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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2-06-11 0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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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1

一、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论文百事通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二、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三、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篇2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在逐年不断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劳动法》,其相关条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被雇人之间,“因为各种劳动条件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确定了2年诉讼时效,有相当多的人就是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遭败诉的惨痛教训中,开始认识了诉讼时效,领教了诉讼时效的厉害。但是要问及什么是仲裁时效,恐怕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熟悉,这种情况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当初。现在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而有相当多的人恰恰是因为仲裁时效问题打输了官司。那关于仲裁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我国关于仲裁时效已有的立法规定

1.《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16条规定;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3.《劳动法》第82条规定;4.法释「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5.《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缺憾与完善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之前有关立法,不难发现,对于仲裁时效,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仲裁申请时效作了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尤《劳动法》与《条例》分歧明显,《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条例》规定为6个月,至于其他法规也都大同小异,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一致,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规定,各执一词,仲裁部门和法院则无所适从,难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为期限。这种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费尽力气实现维权,当难以实现维权目标,下决心申请仲裁以求公道时,却已超过申诉时效。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仲裁时效改为6个月合适,“《劳动法》制定时把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6个月改为60日,其初衷是想及时地使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但却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但有的学者又认为应当适用60日,“虽然我国《劳动法》和《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不一致,但根据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因此,《劳动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条例》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的第82条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仲裁申诉时效的法定期间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而我认为,法律的规定是用于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的,既然由于时效的不够长会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那就应该适用有益于保护受害人的那种,至于时效到底应该多长为好,那另行不论。

(二)对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够具体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并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以及争议的调解时间和仲裁处理失误的时间确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对“其他正当理由”怎样理解,应当包含哪些“正当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现实中的情况又十分复杂,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仲裁时效,是否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实践中很难把握。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去上级部门、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时往往已超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实践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难以把握

这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考察,对《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点的理解,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之规定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解释规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逻辑。各地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当前对仲裁时效起算点适用混乱的局面。《劳动法》第82条是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修改有两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的长度由6个月改为60日。对于“争议发生之日”作何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下转第75页)(上接第51页)概括起来大致有三: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也是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规定);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3.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提出解决分歧)遭拒绝之日。

本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为争议的发生需要以当事人一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能够、敢于或愿意与对方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能、不敢或不愿与对方争议,就不可能发生争议。因而《劳动法》第82条才未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60日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劳动部的《意见》第85条却仍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就把《条例》所规定的6个月仲裁申请期限缩短为60日。在如此短的60日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进而丧失了向法院提讼寻求终极司法救济的权利(虽仍有程序上的权,但依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则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以致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作用限制于60日内。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的宗旨不符。从一定程度上讲,《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是软弱无力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是因为:《解释》第3条在把仲裁申请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时并未改变《劳动法》第82条和《意见》第85条所规定的60日期限及其起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对当事人来说,《解释》第3条规定的超过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后果与《劳动法》第82条和《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后果几乎是一样的,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

请求”,都意味着对主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因此,上述观点明显不可采用。第二种观点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其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可能从利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而致劳动者利益以损害。且该处分决定是否已清楚明白地以合乎规定的方式方法通知到了劳动者也不无疑问。

篇3

虽然方晓茹从这个开始就一直未与木制品加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但整个生产过程是由厂方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机器等,方晓茹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锯板木料的深加工生产方面的工作。2008年10月6日,李明启作为木制厂的法定人为方晓茹保了险,该险名称是“人寿鸿福卡A”,险别是意外险,时间是一年。保单上写明方晓茹是受雇于李明启,两者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2009年3月22日下午,正在工作的方晓茹左眼遭遇木块飞过击伤,方晓茹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由厂方支付的。

2010年1月,方晓茹向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李明君作为厂方代表人对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了签收。2010年3月22日“,饶劳伤认字[20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方晓茹的此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对此认定,该木制品厂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基于此《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她收到的木制品厂发给她的鸿福卡和“三八节”礼品——纪念衣服一套,方晓茹向向婺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木制品厂是劳动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上饶市劳资仲裁字(2010)7号”裁决,其内容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4日,木制品厂代表人李明启向当地管辖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诉讼请求是确认方晓茹和木制品厂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的内容是方晓茹与厂方非承揽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一审判决中的已查明事实,做出方晓茹和厂方是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已经实际发生存在的法律事实在相应书面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本人认为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特征有很大不同,审判实践中也有体现。第一种意见在遵循劳动合同法原则和原理的情形下对这两者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做了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定义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截然不同。承揽关系包含的内容是承揽人依靠自身拥有的劳力、设备、技术,在定作人的要求下行为,做出劳动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后就支付给承揽人约定的报酬。整个过程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完成工作。标的是劳动成果,不是整个工作过程。劳动关系的含义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成成员。两者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也包括用人单位将劳动力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工作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是明显从属于用人单位,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结合本案,方晓茹在工厂的管理下与其工作的木制品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方晓茹获得工厂给予的劳动报酬,工厂获得利润收益。显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关系。本案已经查明:方晓茹与厂方均不欠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相应主体资格。尽管方晓茹与厂方自始不存在书面劳动协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方晓茹受以李先生为代表人的木制品厂管理。木制品厂给方晓茹安排的工作任务就是完成厂方木制品业务组成相关部分的工作。方晓茹就是通过完成木制品厂安排的这份工作来获得报酬;在此期间,木制品厂主动为其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单据上明确写明受益人与投保人关系是“工作人员”与“雇主”的关系。厂方在三八妇女节时也给方晓茹发了纪念性衣服;方晓茹在工作过程中因左眼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也是由厂方全额支付;厂方对方晓茹申请由受理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事实都是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足以证明木制品厂与方晓茹是劳动关系,方晓茹的“劳动力”与厂方木制品业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进行了结合,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与承揽关系的利用自身的劳力、材料、技术、设备完成并交付劳动成果而获取报酬的方式有显著区别。此案件中,木制品厂的抗辩理由是其没有与方晓茹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仲裁时方晓茹也未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木制品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对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方晓茹的说法,其在4、5年前就到了这个木制品厂工作,厂方的说法是2008年方晓茹陆续在本厂从事承揽加工。按照2008年的时间进行推算,到方晓茹遭遇了工伤,厂方支付医疗费,一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方晓茹与厂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过错不在方晓茹,是木制品厂没有行使该负的管理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从用工开始之日,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用工开始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开始后满一年的时间,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所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与否不仅仅取决于书面劳动协议的订立与否,一旦劳动关系争议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因人为、故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有效订立并不能完全抗辩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客观存在。

作者:刘彦博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篇4

(一)国内劳动关系评价指标研究

尽管国内在劳动关系评价指标方面的研究较西方还有较大差距,然而随着我国企业中劳资矛盾问题的凸显,相关研究近年来进展很快,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詹婧(2006)构建了包括对工资的满意程度、对领导层的评价、对职位的评价、对工会的评价以及民主参与状况等指标的劳动关系评价体系,并以此来全面评估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赵海霞(2007)通过实证研究设计了一套包含三级指标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有四个一级指标,分别是民主参与管理等权利的分配情况、劳动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情况、劳资双方的合作与对抗情况和企业劳动关系的其他影响因素(如员工对公司价值观的认同度等)。周恋(2013)等在心理契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设计了一套包含五个一级指标的劳动关系评价体系,推动了该理论在改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应用。其评价体系包含员工行为合格情况、员工行为优秀情况、员工基本权益保障情况、工作及生活环境情况、发展前景及受尊重情况等指标。孙波(2014)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构建了包括管理行为和管理结果两个一级指标的劳动关系评价体系。该指标体系包含46个具体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评估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二)研究启示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非常繁杂,不同学者间的研究指标存在较大差异,选择的指标大部分也都是基于主观因素。并且构建的指标涉及面非常广,缺少一致的标准指标,实证研究也很少。此外,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大多是社会整体劳动关系,少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或地区的细化研究。因此,针对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施抽样调查来构建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则更具实践意义。通过回顾以往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劳动关系评价指标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劳资双方确立的一些契约关系指标,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员工薪酬等,这些指标类似于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中的保健因素,企业在这些指标方面做的比较完善能有效地消除员工的消极与不满情绪,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借鉴双因素理论中的保健因素,将这类能消除员工不满的指标总结为契约型劳动关系评价指标。如同双因素理论中所提及的那样,这些契约型指标的改善虽然能消除员工的不满,但却往往不能给员工带来满足感和激励感。真正能够给员工带来积极情绪转变的是企业的晋升机制、企业的授权程度、企业对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水平等因素。这些指标类似于双因素理论中的激励因素,是能满足员工较高等级需要的评价指标,这些指标的改善能有效提高员工的满足感,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障。因此,借鉴双因素理论中的激励因素,将这些能激励员工、给员工带来满足感的指标总结为发展型劳动关系评价指标。本文基于上述分类来设计劳动关系评价问卷,并依此来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体系评估各劳动关系指标对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本研究所选用的评价指标来自于劳方和资方,即员工和企业两个方面,由于员工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故本研究的评价指标大多来源于普通员工,以使评价指标更加准确合理。同时为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在指标体系的设计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文献检索、访谈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获得相关的调查问卷,如劳动关系调查问卷、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等,总结归纳出劳动关系评价指标的原始题项。其次,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和基层员工分别进行走访调查。在研究过程中先对来自南京、苏州、扬州等地9家制造企业中的9名人力资源管理者和36名企业基层员工进行访谈研究。访谈内容主要是关于员工所在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薪资状况等劳动关系影响因素的现状以及员工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看法,同时让员工提出改进劳动关系的建议。随后依据文献检索和访谈调查的结果,编制出劳动关系影响因素的初始调查问卷。然后根据初始调查问卷,随机抽取来自不同制造业企业不同职位的普通员工进行预测试。最后根据回收的问卷,对初始问卷中的一些条目进行删减和修正,最终形成了本文所用的调查问卷,共包含22个题项。

(二)样本选择

近年来江苏省制造业企业扩张迅速,但这些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故本文选取江苏省机械加工、电器制造、纺织等制造业企业为调研对象。问卷在各企业人力部门的帮助下进行发放,调研对象为各企业随机抽取的普通员工,涉及生产、营销、研发等部门。本次调研总共发放270份问卷,回收258份,去掉漏填较多以及填答有明显错误的问卷后,本次调查共收集到235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04%。

三、实证分析

(一)问卷信度分析

运用SPSS16.0对本文所使用的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整体问卷由契约型劳动关系问卷和发展型劳动关系问卷组成,采用Cronbach''''sα值分别对整体问卷和两个分问卷进行信度检验。分析结果表明整体问卷Cronbach''''sα值为0.863,发展型劳动关系和契约型劳动关系问卷的Cronbach''''sα值分别为0.790和0.722,都超过了0.7的研究标准,结果表明通过此问卷收集的数据具有较好的信度。

(二)因子分析

1.评价指标萃取和效度检验

利用SPSS16.0进行数据处理,得到契约型劳动关系部分KMO值为0.759,发展型劳动关系部分KMO值为0.789,同时,两者的Bartlett球度检验统计量的值都在p<0.001水平上显著,结果表明本文使用的调查问卷适宜做因子分析。首先利用SPSS16.0对契约型劳动关系问卷实施主成分分析,通过极大方差法旋转后,该部分问卷共提取出3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为62.43%,并且所有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载荷均大于0.5,说明此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本研究将因子一命名为“薪酬福利”,其由薪资发放状况、保险缴纳情况、薪资分配水平、员工津贴补助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80、0.73、0.77、0.70,基本体现了员工所在公司的薪酬福利状况。因子二命名为“工作环境”,其由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工作强度、劳动安全保障状况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82、0.85、0.68,大致体现了企业办公场所的硬件条件、企业对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情况以及企业对员工健康和安全的保障程度。因子三命名为“合同管理”,其由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性状况、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情况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85、0.75、0.72,体现了公司的合同管理状况与水平。同理,利用SPSS16.0对发展型劳动关系问卷实施主成分分析,通过极大方差法旋转后,该部分问卷共提取出3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为52.66%,且所有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载荷也都大于0.5,说明此问卷也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本研究将因子四命名为“职业成长”,其由技能提升、工作指导与帮助、职业生涯管理、培训计划体系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80、0.71、0.73、0.67,体现了公司对员工职业成长的帮助情况以及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状况。因子五命名为“民主参与”,其由员工参与公司相关政策的制定、员工得到授权、企业与员工就工作目标进行协商、公司为员工的创新性工作提供帮助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61、0.61、0.77、0.54,体现了公司的民主管理状况与水平。因子六命名为“企业文化”,其由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心、公司的沟通机制、公司的人性化制度、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度等指标构成,各指标的因子载荷依次是:0.81、0.68、0.58、0.54,主要体现了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2.因子分析确定指标权重

对于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本文选取因子分析法对相关的指标实施客观赋权。对于6个一级指标权重的确定,选用特征值作为定权的依据。通过运用SPSS16.0进行因子分析得到6个因子,即6个一级指标各自的特征值,分别以各一级指标相应的特征值占全部6个一级指标特征值总和的比值来计算得出各个因子的权重值,即将6个一级指标各自的特征值实施归一化处理,再计算出各个指标的特征值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此比例值就是各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对于二级指标权重的确定,选用共同度作为定权的依据。共同度是指某个指标在其公因子上的因子载荷量的平方和。具体方法是对某个公因子下的各个二级指标的共同度进行归一化处理,计算出各个二级指标的共同度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此比例值就是相应的二级指标的权重。

(三)相关分析

为探究上述一级评价指标和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对二者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相关分析的结果表明契约型劳动关系的3个影响因素,即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和合同管理与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感知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65、0.48、0.46;发展型劳动关系的3个影响因素,即职业成长、民主参与和企业文化与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感知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55、0.54、0.65,并且6个相关系数的p值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上述结果表明该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与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

(四)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验证上述6个一级评价指标与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之间的关系,我们对二者进行了层级回归,回归分析的结果如表4所示。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薪酬福利、合同管理、工作环境、民主参与、职业成长、企业文化这6个一级指标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分别为0.30、0.13、0.17、0.09、0.23、0.28,且这6个回归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回归方程总体的F值为89.91,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进一步验证了上述6个劳动关系评价指标对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江苏省制造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借鉴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因素分为契约型劳动关系影响因素和发展型劳动关系影响因素两种类型,并依此设计了一套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企业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以及22个二级指标。实证研究表明契约型劳动关系的三个评价指标(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合同管理)及发展型劳动关系的三个评价指标(职业成长、民主参与、企业文化)都与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之间存在中等程度的正相关(0.4<r<0.7),且6个一级指标均对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的感知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从各个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系数来看,“薪酬福利”指标在整个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且其对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的影响力也是最大的。

(二)管理启示

江苏省制造企业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面临诸多劳资矛盾和冲突,企业劳动关系质量普遍不高。为改善企业劳动关系,依据本文构建的劳动关系评价体系,企业可以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和归属感,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1.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

“薪酬福利”指标作为权重系数最高的评价指标,其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起着关键作用。然而江苏省制造业企业普遍存在员工工资偏低、福利水平不高、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先期的走访调查也表明有超过50%的制造业企业员工对自己的薪资待遇感到不满。因此企业应通过提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给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等措施来满足员工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2.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访谈调查的结果表明,江苏很多制造业企业工作强度较大、加班加点问题突出、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当,其中民营企业尤其突出。这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比较紧张,员工抵触情绪较大,极易诱发。因此,为缓解劳资矛盾,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保证员工应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同时企业应提高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江苏省制造业企业的合同管理相对比较规范,但仍有超过六成的员工对合同期限感到不满,短期合同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半数以上员工对企业的合同执行状况表示不满。因此为提高劳动关系质量,企业应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当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时,要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

4.完善员工职业生涯管理。

“职业成长”指标的权重系数仅次于“薪酬福利”指标,并且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其对企业现实劳动关系状况的影响也仅次于“薪酬福利”和“企业文化”。但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制造业企业的员工职业成长空间普遍不足,具体表现为企业给员工的工作指导较少、企业培训过于简单,培训流于形式、企业没有给员工制定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等,这导致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等问题。因此,为改善劳动关系的现状和水平,企业应给予员工相应的工作指导、加大培训的力度、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同时企业应为员工制定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建立明确的人才晋升机制,从而多方面多渠道的保障员工的职业成长。

5.强化民主参与意识。

相关研究发现很多江苏制造企业存在工会制度缺失、职工代表制度不健全、企业管理者集权思想严重等问题,民营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并且很多一线员工的工作缺乏自主性,机械劳动现象突出。企业民主意识不足、员工参与意识薄弱使得双方很难建立高质量的劳动关系,员工怠工现象较为严重,甚至罢工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给与员工一定的工作自,鼓励员工民主参与。同时企业应加强工会制度建设、强化职代会职能,让员工参与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从而增强员工的民主参与意识。

6.加快和谐企业文化建设。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员工在“企业文化”指标上的评分普遍很低,说明企业在文化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这符合当前江苏省制造业企业的现状。因为这类企业一般重生产管理轻文化建设,看重效益和效率,而对于员工的管理则缺乏人性化,甚至有的企业形成了独特的“打骂”文化。并且员工之间因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制造企业员工关系普遍比较冷漠。员工在遇到问题时,申辩渠道往往也不畅通。因此,为改变当前现状,依据本文的研究结果,企业应坚持以员工为本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一种尊重、共融的和谐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应设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来加强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从而增强彼此间的情感和信任。同时企业应以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来取代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基铺路。

(三)研究局限与展望

篇5

【关键词】农业劳动力转移资源配置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

由于的实施以及科技的进步,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使莱芜市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尽管自1990年以来,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明显加快,然而其总量规模仍然居高不下,进一步转移的压力有增无减。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不仅有利于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业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对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使得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减少,从而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使得人均农业收入增加,而这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农业劳动力转移使得农村居民的时间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众所周知,农业劳动力平均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是就业不充分,而劳动力转移使得农民由就业不足转向较为充分的就业,从而增加了农民的非农收入。特别是存在兼业型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农户中,非农收入构成其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总量,这是不争的事实。1990年以来,莱芜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从1990年的822元增加到2007年的5912.5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年均增长率为12.3%。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攀升。在表1中可见: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66.5%,而非农收入只占到33.5%,为农业收入的一半;2000年,农业收入的比重下降到48.4%,非农业收入已经超过农业收入,占到51.6%;2005年,非农收入的比重继续上升,达到52.39%。可以预见,随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继续推进,非农收入(尤其是工资性收入)的上升趋势将会持续。非农收入增加对农民纯收入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0—2007年期间,非农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8.1%,远高于农业收入41.9%的贡献率。这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决定性因素,转移的数量越多、速度越快,对农民增收地促进作用就越强。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对经济增长的配置效应

1、理论模型说明

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结构主义增长理论认为,结构转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产业结构的变化会显著地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劳动力转移效益属于资源再配置或结构转换效益问题,这种部门间资源再配置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是以不同部门间的劳动力生产效率不同为前提的,劳动力从效率低的部门向效率高的部门转移势必会提高劳动力的总体效率。因此,在测量具有不同边际生产率的部门之间劳动力转移对增长的作用时,就要比较生产率总增长率与生产率部门增长率的加权平均数,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劳动力再配置效益。那么,我国农业劳动力的再配置对经济的贡献究竟有多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下面使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测度劳动力转移对经济增长的配置作用。

社会总产出Y,可以表示为总劳动生产率P与投入劳动力数量L的乘积。用G(X)表示各要素的增长率,则可得:

GY=GL+GP+GLGP(1)

这说明,总产出的增长率可以分解为劳动力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以及二者乘积之和。因此可以分别得到考察期内劳动力增长率对产出增长的贡献EL,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产出增长的贡献EP,以及劳动力与劳动生产率共同作用不可分解部分对产出增长得贡献ELP。

GP=(I1GP1+I2GP2)+(I1GR1+I2GR2)(2)

式(2)中I1、I2分别为农业与非农业部门在总产出中的比重,GP1、GP2分别代表两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第二项代表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就业变化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再配置效应,记为A(P)。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贡献以及对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分别为:

Eap=A(P)/GP;EaY=A(P)/GP(3)

在具体测算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再配置效益为:

A(P)=GP-(I1GP1+I2GP2)(4)

2、实证分析

利用莱芜市1990—2007年的统计数据,采用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出1990年以来劳动力转移对劳动生产率及经济增长的贡献。

从表2中看出,1990—2007年,莱芜市GDP年均增长率10.39%,社会劳动生产率年增长6.78%,农业和非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分别年均增长3.69%和5.38%;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19.23%,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11.61%。

分段来看,1995—2000年,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增长,GDP年均增长9.83%,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达到10.89%。在此期间,农业劳动力素质得到一定提高,青年劳动力不愿再从事脏、苦、累的农业生产,开始向城市转移,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18.25%,对GDP增长的贡献约为14.45%。2000—2005年,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为9.13%,对GDP增长的贡献约为12.76%,比上一时期有所下降。但2005—2007年以来,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效益又有所回升,对GDP增长的贡献上升为15.29%,这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党和政府加大对农业扶持力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直接结果。

总体来看,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结构效应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这种资源再配置效应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尤其突出。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规律,寻求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显得十分重要。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模式选择

在莱芜市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各区(县)先后创造和总结出以下几种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

1、进入乡镇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农民可以在工作之余从事农业生产,就地转移使劳动力的可分性较强,农业和本地兼业之间易于协调,而且农民的转移成本小。缺点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在较低技术含量下增加投资的外延扩张。自1995年以来,乡镇企业由于有机构成提高、资源浪费严重,没有形成较好的规模经济,与城市工业竞争的优势不断减弱,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

2、进入城市

这种转移模式的优点是弥补了城市就业的供求缺口。城市建筑、家政、餐饮等脏、险、累的行业,其工资水平和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较低,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因而需求与供给缺口相对较大,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正好弥补了供求缺口,也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缺点是农民进城与城市待业人员急剧增加之间存在着矛盾,使得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相对减少。另外,农民文化水平较低、转移到城市的成本较大、土地及家庭等因素都使农民转向城市就业受到一定的制约。

3、在农村内部消化吸收

这种转移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促进农村各要素的重新配置。莱芜市目前有大量的三荒地、荒山等资源,如果将这些资源开发利用,可以吸收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而且,实施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和产品优势转化为农民的就业机会,不但可以缓解城乡转移的就业压力,从长远来看,还可以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缺点是,由于目前许多地方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不高。

四、结论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规律,寻求促进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得出,莱芜市农业剩余劳动力应选择以向城市转移为主、本地兼业转移为辅的转移模式。

【参考文献】

[1]莱芜统计局:莱芜统计年鉴[Z].莱芜:莱芜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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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制约着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制约着企业目标的形成,制约着企业如何确定并完成自己的使命。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主管,人力资源总监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人力资源总监,百度给出了两个版本的英文译法:1、CHO(ChiefhumanresourcesOfficer),CEO的战略伙伴、核心决策层的重要成员。2、HRD(DIRECTOROFHUMANRESOURCES),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领导成员之一,承担着把人力资源纳入企业运作体系之中,使之支持企业发展的任务。无论是那一种定义,作为一名人力资源总监,都必须从战略高度努力构建高效实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成功进行人才选拔,加强人员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潜能,创建优秀团队,塑造卓越的企业文化,推动组织变革与创新,最终实现组织的持续发展。总之,人力资源总监是现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人力资源总监肩负着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管理体系建设,人力资本增值,战略绩效目标达成,员工个人价值实现的使命。本文试着从法、术、势、道的角度分析一下人力资源总监应具备的素质及基本的工作要求。

法: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是指那些公开的能被企业内员工接受和履行的公司全部规章制度及科学的管理体系的总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是建立在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深入解读的基础上,并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无论是企业的大法还是具体的行为标准,都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石。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实用的管理体系,用有效的制度和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法”的目的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的目标与行动。因此依“法”行事,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准则。此外,法存在的价值,还在于明确界限,约束权力。当体制存在漏洞,管理运行不科学的情况下,很容易在企业内部形成利益聚合体,这些利益聚合体的存在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利益。因此,人力资源总监首要工作就是要指导本部门完成企业内部全员的《工作说明书》,对重要岗位还要建立岗位胜任模型。通过明确的岗位责任,合理的工作分析,清晰的权力边界,帮助企业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术: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其外延扩张为管理人才的各种方法与技巧。人才管理的方法,首推人力资源最基本的六大模块:战略与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与福利、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等。其次,是企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及方法,如企业战略、市场营销、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等等;第三是企业所在行业、产业的相关知识;第四是心理学、社会学等在人力资源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些基本概念;第五是国家的政策法规。这些基本方法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而方法的适当组合与灵活运用,就是管理的技巧。人与企业的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人力资源总监的首要职责就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手段来为企业创造价值。要胜任这个职位需要较高的个人素质、较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最重要的是要懂得灵活变通,既不机械教条,也不能违背基本规律。

势,势分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自然之势,就是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职权,是外界赋予职位本身的权利和职责。人设之势,就是人力资源总监自己创造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企业最高领导层的信任,来自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也是对人力资源总监工作的最好考量。此外,除广义的企业内外部环境因素,还应熟悉行业、产业、国民经济发展的趋势、脉络。这些外部环境的运动变化,对各个岗位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用好“势”,是人力资源总监顺利开展工作的充分条件。道,将法术势推向了形而上的范畴。道现已引申为“境界”。

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懂得、了解,但不刻意追求。类似剑客的“手中无剑,心中有剑”。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就是要以人为本,建立企业与员工和谐共处的新型劳动关系,最终实现无为而治的管理最高境界。通过打造优秀的员工队伍,来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成长。同样,如同武术的最高境界是把力量集中到一个点上一样,管理也要把力量集中于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法术势道归根结底是要为实现企业的目标与使命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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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企业 管理 管理机制

一、现代企业管理的现状

企业可持续发展指企业能稳步永续发展,在西方企业管理理论中有系统的概述和研究。其中主要理论有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企业能力理论和创新管理理论。其中,爱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进一步作出详细的探讨;在日本,野明针对企业管理论述的企业发展战略观点与本论文所阐述的观点相关联,在此书中,确立了经营哲学、开发和设备投资、培养人才开发和接班人;开展多元化和国际化经营;创新型财务管理体制;对企业形象引起重视。美国彼得、华特曼在一书中总结了行动至上,重视实践;服务至上,接近顾客;让员工发挥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等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讲话。

二、中国现代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经营理念和产业定位。根据相关调查和研究,我国企业还是新兴企业或者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时候,在企业管理上还未制定出一整套比较完整合理性经营管理理念。根据实际现状分析,从公司的发展目标比较长远来看,在初期阶段基本上是为以后发展奠基作准备的,要想企业能够长期处于发展,与其公司的经营理念离不开的,而这种经营理念是在企业发展历程中逐渐积累而成,虽然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战略与规划有所改变,需要适当合理性调整,不过在企业运作的经营管理理念方面固定不变,持续保持稳定。针对于企业经营环境来说,其稳定性不容易发生变化,而且其变化相当迅速,这时需要根据其变化换位思考其经营管理方向,不过,不能过于灵活,否则企业的主营方向都难找到。在我国现代化企业中有不少失败的企业在处于创业初期和迈向发展期的时候,还是无法确定自己的企业管理理念与产业定位,总是在市场上随波逐流、盲目从众,这样易导致产品刚处于上市阶段,整个市场就处于饱和状态,致使产品积压和库存,企业的损失相当惨重。

2.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针对企业员工和管理者方面,一般对其进行激励方式是行为,在满足其心理需求考虑到物质与非物质,灵活运用其激励手段。满足其心理需求上主要表现在薪酬与全面薪酬方面。其中,薪酬是指员工在企业劳动所获得的等价劳动报酬;全面薪酬是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分为外在与内在两大部分。其外在是指可量化的货币性价值,例如激励的表现在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股票期权、分红。其内在不能以量化的货币价值所表现的激励形式,外在和内在都彼此相关联,都具有各自特有的激励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激励机制。而有些企业在激励方面分配还不够完善,薪酬不仅仅是企业员工的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其重要还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一种实现自身价值和工作业绩的体现。而不少企业就是在企业管理上缺乏合理的分配机制,导致企业管理水平低下。

三、提高我国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

1.建立市场定位管理机制。针对市场定位机制而言,主要确定客户是谁,能为客户做些什么?经过对市场的初探,分析客户间的差异,分别分析其长期用户、潜在用户,在了解市场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竞争对分摊市场的比例,评估企业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地位。对市场的细分后,从中找出市场空隙,并寻找有利的市场优势。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考虑到企业的产品和经营状况,才能对此进行评估,作出初步的市场定位计划。要想在企业经营战略上获得成功,就得认识到市场定位的一些方法。首先,我们要明白产品面向的对象和群体,对此产品的独特点进行详述,在市场竞争体制下寻求产品的重要卖点所在,并且善于辨别同行竞争者的市场地位所在与其产品定位的方法,拟定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最终选择最佳方案予以实施。

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机制。激励作用主要有物质、精神与竞争性。大多数企业利用物质激励手段来实行企业管理。不过,所有者行为人和各层经营者两者间的行为结果还不能作出准确的评价,在物质激励中难免会出现不公平制,所以也增加了成本。所以,在物质激励方面的力度还是受到限制,企业应当对员工的精神上给予激励,注重培养人才。当然,在培养员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管理者的素质水平,还激发了领导者一种敬业和服务精神,使其对自己经营的产业有种追求成功的事业心,正好满足了企业家的在事业上的自信心,使其产生前进的动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市场竞争的激励,对当前的管理、评价制度和选拔制度,在授权方面应当科学、合理、充分利用人事资源,通过竞争选聘企业管理人员,引进优秀人才,促使他们在企业管理中认识到自身实现的价值,在心理上也得到满足。另外,对产品市场的竞争激励要予以重视,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外界对企业发展的压力和市场竞争重要潜在因素所在,激励他们降低成本,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到企业力求发展的紧迫感。所以,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需要注重物质激励、人才激励、市场竞争激励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机制。

三、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企业管理机制是企业发展的新动向,由于企业管理机制研究在世界各国的研究历史较短,在此领域探讨还不够广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了解国内外企业管理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制定出合理的企业管理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制定出有助于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合理化企业管理机制,完善我国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1]纪元.企业民主管理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03)

[2]宋健.关于实施企业民主管理方略的思考[J].赤子,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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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盛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尝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03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拾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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