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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民事纠纷解决 法院调停 诉调对接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韩国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除了民事诉讼以外还设置了调停、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调停制度在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在对韩国法院调停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韩国法院调停制度的突出特色,进而探求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韩国法院调停制度及其相关法律
韩国于1990年1月13日制定了《民事调停法》,同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民事调停法》制定之前有关调停制度零散规定于《土地房屋租借法》、《小额案件审判法》等法律之中。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多,调停制度缺乏统一性的弊端逐渐暴露,为了发挥调停制度的效能,迅速终局地解决民事纠纷,韩国制定了独立的《民事调停法》。该法从制定之初到现在,已进行了10余次修改,现行法律条文共4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调停的范围、管辖法院、调停机构、调停程序、调停的效力及替代调停裁定等内容,为民事调停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韩国法院调停制度的内容
(一)调停主体
韩国《民事调停法》第7条规定,调停案件由调停法官处理,调停法官可自行调停,也可交由常任调停委员或调停委员会调停。由此可见,韩国的法院调停主体包括调停法官、常任调停委员、调停委员会和受理诉讼案件的法官。
通常调停法官和受理案件的法官常作为调停主体调停民事案件。调停法官是法院从本院法官中选任的专门负责民事案件调停工作的法官,其不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专司调停工作。而受理案件的法官作为审判程序的主导者,在发现案件适宜调停之时可以依职权启动调停程序,对案件进行调停。
常任调停委员和普通的调停委员均是法院从外部聘请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 在提高准入标准的同时,法律赋予常任调停员相当高的权限,即常任调停委员在进行调停工作时,其权限与调停法官相同(《民事调停法》第7条第4项)。
调停委员会是专门为处理调停案件而临时组成的调停组织。根据《民事调停法》第8条的规定,调停委员会由一名调停长和两名以上的调停委员组成。调停长由调停法官或常任调停委员或受理案件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等担任。
(二)调停程序的启动
法院调停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调停和受理诉讼案件的法官交付调停。当事人申请调停又被称为韩国的“诉前调停”。 即在民事纠纷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之前,先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停,通过法院调停程序加以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申请调停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当事人口头申请时,法院事务官需要按照当事人申请的内容制作调停申请书(《民事调停法》第5条)。对于诉讼系属中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案件适合调停的,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启动调停程序。 启动调停程序后,受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己直接进行调停,也可以交付调停法官或常任调停委员进行调停。
(三)调停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申请调停的,调停法官应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并通知调停期日。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调停的,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日便定为调停期日,法院应当立即予以调停(同法第15条)。法院无法通知当事人调停期日的,依职权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调停申请(同法第25条)。当事人申请调停时需要交纳手续费,按照《民事调停规则》的规定,手续费按诉讼费用的五分之一交纳。当事人不交纳手续费,并在接到法院敦促交费命令后仍不交纳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调停申请(同法第25条)。受理诉讼案件的法官在启动调停程序后,需要中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若调停成功,则将诉讼案件按当事人撤诉处理(《民事调停规则》第4条)。调停一般在法院专门的调停室进行,但也可以在法官办公室或法庭进行。与诉讼不同,《民事调停规则》第6条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可以由人出席调停,原则上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出席。调停过程一般按照听取陈述、事实及证据调查、提示调停方案、说服当事人、制作调停笔录等顺序进行。
(四)替代调停裁定
《民事调停法》第30条规定,调停法官认为当事人间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认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适当的,无特殊情况,应当依职权参酌当事人间的利益,在不违背申请人申请趣旨的范围内作出裁定,以公平处理案件。对被申请人在调停期日不出席的,调停法官也可以作出类似的裁定(同法第32条)。韩国法上称这种裁定为“替代调停裁定”。 替代调停裁定作出后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了当事人在收到替代调停裁定书后两周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法第34条第1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的,替代调停裁定才发生效力,其效力同于裁判上和解的效力,即发生确定判决的效力(同法第34条第4项、民诉法第220条)。异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一经提出,调停程序即告终结,调停程序自动回转到诉讼程序。而对于起初没有提起诉讼,仅申请调停的当事人来说,视其从申请调停之时提起了诉讼(同法第36条)。
(五)法院调停的终结
当事人达成调停协议并记入调停笔录后调停即告成立,调停程序至此终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法院作出的替代调停裁定没有提出异议的,替代调停裁定生效,调停程序终结。由于当事人达成的调停协议和生效的替代调停裁定具有确定判决的效力,因此,若一方当事人未按调停协议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申请强制执行。
调停法官认为当事人间无法达成调停协议,或者认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适当的,并且有理由不作出替代调停裁定的,可以以调停不成立而终结调停程序(同法第27条)。当事人在调停程序终结前也可以撤回调停申请,调停申请一经撤回,调停程序即告终结。调停法官在调停的过程中认为案件不适合调停,或者认为当事人申请调停的目的不正当的,可以作出不予调停的裁定终结调停程序(同法第6条)。
三、韩国法院调停的制度特色评析
通过对韩国法院调停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韩国的法院调停制度是附设在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该制度具有明显的诉调对接因素,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调对接有着明显的不同,该制度独具其特色。
首先,就韩国法院调停的性质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准司法性质。从调停程序的启动到作出替代调停裁定,再到调停程序的终结,法院的司法权都在积极地发挥着作用。法官在调停程序中扮演着调停人的角色,依照民事调停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法官可以依法启动调停程序,可以裁定将诉讼中的案件交付调停,也可以在调停程序中作出替代调停裁定,还可以将调停中的案件回转到诉讼程序。可见,法院的司法权在调停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保证程序正常运行的同时,增强了调停程序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增加了人们对调停程序的信赖度,促使人们通过调停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其次,法院调停的强制性因素。韩国法院调停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素,例如调停程序的启动,若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停的,法院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启动调停程序,而对方当事人则必须出席调停,否则在调停法官作出替代调停裁定后两周内不提起异议的话,调停即发生确定判决的效力。同样,在诉讼程序中,受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案件适合调停的,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自行裁定将案件转入调停程序。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做出替代调停裁定,对纠纷进行强制调停。笔者认为,韩国法院调停制度的强制性并不是为了强迫当事人调停,相反,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选择途径。虽然替代调停裁定形式上具有强制性,但是,裁定的生效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以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裁定进行否决时,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停方案(形式上体现为裁定)达成了默示的合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自然得到了解决。因此,可以说法院调停的强制性因素促进了纠纷的迅速化解,同时强化了调停制度的功能。
再次,实现了调停与诉讼程序的迅速转换。调停程序因调停不成立等情形终结的,诉讼程序将发生自行回转的效果。韩国旧民事调停法(1990年制定)规定,只有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才可以于调停不成立时将案件回转诉讼程序。而现行民事调停法则扩大了诉调对接的范围,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调停的案件,自调停不成立或裁定不予调停或对替代调停裁定之异议申请失效时起,视为自申请调停时起提起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调停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避免了诉讼与调停程序转换所不必要的时间浪费,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使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最后,常任调停委员作用显著。2009年韩国设立常任调停委员制度后,常任调停委员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减轻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由于常任调停委员的选任条件十分苛刻,选任出的常任调停员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在调停工作中能够利用法学功底和专业知识负责任地处理调停案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人的权限。
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并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低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人的权限。
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并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低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关键词:现代物资管理;煤矸石;电厂管理;采煤作业;信息管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也越来越完善,因此现代化的物资信息管理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的物资管理当中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手段,可以对工作效率进行有效的提升,物资管理的水平对于整个煤矸石电厂的生产管理水平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手段,可以使得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方面达到充足的供应,从而对库存起到优化的效果,最终提升经济效益。
1煤矸石电厂存在的问题
1.1设备问题
对于煤矸石电厂的设备问题,在煤矸石电厂当中,设备运行对于经济效益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日常的运作管理当中进行各项措施的管理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传统的煤矸石电厂的管理当中,设备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并且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在管理方面只能利用人工的方式来对电厂内部的设备进行调试和维护。除此之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是相对较低的,对于煤矸石电厂的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1.2技术问题
在煤矸石电厂当中,许多新兴的技术没有进行全面科学的掌握和引进,因此对于电厂的职工在操作方面也就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力。另外,在机械设备方面,工作时间是在不断增长的状态当中的,如果其中的新技术在设计阶段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现技术不足或者问题不断的现象,就可以对电厂的整体经济效益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法特别多的情况下,在进行技术方面的改造时,给具体的方案确定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从而导致了实际效果和作用在煤矸石电厂中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制约了煤矸石电厂的发展。
1.3燃料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洗煤技术越来越先进,在技术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与此同时,在煤矸石电厂当中所需要的发热量和使用量也就需要不断增加,但是煤矸石电厂的发热量和使用量在不断下降,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因此只能利用较高热值的燃料来满足需求,在无形之中提升了煤矸石电厂的燃料费的成本。
2煤矸石综合利用现状
2.1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利用煤矸石所制造生产出的建筑产品具有重量轻、强度高、吸水率小、化学稳定性能好的优点。同时煤矸石还可以释放出一定的热量,来充分代替燃料,减少水泥在生产过程当中所消耗的能耗。在利用煤矸石生产轻骨料的工艺当中,可以分成两个类别,分别是利用烧结剂来进行生产烧结的煤矸石大多为孔烧结料,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回转窑来生产膨胀性的煤矸石陶粒。
2.2煤矸石筑路和回填
煤矸石材料具有良好的抗风雨的侵蚀性能,我国利用煤矸石材料来进行筑路的情况是不多的。但是利用煤矸石材料来作为塌陷区复垦的填充材料,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2.3煤矸石的附加值利用
在现代生产当中,煤矸石生产是具有相当高的附加值的,利用煤矸石附加值产品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比如提取生产化工产品、生产增白和超细高岭土、岩棉以及其制品等,都已经得到了相当快速的发展。并且以煤矸石为载体的生产有机复合肥料和微生物有机肥料,在改良土壤的方面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除此之外,还可以从煤矸石当中进行黄铁矿以及稀有元素的提取。
3煤矸石电厂的需求分析
在现代的电子仓储管理当中,和一般的物流仓储企业管理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电力企业当中,属于技术密集型和资产密集型的企业。在企业当中的设备数量是相对较多并且种类较多的,自动化的程度也相对较高。在此种情况下,在仓储管理方面就出现了一定的难度。在现阶段的煤矸石电厂的仓储管理模式当中,主要利用手工管理和计算机办公处理软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协同工作,利用此种方式存在着相当多的弊端和不足,集中体现在对库存的盘点时间过长、产品种类多造成了记录的失误现象、获取产品以及库存数据的不及时以及物资的损耗情况不能进行跟踪等。因此就需要全面提升煤矸石电厂企业的整体库房的管理水平,建立起物资仓储信息管理系统。
4现代物资管理在煤矸石电厂的具体应用
4.1现代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又被称为MIS系统,是以我国电厂物资方面的管理为特点进行发明创造的,集单据管理、库存管理、计划管理等多方面的功能模块,突出体现了通用性、安全性、操作性的快捷便利,可以在煤矸石电厂的内部局域网内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模块,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益。
4.2系统特点
该系统具有相对灵活的结构体系、动态的管理流程控制、严密的权限设置、统一的单据流水高生成机制、良好的界面风格等优点。在整套系统当中,都是在物资编码和物资价格体系的基础上来实现物资管理的。在物资管理的业务处理过程中会出现物流和资金方面有机结合分离的情况,从而实现从计划到出库的全部过程的自动化和数据封闭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在整套系统当中,利用工作流程的机制来把每一个阶段的业务环节在计算机上进行良好的体现,根据用户的业务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提醒,对于在此过程当中的所有单据都会实现无纸化的管理模式,以此来解决部门管理散乱的现象,有效提升办事效率。除此之外,在用户的权限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角色限制,其中包括各种单据的操作权限、业务流程的处理权限、功能模块等权限的操作,将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进行角色授权之后,就可以对相应的业务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仓库部分的入库和出库现象。在整套系统当中,单据流水号都是随机生成的,采用统一的配置和编码,在末尾加以随机生成的流水号来进行区别,从而保证单据的正确性和连续性。
4.3主要业务
4.3.1物资计划管理,在这个业务当中,是为了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所需要用到用料以及企业的正常运作方面来进行管理的,利用对物资计划方面的管理,可以对成本和核算方面实现良好的控制。也就是说在煤矸石电厂的每一个部门当中都需要对本部门的物资用料进行计划,并且提交计划申请书,在提交之后需要等到各级领导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执行。与此同时如果库存的数量出现不够的情况下,就需要对相对应的采购计划进行制定,以此来对每一个部门的用料情况进行及时通知。4.3.2物资的采购管理,在煤矸石电厂的库存当中如果出现某种物资数量不足的现象,就会导致对于企业的生产要求不能进行全方位的满足。在此种情况之下,就需要对缺乏的物资进行相对应的采购。应该先制定出相对应的采购计划,对每一种物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在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之后,就可以由煤矸石电厂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专员来进行物资方面的采购。4.3.3对物资的使用管理,对于企业当中现有的物资,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物资的使用价值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从而提升整个物资管理的劳动生产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在这个过程当中,主要由各部门在日常生产当中对于物资的使用、物资方面的领用、查询功能等。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煤矸石电厂的物资进行日常的管理与登记,其中包括物资综合信息的管理,台账的管理,物资方面的转移、合并、停用,临时物资调用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有效实现。4.3.4可以对物资的库存进行相关管理,在煤矸石电厂当中利用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企业库存的物资数量、型号以及规格进行日常的管理,以此来充分满足电厂对物资方面的日常需求,从而在可以实现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的同时,也是财务监督手段得到充分实现的有力手段,可以说属于整个物资管理业务方面的基础核心部分。4.3.5可以实现对物资的资金进行相对应的管理,集中体现在企业物资财务方面的管理,比如采购发票等方面的管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物资管理在煤矸石电厂进行启动运行之后,可以对传统的人工物资管理所产生的弊端进行充分的化解,使得煤矸石电厂的物资管理水平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在保证物资供应的充足的基础上,还很大程度地优化了库存结构,使得煤矸石电厂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在今后的应用过程当中,应该进行不断完善,以此来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宋人杰,李佳佳,杨灵敏.PDA在电厂物资仓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
[2]王小霞,李秀红.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在小浪底电厂的应用[J].电子制作,2013,(5).
[3]宋建军.推进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对策建议[J].中国煤田地质,2006,(2).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项目概况 3
1.1 项目名称 3
1.2 项目建设单位 3
1.3 项目性质 3
1.4 项目建设地点 3
1.5 项目联系人 3
1.6 项目投资概算 3
1.7 项目建设规模及时间 3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市场预测 4
2.1 项目的提出 4
2.2 项目的可行性 4
2.3 项目的必要性 6
2.4 项目市场分析 9
第三章 项目建设分析 13
3.1 项目选址 13
3.2 项目所在地经济与社会环境 13
3.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15
3.4 项目总平面布置 16
3.5 项目建设方案 18
3.6 项目公用设施方案 20
3.7 项目建设进度分析 24
第四章 项目生产技术方案分析 25
4.1 项目技术方案 25
4.2 项目设备选型 27
第五章 节能方案及分析 35
5.1 节能技术概述 35
5.2 项目节能方案 35
5.3 项目节能管理方案 45
第六章 环境与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分析 47
6.1 环境保护 47
6.2 劳动安全卫生 50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54
7.1 项目建设单位分析 54
7.2 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 54
7.3 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54
第八章 项目投资与招投标方案 56
8.1 投资估算编制范围 56
8.2 估算依据 56
8.3 投资估算 56
8.4 项目流动资金估算 56
8.5 总投资 57
8.6 资金筹措 57
8.7 项目招投标 57
第九章 项目财务分析 62
9.1 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62
9.2 项目成本估算 62
9.3 项目税金计算 63
9.4 项目利润及利润率计算 64
第十章 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 65
10.1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65
10.2 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65
10.3 项目风险分析 65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69
11.1 结论 69
11.2 建议 69
前 言
1、项目备案报告书的定义
项目备案报告书(又称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是项目单位就新建、扩建事项向发改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书面申请文件;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一般在项目早期,由于项目条件还不够成熟,仅有规划意见书,对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还不明晰,市政、环保、交通等专业咨询意见尚未办理。项目备案报告书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也比较粗,投资误差为±30%左右。
2、项目备案报告书主要用途
项目备案报告书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为推动某个项目上马,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专门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
1) 作为项目拟建主体上报审批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
2) 作为项目批复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3) 作为项目的投资设想变为现实的投资建议的依据;
4) 作为项目发展周期初始阶段基本情况汇总的依据。
3、项目备案报告书研究内容
项目备案报告书研究内容包括进行市场调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项目产品的市场、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技术和设备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分析,并对主要原材料的需求量、投资估算、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估算。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
1.2 项目建设单位
宣城合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项目性质
新建(投资管理类别:备案)
1.4 项目建设地点
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
1.5 项目联系人
潘公富(138 6539 0131)
1.6 项目投资概算
2000万元,其中土地购置费用110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
1.7 项目建设规模及时间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234平方米,建设生产厂房1500平方米(轻钢结构,檐高8.0米)、办公楼300平方米(2F)。
项目购置烘干设备、热料筛分机、分级筛分机、破碎机、碾磨机等设备形成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能力。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市场预测
2.1 项目的提出
我国传统的建筑砂浆是采用水泥与砂子加水现场搅拌而成的建筑材料、施工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干粉产品是将按质量要求选备的骨料(如砂子,石灰石)等,经预处理(破碎,烘干,筛选)后加上定量的胶结材(水泥,石膏)和微量高科技添加剂,有时还要颜料,按经验科学配方加工而成的均匀粉状混合物。就像日常生活中的速溶咖啡一样与水混合立即可以使用,工业化生产中的最大特点是质量稳定。针对不同的用途,我们可以通过复合配方,配制出适合多种不同用途的建筑干粉。为了谋求发展、扩大再生产、延伸企业的产业链,建设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
拟建规模为30万吨/年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公司将充分利用先进的运行机制、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高水平的技术管理及销售队伍、完善的营销网络实现干粉预拌砂浆的商品化生产,推动宣城市干粉预拌砂浆的发展。
2.2 项目的可行性
和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干粉砂浆具有如下众多优点:
1)品质优异:干粉砂浆由专业生产厂按照科学的配方,通过精确的计量,大规模自动化生产,搅拌均匀度高,原材料严格筛选、监控,质量可靠且稳定,彻底解决了现场“计量过磅难”的通病,故不论是砌筑砂浆还是粉刷、地面砂浆,其早期和后期强度均远远大于现场自拌的砂浆强度,有的甚至高出几倍,富余安全度大大提高,且克服了自拌砂浆时整体强度离散性大的老大难问题,有利于确保整个工程质量的提高。
2)品种丰富:商品砂浆的生产配方可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在实验室试验,通过调整配方中微量的添加剂,可大大改变商品砂浆的性能,并可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商品砂浆种类,以满足建筑发展对高质量新型建材的需求。
3)施工性能良好:由于砂浆中掺和了以往现场无法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如砂浆稠化粉等,取消了石灰膏等气硬性材料,使得砂浆的稠度比较稳定,收缩小、粘结度增加,有利于强度发展。不论是在砌筑,还是抹灰施工操作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均一致反映使用方便、操作省力、节省时间。
4)使用方便,文明施工:以往现场自拌砂浆,一般黄砂的储存量至少要考虑3-5天的用量,约50㎡以上。而商品砂浆是随用随进,当天用完,故仅需原砂堆场的1/3-1/2面积(已考虑各种规格分仓堆放)。同时,干粉砂浆是袋装或罐装,湿拌砂浆是湿料,采用仓、池堆放,比散堆黄砂清洁、整齐,更便于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堆积大量的各种原材料,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在大中城市的建筑翻新改造工程中,可以解决因交通拥挤、现场狭窄造成的许多问题。
5)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的粉尘污染和噪音,绿色环保:在城市工程建设中,产生的三大粉尘污染主要是①基础土方挖运;②现场砼、砂浆搅拌;③砂石、水泥驳运等。现在,渣土管理正在逐步加强,砼也基本实现了商品化集中搅拌,如果整个宣城市能全面推行商品砂浆的话,那么施工现场基本可减少干散砂石、水泥现场用量的90%以上。不但现场筛选黄砂产生的粉尘没有了,水泥搬运、拆包、搅拌时粉尘飞扬也大大减少了,连大量砂石、水泥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干料运输滴漏、粉尘污染也能有效控制了。这将大大提高城市道路环境和空气质量,使城市的精神面貌并不会因市政改造新一轮的发展而增加污染。另外,现场砂浆搅拌机露天作业的噪音源也可彻底消灭。特别是以往一些陈旧砂浆机在夜间加班作业时的“叽叽”声常引起与周围居民的噪声纠纷,始终较难协调、解决。部分产品可以将粉煤灰等工业废料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在高新技术如纳米技术的应用方面也有非常独到的地方,如在内外墙用干粉砂浆中添加不同的纳米材料,可以使内外墙具有净化空气中的废气的功能,自动调节室内空气中湿度、温度的功能;部分产品的隔热保温技术可使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
6)经济性:节省材料存贮费用,无浪费(现场搅拌约有20~30%的材料损失);适合机械化施工,缩短建筑周期,降低建筑造价;适合薄层施工,增加建筑实用空间;解决了传统砂浆的固有缺陷,因此能保证和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明显提高,大量节省后期维修费用。
2.3 项目的必要性
1、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决策,为本项目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中部崛起的重点一是解放思想,引进新思维、新方法、新机制;二是要重点开发基础设施,加快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东西部人员、物质和信息的交流,大力改善中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三是要加强生态平衡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各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优势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增强经济实力,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中部地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的划分,安徽省属于中部地区东部。是中部联接东部的桥梁,是中部发展的桥头堡。宣城市地处安徽省的东南部,发展条件得天独后。为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决策,宣城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建设的优惠政策,使得在宣城市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优质干粉预拌砂浆的需求也将会越来越大,这对发展干粉预拌砂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建筑行业技术进步
我们国内现有的传统水泥与砂子现场搅拌砂浆经人工现场施工的建筑材料、施工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
参照德国工业标准DIN18557的定义,干粉产品是将按要求选备的骨料(如砂,石灰石)等,经预处理(破碎,烘干,筛选)后加上定量的胶结材(水泥,石膏)和微量高科技添加剂,有时还要颜料,按经验科学配方加工而成的均匀粉状混合物。适合于建筑干粉配制的原材料有许多,按其基本配方由以下组成:
胶结材
集料
添加剂
超细矿物参合料
水泥
砂/粗砂(集料)
引气剂
超塑化剂
粉煤灰超细粉
矿渣超细粉
石英石超细粉
填料/颜料
增厚剂
消泡剂
细白石灰粉
轻集料
保水剂
速凝剂
石膏
防水剂
缓凝剂
硬石膏
粘结剂
从这个配方组份中我们看到,针对不同的用途,我们可以通过复合配方,配制出适合多种不同用途的建筑干粉。科学意义上讲应是粉粒体复合材料,正因为如此,其产品品种层出不穷,品种十分丰富多彩,具有强大生命力。
干粉材料主要可以分类为:
1、基础干粉材料:砌筑砂浆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用薄床砌筑砂浆,打底抹灰,地坪等。
2、饰面干粉材料:内外墙壁腻子,彩色装饰干粉,粉末涂料。
3、粘结干粉材料:瓷板粘结剂,沟缝,隔热复合系统专用粘结剂。
4、干拌混凝土。
5、多功能干粉材料:保温砂浆,自流平地坪材料,修复砂浆,防水砂浆,硬化地面材料,隔音干粉抹灰,屏蔽干粉材料等等。
化工科技的迅速发展给建筑干粉技术带来巨大的进步,使得许多胶状产品也能够以干粉状生产出来。以前不能做到或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通过添加微量的化学微粉得以实现。现代化学添加剂在建筑干粉技术中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最终产品的性能、也扩大了应用范围。通过不同的化学添加剂可以改善和优化如下性能:
1、产品的施工性能如可塑性,加速和推迟凝固,稠度,溶解度,发泡性,性等。
2、产品的最终性能如强度,耐腐蚀,不褪色,密封性等。
所以,我国将积极推广应用干粉材料。该项目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干粉材料推广应用政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项目的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废弃资源
现代建筑干粉技术,还能使工业废弃物如粉煤灰、矿渣等再利用。变废为宝、替政府排忧解难,是真正的环保技术。同时,工业废弃物的利用也降低了建筑干粉的生产成本、使干粉对社会和环境更有利、充分反映干粉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和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干粉生产商和最后用户更经济,无原材料存贮费用,无浪费,无人工搅拌费用,降低了劳动强度。
2、建筑干粉在工厂自动化生产,其质量稳定。提高了建筑施工质量,如强度高,防开裂,防剥落,防渗水等。
3、建筑工地无灰尘,益于环境,达到了文明施工,可极大地减少疾病传染。
4、建筑干粉隔热保温技术使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
5、建筑干粉属无机材料,无毒无味,利于健康居住,是真正的生态绿色环保材料。
6、随时随地可以供货,用多少,混合多少,无损失浪费。
7、生产的灵活性高,可按照不同的要求及不同的配方做出性能优越的干粉产品。新产品层出不穷。
8、适合于机械化施工,比如:建筑干粉的散装仓储,气力输送,机器喷涂等,从而提高施工质量,成倍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建筑造价,也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业的综合效率。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的建设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又符合国家政策,即促进了当地干粉预拌砂浆的发展,又综合利用了工业废渣,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于一体。本公司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是必要的、可行的、更是合理的。
2.4 项目市场分析
1、建筑干粉应用前景
随着生活水准的提高,对住宅的建筑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房屋的坚固性,隔音,隔热,美观方面。建筑干粉能普遍推广是因为它能满足这些要求以及许多不同的用途。
干粉砂浆虽然在少数大城市已开始应用,但还未形成大气候。这主要是因为商品砂浆目前还没有形成市场。一方面,社会全面认识商品砂浆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商品砂浆的成本肯定高于现场配置的砂浆,建设和施工单位接受起来也有困难。这就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制订行业定额,并出台新的产品标准、施工标准。鼓励使用商品砂浆,如同当初推广商品混凝土一样。
从2002年开始,政府已经在做积极地引导和推广。2003年10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的供应。2004年3月29日,国家五部二局联合颁布2004年第5号令,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10个大城市在今年的9月份开始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其余二、三级中小城市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开始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上海是我国目前政府扶持推广发展最快的城市。2002年9月12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以沪建建[2002]656号文发出“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上海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2003年7月1日起,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广州市政府在2003年6月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中,第一次在市政府规章中提出使用商品砂浆。为尽快在我市推广使用商品砂浆,从根本上解决熟石灰生产和运输洒漏污染环境问题,今年第一季度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商品砂浆。在今年下半年,由市政府分时间分地域逐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的政府通告。先在市中心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半年之后在环城高速公路之内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最后在全市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
2004年1月7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京建材[2004]13号文发出“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内工程、奥运工程应率先使用,工程维修、家庭装修提倡使用干拌砂浆,我市鼓励发展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的散装干拌砂浆。
在技术干粉砂浆应用最广泛的德国,平均每50 万人口就拥有一个干粉砂浆生产厂。由于受区域运输的经济性限制(类似水泥),这类建筑干粉生产工厂必将在全国各地区设立,形成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
2、建筑干粉的市场预测
1998~2002年,我国共完成住宅建设面积34亿平方米,其中2002年就完成了13.1亿平方米,每年以15.5%递增。考虑申奥成功及加入WTO后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预计今后5年我国的建设面积将翻一番,达到70亿平方米。
据上海建科院统计,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砂浆总用量为:
多层砌筑建筑 0.20m3/㎡
高层建筑 0.09m3/㎡
按此砂浆用量水平,我们以70亿平方米为基准,计算未来5年的干粉砂浆需求量:
1)未来5年普通砂浆的需求量(按照多层占50%,高层占50%计算):
(0.2×50%+0.09×50%)×70=10.15(亿立方米)
2)假设商品砂浆占整个普通砂浆的20%需求量,则未来5年商品砂浆需求量:10.15×20%=2.03(亿立方米)=2.03×1.4=2.842(亿吨)
3)假设干粉砂浆占整个商品砂浆50%的需求量,则未来5年干粉砂浆需求量:2.842×50%=1.421(亿吨)
4)平均每年干粉砂浆的需求量:1.421/5=0.2842(亿吨)=2842(万吨)
我国目前干粉砂浆的年生产能力大约为300万吨,则存在2542万吨的缺口,市场缺口很大。随着商品砂浆的普及推广,其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比例也会逐年提高,预计会以20%的速度递增,其市场前景更加广阔。
第三章 项目建设分析
3.1 项目选址
寒亭镇位于宣州区西南,距市区18公里。周边与芜湖县交界,与杨柳镇、文昌镇、古泉镇、天湖办事处接壤,与军天湖农场毗邻,318国道穿境内8公里。辖七个村,有160个村民组。主要农产品有稻、麦、棉、油、麻,形成了优质烟叶、花卉苗木、生态养殖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盛产的优质大米远销芜湖、南京、湖州、上海等地。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现代农业新格局。规划建设了占地三千亩的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目前已有22家企业在此落户。引进了投资7.9个亿的大豪生态园,生态园内有五星级休闲娱乐商务酒店。
2010年寒亭镇优质稻种植面积稳定在2万亩以上,特色烟种植面积为3600亩;肉禽养殖存栏量达到15万只,已建成标准化养殖基地1家、区级、市级龙头企业各1家;改建了集镇菜市场大棚,新建了垃圾处理场、停车场、垃圾池,安装了垃圾桶,添置了垃圾车,聘请了环卫保洁员6名;积极开展新农村土地整治,现已上报19个拟置换点,其中4个置换点被推荐为市复垦观摩点;共完成人工造林581亩,超额完成300亩的造林任务。寒亭卫生院综合楼,管南、义兴、肖北、福定四个村卫生室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完成义兴村、管南村农家书屋的建设,并先后通过了市、区级验收。
3.2 项目所在地经济与社会环境
宣州区引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北与江苏省交界。总面积2533平方千米,其中市区面积15.7平方千米,总人口87万人。
地处皖南山区余脉与长江中下游冲积平原结合部。南部低山广布,中部丘陵起伏,北部圩区为主。水阳江、南漪湖具有灌溉、航运和水产养殖之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294毫米,年均气温15.9℃。矿藏有煤、硫铁矿、铜等。为国家商品粮基地、淡水鱼生产基地。特产“敬亭绿雪”(绿茶)、水东蜜枣和宣木瓜。皖赣铁路和宣杭铁路在市区接轨,沪渝高速、318国道、104省道、322省道过境。
宣州地处皖东南,毗邻苏浙沪,是长三角经济由沿海向内地梯度转移的过渡带。宣州是国家级生态示范试点区、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境内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30多种,森林面积百万余亩,耕地面积83万亩,水面54万亩,享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水东蜜枣、敬亭绿雪茶、宣木瓜、南湖银鱼、水阳河蟹青虾、向阳三黄鸡、华阳香菇久负盛名,“古雪剑芽”高山绿茶、青草湖黄酒等20个优质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是华东最大的河蟹、三黄鸡繁育基地,全国四大反季节香菇基地之一。
宣州自然人文景观众多,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世界上最大的扬子鳄繁殖研究基地和观赏中心“中国鳄鱼湖”;有著名的“江南诗山”敬亭山,奇峰秀美的高峰山和云雾缭绕的柏枧山,烟波浩淼的南漪湖和玉带缠绕的水阳江等山水风光;有史前文化遗迹“陈山旧石器遣址”、古宣纸的发源地之一“周王胡家涝古宣纸遗址”,卫东小河口的唐宋古窑址群等科考旅游资源;有江南名刹溪口龙泉寺、京山堂、华东第二的水东圣母堂及狸桥云山寺等宗教文化景观;有龙泉洞、白云洞、神仙洞等岩溶景观等。
改革开放以来,宣州已形成以机械、轻纺、医药化工、建材为主的工业体系,以特种水产养殖、家禽繁育、林特产品开发为特色的块状农业经济,以九洲、宣州、建材三大亿元市场为龙头的市场体系,商业网点遍布城乡,市场繁荣有序,是华东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之一,综合经济实力连续多年位居安徽省前列。
宣州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实行了全程义务代办制和365便民服务,形成了面向长三角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宣州将建成长三角城市群的绿色食品基地、工业协作基地、劳务输出基地、生态休闲旅游基地和苗木花卉供应基地。
宣州是皖东南交通枢纽,皖赣铁路纵穿南北,宣杭铁路横贯东西;境内公路四通八达,G318、S312、S104、距G205仅40公里,合—芜—杭高速穿境而过,距G205仅40公里,高等级公路与周边县市相连。目前,宁(南京)—宣—杭、宁—宣—黄、宣—铜(陵)高速公路正在规划建设中;水路航运经水阳江直通长江,接芜太运河,距芜湖货运码头68公里,一年有6个月的通航时间,正在规划建设中的芜申运河一旦开通,可实现全年通航;距上海、杭州、黄山、合肥、南京等航空港约2—3小时的车程。
已建成程控电话网、数字传输网、移动通信网和数据通信、分组交换、计算机互联、多媒体通信等五大通信网,数字微波实现了与186个国家和地区的长途电话直接。
3.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1、供电
截至2011年8月,已建成投运2座500KV、10座220KV、25座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5686.3MVA,电网规模位列全省第二,是全省第一个管理2座500KV,并率先启动建设第三座500KV变电站的市级供电公司。2010年购网电量58.04×108 kw/h。
目前,市区由周边的宣城、北郊、宝城、玉山及海棠等5座110KV变电站供电,10KV出线76条,总长578.5km,其中电缆与架空绝缘线路510.5km,绝缘化率达88.19%;公用配电变压器556台,容量270.61MVA,基本实现10KV手拉手式环网供电网络。宣城110KV中心输变电工程已于今年8月份破土动工,力争于明年夏季用电高峰来临前建成投运,待110KV中心变建成投运后,宣城中心城区的供电容量将由16.6×104KVA增值29.2×104KVA,市区将形成以中心变向四周辐射,外围变电站向中心延伸的供电网架,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进一步提升。
2、供水
宣城市水资源丰富,主要来源大气降水,多年平均径流量90.86×108m3,人均3545,亩均3610,另外还有青弋江上游客水31.82,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
2008年6月,位于昭亭南路与水阳江大道东南侧新建的昭亭水厂一期正式运营,形成5.0×104t/d的供水规模。昭亭水厂与原先的鳌峰水厂一起成为市区城市居民生活的主要供水源,供水能力11.5×104t/d。
鳌峰水厂与昭亭水厂以划片区供水,互为补充,缓解全市用水压力,同时管网相连,以防某一水厂出现突发状况,另一个水厂也能够单独应急供应全市居民用水。在城区西部军天湖,为了满足用水需求,正在新建大豪水厂,该水厂设计总规模为20×104t/d,分为三期建设,其中近期5×104t/d,中期10×104t/d,远景20×104t/d。
3.4 项目总平面布置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原则及干粉预拌砂浆生产工艺的特点,在满足功能分区及工艺的要求下,将干粉预拌砂浆生产区布置在厂址中部偏西南。
本厂址的特点呈南北长,东西短,堆料场南北布置靠西墙,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南北布置、位于堆料场东南侧,利用现有的建筑物布置烘干系统及成品库。厂前区位于厂址的东部、有办公宿舍综合楼及化验室,食堂、浴室、配件库布置在北墙内东西排列。
现有的变电所布置在厂区的北侧,这样可减少土方量,节约投资。本厂设一个大门,在厂区西南部,直接与厂外公路相接,且在大门内布置有100吨电子汽车衡,利于原料及成品的称量。
竖向布置
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本厂各车间室内地坪标高均采用同一标高,室外标高比室内标高低20cm。
场地排水方式:厂前区采用暗管排水,生产区采用明沟排水方式,均由南向北集中、排出厂外。
交通运输
本厂大宗原燃料由汽车运输进厂,成品出厂也是汽车运输,因此,本厂的运输以公路为主。
为了厂内交通顺畅,消防安全及方便检修,厂区内的主干道均为7.0米宽,次干道为4.0米,各条道路距建构筑物均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厂内道路均采用公路型断面形式,混凝土路面,路基材料可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灵活选择。本厂在购买一定数量的运输设施的前提下,可以依靠社会运输力量来满足生产的要求。
厂区绿化
厂区绿化是保护、改善和美化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厂区绿化是本着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火减噪的原则。可尽量利用建构筑物周围及厂内的一些空地进行绿化,对靠近围墙及道路边的空地可栽一些高大乔木,在各车间周围的空地上,可植一些常绿的灌木,可减少生产过程中粉尘、噪音的污染,有利于工人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绿化达到花园式工厂的目标,实现文明单位、文明生产。
3.5 项目建设方案
一、自然条件
工程地质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建设在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经初步踏勘,拟建工程场地地势平坦,满足承载力要求。
经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宣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气象资料
据宣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如下:
1、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0℃
2、历年极端最低气温:-5℃
3、历年平均气温:18℃
4、历年平均降水量:500mm
5、冻土深度:10mm
6、主导风向:东风 西北风
7、历年最大风速:24.0m/s
本地区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根据《中国地震度区划图》(1990))。
二、建(构)筑物结构造型
为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性,主要厂房一般采用钢结构方案。次要建筑及部分辅助车间可采用砌体结构。做到安全,经济,合理。
建(构)筑物结构造型一览表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基础类型
备注
1
办公楼
300
砖混结构
独立基础
2
生产车间
3200
轻钢结构
独立基础
3
原料堆场
2000
露天
三、地基处理
生产厂房地基的处理,是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场地内的地基土一般建筑物主要是消除其部分湿陷性,采用可靠的灰土挤密桩或换土法。大型建筑物或荷载较大的建筑物,如搅拌设备,配料设备既要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又要满足强度和变形的要求,采用人工挖土扩底灌注桩。较小的建构筑物本工程将尽量采用天然基础作为基础持力层。
四、建筑构造及做法
屋面
a所有生产车间屋面均采用无组织排水,所有屋面均考虑上人排灰。
b一般建筑不考虑隔热措施,仅在工作人员较集中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屋面做隔热处理。
c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凡有设备的均采用刚性防水作法,预制多孔板屋面采用刚性防水(40mm厚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
墙体
一般均为240mm厚粘土空心砖。框架填充墙优先采用轻型砌体。
粉刷
外墙:一般为清水墙,中控室等采用外墙涂料。
内墙:一般车间喷石灰浆两度,中控室等采用内墙涂料。
楼、地面
一般车间均采用混凝土随捣随抹光,地面做混凝土垫层。综合楼中的化验室及办公室控制室做洁净楼地面。
门、窗
一般均做钢门窗,生活,办公,化验等用房采用塑钢窗加纱窗。部分生产车间采用预制混凝土花格窗及百叶窗。
楼梯
生产车间楼梯采用钢梯、钢栏杆。其余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梯。
地坑(沟)
地坑一般为钢筋砼地坑,地沟采用砖砌地沟。
3.6 项目公用设施方案供配电
1、供电电源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建设在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厂址内新建700KVA变电所。供电电源是可靠的。
2、电压等级
供电电压: AC 10kV
高压配电电压: AC 10kV
低压配电电压: AC 0.4/0.23 kV
高压电机电压: AC 10kV
低压电机电压: AC 380 V
照明电压: AC 220 V
控制电压: AC 220 V
检修照明电压: AC36V、12V
3、用电负荷和电耗
总装机容量: 808.36kW
计算负荷: 529.32kW
自然功率因数: 0.78
补偿后功率因数: 0.95(总降10 kV母线侧)
4、供配电系统
本项目已建成变配电所1座,内有高压室、低压室、变压器室、值班室和工具间。其中10kV高压开关柜直流操作,操作电源采用铅酸免维护直流屏。低压配电柜为GGD型。变压器为SCB11- 10/0.4KV。变配电所用电缆以放射式向各电气控制室供电。功率等于和大于55 kw的用电设备由变配电所专线供电。
根据生产线工艺流程及负荷分布情况,拟设4个电气控制室,即原料烘干电气控制室、搅拌混合电气控制室、砂浆储存及输送电气控制室、砂浆包装及成品电气控制室,各控制室内的配电控制柜,以放射式向生产线上的低压电动机及其它用电设备供电。
5、功率因数补偿
无功功率补偿采用在变配电所10KV母线处装设并联静电电容器,使10KV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小于0.92。在0.4 kV低压母线上装设并联静电电容器及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使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6、配电线路
厂区内电缆以电缆桥架敷设为主,局部直埋敷设为辅。
车间内电缆采用桥架、电缆沟和穿管相结合的方式敷设。
高压电缆采用YJV-10、YJV22-10交联电缆
低压电缆采用VV-1、VV22-0.5全塑电缆
控制电缆采用KVV-0.5、KVV22-0.5全塑电缆
计算机电缆采用DJYP2V多芯屏蔽电缆。
车间电力拖动及控制
1、控制方案
车间控制分两种类型:根据工艺流程要求,主要生产线从烘干车间至砂浆库底,采用DCS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砂浆包装车间采用“继电器-接触器”控制方式。
本项目将采用一套先进的DCS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对主要生产线上的用电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和监视。
在本项目的DCS系统中,将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和二个现场控制站。
中央控制室设置一个工程师站、一个操作员站、一个数据服务器,中央控制室的人员,通过CRT所显示的动态画面,掌握全厂生产过程的现状和趋势。操作人员按要求调用所需显示的画面,发出控制指令,控制现场设备。
第一个现场控制站设在烘干控制室内,第二个现场控制站设在搅拌混合控制室内。现场控制站拥有逻辑控制、顺序控制以及检测报警功能,能够接受来自现场设备的各种测量信号,把其转化为标准的系统内部信号,进行运算和处理后通过高速数据总线,向中央控制室传递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参数,同时接受中央控制室的各种指令。
在用电设备旁边设带钥匙的选择开关及机旁按钮,以便机旁检修及单机调试。选择开关设有自动、零位、手动三个位置。在任何状态下均可在机旁停车。选择开关在零位时,在任何地方均不能开车,以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砂浆包装车间采用“继电器—接触器”控制方式。用转换开关操作,
在控制室集中自动控制,机旁手动控制。该系统设有声光报警功能、联锁和解锁控制功能。机旁设带钥匙的机旁按钮,以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2、拖动方案
电动机容量、型式及调速方案由工艺和设备专业在设备选型及成套供货时确定。
低压绕线电动机采用频敏变阻器起动;低压鼠笼电动机一般采用直接起动;大于55kw的低压鼠笼电动机采用软起动装置。交流电动机采用变频调速装置调速。
低压交流电动机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作为配电、短路、低电压、断相、过负荷保护设备。
调速电动机、需要监视负荷的电动机和大于30 kW的电动机设电流表。
3、电气照明
车间照明由变电所供电,各车间提供备用电源并设照明配电箱。以一般照明为主,局部照明为辅。
高大厂房采用高压钠灯,普通车间采用白炽灯,化验室和控制室采用荧光灯。道路照明采用高压钠灯。
照明线路敷设。车间内以穿管明敷为主,化验室和控制室内穿管暗敷,道路采用直埋敷设。
4、防雷及接地
厂区内15米以上的建筑物均须设置防雷装置,利用建筑物顶部金属栏杆做避雷带,用扁钢连接形成电气通路,并在需要时设置避雷针作为接闪器,充分利用建筑物基础内钢筋作为防雷接地体,在其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打接地极来满足要求。
接地电阻要求:
变配电室: 不大于4欧
防雷及接地:不大于30欧
电子及仪表:不大于1欧,控制接地与工作接地严格分开。
通讯及生产调度
本项目的重要岗位如配电所、厂长办、厂办等部门,设置程控电话。站内设置电话总机,以供生产和管理通讯。
3.7 项目建设进度分析
项目建设期1.5年,2014年1月-2015年7月。
2014年1月:项目各项手续批复办理;
2014年3月:土地购置、勘测、设计
2014年4月:招投标
2014年7月:建设期
2014年3月:设备、技术调研、采购
2015年3月:基础设施完善
2015年6月:项目验收期。
第四章 项目生产技术方案分析
4.1 项目技术方案
1、建设规模及产品品种
建设规模: 年产干粉砂浆30万吨。
产品品种: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特种砂浆,可研以砌筑砂浆、抹灰砂浆进行分析研究。砌筑砂浆占50%、抹灰砂浆占50%。
砂浆的袋装与散装比例为:5∶5
2、物料平衡表
物 料 平 衡 表
物料名称
天然
水分
(%)
生产损失
(%)
物料平衡量(t)
备注
干基
湿基
每年
每年
水泥
1
53030
粉煤灰
1
1
36364
36731
砂子
11
1
213636
240041
HPMC
45
超塑化剂
90
MC
15
原煤
8
1
2160
2348
编织袋
3
3865979个
3、干粉的生产要求
大多数干粉产品其含砂量达60%至80%,所以砂子的来源和成分以及物理特性不但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配方规定和要求有影响,同时对生产设备和施工机器的设计选型,如磨损,压力均有不可低估的影响。砂石骨料主要是石英砂,河砂,破碎的石灰石等。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其杂质含量及颗粒大小分布,含杂质的砂必须冲洗烘干;其最后的湿度必须小于0.5%,温度要低于65℃。砂的颗粒形状也影响建筑干粉的强度以及施工工地的输送和机器的混合喷涂。所以,砂石的预先加工和筛分工艺是建筑干粉生产的关键一环。烘干好的,按颗粒直径筛分好的砂一般也能买到。在作配方试验应检验其粒径分布曲线,而且尽可能使用生产筛分机筛分的砂石,避免配方误差。
其次是胶结材料,它的作用是将砂之内颗粒粘在一起,凝固后产生一定的强度。如前面所列举的胶结材料主要有水泥,石膏,石灰等。使用不同胶结材料会直接影响成品的性能如防水,收缩,强度等。所以,对其品质必须进行进厂检验,以保证在实验室所作的配方与生产一致。
建筑物有时还需要用到彩色干粉产品。在复合配制这些干粉时主要使用对人体无害,耐候持久的无机颜料粉末,质量好的颜料颗粒微小均匀,所以颜料粉末颗粒吸附在一起,必须使用特殊的搅拌方法使之均匀分散在其他骨料颗粒上,形成鲜艳的色彩,高效的混合技术不仅能使颜料均匀分散还能节省颜料。
高效化学添加剂如高分子聚合物等虽以微量加入,但可极大地提高了最终产品的性能以及扩大了应用范围。添加剂是以微量来进行计量的,通常是以一比一千到十万的比例进行混合。通常,添加剂含量越小,或成品性能越高,其配方的原材料愈复杂,分散性要求越高。所以计量和搅拌的精确均匀和高效率对于所有的产品都是非常关键的。
预制好的干粉产品可以通过气吹或叶轮式包装机包装成25公斤,30公斤或40公斤 的袋装料销往市场。市场上最常见的纸袋是内衬塑料薄膜的,还有吨袋(航空袋)装,一般每袋视比重不同有500至1000kg。一些特殊干粉产品例如瓷板粘结剂,钩缝剂等常常以2至10公斤包装销往市场,如家庭装潢市场。
对于用量大的产品如:砌筑、抹灰、自流平等越来越多地使用筒仓,以散装形式运往工地,配合输送系统和施工机器进行机械化施工。未用完的料还可返回工厂,真正实现无损失循环,常用筒仓的体积根据材料和用途不同有:1.0,1.2,5.0,12,18,20,22立方米。
干粉砂浆原料来源:
水泥:采用国家标准散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可由宁国海螺水泥厂直接在厂区建造水泥储罐进行供应。
砂:视投资地点,就近选购适合级配之河砂。河砂资源缺少的地区,可采用机制砂,使用机制砂可减少烘干成本约50%(我们可配套机械制砂设备)。
粉煤灰:采用国家标准散装3级粉煤灰,可由火力发电厂或供应商在厂区建造粉煤储罐进行供应。也可利用发电厂废炉进行加工利用,但必须增加一套加工设备。
添加剂:向专业的添加剂生产厂订购。
包装袋:向专业的包装厂订购。
4.2 项目设备选型
干粉料生产企业按要求及市场不同有不同的布置方案。我们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是塔式二次提升工艺布局,将所有预处理好的原料提升到原料筒仓,原材料依靠自身的重力从料仓中流出,经电脑配料、螺旋输送计量称重后提升进入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后的成品干粉再提升进入成品仓,出成品仓的干粉经包装机包装成袋或散装机装入汽车成为最终产品。全部生产由中央电脑控制系统操作。配料精度高,使用灵活,采用密闭的生产系统,设备使用现场清洁,无粉尘污染,保证了工人的健康,模块式的设备结构便于扩展,使生产容量能和市场的发展相衔接。
干粉建材生产的关键设备:
1、烘干系统
2、计量称重系统
3、高效混合系统
4、控制系统
其他如原料上料设备、斗式提升机、筛分机、钢结构、原材料储仓、包装和散装等辅助设备,可根据需要和设计选用。同样,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用来开发产品和控制产品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1、烘干系统
黄砂是干混砂浆企业的主要原材料,按普通干混砂浆用砂量计算:干混砂浆中干砂的比例为65%~75%,按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的干混砂浆企业评估,干砂的用量为21万吨/年,按普通砂的利用率为85%计算,仅黄砂的用量为18万吨/年。按生产企业10天原材料备货计算,干混砂浆企业正常备砂为6000吨。
干混砂浆工厂如果建造在河边码头时,则需要大量的输送砂设备,包括黄砂从轮船起岸设备、黄砂堆高设备,主要为河边吊、皮带输送机。如果工厂建造在非河边时,则需要接受汽车运输过来的黄砂,包括接车设备、黄砂堆高设备,也主要为皮带输送机、刮板机、推土车。不管工厂建造在什么地方,都需要比较大的黄砂堆场、黄砂堆高设备、堆场转移设备。根据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黄砂堆场的设备完全不一致,一些小型企业完全可以没有本系统设备。
国内外到目前为止,黄砂的烘干有回转烘干、立式烘干和振作流化床烘干等形式,国内主要以回转烘干机为主体。烘干是干混砂浆企业的第一步,有含水率小,粒径分布均匀的黄砂是干混砂浆产品的主要质量保证。
对于回转烘干机来说,行业内经常用到的有单筒烘干机,双筒烘干机和三筒烘干机,三筒烘干机能充分利用余热,减少散热损失,增大热交换面积,使烘干机的单位容积蒸发强度得到大大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热能利用率,降低了能耗,使三筒烘干机的热效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与相同效率的单筒烘干机相比,热效率提高50%左右,节约能耗一倍以上。同样三筒烘干机筒体的长度是单筒烘干机的三分之一,基础面积比单筒烘干机节约60%左右,基础投资相应降低,从长远发展来看三筒烘干机是烘干黄沙的最佳选择。
用什么样的能源烘干黄砂,直接关系企业的生产成本,电、气、油、煤都可以作为烘干能源。干混砂浆企业都处于城市边缘,环境要求非常严格,无污染能源是烘干黄砂的优秀能源;干混砂浆企业是大量使用热源的企业,平均每吨成品砂烘干需要用电80~100度,能源费用低,要求选择成本较低的能源。在比较不同的能源情况后,电始终是烘干黄砂的首选。
能源烘干系统主要是电。以电为例,烘干黄砂时能源的热量发生要求比较均匀,没有脉冲现象,目前国内有电热风炉、沸腾炉等。选择一套优秀的电热风炉系统处理设备,直接关系着干混砂浆的能源成本。
一套强有力的除尘系统直接关系着干混砂浆企业环保问题。除尘一般采用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除尘系统的好坏,还关系着生产能力的大小及干砂的出炉温度。
合理的筛分系统直接关系着产品的种类的问题,在选择一台筛分系统之前,一定要定位好需要生产的产品种类、所有产品的用砂规格等。
2、干砂筛分机
优先选用质量可靠,投资低的投影式振动筛分机,和传统水平式筛分机相比具有:投资低、体积小、可靠,即使在过载的情况下,筛网由于倾斜设置不会被撕裂、稳定的系统误差保证配方修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3、原材料的储存和上料
水泥、石灰粉等填充料一般采用气力输送设备送入原料筒仓。化学添加剂可以人工称量后,直接投入混合机中使用。仓筒的布置采用模块式,由中央向外侧扩展,使得分期投资得以实现。筒仓的材料使用状况由筒仓料位计来监视,同时控制上料,筒仓锥部装有流化装置,在结弓时可帮助破弓卸料。
4、精密配料计量称重系统
流化性是散体物料的最重要的特性之一,不是所有的物料都能均匀流化,而且均匀流化状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不均匀流化的坏处是密度不均匀,从而导致通过计量器的物料的量随时间波动大(所谓的计量一致性差)。如水泥以及添加剂等在筒仓储存时间长,都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流化。在这种情形下机械的分散作用往往是必要的。计量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性能最好,用的最多是改进的螺旋输送机。它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粉粒物料。计量输送系统应具备计量一致性高(输出密度或重量随时间变动小)、可调范围大的特点,这两点是高精度的前提,螺旋计量输出量的大小和转速成线性关系。控制系统非常稳定。
滑板阀计量只适用于流动性好的物料,比如,大于1毫米颗粒骨料,由于受最小开口度的限制,故其流量可调范围很小,大于1:5,而且其流量和控制阀门开口量(阀位移或转角)是非线性关系,从而再一次降低了计量精度。
干粉设备商按照具体每个生产线的工艺布局和技术方案设计和制造计量螺旋,采用水平布置、精确、可靠的计量螺旋。干粉设备商的计量螺旋专门为砂浆生产设计,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同于一般的螺旋输送机。其特点是采用变螺距设计,具备预混合的功能,并采用耐磨材质和设计,寿命超长,运行平稳安静,采用变频控制。除可靠的计量螺旋外,高可靠性的碟阀以及高精度的称重传感器,配合精确的电脑控制系统,最终实现了计量系统的精确和稳定。
5、高效混合系统
高效混合机是干粉材料生产中最关键的一环,也即是工厂的“心脏”。通过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效混合技术设计的准则是物料在达到什么样的运动状态下具有最有效的混合,而且混合时间越短越好,长的混合时间有可能导致材料重新离析或粒径遭到破坏,导致配方的级配发生变化,使最终产品的物理性能发生变化。
WZ-6.0型高效混合系统能够达到如下性能:
1、总体积仅6方,但小时产量在40吨到60吨。
2、高混合均匀度和效率,可将即使是十万分级掺量的小料在120秒左右混合充分和均匀。
3、同时,独具特点的搅拌原理和混合工具的设计使得在达到混合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基础上能耗很低。
4、整体的耐磨损设计,寿命超长,可靠稳定。适合大批量、高强度、连续化的生产。
6、包装机
选用气吹式包装机比较可靠。可根据需要采用包装的产品的产量来决定包装机的数量,如果以预拌砂浆为主,可选装2嘴的包装机2台。国内杭州精诚电子公司的包装机可作为考虑之一。
7、散装下料头
由机械升降机构、卸料伸缩管和收尘管道等组成。 负责升降定位和卸料收尘。
其工作原理为:散装罐车到位后,启动总开关,升降机构将散装下料头下降定位至罐车下料口上。成品砂浆进入散装下料头,装入罐车。 散装过程中, 除尘器工作,除尘器采用布袋收尘器, 它将车罐内排出的气料混合物中的混尘收回,排放掉干净空气。须定期清理收尘布袋。当罐车内物料快装满时,料满仪探头触到物料,产生压力信号,经电气控制模块转化为控制信号,关闭回转阀,切断下料头供料,关闭气源,然后升降机构提升散装下料头复位。
8、全电脑智能控制系统
由干粉设备商自主研发,完全采用电脑控制,具备如下功能:
1、进料、放料、搅拌、出料的自动联锁和控制
2、能实现计量、进料、放料、搅拌、出料的手动操作的功能
3、能显示实时的工作状况和各种物料参数。可随时进行调用并显示、打印任何时间的报表与客户表。具有配比预存,可随时进行输入、修改或删除某种配比。
4、模拟可视化整个生产过程。
5、具备粗秤和细秤功能。(精秤提前量有自动调整功能,消除落差影响),超差自动报警、自动扣除功能。
6、具有操作员权限管理功能。
7、远程控制功能。
9、钢结构、斗式提升机、压缩空气系统
钢结构采用H型钢制成,外封采用C型槽钢作框架,外封为彩钢板,窗门为塑钢材料。
斗式提升机输送能力为20吨/小时,选用NE20型斗式提升机。
压缩空气系统主机可采用台湾复盛。
生
产
系
统
一、储备料系统
破碎机
1
15
15
0.75
0.8
11.25
8.44
14.06
碾磨机
2
22.5
45
0.75
0.85
33.75
20.92
39.71
运输皮带机
4
3
12
0.75
0.75
9
7.94
12.00
斗式提升机
2
15
30
0.75
0.6
22.5
30.00
37.50
二、干燥系统
烘干加热炉
2
200
400
0.75
0.85
300
185.92
352.94
鼓风机
1
1
1
0.7
0.8
0.7
0.53
0.88
三、布料筛分系统
螺旋输送机
2
5
10
0.75
0.85
7.5
4.65
8.82
斗式提升机
3
10
30
0.75
0.85
22.5
13.94
26.47
热料筛分机
2
10
20
0.75
0.85
15
9.30
17.65
分级筛分机
3
5
15
0.75
0.85
11.25
6.97
13.24
四、混合搅拌系统
搅拌机
2
18.5
37
0.75
0.8
27.75
20.81
34.69
喂料机
1
4.5
4.5
0.75
0.8
3.38
2.53
4.22
螺旋输送机
5
5
25
0.75
0.7
18.75
19.13
26.79
五、包装系统
包装机
1
0.5
0.5
0.75
0.7
0.38
0.38
0.54
运输皮带机
2
2
4
0.75
0.7
3
3.06
4.29
六、除尘系统
旋风除尘器
5
1
5
0.75
0.8
3.75
2.81
4.69
布袋除尘器
7
5
35
0.75
0.8
26.25
19.69
32.81
螺旋输送机
2
5
10
0.75
0.8
7.5
5.63
9.38
七、空压机
空压机
2
11
22
0.75
0.85
16.5
10.23
19.41
第五章 节能方案及分析
5.1 节能技术概述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项目将从工艺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采取各种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降低能耗物耗,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该项目在采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加强管理基础上,实现优质、高产、低耗。
在生产上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生产,尽量避免冬季生产,减低能源消耗。
5.2 项目节能方案
1、总图运输节能措施分析
(1)总图布置功能分区明确,车间集中紧凑,减少能源浪费;
(2)合理划分功能区,各种辅助和附属设施邻近其服务车间;
(3)交通运输应能达到生产流程顺畅,原料物料的运输路线短捷、方便,避免货流与人流交叉干扰;
(4)生产装置变配电所的位置尽量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配电距离,将全厂功率因数补偿到0.95以上。
2、生产工艺节能措施
一、工艺节能
在工艺设计中充分考虑原料特点和最终产品的特点,选用了目前国内外现有适用本项目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如采用新一代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德国m-tec公司产的塔式建筑干粉进口核心混合设备等。而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及其优化组合是本项目节能降耗的根本保证。
(1)将水泥、粉煤灰等原料由气送装置输送至筒仓中储存之后,接着在下落过程中进行配料搅拌等一系列的工序,充分利用重力作用,避免了将原料由一个工序转移的另一个工序所带来的额外能量消耗,体现了节能原则。
(2)使用德国m-tec公司产的塔式建筑干粉进口核心混合设备,主要工艺阶段均设有除尘设备,从总体上构成了一个收尘系统,有利于环保;混合设备采用塔式结构,占地面积小,工艺原理充分利用重力作用,体现了节能原则,同时,这种结构布局经济合理,降低了基建成本。
(3)由于原材料必须要充分干燥,本项目采用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对原材料进行直接加热,尾气回收再加热循环利用;提高热交换效率,可最大限度利用热量,降低能源消耗,同样提高了生产效率。
(4)在配料时,由计算机控制系统根据生产需求发出指令,各筒仓开始出料,经过精确配料、称量后,物料进入混合系统中,在混合系统中搅拌1至3分钟后,混合完成,整个过程配料精确且易于控制。
二、设备节能
(1)选用新型高效工艺生产设备,部分设备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具有较高的设备运转率,在科学的管理和调配使用下,将充分体现高效、节能的特性。
(2)采用新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热效率提高10%~20%,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车间通风采取机械与自然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降低能耗。
(4)袋式除尘器LPM4A-120和LPM4B-250均安装减速变频电机,节省电能消耗。
(5)配电室位置尽量接近负荷中心;采用节能灯具及节能干式变压器;在总变配电站设高压和低压集中无功补偿装置,集中补偿无功损耗,使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
(6)厂区照明采用金属卤素灯,照明灯具自带无功补偿电容,功率因数小低于0.9。
(7)设计中根据规定设置各种能源计量装置,对能源加强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能源消耗。
(8)新建公用设施设备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采用高效节能的先进产品,降低能耗。新建建筑均采用节能型建材。
(9)主要耗能设备
圆锥破碎机参数
型 号
最大进料粒度
(mm)
出料口调整范围
(mm)
产量
(t/h)
配用电机功率
(kw)
外形尺寸
(mm)
PY-900
150
25-38
60-120
15
2430×1770×220
破碎机通过电动机皮带轮,由三角皮带和槽轮驱动偏心轴,使动颚按预定轨迹作往复运动,将进入由固定颚板、活动颚板和边护板组成的破碎腔内的物料破碎,并通过下部的排料口将成品物料排出。本项目所选用破碎机结构简单、维修使用方便;性能稳定,运营成本低。
混料机:
本项目所用卧式犁刀混合机由传动部件、搅拌器、圆形桶体、高速飞刀组成。
搅拌器的犁头在高速运转时对物料除了轴向分散以外,还可带动物料沿圆形简体作圆周流动,中间的高速飞刀进行辅助混合和对结块料分散解聚的作用。物料在犁头和飞刀的双重作用下能较短时间内达到均匀混合。相对于其他混料机能够大幅减低电耗。
混料机参数
型号
功率
(kw)
转速
(rpm)
混合量
(kg)
外形尺寸
(mm)
设备重量
(kg)
SDH-4
37
42
2000
4400*1510*2000
4200
三、电气节能
根据用电负荷容量、供电距离及分布、用电设备特点及负荷等级、合理设计供配电系统和选择电压等级,使系统在最佳状态下运行,使供配电系统在运行中的损耗降至最低,实现供配电系统的经济运行,达到节能的目的。本项目的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主要有以下考虑:
(1)供配电系统简单可靠
供配电系统设计考虑整个项目的布置,按照负荷特性、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大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方案。供配电系统设计简单可靠,避免多级供电的变电损耗,同一电压供电系统变配电级数不多于两级,一般为一级。
(2)合理选择供电电压
合理选择供电电压。同等情况下,电压越高,电能损耗越小,对于一些负荷功率大的设备,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选择高一等级的电压供电方案。
(3)合理布置变电所
变配电所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合理分布供电网络,使供电半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满足规范的允许值,减少线路电压损失,提高供电网络的供电质量及网络运行的经济效益。
合理确定各级配电装置的位置,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电气设备之间连接的长度也最短。
(4)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台数
变压器节能的实质就是降低其损耗,提高其运行效率,根据负荷情况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台数,其接线能适应负荷变化,且尽量按经济运行原则灵活投切变压器,使变压器在最佳状态下运行,从而减少损耗。
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时,根据负荷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对负荷进行合理分配,选取容量与电力负荷相适应的变压器,使其工作在高效区内。
根据负荷计算,项目设一台800kVA干式节能变压器,工作负载率为65%左右,可满足项目生产要求。
(5)合理选择电缆、导线截面
尽量选择电阻率较小的导体,在满足允许载流量、运行电压损失等技术指标的前提下,按经济电流密度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并从降低电能损耗、减少投资和节约有色金属等方面综合衡量。
(6)合理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
供配电设计中大部分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灯具的镇流器)具有电感性,会产生无功电流,增大线路损耗。在受电端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减少负荷的无功功率损耗,提高功率因数,提高电气设备的有功出力,减少了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损失,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7)采用滤波补偿装置,使功率因数达到《电力法》规定0.95以上;采用高效节能型变压器,有效降低变压器的损耗,电力配电采用铜芯电力电缆,以减少线路损耗。以上两项总节电率3%。
(8)采用高效节能金属氯灯具,提高亮度减少电耗,和普通高压汞灯比较,节电率可达30%。
(9)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数,在用电高峰季节安排设备大修,在日高峰时段安排设备检修完善谷峰分时电价、丰枯分季电价。
(10)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加强管理,严格计量,严格考核,减少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用电。
四、通风、空调系统节能
(1)通风节能措施
厂房通风主要考虑主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2)空调节能措施
仪表控制室单独设计集中温、湿度控制的全空气调节系统,而对其他有温湿度控制的房间设独立的空调系统,便于独立控制,节约能源。
集中全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按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设计,以节约能源。
选择空调设备冬季不采用电加热作为室温加热器,而使用热水加热空气,以节约能源。
五、照明节能
照明节能设计就是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照明系统中光能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的利用光能,节能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充分利用自然光
充分利用自然光是节能的重要途径之一,设计中电气专业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光,使之与室内人工照明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节约人工照明电能。
(2)照明设计选择高效光源
光源的节能主要取决于它的发光效率。照明光源的选择,除根据适用场所的需求外,还应根据电光源的显色指数、使用寿命、调光性能、点燃特性等综合考虑。原则是根据不同需求情况积极选用新一光效率高的节能光源,如用电子节能灯替换白炽灯,用高压钠灯、金卤灯替换高压汞灯。
(3)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
采用高效、光通维持率高的灯具。灯具是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再分配的装置。衡量灯具的节能指标是光输出比(LOR)(灯具效率)。因此选用高效、光通维持率高的灯具对照明节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附件
自镇流荧光灯配有电子镇流器,采用电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音,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
直管形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5)合理采用灯具控制方式
采用各种节能型开关或装置也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方式。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数量,公共场所及室外照明可采用程序控制或光电、声控开关,走道、楼梯等人员短暂停留的公共场所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六、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应符合《安徽省建筑节能涉及标准》,每个朝向的窗墙比不大于0.7,当单一朝向的门窗(包括外门、阳台门)墙面积比小于0.401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大于0.40。
1)主要节能设计原则:
(1)建筑设计中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积极采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节能节水、节材的新型材料,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2)本项目公共建筑的相关指标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中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系数限值的规定。
2)主要方案设计:
(1)本项目建筑设计中尽可能结合宣城市本地气候特点及设计需求,设计适当宽度的门窗形式,南侧门窗略大,北侧略小
(2)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从而减少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建筑外窗采用有效的活动遮阳措施,减少夏季空调能耗;建筑采用长距形的形式选择合理的窗墙面积比,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小窗户面积;
(3)通风:合理设置外窗开启面积和建筑平面布置,保证室内有微弱的自然通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4)该项目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外饰面、保温、通风、隔热、采光等整体功能性结构节能设计,建立建筑节能评价体系。本工程建筑采用不燃烧的A级高效保温材料,采用保温墙体防火、防潮、防裂技术。
(5)厂房建筑强化自然通风,车间屋顶设有气窗或无动力风帽,厂房四周设有高位气窗,尽量减少机械通风排气装置。
(6)厂房和综合楼照明光源选择发光效率高、显色性好、使用寿命长、启动可靠、方便快捷的高效光源。按不同的工序、工作场所,选择相适应的高效光源,可以降低电能消耗,节约能源。
(7)办公楼充分利用天然光源,除采用顶部采光和侧向采光方式外,还应利用导光或反光系统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器对动态系统实行动态跟踪,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照明控制,达到节能的目的。
(9)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是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该项目采用倒铺型保温层面的做法,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小。
(10)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器对动态系统实行动态跟踪,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照明控制,达到节能的目的。
(11)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是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该项目采用倒铺型保温层面的做法,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小。
(12)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从而减少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建筑外窗采用有效的活动遮阳措施,减少夏季空调能耗;建筑采用长距形的形式或者在建筑内设置中央天井,增加截天然光照射的区域选择合理的窗墙面积比,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小窗户面积;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小于总屋顶面积的20%,可降低夏季屋顶太阳辐射热。
(13)主体结构选型:
a、墙体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建议采用保温材料玻化中空微珠(又称:闭孔珍珠岩)。
外墙类型: 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级(玻化中空微珠)墙体各层材料(由外至内):
第1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厚度4mm
第2层: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级,厚度200mm
第3层:玻化中空微珠(闭孔珍珠岩),厚度30mm
第4层:石灰,水泥,砂,砂浆,厚度20mm
b、屋顶
类型1: 正(倒)置式平屋面(玻化中空微珠) 屋顶各层材料(由外至内):
第1层:卷材防水层,厚度2mm
第2层:水泥砂浆1,厚度20mm
第3层:钢筋混凝土,厚度150mm
第4层:玻化中空微珠(闭孔珍珠岩),厚度50mm
第5层:石灰,水泥,砂,砂浆,厚度20mm
c、楼地面:底部自然通风,采用岩棉30 mm保温。
七、节水措施
(1)为节约自来水的消耗量,生产循环水采有闭式间接冷却系统,冷却水全部回收,循环使用,在循环冷却水系统中采取水质稳定处理措施,以防止设备和管道腐蚀与结垢及菌、藻类滋生,提高传热效率。
(2)车间配管均按经济流速选取管径,以减少运行能耗和运行费用,并装有计量仪表,以利于节能管理与经济考核。
(3)采用SJ型加筋弧形高效收水器,提高收水率。通过降低配水喷头配水压力,优选节水喷头,降低能源消耗。
(4)节约生活用水,办公等建筑选择节水器具。
(5)加强用水管理,配置流量计、水表等计量设施,对各用水装置实行定额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减少浪费。
5.3 项目节能管理方案
1、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
本项目能源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车间科室和班组三级能源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分析报表制度建设,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和能量平衡分析,完善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车间配备流量计、电度表对水、电进行准确计量。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开展多种渠道的技术交流,能源管理人员、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以及节能产品研究、开发。
2、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建设单位十分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两名副总为副组长的能源管理小组,直接领导由各车间负责人组成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各车间下设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和统计人员负责全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项目的能源工作进行管理。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项目配置用水三级计量器具,50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应单独配置电能计量器具,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能源统计及监测措施
能源统计和监测是企业能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编制企业能源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进行能源利用分析、监督和控制能源消费的基础。建设单位制定节能管理制度,组建节能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对项目的能源消费情况建立了统计台帐,各类统计数据及报表实行了电脑网络化管理。
该项目的管理措施、能源统计及监测措施的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的相关要求;项目的能源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的相关要求;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对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计量器具的配置原则的要求;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的相关要求;电能计量器具符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 1998)中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环境与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分析
6.1 环境保护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场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该处地形平坦,总体环境质量较好,执行国家最新环保标准。
2、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a.《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c.《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d.《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e.《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JCJ11—97)
3、污染源和污染物
a. 粉尘
干粉预拌砂浆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粉尘, 粉尘主要产生于物料的烘干、输送、储存、搅拌及包装等生产过程。本生产线约有12个粉尘排放点,废气排放总量为7.8万Nm3/h。其中有序排放的车间有烘干、搅拌、砂浆库、包装等,无序排放的有物料堆存、输送转运等,这些无序排放的粉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b. 废水
本工程生产用水采用循环系统,外排废水较少,主要是设备冷却水,一般略有些油污,不含有害物质。此外还有部分生活污水及含有微量酸、碱的化验室废水排放。
c. 噪声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烘干机、风机、空压机、搅拌混合机等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声级一般在70~100dB(A)之间。
4、控制污染的措施
a. 粉尘防治措施
粉尘治理是干粉预拌砂浆企业环保工作的重点,它不但可以回收大量的物料,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着积极作用。本设计在环保除尘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首先在总体布置上尽量减少扬尘环节,选择扬尘少的设备。粉状物料输送采用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等密闭式输送设备,对于需要胶带输送机输送的物料尽量降低物料落差,加强密闭,且设粉尘收集罩。厂内物料的装卸、倒运等处考虑喷水、增湿或其它措施,减少扬尘。
本工程在所有粉尘排放点均设置了收尘效率高、技术可靠的气箱脉冲除尘器,这种收尘器的收尘效率可达99.99%。
本工程共设置各种收尘器12台,经过处理后的各排出口的废气含尘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本工程粉尘排放及治理情况详见表全厂除尘系统汇总。
除尘系统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系统名称
配料库
砂子烘干
混合机
干粉库
干粉散装
干粉包装
扬尘点
4
1
2
1
2
2
工况风量
m3/h
4×1000
65000
3400
1000
3500
18000
标况风量
bm3/h
4×916
48884
3114
916
3206
16490
气体温度
℃
25
90
25
25
25
25
含尘浓度
g/m3
30
40
60
30
30
30
选用除尘器型号
PPCS单机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LFEF型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PPCS32 -4气箱脉冲抗结露袋收尘
PPCS单机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DMC-64气箱脉冲单机袋收尘器
PPCS64 -5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除尘器
台数
5
1
1
2
2
1
除尘效率
%
99.90
99.90
99.96
99.90
99.90
99.9
出口含尘浓度
mg/m3(标)
33
40
24
33
33
33
系统粉尘排放量kg/h
0.15
1.955
0.075
0.06
0.001
0.544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0.002
0.028
0.015
0.0012
0.00003
0.008
排放高度
m
27
20
15
20
25
18
b. 废水处理及排放
本工程产生废水3t/d,生产水循环利用,排污水均不含有毒物质,仅是水温略有升高和含有少量油污及飘尘,化验室污水含有微量酸碱、经生活污水稀释一般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污水及洗车废水经除油池、沉淀池处理,生活粪便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化验室排放的酸、碱废水经中和池处理,以上生产污水及洗车废水、化验室排放的酸、碱废水经过处理后统一汇流至**排水管排放。
c. 噪声控制
本工程对噪声的控制从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或加装消声器。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对于主要进出口均加设消声器,另外在建筑设计上对强噪声源车间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封闭为主,尽量少开窗及洞口,利用建筑物屏蔽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和吸收,对噪声大的车间均设有隔音值班室。
d. 厂区绿化
厂区绿化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过滤粉尘、吸收噪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重作用,绿化主要是在生产区的道路两侧及空地植树种草,使厂区绿化系数达到18.4%。通过绿化达到花园式工厂的目标,实现文明单位、文明生产。
5、环境影响分析
针对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的几种主要污染源,本工程设计采用了综合性的防治措施,环保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全线环保设施配套齐全,投产后需加强维护及管理,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均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高噪音设备采取消音防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最低可达到二类工业区标准,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11.6 环境管理及监测机构
根据国家环保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工厂应成立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各车间的环保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环境粉尘、废气、水和噪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标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安全文明生产。
6.2 劳动安全卫生一、设计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1996)
2、《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二、设计中采用的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3、《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GB16225—1996)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GBJ16—87)
5、《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92)
7、《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三、主要职业危害分析
1、粉尘是干粉预拌砂浆生产中对职工产生危害的主要因素,在物料输送、烘干、搅拌、储存等生产环节都有粉尘产生,工人长期在这种环境工作,身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会造成呼吸道疾病。
2、生产线上的烘干机、混合机、风机、空压机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会造成工人的听力下降。
3、各种设备运转中有发生机伤、电伤的可能,如不采取保护措施都将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四、职业卫生措施
1、防尘
在设计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输送环节,降低物料转运的落差;加强设备的密闭;粉状物料的储存尽量采用密闭式的储库;对不可避免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采用除尘设施的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并使之保持负压;储库的进料和出料也将设置除尘设备,控制粉尘的飞扬,使厂房的岗位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标准,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通过除尘净化后的气体有组织地排出室外,收下的粉尘进入生产工艺流程中。另外,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地面的清扫,以免大气中的降尘由于人工的起动和风吹而产生“二次污染”。
2、防噪声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措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些措施从声源传播上来控制噪声;空压机房、混合机等噪声大的车间将设置隔声值班室;办公室、控制室将尽量远离高噪声车间,使得值班室、控制室、办公室的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尽量提高其自动化程度,从而减少工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3、通风降温
一般的厂房将以自然通风为主排除余热,对于各电气控制室、变电所等处则采用机械通风来排除设备发出的热量及进行事故排风。一些有人的重要工作岗位,如化验室,中央控制室等处将设置空调装置。
5、 劳动安全措施
防电伤、机伤、雷伤
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在设计中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车间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器设备(包括电动机)金属外壳均做接地保护,高压电器的裸露部分设有安全防护网,当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设地下均压网,以防高压接地时跨步电压伤人。
生产设备的传动件及传动机构都设有保护罩,以防机械伤害。为了保证重型设备的检修安全,将设置起重设备。在易发生机伤和电伤处以及开关、按钮箱处设安全标志,以利安全生产。
本次设计中高于15m的建筑物均设有避雷装置,以防雷电击毁设备,伤及工人人身安全。
防摔伤
车间内的工作平台四周临空部分设栏杆,其高度为1.2m;各车间内外坑、沟、洞及楼面上供吊装及检修用的空洞均设置栏杆或活动栏杆;因场地有限而设置的爬梯、楼梯均设置扶手;库顶、房顶若有检修的设备,库顶、房顶四周均设不小于1.2m的栏杆,以防不慎造成人员摔伤。
防火及消防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项目水泥生产车间均属丁、戊类。
设计中供水量已充分考虑消防用水要求,在各车间附近设置地上式消火栓,车间内部均备有消防器械。建筑物周围均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
借用《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中有关“新建、扩建、改建干粉预拌砂浆应设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规定”,应设专职机构,负责全厂安全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定期对岗位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负责全厂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及按时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全厂职工的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7.1 项目建设单位分析
企业按《公司法》成立工厂组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级管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由董事长授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等管理工作。
7.2 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
1. 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 本着精干高效, 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生产车间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
2. 劳动定员按照原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工作班制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 并有利于提高工效和设备利用率为原则。连续生产的车间和为其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采用连续周工作制,其他辅肋生产车间及管理服务部门采用一班工作制。
3. 岗位生产工人轮休工根据国家五天工作制的政策按5:2配备,补缺工按7%配备。管理及服务人员按15%配备。
7.3 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7.3.1 劳动定员1、生产作业班次
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按设计的组织机构配置,生产岗位工人、辅助生产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按日班配置。年工作日实行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两班制运转。
2、劳动定员数量及技术素质要求
本项目实施投产后,需要员工32名。
7.3.2 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本项目工程建成后,人员大部从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所有操作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管理人员要求既懂技术又精通管理;技术人员要求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设备操作能力。
7.3.3 人员培训计划技术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全员文化素质培训、生产管理培训、关键技术的应用培训、关键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修培训、质量控制培训等。培训对象包括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培训方式以企业内为主,具体培训措施:
1、组织理论知识学习,了解有关产业,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
2、在本项目投产前组织各类人员就地培训,上岗前要组织考核,择优上岗。
3、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来厂现场指导、传授技术。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给不同岗位的干部、工人上课,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4、关键岗位需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培训。
第八章 项目投资与招投标方案
8.1 投资估算编制范围本工程估算编制范围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总图运输设施、室外管网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8.2 估算依据⑴《安徽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⑵《安徽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⑶近期宣城市工程造价信息;
⑷承办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宣城地区实施类似工程的实际造价。
8.3 投资估算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1
前期手续费用
万元
15
其他费用
2
土地购置费用
万元
110
固定投资
3
土地勘测、平整,设计费用
万元
13
4
建设费用
万元
500
5
工程保险费用
万元
12
其他费用
6
工程预备费用
万元
50
7
设备费用
万元
700
固定投资
8
技术调研费用
万元
20
其他费用
9
后期完善费用
万元
80
10
流动资金
万元
500
流动资金
11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000
8.4 项目流动资金估算对流动流动构成的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为简化起见,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4项内容进行估算: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首先计算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年周转次数,然后再分项估算占用资金额。
本项目流动资金的估算考虑其他一些方面如原材料价格的浮动、工人工资、设备技术的更新等,在估算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保障项目的日常运营,估算本项目流动资金为500万元。
8.5 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2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其他费用177万元。
8.6 资金筹措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全部投资由企业自筹。
8.7 项目招投标8.7.1 招标依据一、编制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
⑷ 《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为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该项目建设的各主要环节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公开原则。工程项目招标应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
⑵ 公平原则。应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共同的义务。
⑶ 公正原则。评标时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⑷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合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⑸ 独立原则。招标人应是独立的法人,在招标过程中应自主决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⑹ 接受行政监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7.2 招标一、招标范围
该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及监理、重要材料的采购等。
二、招标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 建设单位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
⑵ 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
⑶ 对招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
⑷ 编制标底。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时,审定标底。
⑸ 工程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标价,公开标底,进行评标、决标。
⑹ 签订承包合同,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管理部门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双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及设备招标等。
⑴ 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⑵ 施工、监理招标。在工程施工之前,应针对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绿化、道路等不同建设内容进行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⑶ 材料及设备招标。主要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厂家。
四、中标单位要求
⑴ 对中标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安装单位,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知标书中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原则上不得中途换人,如确实需要换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且一旦甲方发现所换人员不称职,中标单位必须立即撤换,如由于换人而引起质量、延误工期、增加造价等问题,应由乙方负全责。
⑵ 该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允许将中标的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⑶ 对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的产品供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五、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质要求
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此,在招标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的公开,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资质要求如下:
⑴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在项目当天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资深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采用单数制,但最少不少于5人,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投票采用打分制,以得分最高者中标。
⑵ 评标委员会成员职称要求中级以上,从事本专业至少8年以上,对工程项目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职业道德良好,与投标单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可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招标方式
该项目拟全部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由具备招标投标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监理、设备等实行公开招标。通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行为来选择条件优越者进行项目建设,力争用最优的技术、最佳的质量、最低的价格和最短的周期来完成该项目。
七、评标标准
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审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⑵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署;
⑶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即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投资部分做进一步评审并推荐或确定中标单位。
八、招标情况
现将本工程的招标基本情况列表如下:
招标基本情况表
形式
项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
方式
备注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
√
√
设计
√
√
√
建筑工程
√
√
√
安装工程
√
√
√
监理、咨询
√
√
√
设备
√
√
√
重要材料
√
√
√
其他
第九章 项目财务分析
9.1 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本项目年生产干粉砂浆30万吨,折合 17.65万立方米,根据市场行情干粉砂浆价格为350元-400元/立方米,本项目取平均值为370元/立方米,则项目年总产值为17.65万立方米×370元/立方米=6530.50万元。
9.2 项目成本估算
⑴原辅材料
本项目原材料主要为砂、水泥、添加剂等,原材料费用为4338万元。
项目
每吨砂浆的比例
材料单价
每吨砂浆所含重量
金额(元)
砂
80%
60元/吨
800kg
48
水泥
12%
400元/吨
120kg
48
粉煤灰
8%
120元/吨
80kg
9.6
添加剂
5%
4000元/吨
5kg
20
包装袋
1元/只
19只/吨
19
合计
144.60元/吨
144.60元/吨×30万吨=4338万元。
⑵燃料动力消耗
本项目燃料动力主要为电、水、液化石油气等,估算正常年项目燃料动力费400万元。
⑶工资及福利费
该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等项,本项目职员工资按平均5万元/人·年估列,福利费按工资的14%估列,计算期内不变。
50人×5万元/人·年×(1+14%)=285万元。
⑷折旧及摊销
折旧与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15年,设备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按国家规定预留5%;其他资产摊销按10年计算。
厂房:500万元×(1-5%)÷15年=31.67万元
设备:700万元×(1-5%)÷10年=66.50万元
其他:177万元×(1-5%)÷10年=16.82万元
合计:114.99万元。
⑸修理费
该项费用估算方法按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估列,本项目按3%计列。
(500+700)×3%=36万元。
⑹管理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各项费用,按项目销售收入的10%按估列。
6530.50×10%=653.05万元。
成本合计:4338+400+285+114.99+36+653.05=5827.04
9.3 项目税金计算
本项目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4%计列。
1、增值税:948.88-783.32=165.56万元。
销项税:6530.50÷1.17×0.17=948.88万元;
进项税:(4338+400+653.05)÷1.17×0.17=783.32万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56×10%=16.56万元;
9.4 项目利润及利润率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补贴收入
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项目利润总额=6530.50-5827.04-165.56-16.56+0=521.34万元;
企业所得税=521.34×25%=130.34万元;
净利润=521.34-130.34=391.00万元;
项目利润率(税后)=391.00÷6530.50×100%=5.99%;
项目投资回收期(税后)=2000.00÷391.00=5.12年。
第十章 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
10.1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年产值6530.50万元,利润总额为521.34万元,上缴各项税金合计312.46万元,由此可见本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本项目的建设盘活生产剩余资金2000万元,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
10.2 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本项目解决剩余劳动力50人,增加居民收入5万元,促进区域社会发展,该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我国城镇住房生活设施的改造和更新,保护环境,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10.3 项目风险分析
10.3.1 主要风险因素本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
一、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市场及供应变化的风险
本项目的主要原材料由该公司在国内市场采购,由于生产成本的变化对项目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影响较大。因此,原材料市场及价格的变化,将影响产品成本,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水平。
2、经营的风险
本项目产品省内外都有市场,产品会受制于省内外用户的接受程度,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造利润,决定了本产品的市场容量,将影响项目的效益。
3、市场竞争的风险
随着产品的广泛使用,各厂家面对如此巨大的商机,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将会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导致行业的无序发展。
二、管理风险
1、环保因素限制的风险
目前本项目的“三废”较轻,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要求。而且公司必须进一步增加环保设施的投入,环保设施的投入能否同步将对项目的正常生产构成一个风险因素。
2、运行机制和人员素质的风险
本项目建成投产,该公司由此将扩大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规模,工厂经营、管理、自身运行机制的可行性、员工素质的适应性,都将影响到项目的正常生产运行。
三、财务风险
筹措资金投向新项目的风险。新上项目虽经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和市场预测,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项目建成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能否迅速掌握,新产品的市场开拓能否顺利进行,都将影响到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
10.3.2 主要对策针对以上风险和影响,项目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将风险和影响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对上述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经营风险之对策
1、主要原材料市场及供应变化的对策
进一步拓宽采购渠道,注重收集其价格信息和预测、分析价格走势。同时做好生产计划和预测工作,力求保持合理的库存水平,以确保在原材料的相对稳定,并力求在确保质量和采购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价格,形成多渠道的原材料进货方式,减少独家供应的风险。
2、经营风险与市场竞争风险的对策
公司应不断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的性能,并加强产品的科技含量。根据我国国情,及时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并绐终保持技术在行业中的最高点。
在企业内部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向内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降低消耗,降低产品价格。其中,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平均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所以原材料的耗用量和价格是产品成本控制的主要目标。
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以质量赢得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在公司内部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加强与现有下游厂家的贸易合作关系,寻求稳定的客户源。拓宽国内外市场,巩固和发展现有的销售渠道,使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更加通畅便捷。
采用合适的经营方针和销售策略,坚持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做好销售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在公司总部,专设部门或专人负责处理用户反馈意见及公司生产经营改进的落实情况。
二、管理风险的对策
1、环保因素限制的对策
项目的“三废”排放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以达标排放,但仍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还应掌握新的环保政策和环保新技术,使环境治理工作在符合国家的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变废为宝。
2、运行机制和人员素质的对策
建立适合生产经营的管理体制,内部制度要建全,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改完善。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进行量化,即对招聘、工作分析、职业计划、绩效考评、薪金管理、福利激励、员工培训、员工管理等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并定期汇总反馈数据,实施有效的预防,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要从社会上引进高科技人才及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部分人才,从事产品的开发研究和生产管理。同时应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训、管理和配置,因岗择人,使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稳定在公司。对生产一线的员工,建立并实施长期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适应公司开发和生产的需要。
三、财务风险的对策
本次筹措资金将主要用于新项目的投资。新上项目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于项目的工艺技术已经相当先进可靠,项目实施后,使企业可以缩短产品的试生产周期,降低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同时该厂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费用开支的监控,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做好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市场开发等配套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尽快产生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11.1 结论
本项目拟形成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我国城镇住房生活设施的改造和更新,保护环境,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该项目选定产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有广阔的销售市场,产品与工艺都与设计中选用的工艺方案及设备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物流合理,可保证生产纲领的实现。
通过财务分析,各项指标均较理想,固定资产投入1323.00万元,投资回收期5.12年(税后),投资利润率19.55%,与同行业指标相比也较好。
综上所述,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技术可行,市场广阔,投资风险较小,承担企业资金充足,技术力量雄厚,项目建成后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保护效益。
11.2 建议
(1)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申请手续、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将项目前期工作逐一落实到位,以利早日进入实施阶段。
(2)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础上,要逐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时间、任务、人力。要把建设工程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并注重工程的质量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