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8:45: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文翻译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参天大树挺拔耸立,靠的是深扎大地的根的默默支撑;凌云高楼气势撼人,来自厚重坚硬的基石无语的支撑;那么,人又是靠什么来支撑起无比睿智的人生呢?诚信!不错,诚信是人的第一品质。那么,什么又是诚信呢?顾名思义,诚,不欺心——既然这一份是自己分内的事,就要本着自己的良心去做。把良心抹黑了也就是欺骗了自己;信,不欺人——一人一份分内事,事关已,也关人。谁也不能关起房门做人。诚是金,信是银,拥有了诚信,就拥有了人生的财富。
2、诚信是驿站,给劳顿的步履以歇息;诚信是力量,给疲惫的身心以补给;“人无信而不立,鸟无翅而不飞”。人之诚信如鸟之翅,兽之足;诚信更是我们做人处世之根,安身立命之本,给我们生命以支撑,给我们一路跋涉的意义。孔子曾经说:“人而无信,不知其为本何也。”有人说:“信用乃立生之本。”有人还说:“人无信不知其为何也。”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在我国源远流长。翻开中华民族五千年厚重的文明史就会发现,中华民族历来都把“诚信”作为一种美德,一种修养,一种文明,被歌颂,被追求。诚信的故事俯拾即是。商鞅立木取信,获得百姓信任,从而推行了新法;同时,我们也看到,商纣失信,加速了国家的灭亡;楚怀王失信,不但忘了国,还使一代贤臣饮恨泊罗江……“宁可穷而有志,不可富而无信”若把人生比作树,诚信就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滋润和庇护着它。失去这根,它就无以立足,沦为一根没有灵魂,腐朽堕落的木头,活在世人鄙夷的目光中。对于我们来说,其所谓的道德就是宽容、诚信、勤劳、创新、奋斗!有人说曾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处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诚信准则。”而今,我们仰望苍穹,星空依然璀璨清朗,静心凝听心灵,崇高的诚信律令却需要我们在心中再次温习和呼唤。
3、也许你只是路旁一株普通的小草,无法如鲜花般灿烂迷人;也许你只是山涧一条不为人知的清泉,无法如大海般浩瀚奔腾;也许你只是芸芸众生中一平常之人,无法如伟人般惊天动地举世瞩目……你可以如此普通、平常、默默无闻,但绝不可以丢掉诚信这做人之本、立事之根,要让诚信与我们同行。
(来源:文章屋网 )
一、 文化的重要性
英国著名语言学家Lyons认为语言系统受两种结构的制约 ,一种是 “地层结构” (structure) ,即人类共同的生理特征和世界的原有结构 ,这种结构使语言趋向一致; 另一种结构是“超结构” 或“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 ,即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结构 ,它导致各民族的语言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各种各样的差异。 “地层结构” 表现语言的一致性 ,使世界人民的交流成为可能;而 “上层结构” 表现语言的多样性 ,使得交流不能顺利进行 ,甚至产生误解和不愉快。有一次 ,有个外宾对接待他的主人说: “您的夫人很漂亮。 ” 主人很客气地说: “哪里 ,哪里。 ” 译员竟脱口而出地译成 “Where ?Where ?” 当然把外宾装到了闷葫芦里。这段轶事从此也成了译界的笑谈。显然 ,翻译只是逐字逐词地机械对应 ,而忽略了中西方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国人向来以谦虚为名 ,而西方人却习惯于自豪地接受赞扬并礼貌地表示感谢 ,说一声 Thank you。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语言中渗透着社会意识和文化传统。如果我们不了解外国的文化传统也就无法真正掌握外国的语言 ,所以我们翻译就要越过社会文化差异的障碍 ,寻找能在读者中产生相同效果的外文。
二、 文化对翻译的影响
1. 文化的定义关于文化的定义 ,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它的解释都不尽相同。但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认为 ,文化 “实指一个社会所就有的独特的信仰 ,习惯 ,制度 ,目标和技术的总模式” 。其 4 个主要特点是:完整性、 保守性、 可变性和主次之分性。了解文化的特点 ,对树立翻译的文化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语言、 翻译与文化作为记录人类历史及表达人类生活和思想的工具 ,每一种语言都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因此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 ,它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 ,语言的发展常常折射文化的变迁。而翻译是在译语中用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 ,它不仅涉及两种语言 ,而且还涉及两种社会文化。翻译是通过语言机制的转换连接或沟通自身文化和异国文化的桥梁;翻译是具有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人相互交际、 交流思想、 达到相互了解的媒介。3. 文化影响的表现方面(1) 因受不同文化习俗的影响 ,各民族表达相同概念的说法是不相同的。例如: Keep dry !请勿潮湿 ! Wet paint !油漆未干 !在此两例中 ,英语是从正面表达 ,而汉语则从反面表达 ,这是由于东西方逻辑思维的差异导致英汉表达习惯不同的结果。再如 ,汉语说 “一箭双雕” 或 “一举两得” ,而英语却说 “一石打死二鸟” ( to kill two birds with onestone) 。因此在英汉互译时 ,要注意转换表达方法以符合译文习惯。(2) 在各种语言里 ,文化个性反映在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上。同一客观事物 ,在不同的文化里可以包含不同的价值 ,引起不同的联想 ,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 ,east wind 和 west wind ,英汉两种文化里都有对应的词语 ,所指词语意义相同 ,但内涵却完全不同。在中国人心中 ,东风指春风 ,象征春天和温暖 ,它吹绿了中华大地 ,使万物复苏。东风也比喻革命的力量或气势 ,汉语有 “东风压倒西风” 一说 ,因而中国人偏爱东风。而英国的东风则是从欧洲大陆北部吹去的 ,象征寒冷 ,令人不愉快 ,所以英国人讨厌东风。英国谚语里就有这样的内容: “When the wind is in the east , it’ s good for neither man nor beast .” (东风吹寒风到 ,对人对畜都不好)不过英国人喜欢西风 ,温暖的西风相当于我国从太平洋吹来的东风。浪漫主义诗人雪莱曾写过一首脍炙人口的 “西风颂”(Ode to the West Wind) ,英国谚语中也有这方面的反映: “When the wind is in the west , the weather is at thebest .” (风从西边来 ,气候最宜人。 )(3) 不同文化的人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都有很多不同 ,翻译时必须作等值意义转换 ,如英语民族的人不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 ,见面时喜欢谈天气 ,说: “Lovely weather , isn’ t it ?” 之类的话。汉语译成 “你好哇 !” 也未尝不可。同样 ,在我国早有 “民以食为天” 这一吃饭问题最大的思想 ,因而吃饭问题也就成了人们经常挂在口头的话题。人们见面时爱说 “吃了吗 ?” 之类的话 ,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招呼罢了 ,译成英文只说 “How are you ?” 或“Hi !” 就行了。(4) 由于英汉两种文化传统和逻辑思维上的差异 ,英汉语用不同的顺序来表达内容重点 ,英美人习惯于开门见山 ,先说明重点 ,表明态度和观点 ,然后再叙述事物的原因;而中国人总喜欢先摆明事情的来龙去脉 ,然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例如 , “Many thanks for the dinner yesterday , which my wife and I enjoyed verymuch.” ( 我和妻子对昨天的晚宴感到及其愉快 ,深表谢意。 )
三、 文化信息的处理方法和翻译技巧
关键词:电影翻译;文化意象;寓意;重构;修润;转换
中国的电影翻译事业已走过了五十多年辉煌的历程。在这半个世纪中,电影翻译工作者给广大观众奉献出了许多优秀的译制片,观众从这些优秀的译制片中不仅领略、了解到了异国的风土人情,同时也感受到了语言给人带来的无穷魅力。许多优秀译制片中的精彩对白已成为中国观众争相传诵的佳句。如“面包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前苏联影片《列宁在一九一八》)曾鼓舞了几代身处逆境中的中国观众。由此可见,电影作为大众传媒,其社会效应是无可估量的。然而,在学术领域内,由于受世俗偏见的影响,电影翻译研究却颇受冷落,翻译研究人员似乎“完全把这一领域给忽略了。”[1](P99)为此,我国著名影视翻译界学者钱绍昌教授撰文指出:“翻译界对影视翻译的重视远不如文学翻译。”而这“与影视翻译的社会作用不相称。这一现象亟应引起翻译界的注意。”[2](P61)鉴于此,本文拟从语言的角度来探讨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的重构、修润与转换。
一、语言与文化意象
语言(Language)不仅是人类思想感情表达与交流的工具,而且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文化的载体。语言能真切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态地域、政治经济、物质文化、、风俗习惯等。不同的语言决定了不同民族的不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语言表达方式。语言在有声电影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声画同步的视听艺术手段能最大程度地模拟现实,创造出酷似“真实”的艺术时空。如中国观众非常熟悉的《简爱》、《王子复仇记》、《叶塞尼亚》等优秀译制片中那玲珑别致、清晰明亮、颇具异国风情的语言,逼真、自然、随意,充满了生活气息。因而这些精彩的对白、片段令人百听不厌,久久不能忘怀,它们留给观众余韵不尽的美的享受。文化意象(Cultureimage)是“一种文化符号,它具有了相对固定的独特的文化含义,有的还带有丰富的意义,深远的联想,人们只要一提到它们,彼此间立刻心领神会,很容易达到思想沟通。”[3](P184)物象(Physicalimage)与寓意(Connotation)是意象(Image)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物象是信息意义的载体,是形成意象的客观事实;寓意是物象在一定语言文化环境中的引伸意义。意象的功能即能在不同的语境中,“以具体来表现抽象,以已知或易知来启迪未知或难知。”[4](P137)如宋代大诗人苏轼在其著名的“前赤壁赋”中用蜉蝣这种朝生暮死的小昆虫来比喻人生的短暂,人很渺小:“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5](P509)英语谚语Itisthelaststrawthatbreaksthecamel’sback.[6](P1578)意为“骆驼负载过重时,再加上一根稻草也会把它压死。”谚语中意象词语thelaststraw“最后一根稻草”,生动形象地寓意为“某事或某物使人到了忍无可忍的极点。”
二、重构文化意象
译制片又称翻译片,顾名思义,一些国外优秀的影片必须通过翻译方能为中国观众所接受。电影翻译与其它文学作品翻译具有共同性,即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达形象思维中高超的艺术意境。但电影翻译又有区别于其它翻译的特殊性,即其译文要做到能见之于文,形之于声,达之于观众。著名翻译家Nida指出:“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任何文本的意义都直接或是间接地反映一个相应的文化,词语意义最终也只能在其相应的文化中找到。”“文化的不同几乎很自然地体现在语言上的不相同。”[7](P28)
汉语、英语分属两大不同的语系。汉语是象形文字而英语是一种字母文字。要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语际间进行成功切换,这对电影翻译工作者来说不是件易事。但研究表明老一代电影翻译工作者不仅给观众留下了许多耐人寻味的优秀译制片,同时也给电影翻译研究留下了不少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80年代初第一次在电视上看到英国电影RedShoes播放时被译成“红舞鞋”,觉得也无可厚非。此片主要讲述了英国一名芭蕾演员面对爱情与事业而不能作出正确抉择,最终走向断崖的凄惋的故事。尽管“红舞鞋”正确无误地译出了英文的原意,也紧扣剧情,但直译的平铺直叙,没有更深的寓意。观众如果光看片名,确实难以激起任何联想的波澜。80年代后期,在一次外国优秀影片巡回展的大幅广告上RedShoes这部英国影片片名被译成了“红菱艳”,细细品味“红菱艳”这一译文,译者把那双纤巧的红舞鞋比作了中国观众妇孺皆知的红菱。它寓意红菱虽生长于浊水污泥,却娇艳迷人,特别是那两只弯弯的红菱角,犹如中国古代女子的三寸金莲,三寸金莲虽然小巧,但凝聚了多少女子的血泪,有的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此“红菱艳”这一片名隐含穿着如红菱般舞鞋的艳丽却薄命。
译者把这一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文化意象“红菱”注入其翻译中,从而成功地重构了一幅为广大中国观众所熟悉、能会意、肯接受的崭新的文化意象。文化意象重构(ReconstructionofCultureImage)这一巧夺天工的翻译手法在电影翻译中随处可见。如美国电影WaterlooBridge这一片名原意为“滑铁卢桥”。众所周知,1817年英国在泰晤士河上出资建造了滑铁卢桥,以此来纪念威灵顿公爵指挥英国军队打败拿破仑而取得的滑铁卢战役的胜利。如果依据英文直译成“滑铁卢桥”,乍一看,观众定会认为这是部与拿破仑打仗有关的战争片或介绍与该桥建筑有关的纪录片。但看过此片的观众都知道这是一部感人至深的爱情片。
影片描绘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年轻漂亮的女演员玛拉在滑铁卢桥上结识了青年军官罗依,并成了恋人。而后,玛拉获悉罗依战死疆场,痛不欲生,为了生存沦落为妓。当罗依奇迹般地出现时,她无法面对现实,为了爱情和名誉,她再次来到与罗依初恋的地方,丧生在车轮滚滚的滑铁卢大桥上。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史中,有着许多与之相仿的神话传说。如牛郎织女的“鹊桥相会”,陕西省蓝田县一年一度的“蓝桥相会”等。而“蓝桥相会”的传说与WaterlooBridge故事情节有着许多异曲同工之处。所以译者把原名“滑铁卢桥”译成了“魂断蓝桥”,这样做不仅避开了中国观众由于地城文化差异、历史背景知识缺乏而引起的迷域;而且“蓝桥”这一隐含中国文化的意象能使观众一看到片名即刻领悟到这是部关于爱情的电影。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重构的意义在于它能及时有效地达到使译文与观众勾通,使观众心领神会的效果,由此来吸引广大的影迷,创造译制片票房纪录的新高。仔细认真研究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重构这样的翻译手法会不时令人拍案称奇。
三、文化意象的修润
由于中外观众知识面及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电影翻译工作者应尽可能地帮助观众去理解那些与一个民族的历史、地域文化、宗教习俗等有着密切相关的语言现象。电影翻译中如果对某些特定文化意象不作任何修润(ModificationofCulturalImage)处理,就事论事直译,会造成这一文化意象的缺损,文化涵义支离破碎。英国电影《魂断蓝桥》[8]一开始,有这样一段画外音:Announceer’sVoice:At11:15thismorning,thePrimeMinisteer,speakingtothenationfromNumbeerTenDowningStreet,announcedthatGreatBritainisatwarwithGermany.
广播员的声音:今天上午11点15分,首相在唐宁街10号向全国发表了讲话,宣布英国与德国处于交战状态。
应该指出此例忠实地译出了原文的字面层意义。但对“唐宁街10号”这一隐含文化意象地名不作些补充说明的话,相信绝大多数中国普通观众会茫然不知其所云。其一、观众不知道这个“唐宁街10号”在什么地方?其二、他们更不知道广播员在这里特地提及这个地名有何特别的寓意?为了使电影译文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达之于广大观众。译者宜对上述译文作恰如其分的增补修润,如:
今天上午11点15分,首相在唐宁街10号———英国首相府邸向全国发表了讲话,宣布英国与德国处于交战状态。
通过增补“英国首相府邸”,观众这才真正认识到了“唐宁街10号”的“庐山真面目”。至此,“唐宁街10号”所隐含的意象立体地展现在观众的面前,观众才真正懂得具有典型地起域文化地名“唐宁街10号”的全部文化内涵。又如:
Peter:Oh,this?Well,IlikeprivacywhenIretire.Yes,I’mverydelicateinthatrespect.Pryingeyeeeesannoyme.BeholdthewallsofJerichho!Err,maybenotaaasthickaastheonesthatJoshuablewdownwithhistrumpet.Ijustshowyoumyheart’sintherightplace,I’llgiveyoumybestpairofpajamas.DoyoumindjoiningtheIsraelites?
彼得:这个吗?我休息的时候不想被别人干扰,在那方面我很敏感,不想被别人偷看。你看这耶利哥城墙,比不上约书亚用号角吹倒的墙厚,却比它安全多了。你看,我没有号角,为了表示我的公正无私,我把我那套最好的睡衣交给你用吧。你不想做以色列人吗?
此例选自英国电影《一夜风流》[9]。这段对白译文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在这段译文中出现了“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这三个与《圣经》历史故事有关的词语。众所周知,东方盛行佛教,尤其是在中国,中国观众对佛教还可略知一二,而对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宗教历史文化就知之甚少了。因而在影片切换的瞬间让中国观众把上述三者的关系联系起来是件难事,他们会搞不懂这“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直译用于上述译文中不仅令中国观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同时也失去了电影翻译的真正意义。
为使中国观众明白这三个词语间的关系,使原文中所涉及的那些特殊文化意象丰满起来,译者应在电影翻译过程中对这段文字作如下润色:
彼得:这个吗?我休息的时候不想被别人干扰,在那方面我很敏感,不想被别人偷看。你看这像《圣经》中的耶利哥城墙,虽比不上《圣经》里以色列人的军长约书亚用号角吹倒的墙厚,却比它安全多了。你看,我没有号角,为了表示我的公正无私,我把我那套最好的睡衣交给你用吧。你不想做以色列人吗?
由于对“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这些出自《圣经》故事的词语增补了必要的文化涵义修润词后,观众不仅了解了这些“典故”的出处,同时在上下语境中也弄明白了最后一个词语“以色列人”的特定意指。修润增强了语言文字在语境中的透明度;增强了文化意象在观众认识理解中的清晰度。
四、文化意象的转换
语言学家认为世界上各族人看到的同一客观现象,不同的民族语言会给它“刷上不同的颜色”。缘于此,文化意象的错位(NonequivalenceofCultureImage)会具体表现为作为喻体的文化意象上的差异。换言之,在一种文化传统中一个具有正面寓意的美好文化意象在另一种文化里却成了反面寓意的丑陋文化意象。如英国电影《呼啸山庄》[10]中有这样一个片断:
Isabella:It’sabrother’sduty,dearEdgaar,tointroducehissisteertosomeothertypethanfopsandpaleyoungpoets.
Edgar:Oh,youwantadragon?
Isabella:Yes,Ido.Withafierymustache.
依莎贝拉:这是一个哥哥的义务,亲爱的埃得加,你总不能把自己的妹妹介绍给那些花花公子或弱不禁风的年轻诗人吧。埃得加:哦,你该不是想嫁一个龙骑兵吧?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规避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中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成了贸易中主要面对的壁垒。对我国大部分出口贸易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根据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当一国产品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被称为反倾销规避。面对各国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系统的反倾销体系,完善反倾销措施。
一、我国反倾销问题的形成及现状
1.反倾销问题的形成
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造成了国外对我国企业认识的偏差,就形成了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根源。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存在所谓的“智猪理论”,即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笼子里关了一大一小两只猪,每只猪要吃食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如果小猪去按按扭,那么它回来大猪已经把饲料吃完了,如大猪去,虽然它比小猪去的情况吃的少,但总量也比小猪多。在应诉反倾销中,小企业如果应对成本太高,大企业应诉一旦胜诉,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花了成本赢来的利益并不能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所以就存了应对反倾销时大家都不积极应诉的局面,甚至出现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这就造成了外国屡屡实施反倾销调查。
2.我国目前反倾销的现状
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近5年已经减少百余起。尤其是2007年前6个月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13个WTO国家共报告49起反倾销案,而去年同期这个数字为92起。预计今年全年反倾销诉讼案件有望少于100起,低于10年前水平。在所有涉及类别中,除纸类产品(9起)和化学品(24起)外,大部分产品类别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近半数产品上半年没有反倾销案件。尽管2007上半年针对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诉数量较2006年同期下降约一半,但16起案件仍占总案件数的三成,中国(大陆)依旧是全球反倾销诉讼的“热点区”,并且连续10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
3.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总量迅速扩大,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对外贸易进入摩擦多发期。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国内就业和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近年来发生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我国进口商品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领域拓宽,贸易救济手段覆盖的产业面扩大,政府部门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如2006年7月,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欧司朗和GE照明为代表的2CHLI成为目前主张延续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主导力量。主张取消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一方阵营主要由中国企业所组成,目前已经有几十家中国节能灯企业决定参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抗辩。这一阵营的力量与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仅有6家中国企业应诉。而这次中国企业显得空前团结,没有一家表示反对抗辩。究其原因,在于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只有抱团才能撬开沉封已久的欧盟市场。2007年10月15日通过决定,对产自中国、巴基斯坦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2007年8月印度商工部拟对中国产节能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150天内就出台了临时税率,税率一经确定就将施行5年,如果征收高税率,中国节能灯企业则可能失去印度市场。中国节能灯的海外市场扑朔迷离。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的大幅提高,导致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泡价格的不断上涨,此外,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的反对。
在反倾销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我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务部的领导下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商务部门也逐步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逐步由被动变为主动。2006年,商务部对5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0起,采取13个临时反倾销措施、22个最终反倾销措施,审结9起反倾销复审案件。
二、反倾销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遭受反倾销后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我国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实践证明,凡是经常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以,如果我国有的企业不顾后果的对外进行倾销,那么这不仅使它会丧失海外市场,也会连累到其他企业的产品,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
其次,反倾销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出口量减少,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欧盟的成员国,只要有一种商品在其中一个国家被征收反倾销税,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其效力范围遍及欧盟其他国家。而且反倾销举动具有示范效应,一个经济强大的国家对某一产品实施反倾销将引起各国关注。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
再次,面对欧美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低,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间接的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根据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在2004年以后,由于反倾销实施了新的措施而有所改善,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胜诉率低,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三、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主要规避措施
1.反倾销中的政府规避措施
由于反倾销针对的是一个国家的一类产品,反倾销的主题是国家。所以,在反倾销中,一国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在现阶段,为了应对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政府应从以下方面规避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完善有关法令,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反倾销的威胁,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减少对外贸易中受到的反倾销。
(2)政府应该在国际事务中积极磋商,减少报复性措施的使用,努力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3)政府应该努力加强反倾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反倾销信息平台,为企业应诉提供信息方面的帮助。
(4)政府在管理贸易、协议国际分工、跨国经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开创新局面,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大的空间。
2.反倾销中的行业协会规避措施
不论是从反倾销的诱因角度分析,还是从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来看,要想在反倾销战中取胜,单个企业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且反倾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行业协会应介入进去,充当二政府的角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和积极应诉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在以后一段时期,行业协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应对已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采取措施。(1)行业协会应该严格规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秩序和出口竞争秩序。
(2)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及时沟通彼此情况,使双方都能较早开展准备工作。
(3)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反倾销信息平台的建设。
(4)行业协会应承担行业应诉的组织者。
3.反倾销中的会计规避措施
自从2004年以来,我国转变了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措施,积极应诉,在应诉中总是败多胜少。究其原因是举证不足,尤其是会计方面证据,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而无发票就只能按照大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是材料证据,材料越丰富,结果可能越正确,材料的缺乏造成的可能后果就是败诉。在反倾销规避中,我国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反倾销会计体制以及了解相关法律的会计人员的缺失和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等等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企业和国家在反倾销中的最大问题。一旦反倾销调查提出,就需要我们有大量的会计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反倾销会计在机构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会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与国际会计接轨方面应大力发展。
4.反倾销中体制上的规避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一国能否对另一国产品实行反倾销的关键,一是对价格的认定,二是对是否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并且两者需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从当事方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上进行规避。
(1)经济体制上的规避
虽然我国目前强调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从遭到的反倾销的调查中看,导致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特殊的国情,企业普遍缺乏竞争观念,国家的出口补贴没达到很好扶植产业的效果,倒使得企业有了依赖思想,许多企业仅仅是为了利用出口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外国在面对我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时,往往都不加思考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相关劳动力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只在中国的“非”上面做文章。可喜的是,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已经有好几十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作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和欧盟在相关方面还有所保留。在以后中国都要在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2)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我国的企业都属于年轻型或国有成分。国家的长期统一规划和管理,企业竞争意识不强,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企业与国际企业最大的差距。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出口措施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竞争手段除了降价还是降价。我国要多少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的问题透出了我国企业出口的辛酸。在未来的时期内,我国最迫切的是转变出口类型,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实现技术出口和品牌出口的目标,从根源上断绝反倾销调查的发生。改变我过在贸易中只能赚点手工费的局面,提高出口竞争力。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在企业中存在不想给予员工过多的利益而宁愿把这些利益浪费在外国征收的反倾销税中的经济变态心理还将影响我国贸易遭反倾销调查。由于反倾销的合法性,在未来也将伴随贸易的发展而形成特殊的形式。许多国家提出反倾销主要是为了给国内企业争取点时间,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很容易就可以仿制相关代替品。而我过相关体制的不健全又给了他们可趁之机。出口的单一性和中间环节少以及技术含量不高使得我国在会计中间环节也过于暴露,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所以,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应该加大对反倾销的研究和相关体制的建设,各个部门密切合作,使得反倾销调查降低到正常水平。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面临的困难也不小,只有积极采取措施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反倾销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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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小刚.中国企业与反倾销规避.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一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人把握为自我创造、自我生成的活动,将人的本质界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即人作为“类存在”意义上的劳动的存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则摒弃了以抽象的人道主义和人类学概念理解人的本质的做法,将人的现实性归结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人的存在的社会性。20世纪50年代以前,西方把分立为青年、老年马克思的做法(即早期马克思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而后期的思想是早期思想的退化)正是基于对这个研究而得出的,而马克思的人学思想统一于人道主义是20世纪西方思潮的主流观点。大多数西方学者明确反对“两个马克思”论,认为“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的思想实质上是一致的。本文从西方统一的人道观点出发阐述西方的“人本”观点。
1923年,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明确提出把人的地位中心化,就此开启了把人本主义化的浪潮。西方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反对第二国际把机械化为经济决定论,他们认为历史的发展不是机械化的经济决定论,而必须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人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人是历史的主体。他们认为现实的总体性,就是历史运动中主体与客体的直接统一,哲学的核心内容就是研究社会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辩证法,即主客体辩证法。而“人本身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的同一的主体——客体,是以决定性的方式参与辩证过程的”279。人类历史过程中最真实的存在是人的客观活动本身,即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如果“没有这一因素,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50。在主客体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卢卡奇认为只有大工业的产物无产阶级才能做到把自身作为主体的同时,把客体也作为同一整体的一个方面来认识,从而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他认为马克思第一次用历史唯物主义真正地说明和揭示了历史的本质,第一次真正地发现了历史的主体,即无产阶级。卢卡奇认为:“每个社会的力量按其本质是一种精神力量,只有认识能够使我们从中解放出来。”350据此,他把无产阶级革命归结为一种意识活动,认为“只有无产阶级的意识才能指出摆脱资本主义危机的出路”136,因而也就把意识形态斗争提高到了革命的首要位置。存在主义代表人物梅劳·庞蒂认为,苏联模式的与斯大林主义者只看到外部的客观因素,而低估了无产阶级意识的主观作用。这种观点体现了一些西方强调人学来源于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突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同时过分强调了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以至于陷入一种“意识决定论”的主观唯心主义当中,忽视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法兰克福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弗洛姆认为,“正统的者”将马克思的哲学误解为经济决定论式的唯物主义。这种经济决定论式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马克思所反对的19世纪资产阶级的机械论的唯物主义,而不接近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然而“马克思的目的在于人的精神解放,在于人从经济决定的枷锁下解放出来,在于恢复人的完整性,使他有能力达到与他人和大自然的统一与和谐。”在弗洛姆看来,马克思绝不是简单地认同经济决定论,将所谓的客观规律说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更不是试图将人性泯灭在历史物质的总体运动中,总而言之,马克思从不否认人之精神存在的重要价值,恰恰相反,马克思追求的正是人的解放。马尔库赛在对待斯大林主义的问题上,也说明了他把马克思的人学理解为人道主义。他在《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一文中说:“最近《手稿》被用来证明‘人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以对抗官僚极权的苏联模式;这些手稿有力地推动了反斯大林主义和后斯大林主义的斗争。”弗洛姆认为马克思把人性理解为人的本能和欲望。弗洛姆的目的是在突显人的自然存在,而贬低马克思的人的社会存在本质。马尔库赛认为,马克思把感性作为人的本质规定,马克思人学的根本变革在于感性这个本质规定上,他说:“也许正是在感性(作为对象化)这个概念上,在人的本质规定这个中心问题上,马克思完成了从德国古典哲学到革命理论的决定性转变。”马尔库赛最终把马克思的人性思想归结到了一点:人的自由和全面性的实现,在马克思那里是人的感性需要、和本能的实现。西马理论家们都从马克思学说的社会批判方面中获取了最初动力,都以批判作为人本主义立场的原点。他们力图使自己所关心的对象是现实中具体的、个人化的实际存在。
二
无论是西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要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从各个方面构建不同的主体观,卢卡奇人的总体性、马尔库塞的多向度的人、弗洛姆的健全的人以及列斐伏尔总体的人都把人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们不大一样的理论背景又为他们提供了不同的救赎之途。比如卢卡奇的浪漫主义,霍克海默的理论批判性,萨特的哲学确证,马尔库塞的审美之维,弗洛姆的技术人道化,还有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改造。不过,他们的相同处在于,都把革命从街头挪进了书斋,企图通过心灵革命和思想改造来变革社会,从中体现了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的行动取向和现实的巨大压力。
在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到底是不是手段?国内外研究者都赞同“人”是目的,因为我们最终是为了人,很多学者都从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不应该是手段,人不可以作为手段,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下,人不仅是目的,而且应该是手段,而且大部分时候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只要生活在社会中,自我与他人就必然互为目的和手段。对此,马克思曾作了辩证的阐释:“(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可见,人本身就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如果把手段和目的割裂开来,仅仅把人当作目的,其实无异于否定了实践的必要性和社会存在的可能性。
无论是人本主义还是管理中的“人本管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过分地强调了人,并且在现实中又
没有对人给予实际的关怀,只停留在理论上面,笔者同意人最终是我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社会现实中人肯定不可避免地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不仅是别人的手段,也是自己的手段,况且目前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目前所强调的人更多地应该从关注人的现实生活出发,如果连人的基本生活都满足不了,何谈“人本”?我们要敢于承认人除了是作为目的存在于这个社会的,也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的,当然这个手段我们不能理解为卢卡奇等西方者的“物化”或者“异化”,这个手段应该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为了人类社会的往前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合理很好的“利用”这个“手段”,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以期向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中西方所处的地域、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所形成的文化也不相同。语言的产生与人们的劳作和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英国作为一个岛国,通过航海认识了世界,因而生活中有许多习语源自于航海业。如To keep one's head above water(奋力图存)中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以耕田为主,常有“像老黄牛一样干活”、“气壮如牛”等词;与中国文化不同,马在英美国家文化中则是吃苦耐劳的象征“work like a horse,as strongas a horse”。中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中国人认为“东风”是美好和希望的象征。与此相反,英国人对“西风”有好感“东风”在他们看来是凛冽刺骨的寒风。
2.历史文化差异与翻译
历史文化指由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沉淀形成的文化,其中一个重要文化就是习语。习语包括成语、谚语、格言、典故、俗语、和俚语。比如英语中的“to kill two birds with onestone”直译为“一块石头打死两只鸟”,而汉语却说成“一箭双雕”或“一举两得”,德语说成是“一个拍子打死两只苍蝇”。我们汉语中的春夏秋冬,英语俚语是根据景物,候鸟表示季节,cuckooing(布谷催耕)意谓春、swallow(燕子)意谓夏、wildgoose(大雁)意谓秋、plum alone(梅花独放)意谓冬。
3.风俗文化差异与翻译
风俗文化是在日常生活中和交际活动中,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形成的文化。比如在待人接物,打招呼时,中国人习惯说“你吃了吗?”“上哪去?”“干嘛去?”表示一种亲切感和关心,但是西方人会很尴尬,觉得是在打听他的隐私。在西方,打招呼通常只是说“hello”“Morning”比较简单的打招呼。再比如说对于颜色的认知,西方比较注重科学理性的教育和科学态度。常用客观事物的具体颜色来象征某些抽象的文化含义。例如,西方文化中的红色(red)主要指鲜血(blood)颜色,所以red使西方人联想到“暴力”和“危险”从而产生了一种颜色禁忌。著名汉学家霍克斯在翻译“红楼梦”时,意识到red可能会使英语读者联想到“流血”,所以采用小说原用的书名《石头记》,译为The story of the stone。中国文化中的颜色内涵和象征意义十分丰富,而且颜色词的象征意义是多元的。中国文化中的红色源于太阳,如烈日如火,其色赤红。所以喜庆的日子会常用红色。
4.宗教文化差异与翻译
是每个名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人信教的居多,认为上帝(god)是万能的可以创造一切,因而会说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上帝帮助自助的人)。而中国人则信仰佛教、道教,相信佛祖之说,因而会有一些词语,如“借花献佛”,“闲时不烧香急来抱佛脚”等。再比如中国有谚语“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要形象地译成汉语不太容易,因为在与信仰的英语国家对于“和尚”这个概念比较陌生。所以只能传意,“one boy's boy;two boys arehalf a boy;three boys are no boy.”
5.思维方式的差异与翻译
中西方在思维方式上有很大差异。西方思维比较开放,崇尚个人主义。因而西方人会在思维方式上同中求异,反映在语言上即重形合。相反的,中国人受到儒家等思想的影响,思维方式上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注重合,在语言上比较注重意合。。汉语比较注重语言形式的正气,意境强。所以四字成语应用较多,英语则喜欢严密的结构和丰富的表现力。如The west lake is like a mirror,embllished all around withgreen hills and deep caves of enchanting beauty.这句话翻译成汉语为“西湖如明镜,千峰凝翠,洞壑幽深,风光迤逦。”由此可以看出英语着重对于事物的客观描写,而汉语则更注重对于食物的主观描写。
6.结语
(1)语汇的不足
源语词汇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在译语中不存在,找不到对等的语汇。科技文本中经常会提到有关我国的传统医学,其中很多用语都是独有的,无法在西方文化中找到对等的词汇进行解释。中医中“刮痧”一词就很典型,西方文化中没有这个词,并且西方人也不相信中药与刮痧就可以治病,这就是“文化不对等”现象的典型体现。因此,只能以最大程度描述其治疗过程与使用工具为基础对其进行翻译。而面对“五行(金、木、水、火、土)”的翻译,也只能言不尽义地直译为five elements (metal、wood、water、fire、earth)。此外,我国所特有的阴阳八卦以及属相等方面,西方文化中也没有对应的词汇可以与之对等。“据说,曾经美联社的一位编辑打电话给一位美籍华裔学者,请教中国‘羊年’的‘羊’该用sheep(绵羊)、goa(t山羊)、还是lamb(羔羊)?这位学识渊博的学者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只能如实相告‘I’msorry。’。
(2)源语词语与目的语词语的不同意义
每个民族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词汇作为民族之间传达信息与表达思想的工具,具有不同的民族性和强烈的时代性。译文要符合目的语习惯,不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文化的广告宣传的时候,在广告的内容涉及和广告商标的设计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文化的差异性,进行文化内涵的翻译。
然而,我国也有不少因忽略文化差异而严重影响产品外销的译例。在中国文化中,龙是尊严的化身,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但在英文文化中,由于《圣经》中将与上帝作对的撒旦称为the great dragon,在现代英语中,dragon常用来表达“凶暴之徒”的含义。所以,在进行翻译相关的宣传内容时,如果根据dragon的名词直译会对中国文化的传播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外国人理解中国文化。在翻译“以外贸企业为龙头”时需要注意“龙头”的翻译,译为“with foreign trade firms as the locomotive”,此处为了避免歧义巧妙地用火车头代替了龙头。再如“白翎”牌钢笔,在出口时直译为White Feather,没有很好的销量。滞销的原因是英文中经常用to show the white feather 来表达“临阵脱逃”的意思。同样有例子举出,有一男女内衣商标为“紫罗兰”,竟然将其译为“Pansy”。“Pansy”不仅有“三色紫罗兰”的含义,也指“女性化的男子”。这样商标的产品怎有好的销路。不仅广告宣传过程会出现这样的失误,旅游景点的翻译中也容易引起误会。如有一个著名的景点——“清明上河园”,曾有人将其译为Park with“Up-the-River-on-Chingming Festival”。仔细分析就发现这一翻译会让别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因为“up the river”是一个俚语,指“坐监狱”,而不是“上河”的意思。在美国硅谷地区也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体现在依据日常表达——“What’s your space?”,其中“space”是指“谋生的手段”,而不能将其译为“空间”、“宇宙”。再如,在祝酒词中表达对苏格兰人民祝福时,如果将“为了中国和英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而干杯”译为“I wish to propose a toast to the friendship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People”,会让苏格兰人在情感上感觉不适应,而将“English”改为“British”就会避免误会。
从上面的一些例子看来,我们可知出口商品的销量与品牌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品牌名称的制约,由此可见商标名称翻译的重要性。因此,在为出口商品设计广告与翻译商标时,要充分了解目的语国家的语言文化与文化背景,避免由于跨文化意识不强引起的语用失误,特别是在源语中代表祝福的词在目的语中却恰恰相反。
二、总结——译者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