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7:54: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新个人所得税,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对11项所得独立计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类课征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下,对未列举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国家一些奖励、津贴、补贴等福利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某些垄断行业以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第三,由于分类课征,在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来源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越多,收入来源越少的人费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将分类课征逐步过渡为综合课征制度。在综合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抚养和教育扣除鉴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应予以充分考量。我国在抚养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将各类所得汇总后,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抚育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可简单分为抚养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两个方面。抚养费用即家庭所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作为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可以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予以扣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如:丹麦于2001年4月对税收法案做出增补,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提出25%的税收减免计划,即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在前三年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的问题将逐渐突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加大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人才以及促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二)税率的设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仅从税率的角度来说,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处于中低水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后,最低税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处于国际高水平行列,最高边际税率为45%。据刘佐(2009)收集的16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显示,139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占82.2%。尽管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高收入者没有真正的负担更高的税率,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从提升高收入者税收遵从的角度考量,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提升高收入群体的自行申报遵从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程度,在边际税率为30%时,平均税率为24.39%,与企业所得税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按照当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定为30%较为合理。
(三)累进税率的级距设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影响也最大。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将每一级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值(级距限)除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以2009年人均国民总收入25575元进行计算),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级距上限相当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0.23。那么,从最低边际税率级次到最高边际税率级次,每一级应税所得额上限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值区间为0.23-46.9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专项附加扣除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手段,在我国税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将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改革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对税收具体政策的内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大多数人缺乏纳税筹划意识,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设计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筹划思路与实例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设计。本文以某职工李某家庭为例,对选择不同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选择合理的扣除方式,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假设该职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资总额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进行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儿子需要共同抚养,有一年龄65岁父亲需要赡养。假设李某家庭成员没有免税收入,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李某家庭成员只在境内该单位一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假设儿子小李本纳税年度考取在职本科生进行学历继续教育,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励及税前扣除的公积金等。(李某家庭只考虑学历教育专项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学历教育附加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表单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家庭成员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一: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应纳税额840元,刘某年度应纳税额0,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二: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360元,妻子刘某纳税额为负数,不纳税,纳税额为0,合家庭成员合计计纳税额为1480元。方案三:选择李某和刘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180元,不纳税,家庭成员合计纳税102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同样选择年收入高家庭成员比夫妻双方各扣除500元,合计纳税额也不一样,少纳税18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专项附加扣除,家庭成员的合计纳税额不同,工资税负不一样。所以家庭成员根据各自家庭的情况,设计合理家庭专项教育附加扣除,这样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家庭的纳税负担,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设计。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购买住房一套,产生住房贷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选择以不同的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四:选择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五: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360元,不纳税,纳税额为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不一样。选择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纳税640元,所以每个家庭根据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少家庭的纳税额,减轻工资税负,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家庭工作的地点处于ABC三市交界处,A市是省会城市,B市户籍人口大于100万,C市户籍人口小于100万。(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6可以比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标准不一样,纳税额也不一样。选择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6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660元。选择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04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04元。选择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处工作,分别选择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计纳税分别为660元、804元、912元,显而易见选择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李某选择在A地租房,比在BC两地租房分别少缴税为144元和252元。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据自身家庭的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租房地,能够减少缴纳冤枉税,减轻家庭税付,确实增加家庭的试剂收入。表6选择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纳税情况表单位:元(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非独生子女,税法规定李某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均摊赡养人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人分摊。假设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赡养老人。(李某家庭只考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摊方式纳税额不一样。李某采用每月均摊500元,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约定分摊8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计中国乡镇企业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摊10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对于年收入高的子女来说,不管采用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均摊,年度收入高的子女应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根据本例李某选择月分摊1000元比每月分摊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显而易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能够减少纳税额,增加家庭的实际收入。(五)大病医疗报险专项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发生大病医疗费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虑大病医疗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8、表9显而易见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纳税人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选择丈夫李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00元,纳税额为零,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0元.选择妻子刘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1800元,纳税额为0,家庭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综合上例,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比选择妻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少交1480元税,增加了家庭的实际收入。综上所述此次个税改革,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下的改革尝试,当下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筹划和设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办法能更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消费情况,体现税法改革逐步迈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注意问题及意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建立,做好合理的个税设计和筹划是个人合理减少纳税、增加实际收入的有效途径。新税法中关于个人专项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种各样的,为个人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选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专项附加的扣除方式,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对家庭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灵活运用现行多项抵扣政策,尽量实现减少应纳税额。但整个筹划过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其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到手实际收入。因此合理利用个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每个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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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的税率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保持原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改变,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的级距,将基本减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即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万元到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2.5万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超过8万元的部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可以说,这样的调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有助于更好的调节居民的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是因为,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这样一来,中等收入的群体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会有所下降,具体如何减轻,本文以一个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在河北某市,两个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正在上小学,他们双方父母的年龄均在60岁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万元,李某的收入是1万元,经过夫妻二人的商量,他们决定女儿的教育和房贷费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基本的纳税计算公式,即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五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税-专项附加扣除。以此来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见,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时,还没有计算胡某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如果再减去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话,那么胡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更少,相应的,需要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也就会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证明,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这类中等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
(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得以优化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使得工薪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得以优化,是因为,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群众都面临着买房和还房贷的压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对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基本扣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这样一来,工薪阶层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所下降,就拥有了更多的收入去进行调节分配,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能够优化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
(三)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这种针对性的减税政策,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主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而这同时也是促进税负均衡、公平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纳税筹划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对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在新税法下高质量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说,纳税筹划人专业水平的提高是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得以高质、高效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性措施。而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纳税筹划人要加强对新税法学习和研究的程度,明确其中的细则和规范,能够根据纳税人身份、工作、实际生活的不同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学习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触最新纳税筹划的案例,在不断学习中更好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第三,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失误和错误。
(二)理解并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要颁布和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法就是为了在使得纳税人个人负担得以减轻的同时,优化社会生产,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国家也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等,而且个地区、地方也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各地执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够通过选择不同的取得收入来源地区等策略来达到合理减税的效果。
(三)规避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国家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因此,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操作,而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后,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多余费用的扣除,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而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有价值、有意义。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1、综合2019年个税的政策来看,2019年在进行个税计算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收入-5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对应个税利率。
2、例如某人月薪1万元,每月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合计1000元,其有一个子女正在上学,每月可扣除1000元,那么其个人应纳税额为10000-1000-1000-5000=3000元,对比个税利率表可计算出其个税纳税额为:3000*3%=90元。
(来源:文章屋网 )
里面的项目主要有正常的工资等收入和专项扣除部分,扣除部分需要自己填报,工资也是一样,是自己的综合收入。
专项主要包括,赡养老人、住房、医疗、教育等方便的支出部分,可以给我们部分扣除后在计税,也是很大的实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粗略来看,工资不足5000的是不用交税的,以上部分开始计税,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福音。
征收个人说得税分七个级别:1——5000不征税;5001——8000征税3%;2001——17000征税10%;17001——30000征税20%;30001——40000征税25%;40001——60000征税30%;60001——85000征税35%;85001以上征税45%,整体上是我们更实惠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生效,统计显示,对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然而由于各单位薪酬发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税收筹划的空间仍然很大。而企业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旧税法的变化分析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
2.从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到了7级,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的税率级次,并把5%的税率调减到了3%,相应的应纳税额级距也有所调整。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个临界点,38600以下的人员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减少税负,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减税最多达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减税5元,差别不大,而超过38600的税负将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应税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考评方法,因而年终奖往往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不低,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基于这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我们发现在适用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区间的临界点附近,由于税基的全额适用新税率,税额会跳跃式增长,产生税前收入增长但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况,因而应避开这些无效区间。如表1所示。
对于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解决办法之一是将部分超过临界值的年终奖分配到当月工资薪金中发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相较于调整前的年终奖,本次调整对于年终奖在54000以内的,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而由于取消了15%、40%的税率档次和税额级距的变化,使得年终奖在某些区间内整体税负要增加将近5%,如54000-60000,108000-240000之间等,而同样的用年终奖适当分拆作为当月工资薪金发放,即使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提高,税负也会相较年终奖全额适用高税率要小。
如:某职工的月收入为8000元,年终奖60000元,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工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0.1-105=34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0000*0.2-555=11445,,合计为11790。若将年终奖分为54000,剩余6000并入当月工资,则工资个税为(8000+6000-3500)*0.25-1005=1620,年终奖个税为54000*0.1-105=5295,合计为6915,前后两种方法相差4530元,可见筹划方法得当的重要性。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推算出一个年终奖与当月工资的合理分配区间,见表2。
三、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筹划
从目前各行各业的薪酬发放来看,普遍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例不合理,没有达到最优税负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薪酬制订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配合,事先筹划,找到薪酬发放和纳税方案的最佳结合。
如:某职工的年收入为100000,方案一设为月薪7000,年终16000,则全年税额为((7000-3500)*0.1-105)*12+16000*0.3=3420,方案二设为月薪5000,年终40000,
则全年税额为(5000-3500)*0.03*12+40000*0.1-105=4435, 差额为1015。
通过推算,假设月工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通常涉及到的收入范围做出如下分配:
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35号文、902号、5号文、461号文明确了其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适用范围仅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46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能适用35号文及其相关文件关于应纳税额优惠的计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第四条规定)。
(三)计税依据
股票期权的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5号文第二条规定)。
股票增值权计税依据: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文第四条规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号第五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关村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为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对本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点是2015年1月31日,根据评估报告,公司的净值产额2 000万元。其中B公司大股东某科贸有限公司C占股50%,,股东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贸公司C将持有B公司10%的股份价值200万,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B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王某工作时间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审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认为大股东科贸公司C将股份低价转让给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的行为,实质是“被激励员工通过大股东低价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审计人员认为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将支付的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额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分录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业做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股份支付对应的管理费用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王某的股权变更之日为2014年5月1日,即行权,所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根据18号文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东科贸公司C的用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做为股权激励的方式,在新三板企业中较为普遍,但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18号文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按照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第一条(四)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才可做税前扣除。
但具体应该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作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46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明确当期所得具体为何所得,我们暂理解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应和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而不能单独计税。
在实操过程中,为降低涉税风险,企业还需和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论
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税规定,35号文、902号文、5号文和461号文构成了现行税法体系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且相关税收要素散落在各个文件规定中,4个文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实,我国最早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以下简称9号文),但该文件仅对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涉税处理进行简单的规定,且未明确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为了吸收、稳定人才,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让核心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对于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是否可以视同上市公司适用35号文、461号文优惠的计税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税收政策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如果有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市值在股转系统有着公开挂牌价格,计税依据确认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规定,则可以根据49号文规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