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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撤销处分申请书8篇

时间:2022-12-02 11:18: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大学撤销处分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大学撤销处分申请书

篇1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1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___级___班的___。本人在____年上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试中作弊,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对班级对同学对自己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学校对此给予了我相应的处分。我为自己所做的错事深感内疚,至今后悔莫及,我深知唯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经过几个月的深刻反思与努力学习,我不仅在思想上有了提高,学习上也有了巨大的进步。现按照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

学校的处分不仅给我敲响了警钟,而且使我幡然醒悟。让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惩罚,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负责。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错误。因此这几个月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无论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我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的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具备了较强的纪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无完人,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我仍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一一改掉,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再一次恳请学校领导准予撤销处分。在余下的大学生活里,我一定会和老师、同学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逐步完善自己,保证不再让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错误再次发生。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多多监督我、帮助我,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使我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为学校为社会为祖国贡献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请,请求早日批准!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2亲爱的老师:

我是___,是九(3)班的学生。去年__被学校给予处分。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要性,做人应该内诚于心,外诚于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段时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校园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

些是不可以做的;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学校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3尊敬的学校领导、系领导和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__级学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还让我记忆犹新,因为我无法忘记它,它就象警钟时时在提醒着我。在这些日子里我深刻体会到了考试作弊的严重性,也认识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时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沦落,也不能因为那样而自暴自弃。由于在大一高数1补考中找人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这三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学校规定,受处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仅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犯了错误以后,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高数考试之前,我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动机不纯。其次,在考试之前,班主任还警告我们不要作弊,直到老师逮了个正着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高数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也很后悔没有听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处分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在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学习,为学校做事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在班上,我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为班级争光。虽然我的所作所为看起来十分的渺小,但这都是我很努力的结果。在课上,我认认真真去学好老师教的每一点的知识并作好记录;课后,我也去温习课本上的知识。我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争取在考试的时候凭自己的实际能力考一个好的成绩。我的所做也只有一点:用实力来证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树立远大理想。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目随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对社会有用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谢老师能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转眼间到了大三,也渐渐面临工作的问题了,一个背上记过处分的我,怎么也无法让我在将来的就业日子里平静下来,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从中也是吸取了教训,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4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我是__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班的学生,我叫__。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学校组织的__学年第_学期期末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管理规定,夹带小抄企图作弊,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浙江树人大学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学校给与了__处分。

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我在那么多人的帮助下,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第二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的情况下,我不是通过努力补习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的我已经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要是没有老师及时的发现,没有老师的谆谆教诲,没有同学们老师们的监督和帮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难胜任这份工作,我的前途将一片黑暗!

再次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我会在即将来临的人生新阶段迈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5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__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名字叫___,学号是______。本人曾在__年__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给予我相应的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多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

这段时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思想上,我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学习上,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也为自己步入社会的时候,能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

以上是我在这段时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对于这次事件,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篇2

尊敬的校领导、系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学届专业的学生,名字叫,学号是。本人曾在年月日因为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犯下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一年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 ( ) 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的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其次,在实践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由于所学专业实践性比较强,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并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表现也得到了实习训老师的肯定,理论知识很重要,实践的操作大于理论,所以平时也很注意与实习训老师的学习,扩展知识。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篇3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解除处分申请书,欢迎阅读!

解除处分申请书1__年__月,__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发生逾期,直至今日尚未能偿还,对此本人作为调查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到了警告处分。

此事给了我深刻的教训,在过去办理业务时,我往往凭经验思考问题,没能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更好的联系在一起,对办理贷款的客户调查不够严谨细致,未能认真分析其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未对贷款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导致贷款未能按时收回,使我行资金遭受损失。

为此,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认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

在从事个贷业务时,我认真考察企业,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工艺、财务状况,并通过其他途径对企业进行了解,对企业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落实有效担保,贷款发放后,按时进行贷后管理,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后来本人调整到风险经理岗位,负责行内贷款发放、档案移交、逾期催收等工作,这更加增强了本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本人按照行内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合规性,对上级部门核准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每一笔发放的贷款都依法合规。在催收工作中,本人针对“人难找、钱难收、时间长、扯皮多”的现状,对辖内不良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进行了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每笔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对症下药,使清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疗效”。

__年_月,本人调往__支行,担任网点负责人职务,通过贯彻落实有关金融政策方针,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行内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安全运行,使网点员工树立了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增强了员工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及责任意识,使支行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得到了稳固的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勤奋务实,为我行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申请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2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教师:

您好,我是__级新高计网学生__。由于去年在basic语言考试中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我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在上一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忙和教师的耐心教育使我最终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提高。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我的信心。我为自我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教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我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我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我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上学期以来,一向对自我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basic考试之前,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终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动机不纯。其次,教师打过招呼不允许小动作,也还是没听。直到教师逐个收卷子到跟前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了很久,但还恍如昨日发生一样。感觉与自我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必须关系。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此刻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basic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

也很后悔没有听教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下来之后,教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理解教师的批评和提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忙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

此刻我有了较大的提高。以往做事拖拉,此刻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此刻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此刻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页设计和项目管理,树立远大梦想,做自我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我,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激教师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我衷心期望教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教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教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

申请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3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你们好,本人是建筑工程系建工_班___,曾因夜不归宿给予处分。处分对于我来说是耻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校院系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学习上,本人不避困难,不辞劳苦,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贯保持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本人还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大力拓展课外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从而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其实这块绊脚石是我自己从暗无天日的错误中捞上来的…让我难堪的罪魁祸首是我自己,也因为我自己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导致我的夜不归宿,被处分!我不愿意自己的处分的事情在电子档案学籍系统里多存在一分钟,甚至是一秒钟,也不愿让别人通过网络看到我被处分的事情!但“纸是包不住火”的…我想知道这件事的人已经不少了,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不应该夜不归宿,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次错误不但给我自己抹上了黑点,也给班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我想已经给班级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在处分的这段时间里我不断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错误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种活动。努力付出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的影响下,我不仅通过了学校的各门考试,还积极的报名参加了计算机的考试,并取得了证书,等等…我感谢这次处分,没有让我过度沉沦于我的自满自足中,能够及时的认识错误,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我有着关心我的老师同学们。在此,我衷心的希望老师能评定我这一断时间的优良表现,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4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您们好。本人是__法专_班__,曾因旷课过多于10—20节于20__学年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在__学期的时候,由于本人没有循规蹈矩学习、没有遵守学校秩序,被学校以旷课处分。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思想转变,我跟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主要表现在迟到次数大量减少,旷课现象已经成功杜绝。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阴一寸金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旷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每天坚持早到学校,参与早读,虽然只是短短的十几二十分钟,但看看书,预习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学习里有了一个明确的大纲。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不仅全部通过了,而且每科都达到较优秀的成绩。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一级的考试,并获取证书。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公务员的考试,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专升本而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有着爱我的老师和犹如亲生姐妹的同学。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优良表现,撤销__学年时候的旷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帮助我顺利考回本校,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5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我是__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07—2班的学生,我叫董颖。我于__年_月_日在学校组织的__—__学年第_学期《___》期末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管理规定,夹带小抄企图作弊,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浙江树人大学于__年_月_日被学校给与了_处分。

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我在那么多人的帮助下,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第二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的情况下,我不是通过努力补习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主动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主动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的我已经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要是没有老师及时的发现,没有老师的谆谆教诲,没有同学们老师们的监督和帮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难胜任这份工作,我的前途将一片黑暗!

再次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我会在即将来临的人生新阶段迈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篇4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程序控制

1、申请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申请,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首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现阶段的国情,有权申请并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应限于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无权申请。其次,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写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内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说明。再有就是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或与职务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初步证据。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也可以先行口头申请,事后 24小时内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如果未及时申请的,技术侦查措施无效;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及时终止侦查。

2、审批

审批是技术侦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技术侦查法治化的关键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确技术侦查的审批主体。综观各国立法,对包括技术侦查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实行司法审查,是世界发展的趋势,其目的是对侦查权实行制约和监督。世界各国的技术侦查大多由法官审批,这是实现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国目前并未确立司法审查体制,西方国家对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预审法院进行,而我国没有类似的层级。若都有审理案件的法院来操作,势必会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妨碍司法公正。从司法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来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更符合国情。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借鉴自侦案件报捕程序上提一级的成功经验,应当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由其本院的侦查监督厅决定。具体来讲,技术侦查申请书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体监督制约不到位的弊端。上级检察机关收到下级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书面申请后,应在 24 小时作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法定的案件适用范围;2、是否具备法定适用条件;3、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术侦查对象是否确定;5、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等等。最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批准为书面形式,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和批准人签字。审批表应当包括有关案件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条,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适用范围和目的、期限等内容、执行机关名称、实施技术侦查行为的场所。只有经检察机关依法定审查程序做出决定后,侦查机关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如需延长,还须再次办理审批手续。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时,侦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某些技术侦查手段,但必须在 3 日内报批。如未获批准,应立即停止技术侦查措施,所得的资料、信息也应在审批人员的监督下销毁。[1]

3、执行

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并且签发许可令状后,侦查机关即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许可令状上的内容来实施措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还应当有节制地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从而有效保护侦查对象的合法权利。这需要检察机关在达到侦查目的并且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动停止继续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并且对案件无关的部分禁止实施该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过程中若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助,被请求的协助部门应该在法定范围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其无法单独完成的技术侦查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协助的通讯部门给予处罚。

4、材料保存与销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全程和如实地就每一次使用过程记入笔录,载明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和相关内容。技术侦查措施记入笔录后,必须送给审批检察机关审查,接受其检验和质疑。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作为案件证据的在诉讼终结后应当全封和保存,对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则应该销毁,并且记入笔录。在保存期限内,禁止任何人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5、救济

(1)告知当事人

侦查过程中,在不妨碍侦查且对公共安全和侦查人员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技术侦查的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在审查时,告知当事人技术侦查情况,使其知晓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从而保障侦查对象的知情权。同时,应允许当事人使用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资料、信息作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公民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知悉权内容具体包括:技术侦查机关、人员名称、侦查目的、侦查方式方法、侦查期间、侦查理由、所获材料等。检察机关对告知当事人的技术侦查资料内容之真实性、全面性负保证义务

(2)申请复议

当事人知晓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情况后,如果认为该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适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批准技术侦查的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对该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侦查措施视情况撤销批准决定书或确认侦查行为违法。

(3)排除非法证据

如果当事人认为技术侦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审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审查并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对于适用技术侦查的主体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围的必须排除所获得的证据资料。[2]

(4)提讼

如果侦查机关因实施技术侦查手段不当而侵害了侦查对象的个人权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补偿;侦查人员违法采取技术侦查行为,侵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违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术侦查所获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讼,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有权请求国家赔偿。[4]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极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目标,立法上必须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实施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内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约来落实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为了彻底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立法上应加强和完善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监督机制

与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的常规侦查措施一样,技术侦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因此,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制约。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主要通过对侦查机关技术侦查申请的审批来实现。如前所述,上级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法定案件适用范围,是否具备法定适用条件,特殊侦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适用对象是否确定,是否具有关联性,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如果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获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并依法予以销毁。上级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发现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有权提出纠正;对重大违法行为,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纠正意见和变更、撤销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拒不执行的,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决定相关人员停止对案件的继续侦查。第二,通知并督促侦查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警告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可由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先行承担赔偿责后向有过错的侦查人员进行追偿。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外部监督

1、法院的制约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令状制度”,故法院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当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基本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获得法官签发的令状后才可实施。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司法令状制度,但却存在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弥补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审查监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确立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法官对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关。[5]法官应当排除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对于侦查机关没有违反法定的取证程序,但取得的证据违背了实施技术侦查受挫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当被排除,法庭对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介入与监督

我国立法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活动的知情权,阅卷权,以便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同时,立法还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对经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并且赋予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268 条第六项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和辩护人在侦查机关实施窃听手段后对其权益被侵犯的救济权利。首先,规定了一个事后的法定期限,侦查机关在实施完毕窃听后,应当立即告知窃听对象及其辩护人在该期限内审查窃听的通讯记录;法官也应当在该法定期限之后,批准调取当事人认为被侵权的窃听记录和录音,如果该记录和录音确实与案件无关,法官应当决定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删减该窃听材料。[6]纵观西方国家对侦查措施的救济制度可以发现,一般都赋予涉及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强制侦查措施的可诉性。尤其是对审判前羁押的命令,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复查和上诉,直至上诉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济程序作为一项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力量,应当在我国技术侦查立法中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页。

[2]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1期。

[3]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

[4]李明:《监听问题立法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7期,第121页。

[5]孙长永:《现代侦查取证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

篇5

关键词:商品房;预抵押;商业银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42-04

预抵押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在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前,因借款人(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而设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记,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贷。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为抵押物。但鉴于该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抵押登记,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预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记之间的还款期限内,为防止借款人违约,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会与借款人和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对借款人(购房人)的该笔个人住房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俗称阶段性担保。在这个过程中,看似商业银行已经为贷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仍面临着对预抵押房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配合开发商单方撤销预抵押登记、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抵押登记费用、预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诸多风险,亟需商业银行给予足够重视。

一、预抵押登记制度概述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德国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创设的,后来陆续被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所吸纳,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该制度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指通过对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动产的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公示力,以保护将要取得抵押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法律有关预抵押登记的规定

预抵押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预抵押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预抵押登记的性质

对于预抵押登记的性质,在国内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登记不是设定物权,而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准物权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称之为准物权。三是债权物权化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预抵押登记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预抵押权乃是基于其物权的本质才被规定在《物权法》中的,同时,其又具有债权的请求特性。但不论学术界对预抵押登记性质的界定如何,都无法掩盖其保护合法的、可期待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预抵押登记的效力

预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整个预抵押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预抵押登记制度仅规定了预抵押登记后请求权的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在国际上实行预抵押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预抵押登记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2、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抵押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实的。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预抵押权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4、预警效力,即通过预抵押登记使得第三人认识到预抵押权人日后成为本登记权利人的可能性,从而不敢为妨害预抵押登记所保全的权利(或权利顺位)的行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预抵押登记为由进行抗辩。

(四)预抵押登记的意义

我国法律设立预抵押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预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抵押登记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公众宣告不动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因预抵押登记面临的风险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了防止违约,B银行在与李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李某承担了登记费用80元。随后,B银行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某失踪,造成贷款逾期。B银行在追索欠款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导致预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预查封。因联系李某未果,B银行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A公司认为:该房屋已办理预抵押登记,其承担的也仅是保证责任,根据“物保优于人保”原则,B银行应首先主张预抵押权。鉴于此,B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预抵押权,但法院认为:该抵押登记只是预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直接行权,必须另案。数月后,因房价上涨,A公司希望回购该房屋。经协商,B银行扣划了A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替李某归还了欠款。随后,B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撤押通知,预抵押权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现,并提讼,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购房屋的行为和B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的行为无效。2、B银行向其退还办理预抵押登记的费用8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的典型案例。其中,商业银行面临着预抵押权如何实现、能否单方撤销预抵押、预抵押物的查封及预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等多重风险。

(一)商业银行能否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如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时,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抵押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银行是否能行使预抵押权?这在我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中指出:“按揭购房法律关系涉及银行、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三方,其中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关系。与现房抵押不同,按揭购买期房的抵押登记应属于物权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按揭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银行的抵押权尚未确立,当按揭购房者断供违约时,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银行对抵押期房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等期房变现房后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通知规定:作为预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其只能等待抵押物从期房变成现房,并且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方能就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为商品房烂尾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所致,且此时开发商均处于资不抵债情况。如法院必须要求预售商品房变成现房,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商业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只要开发商履行了还款责任,则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而开发商则享有了就所还贷款向借款人(购房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时商品房已预售给购房人,并也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此时开发商享有的债权与购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权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预抵押登记是否无需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出具任何证明即告自动失效呢?纵观《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三)预抵押房屋被预查封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况,即预抵押给商业银行的商品房,因为抵押人或开发商的其他诉争,导致该商品房被预查封,如在此预查封期间,商业银行欲行使预抵押权,应如何应对风险?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知,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根据此规定,设定了预抵押权的商品房也可能因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关系的其他诉争使得该房屋成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从而给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如果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则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有两处环节会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一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抵押权登记,此时产生一次登记费;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次登记费。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两次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即贷借款人或购房人)承担。但随着近两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和收费的不断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预抵押登记风险的措施

预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作为最常见的预抵押权人--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共存。因此,商业银行应时刻认清法律关系,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确保预抵押权及其衍生的优先受偿权不被侵蚀。

(一)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物权法》既然规定了预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维护购房人和放贷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一旦抵押人违约,首要的救济措施就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预抵押所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只是鉴于抵押物的状态为在建工程,没有正式的产权证书,就否定了商业银行的抵押权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状态,作为购房人才对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权,为了保护这种期待权,防止一房多卖,《物权法》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同样,仍然是为了保护后继的放贷银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权,防止一房多贷,《物权法》又明确了预抵押登记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对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动摇的抵押权,可据此优先受偿。而且,《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可在诉讼中向受理法院详细阐明这一法理关系,明示作为预抵押权人享有的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可以顺利主张。

(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从法理上分析,签订《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因此,解除该合同主体依然也只能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同时,无论办理预抵押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均需要商业银行和购房人一起向登记部门共同申请,那么撤销抵押时,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由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确认后,方可撤销。如果商业银行单方申请撤销抵押,一是登记部门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与他人存在纠纷,商业银行将难辞其咎。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如何在充分保护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支出,并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最稳妥的做法莫过于: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无论是购房人、开发商、商业银行或与购房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在诉讼中均应坚持以下观点:即请求人民法院务必在《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写明: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结清后,应向房屋预抵押登记部门出具《同意撤销抵押申请书》,撤销争议房屋的预抵押登记。如人民法院不愿将此明确,而仅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表明:由购房人配合办理撤销预抵押手续。那么。商业银行则不能主动撤押,只能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撤押手续。但此时商业银行仍然面临风险,必须严密跟踪执行程序,避免在贷款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预抵押权被强制撤销。

(三)预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防范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查封仅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普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抵押人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并不能限制优于抵押人权利的预抵押权人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间,出现了预抵押权人需要行使预抵押权的情形时,预抵押权人仍然依法享有将抵押物以法定方式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此时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仍有余款,则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归还抵押人,而应作为抵押人的财产对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预抵押权的债权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同一房屋上设立的两个预抵押权,则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在执行时亦有顺位上的区别。因此,预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执行预抵押权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现法院拒不执行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复议或异议程序。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防范

根据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因预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只能由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承担。但现实中,各家银行无一例外均是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缴纳,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则必须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来承担。尤其是2012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各项收费的检查力度,因此,商业银行应立即着手改变现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诉或违规等声誉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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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阳青东.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特殊性的再均衡[J].南方金融,2013,(3):88-92。

[4]罗慧连.正确认识物权法确立的预告登记[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33-35。

[5]王泽鉴.民法物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篇6

关键词 房地产权 登记 风险 防范 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房地产制度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第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房地产权登记具体程序上的不足;第三,房地产登记中的当事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材料骗取登记等行为。

(一)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

在实践中,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在房地产登记纠纷中占据最大的比例。目前我国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其中《物权法》作为法律其效力最高,《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是全国性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房地产登记法规体系。在房地产登记法律体系中,《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则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而在《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从立法描述来看,我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采取一种模糊态度,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通过概括描述的方式规定登记机关应尽的审查职责。 对于这种概括式的描述,房地产登记机关与普通民众之间对于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以经常发生以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行政争议纠纷,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成为了房地产权登记中最大的风险。

(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产生的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趋于要求登记机构作实质审查,法院倾向于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实质化。 支持登记机构所作的形式审查的法院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审核要求仅仅是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即可。这些法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原件即房地产登记申请书,需经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人的签名和印章;(2)双方的身份证原件;(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或其他处分合同原件,或者公证文书;(5)契税缴款书;(6)系争房平面图、宗地图。法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即使这些文件是虚假的。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务。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以及配套规则的完善,法院可能会改变支持形式审查的立场。法院认为《物权法》为登记机构设定了实质审查义务,从《物权法》所规定的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上分析,法院的这种认识是成立的。从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登记机构采取实质审查模式。例如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审查转移登记的程序,而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不仅规定了审查程序,而且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审查的程度和内容。又如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也体现了对登记机构严格审查义务的要求,且对登记机构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建立了专门的赔偿基金。

(三)当事人过错所产生的风险。

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件,以及以不正当途径获得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当事人骗取登记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损害。

房地产产权登记一般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办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权利证书。原则上,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即应予以办理。但面临的难题是: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等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一般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哪怕这些文件是虚假的。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外情形是,在形式审查中,如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查明而没有查明登记文件的形式缺陷的,即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当事人过错申请登记案件中,登记机构经形式审查后所作的登记如果随后经证明为虚假而被法院撤销,虽然登记机构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登记机构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

二、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防范与控制房地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二种,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三种,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审查义务是房地产登记的核心内容。对于房地产登记应该遵循的程序、审查内容等,法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章中的“查验”是指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权利瑕疵等。“询问”是由登记机关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核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确定材料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谨慎的注意义务,即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以审核确保书面材料无瑕疵,还须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事项,经过上述程序的审查是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

通过归纳上述法条,我们发现对于确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尺度和程度,立法是通过一种对具体事项概况描述的方式予以规定的,而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审查标准。这导致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很可能产生责任承担上的分歧,一旦发生争端,即使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审查义务,但由于与司法裁判中偏向实质审查标准的不一致,仍可能承担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有主张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倾向,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加强审查义务,应尽可能形成程式化的操作规范。不仅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而且要对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是否已对登记事项作出了相关的裁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事项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总之,房地产登记机关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登记行为,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二)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房地产登记中,登记类型具体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经常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等。不同种类的房地产登记的程序也并不一致,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改进登记工作。由于房地产登记分为种类繁多,但是进行登记工作的却是同一个登记机关,甚至是同一批登记工作人员。所以,有必要梳理各登记类型的登记程序,并针对各类型的登记实施不同的登记政策,这有利于明确房地产权利发生变动时登记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做到有的放矢,为增强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政府管理的深刻变革。 对于房地产登记机关而言,利用互联网房地产登记信息也便利其管理和保存信息,减少事务性工作。

(三)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有必要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登记实践中,对于经常发生的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件的现象,需要专业的技术、方法和设备方能鉴定,登记机关并非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难以凭自身的技术力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有必要和公安等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借助专业部门的专业手段辅助登记工作。另外,对于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登记机关需要加强与出具证明文件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尽量做到资源共享、信息衔接,尤其是电子数据的统一和衔接,以便及时发现证明文件的真伪。

此外,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以便房地产登记机关能够知晓申请人的真实信息或者有关房产的真实信息,尽量避免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发生。总之,由于房地产登记的复杂性以及牵涉面的广阔性,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各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既有利于房地产登记工作,也有利于其他各部门的相关工作。

(作者:深圳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注释:

洪祖.略论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45

江必新.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件评注(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5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1

篇7

总理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ls目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台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lS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酞口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s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篇8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 月20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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