,很多工艺美术种类因不能完满地实现“文化适应”,处于萎缩和消亡的境地,但其中亦有很多工艺美术种类具有很强的艺术价值,只是因为理念、材料、技术等方面的不适应所致。对此,应组织高校研究人员根据市场进行针对性研究,进行技术上的提升,材料上的取代等,从而能使诸多民间工艺美术种类获得继续生存的可能。
(五)努力锻造民间工艺美术的地域文化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