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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证明8篇

时间:2022-04-17 1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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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证明

篇1

摘要:河南省形势严峻,急需通过科学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及制度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生态文明;特殊性;策略

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转型,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传统的资源利用和环境管理方式已不适应人们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追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现代区域规划的新需求,生态文明建设是体现这一理念的必然选择。”[1]因此,认真分析河南生态省建设的复杂背景和将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规律,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河南生态文明建设特殊性

1.严峻的外部环境

环境问题正在国际化,“环境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环境因素已不仅是环境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诸方面,更是重大的外交问题。”[2]一些西方国家试图采用“环境殖民主义”、“环境侵略”等策略将本国的生态矛盾转嫁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摆出“气候霸权主义”姿态,以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为名,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以巩固并强化自己在全球经济政治秩序中的优势地位,从而达到制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发展,维持霸权地位的目的。我国在加快工业化进程中,出现了诸多生态问题。河南省在积极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把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作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手段过程中,不仅要面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累积的生态矛盾,还要承担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转嫁过来的生态问题。复杂的外部环境带来的双重压力影响到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也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难度。

2.复杂的内部环境

河南省产业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主要表现为高资源消耗型加工业比重偏大、服务业比重偏低。同时,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万元生产总值的水耗和能耗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超过国内平均水平,导致河南省长期累积的一些环境资源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总量的持续增加,污染物排放和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河南省环境承载力和资源支撑力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升高,他们不再满足吃饱穿暖的基本生活需要,开始以挑剔的心态面对生活质量、公共服务和政府管理。同时,环境问题与河南省经济社会转型期的许多问题相互穿插、相互强化,如果不及时疏导和处理,生态问题将有可能从局部管理问题上升为全局性大问题。比如,许多群众会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切入点放大社会中存在的某些不公正现象,从而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扩大化。

3.有限的政策环境

当前,河南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为增强经济社会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河南省政府采取各种政策积极推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由于公平正义正逐渐成为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支撑点,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两者之间,河南省政府的注意力正在逐渐向后者侧重。同时,日益加剧的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激化了国家间的竞争,在货币政策、国际贸易、汇率体系、国际产业分工等方面,中国还要考虑全球平衡问题。而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整体上看,河南省政府在制定生态建设政策时,必须在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民生就业、社会公平、国际资本、环境保护、世界贸易等多种因素中寻找平衡点。此外,随着市场化初期的资源红利、改革红利和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河南省要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仅采取防守型战略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进攻战略,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在此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被压缩,尤其是多重政策目标下生态建设问题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抬高河南省政府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政策门槛。尤其是从短期的经济效益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不具有优先性,某种程度上还与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矛盾。比如,短期经济利益、民生保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冲突。因此,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多重因素导致的政策框架下探求可行的发展路径。

4.紧张的资源环境

据《河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统计,由于人口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比较低,河南省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利用矛盾比较突出。一是河南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程度较高,目前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消耗67.1%、天然气储量消耗53.4%,铝土矿只够开采10年,而煤矿储采比更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河南省水资源缺乏,地域与年际分布不均衡。据统计,河南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5,已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占有1700立方米警戒红线。目前,许多地区地下水供水源已处于满负荷,甚至超采状态。三是河南省土地资源承载压力很重,目前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08公顷,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4。与之相对应当是,河南省的土地开发程度却很高,可供使用的后备土地资源,尤其是后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导致河南土地的人口承载压力日益增大,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制约力随之增加。四是河南省污染物排放强度总体上比较高,生态环境问题非常突出。从2009 年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看,河南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含农业源)排放量分别居全国第5位、第2位、第8位和第5位。五是河南省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20%以上地表水河段的水质被评定为劣质V类,全省轻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已占总面积的21%,由矿产开采引起的生态破坏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滞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河南省自然灾害频繁,由于地质、气象、生物、水文和人为活动导致的损失每年平均达30~40亿元,受灾最重的年份损失甚至高达80亿元以上。

二、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应对策略

1.科学评估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一是构建常态化的分析评估机制,深入开展分析和评估,对河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禀赋进行客观分析,对河南省各地区资源环境现状、问题与成因进行深入研究。针对河南省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针对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并对各地区的发展潜力进行合理、科学测算。二是对三条红线进行合理规划,合理设置河南省的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积极发挥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屏障。针对资源环境容量超负荷区域,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科学设置自然资源使用红线,有效控制矿产、土地、淡水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三是依托河南省各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河南省各地区的发展战略,对各地区资源环境各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以期将有限环境资源配置到最需要和最重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领域上,将有限的环境资源容量运用到最需要和最重要的行业和区域,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发展,达到时间上持续发展、空间上协调发展。

2.构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河南省政府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在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时,我们不仅需要考虑促进经济发展的硬性指标,还要把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工作成绩纳入到考核范围之内。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在考核评价中的比重,尝试实行具有差别化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完善政绩考核体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生态经济、生态保障、生态承载力、生态环境和生态发展等内容。一是生态经济指标,着眼于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等方面反映河南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状况,包括人均绿色GDP、单位土地面积GDP产值、循环经济比例、生态产业比重、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二是生态保障指标,主要从人民生活、社会保障、社会发展、社会安全等方面反映河南各地区市民生活质量、社会和谐及制度状况,包括社会保险覆盖率、养老保险覆盖率、环境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站总数。三是生态承载力指标,主要从资源消耗、人均资源占有、污染物排放程度、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反映河南各地区生态与资源承载力状况,包括单位GDP的能耗(电耗、水耗)、人均资源量(水、耕地、林地、矿产等)、清洁能源使用率、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四是生态环境指标,主要从资源禀赋、生态建设、环境质量等方面反映河南各地区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状况,包括煤炭、水等资源储量占全国比重、省会和中心城市全年API优良率、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旅游区环境达标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各类环境功能区达标率等。五是生态发展指标,主要从教育、经费投入、公众满意度、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等方面反映河南各地区生态文明发展的潜力及公共文化的状况,包括高层次人才的比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环保投资占GDP比重、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和社会安全指数等。

3.构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节约资源、推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专项立法。积极制定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河南省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状况,有效控制农用地膜和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养殖畜禽造成的污染,有效防控农村的水土流失、水污染、空气污染以及生活垃圾污染。因地制宜,加快研究和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完善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费制度。针对河南省资源税收、环境税收、碳税以及循环补贴、生态补偿、低碳补助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研究环境产权交易制度,健全林权、水权、地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产权制度。三是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河南省环境质量检测、生态功能检测、环境标准监管、产业准入监管和污染排放监控。完善生态建设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河南省各地区要及时空气质量、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河流水质等信息,进一步加大企业环保失信信息的共享力度,建立企业环保信用“黑名单”数据库。四是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研究和建立河南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未达到污染排放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区域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者,要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追根溯源,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推行严格的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大力弘扬生态文化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弘扬生态文化。“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新阶段, 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 它的持续发展动力源于积极成熟的公民意识。”[3]因此,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民生态意识。一是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化建设纳入河南文化强省建设的重大部署中深入推进,广泛开展“全国低碳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河南生态日”等生态文化活动。不断进行河南省环境脆弱、资源短缺的省情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节约每一粒粮、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每一滴水。二是在全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厉行节约,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引导和规范全省绿色产品的生产,进一步畅通全省绿色产品的流通渠道。不断扩大环保、节能、低碳的绿色产品消费理念,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采用价格等手段引导和调节城镇居民绿色出行、绿色居住。三是充分发挥人民大众的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在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重大环境政策及规划制定、环境地方立法等方面增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及时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执法和决策的民意基础,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通过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矛盾中达到和谐统一,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白杨,黄宇驰,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及其评估体系研究进展[N].生态学报,2011.31(20):6295.

[2]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35(1):4.

[3]卓越,赵蕾.加强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建设的思考[J].与现实,2007.3:106.

篇2

争做一名优秀技校生标兵

采煤二区副工长 周××

我叫周××,今年25岁,1998年7月毕业于××矿务局技工学校,现任采煤二区副工长。参加工作四年来,我热爱矿山,扎根采煤一线,任劳任怨,埋头实干,月月超额完成区队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到了安全无事故。由于工作突出,我先后被集团公司团委授予“技校生标兵”、“优秀青年班组长”等荣誉称号,我所在的班组连续三年被矿评为“五好班组”。下面我将我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

打铁先须自身硬

在我参加工作的第一天晚上,作为××矿曾经历任好几个采煤区队长的父亲告诉我:××,要做一名优秀的采煤工,不仅要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要有精湛的业务技术、娴熟的操作本领。从此,我将父亲的这句话牢牢地记在了心上。上班时我认真工作,虚心向老师傅们学习各种操作本领,细心研究各种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下班后,我专心致志地钻研采煤基础知识及煤矿安全知识;业余时间,别人看电视、打扑克,走出矿区到外面繁华的地方游玩,而我却坐在桌前写写画画、翻翻查查,有人不理解,说我是“书呆子”,正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痴劲使我工作不到1个月便掌握了打眼、挂粱、移溜、支柱、回柱等采煤工作面的操作要领。知道了在打眼时不要站在溜子上,挂粱时不要站在面前,回柱时首先要检查好顶板及周围的支护等等。工作第二个月便能和工友们结对干活了,区队领导为表扬我在现场吃苦能干、虚心好学的精神,当月在工资中奖励了我200元钱,此事在我们刚分的技校生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老师傅们也都说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这次的奖励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好工作的信心,于是下定决心,决不辜负区队领导对我的期望。在3402工作面回采煤柱时,由于四周都是采空区,顶板压力大,致使溜尾处顶板破碎回柱困难,天天因为溜尾回柱慢影响生产。我发现后主动向工长请战,要求天天在溜尾干活,并保证不影响生产,工长答应了我的请求,并鼓励我说只要保证安全不影响生产每天多给你加200分。此时老工人们却嘲笑我说:“小周,你逞什么能,才干几天,两个老工人干都完不成,看你干不好怎么交待?”这时的我可以说是有苦难言,只能暗下决心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总是第一个来到工作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运物料、茬道木、清渣子、改柱子、调钢梁,一会儿也不闲着,等其他工人来到工作面,我已经把质量整得好好的。放炮后,我先支护后清煤,没有因为顶板冒落影响生产,一个班下来,累得腰酸背痛,但我从不叫苦、发牢骚,而是圆满地完成了区队交办的工作任务,受到了区队领导、工长的多次表扬。老工人们都称赞我说:“你别看小周才干几天,干活还真行,以后还不能小看他!”

靠“四抓”当好兵头将尾

由于我工作认干,从不叫苦喊累,工作不到2年区里便安排我担任了副工长。此时我深知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自2000年11月我担任副工长以来,工作大胆负责,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工长“四抓”职能,带领全班职工奋力拼搏,争创一流,成为区队产量高、安全好的先进班,为区队2001年提前41天超额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精心组织抓安全。在工作实践中,我认识到:安全工作抓的好不好,工长是关键。为此,我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宁肯少出炭也要保安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每个班都在工作面跑跑转转,查找安全隐患,带头处理险情。2001年9月份的一天夜班,当时区队采的8403工作面临近撤面,面上顶板压力大。正在生产时,我听到顶板咔咔作响,想到很有可能是顶板来压,如不及时加强支护二合顶处就有冒顶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我立即指挥停止了生产,采取了二次注液加强支柱初撑力,加大支护密度,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等,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安全生产。同时,我抓安全不怕得罪人,敢于动真,制止“三违”不留情面,今年以来,我制止三违80多起。另外,我严格排查薄弱人员和特殊人物,做到宁可错排绝不漏排,对薄弱人员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他结对子,做到了有的放失,有效防止了在少数人身上出问题。

二是一丝不苟抓质量。我始终认为,质量是安全的保障,抓质量就是抓产量,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有一次,我上中班到点准备上井时,发现本班和上班施工接茬处有三节溜子移得不符合要求,影响了支柱迎山力和面直,当我让两名同志处理整改时,他们说:“咱们已经交完了班,何必那么认真,再说溜子移的不合格也不是咱一个班造成的。”我听了以后,首先对他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严厉批评,“越是积压遗留的问题,我们越要彻底解决”,说完,我便拿起注液枪改柱子、打移溜器,在我的带动下这两名同志赶紧支柱子、清煤粉,虽然晚上了一会井,但他们还是理解我的。三年来,我所在的班在集团公司、矿工程质量验收中达到了“时时验收、时时优良”,做到了“验收和不验一个样,静态和动态一个样”。

三是严格交班抓制度。现场交接班历来是项难度较大的工作,特别是个别职工对全员交接班认识不足,存有无所谓的思想。针对这一现象,我利用班前班后会反复向职工讲现场全员交接班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现场交接班制度,对违反制度的坚决按规定处理。有一次,一名工人不现场交接班就早早上了井。上井后,我没因他是自己的师傅而迁就,仍然按规定罚了师傅100分,并在班后会上进行了批评。事后同志们都说:“长平干起工作来六亲不认,连师傅都敢罚?是块工长的料。”每次接班,我总是第一个下井,对工作面的整体质量状况、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和各类隐患都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并提醒职工注意什么,从而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职工们常说:“跟着周工长干活安全上放心,经济上实惠”。

四是强化管理抓分配。我一直把经济分配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大事来抓,坚持把每班的工作量及得分情况、分配情况及时公开,做到一碗水端平、日清日毕,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奖罚,促进了班组安全生产任务的超额完成。班里的小王是出了名的刺头。有一次早班,开完收工会其它工人都回去了,他还在软磨硬泡要得分。针对这一情况,我苦口婆心进行说教,他见我都快七点多了,仍不做出让步,很快就象撒了气的皮球,愣是和我一块下了班。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情。

用真情去感化职工

作为一名工长,我在当好现场指挥员、战斗员的同时,还注重教育引导、关心帮助当班的职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变化情况,下班之后,我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到职工宿舍或家里走访谈心,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疙瘩,并对有困难的职工慷慨解囊,稳定其工作情绪。对在工作中经常违章的职工不是一罚了事,而是坚持以情感人,启发引导他们认识违章的危害性,自觉按章作业。我区有一名青工小李,平时干活挺卖力,可就是图省事怕麻烦,经常违章作业,多次参加了矿团委举办的“三违人员”学习班,被职工誉为“违章大王”。今年五月份他又违章回柱时,被我当场看见,我本想当场再对他进行处罚,后来又想,再罚他一次可能激化他违章的恶习。于是上井后,我买了几个小菜,主动到单身宿舍找他谈心,给他讲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利害关系,并以我矿前些年的事故及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痛苦教育他,使他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必性。从那以后,这名青工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时时处处按章作业、正规操作,成了班上的“安全标兵”。

篇3

2003年9月1日下午,一条全身黑色、四条腿淡黄色、双眼上有两淡黄圆斑的狗(俗称“四眼狗”)窜入某市织布厂车间内,将正在工作的周某咬伤。事发时,厂里的职工及周围群众将肇事狗打死,并将狗尸体存于事发现场,随后向派出所报案。当日,因狗的主人不明,派出所对狗的尸体拍照备案,并将其深埋。因吴某家饲养的狗与肇事狗特征相同,且于事发前已走失。

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因狗咬致伤所造成的损失。审理中,周某提供了数份证人证言,部分现场目击者证明了肇事狗与吴某家饲养的狗特征相同,几名吴某家邻居证明吴家的狗事发前走失及事发现场周围只有吴某饲养“四眼狗”的事实。吴某认为他所饲养的狗并没有咬人、亦未被打死,已于2004年1月28日晨回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证人陈某和袁某(系吴某亲戚)的证言。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被吴某饲养的狗咬伤的可能性远较其他外来“四眼狗”咬伤的可能性大得多。据此,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篇4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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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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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区县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云阳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面向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102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云阳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和各学科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符合《一览表》中的各项规定要求;

(四)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相同或相近,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

(五)在本简章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六)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取得,且其学历(学位)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七)自愿在云阳工作5年及以上,未达到5年服务年限的不得向县外流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免费师范生报名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免费师范生就业的相关规定。非重庆市生源的免费师范生需经生源所在省(市)教委和重庆市教委同意才能报考,且须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四、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时间安排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在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就业指导中心进行。

(二)报名程序

报名时间:2018年1月8日

报名地点: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就业指导中心

凡符合招聘对象和条件的人员,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填写并打印《云阳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 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到现场报名。报考者按相应学历层次及专业报考其中一个岗位(报名登记表上应填写招聘单位序号及报考岗位)。

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有: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岗位条件一览表”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③自荐书(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思想品德、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大学期间各科学习成绩、各类获奖证书、专业奖学金获得情况、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团及社会实践情况等内容)一份;④《报名登记表 》一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2:1。达不到实际开考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

招聘单位根据《简章》和《一览表》规定条件,依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全部进入专业技能测试,其中,符合报考条件人员超过指标1:5的比例且达到30人及以上的先进行笔试,(笔试内容为教育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再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采取上课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若某岗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超过指标1:5的比例且达到30人及以上,则该岗位的招考方式为先笔试,按各招聘岗位指标1:2的比例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未达到指标1:5的比例,则该岗位的招考方式采取先专业技能测试再面试的方式进行。

(四)专业技能测试。(2018年1月12日)

报考人员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音乐、体育、美术、舞蹈学科采取现场专业技能展示的方式,其余学科专业技能测试以上课的方式进行,上课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内容(现场抽取课题并现场备课),时间10分钟,分值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分者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五)面试。(2018年1月13日)

按各招聘岗位指标1:2比例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音乐、体育、美术、舞蹈和参加笔试的学科面试采用上课的方式,其余学科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间10分钟,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签约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科目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成绩及相关事项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签订就业协议人员,于考试考核结束后当天在测试地点公布,并于本次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云阳县教育委员会网站公布。

(七)岗位确定

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拟签约人选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若招考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均相同,以加试的方式确定,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招聘单位非单一学校的,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岗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各岗位确定的拟签约人员拟定于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在云阳县教委集中签订就业协议(同时上交由所在院校加盖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份作政审考察依据)。

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类别备选学校同一岗位考生中按招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

五、体检及考察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所有人员于2018年8月1日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奖惩、学习等情况)交云阳县教委人事科审查,审查合格人员于2018年8月2日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按体检有关要求集中统一体检。

体检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由云阳县人力社保局、招聘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体检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生成绩等有关事宜,登陆云阳县教育委员会网站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招聘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云阳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在2018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层次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以及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者,自动解除就业协议,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要求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或聘用资格,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员责任。

(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阳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email protected](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联系人及电话: 胡海 13996601127

附件:1.云阳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岗位条件一览表

2.云阳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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