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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2-05-05 0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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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

篇1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钻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须入库,夜间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以防被盗。次日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

六、凡行驶区域超出本市的长途任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长途会签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车。

驾驶员内部考核规定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安全,提高车辆服务水平,根据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考核规定,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执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情服务,讲究文明。

5、爱护车辆,勤于保养,注重节约,努力降低各类消耗。

二、考核办法:

由车辆管理员依据车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内容,每月对驾驶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初步评议,报办公室审核。

三、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机关临时工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管理力度,驾驶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扣风险抵押金按照考核细则执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额返还。

奖惩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扣风险抵押金100

1、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旷工一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5、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

6、发生责任性的各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以上处理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因违章或事故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业务协作单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查车不达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的50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3、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4、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0__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丢失行车文件和物质器材的。

2、发生负责任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20__元的。

3、

非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办理长途出车会签的。4、不认真保养车辆,一次检查不达标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风险抵押金的20

1、拒绝或不配合车管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修手续,随意进厂修理或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元的;

4、发生各类事故,不论有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5、清洁卫生工作差,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批评的;

6、工作时间内参与明令禁止活动的;

7、车辆被损坏,不能说明原因,无法认定责任的,且损失不满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奖励

按照考核内容,对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费较低,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好评的驾驶员,以及除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界的其他任务,模范执行《车辆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车辆管理小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较突出的,车管员应结合检查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公室批准后,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贡献的;

2、积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吃苦耐劳,受到用车部门好评,并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的;

3、行驶里程多,无任何事故及违章现象的;

篇2

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行车安全,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事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形式

一、公司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统一管理任务:

1.制订和完善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开展检查和督促,确保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

2.会同各部门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行车安全的教育。

3.负责与车辆管理、修理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和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4.会同各部门及时开展机动车辆的节油降耗、登记考核、日常检查等工作。

5.实行车辆统一定点修理、统一保险、验审等工作。

三、单独核算办法:

1.车辆运行各种费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单独核算。

2.对驾驶员实行耗油数量和行车里程考核。

用车纪律

四、各部门干部、职工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未经批准,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抢修车是为抢修事故而配备的专用车辆,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是工程专用车,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必须随时待命,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车。

七、班车是保证正常生产,接送职工上下班而配备的专用车辆,不得随意调用于其它活动。

八、外单位借用车辆,经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应随车同行。不带驾驶员原则上不外借车辆,抢修车一律不准外借。

九、公车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个人(含驾驶员)私事用车一般不派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十、经批准的外单位个人因私借车或本公司职工因私用车,汽油费和过境费均按实由个人支付。

十一、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制,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如遇公休、病事假)需用车时,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公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及学开车。

十二、严禁将公车用于外出钓鱼、游山玩水及参与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车辆的使用

十三、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分支机构、直属各中心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派车。在不定人定车的原则下,确保领导工作用车。

十四、在确保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其它部门和个人因公用车必须由各科室负责人先到办公室联系,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在单位所在集镇范围内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提倡乘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

十五、凡需要用车的科室及部门,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好出车单,按办公室批准的出车单出车,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不准随便改变行车路线或办私事,违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十六、为了确保驾驶员的休息,严格控制节假日出车,凡节假日需出车的,必须经公司和部门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的出车单,才能出车,严禁出私车。

十七、公司机关有集体活动,需调用各部门的车辆时,由办公室出面调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到各部门调用车辆。

驾驶员职责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经组织安排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虽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未经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十九、驾驶员应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规则。

二十、驾驶员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做到正确驾驶车辆。

二十一、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及劳动纪律,外出工作时要维护单位的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企业形象的话,不断提高思想修养和自身素质。

二十二、必须准时上下班、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不擅自出车。遇特殊情况要做到随叫随到,并圆满完成任务。

二十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带齐有关证件,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以及仪表等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二十四、严禁驾驶刹车不灵、方向不灵、灯光不符要求和各部件机械技术性能不良的车辆。

二十五、严格遵守行车纪律,不准违章行车,不准带故障行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以车欺人,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准在驾驶时饮食、闲谈、戏闹和打移动电话,不准超负乘人、人货混载。

二十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唆使或默许驾驶员违章开车或带病开车。

二十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影响汽车安全的物品带入车内。

二十八、提取和运输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遵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好有关手续。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吸烟,运输车辆应持有规定的“危险”标志,并随车配置防毒面具和合格的消防器具,以确保装、卸和运输安全。

二十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与有关交管部门联系,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报告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十、爱护车辆装备,做到出车前有准备,途中有检查,回场后有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十一、要厉行节约,自觉注意节约油耗,努力降低修理费用,要随车携带并认真管好车辆维修用的材料及备件工具。

三十二、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库或车位内,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地和自家的宿舍区或其他地方过夜。

三十三、要廉洁奉公,不得擅自动用车辆进行谋取私利,争当“文明五好驾驶员”。

三十四、驾驶员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经常清洗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车内外无明显泥土,车厢内无杂物,玻璃洁净明亮。不准许在外用公款洗车,如驾驶员擅自在外洗车,费用自理,单位一律不予报销(长途在外需洗车除外)。

三十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车途中,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失职,而被罚款的,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单位不予报销。

三十六、做到礼貌行车,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主动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十七、及时正确向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车辆运行状况,油耗情况,提出维修保养意见。

三十八、驾驶员因患病或身体欠佳,应主动向办公室汇报,不能带病开车。

三十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费用管理

四十、驾驶员的差旅费和过路费、停车等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月结报。一般于次月初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上出车单,按财务规定的要求报销。凡在定点单位修理的修理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特殊情况凡经领导同意在非定点单位修理的费用,凭各部门证明和票据,经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四十一、驾驶员的出车补贴:参照执行区政府机关驾驶员的出车补贴标准。

四十二、驾驶员在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因公出车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除明确加班外)只按规定计发出车补贴,不发加班工资。

四十三、驾驶员劳保用品按劳动保护需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发放。

加油、维修与保险

四十四、车辆加油由驾驶员凭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底由机关办公室统一结帐,油费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出长途途中加油,凭发票经随车人证明后,由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四十五、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修理费预算,经机关办公室实地查验审核同意后,开出修理单,交定点修理厂修理。没有送修单私自进厂修理,修理费自负(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不得随意要求厂方调换大小总成,对所修理的项目,更换的零部件,要认真核对,经核正确后,才能签字记帐。机关办公室根据各车辆记帐单据和修理厂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支付。

四十六、车辆小修可在当地定点修理厂修理(当地定点修理厂由机关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考察后选定),一次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维修,预算超过1000元和年审的需到公司定点修理厂修理。

四十七、车辆保险由机关办公室统一按照区财政局(1998)64号文件要求,到定点保险单位按保险额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各用车单位承担。

奖励与处罚

四十八、设立驾驶员安全奖:对工作责任心强,表现出色,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在次年初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每人每年发给安全奖1000元。如当年发生责任事故者(含次要责任者),取消当年安全奖。

四十九、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除按公司搞活工资办法的规定,扣除活工资等处理外,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2.经常不服从组织调派,无故拒绝出车,影响工作,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予待岗处理。

3.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的,除退出作假部分的款项外,还要处以作假部分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违反规定驾驶公事、私事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责成责任人赔偿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赔偿款之外的其它所有经济损失,扣除安全奖,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50%。

5.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含本单位干部职工)驾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追查驾驶员责任外,对本单位擅自借车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于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扣除擅自借出车者年终奖金10-30%。

6.如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被窃、损坏的一切责任自负,并视损失轻重扣除驾驶员年终奖的10%-30%。

7.工作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按责任轻重,承担除保险赔偿之外余额5-10%的经济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均扣除当年安全奖。并视责任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30%。

篇3

为更好的完成公司内部管理,增强车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体现和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1. 车辆有公司制定专人驾驶,公司根据司机当月的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 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反馈进行考核,对表现好,业绩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给予批评处罚,全年考核时按照每月的业绩进行评定。

2. 各种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有公司制定驾驶员专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得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罚款500元,对产生的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或在停车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离指定的停车区,包括不得私自开回家和办私事,不准启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以上问题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再犯从重,处罚并追究领班责任。

4. 车辆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均要遵守工地项目部有关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否则公司处理或送公安部处理。

5. 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和一切交通的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违者责任自负。

6. 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与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上报公司领导管理人员。

7. 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车大箱不能有泥土在清理车大箱时绝对不能磕大箱,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8. 车辆绝对不能带病作业,在出车前、收车后必须做好全面检查(刹车、灯亮、方向、轮胎、机油等)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否则罚款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9.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情况依次排序进行装卸,不得抢号、插号,由车队当班的班长押后,并负责监督,违者罚款100元。

10. 如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故意不复机的每次罚款50元。

11. 在工作期间如穿拖鞋,或衣冠不整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一次罚款100元。

12. 运输车俩实行定人定车,实行单独核算,同时要求司机能够吃苦耐劳,听从安排服从管理,积极配合车队维修管理员做好车俩的维护保养工作。

篇4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公车私用,确保正常工作用车,以达到“节俭、优质、高效、安全用车”的目的,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对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运管所、县乡站、路政队、新型企业公务用车由其自行调度;各执法中队、稽查站、治安办、城东、城西、闸北交管站稽征车由小车队统一管理。其车辆驾驶员分别由以上单位自行管理。

二、车辆使用。局机关车辆使用按照“分工分块的原则”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运管所、县乡站、路政队、新型企业自行协调使用。

小车队按照其管理的车辆,分别与各用车单位签定协议。根据季节规定出车时间,规范派车程序。

县城内执法队用车:正常工作用车时间原则上为:春、夏季早6:00,晚7:00;秋、冬季早7:00,晚6:00。

正常工作由各站队填写申报单,注明上下班时间,小车队派车;特殊情况或突击任务、节假日、冻、滑、雾、雪等恶劣天气时,执法队用车由运管所所长签批,车队派车;“四站一办”用车自行调节。车辆出县时,由局分管车队负责人签批申报单,小车队派车。原则上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由局分管领导审批,用车人支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用车单位远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属加班用车,用车单位必须履行加班手续,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用车单位自负。

小车队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用车进行调整。

以上车辆、驾驶员与站队的关系总的原则是“人定车、车定站”。

三、维修加油。

以上各单位车辆由小车队通达维修站定点维修,该站不能维修的由通达维修站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签署意见指定其它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县乡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维修)。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小车队每车每月180公升油料,其余自行调节。

四、经费

一、小车队人员经费由局计财股直接划拨给小车队。

二、车辆经费。小车队管理的车辆按每车每年20000元经费包干,车辆使用10年以上,每超过一年包干经费增加1000元。

三、乡镇交管站车辆保险、年审、维修经费由局计财股直接划拨,由小车队统一安排。

五、几点要求。

1、按“车辆归属,各自负责”的原则,谁管好谁的车辆,小车队对所有车辆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职责。

2、坚持“八个严禁”。严禁将带交通标志的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桑拿、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城区街道乱停乱放;严禁用车单位强迫驾驶员接送工作人员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在未经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车辆出县;严禁用车单位领导私自驾车及将车交于他人驾驶;严禁公务车辆参与婚丧嫁娶,车内容留社会闲散人员和使用车辆参与非法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超速等违章驾驶;严禁用车单位在未经相关领导的批准下强迫驾驶员驶出本工作辖区;严禁乱使用警灯警报。

3、所有带标志的公务车辆必须合法,对私自喷漆、安装警灯,以及违反“八个严禁”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省交通厅皖交电[2007]83号文件规定,吊销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4、由局效能办牵头,法制股、经检联络员、小车队负责人组成纠违小组,定期不定期上路巡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篇5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县内因公务活动在通印、熙苑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登陆政法秘书网)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含副院长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如税费、保险、养路费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直系血亲生病或其它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确实需要动用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3、修理费含小修及一、二级保养、肇事车的修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更换大件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4、油料根据部门包干指标,可按月或季核发,部门凭加油登记卡加油,登记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由各部门根据车况,事先填写报修检验单,报办公室进行修前检验后提出维修意见,然后报院长审批和核准,持办公室出据的派修单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派修单作为财务付款凭证。坚持先审批后送修的原则,未经同意擅自送修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长途用车发生故障,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就近修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修理项目或扩大修理范围,更不准未开据派修单擅自修理后再向办公室报修。否则,产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机件严重老化,又未达到报废的车辆,确需二级保养以上、大修或总成换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年包干费用又不足以支付的,须在维修前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修理厂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配车部门的燃油费由办公室核发。配有车辆的部门须按核定的标准持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全院活动调动部门车辆的,由办公室安排,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审批,予以追加燃油;特殊情况配车的部门要求使用公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核定里程,相应地扣减部门用油指标。

第三十条严禁在本县范围内自购加油。因公长途用车确需购油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报销,列入该车的包干核算。

第三十一条燃油核控指标:

根据我院各部门现有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实际,进行用油总量核发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根据每辆车的具体核控制指标进行发放。各部门在统一核发控制油量的指标范围内计划使用,节余滚存使用,超支自付。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核控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4、“云fa020警”尼桑兰鸟(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只准用于执行正常押解任务,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其余情况动用该车必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车;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第三十二条修理费用核控指标: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2000元;

4、“云fa020警”尼桑蓝鸟(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8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包干费用有节余、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和参加安全学习的,年终视情况对配车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兼职驾驶员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挂的,年终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车安全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8、受处罚的部门视情况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的私人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由办公室协同用车部门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个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6%;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4%。

2、负主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7%;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3%;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3、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6%;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2%;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4、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3%;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1%;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0.5%。

第三十七条凡属违章的罚款,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需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的,由监察室提出意见,交政治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院通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政治处备案;需要处罚的,由政治处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自觉遵守执行,若违规驾车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者,全部责任自负,单位既不承担任何责任。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3、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4、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二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便道口和地形险峻路段,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全、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场内施工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叉路口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施工车辆让老百姓车辆先行。

2、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让重型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六条: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1、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2、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3、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4、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灯正常。

5、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6、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制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挡,且必须拉紧手刹车,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负责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员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准搭人数。

2、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3、自卸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颠覆。

5、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使用牢固的举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6、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行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道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有关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进公司车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

处罚类别

备注

1

超速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2

酒后驾驶

300元/次

个人责任

3

无证驾驶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4

酒后发生轻微事故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5

违章驾驶发生轻微事故

500元/次

个人责任

6

私自出车

100元/次

个人责任

7

驾驶室超员

100元/次

个人责任

8

穿拖鞋

100元/次

个人责任

9

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0

不服从现场管理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1

损坏现场交通安全标识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2

不按规定停放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3

不按规定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篇7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篇8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入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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