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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8篇

时间:2022-06-20 16:23:2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服务体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服务体系

篇1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概念内涵、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方面,而对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尚浅,只是粗略概括各个主体的大致角色,并没有去深究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也没有关于各个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模型。本文在分析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各个创新主体的角色分工的重要性,并提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创新主体联动机制模型,以此来说明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提出促进创新主体联动机制对策建议。

二、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都已经处在成熟时期,完善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来源于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及长远的战略规划,已经成为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具备公益性体系市场化条件。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尽管在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数量上以及质量上的飞跃,但是由于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晚,至今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

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一直是制约我们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平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对于落后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建设以及科技创新素养普遍偏低。而在我国,当下区域发展落后地区却是资源的集中地。这些资源急需科技创新使之得以利用并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加剧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

2.配套政策与行业规范不完善

政策与法律环境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础,政策与法律的完善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但就目前而言,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方面我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尚不如意。首先,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政策与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规章条例,内容相当粗略,没有做到细化,且界限相当模糊,甚至某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相关方面法律与政策几乎是空白的。其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执行不规范,表现为扩大或缩小政策法律范围与严格度、歪曲政策法律意图、钻政策与法律漏洞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必然带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运行的低效率,甚至增加创新主体的创新风险。最后,关于科技创新体系主体之一的科技创新中介组织的法律认可尚未明确,这就造成了科技创新的中介组织地位不明确,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利于科技创新体系运行达到“零距离”与“零成本”。

3.缺乏战略规划,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

美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一直重视战略规划,从而一步步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相对美国,中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战略规划欠缺,这不仅带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带来了科技资源重复建设以及科技资源浪费问题,由此加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本。

4.市场供需不景气,服务利用率低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与变化,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方面,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一,大多局限于技术咨询,而这与企业的需求往往并不匹配,表现为现实服务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距,即供给与需求差距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认识不够,意识不高,由此导致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需求有限,这进一步限制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健全。

5.人才队伍素质建设偏低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一个时代的象征,代表着一种科技新兴产业,这种产业需要的是能够跨学科的专业技术管理型人才。而在我们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大问题。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的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存在偏颇,年龄结构达不到优化,经验欠缺;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工作专业化导致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缺乏整体认识,可能出现对技术咨询在行但无法实际操作等问题。

6.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低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但是,我国目前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很多科技成果由于与企业的现实技术水平无法进行转化,更无法产业化。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中介在进行难题对接时,发现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难点脱节。另一方面,部分科技创新主体由于资金有限,在研发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技术还处在“青苗阶段”就被进行交易“套现”,这样的技术风险使得企业在交易时也心存顾虑。

(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根源性问题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根源性问题在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创新主体的磨合性,即创新主体的角色意识以及角色边界性问题。创新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就导致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内部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体系内部运转的不协调、无效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指的是为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以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以及成果转化为共同目标,致力于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行动的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政府部门,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协调、导向主体;第二类是企业组织,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的主体;第三类是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中心主体;第四类是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四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角色意识以及角色边界问题是产生问题的根源。首先,政府部门的角色应是致力于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与法律环境,为其发展提供战略规划,而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职能出现“错位、越位”现象,导致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应有职责。其次,企业本是市场的主导,应该积极探寻市场需求,主动寻求市场供给,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供需提供市场感应器,但是现实中企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大,缺乏主动探索精神,对自身的职能以及角色的认识不足。再次,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的科研主体以及人才队伍的输出主体,但是往往由于其对市场实践尚浅,导致对企业需求认知与现实的差距,进而带来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问题。最后,科技创新中介组织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走向社会化与市场化的桥梁,但现实中科技创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成了行政隶属关系。

三、创新主体的创新联动机制框架

创新主体的无缝隙磨合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互流

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无形的手”对于创新主体之一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政府应该站在战略规划的高度为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政策与法律环境,为其发展提供导向、规划作用。通过高质量的政策与法律引导,形成高校、科研机构严谨、科学以及具有科研精神的运作体系。第二,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高校、科研机构的资源分配与激励作用,大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运作。第三,政府作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需求者之一,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可通过外包方式、利用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设备进行研发。第四,高校、科研机构将科研成果报于政府,结束一轮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流,在这个环节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成果上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成果改进这一循环。

(二)政府与科技创新中介服务组织的互流

政府与中介组织的互流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向社会化、市场化的转型具有重要作用。在发达国家中,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与中立性,其运作却遵循着市场化模式,成为科技创新的动力,并优化资源配置。而在中国中介组织一部分是由对科技创新服务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另一部分则归功于政府的放权,由原本隶属于行政机构向社会服务机构转型。第一,政府进一步出台与完善关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条文。目前而言,关于规范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尚且不足且不完善,尤其在规范其运行、赋予合法权威性等方面。第二,政府对于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考核监督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绩效与长远发展。第三,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应该为政府提供相关的信息反馈。例如,市场对科技创新服务的需求、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颈瓶等等,以便政府作出进一步规划。第四,政府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同样存在外包互流。

(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织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的互流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组织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三者不同于政府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三者相对独立平等,但是三者之间相互存在互流关系,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织而言,两者对市场中科技创新服务的供需双方角色是相对的。为了更好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转化,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市场企业组织的相关信息与科研资金,例如,现实需求、现实技术等,此时高校、科研院所是需求方,而企业组织则是供给方。另一方面,企业组织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创新成果,并将这一成果转化,进而产业化以实现自身对利润的追求。这时,企业组织是需求方,而高校、科研院所是供给方。就科技创新服务中介与企业组织,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关系运作更偏向市场化,两者都属于市场主体的一部分,遵循着市场的运作规则。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为企业组织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咨询、机器设备等相关服务,企业组织享受相关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组织的需求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水平高效化以及管理机制完善化。

(四)政府部门与企业组织的互流

政府部门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的一部分,同样也承担着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职能,但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政府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属于公有资源,更偏向的是公平性与资源共享的多元性,更加注重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因此,加强政府的开放性,增强与企业组织的互流是必要的。首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是一套规范性的法律条文、资金补贴等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另一方面,企业组织要将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行物化,实现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并提供相关的反馈信息。

四、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其他创新主体职能范围与角色

创新主体间的职能范围与角色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分工,尤其是政府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任务分配。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职责,促进政府更好的为其他创新主体提供服务,以此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互流,让资源充分流动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存在供需关系,这就要求加强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相互交换信息与资源,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此来实现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探索创新主体间的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

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基于创新主体发展的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激励与考核是各个创新主体寻找自身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积极探索创新主体间的激励与考核联动机制具有迫切性。

(四)扩大国际视野,增强国际合作

篇2

关键词:养老模式;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

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了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根据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当一个城市或国家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标志着这个城市或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迅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持续提高,现代医疗技术也不断革新,这些,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经济基础。尤其作为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的辽宁,是国家本养老保险的首批试点地区,所以辽宁的老年人基本可以解决最基本的经济问题。目前,辽宁省初步建立了“六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即“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服务中介为纽带、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这一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一、辽宁养老体系发展现状——以锦州为例

居家养老曾经是中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但随着步入老龄化社会,,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受到很大挑战,“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相对的养老方式。这种方式,家庭养老可以采用,社会养老可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也可以采用。它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目前,辽宁全省的养老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体系。

1.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

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是居家养老的管理机构,负责行业审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福利养老人员的审批,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和管理范围。同时,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中心,负责街道和社区的居家养老日常管理工作,自2005年8月起,锦州市各街道将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仅负责养老护理员的管理、组织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考核、调配,还调查采集摄取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老护理员,并且定期征询老人意见,改进服务等等。截止到2012年1月末,锦州市已有2300位老人实现居家养老,全锦州市有四千余名名经过正规专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走上了养护员的岗位,为老人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确立家庭养老院的工作计划、措施的实施;入户摸底调查;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负责签署养护员协议;养护员的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发放养护员的工作补贴;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

2.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政府根据老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对于符合不同补贴标准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80元、200元、100元不等的财政补贴。在节假日,由社区人员向不同补贴标准的老人给予不同的物质补贴,如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

3.机构养老服发展迅速

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锦州的养老服务机构共有63家,以小型养老机构为主,床位低于50个的有57家,50~100个的有4家,100~200的有2家,辽宁省锦州市社会福利院规模最大,共有250个床位。锦州的养老服务机构分为多种形式,包括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多种形式,其中老年公寓形式居多。政府对于养老福利机构也给予一定的经济,政策方面的支持。例如依据规模大小给予不同层次的补助,辅助小型养老机构扩大发展,鼓励大型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规模等。锦州目前养老机构的状况仍然是供不应求,因此,锦州政府仍然扩建养老机构,在完善机构设施的同时实现每一区都有一所高档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机构的养护员都经过专业化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辽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存在的障碍

1.服务设施供需缺口大

由于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庞大老年人群的需求,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空巢”、高龄和带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以锦州市养老机构和床位数为例,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锦州市有养老机构需求的老年人达3万多人,但实际床位数量却不足4000,缺口竟接近3万。需求压力巨大,但供给却极为有限,这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了巨大的供需不平衡。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将会愈显愈烈。从机构的医疗设施方面看。锦州市国营养老机构内均设有医疗服务部门,且医疗服务功能较完善,各类药品齐全,常用医疗器械较齐备,包括血压计、输液器、体重器等.除手术和较严重的疾病外,常见病、康复医疗、理疗、保健等都能在机构内部得到解决。但个体办养老机构在医疗方面并不完善,甚至大多数养老机构并不设立医疗服务部门。

3.服务覆盖面窄

老龄化是全社会性的问题,所以,养老服务应当是面向全社会所有成员,但现在因为财政限制,社会参与的不足,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从锦州市的养老服务体系来讲,在社区服务方面,能够享受社区养老的基本是“五保户”老人或者家庭贫困的低保老人。这些人在经济上存在困难,政府给予的津贴又十分有限,所有他们很难获得更加优质全面的养老服务。而且目前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还比较高,以锦州市的社会福利院为例,床位费每人每月1200元,这对于老年人来讲还是普遍偏高。伙食费一般在600元左右,老人的基本护理费220元。这样算下来,一位只需要基本护理的老年人每月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就达到2020元,锦州市退休职工的平均工资约1100元,连尚未算上医疗消费的养老院费用都承担不了,更枉论服务全面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了。

4.人力资源严重缺乏

当前锦州的养老服务体系缺乏专业的养护人员。笔者经过走访调查,目前,锦州不论是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还是养老服务机构都缺乏专业的人才,人力资源的质量不够。以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例,目前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主要是社区帮忙联系的养护员。这些养护员多数是下岗女工,他们缺乏基本服务技能使得老年人对此类服务缺乏信任,加之养护员文化水平较低和为老服务的意识浅薄,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思维与年轻人不同,有时会有一些偏激的思维,养护员不能从心理学角度理解老年人想法,无法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开解,反而跟他们发生冲突,导致养护员频繁更换。

另外,锦州的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服务人员有相当比例是志愿者。志愿者占所有养老服务人员总数的15%,并且不具备稳定性,大部分为学生,他们是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参与的,所有存在流动性,并且不具备专业性。如果可以吸收部分稳定的志愿者来从事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可以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

三、对养老服务体系改进的建议

1.建立多元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从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实践来看,都是政府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中都扮演了比较明显的主导角色。无论是在政策及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或是在对各种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引导上,政府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民间组织、企业、社区等都参与到养老服务产业中来,改变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从而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了服务成本。

2.增加吸纳经费的渠道

国外养老服务经费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由政府拨款。也就是养老的公共设施的日常经费由政府提供,在少数国家很多养老服务都是政府资助经费,老年人无偿获得服务。二是来源于个人和组织捐款。现代社会中,国外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主要通过契约方式向社区组织购买服务;通过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通过拨款数额的增减,体现政府关注的重点,达到控制社团行为的目的。政府除对养老服务进行必要的资金资助外,还主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因此,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社区动员,社会资本支持。

3.吸引志愿者加入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打造庞大的志愿者群体也是其养老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积极因素。志愿者服务不仅因为其无偿性的基本性质为各国养老服务节约了开支,同时也由于其服务形式的多样性丰富了养老服务的内容,对满足老年人各方面的需要尤其是精神慰藉方面起到了积极良好的作用。因而各国对发展志愿者队伍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

4.建立多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新城

目前,由于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单纯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很难形成体系,难以全面覆盖老年人的生活,给予他们最妥善的照顾。因此,产生了一批以“老人城”的形式出现的新的服务社区。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总干事吕斌透露,该委员会在未来3至5年拟在全国建设20个综合性的社会养老示范基地①。这对辽宁的养老服务体系指引了新的方向,锦州市就在此基础之上做出了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新的努力。据民政局数据,锦州市老年人口占人口比例为17.5%,超过全国平均比率5%,且未来几年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加严重。目前锦州养老社区发展模式不均衡,以政府主导的养老院等市政配套设施,与市场需求相比差距很大。锦州市场化的养老住宅尚处于起步状态。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准和消费能力增强,养老朝着中、高档和差异化发展。在此背景下,锦州政府吸引外资企业进驻锦州高档养老市场,以实现健康、快乐的老年新生活为目标,建设中高档的生态养老社区,打造锦州养老市场的第一品牌。并由上海东滩顾问公司就该养老社区项目进行了细致的可行性调研,项目组分析了当前国内和锦州地区老年人养老的市场需求情况,实地走访了相关机构,了解了当地养老市场的现状,发现锦州地区专业养老机构发展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赵丹.提高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效果研究[D].辽宁大学,2011.

[2]刘瑜闻.完善辽宁省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9.

[3]霍仕明等.辽宁代表建议完善社区养老体系[J].法制日报,2011,(1).

[4]高秀艳.辽宁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影响因素浅析[J].沈阳大学学报,2011,(6).

[5]钟桂华等.社会化养老“辽宁模式”正叫响[J].辽宁日报,2009,(5).

篇3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服务;体制创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从理论到实践,它都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新境界必有新要求,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系,以消除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与当前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的矛盾,缓解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紧张关系。

一、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先决条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在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市场化进程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但也带来了新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内各种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伴生出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需求的某些方面仍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社会贫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大量的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环保问题等日趋突出。诸如此类的社会不和谐问题犹如病灶一般侵入并损害了我国社会机体,给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深入分析上述这些侵害我国社会机体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些不和谐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备所致。总理曾经指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这不仅给“公共服务”下了一个权威性定义,而且深刻地阐述了公共服务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确,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共需求呈现出增长迅速、主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需求比重大幅上升,公共需求结构正逐步由消费型向发展型升级。具体而言,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公共需求以超常的速度增长。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总需求中,个人公共需求年均提高的比重相当于过去5年的总体增幅,并且近两年的增幅更大。二是公共需求主体快速扩大,广大农民和城镇中低收入者逐步成为公共需求的主体。三是公共需求的结构变化迅速,除了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利益表达的需求越来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一方面是公共需求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则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这个社会矛盾不解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无从谈起。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与先决条件。换言之,只有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快速、健康、持续性的发展。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所要面临的一大基本国情。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受基本国情的制约,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同样要受制于此。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否则,这种和谐社会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党也正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发展状况,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九大目标包含了我国民主法治、人民生活、公共服务、道德文化、社会创新、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全方位的内容,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一定时期内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同理,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样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但在体系建立过程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要有条件的、分步骤的。那种脱离现实国情、好高骛远式的盲目建设难免要遭致失败。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当前条件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国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完备,就能安全地度过经济社会发展的危险期。唐铁汉等人的研究表明,依据国外经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一是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左右的阶段。在该阶段,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否则,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中断与停滞。二是人均GDP处于1000~8000美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阶段。这是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需要注意全面、系统地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教育、科技优先增长,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控制社会福利的增长水平。三是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左右、开始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阶段。这是以提高生活质量为主的发展阶段,要注意稳定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控制社会福利的过快增长。在该阶段,要注意控制公共服务的数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比较国外经验而言,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该说仅仅处在第一阶段(即“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阶段)向第二阶段(即“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过渡时期。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

一般说来,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体制创新。

1政府主导。有学者指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这种政府主导的特质,首先表现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最主要的提供者。由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政府必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和国防安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政府主导的特征还表现为政府责无旁贷地成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根据国情和本区域内的人口资源和财政能力来确定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水平、策略、原则等方向性的框架,并经同级权力部门机构批准实施。从公共服务过程来看,无论从目标设定到组织设计再到公共服务的机理运作,还是最终输出公共产品到收集社会反馈再到修正输入,政府始终是其中的主导者。换言之,政府是公共服务制度的设计者、实施者与维护者。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不全面、完整不完整,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意愿与政府能力。

2社会参与。和谐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首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有公共服务需求信息与持续不断的支持。这不仅需要政府设置畅通的公共需求的表达渠道,而且更需要社会公众需求表达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因而在公共服务的需求等方面最有发言权。如平新乔、赵俊超在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当地居民作了一项公共服务需求调查,并对公共服务需求事项作了一个排序。结果表明,解决户口需求排在第一位,其他依次是子女教育、各种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补助、治安、卫生及其他。该项调研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某部分人群的社会需求。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于公共服务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畅通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来自各个地区各个阶层的心声。当前全国各地的献计献策行动即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因此,不了解民意、不集中民智,政府就会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失去方向。不仅如此,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支持与资源性支持无疑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比如在慈善捐助等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美国的慈善捐助每年达6000多亿美元,相当于GDP的9%;我国香港地区的慈善捐助每年也达60亿港元。我国内地目前每年仅有10多亿元,只相当于GDP的0.01%。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慈善捐助,扩大第三次分配的规模,这样既可弥补国家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不足,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应该说,政府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也要加入到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当中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在治理公共事务方面,政府和市场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所以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多中心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政府与市场两种秩序的二元思维,公民通过参与自主治理公共事务,改进公共服务。在传统意义上,私人部门主要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私人部门不得进入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领域;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则打破了这种传统的公私界限,私人部门的力量逐渐渗透到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私人部门的角色和性质。它不仅使自己获得了相应的利润回报,而且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分担了政府的责任,改进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能力。第三部门以自身的非功利性目的或客观的公益性后果,以社会的自组织、自规则和自治理方式,或者以政府授权的行动方式,或者以跨国行动的方式,或者同政府或私人部门共同采取行动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局部性或专项性公共服务。

3体制创新。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能缺少体制创新。这种体制创新首先表现在如前所述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上。主体多元化良性造成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化、效益化与社会化,并继而间接带来了这样一种前景可观的后果:政府可以逐步退出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且依据公共产品的不同种类,政府退出的程度也有所区别。

其次则表现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多样化上。政府职能外包理论表明,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可借鉴经济部门有效的管理方式,用市场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利用招标、承包、租赁、委托、、拍卖等方式实现政府职能的对外转移,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这样,政府通过职能外包降低了公共服务交易成本,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甚至精简了政府机构。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大胆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管理思想与方法,进行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比如,在我国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政府就已经借鉴并摸索出了许多有益的方法,如BOT模式、合资模式、直接购并、纯民营模式、TOT模式以及PPP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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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服务;纳税意识

所谓税务服务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让广大纳税主体更方便、更快捷地依法纳税,采取的各种配套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与商业是不同的,商业是为了取悦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化服务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宽松、便捷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一、国外税务服务介绍

在国外,认为政府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其税务部门都专门设有顾客服务处,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纳税服务。

(一)税前媒介宣传

税务部门有宣传税法的义务,其宗旨是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及税收知识,明确申报税收的期限,加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信赖。如日本税务机关层层设立了税法宣传机构:国税厅设“国税宣传课”,国税局设“国税宣传室”,税务署设“税务宣传官”。税法宣传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广播、电视、出版物、录像带等新闻媒介,如每年11月11日至17日为“日本税法宣传周”;美国三级政府新出台一项税收政策,都要在电视上由税务人员进行详细的讲解,另外国家税务局每年都与商业性的电视系,定期通过公共电视频道和有线电视网向全国播出“税务诊所”这一节目;还在国内发行各种有关税务宣传的录像带,分发到私人商店后,再由他们租给消费者带回家去观看。

(二)税中的税务咨询和先进的电子计税服务

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加拿大联邦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电话咨询、来信解答和登门拜访等服务。据士嘉堡分部顾客服务处统计,他们分部每年接受电话咨询的客户18万多次,接待登门询问的客户8万多人,还上门帮助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纳税人建帐,帮助他们填写税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解决了这部分纳税人在核算和纳税申报中的困难。

电子计税服务是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最新方法。新加坡纳税人只需在电话上将个人收入和个人救济输入后,就会知道本年应交税额。美国人同样可以摆脱大量的纳税申报单而以打电话的形式申报纳税,不过纳税人必须在上年已经填好了申报表,且使用同一地址和按钮电话,通过专门的邮件,将说明书、身份证号码和本年度税款申报表,收集齐纳税人的数据并算出应纳多少税,然后打电话申报,整个过程处理只需10分钟。

(三)税后的税务诉讼服务

OECD的各个成员国中,除意大利、挪威、西班牙外的所有国家均采用诉讼前置制度,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当税法的解释与征税机关意见相左,或者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时,向法院前,可先向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复议,或向专门的税务不服审判所以及税务法院申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从维护征纳双方的权益出发,认真审议,给纳税人以公正的答复。

(四)对年轻人进行纳税教育

美国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的中学生进行教育。而在西班牙,财政部很聪明地用喜剧谈话的形式,把纳税原理讲得通俗易懂。日本也非常重视对中小学生的税务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了专门的“租税知识教育促进会”,编写税收知识的辅导教材《我们的生活和税收》,分发给中小学生学习。此外,税务部门同时编写了许多面向少年儿童的录音、录像教材,培养未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完善我国的税务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的税务咨询刚刚起步,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从前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税务官员自觉服务的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国长期存在征纳双方事实上的地位不对称,一些税务干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极深,甚至以“我是收皇粮国税的”自居,对纳税人漠不关心,忽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其实征纳双方既是矛盾又是统一的,征纳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平等,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了解税法,了解税款用途,抵制违法行为的权利。因此,税务人员应转变“我征税,你缴税”的传统观念,把纳税人看成自己的顾客,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摆正与纳税人的位置,把征税的过程看作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对其热情接待。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增进了解,使纳税人关心税收,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新晨

第二,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为了有效地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电子申报服务等工作,税务人员不仅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而且还需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强化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服务手段。长期以来,在税法宣传上我国过分注重“义务”教育,倡导纳税光荣,试图用精神文明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结果与物质文明为主导的商品社会发生抵触,收效甚微。税务宣传工作也往往停留在摆设宣传点、发传单资料、开宣传车等传统套路上,流于形式而效果不佳,同国外众多的宣传服务手段相比,显得尤为不足。所以应该重视通过新的方式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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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纳税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认识误区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还处于初级层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才刚刚形成,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

(一)过分强调税收征管而忽略纳税服务。

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服务热情不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存在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停业检查中,假设纳税人存在虚假停业,随意入户检查。在对企业检查时,以纳税人偷税为前提,继而展开调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在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但却不是以加强内部管理来突显精细化,而是以程序、手续的复杂化来体现精细化,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重复工作。内部的征、管、查分离及外部的国、地税分设,使同一户纳税人,不得不接受重复管理和检查,给征纳双方带来了高额的税收成本,也给税务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四是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服务,明明是为纳税人提供的便利举措,却被纳入了重点监管的范围。如:强迫纳税人使用某种税务机关制定的“便民”申报方式,致使一些在税务机关附近营业的纳税人,也不能到办税大厅直接申报纳税,而只能到银行去存款划转税款,逾期不存,还将被视为未及时申报而被处罚。五是基层税务干部的素质,难以达到提供优质服务的标准。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制度施行后,税收工作更为科学化、专业化,部分税务干部不注重知识更新,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对税收优惠掌握不全,致使宣传缺失和政策落实的不到位。六是将服务与执法相对立。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走极端路线。把服务视为任务和负担,因此,在提供服务时,难免会态度生硬、被动应付。把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罚”;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看作“笑脸相迎”、“热情接待”。

(二)过于强调纳税服务而弱化税收征管。

服务与监管应是相辅相承的同比关系,而不应是对立关系或反比关系。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有所增强,而与此同时,部分税务机关却出现了一些强调服务重要性而忽略监管必要性的现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纳税人会在守法和违法的“博弈”中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而逃避缴纳税款,则更是成为企业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纳税人都乐于接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而不乐于接受税务部门实施的税收监管,“予则喜、夺则怒”,正是这种不良纳税心理的集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纳税人的观点作为评判标准,就会出现给执法严格的税务机关打分低,而给监管松弛的税务机关打分高的现象。在这场失衡的“博弈”中,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会放松税收监管,刻意纵容,以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另外,一些服务更是有淡化纳税人纳税意识之嫌。例如,可以由税务机关辅导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却由税务机关直接代为填写。纳税申报期到来后,纳税人本来应当及时地申报纳税,却要由办税大厅或税收管理部门来提醒。这些做法,在一定层面上,都有可能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应当由纳税人办理的事项却由税务机关代劳了,这样做更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还有一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项目开展得确实不少,但纳税服务层次却比较低,形式主义严重,很多服务仍属于精神文明建设或职业道德范畴,工作标准虚拟、软化,行使的自由度很广。一些纳税服务没有分清便民服务与纳税服务的界线,有的甚至还超越了税收的范围。如,在纳税大厅中设置鞋油、鞋刷、针线包等等。而有的,更是把救助贫困学生,看望孤寡老人等,也视为纳税服务,这些提法和做法,都有可能使纳税服务偏离正确的方向。

(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渠道不畅,税收宣传不到位。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税务部门与其他收费部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等,都是可以通过缴费来直接享受到相关服务的。也就是说,这些费用的作用是显性的。如:交了水费居民就能喝到水,交了电费马上就可以用上电。而税收的后续作用则是隐性的,其显著特征就是其无偿性,人们在交了税以后,不一定就能直接看到结果。另外,因为在税收后面还有一个支配的环节——财政,所以,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就无法直观地显现出来。久而久之,一些纳税人自然就会形成对税收的反感心理。这时,就需要税务机关出面,加强对税收基础知识的宣传。而目前的税收宣传,多停留在形象宣传和职能宣传上。

总之,在上述错误认识的指引下,一些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总体效果却并不明显。

二、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经过优化后的纳税服务体系,对加强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为:

第一,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

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多变性。面对大量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一些税务人员都会感到头疼,可想而知纳税人的感受。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不清楚政策而导致非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不在少数。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比如农业税减免政策,一些农户就认为,所有应由农民交的税,包括工商各税,从此都一并免掉了,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给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第二,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便捷的办税条件,高效的办税通道,及时的纳税辅导,快速的政策指引,都可以达到提升征管质效的目的。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呈现和谐、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另一方面,良好的税收软环境,还可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创业,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起着固本培源的作用。对于守法纳税人而言,相同条件下,服务质量好,便捷服务多,执法严格的区域,就会比其他区域有更多更优越的竞争环境和纳税环境,商户自然就会集中到该区域中来,促进该地区基础税源的增长。

第三,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服务也是管理,服务有助于管理。在日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举措,使一部分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行申报计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故意违法纳税人的管理,净化征管环境,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互动。

三、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有体系加以优化,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的需要。归纳起来,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同一性和渗透性。如:在征收管理的同时,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解答咨询,就是在提供纳税服务;在办税大厅,对迟来缴税的纳税人课收滞纳金和罚款,这正是在严格执法。能够享受到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而公正执法、依法治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更高层次的纳税服务。只有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使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反之,如果放松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优质服务也就成了空谈,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设立政行风测评项目时,也应以税务部门执法是否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严格、所提供的政策咨询服务是否到位等为重点,而不应单纯以税务人员是否微笑办税,是否来有迎声、去有送声这些礼仪常识,作为政行风的测评重点。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服务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政策咨询服务。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单独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便,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共与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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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是我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城市,全市总面积1952平方公里,下辖6个行政区和光明新区、55个街道办事处、643个社区,户籍人口196.83万人。2007年度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全市“和谐发展”指标名列内地城市榜首。2008年10月,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14个大项、22个分项的指标体系考核中,基本达到国家6部门下发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各项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审评组检查验收,在全国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

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在吸引、借鉴港澳和先进地区残疾人服务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尝试,以权益保障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残疾人参与”和“政府扶持、市场推动、社会化运作”两项基本原则,结合开展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全面推进残疾人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在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取得6个方面的创新。

一、 把残疾人服务网络放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背景下规划发展

近年来,我们着力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公共事业的总体规划,克服残联“单打独斗”的做法,充分整合民政、卫生、教育、劳动社保、妇联、公安和残联等政府资源,充分吸收民间团体、残疾人自治组织和境外民间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融合技术指导、咨询评估、医疗康复、康复训练、中途宿舍、家属资源、辅助器具、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心理辅导等795家残疾人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了以市级为龙头、区级为骨干、街道级为基地、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家庭为阵地的服务网络,全面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有机结合,使残疾人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网点得到适合其需要的服务。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服务机构33家(其中残联系统6家、民政系统3家、教育系统1家、医疗系统10家、民非企5家和家庭式机构8家),为残疾儿童提供了870个学前学位。

二、正确处理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关系

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的优势、资源共享,同时着力做好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规划,建立健全了市、区、街道、社区专业机构,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近年来,我们精心打造了社区康复站600多家、社区服务站(日间训练机构)300多家,街道康复室55家、街道职业康复中心55家,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结合中国残联“将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投资的紧急通知”精神,筹划将现有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面完善升级,着力建设各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罗湖区和南山区计划筹建家属资源中心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市级1.6万平方米综合康复服务中心大楼已经开工,残疾人庇护性集中培训就业基地、盲人按摩院和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计划立项,东部、西部两家精神病康复者中途宿舍和康复农场正在筹划中。这些专业服务机构项目完工后,将形成全市专业服务网络,与公共服务机构相益得彰。

三、4个方面实现残疾人服务的全覆盖

残疾人服务体系是系统工程,市政府成立了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课题组,专题研究,提出了“深圳市残疾人服务指标体系”,包括4项主指标、28项分指标和77项子指标,在服务对象、服务年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等4个方面实现残疾人服务的全覆盖。

服务对象全员覆盖。从原有国家任务重点康复项目,拓宽到为无喉者、唇腭裂者、自闭症者、老年痴呆者、工伤致残者、慢性非传染病残疾者和孤残儿童等残疾类别及为其亲友提供康复服务。 从原来局限于轻中度残疾人,拓宽到重度极重度残疾人。

服务年龄全生涯覆盖。从以学龄期、青少年为主,转到囊括残疾发生、学龄前阶段,直到中年和老年等所有年龄阶段。

服务内容全面覆盖。从以医疗卫生、医疗康复为主,扩大到康复咨询、康复护理、生活照料、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康复工程、无障碍环境改造、权益维护和转介跟踪等全面康复内容。

服务流程全程覆盖。从残疾发生的恢复期康复向两头延伸到早期介入和后续康复,从单纯功能训练延伸到残疾等级鉴定、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评介、个案跟踪回访等过程,贯穿所有服务流程。

四、残联受政府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并提供直接服务

近年来,我们在政策法规制定、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经费资助和残疾人服务评估、监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真挚关爱项目”、罗湖区残联辅助器具服务将项目管理、直接服务和评估督导3项职能分开,由残联制定政策、实施项目管理和经费资助,由康复中心或康复指导中心实施评估、转介、技术指导、随访和督导,由社会服务机构或民间机构提供直接服务。三者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正筹备成立“深圳市残疾人服务行业协会”,将残疾人服务业的评估、转介、技术指导和督导职能从残联中剥离开来,交由第三方机构来承担,从体制和机制上理顺关系,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五、人力资源配置突破“增机构、增编制、增设施”或政府直接包揽服务的传统方式,创新专业人才培育机制

从2007年开始,借鉴香港成熟经验开展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民间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社会组织举办的人才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和居家服务护理人员,为康复机构、基层社区和残疾人家庭配置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149名和居家服务人员 200名。这些专业人员在康复服务第一线,以专业服务方式针对个案和群体开展权益维护、心理辅导、知识普及、外展服务、社会救助和家庭服务等社会工作,实施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特殊教育、康复护理等服务,受到残疾人及其家属和康复机构的好评,迅速成为目前深圳残疾人服务工作的生力军,为加快面向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专业人才培育机制做出有益探索。

六、发挥残疾人参与作用,重视主体自我实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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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早在2006年,在科技部的支持下,中关村开始建设有“新三版”之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为中关村中小企业构建“场外”股权流通转让交易平台。科技部于2009年颁布的《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新三版”将在全国各个“科技重镇”迅速布局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2009年10月30日,“十年怀胎”的中国创业板呱呱落地。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低门槛”和“高成长”的特性,对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将进一步完备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风险资本效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多方位的有效金融制度安排。

推动金融创新,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由科技部等部门牵头发起的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中关村”),被业界视为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获取“发言权”的破冰之举。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新颖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受发行规模和信用等级严格考量的债务融资模式对高新技术企业接纳程度极其有限。就集合债券模式而言,实际上,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再担保服务的“07中关村”,由于银行对企业债的担保业务被叫停,导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缺位,其被继续复制的空间大幅缩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在债券市场上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打包”融资的模式依旧是一项突破。

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协会制定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打包”融资随即有了一条绿色通道。

2009年11月25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只集合票据――由北京银行主承销的“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今年2月26日,中关村高科技中小企业2010年集合票据上市发行……与集合债券相比,集合票据正在成为一项发行灵活度更高、政策空间更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债务“打包”融资工具。

构建金融保障体系,

保险资金护航高新技术产业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开发科技保险险种,并积极创新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资料显示,在2007~2008年,科技部与保监会在支持政策比较具体、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率先开展试点,先后推出两批共12个国家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苏州高新区等。

由地方科技部门出台配套鼓励政策、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新模式,有力地调动了保险公司和地方科技部门的积极性。

今年3月,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科技保险创新业务,要求全国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

随着《通知》的, 科技保险的区域性政策门槛不复存在,科技保险不再局限于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同时,《通知》为保险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预留出了不小的政策空间。

立足产业集群,

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2009年5月,银监会与科技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科技部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具体的补贴或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2009年6月,科技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颁布《关于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加强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明确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建立多层次合作模式。要求中国银行选定分支机构与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共建,科技部门制定有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中国银行制定专门的服务策略,为共建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篇8

1.1试点较多,逐渐出现扩大趋势近年来,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改革畜牧兽医站的运行体制,提高内部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技术人员配置,对资产实行统一化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提高了农村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效率,也为促进农村畜牧业和兽医的发展奠定的基础。

1.2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尽管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内部职能错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明确,一些技术人员从事职能之外的工作,而一些技术水平不足的人员却从事技术工作。一些畜牧兽医站由于工作人员精简,导致技术人员出现不足,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的情况,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人员培训、课题研究、技术引进等方面普遍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不仅影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约了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

2建立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模式的策略

2.1坚持走标准化、市场化、多元化道路在进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应该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投资,为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加强资金的管理,促进资金得到落实,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在新疾病防控,人员引进和培训,科学研究,设备购置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同时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加大对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引导各种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各项设备不断完善,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除此之外,还应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农村畜牧兽医业的产业化发展,建立行业培训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畜牧兽医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合格的人才,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进程,对于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在农村建立相应的诊所,对畜牧兽医的疾病进行有效的防控和治疗,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2.2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畜牧兽医管理体系,坚持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准备。一般应该以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中心,以村或组防疫组织作为补充,建立完善的畜牧兽医防疫体系。要在政策、资金上加大相应的支持力度,解决农村畜牧兽医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分散的局面,为协调工作人员的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奠定基础。另外,当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合理分配相应的责任,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当地畜牧兽医的发展。

2.3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根据岗位的具体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选聘素质高、技术合格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日常工作。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形成竞争机制,并合理分工,促进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要注重对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同时上级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好检测和评价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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