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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总结8篇

时间:2022-12-28 04:23: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总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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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第20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X创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为开展好全州第20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结合县供销联社工作实际,我社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紧紧围绕“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创建活动”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主题,进一步优化民族团结工作氛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现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我们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从而推动XX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工作的发展,不断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结合我单位实际,及时组织召开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会议,并对我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一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二是积极借助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型媒体传达关于开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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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工作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体现的情况

1、重视有高度。民政上下层面,下到下属事业单位、窗口对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都十分重视,把该项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当中,都把该项工作作为民政一项重要任务来狠抓落实,同时健全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关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安排有力度。我局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机融入到各居委会、各社区、各下属事业单位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安排。在此基础上把民政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安排部署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与窗口单位的常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层层安排的良好格局

3、宣传有广度。各下属事业单位、各窗口单位深刻认识到在服务中体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有效强化将民族团结纳入创先争优范围的自觉性。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服务有亮度。本部门窗口单位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与常规工作紧密衔接,尽最大程度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满意的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深。个别地方、个别窗口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以至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该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务虚情况,同时也造成了“只做表面文章,只耍花拳绣腿”的不实问题

2、工作落实不到位。受服务水平所限,使有关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稳步实施,在一些地方或一些部门还存在一些障碍和瓶颈。

3、工作思路不开阔。综合而言,个别科室、个别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还存在创建思路狭隘不够开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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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掌握民政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开展情况、深入挖掘民政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典型经验、认真梳理本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县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我局专项调研组于5月22日-31日,深入各乡镇,采取听取汇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实地走访与归纳问题相结合、提炼亮点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等方式,对民政部门团结进步工作进行了调研。具体报告如下

一、民政工作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体现的情况

1、重视有高度。民政上下层面,下到下属事业单位、窗口对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都十分重视,把该项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当中,都把该项工作作为民政一项重要任务来狠抓落实,同时健全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关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安排有力度。我局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机融入到各居委会、各社区、各下属事业单位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安排。在此基础上把民政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安排部署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与窗口单位的常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层层安排的良好格局

3、宣传有广度。各下属事业单位、各窗口单位深刻认识到在服务中体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有效强化将民族团结纳入创先争优范围的自觉性。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服务有亮度。本部门窗口单位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与常规工作紧密衔接,尽最大程度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满意的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深。个别地方、个别窗口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以至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该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务虚情况,同时也造成了只做表面文章,只耍花拳绣腿的不实问题

2、工作落实不到位。受服务水平所限,使有关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稳步实施,在一些地方或一些部门还存在一些障碍和瓶颈。

3、工作思路不开阔。综合而言,个别科室、个别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还存在创建思路狭隘不够开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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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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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2

武定县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东北部,地处云南、四川两省的昆明、楚雄、凉山三州市交汇点,县域国土面积3322平方公里,全县辖11个乡镇 133个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1570个村民(社区居民)小组,总人口27.7万人。

武定县是全省28个协调民族关系重点县和63个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也是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3121工程”10个示范县之一。境内居住着汉、彝、傈僳、苗、傣、回、哈尼等20多种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5.3万人,占总人口的55.6%。原始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并存,非正常宗教影响较大,7种曾先后在县内流传,目前,少数骨干仍在暗中活动。历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不断探索成功经验。2013年,武定县被列入全省重点打造的十个民族团结示范县之一,获准实施《云南省楚雄州武定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规划(2013―2015)》和《武定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示范县实施方案》。本文从武定县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打造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的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述,目的是让武定县在“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的历史使命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武定县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积极探索求突破

武定县委、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工作。在历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武定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得以加强,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创新机制,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从2006年开始整合部门项目资金,每年实施2至3个民族团结示范村。2008年,多方争取和筹措扶持资金312万元,将发窝乡小石桥村列为特殊贫困地区民族团结示范创建试点村,开展全方位的软硬件建设,积累了成功的经验。2009年3月,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省、州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会议精神,正式提出创建民族团结示范县的目标,成立了民族团结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五入一帮扶”工作方法、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团结示范县创建活动。在2012年12月召开全县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命名并表彰了7个民族团结示范乡(镇)、20个民族团结示范行政村和33个民族团结示范自然村。

(二)科学规划谱新篇

2013年,武定县被省民委列入全省十个重点打造的民族团结示范县之一(3121工程)。武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成《云南省楚雄州武定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规划(2013―2015)》。该规划突出民族乡、山区民族村和贫困村三个开发重点,集中规划建设150个重点示范村,以点带面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三年之内在全县11个乡(镇)、72个村委会、150个少数民族聚(散)居自然村,实施特色产业发展、民族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进步与宗教和顺三大项目,总投资15535万元,其中:省级投资1000万元,州级投资1000万元,县级整合投资13535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同时编制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子项目实施方案,为系统、科学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整合资金齐推进

在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县的过程中,民宗、财政、发改、扶贫、交通、水务、农业、畜牧、林业、新农办等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密切配合,整合项目资金集中打造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2012年,整合部门资金380万元;2013年,整合部门资金规模达到3.3亿元,集中提升打造插甸、高桥、白路、猫街、发窝、环州、东坡等民族团结示范乡(镇)。逐步形成项目村组人人参与、各职能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项目促发展

2012年,中央、省、州扶持武定县民族发展项目23个(子项目41个),补助资金377.4万元,整合部门资金380万元,项目覆盖狮山镇、猫街镇、高桥镇、插甸乡、发窝乡、己衣乡、田心乡、东坡傣族乡、环州乡等9个乡镇,在村组公路(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经济林果、村容村貌整治、农村公益事业等领域推进实施,所有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013年度,全县共到位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项目21个,专项资金560万元;州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配套项目27个,补助资金333万元;省州扶持项目合计48个,补助资金合计893万元。截止2014年7月底,已竣工项目42个,完成省级专项和州级配套资金613万元,群众自筹318.5万元。建成一批诸如:发窝乡发窝村委会左、中梁子村间道路建设(40万元),东坡乡庄房村委会庄房村村间道路硬化(30万元),白路火把山文化广场建设(20万元),狮山镇麻栗棵苗族特色村寨建设(100万元)、旧城社区马豆沟特色旅游村建设(30万元)等群众积极性高、工程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的项目村组。

2014年,省下达给武定县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11个项目,专项资金400万元;州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配套项目15个,补助资金400万元;省州扶持项目合计26个,补助资金合计800万元。目前项目资金已下达到项目村组(单位),正在陆续启动实施中。大批示范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项目村组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后劲。

(五)抓实宣传促和谐

在抓好项目带动的同时,投入500余万元资金新建和完善了230个村组活动场所,打牢农村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基础。结合创建“彝州先锋走廊”,探索了一条“把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为党员,把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培养为村组干部,把优秀村组干部培养为党支部书记”的村级班子建设的成功路子。紧紧围绕民族宗教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通过坚持硬件、软件“两手抓,两促进”,示范村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有效推动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

二、武定县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武定县在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项目实施及监管上还有差距

至2014年7月底,由于进村公路施工、用地审批未完成等因素影响,加之部分乡镇宗教专干空缺,项目监管不到位,2013年还有6个项目专项资金280万元的项目尚未实施,分别是:高桥镇小河村委会木衣拉村项目(30万元),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新建组项目(30万元),白路乡农特产品市场交易中心建设项目(100万元),插甸乡插甸彝族特色村寨建设试点项目(100万元),狮山镇古柏村委会平头山村文化室建设项目(10万元),少数民族农业科技实用培训项目(10万元)。

(二)部门资金整合依然不够

纳入《云南省楚雄州武定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规划(2013―2015)》的项目村组,大多地处偏远,贫困程度深,基础设施薄弱,特别在交通、水电等方面问题较多,建设成本高、难度大,数十万元资金投进去,也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另一方面,一些部门认识上还有差距,部门资金整合的力度依然不够。

(三)项目区产业单一,发展后劲乏力

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项目村组的产业发展以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高原特色农业尚未形成规模,产业化发展尚存较大差距。一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项目村组大多山高坡陡,农田(地)零散,水利条件差,基本无机耕条件;二是资源优势转变成为经济优势难度大;三是缺乏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带动;四是绝大部分中青年劳动力都选择外出打工,农村只留下老人和小孩,农业产业化缺乏劳动力支撑。

(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一是母语、服饰等民族文化危机日益加剧。由于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不会讲本民族语言、不愿穿本民族服装的青年人逐渐增多,使得处于脆弱状态的民族传统文化趋于濒危状态;二是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一些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未能得到及时抢救;三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部分民族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制作和民风习俗难以传承和保护,许多独门技艺面临失传的危险。

(五)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

一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当,会影响民族团结甚至酿成冲突;二是外来传教人员较难监控,渗透无孔不入。如教堂建盖,上级补助资金少,外来传教人员就以捐钱建教堂为名进入传教渗透,笼络信众;三是在一些地区组织用小恩小惠蛊惑群众,传播,危害家庭和社会;四是维稳信息情报人员无报酬,缺乏工作经费,综治维稳的压力较大;五是部分地区土地、山林、矿产资源纠纷时有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打造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的措施

(一)抢抓机遇,整合资金,加大项目实施力度

紧紧抓住武定县作为全省10个民族团结示范县之一、乌蒙山片区开发、乌东德电站建设、滇中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争取政策和项目支持,总结成功经验,加大项目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省级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项目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最大限度整合项目资金,合力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县建设;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民族宗教专干,加强项目监管,高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优化结构,培植特色产业,增强发展后劲

依托气候、资源优势,发挥山区潜力,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一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高山反季蔬菜、早青豌豆、中药材和核桃为主的特色种植业培强做大;二是积极发展以武定壮鸡、黑山羊为主的特色养殖业;三是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促进特色种养殖业规模化发展;四是千方百计引进和扶持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种养殖业产业化发展。

(三)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包括母语服饰、民族歌舞、民俗风情和民间艺术等。一是要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和引导,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二是在民族文化的研究、宣传、保护上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三是通过挖掘优秀文化底蕴,办好民族传统节日,充分展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现以发展促进保护,在保护中获得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增加投入,抵御外来渗透,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要尊重和保护好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加大教堂建设的财政补助力度,杜绝外来传教人员的可乘之机;三是适时排查和解决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加强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维稳防控工作,确保武定县民族团结、宗教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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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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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1一、 活动背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年广西“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xxx〕3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壮族三月三”节日前后的校园文化氛围、文化活动及民族团结,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该活动方案。

二、 活动主题:“弘扬民族文化,展示八桂风采”

三、 活动时间:xxx年3月1日---4月30日

四、 活动内容

我校将以“壮族三月三”为契机,结合我校实际,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民族文化教育过活动,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拓展民族文化视野,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丰富校园民族文化生活,激发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自信,提升师生民族文化素养。促进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

五、 活动形式以及安排

(一) 宣传、筹备阶段(3月1日至4月4日前)

1.方案制定、发放负责人:胡xx

xxx年3月份开展以“壮族三月三”主题进行旗下教育活动。负责:团委落实:黄xx

2.全校各个班级在“三月三”放假前开展主题班会课,在本班宣传“壮族三月三”基础知识、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民族团结团结进步创建,积极营造班级校园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

负责:各年级领导、班主任落实:黄xx

3.在“三月三”放假之前,举办以“壮族”为主题的体现壮族特色的手抄报评比活动。引导各个班级挖掘壮族人民的文化特色(语言、音乐、戏曲、绘画、雕塑、舞蹈、建筑、服饰、习俗、节日等)

负责:各年级领导、班主任落实:胡xx

(二)举办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文艺活动

1.举办我校第一届民歌合唱节,民歌合唱节选唱曲目以中国民族传统民歌为主,通过咏唱中国传统民歌,弘扬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不断丰富校园民族文化氛围,让学生在中国传统民歌中感受中国民族艺术的魅力,提升我校师生民族文化修养。民歌合唱节比赛所唱曲目由各班选定,交由年级汇总报音乐组审核。各年级预赛在清明节前结束,并将参加学校决赛名单上报德育处。名额分配:高一加“2+4部”初一、初二共9个班级、高二加“2+4部”初三共8个班级晋级学校决赛。决赛时间定于xxx年4月份(“三月三”放假前)

(三)举办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摄影艺术展。

广西20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2为开展好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年广西“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xxx〕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xxx年“壮族三月三”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发展”。

二、活动时间

xxx年4月1日-4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壮族三月三”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举行“壮族三月三”活动新闻会,适时公布全市节庆活动日程安排信息,组织各级主流媒体、网站对“壮族三月三”系列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专门集中报道宣传,提高“壮族三月三”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二)组织“壮族三月三”进校园活动。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配合,以“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集中开展历史文化和民族团结、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拓展民族文化视野,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丰富校园民族文化生活,激发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自信,提升师生民族文化素养,促进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

(三)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市民宗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开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各民族人士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知名人士、知识分子活动。各县(市、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成果。

(四)组织“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活动。市文化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开展体现“壮族三月三”文化特色的原创文艺节目。市级开展“三月三”歌节,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专题活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山歌对唱,原生态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演出等大众文化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促进“壮族三月三”民俗文化蓬勃发展。

(五)组织“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旅游活动。市旅发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在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举办以歌舞表演、民族风情表演、民族特色美食、土特产展销等内容的“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的深度发展,创建民俗文化旅游品牌。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政府主导、社会主办、群众主体、文化主流的原则开展好各项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安排,根据当地特点和各族群众需要,进一步细化活动安排,尽早启动各项筹备工作。

(二)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紧扣活动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创新,认真做好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的各项工作,力争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质量、办出效果,努力打造“壮族三月三”活动品牌。

(三)做好防范,确保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对规模大、参加人员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对可能产生问题的环节要仔细排查,做好应急机制和预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营造欢乐祥和、团结和谐的节日气氛。

(四)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确保节日风清气正。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实施办法,守纪律、讲规矩,始终保持防范和惩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防止出现违反纪律的现象。

五、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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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1为开展好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年广西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xxx〕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xxx年壮族三月三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发展。

二、活动时间

xxx年4月1日-4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壮族三月三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举行壮族三月三活动新闻会,适时公布全市节庆活动日程安排信息,组织各级主流媒体、网站对壮族三月三系列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专门集中报道宣传,提高壮族三月三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二)组织壮族三月三进校园活动。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配合,以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集中开展历史文化和民族团结、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拓展民族文化视野,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丰富校园民族文化生活,激发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自信,提升师生民族文化素养,促进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

(三)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市民宗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各民族人士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知名人士、知识分子活动。各县(市、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成果。

(四)组织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活动。市文化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展体现壮族三月三文化特色的原创文艺节目。市级开展三月三歌节,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专题活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山歌对唱,原生态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演出等大众文化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促进壮族三月三民俗文化蓬勃发展。

(五)组织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旅游活动。市旅发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在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举办以歌舞表演、民族风情表演、民族特色美食、土特产展销等内容的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的深度发展,创建民俗文化旅游品牌。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政府主导、社会主办、群众主体、文化主流的原则开展好各项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安排,根据当地特点和各族群众需要,进一步细化活动安排,尽早启动各项筹备工作。

(二)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紧扣活动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创新,认真做好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的各项工作,力争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质量、办出效果,努力打造壮族三月三活动品牌。

(三)做好防范,确保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对规模大、参加人员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对可能产生问题的环节要仔细排查,做好应急机制和预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营造欢乐祥和、团结和谐的节日气氛。

(四)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确保节日风清气正。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实施办法,守纪律、讲规矩,始终保持防范和惩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防止出现违反纪律的现象。

五、有关事项

(一)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活动内容,研究制定有关活动实施方案(含活动项目表)于xxx年3月10日前报市民宗委(电话:xxxx,传真:xxxx;邮箱:xxxxxxxxxxxxxx)汇总,以便集中上报。

(二)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从活动安排、实际情况、新闻报道、社会效果、成绩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xxx年4月28日前报送市民宗委,由市民宗委汇总上报。

20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2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x号),为开展好xxx年壮族三月三活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活跃节日气氛,打造xx壮族三月三文化品牌,提高xx县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我县各民族间的团结和谐,制定壮族三月三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民族文化,展示xx风采。

二、活动时间

xxx年4月1至30日。

三、重点活动安排

(一)组织开展壮族三月三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浓厚节日氛围。县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级媒体、网站对我县壮族三月三活动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在全县营造出喜庆、欢乐、祥和、幸福、团圆、红火的节日氛围。让各族群众共同分享节日盛宴,进一步提高xx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牵头协调部门:县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组织壮族三月三进校园活动。

1.充分利用多种宣传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鼓励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校园黑板报、宣传展板、宣传海报、宣传标语、电子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等多种媒介和平台大力宣传壮族传统文化和民族风俗,以其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让广大师生了解民族的传统文化,增进民族感情,为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做出贡献。

2.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开展主题教育。全县学校结合思品、科学、语文、艺术等学科课程以及利用主题班会课,强化民族常识教育。让学生了解壮族的构成,地域分布特点,及其在民族艺术、发展等方面的特色和成就,同时也深入了解各民族对祖国大家庭发展所做的巨大贡献,让民族教育走进课堂。

牵头协调部门:县教育局

配合部门:县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

(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1.举行xx县xxx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2.召开一次全县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座谈会,做好沟通协调和联谊工作。

3.配合xx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讲活动。

4.大力宣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宣扬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跟踪报道各地、各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

县民族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壮族三月三节日期间统一开展以下活动:

(1)制作悬挂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标语横幅。

(2)制作、更新一批民族团结宣传专栏板报。

(3)结合各部门实际,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一批好事实事。

牵头协调部门:县民族宗教局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组织举办xxxxx市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体验节。

与xx市民宗委联合在xx县凤山镇对河村塘进屯融江河边及蚂拐洲上举办xxxxx市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体验节,通过开幕式文艺演出、民族体育体验,民俗文化抬阁巡游、传统美食展示、民族团结摄影展等多种形式,让群众感受到浓郁的民族风情,营造各族群众民族团结、共享中国梦的热烈氛围,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各族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传统壮族三月三民族节日。

牵头协调部门:县民族宗教局

配合部门:县各有关部门、凤山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组织举办巧手绘出三月三少儿绘画比赛及展示活动、龙舟赛、拔河赛及三人板鞋、背篓绣球、高杆绣球、竹竿舞等民族传统体育体验活动。

牵头协调部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配合部门:县各有关单位

(六)组织壮族三月三山歌会及农村文艺演出。

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形式多样的壮族三月三壮欢赛、山歌会、歌圩节及农民文艺演出等民族文化活动。

牵头协调:各乡镇

配合部门:县各有关单位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主办、群众主体、文化主流的原则开展好各项活动,要加强对壮族三月三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策划,统筹安排,结合当地特点和群众需要,精心组织开展活动。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牵头协调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围绕活动内容,研究制定有关活动实施方案(含活动项目表)。

(三)做好防范,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针对壮族三月三活动情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应急措施,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计划周密,工作细致,防患于未然,确保壮族三月三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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