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2 05: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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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98,下称工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期在香港举行,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薪酬议案没有能够提交审议。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称,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办法,董事会通过决议,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年会批准。
这只是近日国有金融企业薪酬问题系列变局中的一环。事情的导火索是一家被认为非国有机构的公司。今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18,下称平安)年报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万元引发舆论热议。这引起最高决策层关注,甚至就此专门召开会议,了解讨论此事,并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平安是非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则上是董事会范畴的议题,但据称“此事非常敏感,引发了连锁反应”。中央汇金公司有关人士称,汇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业原来的薪酬计划。据悉,管理层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薪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又要与当前国情相符合”。
《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在根据这一安排了解各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现状,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争取提出规范意见。
证监会则通过交易所要求金融类上市银行年报的补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体薪酬,并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连续了两个备忘录,收紧相关尺度。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银监会对此事的基本态度是,薪酬问题要坚持改革原则,不走回头路;但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把方案做细做科学,激励约束机制要对等”,不能“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监管机构只是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办法应由股东和董事会决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国有金融机构薪酬情况的分析》报告,目前正拟定相应的文件,对国有金融各机构的激励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根据“党管干部”的特有国情,有关按照业绩考核央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办法和建议,也将提供给中央组织部门做参考。
连锁反应
5月11日,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五家已上市银行年报补充公告,详细披露高管、董事和监事2007年度薪酬状况。此次披露,是相关公司根据上交所要求而统一进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报里往往只公布一个董事、高管薪酬的总额,而不披露到具体名下。
5月15日,宏源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2)《关于实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被否决,成为首家股东大会否决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证券董事会已经通过了高管薪酬的考核办法,这次股东大会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证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长汤世生,副董事长李克军以及总经理胡强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发放。
根据宏源证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的原因,是当日投弃权票的99961.04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的94.79%。宏源证券第一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股97721.26万股,显然正是他们投了弃权票。
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22名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2007年的薪酬总额为936.01万元。其中,董事长汤世生174.42万元,副董事长李克军55.37万元,当年10月15日刚刚上任的总经理胡强19.32万元,刘东、周栋两名副总经理均为111.28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建平为111.27万元,副总经理栗宏刚为107.53万元;而监事会主席徐际国和副总经理高涛薪酬分别为65.74万元和59.74万元。
这一薪酬在业内并不算高,整个汇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实上在整个行业里属于中下水平。但据接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士解释,券商薪酬通常是与业绩挂钩的,但证券行业的业绩波动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与高管个人的努力关联度并不高,所以奖金不能定得过高。
数日后,工行公告称,5月22日,董事会已经同意撤回了此前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2008年董事、监事报酬合同及2007年报酬合同和清算结果议案。
根据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的税前报酬为160.6万元,含福利保险费用在内的税前总收入为179.5万元。行长杨凯生的税前报酬为153.4万元,加福利后总收入为171.1万元。两位副行长张福荣、牛锡明的不含福利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38.5万元和137万元。而梁锦松等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则由工行向其发放51万元或以下不等的税前报酬。
分析人士认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权激励计划外,以财政部为大股东的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也纳入了统筹规范的范畴,具体方案预计不日将出台。方案出台前,一些相关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将可能暂时搁置。
此前,财政部已叫停了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少是多?
金融行业的薪酬多少合适,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曾担任建行独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银行前行长八城政基曾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中国大银行高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100多万元的年薪严重不匹配,这和分行行长只有2倍差距,他认为总行行长至少应是分行行长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总经理也向《财经》记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任命没有实行市场化之前,围绕其薪酬和激励问题的争议,会将一直持续。
“不是按市场原则选择的,只能上不能下,还有大量的职务消费,给100万元我都觉得高了。”汇金一位负责人谈及控股的几家大银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讳。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仍比照市场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财政部有关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偏离社会平均值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万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9.89万元、13.28万元、10.85万元和12.14万元,分别是社会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财政部称,与此相比,美国银行人均收入是社会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为2.86倍。
与此同时,2003年以来,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涨势头。财政部前述报告认为,其中“改制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上涨势头尤为明显”。以2006年总部员工薪酬增速为例,政策性机构中,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分别增长21.03%、16.10%;保险企业中,人保集团增长24.03%;商业银行中,中行、建行分别增长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会平均工资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层倾斜,相同职级存在一定平均主义现象,也为财政部所关注。一是分配关系向总部倾斜。2006年,中行和人寿股份总部的部门总经理平均薪酬分别为93万元和75万元,明显高于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69万元和55万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关系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倾斜。2006年,中行总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43∶1,薪酬总额比例为1.02∶1。出口信用险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52∶1,薪酬总额比例为1.79∶1。人寿股份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66∶1,薪酬总额比例为2.33∶1。中信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37∶1,薪酬总额比例为1.35∶1。
此外,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涨幅高于员工工资涨幅,内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财政部关注。
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财政部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普遍高于国内上市公司。2006年,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年薪30.18万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长薪酬分别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遥遥领先。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显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为金融企业高管,依次为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616.1万元;深发展A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年薪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年薪1748.62万元;中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年薪986.6万元;招行行长马蔚华,年薪963.1万元。
在董事长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来自金融、保险行业;总经理年薪20强中,同样有一半金融企业。除了上述已经提及的数位金融高管,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6)董事长高建平(297.6万元)、中国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01)董事长高国富(295.21万元)、北京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9)董事长闫冰竹(268.61万元)、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董事长王开国(254万元)、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245万元)、中国人寿(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28)董事长杨超(199万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20强之列。
荣正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从行业比较研究看,金融业各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遥遥领先的数值高居各行业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业比较中,金融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均未进入前三。他认为,这说明,金融业核心高管当期货币薪酬过高,但报酬结构不尽合理,长期激励严重不足。
建议与制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在就金融行业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议。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监会已经就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提出了六点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应与企业战略的长期目标、经营理念、社会责任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强调企业的经营理念,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战略选择。如有的机构因为吸纳存款,所以必须是风险保守型的;有的机构则是持服务型理念的;还有的机构没有存款人和投资人,完全是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不同性质的机构应该有不同的薪酬标准。
第二是绩效与风险成本要平衡。这就是说,不能只看赚了多少钱,还要看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坏账成本、拨备成本,要关注资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励与约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业业绩下滑,出现亏损,就应该大幅削减薪酬。然而现状却是不仅金融企业,很多工商企业都是赚了工资大涨,赔了国家买单,个人毫发无损。
第四是薪酬发放应该遵循“高层和基层平衡,高层与专才平衡”的原则。该人士援引日本企业经验,在业绩不好的时候,高层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基层的领导扣得较少,普通员工无须减薪。至于专才,则应按一定的市场价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时候,修改工资原则,为自己谋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开。目前有一些国有但不控股的企业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费医疗,有住房和电话补贴,使用公家的司机,甚至不断地更换新车。“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继续享受干部待遇。”有关人士称。
作为侧重风险管理的机构,银监会的意见仅仅是作为建议供各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作为参考。股东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议,这包括股权董事薪酬不与所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挂钩,根据其履职情况发放,以避免股权董事与公司高管在薪酬问题上利益趋同;真正发挥薪酬委员会和市场中介的作用,杜绝高管人员自定薪酬;严格控制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纳入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对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封顶管理,高管人员薪酬不得超过普通员工薪酬的一定倍数。
财政部还建议,“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对员工收入较高的金融和垄断行业,出台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高管人员的工资做出明确限制。”
而导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争议不断的用人机制,也纳入了财政部政策建议的范畴。财政部建议,加大人力资源改革步伐,对员工普遍实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员的任命逐步体现市场原则。同时,推进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缩减行政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规模,适当减少副职管理人员数量。因为财政部调研报告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层次过多,管理人员占比偏高的问题,“浪费了人力资源,提高了人员费用”。例如,中行总行副总经理级干部123人,是总经理级干部人数的4倍;工行一级分支机构副行长199人,是行长人数的7倍。
在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方面,财政部表示将审慎推动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人力资源改革相衔接。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关联交易,不得增加工资总额,实现股权激励封顶。“这是借鉴了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办法。”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近来,财政部与“一行三会”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办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业拟执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新的股权激励办法出台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股权激励计划。
显然,如何计算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红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设计出比较合理的薪酬水平,对管理层的智慧是极大的考验。
“由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的任命仍遵循‘党管干部’的作法,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组织部门应把业绩考核纳入对‘党管干部’的考核中去。”一位相关官员表示。
内部审计
审计是内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证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环节。完整、理想的银行的内审组织架构是在监事会和董事会均设有审计委员会并下设办事机构----审计部,经营层设有稽核部,各审计部工作职责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复。但对于规模不太大的银行,为节约人力和资源,可将经营层的稽核部同时确定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全行就只有一个审计部。为明晰定位和职责,该“三合一”的审计部的业务性的常规稽核对经营班子负责,属董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属监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监事会负责。
在定位和职责分工上,要确保专项审计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全行的审计工作,具体的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会主席(董事长)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业务指导,除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也都是对口审计部的。审计部的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和行长之间没有业务报告关系(常规稽核除外),只有行政报告关系。审计和法律、风控是伙伴加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类似的,审计部是以内控为主,法律和风控是以直接的风险控制为主,可以互通有无,是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风控的管理好坏,也要受到审计部的监督。审计部与一般的营运部门、支持部门是纯监督的关系,与监管部门是沟通协调的关系,与外部审计是审计成果的互相利用的关系。
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和维护本行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专业、独立的工作原则,并协助董事会工作。高级管理层是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专职首席风险管理官,对行长负责,向行长、董事长双向汇报,首席风险官指导风险管理部在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和风险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职责是制订风险水平、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风险管理战略或策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内控、经营风险及信贷审批)、重大风险的界定及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审批风险的授权额度及高级管理层的最高授权额度,监督高级管理层在各类风险的控制情况,听取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汇报,确保各类风险控制在偏好之内。首席风险官有权就个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与行长意见分歧很大时,可以将两种意见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协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以后执行,否则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部则在首席风险官的指导下实时监控风险偏好的累积执行情况。
风控方面要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和信贷审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部不是审批部,首席风险官不是首席审批官。审批只是风险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风险则适用于全行。另外,董事会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权授信机制,贷审会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和问责机制,坚持行长不参加会议而只行使否决权,委员以专业化为原则,委员的审批行为要有激励约束机制。
合规管理、关联交易控制
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和下设的合规部,合规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管理者执行相关规定的遵从性做出判断,确保合规经营。合规部坚持独立的工作原则,实行负责人垂直管理制度,实时监控合规情况。
关联交易控制主要有股东、董事、监事关联交易控制和高级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关联交易控制两部分,前者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关联交易控制的机制应该是: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全行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等关联方信息,由董秘及具体经办的部门收集;关联交易的识别上,若属交易性的则由提出交易申请的部门识别,若属提供服务交易申请的则由法律合规部、财务部或相关部门识别;关联交易的审批上,按照风险可控和简洁高效的原则,根据不同额度和性质的关联交易分别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信审部门审批;关联交易的信息统计和交易监控由交易执行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由审计部门实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权是公司治理中相当重要和容易引发董事会(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行长)冲突的方面。人事权主要是三个方面:提名权,任命权和奖惩权。人事权不仅关系到业务的开展,关系到“领导”的权威性,还关系到董事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力,因此董事会对人事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同时行长是经营团队的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对团队配备应该有发言权。一个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对人事权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证行长的发言权,又要保证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决定权和对中层干部适度的话语权,核心是董事会(董事长)和行长对人事权的职责分工的明晰和“度”的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权上应是分工清晰、相互协作、有效制衡的机制,具体架构设计上可借鉴西方内阁制政府设计原则,公司治理的人事权上,副职和中层由行长提名,人事配备的标准、程序和激励约束基本制度、人力资源基本政策、薪酬体系以及副职以上和双线管理的重要部门的任命权由董事会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对内披露和对外披露两个方面。通常讨论公司治理时只重视对外披露,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披露的要求。事实上,对内披露的重要性要远高于对外披露,对内披露可分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经营层对股东、董事、监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应该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让董事会获得决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学决策。下行披露是指将董事会等决策信息对经营层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至每一位员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适度,确保执行者对决策层的决策理解准确、完整,为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外披露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原则,持续披露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披露原则。对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的对象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营业场所,本行网站等,需注意召开新闻会不能代替对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等内容,但不包括日常监管信息资料等。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负责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项,对年度报告负全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是年度报告法律合规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权人是董事长、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负责,年度报告公布前,董事会秘书要将年报送监管部门审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问题
为什么没有监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我国在引进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时的翻译错误。在西方,没有董事会秘书的称呼,而是公司秘书,它对公司负责,并不对董事会负责,与总经理平级,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没有监事会秘书一职的原因。
董(监)事会专业委员会是不是必须是董(监)事?完全没必要,除董(监)事外,根据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专(兼)职的专业人士,以提高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同一个概念,不应混淆。
股东大会、董(监)事会会议程序不尽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是否无效?实务中会议程序存在少许瑕疵的现象并不鲜见,如会议议案送达时间不合要求,会议现场参加股份数(人数)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情况可分为无效和可撤销(瑕疵)两种情况。如果形成的决议是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决议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会议程序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则决议是可撤销的,股东、董(监)事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形成后6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将决议予以撤销,逾期未提讼的则视同决议有效。
日常运作机制
通俗地讲,良性的公司治理应该是决策科学、传导顺畅、执行到位的。日常运转中,决策科学的前提是董事会自身的素质适应并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执行到位的实质就是高管层的理解准确、贯彻尽职、执行到位。因此,执行到位前提是董事会必须建立对高级经营层的尽职约束制度、落实保障机制和监督纠编机制。
决策科学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决策科学,除应保障充分的上行对内信息披露,健全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并保证有效运作外,董事的专业素质、参与意识、时间保障是董事会决策科学的核心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择优选聘、持续教育培训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懂业务(能力和素质)和心态正(为了银行能干好)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董事会民主决策机制和董事坐班、履职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愿意(积极性和主动性)和有空(有时间)的问题。
关键词:外资商业银行 花旗银行 合规管理 合规风险
一、花旗银行简介
花旗银行(Citibank, N.A.)是美国花旗集团属下的一家零售银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成立的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并购,花旗银行成为一家在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及地区开展业务的国际大银行。花旗银行1902年入驻中国,2007年成为首批注册本地法人银行的国际银行之一,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美国花旗银行公司全资所有。
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及目标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将合规定义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同时将这一定义中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具体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指引》指出,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商业银行根据《指引》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其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三、花旗银行合规管理概述
花旗银行秉承“合规经营”的宗旨,将合规管理视为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管理架构、公司治理要求以及业务发展水平情况,设置了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和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合规风险管理框架,控制合规风险,确保合规经营。董事会对合规管理负最终责任,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合规管理工作。高级管理层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责任。花旗银行在总行和各分行设立合规部,专职负责管理和协调日常合规工作,总行合规部对董事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行层面,各分行行长对分行的合规工作总体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合规事务具体负责,各业务条线设立的合规联络员对该部门合规政策的落实负责。分行合规部和业务条线的合规人员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通报有关合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日常业务中的合规问题等。内审部门对包括合规部门在内的各部门合规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独立检查。
四、花旗银行合规管理体系
(一)合规管理制度和依据
在《巴塞尔协议》的总体框架下,花旗银行的合规制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首先,本地法规。以花旗中国为例,本地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其次,员工行为准则。主要有海外腐败行为法,员工个人投资账户规定,外部职位和披露,信息保密性和信息隔离墙,强制性休假,重要岗位轮换管理办法等。再次,美国相关法规。作为一家美国花旗银行全资拥有的子行,花旗中国也要相应遵循美国的相关法令,包括《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美国资产管制及贸易禁运,反抵制/禁运,美国报税原则等。
(二)合规管理部门结构和职责
花旗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1、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审议批准银行重大合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授权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能。
2、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贯彻执行,为合规部的设置及独立性提供资源和保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3、合规部
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提示合规风险,制定和执行年度合规计划,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落实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当地法律法规及花旗内部政策,关注重大道德问题及业务实务问题,协调解决不同地区分行与集团内部不同法律实体进行交易时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知悉当地法律及其他相关外国法律,协调并追踪针对合规的内部审计、监管机构的检查,在新产品开发和新流程设计方面提供合规建议,提供合规培训,监督合规制度执行,识别、量化和评估合规风险,统筹反洗钱方面工作。
花旗银行在总行及各分行均设有合规部,专职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日常合规管理工作。在组织架构上,花旗银行合规部由首席合规官领导。首席合规官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非投票成员,在定期召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向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合规情况。下设五个子部门:企业银行合规部、个人银行合规部、合规事务部、反洗钱合规部和合规监测部。其中,企业银行合规部负责与企业银行产品相关的合规事务;个人银行合规部负责管理与个人银行有关的合规事务;合规事务部负责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接收及传达,全行日常监管报告和调研,新分(支)行设立的申请,高管任职申请,风险监管矩阵的开发和维护等;反洗钱合规部负责公司银行业务及个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合规监测部负责对重要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和评估。
4、业务条线层面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部门合规事务总体负责。各业务条线设立合规联络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合规人员进行横向沟通,协调配合相关合规政策和要求的实施。合规部和业务条线的合规人员定期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合规政策实施情况,解决业务中遇到的合规问题。
上市公司独董的薪酬差异究竟该怎么看待?独董这个“特殊”群体,该如何正确考核、激励与约束?为此,《董事会》记者日前分别采访了中国服装、华能国际独董戚聿东,歌尔声学独董杨晓明,以及华神集团、乔治白独董陈岱松。
《董事会》:如何看待当前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水平以及差异?
戚聿东:近些年来,来自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趋于严格,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考核要求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对不能勤勉尽职的独董有所惩戒,独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独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黄花的落伍说法。即便独董能够很好地代表公司整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利益,即便独董对公司决策起着很好的作用,在这些假设下,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独董津贴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异算是正常,但是差异太大乃至百倍差异就太异常了。独董毕竟不是全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贴和其对公司的贡献难以匹配,而且与中国设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有所违背。独董津贴太高,就难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难以做到继续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有与公司高管一样成为了公司内部人的嫌疑,甚至有变相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利益输送”的嫌疑。
我觉得在现阶段下,证监会应该出台有关独董津贴的指导意见,对异常超高的独董津贴规定上限,进行“封顶”,如以5万元为中间值,一般不得超过中间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杨晓明:现实来看,独董津贴的多少,主要还是看任职公司有钱没钱,跟公司效益没什么关系。金融业出手大方,有钱;央企,反正钱不是他的,穷大方。当然,一些独董高津贴有滥发嫌疑,一年津贴大几十万在A股市场有点离谱了。津贴多,独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陈岱松:关于独董津贴标准,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独董由公司各自聘请,因而津贴由公司自行确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规模、行业、区域等差异,津贴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主要来自银行业、大型企业。就实践看,独董津贴有差异,但几百倍的差异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
数十万津贴的独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业、一般规模的上市公司,津贴大多在十万以内。况且,虽然独董不常驻公司,其所面临的责任与其他董事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还会增加。就责任与报酬相比,几万元的津贴在很多独董看来是不对称的,个人认为,这也是担任独董的境外人士津贴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独董的较高津贴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对应的。
《董事会》:有人说,独董是有津贴无考核。你认同这个看法吗?A股公司独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戚聿东:我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现有考核简单粗放,实操性差,凭主观印象打分的评价现象较多,甚至存在“先入为主”的评价考核做法。二是没有严格的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出来后,基本上没什么差异,即使有差异,也缺乏劝勉谈话和奖惩机制,在津贴上、是否辞退或影响连任一届等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差别性体现。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独董之间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护”,即便是没有努力勤勉尽职,最后考核下来还是呈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结局。
杨晓明:上市公司董事长,更多把独董当作专业顾问。对大部分独董来说,只要上市公司没太大的问题,一般就哥俩好了,很难对独董进行实质性的考核。
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谁来考核?独董的角色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制约。你经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见,按说是尽到了独董的责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兴,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还是不好?如果证监会考核,而独董津贴又不是证监会出,是个矛盾。现在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独董。
陈岱松:独董获取报酬,对之进行考核是应该的。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独董资格、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规定,证监会及协会还要求独董要进行持续培训等。因此,考核的办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执行,由谁执行。考核是针对独董的任职及其工作,个人理解与独立性无关。
《董事会》:从完善考核角度,你对独董制度有何建议和期待?
戚聿东:我觉得有四个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证监会应该针对独董出台加强考核的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在这个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其次,严格照章办事,明确考核主体,严格考核程序和过程,严格实行考核结果运用。再次,严格实施独董述职制度,独董除在董事会上述职外,还应该在股东大会上述职。通过述职,可以使独董接受监督,自觉勤勉尽职,起到“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自我激励作用。第四,在津贴上尽量避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做法。
近几年城商行的增资扩股正吸引着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外资公司在内的众多资金的关注。例如自去年以来的浙江龙胜参股锦州银行、联想控股入股汉口银行、青岛海尔增资青岛银行、中原高速入股新乡银行等。
资本金不足可以增资,但城商行的管理能力却非“一日之功”。在城市商业银行快速扩张的背景下,频频暴露出的金融案件,尤其是齐鲁银行高额骗贷一案的曝光,让原本积极扩张中的城商行遭遇到了信任危机,也更凸显了城商行在风险内控方面的“短板”。监管机构也表示出了担忧,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告诫城商行不要一味地追求资产规模扩张,“挑不起100斤的担子,不妨挑50斤的,过了会高处不胜寒。”
风险控制能力提升节奏跟不上规模扩张速度时,城商行必然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扩张病。提升风险内控水平以匹配快速扩张的规模的警钟早已为城商行敲响。
风险不在别处
银行的一次内控“失足”很可能导致万劫不复,巴林银行便是最鲜活的案例。法国兴业银行由于交易员违规操作导致银行巨亏的事件至今还没有被遗忘。大量事实表明,很多严重的风险损失往往是由于内部疏漏而造成的。华夏银行行长樊大志曾表示,在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都习惯于把目光向外看,重视外部风险,而往往疏忽了内部风险的防范。
随着城商行规模的快速扩张,加上监管部门对其资本监管的加强,如今城商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本压力,而通过增资扩股这一方式已成为城商行资本补充的主渠道。遗憾的是,城商行的内控水平提升却未能与其规模增速相匹配。骗贷、福利房贷、违规操作、金融诈骗等问题一次次敲响了银行内控的警钟。
毕博管理咨询董事总经理石明华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城商行对内控重视程度不够。他介绍,城市商业银行是从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在过去几年里,城商行的发展以业务为主导。“当业务和内控在一定程度上有冲突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会选择业务优先。这也是导致城商行内控体系较弱的最直接原因。”另外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环境较好,整个信贷组合中违约相对较低,银行的收益较好,所以城商行在改革目前的风险管理,包括内控在内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显得并不迫切。
石明华认为当前城商行内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首先,内控机制尚不健全,控制不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仍以信贷规模扩张为主,受不良贷款的现实制约,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围绕着信用风险而展开,相对而言,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誉风险等尚未引起国内银行的足够重视,导致出现了风险控制的一些真空地带;第二,内控执行力不足,控制失效;第三是对分支、基层机构的控制不足;第四,科技对内控缺乏有力的支持;最后,内控文化尚未真正落地。
不可否认,城商行在内控方面还有很多课需要补。毕博管理咨询高级经理张挺强调,补课的内容首先是风险管理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流程、组织架构和制度建设。不过这些往往会触动银行的固有文化和组织,是银行内控建设过程中阻力最大的环节。
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陈刚明指出,从2009年的指标看,城商行的整体风险水平有所下降,各项监管指标都有很大的改进。不过他同时强调,由于城商行基础还不牢固,在人员素质、IT系统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张挺对此表示赞同,“城商行信用风险更多暴露了银行在整个审批人制度建设方面的盲点。”国内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经建立了专职审批人制度,但国内很多城市商业银行还并没有建立这一制度。而在当前流动性缺乏的情况下,受前几年爆发式房贷的影响,这些贷款在一两年可能出现违约高峰期。此外他还强调,由于小银行议价能力较弱,随着利率自由化的逐步推行,城商行利差会变得更窄。
事实上,受规模、地域、客户群等多方面的影响,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认为,银行的第一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他将其比喻为脑溢血、心脏病等当做生命性风险来防控。张玉坤介绍,控制流动性风险最基础的就是控制存贷比,盛京银行长达八年时间没有超过60%。“我们当前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上,采取的是月度分析,并进一步进行评估论证,全年进行资产结构分散化、无风险化、回收化、周围化评估等。”
谈到银行风险就不得不提“巴塞尔Ⅲ”。德勤金融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人吴松汉认为,“巴塞尔Ⅲ”产生的新变化将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国内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但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
同时吴松汉指出,银行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考虑风险并相应控制风险,以达到实现企业长远利益最大化的文化。为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各银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存放央行款项中利率较低的超额准备金比重;2、确保在任何时点都有充足的流动性资金用于满足对外支付的需要;3、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分散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持有一定比例的信用等级高、变现能力强的资产组合作为储备;4、集中管理、统一运用流动性资金,构建流动性风险内控指标体系,及时调整流动性管理策略;5、合理安排贷款投放节奏,适时调整内部资金价格,充分发挥同业存款、票据对流动性的调节作用;6、开发历史数据模拟模型和现金流量管理行为模式,为流动性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7、改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提升测试水平等。
宁波银行董事长陆华裕对银行存在的风险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作为一家小银行,宁波银行主要考虑三个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生存风险。“虽然我们不差钱,但我们得考虑什么时候可能被兼并,什么时候在这个行业里面已没有存在价值。”第二是业务结构里面有没有系统性风险。“当前银行业务中做按揭要亏损,做信用卡不赚钱,关键是我们怎么对资产布局、对业务进行结构调整。”第三是操作风险。“比如年轻人要结婚买房,如何支付几百万元的房贷,会不会铤而走险?这些都是我们特别关心的风险。”石明华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操作风险包括欺诈、违规操作、流程设计不合理、系统故障等。
穆迪分析全球董事总经理黄艳玲则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很多城商行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如何控制风险,而是银行并不
清楚自身风险所在。
黄艳玲并不否认内控对风险管理的作用。以申请信用卡为例,她认为银行有很好的风险管理工具,比如给客户做一张评分卡。这个评分卡能够准确的预测未来的风险,但由于个人喜好,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条例来做。即使有很好的风险管理工具,但没有好的内控机制予以保证,也不能做到很好的管理风险。此外银行风险管理本身也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可能也会分成设计风险计量工具和设计相应的流程规范两部分。
“内控和风险管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内控实质上是保证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来做事,更多强调的是合规;风险管理则是指风险掌控和管理的能力。”在黄艳玲看来,遵循法规并不意味着银行对风险有很高的控制能力。在很多情况下,突发风险并不能通过流程和规范就可以解决,更多的是需要银行准确的应变能力。
合规创造价值
中国银监会合规指引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与外部法律、法规、规章等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内控指引》则明确具体地提出了商业银行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包括存款和柜面业务、授信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从监督要求看,银行的确需要一项机制将内控管理落地,内控合规应运而生。从银行内在风险管理的角度,鉴于合规风险是银行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内控合规就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之一。
通常情况下,“组织、控制、激励”被比喻成银行管理的“三驾马车”,这三大因素在大连银行的合规工作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大连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邵丁介绍,大连银行合规部门对新产品、新业务需要进行合规审核;组织实施全行的内控制度清理规范;下发业务合规性风险提示;将内控评价纳入分行年度绩效考核;积极建立内控文化等。“我们内控合规工作的管理定位在角色上与先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整体上是趋同的。”
邵丁谈到,大连银行自2008年就开始试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前已纳入全行的绩效考核系统。在每年的内控评价实施过程中,大连银行会把评价结果由高到低整体排名和风险等级分类(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经过三年的内控评价,各个分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风险暴露正在日益清晰化。
“评价不是目的,如何正确有效地运用评价结果,达到风险管理与提高管理效率的双重目的,才是我们更为关注的。”在评价结果形成后就需要总行一线业务部门、各分行在此基础上主动履职,针对各自的重点高风险领域和重点高风险支行,有效匹配合规管理资源。对评级为D级以下的支行加强监管,要求其必须达到C级以上水平,否则暂停开办新业务或新设机构。许多分支行也陆续将评价结果纳入分行内部绩效考核中,从而有利于促进分行各部门和业务线条自查自纠,主动合规。在有限的合规资源下,充分发挥分行防范风险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大连银行已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从大连银行2010年的内控评价情况来看,整体有所提升,但个别分行有退步。“是意识层面的问题,如果一个分行能充分认识到评价工作的价值,领导层的推动力就很强,任何人对于改变都会有本能的抗拒,要克服这种心态,需要领导出来亲自组织。”邵丁认为,内部控制关键不在技术,而在于人。为此大连银行特别注重合规文化宣传。
大连银行每年都会举办行级高管带队的合规文化宣讲活动,到目前已坚持了三年。事实证明,凡是较早接触合规文化理念的支行都受益良多,并在近一年来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卓有成效,无论是网点建设、人才规划及自身的监督与纠正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
合规文化说到底是对内控制度和规范的执行力。在邵丁看来,合规文化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无形中产生影响。她还认为,合规意识应当常耕常新,始终保持与外部合规监管的一致性。为此大连银行今年安排了以“内控先行,主动合规”的主题宣讲活动,请先进支行做合规经验介绍,以形成经验接力。
中国银监会一直倡导“合规创造价值”。邵丁认为,管理风险本身就是对业务最好的管理,它可以变成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差异性竞争优势。邵丁坚信,未来几年内控水平是决定城商行发展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今年整体金融形势,包括整个的宏观经济形势整体趋紧的状态下,城商行的业务空间正在逐渐收窄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内控合规管理更显得尤为重要。
邵丁介绍,大连银行在未来时间内会引入新的管理工具、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检查方法等,进行基础数据平台的搭建,使之与合规风险点和控制要点融会贯通。未来的合规评价管理工作要更加细化与细分,总行在每次合规评价前要结合对分支机构的了解,进行前期的合规问卷调查,掌握之前检查所暴露的问题,了解其近一年的合规管理情况变化、查看分行法律合规线条的履职情况、着重对分支行各种报表的分析,结合实际业务对分支行进行点对点的分析,责任到人,并将信息与其他评价人员共享。目前大连银行正在试图通过建立风险矩阵图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以便进一步勾勒出全行所辖各个分支机构、各个业务条线的各类业务风险及其分布情况。
监管趋紧
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除了会由货币汇率等宏观因素或突发事件引发,再就是金融机构经营不佳与监管缺失。
国务院副总理曾明确指出,城商行发展的“三不”倾向,即不平衡、不持久、不匹配。而在今年年初,山东齐鲁银行的票据诈骗案以及此前不断暴露出来的城商行内控问题让监管层开始认真审慎城商行的高速扩张。
阎庆民在今年4月召开的城商行发展论坛上明确要求城商行“严守风险底线”,即确保单家城商行不发生重大风险;确保城商行群体不发生重大风险;如果银行业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确保风险因子不是来自于城商行。
另外,阎庆民还表示,今后将审慎推进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把城商行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内控不健全的城商行的新设网点申请,将暂停审批。郭田勇认为,部分城商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无力对跨区域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是监管层此举的主要原因。
在今年跨区域经营的审批将更为严格的背景下,开设村镇银行和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业务成为很多城商行考虑的“曲线战略”。
20lO年,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成为城商行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最新依据。
在城商行之间、城商行与大中型银行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青岛银监局局长陈育林谈到,新规在监管上的“齐步走”给城商行带来机遇。吉林银监局局长高飞则认为,新规出台一是对加强流动性贷款风险管理提供一个很好的机遇;二是对于城商行改变原有的贷
款管理模式、重新再造流程管理、树立新的信贷文化,转变发展的方式进行特色式经营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三是贷款新规指导城商行不单对借款人员的风险要有足够的评估和认识,对于其交易对象或者是整个交易链条也要高度重视,使银行从源头上开始控制信贷风险,实行实贷实付制。
对城商行而言,新规出台对其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宁夏银行董事长李建华表示,银行未来会在风险管控和流程方面要进行一些大的变革和改进,以规避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上海银行行长瞿秋平认为,新规带来的不单单是贷款流程的变化,还包括对项目融资和流动资金管理,以及对个人贷款实施跟踪考核管理的问题,实际上需要对整个贷款系统进行调整。
此外,有中国版“巴赛尔Ⅲ”之称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5月3日正式,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明确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这将使城商行内控和风险管理监管更加严格。
引资更要“引智”
普华永道在2010年5月的报告中称,超过3/4的外资银行三年内有并购打算,而目标就是剩余的城商行、农商行以及金融混业经营公司。近两年,城商行增资扩股的需求毫无疑问为外资银行在华新一轮资本扩张提供了机遇。目前中国市场并不乏外资入股的城商行,如汇丰入股上海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入股齐鲁银行、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入股成都银行、德资机构入股南充市商业银行等。这些城商行在“引资”的同时也都不约而同的选择“引智”。
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认为先进的理念、技能和制度对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南充市商业银行董事长黄光伟对此表示赞同,他还补充到,防范风险一定要为持续发展服务,此外还要将资产质量视为银行的生命线。
南京银行的案例也许更为突出,国际金融公司(IFC)在南京银行的上市征程中功不可没。IFC的加盟给南京银行建立了与国际金融机构交流、合作的平台,并在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提供了大量支持。如2002年IFC安排南京银行信贷人员分批参加了花旗银行主办的中国银行业信贷业务培训班,吸收了解了国际银行较为成熟的信贷业务模式;2003年在IFC的协调下,从意大利政府获得了35万美元的专项资金,由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专家无偿向南京银行分别就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审计等方面的内容提供历时一年多的技术培训;2005年聘请麦肯锡咨询公司开发了一个针对银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等。
黄艳玲介绍,外资银行,尤其注意合规风险的控制。一方面是外资银行高管层非常重视合规风险,在渣打银行和花旗银行,一旦出现合规风险,由董事会和高管承担首要责任;另一方面,不断调整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了合规部门的相对独立,荷兰银行和德意志银行都采取独立的合规部门,渣打银行则是将合规和法律职能合并;此外外资银行一般都十分明确合规部门的职责,能处理好合规与内审的关系,尽管都以防范风险为目标,但合规部门更关注“事前”和“事中”的风险控制,内审部门则关注“事后”的稽核审计。据此外资银行形成了第一道防线是业务部门,第二道防线是合规部门,第三个防线是内审部门的三层合规风险体系。在有效的组织结构基础中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框架,与其他部门合作,不断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和优化流程,将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优化相结合,减少风险发生。以东亚银行为例,针对在中国区的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中国区总部统一制定业务操作手册,渗透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详尽描述各业务的操作流程;最后,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和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也非常重要。
塔塔汽车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三大乘用车生产企业。2011财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车销售汽车126.95万辆:乘用车65.96万辆,商用车59.99万辆,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高达13.1%、59.4%。2011财年,塔塔汽车荣获“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奖”,展现了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实践。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在塔塔汽车,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议、董事会裁量决定,退休福利包括养老金、特惠、医疗及其他福利,此外还可获得房补。
一、完善内审监督体系保障审计工作开展
建立董事会垂直领导的内审体系,增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从审计工作计划、方案的制订到整改落实的具体组织实施,行领导亲自指挥、督导,有力地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审计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董事会对内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内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建立了内审部门向董事会直接报告制度,确保了董事会与内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反馈渠道的畅通,保证了内审人员工作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
配足配强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该行切实注重内审人员结构和素质的提高,把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内审部门。为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该行建立了学习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审计人员召开学习例会,学习有关审计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使其及时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并对前期的审计工作总结回顾,对发现的问题、风险点进行通报点评,研究整改措施。同时通过实行岗位交流、交叉审计、以老带新、参加上级各类检查、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措施,加强了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完善制度办法,确保审计效果。一是依据监管部门及省联社的新规定和新业务的需要,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完善,先后制定了《审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健全了审计资料,充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是严格落实质量承诺制度。每次审计实施前,检查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工作质量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对所检查事项承担历史责任。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如因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二、创新审计监督机制提升审计层次
构建非现场审计工作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方式,充分利用综合业务、经营决策、信贷管理系统,对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对报表数字的采集、整理、分析、归纳,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质询。根据现有的管理系统,认真进行分析,确定审计内容和范围,做到有的放矢,克服现场审计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为实施现场审计提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2010年10月份,在组织的信贷管理专项检查中,通过从经营决策中资产状况管理模块里的不良贷款、到期贷款收回率等子项,获取全区贷款规模、贷款占用形态、贷款投向结构、非应计不良贷款等具体数字,从贷款明细查询中提取全区贷款明细,选取全区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余额、同名贷款户等所需要的基础数据以及信贷与不良贷款管理系统验证是否有不合规贷款存在,最后对基础数据加以汇总,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行差异化的现场审计和监督。根据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水平,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审计工作。为此,突出“三个重点”:重点业务、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做好“三个立项”:以日常经营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离任、离岗及重点岗位的有关人员、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审计立项对象;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审计内容由内部审计向外部审计的转变,尤其是对长期不还息的贷款进行内外核对,向借款人延伸审计;二是审计职能由检查监督为主向综合评价为主的转变,既要肯定成绩和优点,又要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近年来,多次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业务重点、柜员制度执行情况等部位重点进行审计。2007-2010年对20个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履职审计,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积极有效地开展突击性检查。近年来,该行结合人员少、审计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打破传统审计模式,在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审计内容的前提下直接进点,实施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确认审计事实。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打消了被审计单位的侥幸心理,具有极强的心里震慑力,提高了全员照章办事的自觉性。2010年9月份,制定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联行及结算业务管理、信贷管理等五套检查方案,带齐有关手续,由董事长确定检查网点,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带队分组随机对4个营业机构进行了突击性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当场确认,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对存在的问题全区通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实现审计信息共享,建立查、处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与再监督机制。一是在审计整改阶段,由审计部起草《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和《关于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审计意见书》,分别送达被审计分支机构和合行有关职能部门;二是被审计分支机构或合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及建议,在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整改结束,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部;三是对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未整改的有关问题,审计部在15日内移交合行监察保卫部处理,从而建立审计联动机制,加强了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分支机构的审计合作,增强风险防范的协同效应。
三、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论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意义重大。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四是提高档案管理科技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
一、抓住关键,正视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发展的作用
以人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确保各种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总的趋势一作为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对全部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直接对高管人员监管,并通过高素质的高管人员对其内部人员实现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风险,以管好法人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实质精神上还没有达到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银行行长应当是由董事会选举、决定或聘任的。在现行银行体制下,总行级高管人员的产生,是由组织部门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级高管人员是由其上级考核任免、地方组织部门备案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力的杠杆和珐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引起关注的是城乡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银行分支机构。城乡信用社虽说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员也是组织考核与任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也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银行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长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虽然总行一级有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上不断加强集中控制,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战线长、机构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行长的权力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力为其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与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机制全线崩溃,“破窗效应”无限放大。特别是目前银行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关键环节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2004年银监会系统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等一系列银行大案。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做的,受到考验的首先是人。具体到每一个银行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控制,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最终把手伸向国家的口袋。因此,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讲,银行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由于政策法规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员群体,必然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不力等问题,为内部违规操作、内部人作案提供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能力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国有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体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银行机构传习,高管人员往往只对任免他的组织部门或上级机构负责,以行政级别博弈监管部门,以在地方政府的影响博弈监管权威。一个典型的现象则是,基层行社高管人员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后,其上级单位将其调人不受资格管理限制的部门任负责人,行政级别不变,待遇不变,变的只是任职的位置,这样做的结果就可能把风险带到一个新的部门。又如在包头亿元骗贷案中,农行包头分行的高管人员不是将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监管部门“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相关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其实质是同银监部门博弈,向监管权威挑战,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手段不多,监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能不能形成威慑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抓住对高管人员监管这支利剑。
二、把握现状,重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随改革进展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但在高管人员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仅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
(二)现行法规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人、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目前监管者与被监管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一般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旦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银行监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道德风险也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难以保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上的合格。同时,对银行机构提供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人的审核留下了缺口。
(四)档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资源共享困难。
高管人员的档案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关注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由于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人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机构,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人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人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机构,准确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人前公示制度,将品德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实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从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人手,对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把高管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发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高管人员离任前,对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监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序时记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管理档案,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机构稳健运行。三是严格问责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对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快体制转换,彻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明晰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上下级之间的授权范围,让各级高管人员明白自己任职的责、权、利范围。二是监督各级高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使其各项行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监控之下,从而解决权力过度、弄虚作假和内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激励分配机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内部机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坚持日常监管中的提醒,促进高管人员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进而促进其主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认真执行内控制度,查处纠正违规问题,约束下属,规避风险,全力实现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