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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论文8篇

时间:2022-02-01 11:08:5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现代民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现代民法论文

篇1

在我国政府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后,民族地区开始重视全面协调发展。但如何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统一起来,是当前民族地区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民族地区现代化坚持不平衡发展战略和协调发展战略相统一的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成为必然选择,即民族地区在非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协调发展,是非均衡发展战略与协调发展战略的有机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地区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一)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非均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让有条件的地区、领域、行业乃至企业首先得到发展,然后带动其他地区、领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有效发展。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条件决定了走非均衡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民族地区主要指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国家经济区域的划分属于发展最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的多年发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然条件恶劣、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落后,极大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只能集中有限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式的发展,然后再由点到面全面发展。同时,民族地区内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等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各个方面发展条件的不均衡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依据现有条件发展产业。走同步富裕、均衡发展之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依据自身条件走非均衡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坚持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协调发展是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关键。民族地区必须把自己与发达地区相联系,把自己纳入更大范围的经济联系,为自己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外部力量。这是由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决定的。民族地区具有如下特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是中国贫困面积分布最广、贫困人口比例最高、经济发展差距最大的地区,而且还是中国知识资源严重不足、人类发展程度处于极低水平的地区。”这样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无管理经验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民族地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发展,即使集中全部力量在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因此,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实现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是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关键。民族地区发展条件的非均衡性要求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强调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发展是硬道理”。但目前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形成的矛盾已经对本地区的发展构成威胁。因此,民族地区既要坚持非均衡发展,又要在发展中不断协调各方面的矛盾,二者的统一我们称之为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基础,坚持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二、民族地区现代化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途径

(一)对外联合,加强区域合作

积极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合作。封闭只能导致落后。民族地区必须主动走出狭小区域,实现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对口帮扶、相互合作是中央定的战略决策。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合作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形成地区间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各具特色的分工格局;二是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合作中应坚持错位发展,当好配角,主动承接发达地区需要向外转移的产业。积极利用民族地区的地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推进国际合作。“国际经济贸易集团化、区域化、专业化、全球化倾向日趋显著,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东北亚经济圈、中亚经济圈、伊斯兰经济圈、中南半岛经济圈的发展态势。”全球化给民族地区发展带来的最大机遇是能够充分利用全球知识、全球资源、全球市场,用以解决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民族地区开展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甚至是民族优势。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边疆地区,与其他国家直接接壤,处于国际合作的中心位置。有些民族地区甚至与相邻国家或相邻国家的地区同属一个民族。如中国东北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与南韩、北朝鲜就属于一个民族。这些有利条件为实现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民族地区可以利用本地优势和全球化发展机遇,培育地区自身的发展优势,加速现代化进程。

(二)对内优化,突出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

民族地区的真正发展在于建立属于自己高效率的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民族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条件。如由经济全球化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使地理位置优越的民族地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条件。经过国家多年的支持,民族地区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东部和西部人才的交流和培训、民族地区人员大量外出打工和民族地区自己的培养,以及市场经济的人才自由流动等使民族地区具备了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人才的能力。因此,民族地区应大力吸引发达地区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工业基础。民族地区除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还应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所谓特色产业,指民族地区依据比较优势而形成的产业。“这里的比较优势是指由不同区域存在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包括区位、环境、资源、科技、历史文化、外部条件等因素。”民族地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使这些区域比较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转变为经济优势。如依托本区域境内外矿产资源,发展大型国际油气、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煤化工燃煤发电基地;依托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地理环境发展旅游业,推进旅游休闲和创意产业发展;依托特有的生态资源农稳步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生态农业品牌;依托国际合作中的地理位置优势加快建设国际物流项目,发展国际国内双向流动的现代物流产业等。

(三)统筹安排,提高全面协调发展能力

加快推进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打破民族地区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地区的特点是地广、人少、自然资源、农牧资源丰富多样,拥有众多发展国际贸易的口岸等。这些特点决定民族地区可以以地区中心城市为核心,以县城和重要口岸为重点,以小城镇为节点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一体化道路。大力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一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资源优势是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最大经济优势。民族地区除矿产资源外,还拥有大量自然景观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农牧资源等。因此,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开发多样化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是必然选择。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观念革新、制度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结合起来。民族地区必须认识到只有保持生态平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一整套相应的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不断提高开发的技术水平是实现循环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结语

篇2

关键词:农村;现代民间绘画;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现代民间绘画的诞生进程

现代民间绘画由农民画演进而成,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盛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视以及农村经济的增长为现代民间绘画发展营就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物力投入,基层文化设施得以巩固,农村文艺队伍充实壮大;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加强对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农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实践中增强了主体意识,拓展了审美视野,萌发了审美理想,激发了参与文化创作的积极性。社会环境的好转促使农民画活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复苏。

与此同时,政府文化部门明确地把开展农民画活动作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发扬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展示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国各地农民画活动在政府行为的扶持推动和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迅速兴起,并借鉴上海金山农民画的实践经验进行创作,使农民画向现代民间绘画演进,在农村文化建设进程中平稳发展。

二、现代民间绘画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间绘画活动的开展,文化部社图司(原社会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个县(市、区)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把现代民间绘画活动作为一项群众文化工程纳入了政府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这一决策极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性,把发展现代民间绘画写进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实施项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各地(各级)现代民间绘画活动持续不断,如浙江嘉兴秀洲区、上海金山区、山东日照市、陕西户县、山东胶南市等画乡在政府行动的推动下,相继承办全国性的绘画作品展赛,举办农民画艺术节,召开专业理论研讨会,带动了全国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的全面开展。各地画乡在当地政府的重视扶持下,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抓基本阵地、作者队伍、创作活动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农民艺术人才,涌现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强、乡土气息浓、艺术水准高的现代民间绘画作品,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典型。

三、现代民间绘画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兴秀洲区的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红红火火,如日中天。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设文化大省的举动下,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重视文化品牌铸造,把现代民间绘画发展纳入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对画乡工作确定了“建好一个基地、抓好一只队伍、抓住一批作品、打响农民画品牌”的目标,并由文化馆直接负责民间绘画活动的业务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办了3次全国性的民间绘画大展和理论研讨会,组织全国现代民间绘画大聚会、大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间绘画创作群体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农民宣传的有效载体。民间绘画的作者以农民为主体,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性;反映农村实际、表现农民生活、为群众所喜闻乐见,作为群众文化的一种艺术形态,人们在参与其创作、展示农村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陶冶情操、振奋精神、启迪民智、普及文化、传递信息、进一步提高觉悟、规范道德、优化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其活动开展对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发掘农村艺术人才、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民间艺术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民间绘画: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篇3

关键词:现代物流业GDP回归分析

现代物流业是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储运资源整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产业形态,物流业与国民经济各领域都有密切的关联,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推动着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加大

表1显示:1991-2007年物流业对GDP增长的拉动力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物流对GDP的拉动力指标从1991年的6%增加到2007年的7.71%。从1991年到200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物流增加值和GDP的增长变化状况基本一致,在此阶段,二者都处于较快增长的阶段,其中,1994年和2005年是我国物流发展最快的两年,这两年的物流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和40%,这两年也是我国GDP增长最快的两年,GDP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5.26%和33.16%。

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支持

从表1看,199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约10%,其中物流业功不可没。1991年至2007年,全社会物流总额从3.02万亿元上升到75.2万亿元,增长了24.1倍,年均以22.3%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6.5%(按现价算)的年均增长速度。“十五”期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7万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了近1.4倍,年均增长23%。200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38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是近十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48.1万亿元,同比增长25.2%,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物流业增加值1.7万亿元,同比增长20.3%,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75.2万亿元,同比增26.2%,增幅比2006年提高2.2个分点。2008年上半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43.29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28.1%,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1991年到2007年,国民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大,物流需求系数从1991年1.5增加到2007年的3.0,即1991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需要1.5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而到了2007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则需要3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现代物流业和国民经济高度正相关

根据1991-2007年GDP和社会物流总额统计数据绘制被解释变量y(GDP)与解释变量x(社会物流总额)相关度散点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高度线性相关。使用SPSS11.5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显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0,进一步确认两者高度相关。

查相关系数检验表得知:r0.01(15)=0.606<0.990中国

这说明在显著性水平0.01下,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据此可以构建线性模型:Y=a+bx,其中,a与b是待估计参数,x为我国社会物流总额,y为我国GDP。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对表1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估算出参数a和b的值:a=2.843,b=0.306,于是得到回归方程:Y=2.843+0.306x,R2=0.980。

该结果说明,我国物流总额每增加1万亿元,GDP增加0.306万亿元。其中GDP变异的98%可以由社会物流总额的变异来解释。

但是回归方程Y=2.843+0.306x是否能真实地反映GDP和现代物流之间的关联度,能否合理解释现代物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需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方差分析显示,F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即检验假设“H0:回归系数b=0”成立的概率等于0,从而应该拒绝H0,说明回归效果极为显著。模型Y=2.843+0.306x可以用来描述现代物流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综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物流竞争市场,形成可控与自由运作的现代物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进物流信息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努力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加快物流亟需人才的培养,为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的物流产业不断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怀政.全球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

2.李力,杨柳.物流产业与国民经济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6)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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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于债权不具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根据传统民法理论 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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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于债权不具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故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这种理论含有一项基本的价值判断,旨在保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而需要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原有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冲击,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也日益频繁的被人们提及和重视。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历史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是20 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在英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肇始于封建时代有针对雇佣关系侵犯的判例。当时雇佣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非合同关系,雇主认为他可以从与雇工的关系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因此如果有人劝说雇主的仆人脱离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有控告这个第三者的权利,甚至“他可以提起强行诱拐该仆人的侵权之诉”。但是到了19世纪中期,雇主和雇工之间的这种身份关系被废除了。而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开创性案例是1853 年发生在英国的拉姆雷诉盖耶案。最终法院判其胜诉,肯定了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侵害享有损害赔偿权。在20 世纪初,法国法院在判例中摒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观点,而承认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观点来源于1908 年劳迪兹诉得伊尔特一案,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国理论界一般也肯定法国判例所持有的立场。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826 条,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有适用第823 条第(2)款的情况。但和法国一样,也是通过判例来扩大成文法的适用,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也持肯定意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案件,尤其是在劳务关系中更为多见。而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不可侵犯性,已成为我国法学界探讨的对象,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制定与否以及如何构建也成为我国立法面临的一大抉择。

【文章来源】/article/66/4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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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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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

2.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3.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5.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6.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7.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8.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9.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10.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

11.民法与人性的哲学考辨

12.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13.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1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15.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

17.民法的人文关怀

18.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19.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

22.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24.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25.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26.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27.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28.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29.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30.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31.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

3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35.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

36.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37.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38.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39.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开

40.“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

41.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

42.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

43.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4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4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46.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

47.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

49.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5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5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54.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55.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

56.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58.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

59.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62.民法是私法吗?

63.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66.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67.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学说的考察与反思

69.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

70.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71.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72.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74.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75.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76.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77.论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

78.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

79.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80.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

81.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 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

83.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

84.民法与宪法关系之逻辑语境——兼论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

87.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

88.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89.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90.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91.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民法的“绿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债法总论和契约法

9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94.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96.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诠释

98.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

篇6

毕业论文提纲格举如下,请参考:

一、序论:

1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最早见于1946年《纽伦堡法典》规定: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

(简介一些学者有代表性的定义,及笔者认同的概念。)

2 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从合同方面而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两项相对应相联系的重要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理,概述知情同意的内容。)

二、本论:

3 知情同意的实施;

3.1知情同意的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有关规定分析知情同意的主体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3.1.1患者本人;

3.1.2法定人;

3.1.3委托人

3.2知情同意的表示形式;(分别阐述各种知情同意表示形式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形式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实施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3.2.1口头告知形式;

3.2.2书面告知形式;

3.2.3特定告知形式;如行为认可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 知情同意的条件;(分析知情同意所应遵循的条件或原则。)

4.1患者享有全面的知情权利;

4.2患者有作出决定的认知及行为能力;

4.3患者作出的决定是其个人意志的真实表示;

5 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论述特殊情况下,从保护患者的决定权及医师的专家职业特点出发,承认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是十分必要的。)

这些例外情况可分为客观事由和主观事由两类:

5.1客观事由;

5.1.1紧急情况时;

5.1.2危险性程度非常轻微的情况下;

5.1.3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5.1.4医师治疗的特殊权利;

5.2主观情况;

如患者及其人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弃权。

6 知情同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或建议。)

6.1强调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忽略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

6.2某些医生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擅自作出医疗决定;

6.3知情同意的实施未充分遵循法定的程序、形式;

6.4医生没有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三、结论:

知情同意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它与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否尊重人们的知情同意权,历来都是医事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在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进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现代医患关系正在向着指导、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改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主权、健康权充分尊重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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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1】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可知合同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能债务人负有此项义务,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从合同关系的特点来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合同关系必须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不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

2.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合同的条款确定,使得条款只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学论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3】包括三层含义:违约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合同债务人应对其履行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

1.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贯彻意思自治的必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核心所在。依意思自治原则,个人意志是合同的核心,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龙源期刊。【4】合同相对性原则恰恰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动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5】

2.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准之一

合同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的绝对性,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例如债权法中有关债的设立、债的变更、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债的保护等制度均应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定动产的登记制度,物上请求权制度,物权保护制度等均是建立在物权的绝对性基础上的,如果不理解债权的相对性,也就不能理解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各自特点和内在体系。

3.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保护第三人活动自由的体现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一项基本的价值判断,旨在适当维护第三人活动之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即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之责任范围将漫无边际,诚非妥适。【6】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强调自由竞争,而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合同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及于第三人。由于合同仅存于特定当事人间,其不具备公示性,加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并未树立。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现实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渐渐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合同之债的对内效力不再绝对化法学论文,而进行了一系类的突破。我国主要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将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发展与突破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由此可见,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突破了租赁合同的相对性,有利于保护租赁关系以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得到新的发展。二是,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即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73、74条分别对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做了明确的阐述。债权保全制度是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权利,对合同相对性予以突破。但这两种制度在现实的实践中还存在些许问题。如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如何确定标准,是主观有过错还是主观无过错,还是很容易被混淆。所以应规定只要“不行使”,均可代位,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三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制度,《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受益的保险合同,《铁路法》规定的货运合同都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第三人不是定约当事人;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的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龙源期刊。四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法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到的损害,亦应依据合同法原则,负损害赔偿责任。【7】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律关系中相互依靠的两极,其中的任何一极倒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都会影响该项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既要坚守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又要与时俱进,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作适度的例外和突破法学论文,从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因为,如果严守相对性原则,在特殊情形下势必影响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合同的动态运行中的实现。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必须对某些法律规则作出调整。但这种调整不是对原有规则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使之趋向现代化。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使这一古老的原则完成了其现代化的历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论,才使得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8】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现今的经济交往中存在着十分重大的价值。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并不是否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核心地位,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补充和完善。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如果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既不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也会阻碍合同效益原则的实现,总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34页。

【2】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3】参见: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35页。

【4】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5】参见: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6】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03-105页。

【7】参见:张建鹰,《论合同的相对性突破》。

【8】参见:袁合川,《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间关系之法理分析》,行政与法,法学论坛,2004年3月。

篇8

[关 键 词]传贳权 典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习惯法

[正 文]

一、引言

我国民法界普遍认为典权为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曾经有一段时间,民法界围绕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典权而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后来学者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页。)及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审议稿”(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编”,本文称之为“第一次审议稿”。)均采纳了典权制度,但2005年3月审议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却删除了典权,其理由及详情不得而知。(注:据2005年6月29日中国青年报版报道,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典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从目前立法态度的动摇及学界争论的内容来看,很难判断典权在中国的最终命运。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法学界则一致认为传贳权(注:“传贳权”用语为韩文汉字,以中文解释很难理解其含义。我国学者将韩国的传贳权译成典权,但毕竟二者非指一物,况且韩国学者一致认为传贳权为韩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故本文使用原用语。“传”与“典”的韩文发音相同(念zen),究竟为何使用“传”不得而知,有学者怀疑其渊源于“家舍典当”,有可能是“典”的音译。[韩]尹大成:《韩国传贳权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79页。)为韩国固有的物权制度,并且以此为由,韩国法学界及实务界极力主张承继和该传统法制。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典权制度在韩国法学界仍居于比较法上的重要地位。(注:这方面主要学术研究论文有:[韩]李银荣:《关于中华民国典权的研究——与我们的传贳权比较》,载《现代民法的诸》,博英社1981年版,第382~402页;[韩]金大圭:《关于中华民国典权的研究——与我国的传贳权比较》,博士学位论文,圆光大学研究生院,1984;[韩]尹大成:《传贳权的比较法考察——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对传贳权的》,载《现代民法的诸问题》,博英社1987年版,第103~132页。)与之相反,如今在我国,典权制度却面临将要被遗弃的局面,更谈不上承继和发展。韩国民法在继受近代民法之前主要受中国法影响,因此除了传贳权的立法过程之外,旧韩国末期传贳习惯的形成究竟是否也受中国古老的典权习惯之影响,学界尚未有定论(此部分属于法制史研究范畴,而且也超出了笔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因而在此不予讨论)。但是,鉴于我国民法学界对传贳权的认识尚处于较陌生的阶段,深入研究者更是寥若晨星的状况,本文拟围绕近来国内法学界对典权问题的争论焦点,从实体法角度介绍在现代韩国社会仍具有生命力的传贳权制度,供国内立法界及学界参考。

二、韩国传贳权制度概述

(一)传贳权的法律性质

虽然1958年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但民法典出台之后,社会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未经登记的习惯法上的传贳关系。不仅如此,事实上未经登记的传贳关系的利用率远远超过民法上须登记的物权性质的传贳关系。因此,现今在韩国,传贳权分为债权性质的传贳权与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两种。未经登记的债权性质的传贳权,又分为住宅用建筑物传贳权、非住宅用建筑物、土地传贳权。其中住宅用建筑物传贳权,则适用“住宅租赁保护法”(注:该法于1981年3月5日以第3379号法律予以制定;于2002年1月26日以第6627号法律第6次修正。主要内容为:(1)已经交付住宅和办理转入申告注册人,租赁契约上有确定日期的承租人,在拍卖等程序上,较之后顺位权利人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租赁保证金;(2)住宅租赁期间为2年;(3)优先受偿小额保证金的承租人的范围:在首都圈和过密抑制圈域为4000万韩元以下,广域市为3500万韩元以下,其余地域为3000万韩元以下。)受物权保护。(注:虽将习惯传贳上升为物权,但债权性质的传贳仍大量存在,且其大部分为持小额传贳金的庶民阶层。对此现象,学界呼吁立法不要对真正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采袖手旁观的态度。于是,1984年修改住宅租赁保护法,增设第12条债权性质的传贳关系适用本法之规定。)在韩国法学界通常所说的传贳权,一般指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以下论述范围亦仅限于物权性质的传贳权。

关于传贳权的法律属性,韩国法学界曾展开过与我国情况类似的激烈争论。现行韩国民法第303条规定,传贳权是指传贳权人支付传贳金,依该不动产的用法占有、使用、收益,于传贳权消灭时,权利人对该不动产全部享有较后顺位权利人及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传贳金的权利。(注:《韩国民法典》第303条第1项。)关于传贳权的法律性质,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

首先,传贳权为对他人不动产的物权。传贳权的客体为不动产。现行民法规定传贳权客体为不动产,即不限于建筑物,而扩及于土地(第303条第1项)。

其次,传贳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种性质。

1984年修改前的民法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关于传贳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分歧,分为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及特殊用益物权说三种学说。

用益物权说认为:现行民法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若仅依解释认定其有优先受偿权,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韩国民法第318条特别规定传贳权人对标的物的拍卖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传贳权消灭时传贳金的返还;此拍卖请求权虽然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可以促使传贳权人返还传贳金,且传贳权人申请拍卖时无需债务名义,从而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费用。但该说同时主张修改民法,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更为妥当。

担保物权说认为:地上权、地役权的成立,均不以支付地价为要件,但传贳权的成立则以支付传贳金为要件;传贳金的数额超过标的不动产价格的50%,与抵押权相比,传贳权能更多地融资,因此传贳权更有理由属于担保物权;传贳权人享有其他用益物权人所不能享有的拍卖请求权,此拍卖请求权虽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根据立法精神可以解释为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或者即使没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如同只有拍卖权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留置权,亦属担保物权;对于传贳权认定法定地上权,与抵押权的情形相同,其目的是为了保有标的不动产的交换价值或担保价值;民法典将传贳权规定在地役权与留置权之间,根据体系解释将其理解为担保物权并无不妥。要而言之,传贳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不动产质权,尤其以不动产的收益代替原债务利息的一种形式。

特殊用益物权说则认为:传贳权既不属于纯粹的用益物权,又不属于纯粹的担保物权,而兼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但主要性质为用益物权,即特殊的用益物权。主要理由为,传贳权为占有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当属用益物权;但从设定人角度来看,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他物权作为融资手段,所以属于与质权和抵押权相同的约定担保物权;实体法之所以赋予传贳权人拍卖请求权、法定地上权、代位清偿权(韩国民法第482条),是因为将传贳权认定为担保物权,因此传贳权兼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认为在传贳权中当事人意思的中心是不动产的借用关系,因此认为传贳权的性质,以用益物权为主担保物权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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