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1 1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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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化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
论文摘要:商业贿路行为是商品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的法律内涵与特征知何界定,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及产生原因有哪些,直接关系到法律怎样规制。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见。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具体详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样,说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迫在眉捷。本文结合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实各种表现与特征,出现原因与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一、商业贿赔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予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气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路(行贿和受贿〕时,才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的范围应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角度理解与界定。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③,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④。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商业贿赂的手段主要有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加以专门解释。即:“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形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结合现实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财物的表现形态,只能说《暂行规定》在此对“财物”的规定是例示性规定,即例示概括规定的简称,是指法律条款由例示用语加概括用语所构成的一种规范类型,是一种举例加概括的规范模式。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没有列举的就不属“财物”范围。“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显而易见,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规定。“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都是试图以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手段,具体把握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他特征,对行为给予具体认定。这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属性,是区别其与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客观标准。
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各种表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并不必然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对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资源或权力的个体或群体。“有些主体虽然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利用职务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比如象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显然这里存在一个法律对受贿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问题。
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重要方面是要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的界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关系,即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但商业贿赂并不都表现为回扣。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但法律并没有将账外暗中作为其它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他商业贿赂无论是帐外暗中还是账外公开都是意图通过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之,折扣是明示人帐,而回扣是帐外暗中,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暂行规定》就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时,必须如实人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由此可知,佣金是合法的、正常商业行为,回扣则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即商业贿赂行为。据以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应理解为: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的以财物或其他关系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赔主要表现形式的类型化与特征
(一)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类型化
任何法律规范一方面来源于社会生活,是对生活的抽象,另一方面又必须回到社会实际生活中,为调整现实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商业贿赂更好规制的一个前提,立法者必须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加以区分与研究,给予类型化。
1.行为主体类型化。商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多种多样,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经济组织,也有非经济组织,既有单位,也有个人等等。怎样将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类型化。“在绝大数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者,或为竞争者从事具体行为的人’,⑧。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即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对各种行为主体分析,可以认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包括购买者和销售者),受贿主体是单位或个人。这里的经营者只要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行为主体,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妨碍公平竟争,接受贿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化,就可避免现实执法中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的困难。
2.商业贿赂行为类型化。“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向另一个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某种利益,以使其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某个第三人’,对现实商业贿赂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类型化,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从事行为;第二:行为人(行贿人)从事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即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第三:行为人贿路与受贿的手段指向的必须是“利益”。这里所称“利益”,是指受贿人并无权利获得的、在物质方面或非物质方面客观上能改善受贿人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社会状况或人身状况的东西;第四:行为人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允诺的给予”某种利益。第五:行为人行贿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优待。受贿人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为行为人能带来这种有损公平竞争“机会或环境”。当然,与商业行贿不同、商业受贿人是被动地索取或接受,行为人不需以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主观目的的类型化。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即是说,行为人行贿人必须知道,自己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特定的利益,知道这种利益合适于充当对方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对待给付。反之,商业受贿人也具有这种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索取,让人允诺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优待对方或第三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社会比较典型与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种各样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对应对方的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同时具备。
2.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行为动机一方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得权利交易条件,以获取竞争机会或环境,最后获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为获得利益。
4。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即双方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
5.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与普遍性。世界各国商品经济社会无不存在商业贿赂这一病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因为商品经济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竞争,也就会伴生其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世界各国法律与法规无不打击止“业贿”,因“这是““经济”康”展的必要“提条
三、商业贿赔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归纳为:
1.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在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人们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欲望是指社会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对一定物质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为倾向。一般情况下,人的欲望越强烈。其动机与目的越明确,社会意义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潜在性和本能性;第二,冲动性和无规则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逻辑或其他理性认识形态来把握。
欲望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育与前进的重要内驱力。没有欲望就没有个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市场行为,更没有市场的交换机制。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点。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发展,更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是推动欲望的机制与发动机。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欲望总是处于不断激发、不断扩张,保持冲动和追求满盈的状态,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变为一种对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由欲望盲目驱动的现象,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商业贿赂就是此种盲目现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为正当的利益激励,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可以使市场行为者能动地、积极地组织和调动各种市场要素,加速市场良性、快速发展。但是,这种欲望一旦盲目驱动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导致市场行为者抉择失误,而且导致惨重损失或出现市场道德败坏,甚至违背法律行为。商业贿赂正是这种欲望盲目驱使的行为。说明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行为者如何把握与利用。
2.各种制度与规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观念的扭曲。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各种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扭曲,通过非正当违法途径获取财富的病态心理严重,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必然非常严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滋生各种腐败行为,腐蚀健康社会机体,必须给予法律规制,加以打击。结合以上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存在缺陷的;主要是行为主体模糊狭窄,客观行为没有类型化,主观目的没有类型化等
论文关键词 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受贿数额 透支使用
我国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发卡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授信额度,持卡人须先存款才能使用的银行卡;信用卡是指金融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豍信用卡是一种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工具,在持卡人出现支付困难时,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可以帮助持卡人弥补一定程度内的现金流不足,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喜欢。伴随着信用卡这种新型支付方式在中国的走俏,用信用卡行贿的风气也悄然兴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受贿案件当中以银行卡进行行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即信用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规定引发了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文对于收受银行卡犯罪数额认定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却没有能够囊括司法实践中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所有犯罪行为,这就导致在认定多种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受贿数额时,仍然无法找到权威的、统一的认定标准。受贿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进行透支的
持卡人明知道银行卡具备透支的功能而进行透支使用,就意味着持卡人使用了借银行之钱进行提前消费的权力,同时也背负起了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的义务。而如果持卡的受贿人明知道由行贿人承担向银行归还透支金额的责任而仍然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那么就可以认定受贿人虽然借用了银行的钱却没有自己还款的打算,而是将向银行还款的责任转嫁给了行贿人。ii对于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的受贿人来说,他并没有借款提前消费,而是收受贿赂进行现实消费。因此在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进行透支使用,且由行贿人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将受贿人透支的金额计入受贿金额是合法而且合理的。
值得讨论的是,有些受贿人在受贿之初,并不知道所收受的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才通过自行发现或者是通过行贿人告知才了解到所持有的银行卡可以进行透支且由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受贿人进行了透支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否能够将受贿人透支的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呢?笔者认为受贿人知道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和由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时间并不影响将透支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只要是受贿人知晓上述两项事实是发生于进行透支之前,那么就能够推定受贿人具备了用行贿人之钱进行消费的故意,这种情况下通过透支所得到的金钱和直接接受行贿人给予的金钱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另外,按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贿人进行银行卡透支,只有在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将透支金额计入受贿数额。条文没有对受贿人自己承担透支还款责任的情况进行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人自己承担透支还款责任的透支金额不能列入受贿金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是银行赋予资信良好的客户的一种优惠性权益,而受贿人利用受贿所得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使用因其上游受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应当被认可和保护。也就是说受贿人借银行之钱进行提前消费并不是一种享受银行客户待遇的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法使用银行钱款的违法行为,受贿人透支行为(虽然受贿人按时、足额的承担了还款责任)为受贿人带来了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也应当计入受贿数额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受贿人透支数额和时间计算贷款利息,将贷款利息计入受贿数额。
二、受贿人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而没有进行透支的
受贿人知道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之后并非一定会进行透支,在受贿人没有进行实际透支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呢?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包括《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额度情况下的数额认定规则,因此不能将透支额度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行为意味着同时接受了行贿人银行卡内实际存款与透支额度,因此即便是受贿人没有实际进行透支使用,仍然应当将透支额度计入受贿数额。
支持在受贿人明知道所收受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没有进行透支情况下仍将透支金额度计入受贿数额的人认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由此可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已经将“实际支付”确定为认定贿赂犯罪数额的唯一标准。
但是,笔者认为,“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是针对行贿人向受贿人支付的实际的财产性利益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而从第七条对于财产利益的列举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财产性利益”都是具备一定的现实使用价值的,而银行卡透支金额度作为一种金钱使用可能性并不能与条文中的“财产性利益”内涵相契合,因此也就不能依第七条为依据将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没有进行透支使用情况下的透支金额度计入受贿数额。在包括《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额度情况下的数额认定规则的前提下,受贿人明知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但是没有进行透支使用情况下,透支金额度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三、受贿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
在我国银行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方式还没有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深入了解和熟练使用;另外借记卡和信用卡统称为银行卡,而只有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这也为银行卡持卡人判断所持银行卡是否具备透支功能带来困难。因此有些受贿人在收受了银行卡之后并不了解所持有的银行卡具备透支的功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呢?
在受贿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情况下,受贿人可能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因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所以没有进行透支使用;二是虽然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是无意间进行了透支使用,比如不知道所持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的受贿人在购买贵重物品时,银行卡内存款不足以支付,于是收款机自动在银行卡透支金额度内划取了所购物品货款;三是受贿人不知道所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受贿人的家人、朋友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了透支使用。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对受贿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了透支的行为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规定,受贿人并没有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的行为包括《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没有进行规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受贿人不知道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没有进行透支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卡透支金额度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凭着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企业会计功底,凭着十几年工商执法的历练,凭着对公平交易执法事业的赤胆忠诚,*同志忘我拼搏,廉洁奉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他四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三次被评为北京市工商局优秀经济卫士;三次荣立三等功;受到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工商局的联合表彰。
政治坚定勇为人先
肆虐的非典,到今天人们还记忆犹新,危难关头,一个不寻常的案件摆到了*和他的战友面前。距案发时间已半月有余,案件调查陷入僵局,堆积如山的防护服、口罩等扣押物品塞满了半个仓库,上级领导又指示要从速从重查办,市局、分局成立了专案组……,临危授命,*和他的战友们承担起北京市某卫生材料厂制售不合格产品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个人的荣辱担当,瘟疫的肆虐横行,他都无暇顾及了,他带领同志们克服未介入先期调查,对案件情况不清楚等困难,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观看案发现场录象,逐笔核对产品购销凭证,不厌其烦地找当事企业的负责人、现场操作工人、相关证人,反复交代政策,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终于迫使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违法事实。那十几个日日夜夜,*同志顾不上饥劳,忘记了危险,放下了牵挂,白天他与违法当事人斗智斗勇,指导同志们扎实取证,已是凌晨两三点钟,他还要梳理各小组取得的证据,谋划第二天的调查工作。这期间,他连续一周多没有回家,案件调查的紧要关头,他与违法当事人顾某的一次交锋就要持续十几个小时,通过十余天的艰苦努力,他们调取了四百多页证据材料,仅对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的询问笔录就长达3万余字。此案罚没款25万余元,罚没物资货值近二十万元。违法企业得以严惩,有效稳定了非常时期的市场秩序。
在公平交易执法的实践中,*同志更是积极探索,敢为人先。2003年,*同志主办了北京市某水泵厂销售部等三件网上虚假宣传案件,开创了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查办涉网案件的先河;2004年,他主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顺利结案,这个案例是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承办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005年他主办的*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成为当年全国工商系统仅有的4个案例中的一例。2006年、2007年*同志参与策划了*分局对互联网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集中整治行动。两年间,他主办涉网案件10余件,并将自己多年来查办涉网案件的心得编制成电子课件在分局推广,有效促动了分局涉网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保护知识产权不畏其难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执法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违法当事人呈现高智商化趋势,他们有意规避国家法律,钻法律空子,使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新困难。
在查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他带领办案小组冒着40多度的高温,露天保全证据近4个小时;下涿州、奔沧州,走访双方协作工厂,从而取得了加工合同、侵权滤油装置图纸等书证,他克服缺乏机械制图知识的困难,积极和权利人、侵权方技术人员沟通,那一段时间,他不分昼夜地仔细核对形形的机械图纸、辨别其中的异同,妻子开玩笑问他:你是要做工程师呀?几经周折他找到中国专利人专家委员会专家求教、他还多次和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交流,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辨明了是非,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在处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当事人崇某不无挑衅地说:“我有备而来,你看我也有知识产权”。原来当事人把权利人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整版装潢,恶意申请了外观专利。*同志有条不紊地扎实取证,权利人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权利人是有着几十年经营史的原国有企业、权利人商标印制使用方面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该商标有着二十多年的使用历史、权利人产品销售方面的证据记载了该产品有着数以千万的骄人业绩和上百万元的广告投入。面对铁的事实,崇某表示心服口服,崇某的律师说:“对于您高水平的执法办案表示由衷的钦佩”。
今年年初,世界500强芬兰某造纸集团投诉北京某纸业公司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这类案件属于行政执法的边缘问题,无奈之下权利人最终只有以诉讼方式解决,不但诉讼成本高,而且解决周期也很长。权利人律师几次与当事人交涉均无结果,向工商部门求助。接到投诉后,*感到查办该案件有很大的行政风险,但他很快意识到如果简单地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会使权利人对中国政府的办事效能产生误解,影响西方世界对中国市场竞争环境的认知。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他帮助权利人完善了举证材料,向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领导批准后,他迅速展开调查,他深入市场调查取证,仔细查阅当事人登记变更档案材料,掌握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原北京某国有造纸厂销售科工作,熟知芬兰某造纸集团品牌市场影响的事实,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少量带有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标注内容的试销产品。历经两次交锋,胡某认识到自己的搭便车行为给市场秩序、给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主动申请变更了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企业名称,更换了产品包装。鉴于当事人股东均为下岗职工,且未产生大的危害后果,*向领导建议对其免于处罚。权利人律师表示满意处理结果:没想到我料想一年半载也不一定有结果的案件,在你们这里仅用了一个多月就解决了。
整治商业贿赂标本兼治
近年来,商业贿赂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日益凸显,*同志也全身心地投身到整治商业贿赂的执法实践中来。2005年,他在查办*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件过程中,明察秋毫,挖掘出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使违法者受到了惩处,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了法制教育,也促使某事业单位健全了防范机制。两年以后,全国深入开展整治商业贿赂活动,该单位领导不无感触地说:“工商部门的执法,不仅帮助我们改正了错误,也挽救了我们的干部”。
去年初,*同志在查办某商标侵权案件时,发现某商业零售企业存在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收取商业贿赂行为,他深入多家供货商倾听意见,取得证据,与该商业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谈话,使收取商业贿赂的商业零售企业认识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并依法接受了处罚。这一案例是市局远郊区分局查办的首例商业零售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收取商业贿赂案件。在几次与商业企业的座谈会中他以案说法,宣传《商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倡议商业零售企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打击商业欺诈重拳出击
近几年来,*同志先后查办了北京某信息中心假借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名义散布虚假信息骗取费用案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案,两案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均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欧典地板”事件发生后,*同志带领全科同志,放弃休息日,深入地板生产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数百页,对案件主办单位的工作给予了全力支持。几年来,他连续3年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整治,结案16件,罚没款5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辖区保健食品市场交易环境。
防范传销保稳定尽职尽责
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直是影响首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隐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更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直销工作中,他倡导的与商务部门定期信息通报、与直销企业定期情况互通等工作方法,在发挥工商网格监管优势与强化企业依法自律,提供监管效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市局《每日情况》刊载,受到市局有关领导的重视。2006年夏季,*宋庄潞城地区“拉人头”式传销沉渣泛起,*和同志们一道深入村民中摸情况,并及时与公安部门、宋庄镇及相关村委会联动,进行了多次清剿。在清除聚众传销的执法现场,他直面传销组织者的叫嚣与讹诈,义正辞严地戳穿传销组织者的骗人伎俩;他耐心细致地指导同志们扎实严谨地调取证据,有条不紊地处置各种突况。经过近两个月的清理,有效遏制了该地区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而公安、工商、街道、社区联动的“打传协作机制”也在实战中体现出它强大的效能和影响。
肯于钻研,善于积累
十几年来,*同志勤于思考,善于积累,勇于推广,他自费购买的业务书堆满了家中的书架,他撰写的《北京私企为何长不大》、《组织欠完善管理尚落后》等企业监管类调研在国家级、市级报刊上刊载;《一起“爱心”名义掩盖下的商业贿赂》、《对无店铺销售经营活动问题的探讨》等经检类文章在市工商局内参、市工商学会刊物上发表;《对商业贿赂案件认定查处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论文奖,《他人商标申请外观专利、球没打好被罚两万》一文获2006年千龙网北京工商视点优秀稿件一等奖。
廉洁奉公忠诚事业
*同志总是说“清正廉洁,是我们执法办案的生命。”案件相对人给他送礼金礼品,他一概断然回绝,一次做完笔录,案件相对人塞给他一个金猪,他义正辞严地说:“我们有纪律,我有原则!你是让我缴到分局监察科呢,还是你自己拿走?”那个人悻悻地拿着东西走了,后来,那个人对别人讲:“从张科长身上,看到了正气,也看到了政府公正廉明的形象。”
凭着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企业会计功底,凭着十几年工商执法的历练,凭着对公平交易执法事业的赤胆忠诚,*同志忘我拼搏,廉洁奉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他四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三次被评为北京市工商局优秀经济卫士;三次荣立三等功;受到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工商局的联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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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交易执法的实践中,*同志更是积极探索,敢为人先。20**年,*同志主办了北京市某水泵厂销售部等三件网上虚假宣传案件,开创了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查办涉网案件的先河;2004年,他主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顺利结案,这个案例是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承办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005年他主办的*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成为当年全国工商系统仅有的4个案例中的一例。2006年、2007年*同志参与策划了*分局对互联网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集中整治行动。两年间,他主办涉网案件10余件,并将自己多年来查办涉网案件的心得编制成电子课件在分局推广,有效促动了分局涉网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保护知识产权不畏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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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他带领办案小组冒着40多度的高温,露天保全证据近4个小时;下涿州、奔沧州,走访双方协作工厂,从而取得了加工合同、侵权滤油装置图纸等书证,他克服缺乏机械制图知识的困难,积极和权利人、侵权方技术人员沟通,那一段时间,他不分昼夜地仔细核对形形的机械图纸、辨别其中的异同,妻子开玩笑问他:你是要做工程师呀?几经周折他找到中国专利人专家委员会专家求教、他还多次和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交流,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辨明了是非,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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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于钻研,善于积累
十几年来,*同志勤于思考,善于积累,勇于推广,他自费购买的业务书堆满了家中的书架,他撰写的《北京私企为何长不大》、《组织欠完善管理尚落后》等企业监管类调研在国家级、市级报刊上刊载;《一起“爱心”名义掩盖下的商业贿赂》、《对无店铺销售经营活动问题的探讨》等经检类文章在市工商局内参、市工商学会刊物上发表;《对商业贿赂案件认定查处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论文奖,《他人商标申请外观专利、球没打好被罚两万》一文获2006年千龙网北京工商视点优秀稿件一等奖。
廉洁奉公忠诚事业
*同志总是说“清正廉洁,是我们执法办案的生命。”案件相对人给他送礼金礼品,他一概断然回绝,一次做完笔录,案件相对人塞给他一个金猪,他义正辞严地说:“我们有纪律,我有原则!你是让我缴到分局监察科呢,还是你自己拿走?”那个人悻悻地拿着东西走了,后来,那个人对别人讲:“从张科长身上,看到了正气,也看到了政府公正廉明的形象。”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今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特殊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为了实现其受贿的目的,竟拿着受贿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维权”,法院一审判决兑现“借条”,当事人随即上诉,并揭开了杨某收受贿赂的事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对于杨某的行为性质和犯罪形态仍存在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初,刘某(重庆人)与谢某、马某夫妇一起合股在云南省镇雄县办学,就租用校舍一事与镇雄县委党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刘某与谢某夫妇商量后,私下找到当时主持党校工作的副校长杨某,承诺如果能以5万元每年的租金将校舍租给自己办学,每年给杨某1万元好处,杨某同意后,积极努力协调各方关系,2009年4月双方签订协议,租期6年,前三年每年租金5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6万元。协议签订后的一天,刘某与马某一同来到杨某家中,准备将第一年的1万元好处给杨某,但杨某坚持要6万元一次付清,由于资金不足,刘某只好找杨某商议,由刘某先出具6万元借条给杨某,待学费收齐后付清,杨某怕事情暴露,找来其好友刘某某作为借条债权人。后由于合股办学的刘某和谢某等发生纠纷,刘某将股份及6万元的借条全部转让给了谢某后回到重庆,谢某收购了刘某股份后,重新与党校签订了租用校舍合同,杨某并不知道6万元债务已经转让给谢某夫妇,为实现索贿目的,杨某叫朋友刘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后交给谢某,由谢某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6万元债务及利息,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还债权人6万元借款及利息7800元,刘某接到判决后以借款不实为由提出上诉。
二、杨某行为性质分析
关于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在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借条仅仅属于期待性利益,虽然杨某在一审中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刘某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杨某收受的这张借条在兑现前并不是实际财物,其利益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况且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杨某兑现这张借条已经不可能了,借条已成“白条”,因此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在于,借条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与现金、现物并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借条应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杨某收受了借条,就意味着收受了财物,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借条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而且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理应以受贿罪论处。
笔者认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杨某身为县委党校副校长(主持工作),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了刘某等人6万元借条,为刘某等人谋取利益,让其以低价租用校舍办学。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收受的6万元借条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所规定的犯罪对象——财物。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借条是借款法律关系发生的凭证,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的关系发生争执时,借条就是确定债的关系存在的根本性证据,其实质就是出借人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杨某收受的虚设债权的借条能够在其与刘某之间创设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能使刘某负担债务,使杨某获得债权,从而导致杨某财产上的增加,故该借条应当归之于财产性利益。那么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呢?转贴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虽然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的范畴作为犯罪对象是规定在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但商业贿赂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在收受财物的环节并无本质区别,在国家工作人贿赂案件中参照适用商业贿赂的该条规定,并非类推解释,而恰是顺应形势的当然解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中谈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的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借条为杨某设立了债权,且该债权具有实现的合理期待,无论该债权是否实现,何时实现,实现多少,借条均应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疑。
三、杨某行为的犯罪形态分析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本案的争议在于:杨某行为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确定了杨某的权益,但刘某提出了上诉,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借条并没有兑现,按照刑法理论中“实际收受说”的观点,应以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由此认为,本案中杨某虽已控制了借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实际控制了6万元贿赂款,杨某最终能否获取到这6万元尚处于不确定之中。因此本案刘某行为系受贿未遂,在我国,对于受贿未遂予以论罪打击确属少有,因此此种观点即表示杨某的行为可不论罪处罚。笔者认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已既遂。
首先,从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看,债权是否实现并不是受贿既遂的标准,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即使收到的是期待性利益的债权,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害并没有减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种行为对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甚至容易给社会公众一种暗示,行贿的成本降低了,行贿人不用现实的财物也可以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一、医疗业务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业务收入情况:全院业务总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其中门急诊收入万元,同比增长%,住院收入万元,同比增长23.34%。
(2)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全院门急诊量人次,同比增长%;出院病人数为人次,同比增长10.33%;住院手术病人**人次,同比增长**人次;床位使用率%,同比上升8.51个百分点。
二、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效能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决定和各项工作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市、市卫生局的工作部署,我院继续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了我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了医院管理水平。
1.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探索科学管理创新机制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我们分批组织各临床和职能科室主任,到上海中山医院、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姜堰人民医院学习借鉴他们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作法,派出**名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省市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培训班。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基本现代化医院和医院管理年的要求,我们将学到的经验、做法与医院的实际结合起来,对医院以往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医疗、护理、感染管理、服务流程、医德医风、医患沟通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归纳、完善和整理,经过近半年的精心工作,《如皋市人民医院职责制度汇编》已基本定稿,从7月份起在全院推行,这标志着我院在加强和完善制度管理方面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树立质量意识,抓好制度规范的落实
在健全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医院始终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突出的地位,狠抓了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包括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类技术规范,围绕体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敏感的核心制度,突出抓住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三大重点。一是各督查组领导每周带领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深入科室进行一次行政查房,督查包括监控措施在内的医疗质量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进行现场办公,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检查指导“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今年来,共进行督查和行政查房**次,通过不间断地监督和检查,使全体医护人员能够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保证了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做到必要的检查一项不缺,不合理的检查一项不做,既保证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又减轻了病人的治病负担。二是按照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由医务科组织对科室日常工作、质量教育、病历质量和医疗护理文书等内容进行每月抽查和每季度全面检查,针对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质量分析,写出医疗质量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使各科室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及时整改。组织全院性医疗安全专题教育及医患沟通讲座各一次,并邀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医疗知情同意及告知专题讲座。召开内、外科医生座谈会4次,就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展开了讨论。进一步加强运行病历督查,上半年共查运行病历份,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基本杜绝重度缺陷。组织召开病案委员会次,评审年四季度归档病历份,抽一季度归档病历份,送外院评审,甲级率%。三是进一步加强医技科室的管理,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医院影像、检验、病理等医技科室的管理进行督导检查,认真落实了报告审核制度,保证为临床科室提供可靠的诊断治疗依据。
3.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一是为了扎实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我们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新农合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病情为病人进行相关检查,认真按照《如皋市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如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实施细则》为病人制定治疗方案,使参合农民报销比例达到**%。二是组织下乡医疗队进行义诊,今年来,我们组织医疗队进行义诊**次,义诊中我们免费群众量血压、查血型和进行健康咨询,今年共免费为群众做体检次,发放预防保健宣传材料余份。三是我们通过抗生素使用实行三级管理、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干预制度、合理使用临床药物的评估措施、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等措施,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使医疗费用大幅度下降,今年1~5月份全院的药占比,同比下降个百分点,住院病人人均费用和门诊病人人均费用和三年前同比增长幅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使患者实实在在地得到了实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4.充分利用区域医疗资源,加强与基层医院和乡村医生的沟通与合作
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双向转诊、构建和谐医疗市场,今年来,我们一直把全员营销和下基层联谊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推进和落实。我们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向转诊、免费进修培训、业务讲座等方式加强与基层医院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有效利用区域卫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两个效益的目的。从5月份开始,院领导带领各科专家分批深入到各乡镇,与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座谈、交流,介绍我院的新技术、新项目、专家团队以及先进的医疗设备,加强与民营医院和社区服务站的沟通。目前,我们已经与10个乡镇的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约进行了联谊座谈。对于转诊病人,凡经我院检查及诊断,一级医院有能力诊治的,转回各医院诊治,转诊的重症病人在经过我院救治后处于康复期的,也可以转回原送诊医院诊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一级医院的床位使用率,又提高了我院的床位周转率。这种业务协作的开展,既加强了与基层医院的沟通联系,又能促进我院业务的提高和发展,既可解决当地的技术难题,又可从当地送来不少疑难急重病人,满足我院发展的需要,许多过去辗转到外地大医院就诊的病人,现在花相对很少的钱,在我院就能治愈,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全院职工的工作热情
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了人才租赁、自主招聘,完善人才的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分配,通过春季毕业生招聘和租赁制人员招聘工作,上半年年共引进硕士研究生4名、本科生15名,与13人签订人才租赁合同,并顺利完成职能保障科室人员的竞聘工作,对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注重不断完善人员考核体系,通过完善竞争择优的筛选机制、完善公正的考核机制、进退有序的代谢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在分配制度方面,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建立重绩效、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绩效方案适当拉开院内职工的收入差距。去年底,经职代会审议,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了新的绩效考核方案,新绩效方案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将工作量、技术含量、风险、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要素作为分配依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配系数,加大向临床一线、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增加了外科手术科室的站台补贴。新的绩效方案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医院的综合目标责任书也做了相应调整,充分体现工作量指标,不再是鞭打快牛,在保证医疗质量和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多看病人,多收病人,就能获得更多的报酬,同时规定,全院各科室经全面综合考核,医疗服务质量好、效益优、效率高的科室,年底实行重奖,着力营造人人刻苦钻研、互相促进、竞相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极大的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分配制度成为促进医院发展的动力。
四、加大学科人才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
1.不断加快学科建设步伐。一是已获得的南通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的消化内科,继续进行巩固和提高,开展内镜下治疗和科研项目;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普外科建设,对普外科实行独立建科,根据重点专科的要求不断完善硬、软件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了“钬激光治疗下肢静脉曲张”科研项目,确保进入重点专科;三是在人才和技术力量上已具备重点专科雏型的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等学科,要求他们充分抓住重点学科建设的机遇,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资源整合工作,争取多出科研,多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积极参与市级重点专科的竞争和评选,争取年内跻身重点建设专科的行列;四是医疗市场和患者需求广泛的肿瘤科、传染、骨科、儿科等科室,鼓励他们全面加快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的步伐,肿瘤科借助直线加速器和16排CT投入使用的契机,不断加大对外宣传营销和自身建设的力度,力求迅速做大做强,抢占医疗份额,形成学科优势。
2.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医院今年要重点抓好普外科、传染科、妇产科、脑外科、急诊科等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继续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送十余名学科骨干和高年资优秀医生外出进修深造,依托国内知名医院的教学优势提高医学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之尽快成为医院及县域学科领域的权威,逐步形成优势,发挥专家、名医辐射效应,并创造条件使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不断拓展医疗服务领域。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个别学科带头人,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和低年资、低职称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医师,对3~5年的年轻医师实行导师制,专人培养,并制定一套的考核措施,既考核学生,也考核老师,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进行规范化培养与管理,提供充分发挥能力的机会,让创造型的人才脱颖而出。同时积极引进高学历专业人才,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大了“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根据培训计划,以医学临床“三基三严”培训为中心内容,认真抓好医务人员分级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住院医师的在职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全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考促学,狠练基本功。对全院45周岁以下在职在编的医技人员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考试,对护理人员每月进行1~2项三基操作考核,参考率达100%,对不合格者强化培训补考,使合格率达100%。“5.12”护士节期间,护理部在全院岗位练兵的基础上举行了护理三基理论竞赛。
3.坚持走科技兴院之路。心内科《如城地区金婚夫妇代谢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盐敏感性高血压动脉顺应性及相关临床研究》、普外科《钬激光治疗大隐静脉曲张》、传染科和检验科共同研发的《乙肝病毒C基因多位点变异与临床的研究》4项科研项目年内均有望结题。同时,我们积极引导并支持临床、医技各科室引进新技术,开展临床科研工作,上半年共有6个项目分别报南通市科技局和如皋市科技局申请立项。
五、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以创建“无红包医院”和整治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为主线,积极抓好了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根据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我院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力度,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确引导,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人员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外,我院还设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进行了4次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重点检查收受回扣、“红包”以及“三不合理”和乱收费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管领导对负责药品、器械、后勤物资、一次性耗材采购的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与各科室签订了《行风责任状》。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要求,召开了全院医师大会,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院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尤其重点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继续完善住院清单制度,严肃查处受回扣、红包等违规违纪问题,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边整边改的成效。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开展了以“四个一”为主题的“我为病人解一难”、“人人都是服务窗口,个个代表人院形象”、“关注生命,关爱病人”等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培养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成为知荣辱,学医理,懂哲理,明伦理,解心理,善沟通的医学人才,进一步达到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美化服务环境的目的。严明院规院纪,落实奖惩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努力争创一流服务。共召开工休座谈会次,走访病房6个,下发问卷**份,患者满意率达**%。电话回访出院患者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余条,有些建议已被我们采用,促进了医院良性发展。这些举措的实施,满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需求,树立了医院的声誉和威望,维护了卫生系统的集体荣誉和形象。
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十一五”建设规划
为大力改善就医条件,促进医疗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市委市政府要求我院在“十一五”期间必须达到的张床位以上规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医院“十一五”发展规划,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快基本建设步伐,对医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土地分步实施拆迁和土地征用,并拟兴建一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
1.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推进情况
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总投资约亿元,该项目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实事工程之一。医院专门组建了该项目的筹建组和基建办公室,由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具体分管工程的推进实施工作,并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的相关工作正在按预期的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已完成了招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工程等项目的招标工作,5月份完成了现场勘探,勘探报告已交工程设计单位东南大学设计院,待优化方案报规划和消防、人防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扩初评审阶段。预计9月份可破土动工。
2.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土地征用工作推进情况
为配合全市的“六城同创”活动,美化城市环境,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我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实施土地征用和改造。
通过市建设局、如城镇、城管局、拆迁办等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以及城南社区的通力协作,我院积极配合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和阻力,院东北角拆迁事宜于已圆满完成,东北角拆迁共征用土地平方米,并按照拆迁政策斥资万元购置商品房对拆迁户进行了妥善安排。在完成了院东北角拆迁工作后,原计划在拆迁位置上新建一座平方米的后勤综合楼,但根据市建设局实地测算,需退道路红线接近米,征用的土地面积只能作绿化用地。我们及时调整方案,报规划批准后新建了临时病案周转房,拆除原病案室后,在病案室原址(医技楼西侧)新建了平方米的直线加速器机房,今年已通过竣工验收。
西北角土地面积计平方米,拆迁工作正处于推进阶段。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医院西北角的拆迁评估概算,西北角拆迁共涉及户拆迁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总拆迁补偿额约万元。日完成了交房拆迁工作,现处于拆迁安置阶段。
平方米),不含库房及货币安置面积仅用于购房就需约余万元。市建设局已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现已与房产公司签订对接安置协议。为确保拆迁工作的早日完成,医院主动多次与城南社区联系沟通,并先后组织或参与了3次拆迁工作协调会,商讨相关事宜。目前,虹桥楼已完成过渡安置协议,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预计7月底前全面交房。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环境影响,药品招标采购后医院让利、新的物价标准将使医院减收万元以上,医院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即将破土动工的门急诊病房大楼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一旦开工,又会给病人就医带来诸多不便等。
放射科
时下,“八荣八耻”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学习、生活中的一个热名词,举国上下,各行业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都在探讨着这个古老而又暂新的时代话题,总书记关于树立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切中时弊,掷地有声,明确了我国社会当前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和改革开放的时代需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国古文化精髓,又反映了当今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现实性针对性。
《健康报》上曾这样评论,从古至今,当今时代的医患关系是最紧张的。白衣天使的美好形象日益受损,“拿回扣、收红包”成为公开的密秘,因为少数医生的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医疗行业的歪风不都是因为不明是非、荣辱颠倒所致吗?现在,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犹如一剂强心针,更让我们认识到医务工作者的天职所在,开始为了患者,为了一切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
荣辱观古已有之,荣辱心人皆有之。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持有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人们,其荣辱观都是不同的。在我们这群以救死扶伤,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己任的白衣卫士心中“八荣八耻”有了新的诠释:以热爱祖国、维护大局为荣;以服务人民、关爱患者为荣;以崇尚医学、刻苦钻研为荣;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荣;以恪守医德、廉洁行医为荣;以团结合作、消除病痛为荣。反对以医谋私,抵制医疗商业贿赂,拒绝红包回扣。
在我们的身边,有许许多多的老师、同事们,他们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着我们这一群思想还未成熟定型的年轻人。
提到病理科胡建兵主任,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是:论文撰写专业户,多篇论文在中华级杂志上发展;第二个印象则是:歌唱得好,标准男高音,但是他还是一个崇尚医学,刻苦钻研,勇攀病理学高峰的学者,一个热爱患者,视病人如亲人的白衣使者。
记不清有多少次,为了弄清楚一个少见的疑难病例,他一连几天没睡一个安稳觉,没踏踏实实吃过一顿饭,每次看到他不量在查资料,就是在做标本,甚至连走路的样子也像在思考问题,几天下来,人是憔悴了不少,但是问题得到了解决,病人得到了正确的诊断和及时的治疗,他比谁都高兴,正是因为他对病理事业的执着,在他转行干病理的短短几年里,就取得了现在的成就——让病理科从无到有,直到今天这全方位的规模。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院病理科现在无论是技术,还是病理诊断,尤其在妇科肿瘤病理学检查方面和市兄弟医院相比毫不逊色,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以崇尚科学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