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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8篇

时间:2022-12-18 01:19: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执行周口市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作为工作重点,其他城镇居民由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年9月底以前,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缴费。*年12月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09年元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年8月,启动实施阶段。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动员大会。

(二)*年8—9月,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办事处具体经办人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知识培训。

*年9—10月,入户调查、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年9—11月,参保居民缴费阶段。参保居民于*年9月1日至11月31日,一次性缴纳*年7—12月和2009年全年共计1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四)*年11月下旬,督导检查、工作交流阶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五)*年12月,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年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目标任务

*年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其中,六个办事处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居民的事情办实办好。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市长邹洪任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传文,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成任召集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与周口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三)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保管理、各种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经费。

3.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市教育局:做好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中专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协调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6.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7.市*局: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8.市物价局: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等管理服务工作。

篇2

参保与缴费

第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我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

(三)不属我市城镇户籍,父母在我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我市辖区内生活、上学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四)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我市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转换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2007年**区、渭城区和市高新区先随市本级实行市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07年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时间,此段时间参保的城镇居民一次缴纳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2008年后新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一次全额缴纳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2009年及以后每年参保时间根据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另行确定。

已参保城镇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由城镇居民到所属社区复核并确定缴费标准后到指定银行缴纳新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补缴,但须按中断缴费的规定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算起)。

第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全额退费手续。

第五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缴费单位(家庭成员中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成员需整体参保)。属参保范围的参保对象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

(二)低保人员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户口簿。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新生儿由其父母提供户口簿。

(九)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由所在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参保时由社区提供公示证明。

第七条续保缴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

(二)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新参保城镇居民首先在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保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审核参保人员资格。

第九条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持社区打印的缴费单据在指定银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相关资料并确认缴费后,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卡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

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社区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30元,市级财政8元,县市区财政12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市城市医疗救助承担40元,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承担60元)。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50元(中央财政25元,省级财政15元,市级财政4元,县市区财政6元)。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由各级财政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按补助标准按年度拨入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渭城区和高新区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直接汇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金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转院)600元(参保城镇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缴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再提高1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第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及转院登记审批制度,患专科疾病、恶性肿瘤、传染病、急诊、抢救等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由接诊医院医保科审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住院治疗的患者,原则上须持有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缓解或需康复、维持治疗的城镇居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确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城镇居民应遵守双向转诊原则并持本人咸阳市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病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住院病种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的,出院时,除个人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金、自费药品费、自费项目等费用)外,其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用医疗保险卡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分担。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65%;参保城镇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55%;参保城镇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45%;参保城镇居民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个人负担35%。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18周岁以下参保城镇居民住院用药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费用的自付比例为: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个人先自付10%;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7500(含7500)元,个人先自付12%;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个人先自付15%;乙类药品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抢救、手术使用全血或成份血,个人自付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材料费用(冠脉支架、髋关节、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规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计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费用与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材料费用自付比例表

总费用参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条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

医疗机构

级别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

支付(%)

三级452035

二级371845

一级291655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三方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三条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个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个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个支架)510007030

永久单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双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19000703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2600070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参保职工自付5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费用总额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参保职工自付6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自付6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参保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7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3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七条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介入除外)、射频消融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不含异地就医人员)患下列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大额慢性病门诊的治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恶性肿瘤化疗;

(五)、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

(六)、白血病治疗用药;

上述(一)、(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凡符合我市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凭社区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咸阳市医疗保险卡等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起付标准金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每次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含起付标准金及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最高限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0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36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标准金后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自付比例分别为70%、60%、50%。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治疗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参保患者急诊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三十条对参保居民连续参保,且五年内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首次发生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参保年度已发生未报销医疗费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城镇居民年检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跨参保年度(以参保城镇居民实际应年检的时间为准)一个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城镇居民在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次年2月底前报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费用由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暂行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从参保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条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未持医疗保险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考察、讲学期间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据实结算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综合考核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后进行。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二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城镇居民患病需转往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三条市内参保城镇居民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细则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的医疗行为时,必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因患大额慢性病需门诊治疗时,由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并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扣除违约金。有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参保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未临床治愈而让其出院或停药、自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三)挂床住院、借证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随意减免起付标准金的;

(四)将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以医谋私增加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费用,损害参保城镇居民权益的;

(六)捏造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物易药、以药易药,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将非单病种疾病按单病种收治的;

(九)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将本人医保卡借与他人住院者,退回所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冻结借卡人医疗保险卡一年。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扣除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总额的3%设为投诉奖励基金(该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计帐、单独核算),用于奖励投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政策的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及家属、亲友等,有权利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将投诉事实中违规总费用的10%奖励给投诉人,奖励费用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诊疗规范、服务设施范围、开支范围、不予开支范围等其它内容,按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患、管三者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

篇3

1.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逐渐由自愿走向强制。

从2010、2011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强制性的参保要求淡化了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积极性。这种整体的不积极使得大石家庄学生中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数占据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重视程度不够。对石家庄市的几所高校的校医院大学生城镇医保的专管责任人进行访谈时,共同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于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问题。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面向广大同学的医

保政策宣传手段仍是主要通过在校网悬挂通知、向各学院、各系发放通知,由各学院自主宣传。这种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传使得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个区校医院买药看病可以报销的层面。

3.石家庄高校医疗机构力量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善

校医院或者医务室作为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定点门诊机构,肩负着宣传医保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责任。据调查,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的校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配套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有些设备只是摆设,利用率极低等状况。这种校医院自身存在的设备的不完善、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石家庄市大学生的看病医疗问题。

二、对完善石家庄大学生城镇医保政策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报销药品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完善对大学生医保政策拨付基金的管理,扩大大学生的受益面范围,是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专项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级财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庄医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专管机构。

从对石家庄市各个高校的调查中,各个学校在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时所指定的管理机构不同。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主抓大学生医保政策的政策解答、办卡发卡等具体事宜。在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大学生医保单独进行管理,提高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关注和宣传。各高校也同时设立相应的专管机构,保证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发挥高校医疗服务平台的作用。

切实发挥高校的医疗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大学生对医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应加强宣传体系的建设,除了通过传统的报纸、新闻、文件通知等宣传方式外,还应该大力运用新兴的网络宣传手段,扩大医保政策在大学生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患病风险的认识。高校还应加强监督力度,准确宣传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结论

篇4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8年9月实施以来,有效的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设幸福家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今年政策的调整和当前具体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调整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8年9月开始试点,按照市上的实施办法运行两年看,制度设计的保险待遇偏低、基金节余偏高,需要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今年起我县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扩大享受人员范围为主,一是今年调整并已经执行的部分;二是下一步将要进行的政策调整。

(一)今年已经调整并执行的有四个方面。一是降低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从原来的400元高低到300元,其他各级医院仍按原标准执行;二是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提高了10%,分别调高到75%、70%和65%,对三级医院和转市外医院的报销比例提高了5%至55%和50%。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经测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均报销比例可达到43%;三是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了基金报销范围;四是参保人员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在封顶线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30%。

(二)从明年1月1日起,计划从四个方面继续提高保险待遇(以实际发文为准)。一是建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每人一年最高可报销200元的门诊医疗费;二是继续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是将先要部分自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的自费比例从20%下调至15%,同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费比例保持一致;四是最高报销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9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在县委、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扩面工作顺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医疗保险中心经办管理能力得到增强。全县共办理居民参保26041人,2009年9月-12月个人缴费77.30万元,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助463万元,其中在校学生参保15059人,一般正常居民8706人,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等特殊人员2276人;2010年1至8月,全县共有892人享受了医保待遇,基金共计支付152万元。

我县从2008年办理参保运行到现在将近二年的时间,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扩面难度较大;由于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还未建立,职工医疗、居民医疗和新农合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从去年办理参保的人群结构和区域分布来看,参保的组织落实力度还不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未广泛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致使参保覆盖率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三是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范围还有待提高,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吸引办。

三、当前的主要工作

(一)努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市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待遇的要求,为使我县参保城镇居民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通过降低起付线标准,进一步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建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高封顶线金额,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途径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努力实现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新晨

篇5

关键词:城居保;医疗消费;DID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8.061

1引言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07年启动城居保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超过95%,在制度上已形成了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然而,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水平、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减轻居民医疗费用支出负担,哪些因素影响着居民医疗消费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只有准确地估计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才能不断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医疗保险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会对居民医疗消费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

国内外关于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研究成果较多,但不同學者的观点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可以降低医疗消费。美国联邦政府在1974年委托兰德公司所进行的医疗保险试验(HIE)中指出,设置一定的成本分担措施对于降低医疗费用有显著作用,提高部分负担率可以减少消费者的医疗需求,进而降低平均医疗费用支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并不能降低医疗消费。2012年Liu采用CHNS数据发现,医疗保险虽然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利用,但是在大病医疗支出上并未有所减少。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医疗保险可以增加居民医疗消费。刘国恩等(2011)采用CLHLS22省调查数据,建立了老人医疗服务需求模型,实证分析得出医疗保险显著增加老年人的医疗总支出,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发挥的作用明显髙于其他保险形式。

关于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影响的相关研究中,国外研究大多数以国外居民为研究样本,然而医疗技术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等在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得出的结论也不能直接引用到我国。由此可见,研究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其结论受到不同国家、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研究人群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通过建立DID模型消除那些不会随时间变化的选择性偏差。

2数据来源于模型构建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库(CHNS),考虑到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时间,本文选取CHNS2006年和2009年的调查数据,通过变量选取、数据合并、剔除等操作,总共得到479个样本。

2.2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DID模型评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DID的基本模型如下:

Yit==a1+b1*T+b2*D+b3*DT+Xi+Zi+Ui

被解释变量Yit为个体i在t时期的医疗支出的对数值,医疗支出为居民实际自付的医疗支出。解释变量T为时间固定效应,D为分组变量,DT是时间和分组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只有个体i在2009年且参加新农合时取1,否则取0;Xi为个体特征变量,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疾病严重程度;Zi为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Ui为随机误差项。各变量定义及赋值详见表1。交叉项DT的系数b3就是本文关注的城居保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如果系数显著异于0则说明政策是显著有效的。为了消除个体选择性偏差,本文借鉴李晓嘉的方法,引入年份和初始自评健康状况的交叉项,从而控制不同健康状态在医疗消费上存在的不同时间趋势。另外,本文引入年份和家庭人均收入的交叉项,从而消除医疗消费随收入变化的影响。

3实证结果

3.1描述性统计

本文参照臧文斌等人的方法,将研究对象分为参保居民和非参保居民。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2,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试验组和对照组在年龄、婚姻状况和家庭人口数上差异不大,但试验组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个人医疗消费及受教育程度均明显高于对照组。

3.2回归结果

实证结果详见表3,由表可知各个模型的交叉项DT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城居保并没有降低居民医疗消费支出,这一结果在逐步增加其他控制变量后,仍然缺乏显著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显著降低参保人的经济负担这一结果,与臧文斌、刘国恩等人的研究结论一致。根据相关研究,城居保促进了城镇居民患病时的医疗服务利用,因此,城居保在没有增加城镇居民经济负担的情况下,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因此可能会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以及福利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则有着不显著的负向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年才开始正式试点,我们调查年份在2009年,其制度不够完善,补偿水平不高,政策效果还没有显现出来。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疾病严重程度、家庭人均收入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疾病越严重、家庭人均收入越高,个体的医疗消费越高。但受教育程度、婚姻及年龄对个体医疗消费的影响并不明显。家庭人口数显著为负,提示个体所在家庭的人口数越多,个体医疗消费支出越低。初始健康状态与年份的交叉项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说明个体初始健康状况对于医疗消费的影响不明显,即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家庭人均收入与年份的交叉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但控制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增长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仍然不显著。

4结论

篇6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2月,其中:

1、中小学和大学的在校学生,一般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

2、普通城镇居民的缴费时间为11月-12月。

如果错过了集中缴费时间想要补缴的,一定要尽快办理,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并办理补缴,能否办理补缴需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可以事先拨打12333咨询一下。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 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 当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来不断完善的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探析 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新思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略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详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分析 浅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内蒙古鄂尔多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析 浅谈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公平性分析 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及认知度调查与分析报告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农合并轨运行的优势分析 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 曹佩琪,谷晨.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2(4):5-6.

③ GSAA-34-B02000-20110819-003,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S].

篇8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底50%居民参保,*年70%居民参保,2010年80%居民参保,2011年力争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发展;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水平适当挂钩,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区经办,逐步推进”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与使用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根据商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2元。其中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财政补助11元,县区财政补助32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8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或重度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缴费6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财政补助7元,县区财政补助20.5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七)基金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帐户,所有保险基金均纳入统筹基金,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治疗及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缴费办法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年度7月1日至10月1日为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同一户口薄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持有《商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十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二)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7月1日起实施,*年7月1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5年以上,每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2个百分点,最高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个百分点。

(十六)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年10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年10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十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居民在本市境外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探亲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赴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费用,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探亲或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后,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十)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为20000元;学生儿童住院一般支付限额为30000元,特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二十一)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鼓励参保居民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服务机构首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者实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起付线执行补差标准。急诊、抢救病人可以直接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周内告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二)行政及经办管理。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基金筹资、基金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业务工作;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作为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保信息及预付基金管理等职能,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市、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掌握应参保人群动态,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二十三)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在市、县区经办机构设立“收入待解户”和“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控,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公布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实行分县区核算,对于未完成当年城镇居民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如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其基金缺口部分由该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二十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七、保证制度可衔接性

(二十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经办,要区分不同人群,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采取不同的筹资途径和比例,使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可衔接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市、县区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市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起草,指导县区开展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培训、强化社区平台建设、信息管理升级改造,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七)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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