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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具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12-14 00:44: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计生药具工作计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

篇1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08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

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

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

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

五是加强医院财务工作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

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

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

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五、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二是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财务收支、评先评优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以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实现招标到品种、到价格,解决不同时间、不供应商药价不同的问题。扩大招标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把全县所有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全部纳入药品联合招标的范围。

四是落实惠民政策,方便患者就医。认真落实济困病房制度,落实对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一免三减”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继续推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篇2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篇3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

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篇4

一、2015年特色和亮点工作

(一)层层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与18个乡镇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食品药品工作纳入了各乡镇综合目标考核,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了乡镇一级;在学校食堂行政许可上更进一步落实责任,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法人代表,业主为承包经营户,为第二责任人,在责任书的签订上,分别和法人代表、业主签订责任书,更加明确了各自职责。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学校。利用春季、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27所学校食堂的108名管理人员分期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为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敢于监管。敢于攻坚克难,认真办理大案要案。在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中,我局出动执法人员950余人次,执法车辆200余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500余户次,药械使用单位320余户次,食品方面立案12家,均已结案,罚没款共计53200元;药械方面立案2个,均已结案,罚没款共计5570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由于我局人员不足,加之我县幅员辽阔,导致部分乡镇出现监管盲点,虽然我局也在加大监管检查频率,着力整治和打击食品药品经营违法活动,但“垃圾”食品在偏远落后的农牧区仍有存在,且存在反弹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扩大。

(二)我局对农牧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途径主要是通过下乡开展群众工作时以及下乡开展专项检查时,向农牧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覆盖面小、宣传手法单一。农牧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法制意识仍较为淡薄,安全饮食用药知识仍较为缺乏,识辨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能力还不强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从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2015年工作目标

2015年年初,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基本完成了机构改革各事项,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将进一步夯实基础,提高监管效能,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努力构建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监管的信息化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分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理体系,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宏观把握;实现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地区医药经济发展;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局面。

四、2015年重要任务及措施

(一)推进应急管理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确保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对及时、处置到位。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深化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药品“两打两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二是组织开展食品标识标签、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三是开展以打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行为为重点的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解决一批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四是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gmp、gsp,逐步完善药品检查体系,严格落实国家总局要求,没有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一是加大对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白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产品,以及校园周边、人口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器械销售行为,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三是严格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和生产经营许可,加大督导检查、暗访检查、执法抽检的频次和范围,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四是坚持重点治乱,鼓励投诉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大案要案曝光力度。

(四)强化食品安全综合职能,推动社会共治。一是加强食安办自身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职责定位,推动跨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制定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安办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二是加强食品药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行业自我管理水平。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力度,利用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活动平台,向公众大力宣传食品药品法规政策和工作成效,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篇5

关键词:统计数据 计划生育 人口增长 人口素质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352-02

前言:虽然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但在过去的四十多年时间里,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统计数据是国家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统计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质量。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符合我国当时基本国情的,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还提升我人民的生活质量。

一、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

计划生育统计是直观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载体,通过统计数据,能够非常直观的认识到我国人口发展态势,也是评价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另外,我国在对人口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计划生育统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也需要通过统计数据来提供现实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从根本上讲,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统计数据,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我国的人口数量有很大的抑制作用,还能够科学合理的对我国人口结构进行调节;第二,有利于稳定我国的低生育水平;第三,在促进科学管理与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统计数据的支持,只有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才能够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稳步开展。

二、计划生育统计的作用

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抑制人口增长

从1949年到1964年,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开始加快,15年间已经从原来的5亿增长到了7亿,平均7.5年便增长1亿,这个数字已经非常惊人。但从1964年到1974年,短短10年时间里,我国人口又再次从7亿增长到了9亿,已经进入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平均5年人口便增长1亿。而我国的经济建设当时正处于初级阶段,很难满足快速增长的人口需求。因此,从1973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到1995年,我国人口从原来的9亿增长到12亿,平均每7年增长1亿,这一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已经取得一定成效[2]。

进入到90年代以后,虽然我国生育人群依然非常庞大,但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深入人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育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人口增长。相比于1970年,我国1994年的人口出生率已经从原本的33.43%降低到17.70%;自然增长率从原本的25.83%降低到11.21%;妇女生育率从原本的5.81%降低到2.23%[3]。发展到2012年,我国城市人口已经大体上实现了人口在生产类型的有效转变,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人口增长率明显偏低,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促进观念转变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思想中“重男轻女”、“儿孙满堂”、“多子多福”的观念在育龄人群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相反的,“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男女一样”的生育思想变成了社会主流,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文明与科学,生活水平也由此得到很大提升[4]。

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1970年,我国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0.2岁,但发展到1993年,这一数据已经变成22.67岁,有非常明显的提升。除此之外,我国的家庭规模也在缩小,核心家庭逐渐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1971年,我国平均家庭人数为4.84人,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这一数据降低到了3.96人,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便是生育数量的减少。相比于1970年,我国1993年的一孩率从原本的20.7%提升至61.3%;二孩率从原本的17.1%提升至27.5%;而多孩率则从原本的62.2%降低到了11.2%,选择生育多个孩子的家庭数量得到有效控制[5]。发展到1994年,我国表露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意愿的夫妇已经占据全国总数的两成以上,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育龄家庭的生活负担,对于生活质量的提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提高生活水平

我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使之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协调,从而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四十余年时间里,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迅猛,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升。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从1952年到1978年这26年时间里,我国生产总值虽然增长了3.7倍,但人均却只有1.8倍;而从1978年到1994年这16年的时间里,我国生产总值增长了3.2倍,人均也达到了2.4倍,这不仅仅归功于改革开放,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是不容忽视的[6]。同一时间段,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升,消费品市场大幅度扩大,零售总额也逐年递增,相比于上个世纪70年代,城市居民投入到生活中的费用每年递增15.5%,农村家庭的纯收入每年也平均递增14.8%。

4.提升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与提升人口素质,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抓好前者的同时,我国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人口素质也在不断提升。在以前,我国人口死亡率在20‰左右,发展到70年代,已经下降到7‰左右;1949年,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仅为35岁,而1990年,已经上升到68.55岁,是国际上平均寿命提升最快的国家[7]。另外,我国卫生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1970年,我国医院床位仅为13.3张,到1994年,已经提升到了23.6张。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人们的营养状况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基本上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另外,我国也逐渐形成了妇幼保健服务系统,婴儿与孕产妇的死亡率都有很大程度的降低。医疗卫生方面的很多指标也都领先于其他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另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很大促进作用,九年义务教育逐渐普及,儿童入学率已经高达98.4%,九成以上的地区都普及了初等教育,很多大城市中也都普及了中等教育,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是相当深远的,统计数据对这一政策的开展与撤销也有着非常大的参考意义。这些统计数据都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数据,可以非常清晰与直观的看到我国人口数量的变化,男女比例越来越均衡、家庭构成越来越科学、生活水平与人口素质也越来越高,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数据统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三、计划生育统计的评价

计划生育统计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主要依据,因此,对其进行评价也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要对科学客观的评价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就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统计数据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统计数据是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如统计数据能否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等;第二,统计数据是否强化社会对政策的积极认识,主要指的是统计数据能否直观的显示出人口增长情况,与社会变化情况,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第三,统计数据能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开展,只要指的是统计数据能否反馈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能否为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开展提供科学依据,以及时调整政策。

结论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根据国家实际发展情况而制定的独有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统计数据作为计划生育政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正因为对统计数据的充分利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才取得了如此卓越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石智雷,徐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的影响效应分析[J].南方人口,2014,01:11―20.

[2]陈卫,靳永爱.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微观的视角[J].人口与经济,2014,04:118―128.

[3]钟甫宁,王亚楠,刘亚洲等.中国农村人口生育水平估计方法及其影响因素――基于队列视角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51―59123.

[4]周俊山,尹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居民储蓄率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J].金融研究,2011,10:61―73.

[5]王伟,景红桥,张鹏等.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了居民的幸福感吗――80后一代视角的研究[J].人口研究,2013,02:102―112.

篇6

一、 继续做好重大妇幼卫生项目

认真落实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降消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将项目工作与妇幼保健基础工作相结合,实施综合管理,共同推进,促进项目可持续开展。妇幼院制定各项目考核办法,并每月下乡镇进行督导,每季度进行考核,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一)做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全面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做好服务对象应补尽补。重点抓好助产机构对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包的执行,严禁将免费服务包中的内容转为群众自费项目。同时,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剖宫产数量,剖宫产率<20%;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发生率<10%,严禁将正常产化为异常产。严格执行农免项目考核细则,对各助产机构的剖宫产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率、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以此带动和促进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工作。今年度力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率达100%,项目服务包全免率≥95%,提高孕妇全程助产服务。

(二)做好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妇幼保健院加强叶酸基础资料管理,切实落实各级职责,做好叶酸组织发放和服用人群的随访,保障全程足量服用,提高叶酸的依从率。全县农村妇女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90%,叶酸服用率≥90%,叶酸服用依从率≥70%,叶酸服用随访率≥30%,继续开展项目人员技能培训,保证服务能力。

(三)做好“降消”项目的深入实施

切实有效地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及转诊随访制度,切实发挥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急危重症抢救中心的职能,提高孕产妇抢救成功率。做好产科急救知识培训及指导,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和妇幼保健专干技术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安全。项目工作指标:

(1)到今年底孕产妇死亡率在20xx年基础上下降1/4;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到1%以下;

(3)消毒接生率≥98%;

(4)产前检查覆盖率≥95%;

(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

(6)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

(四)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项目

妇幼院及各级助产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按国家项目要求,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全面综合防治工作,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制度,妇幼院要加强项目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孕产妇对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咨询率和监测率,做好阳性孕妇随访工作。

(五)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力度,认真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严格细致的开展项目筛查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对项目进行了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村妇女参加筛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筛查任务。

二、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

重点加强对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根据省、市对项目的考核办法,制定规范化质量评价标准,县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妇幼院做好对服务规范的培训和指导。有效提高健康管理服务质量。今年度产前检查率≥95%以上,产后访视率≥95%,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95%以上,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乡镇达50%;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5%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率≥50%。

三、加强母婴保健服务市场监管、做好妇幼基础性工作

认真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依法落实母婴保健服务市场监管。严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关。 做好产、儿科人员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培训工作,加大《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意义和使用宣传,严格按照国家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发放管理,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报告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爱婴医院管理

认真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贯彻“爱婴医院”规范,坚持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宣传的持久性,巩固爱婴医院成果,提倡、引导孕产妇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控制剖宫产数量。

五、加强妇幼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妇幼信息管理质量

今年一月份,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幼信息质量,全市实行妇幼信息网络化统一管理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和管理制度,加强基层信息网络体系的功能,提高妇幼卫生监测、妇幼管理质量。各医院、卫生院要尽快完善基础信息登记及报告。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继续做好妇幼信息及监测人员培训,妇幼信息网络化管理纳入全县妇幼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主要指标。

六、开展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按照《陕西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陕西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组织召开死亡评审会。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加强产、儿科合作,继续坚持产儿科双查房制度,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县局半年召开一次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会,提出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的具体干预措施。

七、加强出生缺陷控制,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按照《陕西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xx年版》,组织全面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以新农免项目考核细则,对各助产机构的剖宫产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率、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以此带动和促进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工作。使助产机构新生儿疾病告知率达100%,筛查率达80%以上。

八、加强妇幼保健服务技术队伍的建设

继续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及相关技术人员培训,举办不同层次培训班,重点加强基层保健人员岗位技术操作培训和信息监测技术培训,提升全县基层保健队伍整体素质。妇幼院要加强妇幼例会制度,坚持以会代训,积极开展各项目技术人员培训和开会,规范各项技术操作和流程,提高保健服务上水平。

九、加强妇幼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服务能力

按照分层次培训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保健人员、村级医疗保健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

1、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全县医疗保健单位的产科,妇幼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妊娠并发症诊断和处理,产科危重病人的抢救,安全转诊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2、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定期对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对正常产程处理,常见产科急救及转诊的基本技能,孕产期保健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健康教育宣传技巧,妇幼信息收集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各乡镇医疗保健单位对村级妇保员加强孕产期保健与管理,孕产妇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篇7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购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效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在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级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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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划生育药具“强体系、扎网底、保需求、全覆盖”的总体要求,通过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解决基层药具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发放不到位、随访不及时”等问题,促进我镇药具服务队伍“扎根基层、心系群众、优质服务”的目的。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围绕“宣传、咨询、发放、随访”四项功能和服务要求,开展岗位服务活动,推进药具队伍标准化建设。

一是组织村级计生员和药具免费发放点管理人员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利用计生员例会及专业培训,设置药具知识专题学习培训课,提高计生员的药具知识及指导药具应用的能力。三是我镇计生办对各发放点负责人及计生员要做好药具工作的指导、检查,年终时进行评比表彰,对工作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加强我镇药具服务管理网络建设

一是继续争取在每个村小组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增设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目前,我镇已完成在每个村委会投放一个免费领取避孕药具柜。在镇上区域另增设一个发放点,并完善发放点的基本设施配备,进一步缩短各个药具发放点的距离,确保群众获得药具更便捷、通畅。二是加强药具柜管理,投放品种多样的避孕药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具,做好药具网点的增减登记工作和摸清生育政策调整后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新变化的底数,调整计划,保持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联系,确保药具品种数量和供应得到及时发放,满足育龄群众选择避孕药具需求;根据我镇实际,药具发放服务点由村计生员专人负责管理,大大提高药具免费发放可及率、信息统计准确率、发放政策与科普知识和药具发放服务满意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拓展优质服务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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