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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合同8篇

时间:2022-08-17 06:13:2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律师服务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律师服务合同

篇1

近年来,随着律师和法律顾问业务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明显的增加和拓展。笔者本着“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认为合同法律服务不能停留在合法性审查的层面,而应当精益求精,通过专业法律人士深入细致的工作,周全考虑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为客户弥补漏洞,甚至直接省钱、赚钱,创造价值。这种理念表现为“新二十字方针”,即:了解背景、重视沟通、商务有利、便于履行、立体服务。

一、了解背景

在提供合同法律服务之前,应当通过网络、书籍资料或请教专业人士了解相关行业的背景,例如对于联建、专利技术转让、环境评估委托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应对相关行业的业务知识有所了解,主要是弄清“是什么”、“一般怎么操作”、“常见的问题和风险有哪些”三个方面的背景知识。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常见的买卖合同,不同的行业也可能有不同的特点,例如买卖医疗器械和买卖铝材,买卖纺织产品和通信产品,在行业监管、售后服务等方面适用的法律就有所不同,客户所考虑的问题和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提供有关特殊专业或行业的合同法律服务之前,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的背景是很必要的。

二、重视沟通

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必须与客户经办人员、领导和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弄清客户意图。通常分三个阶段:

在审查合同之前,应与客户面谈或通电话详细了解客户进行相关交易或合作的意图,重点弄清三个问题:“签合同的背景是什么”?“最想得到什么”?“最害怕什么风险”?了解客户意图——满足客户基本需求——帮客户理清思路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看不懂或有疑问的地方,要及时打电话或通过面谈与客户沟通,问清客户真正想表达的意思,便于及时确定修改方向。

不要高估你的客户!认为不需要管,有时候要想辅导小孩一样辅导他们。不要擅自推测客户意图。——偷懒的借口。时间、身体、心情等原因想快一点。沟通越早越好,不会走冤枉路。

在审查工作完成并将审查好的合同文本交付客户之后,应当询问客户对修改部分的看法,并向客户解释律师修改的理由,确认修改意见与客户的真实意思相吻合。特别指出,鉴于律师在一份合同上工作的时间有限,对客户单位的情况了解也不如客户自身人员,进而可能导致对合同交易的相关商务、技术背景了解不够,法律服务与客户意图出现偏差难以完全避免。

例如,有位客户送来一份合同给律师审查,其中有一个条款约定:“方应向被方交纳保证金100万元”。按照商业惯例,方向被方交纳保证金作为完成最低业务量的保证是正常的,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承办律师没有直接修改这个条款。但为了稳妥起见,在向客户提交审查报告时,承办律师口头提醒客户总经理:“按照这个条款,如果你们公司完不成最低业务量,不管差额大小,这100万对方都可以不退还”,客户总经理大为惊讶,说:“我们当初跟对方不是这么谈的!是经办人起草的时候弄错了!”

在实践中,有些客户经办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律师或急于签约,对律师提供的合同文本实行拿来主义,不加审核,匆忙签约,容易造成失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律师有免责声明,也将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因此,与客户充分沟通十分重要,各位同仁必须慎之又慎。建议法律顾问在向提供有关合同的法律意见的同时,书面或口头提醒客户对有关文本加以审核,或主动就值得注意的问题与客户进行讨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贯彻客户意图。主动观念。与非专业人士沟通的耐心、细致和技巧,因人而异,不要直接反驳。

三、商务有利

过去我们往往对合同的合法性关注较多,但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深入确立,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日渐放宽(例如超范围经营原则上不认定无效),目前明显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已经大大减少。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合同的商务可行性方面。很多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问题,但是明显不符合逻辑,或对我们的客户不公平,作为律师也有责任予以关注并提请客户注意。举四例如下:

某公司购买电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作为购买方保证电梯井道符合电梯规格;这一约定并不违法,但该公司并非电梯生产厂家,而且处于买方的有利地位,没有必要接受这一不利条款,因此笔者将这一条款改为由卖方测量井道并保证电梯与井道相符合,从而为客户降低了成本,避免了风险。

某厂将自己买断的石场委托他人开采,其目的是分享石料,但合同中只字未提分享石料的比例,只说怎么开采,明显不合商业常理,因此笔者及时电话询问客户,弄清了客户要分享石料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补充。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方提出被许可方对该技术所作的后续开发的知识产权仍属许可方所有,笔者作为被许可方的法律顾问,坚持后续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属于被许可方所有,如约定归许可方所有,则应相应降低许可价格。

重庆某公司委托广东某公司为其在广东省的产品销售总,约定由委托方重庆公司负责运输及运输费用,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到货地为“方指定的地点”。法律顾问提醒客户,如果该指定地点不通铁路,因此产生的水路、公路或空中运输费用和运输风险由谁承担约定不明。该重庆公司随即与对方协商明确相关事宜,避免了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并为重庆公司节省了大批运输费用和避免了运输在途风险。

四、便于履行

考虑到客户有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客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意料之外的困难和阻碍,笔者在合同审查中除了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之外,还应当尽量约定方便客户一方履行合同的条款。

对我方义务和对对方义务的要求不一样。

例如,在某公司聘请外籍专家的合同中,约定计算工资的币种为欧元,但我们明确以人民币发放,并按照该公司发放工资前十五日当日(而不是发放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这样既避开了外汇方面的障碍,又给客户人事部门留下了计发工资的时间,体现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细致作风。

又如,对于某聘请软件技术支持公司的协议的续约条款,原合同规定为“如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客户不提出终止合同,视为客户同意续约。”我们将其改为“视为客户不同意续约”,以免客户经办人员在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的情况下,因疏忽而忘记提出终止合同。

五、立体服务

当前的合同法律服务已经远远超出合同起草、审查的范畴,出现了多种形式,常见的有:

1、签约前服务,例如资信审查、尽职调查和提供关于相关交易的法律可行性咨询。

2、签约中服务,例如指导客户如何签字盖章、如何添加附件以及如何履行涉外合同的公证认证手续等。

3、签约后服务,例如提醒客户及时合理履约、妥善保留履约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发票、送货单、发货单、双方往来函件等的原件或传真件等等。

4、签约谈判服务,例如作为客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洽谈;或在不直接出面的情况下参与谈判方针的制定。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客户不愿律师参加谈判或双方没有组织面对面的谈判,而是以书面修改稿的方式改过来、改过去,法律顾问需要针对对方多次反馈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书面谈判”。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每次修改都应留下修改的痕迹,一方面体现商业诚信和礼仪,以便对方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

5、合同纠纷的谈判解决。由于文字(特别是汉语)的灵活性和多义性,法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各方都存在风险,许多合同纠纷需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根据笔者的经验,合同当事人往往容易被各自的情绪和利益所左右,各执一端,无法使谈判走上正轨。律师熟悉法律、处理纠纷的经验相对丰富,同时有着“旁观者清”的冷静,往往能够帮助双方调整情绪,引导谈判协商步入正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合作双方的“内耗”。

6、帮助客户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核心是根据合同的金额及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签约负责人,以及确定全公司统一的合同审查流程。这样能够帮助管理层更好地控制公司的交易行为,避免一线经办人员为了达成交易而随意拟定合同条款,给公司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例如,一位销售员为了达成交易,擅自同意在销售合同中写入“延迟交货每天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结果此单业务因故延迟交货一周,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般而言,公司的规模越大,就越需要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正如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由于集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要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绩效负责,在未来的数年里管理职权的集中化将成为中国公司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合同管理的集中化是促进这一不可避免的趋势的一种方式。”

良好的合同管理不但能够防范风险,通常反过来会带来正面收益。例如,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预计中国一个电信经营者仅仅通过改进其采购合同管理方式,5年内在节省成本并获得额外收入方面可创造70亿人民币的价值。

7、针对客户高管和业务人员进行合同法常识和签约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逐步让企业拥有点石成金的手指头,在交易进行的第一时间防范基本风险。此外,培训还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由于业务人员不懂合同法导致初次洽谈形成的基本条件对客户风险太大,然后被法律顾问改动过多,被对方认为出尔反尔,进而丧失交易机会;二是可以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避免因法律顾问审查时间过长而贻误商机。——修改一份基本完备的合同显然比修改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容易得多。

8、帮助客户制作常用合同的范本。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作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特别是明确企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底线,例如,“赊销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或“不授权独家”,或“必须保留任何后续开发的知识产权”。

制作合同范本应注意规避《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留下与对方进行协商的空间。

篇2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篇3

乙方(服务方):_________

鉴于: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乙方拥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相应的硬件支持系统及服务;甲方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的需要。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1.定义

1.1 旅业系统或系统指_________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后台系统和前台系统。

1.2 后台系统指安装在市局中心系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局后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3 前台系统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旅店前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4 软件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5 软件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源程序清单;b.不少于2份载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磁盘;c.系统说明书、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教学模型、框图等);d.用户手册、使用说明;e.测试报告。

1.6 系统联调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7 _________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1.8 市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局。

1.9 市局中心系统指_________。

2.服务地点

2.1 _________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宾馆、饭店、旅馆和招待所等旅业单位。

2.2 _________市公安局的有关单位。

3.服务内容

3.1 建立旅业系统公安后台系统。

3.2 在_________市范围内的各旅馆业单位建立前台系统,并联入市局网络中心,实现住宿登记信息的定时、实时传输。

3.3 对旅店数据录入人员和参与系统运行管理的公安干警的技术培训。

3.4 对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4.费用收取

4.1 前台系统费用

4.1.1 前台系统经费由各旅业单位自筹,甲方代乙方收取款项后统一存入乙方开设的专门帐户。

4.1.2 乙方的收费标准

4.1.2.1 考虑_________市的实际情况,为扩大系统的推广应用,每套全部费用最高限价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2 每套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a.硬件设备费;b.系统软件费;c.安装调试费等。

4.1.2.3 每一旅业单位录入人员的操作培训费为最高每人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4 每一旅业单位应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由乙方与旅业单位商定,但应不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该维修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按年一次性收取。

4.1.3 甲方代乙方收取的款项,应存入乙方下列专项帐户:_________。

4.2 后台费用

4.2.1 乙方自行支付市局中心系统设备的费用。

4.2.2 甲方下属各分局和派出所所需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免费使用本协议第4.2.1条所及由乙方负责建设和投资之后台系统及设备。

5.2 监督乙方与旅业单位签署之合同及其履约情况。

5.3 提出系统需求。

5.4 提供本条下述乙方所需的有关资料:a.甲方现有技术力量和市局中心系统设备配置情况。b.甲方辖区内使用前台系统的数量、安装计划、步骤、安装时间、旅业单位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所辖派出所)。

5.5 代乙方收取前述第4.1.1条所及之前台系统经费及第4.1.2.4条所及之维修服务费,并存入乙方开设之专门帐户。

5.6 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7 组织干警进行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协助乙方组织旅业单位录入操作人员培训。

5.8 组织系统联调的后台系统部分。

5.9 负责系统验收。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甲方要求建设旅业系统。

6.2 提供已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全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后台软件。

6.3 保证附件2所列设备的质量符合旅业使用要求。

6.4 按照本协议第4.1.2各款所述之标准与各旅业单位签订《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6.5 按照系统的建设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前台系统的安装、调试。

6.6 投入本协议第4.2.1所及之系统所需的设备资金。

6.7 先安装部分后台系统设备以保障系统的正常开通。

6.8 有权根据系统应用的发展,逐步添置后台系统设备,但不得影响系统的开通、使用。

6.9 完成后台系统软件的安装,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联调。

6.10 组织并实施前台系统录入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6.11 提供售后服务。

6.12 按照本协议第4.1条及其它有关约定收取前台系统维护费及培训费。

6.13 组建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培训维护机构,并负责前后台系统的长期维护及后台系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6.14 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软件技术资料。

7.系统的建设实施进度

7.1 _________,开始前后台系统的实施与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由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8.软件技术标准

8.1 软件应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功能应符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验收标准和方式

9.1 在后台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前台系统安装10家、乙方跟踪运行10日后,甲方应派员对系统进行验收。

9.2 验收标准

按本产品的企业标准和软件功能清单验收。

9.3 验收方式

9.3.1 采取随机选点(一般选8 - 10个具有代表性的旅业单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验收。

9.3.2 对分期实施的地区,只对首批安装的系统进行验收。对首批验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户,不再进行验收工作,即视为验收合格。

9.4 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签发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如验收不合格,双方应委派代表共同检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该时间视具体情形由双方另行商定)由责任方自行解决。

10.售后服务

11.保密条款

11.1 协议双方保证,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在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获取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应当对之保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对能以文件证明属下列信息的,不承担保密责任:a.从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b.在执行本协议时已公开的信息或在不违背本协议规定下公开的信息;c.受让方自行获取或开发的,且没有利用出让方的保密信息;d.经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1.3 双方同意,其所属员工和附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11.4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内,上述的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11.5 双方应当视彼此之间的商业关系为机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这种商业关系披露给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决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第11条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之下的义务(支付款项除外),各方对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或作出的承诺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战争、内战、罢工、停工、禁运、联合抵制、军事或颠覆政权、革命、外地入侵、暴乱、国民骚乱、暴徒的暴力或破坏等行为,且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进行延长。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责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当是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经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后,并阻碍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3.期限或终止

13.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其终止期限为旅业系统建设完毕之时。除第13.2条所做规定外,第10条定义的售后服务,第11条定义的保密责任,将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3.2 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该重要原因为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实质义务,且在考虑了各种特别情形及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其违约程度已使守约方不能指望违约方正常终止履行本协议。

13.3 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以挂号邮件送达。如果此通知及时邮寄,则推定为及时送达。

14.其他事项

14.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附属协议及工作程序之改变,当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制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一部分为无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则其从本协议中排除。本协议继续有效并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得以执行。

1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整体或部分让与给第三人。

14.4 本协议并不形成双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资关系。

14.5 对他方违约或其过错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被认作是放弃对其后续违约行为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一方延迟行使权利亦不得被视为放弃其权利。

14.6 本协议包括下列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整体协议,并取代所有以前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以及以前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备案通讯资料。

14.7 本协议中的条款标题及目录,只为引用上的方便,并不影响条款的解释或组成。

14.8 本协议由以下《附件》补充,后者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篇4

一、旅游者应选择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应与实际营业场所相符。

二、本合同特别针对老年人旅游活动的特点而制定,突出了老年人旅游时间长、节奏慢、景点精、服务优,安保措施细致、到位等特点和要求。

三、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旅游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应当就相关旅游服务及行程安排等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介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旅游者应妥善保管旅游合同及消费凭据等资料,以便维权。

六、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游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3-63866315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阳光商务大厦裙楼5-6层

邮编:400010重庆市老年人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组团项目及行程

旅游路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程和景区详见附件一 (旅游服务及行程安排表)

第二条 主要服务内容

1.餐饮:膳食以口味清淡为主,保证营养卫生,有利消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出入方便、安静、舒适;入住旅店前, 乙方应提醒甲方查看房间家具和设施是否齐备、安全,检查后再行入住;根据甲方需要, 乙方应详细介绍家具、设施的使用方法;入住后, 乙方应将自己的房间号告知甲方和总台,并每晚巡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车况良好,安全舒适、整洁,方便中途休息;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甲方座位。上下车时, 乙方应在门边引导、搀扶,帮助甲方提放行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随团人员应注重个人形象,配带明显标识;领队、导游、医护人员等全程陪同,各司其职;主动询问和帮助乙方;医护人员应携带常用药品和器械,随时观察、了解甲方身体状;

3.乙方应做好自我介绍,告之联系电话;做好景点、景区介绍;对旅游中的注意事项、情况变化以及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向甲方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和提示;

4.乙方应随时、全面掌握旅游团的情况,作好组织安排工作;行程安排应休闲,舒缓,合理,劳逸结合,保证游客的休息时间;对游客间发生的纠纷, 应耐心调解,维持好旅途中的秩序;

5.乙方应每天一次向甲方的亲属发短信报平安(以甲方所留亲属电话为准)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成人______________元/人;儿童______________元/人;人数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大______________小),共计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包括:办理旅行证件的费用;交通客票费(含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往返的接送费用);餐饮住宿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2.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

分期付款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要求乙方详细说明与本次旅游活动有关的情况及注意事项;

1.2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1.3甲方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票优惠部分票款;

1.4自愿选择和购买保险;

1.5自愿选择乙方推荐的自费项目,依照合同约定自愿购物。

2.甲方的义务

2.1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出具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

2.2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2.3文明旅游,遵守团队纪律,尊重

旅游团成员,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

2.4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宠物。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1.2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

1.3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游客权益及时合理处置突发事件。

2.乙方的义务

2.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2.2向甲方详细介绍与本次旅游有关的情况及注意事项;

2.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2.4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或强制甲方消费。

第六条 旅游安全

1.甲方已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身体状况(见附件二);甲方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在参加惊险、刺激游乐项目时,将充分考虑自身条件;甲方出发时应带上衣物、鞋帽、雨伞、药品等常用物品;

2.乙方在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后组织本次旅游。乙方保证本次旅游的经营者和旅游车、船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资质)乙方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为保证旅游的顺利进行和旅游安全,本旅游团配有:领队,导游,医护人员等专业服务人员;

3.旅途中如甲方出现身体不适或其它身体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随时观察,无条件提供护理和帮助, 妥善处理;

4.甲方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就医或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积极施救,及时处理;涉及保险事故的, 应及时报案, 协助理赔。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如无法达成过半数以上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乙双方合理分担;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将旅游费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甲方。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1.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经对方及受让方同意,可以转让合同。即甲方可将合同转让给符合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方,乙方可将合同转让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转让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见附件三)合同转让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发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2.在出发前的3日以内(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处理。

(二)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甲方在行程中擅自离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因甲方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妥善安排,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成团人数和不成团的安排

1.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____;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在出发前______________日及时通知甲方。

2.如因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2.1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延期出团。

2.2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乙方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

第十一条 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

1.乙方应按照《行程安排表》安排甲方购物和自费项目;购物次数每天不超过______________次,总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经半数以上旅游者同意,可适当延长。

2.甲方在与乙方约定的购物点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失效、变质商品的,乙方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商品的,应当先行赔偿。甲方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活动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旅游保险

1.乙方已向甲方介绍相关旅游保险。甲方自愿购买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保险,投保手续由乙方办理。

2.为切实保障甲方权益,增强乙方抗风险能力,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见附件四),为甲方办理旅游保险(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而乙方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赔付;当乙方不负有赔付责任时,乙方自愿将此保险金作为慰问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甲方在出发前的3日以内(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2.因不听从乙方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乙方遭受损害的,应由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原因延误旅游行程的,由甲方自行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乙方在出发前的3日以内(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已交的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因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的,还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延误旅游行程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发生部分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

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在旅游期间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经协商未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待旅游行程结束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也可向相应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①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栽;

②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亲属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附件一:旅游服务及行程安排表(略)

附件二:游客健康状况调查表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参加本次旅游,为了您的旅途安全,让您得到悉心照料,请您在仔细阅读后如实填写此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血 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体健康状况调查

1、有无病史或疾病

2、有无药物过敏

3、本次旅游有无特殊护理要求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在旅游期间发生紧急或意外情况,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联系方式:(手机) (座机)

游客(签章) 旅行社(签章)

温馨提示:1.此表经游客和旅行社签章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发生法律效力。

2.游客请如实填写此表。因游客填报不实或游客自身身体状况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游客自负。

附件三:合同转让书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曾签订《老年人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现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丙方转让上述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丙方转让上述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后,甲、乙双方的原合同关系消灭。

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三、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四:投保说明书

甲方(旅游者)同意由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投保人、受益人,甲方作为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一份。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元,保险费______________元/人,由乙方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而乙方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赔付;当乙方不负有赔付责任时,乙方自愿将此保险金作为慰问金支付给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篇5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次自驾游有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自驾车团队,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导游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 本旅游团团号_________________。旅游期间、线路、景区(点)等见《旅游行程表》(附件2)。

第三条 费用

成人_____元/人,人数____,儿童_____元/人,儿童____人,总计_____元。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团款。

甲方自驾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性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保险、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加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能够量力而行。

在整个自驾游行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条 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其车辆符合自驾游的要求。甲方车辆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1、甲方自愿办理__________保险。保险费______元/人。

2、为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旅游者利益。经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离出发日不足3日退团,应支付全部团费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后退团或离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取消出团,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或行程不能继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国家旅游局1997年第38号令)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由此影响行程进行。若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选择: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1、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旅游行程表(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一、旅游者参加自驾车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相符。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游经营者订立书面自驾车旅游合同,自驾车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经营者出具由重庆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自驾车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者报名时,真实提供为旅游者选定线路的行程安排,其包含有:路况、景区(点)、住宿、餐饮、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况,并应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并作为合同附件。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权知道旅游经营者是否已办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也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险条款处理。

八、参加自驾车团队的旅游者,自带车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若因违反此法而引起的责任概由自行负责。

九、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诉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投诉部门: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旅游投诉电话:

篇6

【关键词】校车服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一、校车运输合同的含义、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而,校车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校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校车运输合同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校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承运乘客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主要表现为购买车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车客运合同的内容

由于平时乘坐校车只需要买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没有直接的书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签订。我认为在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基本默认了,只需要有车票或者电子消费凭证这样一个证权文书就行,这一点应该跟机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因此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就只能根据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鉴于校车的重复经营,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对合同内容进行重申。可以认为,校车的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这份格式合同由承运人提供,除乘客一栏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经常有承运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行程时间、发车时间等相互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就是必须的,法律也明确要求公开性,此类合同同样需要将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围内进行公布。根据我国运输合同的一般惯例,我们认为,该类合同中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和不干涉驾驶义务,这个义务就校车来说没有特殊性,每个乘客都需要遵守,这不仅是为了维持乘车秩序,更是为了保障所有乘车人员的安全所应尽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校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谨慎驾驶义务:关于此义务校车的客运合同与一般客运合同有的谨慎驾驶义务没有特殊性。鉴于校车运营是有专业团队,因此应该建立起对司机投诉的长效机制,对于开“斗气车”、服务态度差的司机应给予罚款等经济处罚。

2. 按照约定路线运行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在校车运输过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或者双方约定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时候校车不按既定运输路线行使而造成时间损耗的情况如何处理,关于这一点合同法暂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3. 提供适载适量车辆义务:关于适载即承运人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这里就出现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校车的封闭状况,加之有的同学把食品带上车使用,导致车内空气状况极端恶化,从而使其他同学坐校车成为一种煎熬。因此司机应要求乘客不能带散发气味的食品上车,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车内环境,是司机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提供适量的车辆的义务,鉴于校车运营不同于完全市场化运输的特殊性,其应备足足够的车辆和司机,以保障同学和老师对于校车出行的需求。校车运营时间还应符合学生及老师的生活习惯,既要满足老师早晨上课和出行,也要满足学生外出交流和活动。但现实中,因为承运方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有承运方单方面决定。作为乘客的学生,因为校车在学校里几乎是一种垄断地位,很多情况下都“被校车”。校车运营的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合适的安排,比如可以就搭乘人数、频率统计,尽量制定出合理的班车时间和发车频率,在进行统计、取得老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大学师生。

篇7

关键词:负荷计算;系数计算;变压器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0.133

供配电网的负荷统计计算作为供电电容包装以及供配电的设备和安全经济运行的决定性参数,具有的意义在与,对配电所内的变压器的负荷电流以及功率进行计算,作为变压器容量的依据,对主要电气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等的负荷电流进行计算,作为设备的选择依据,对各个线路中的电源进线、高低压的配电线路等进行负荷电流的计算,作为电缆或者导线界面的线路选择依据等。

1 负荷计算方法

(1)采用较多的额是二项系数法等,进行用电设备的负荷的计算,国际上采用较多的是负荷计算的方法,二项式系数法在设备的确定上,一般采用台数较多的设备容量较大的分支干线加以计算,负荷是较为合理的。建筑的配电中,采用的是负荷密度法和单位指标法进行负荷的计算[2]。

方案的设计阶段使用单位的指标法,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系数法。

(2)负荷计算原则。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整流器的设备功率以及设备功率,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以及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3]。

(3)负荷计算的方法。①系数法。采用用电设备中的最大负荷(半小时)进行负荷的计算,得到的数值为:

三相用电设备组的负荷计算:

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②多组用电设备的功率计算:

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③单位面积法,用于商场的照明负荷的计算:

有功功率:P30=Ks*S/1000(kw)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④单位指标法:

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2 无功补偿

为了达到节约电能和能耗的目的,提高电压的质量和功率因素。对100KVA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进行补偿[4]。

无功补偿采用同步补偿及和并联电容器补偿的方法,无功补偿的容量按照下列的算式进行计算:

3 案例分析

以某新建数据中心为例,建设标准中包含了新建单机功耗5KW的IT设备以及单机功耗10KW的IT设备,IDC机房内的空调和照明,按照配套的配置进行设置,变配电以及UPS设备机房大约为1000立方米,办公区域大约为1000平方米,办公室设置了电采暖2台,容量分别是80KW和50KW,负荷计算确定了数据中心的供电和配电系统[5]。

采用了IT设备供电的UPS系统配置,对于标准机房的设置,使用了2N配置进行考虑,纵容连根部应该小于4246.3KVA,工程爱用了3+3并就KVAUPS电源系统,配置的蓄电池组按单机满负荷情况下备时间为15min;根据办公区域空调和照明的需要,对蓄电池进行充电,采用供电部门无功补偿的方法,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得到了交流总负荷为6356.KVA,按照高压开关柜的布设要求[6],满足单路的全部负荷的能力,安装了包含进线隔离柜2台,进线柜2台的要求,安装了干式变压器、低压抽屉式开关柜、低压联络柜等设备[7]。

负荷计算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计算!数据中心的负荷计算更适合使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取值,在数据中心中机架外空调在总负荷中占的比重也相当大,一般会配置备用空调设备[8]。根据数据中心的建设等级备用数量会不同,计算空调设备容量时的需要系数法进行系数的计算[9]。

4 结语

本文围绕配电一次系统设计负荷的计算方法,谈及了供配电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设计原则,涉及到负荷计算、无功补偿、变压器选择等内容。以及设备、导线、电缆的选择等[10]。

参考文献:

[1]高磊.10kV及以下供配电的负荷计算和无功功率补偿[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5):2058-2058.

[2]姚加飞,崔灿.R软件在供配电系统负荷计算中的应用[J].建筑电气,2016,35(03):32-37,38.

[3]任绪秋.机场航站楼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简析[J].建筑电气,2013(05):80-84.

[4]郑媛媛,柳蕊,何健等.数据中心供配电系统负荷计算分析[J].通信电源技术,2015,32(06):135-138

[5]丁志遗.浅谈武汉市住宅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5):2291-2291.

[6]陆伟.物流建筑供配电系统[J].建筑电气,2013,32(12):19-25.

[7]w迪.某汽车客运站电气设计与研究[D].长安大学,2014.

[8]马景彪.实例分析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重点[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8):2464.

[9]罗智强.大型商业建筑综合体电气设计的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4):2650,3141.

篇8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

    委托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

    委托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保证合同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合同关系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7日,上海外贸与案外人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签订一份95 H T I 4 E 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 PC S(即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 IF布达佩斯;装运期限为1995年7月到8月;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品质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索赔均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上海外贸业务员郑亦和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在该合同上签字。同年4月20日,金城公司给上海外贸出具了关于给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担保的函。该函称“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是兰州市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的境外企业。关于今年贵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我们同意作合同经济担保。希望合作顺利”。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于1995年7月20日将集装箱装运情况传真给豪克公司,同年7月26日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后因合同项下货物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未给付上海外贸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上海外贸遂于1996年3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豪克公司立即向上海外贸支付货款328478美元、赔偿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上海仲裁分会认为,上海外贸已按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支付了至目的地布达佩斯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了豪克公司,负担了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了全套装运单据,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豪克公司接受了全套正本装运单据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条关于“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规定,显属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上海外贸因豪克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仲裁分会遂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了(97)沪贸仲字第505号裁决:豪克公司支付上海外贸货款328478美元;豪克公司赔偿上海外贸经济损失21040美元;仲裁费由豪克公司承担90%,上海外贸承担10%;豪克公司补偿上海外贸办案费用人民币186000元。因上述仲裁裁决没有涉及金城公司保证责任,上海外贸遂于1998年2月19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金城公司承担383883.88美元的保证责任并赔偿利息损失。诉讼期间,上海外贸又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称: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担保责任赔偿案中,由于赔偿数额有待对豪克公司的执行结果而定,故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金城公司的担保合同有效并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另查明:1995年3月16日,金城公司给案外人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给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担保的函”,该函内容与金城公司于同年4月20日给上海外贸的担保函内容相同。对于金城公司出具保函问题,该公司承认给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的担保函系该公司出具。对于该公司是否向上海外贸出具相同内容的担保函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给上海外贸的担保函系该公司所出具,金城公司对此认定未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金城公司称其未向上海外贸出具过保函,至于加盖在保函上的金城公司公章是否为真实的则不能肯定,但金城公司不申请对此公章进行鉴定。关于豪克公司的称谓问题,原审法院曾委托兰州大学外语系对豪克公司的名称进行翻译,确认为“金城企业集团豪克公司”。金城公司分别向上海外贸和案外人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具保函时称豪克公司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上海外贸向上海仲裁分会申请仲裁时称被申请人豪克公司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豪克公司亦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的名义进行书面答辩。豪克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给上海外贸关于推选首席仲裁员的函件中以“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名义落款并加盖豪克公司公章。豪克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给金城公司的报告中称本案售货合同是上海外贸与“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签订的。上海仲裁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4月8日给上海外贸的复函中证实:上海外贸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曾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名义答辩,但此后在递交仲裁文件中又以“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金城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的名义出现(公司公章完全相同),鉴于被申请人使用的名称前后不一,故仲裁庭曾要求其确认自己的名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7日致函上海仲裁分会称“本公司全称为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分会认为,“以上事实,说明被申请人尽管使用上述提及的不同名称,但仍是同一主体”。一、二审诉讼期间,金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匈牙利还有第二家豪克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城公司保函所列被保证人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与上海外贸所诉被保证人及仲裁裁决书所列被申请人并非同一公司,亦与主合同买方单位不一,不能确认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海外贸起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外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 200元由上海外贸承担。

    上海外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保函所列被保证人是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与原告所诉被保证人及仲裁被申请人并非同一公司,亦与主合同买方单位不一”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保证人作为一家匈牙利公司,虽以不同文字表述同时使用了多个名称,但不能改变其法律关系中作为同一主体的性质,在其与上海外贸的主合同执行过程中及仲裁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被保证人虽使用不同名称,但均系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电话号码和使用同一枚匈牙利文公章,且通过同一总经理田丰年履行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审法院仅凭名称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就轻率地认定主体不一是错误的。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1995年4月20日金城公司向上海外贸出具保函之日起,双方即确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金城公司对豪克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金城公司答辩称:能证明上海外贸提交的1995年4月20日的担保函是否真实和是否成立的关键证人是金昕、郑亦、田丰年三位经办人,金昕和郑亦是上海外贸的业务负责人,其未出庭作证和提供证言,田丰年不仅是必须到庭的证人,而且是上海外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上海外贸既没有将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仅凭一纸空文要求金城公司承担没有确定的被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要求金城公司为一个没有保证条款且排除第三者责任的主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不予支持。金城公司未参加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的仲裁庭审过程,无法对该案件事实进行质证或答辩,金城公司无上述诉讼权利,也没有义务替仲裁案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确认事实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以及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关于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业经上海仲裁分会作出(97)沪贸仲字第505号裁决,豪克公司应承担给付上海外贸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主合同债务人债务范围已经确定。因上海仲裁分会的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即从合同中的保证人金城公司。上海外贸有权以金城公司为被告,单独就本案保证合同关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并判令金城公司对主债务人豪克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业已查明:1995年4月20日的担保函系金城公司出具,金城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亦未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在本院二审期间,虽然金城公司称该公司未出具担保函,但又对加盖在担保函上的单位公章是否为真实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且该公司也不申请对此公章进行鉴定,故应认定该担保函系金城公司所出具。关于被保证人豪克公司的名称问题,豪克公司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亦同为田丰年一人,且金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匈牙利还开办了第二家豪克公司,应认定担保函上所称被保证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即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豪克公司。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已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因此,金城公司的上述辩称均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辩解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海外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本案所涉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且该担保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行之前,依照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关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金城公司应对被保证人豪克公司给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于1999年4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成立,双方之间已形成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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