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0 16:21: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行政审计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国公共行政精神的孱弱现状
(一)公共行政思维中公共性的流失
公共性是公共行政最显著的特性。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个光景,社会结构的转型对行政界域内公共性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繁杂的行政事务和膨胀的行政组织,同时对公共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行政环境下,第三部门和行政外包等新形式的行政组织展现在公共服务选择的面前。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导致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而受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行政外包组织则始终以经济性为首要原则。当私有制的思维沁入到公共领域中,公、私界限模糊,难免不损害到公共行政至善、至纯的公共性,使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往往接触不到真正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平价的公共产品。针对政治体制改革回应相对滞后的我国而言,公共性的流失,必然导致政府公共管制权的增强,而对应着公民公共行政权力的缩小,这无疑加深了公民与公共行政之间的距离,增加了我国实现民主治理的难度。
(二)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
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源于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行政文化桎梏下的公共行政精神根基薄弱。家天下的时代,整个社会处于伦理教化的非理性和皇室强权专制统治之下,人情往来、个人崇拜、等级有序的伦理观念根深蒂固,政府强大、公民弱小和淡泊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国民缺少自觉认知和遵守现代法律法规的精神是几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传统与习惯。而今,这种典型的民族心理特征突然受到外来新思潮的猛烈冲击,难免不使中国上下呈现出非理性的狂躁。行政组织内部滥用公共权力、损害行政诚信、随意制定决策等,对应着公民上学难、住房难和看病难等基本的生存问题,这些现象直接挑衅着公共行政的权威和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于是在现实中,行政主体贪污渎职、暴力拆迁、钓鱼执法公民政治冷漠、自焚抗议、郁愤难平在如此政德面前,伦理道德不堪一击,衰微的法理精神造就了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这急迫地呼唤完善的法治社会快速到来。
(三)公共行政目的的偏颇
社会转型带动了社会结构关系的转变,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使公共利益成为集团与政府以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公民的公共利益越来越多地让位于强大的集团利益。对利益的盲目追求,使与民争利的现象不仅显现在利益集团之间,也显现在行政组织内部,行政人员之间,致使公共行政最根本的服务目的被忽视,公共行政的社会职能和文化职能发挥不彻底。在单纯利益的驱动下,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了大批对公共服务缺乏热情、道德水平低下的蛀虫,他们贪婪地蚕食着原本应该高效、公正的公共行政。在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下,也加重了国富民衰的迹象。公共行政的现实目的直接陷入到被质疑的危机中。(四)公共行政观念的形式化趋同尽管我国行政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学起步晚,发展慢。在精彩纷呈、眼花缭乱的西方行政理论面前,我国公共行政学界稚气未脱。始终追随在各式各样的行政思潮之后,难以创新。尽管很多优秀的学者致力于在吸收西方精华理论的基础上完善创新我国的行政理论。但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社会全面发展对公共行政能力提出的紧迫要求,使得我国的行政理论不得不受到系统、完备的外来思想的同化。甚至存在部分不负责任的学者,在没有或者鲜有对我国的公共行政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就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思想理论,用以指导我国的公共行政实践,造成了我国的行政观念与国外思想产生形式化趋同的现象。可以说,这种学习创新精神的孱弱,直接影响到我国公共行政价值理论和治理实践的脱轨,对我国的公共行政发展百害而无一利的。
重塑中国公共行政精神的手段
(一)扩大民主途径
本能地意识到公民的要求与呼声,这是政府必须具备的执政能力,这需要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健全。我国是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做到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然而,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电子、数字、通讯设备、互联网等高端技术,为建立、拓宽多种“民主参与”和的渠道,政府与公民的对话,以及公民民主参政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通过这种公开、民主的自由表达,实现公民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进行广泛参与的目的,推进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复归,进而对政府行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给予必要的回应、监督和压力,这也正是民主行政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
(二)加强法制改革力度
完善、正义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权利实现和公共行政行为有序的最强大有利的武器。特别是对于法治基础薄弱的我国来说,维系社会主义运行秩序,规范政府行为必须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包括明确法律原则,建立制衡机制,在法律面前保证人人平等,更新法律法规内容,做到遵法从严、立法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借法律来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使行政行为有法可循,行政失范有法可究。
(三)发挥大众传媒的公益作用
时代的信息化为政务的公开、透明提供了多种可行方式,其中,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公益作用,做到全面监督与树立典范的结合,无疑是最好的途径之一。大众传媒作为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交往的产物,对社会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效果也越来越大。而我们需要转变的是大众传媒传播商业价值远远大于公益价值的客观现状。积极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加深行政人员服务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通过树立像孔繁森、牛玉儒、白芳礼等深入人心、感动中国的精神楷模作为人物典范,激励广大行政人员自觉履行公仆职责,投身于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事业中,从教育培训、模仿学习中领会公共行政精神,教化并培育公民热爱祖国,珍视生命,勤恳无畏,甘于奉献的公民精神。
[关键词]审计文化差异性环境
审计文化是审计群体在长期审计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认可、遵循,带有审计取向、精神、道德、作风、思想意识、行为方式、规范、制度及其具体化的物质实体等因素的总和。从广义上讲是人类与审计相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一个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于一体的综合体;从狭义上讲是指审计行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制度和审计组织机构的总和。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审计文化是一个多层次要素的复合体,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审计物质文化,包括审计工作、审计环境、审计条件等,它外显审计文化的发达程度;二是审计制度文化,包括审计规范、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方式等,它是审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三是审计精神文化,它是审计文化的核心,全体审计人员认可、遵循的带有职业特色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工作作风、道德规范、职业习惯以及审计人员对审计事业的责任感、荣誉感等,构成了审计文化的特定内涵。[1]
,我国政府审计采取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它的性质与运作模式决定了其所特有的审计文化。如果把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当作不同的审计主体,则其在审计中所体现出的政府审计文化又存在共性与差异性。
一、政府审计文化的共性
1、较强的权威性。对于政府审计,无论是采取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还是独立型审计模式,其目标主要是为了监控国家运行情况,审计活动的重心越来越倾向于为宏观的经济调控提供信息和经济控制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审计实际上是主权者的代表——国家为整体经济局势的平稳运行而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是主权者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2]同时,国家的又赋予了政府审计所特有的法律保证。这样,政府审计文化势必体现出较强的权威性。
2、较弱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和报告的前提,是审计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但是,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体制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难以解决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又要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的矛盾;二是审计经费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独立性难以保证。三是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审计处理难。[3]因此,机构设置、经费、人事这三个方面因素都制约着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从而制约着政府审计文化的独立性。
二、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
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是审计主体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特性,主要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
1、时间上的差异性。审计文化因背景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政府审计职能的变迁。
我国的政府审计始于1983年,时值计划经济末期,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同时,它又隶属于行政部门,强调行政处理处罚手段,审计结果主要送达被审计单位,以突出合法性为主,强调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
1987年,“十三大”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即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这种新的运作方式已经非常接近市场经济。1992年,“十四大”最终确认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真正开始了市场经济的历程。1997年,“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强调加快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审计作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其活动重心也越来越转向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信息和经济控制服务。
加入WTO后,入世不仅对中国经济有着直接和显著的影响,而且对社会的、法律和文化意识等方面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所依存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管理环境和文化环境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求社会资源的节约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是所有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审计作为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必然要将效益作为工作的目标之一。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提高经营管理活动效率,有效使用纳税人资金,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加强对政府活动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人大、政府提出了开展效益审计的要求,即“3E”审计(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udit)。审计法确立的两个报告制度8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向政府和人大作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和人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和人大不只希望通过审计机关了解一些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还需要了解有关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政府审计开始由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效益审计转变。
可见,随着历史的发展,政府审计文化带上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审计文化中行政色彩开始逐步淡化,而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专业性、性色彩越来越鲜明。
2、空间上的差异性。空间上的差异性也称地域上的差异性,作为国家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审计,将受到地域差异性的影响。地域性的差异可以分为条件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文化差异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不尽相同。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因为科学技术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逐渐缩小,但文化差异就不同。
这里所指的文化是广义的,它是指一个群体、一个地域的存在方式和价值观念。不同的地域共同体面对不同的生存环境,使用不同的技术,就会产生不同的劳动分工和分配形式,形成不同的价值和信仰体系,因此必然形成不同的文化区。[4]也就是说区域经济决定地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因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的差异,而呈现出区域特色。不同区域经济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它的发展状况对地域文化发展起支撑作用,决定着地域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同时,区域经济过程也决定着地域文化发展的结构、类型、性质等,从而形成了有着相似或相同文化特质的文化地理区域,其居民的语言、宗教信仰、形式、生活习惯、道德观念及心理、性格、行为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带有浓厚的区域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一旦形成,它又成为了经济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在经济运行中,每一个活动主体都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文化背景的深沉力量。文化背景的差异,总是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规模、层次曲折地反映出来。[5]这种影响在政府审计文化中,表现为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如从总体风格上讲,某些地域的审计人员,多习惯于从整体、宏观、战略上去考虑,谈问题一针见血,突出对全局的把握;某些地域的审计人员,则更多注重对具体审计证据的研究,更多强调证据的适当性与充分性、审计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方面。可以说,前者对战略问题考虑得较多,而后者对战术问题则考虑得较细,其结果形成了政府审计文化的不同风格。
三、政府审计文化差异性的原因
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来源于审计文化环境的差异性。审计文化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政治环境。社会政治体制、法制环境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影响着审计制度、审计行为,也影响着审计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对审计文化制度层起着决定性作用。审计文化运行于特定的法律环境中,其作用的发挥必受所处法律环境完善程度的制约。对于我国的各级审计机关,基本的政治制度是相同的,只是在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方面有所差异,这也自然导致了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法制化环境越好,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审计文化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经济环境。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展变化受着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不同经济环境的深刻影响,审计文化也不例外。审计文化总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发挥作用,经济环境不同,审计文化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就不同。
经济环境是影响审计文化作用发挥的决定性因素,其影响力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来认识。一是生产关系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社会收入分配形式等。所有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审计主体的选择,这将对审计文化的、作用产生影响。若一国所有制的形式可以决定要不要审计,这个时候也就谈不上审计文化的建设。二是生产力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生产力越发达,其社会生产的规模就越大,社会生产的复杂程度也越高,因此,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督作为管理的一项职能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时,政府审计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这样就制约着政府审计行为的物质基础,从而使政府审计文化必然受其控制和规定。
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主要是指社会大文化环境,既包括社会程度、文化发展水平,也包括由于社会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人们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社会公德意识取向、信念追求、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等。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及传统优秀文化遗产,影响着一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价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因此它制约着审计文化。
我国传统思想信奉儒教、佛教、道教和中庸主义,强调集体主义社会经济统揽和忠诚;强调家族主义、论资排辈等思想;强调精神力量、公共需要和工作取向;强调“成名”和非正式经济取向;强调传统道德、义务和权威,在政治上表现为尊重政府及“官本位制”思想。[6]但是,地域的差异性又造成了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一方面是对传统文化遵循的程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各地沉淀了不同的地域文化,这两方面直接戓间接地导致了审计文化差异性的产生与发展。
4、国际环境。从国际范围看,审计文化是一个连续的整体,由此决定的审计文化也必然是一个国际性的有机整体。[7]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建立仅仅只有二十个年头的历程,无论是审计理念、审计思维、还是运作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有关的规则、准则与国际上通行的还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的政府审计经过较长时期的,已形成了一系列值得我们借鉴和汲取的优秀文化成果。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外优秀审计文化的借鉴与汲取的积极性程度也导致了审计文化的差异性的进一步发展。
深入以上四个因素,我们可以发现,导致政府审计文化差异性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的不均衡发展。
公共受托责任指受托管理公共财富的单位或个人对经营管理那些资源所负有的责任。审计是起源于受托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并且伴随着受托责任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责任不仅是一种普遍的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伴随着民智的开发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责任遵循下列途径发展:一是由受托财务责任向受托管理责任的发展;二是由程序性受托责任向结果性受托责任的发展。[8]对于政府审计而言也是一样的,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众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客观上承担着公共受托责任。建立在受托责任关系,尤其是公共受托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资产的需要是政府审计诞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9]
由于我国存在着不匀衡的经济与文化区域,作为基础的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也必然不均衡,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而言,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重心、工作方式、制度设定、精神面貌等也有所差异,其体现出来的各地政府审计文化也必然存在差异性。
四、正视差异性,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
审计文化建设就是在审计具体的环境及条件下将人们的事业心和成功欲化作具体的奋斗目标、信念和行为准则,审计组织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必然转向什么,这比强迫命令更有效。作为一个组织,规章制度对审计来说是必要的;但即使有千万条规章制度,也很难规范到审计人员的每个行为。审计文化能使信念在审计人员的心理深层形成一种定势,构造出一种响应机制,只要外部诱导信号发生,即可得到积极的响应,并迅速转化为预期行为。[10]
1、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审计文化是审计实践的升华,反过来又塑造和着审计实践。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审计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审计实践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不仅需要新形势下审计体制和的开拓创新,更需要新型审计文化的同步发展。可以说,若没有审计文化的创新相伴随、相促进,审计业务的创新进程就会延缓。例如,从审计制度文化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中“主观意志性”的色彩较浓,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监督的强度。再如,从包含审计人员素质的审计精神文化角度看,审计队伍的现状与相互渗透发展的全球化经济难以适应。主要表现为审计人员构成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审计人员和人员;审计人员掌握和审计的水平与信息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从某种意义上看,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少数徇私枉法现象也与审计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弱势有关。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实务中的一些弱势,其实质上也是审计文化建设相对滞后所致,构建新形势政府审计文化十分必要。
目前,政府审计中存在着以下条件使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的构建切实可行。一是审计物质设备和技术的根本性变化为审计文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形成的比较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为审计文化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建立起的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监督规范体系使审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在审计管理中出现的向文化管理的转变有利于吸收相关组织文化已有的成果;五是新的审计价值观、审计伦理规范和审计风气的逐步形成为审计文化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为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将降低政府审计文化的建设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审计文化建设的可行性。[11]
2、正视差异性,构建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
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建设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三个层面的建设。
一是制度层面的建设。包括审计组织体系,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完善。制度层面的审计文化是审计文化的关键,它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连为一体。同时,它是一种“规范性”文化,是审计组织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予其成员的活动以一定约束并使其具有适应性的文化要求。从总体而言,政府审计中制度层面的审计文化建设由于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更多体现出来的是规范性建设,无论是审计组织体系还是审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一旦制定就由政府推广,各级组织执行。这样,审计文化制度层面的差异性在这种强势规范性的干预下将会逐渐减少。本文也认为政府审计文化在这一层面的差异性应该减少甚至消除。
二是物质层面的建设。审计物质文化决定审计精神文化,审计物质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将推动审计精神文化的发展与完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必须承认政府审计文化这一层面的差异性还是相当大的,因此,必须减少物质层面建设的差异性,缩小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在物质文化上的差距,促进审计文化的协调发展。
三是精神层面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种积极向上,体现时代特征,为广大审计人员所接受并乐于为之付出的审计价值观;其次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道德和风气建设。精神层面的建设,不能推行“规范化”或“统一化”,这种做法既不,也不现实。对待精神层面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我们应该做到:扬弃、互补、借鉴、创新,抛弃消极的不适应时展的因素,同时保留与发扬其积极的因素,将整体性与层次性、共性与个性结合,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审计文化。
总之,政府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审计精神培育、审计价值取向、审计形象树立;重点是培育审计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要用审计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为全体审计人员的共同追求和行为准则;要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审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恪尽职守、敢于负责的精神,树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精神,树立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精神;要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为审计发展和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要要确立全新的国家审计理念,既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永恒主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和全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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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深化审计内容,重点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命题的提出,对审计内容提出了新要求。除了进行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外,更要关注三块,就是各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资金支出效益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特别是有收费和罚款的执法单位能否按照规定执收执罚直接影响社会和谐。当前,一些单位因受部门利益驱动巧立名目,无证收费、超标收费等不依法行政现象仍然存在。为逃避检查,有的单位甚至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移交下属单位继续收取,如工商。有些行政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不依法办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收费不服务的也经常遇见,如质量监督局。这些做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额外负担,导致不公平现象,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审计除了对单位执行其他法规政策情况检查外,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或罚款。
资金支出效益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如果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浪费或提供的公共产品效果不佳会招致公众不满,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因此,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应加强支出的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国外比较多,如美国80%都是绩效审计,我国也是一个趋势,审计署提出07年绩效审计要占到比例达到50%,对基层审计机关还需要个过程,当然我们要有这样的意识。一项支出是否必要而且结果有效,前期决策十分重要。而现实中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财损失浪费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应对单位的决策机制是否科学有效、重要支出的论证和审批等内容进行检查。支出是伴随着决策的执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若管理控制不当也会发生损失浪费现象。所以应对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进行审查,即内控制度检查。另外可以利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计,通过分析比较等方式判断有无更好的替代方式。公共资金使用不当会招致非议,激起社会矛盾。审计应通过比较单位工作目标和实际结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对资金支出的效果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以改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增强公共资金支出效果,减少社会矛盾。
专项资金管理审计。这些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教育专项资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专项资金和基金,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方向是否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到位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基金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构建社会保障的和谐环境服务,应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最后,应积极发挥行政事业审计的防护性和建设性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行政事业审计涉及面较广,为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通过合理选择被审计单位,对单位存在的具体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对于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要积极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同时,要使审计成果的运用进入法纪监督领域,通过向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经济案件的审计查证工作,发挥审计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突出对典型问题的分析研究,增强审计成果的针对性和典型性;要在审计成果的归纳提炼上下功夫,突出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能够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出现的问题,能够从制度上提对策,提升审计成果的建设性,对于许多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及时反馈审计信息,为党委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通过审计处理和审计建议,促进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改善管理,合理用财,切实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多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同点1.两者都是为案件事实提供认定的证据。2.两者都针对过去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而非全部的反映。3.两者在取证过程中,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求。两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形态。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都应具有可采性。两种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都仅能达到相对的程度。
(二)不同点1.从收集调查主体上来看,审计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审计部门,其只负责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时所必需的说明。在该过程中,相对人不负责举证和取证。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且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有责任收集被告人违法犯罪的证据。2.从证据表现形式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成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七项内容。而我国审计证据相关规定指出,审计证据包括六种不同的形式,与刑事诉讼证据形式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证据。3.从证据的证明程度要求上看,证据的证明力度取决于其对事实的说服力、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总的来说,主要是取决于其证明价值的大小。审计证据的证明价值普遍低于刑事诉讼证据,其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4.从证明对象上来看,证明对象即为需要采用相应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对象。在审计行政处罚中,其证明对象主要是相对人的违规、违法事实,而刑事诉讼过程中,其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5.从证明标准上来看,证明标准即为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效果或程度,其不只是单一的证明程度,而是整体证明效果。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包括:一是具备清楚的案件事实;二是确凿、充分的证据。而针对审计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充分、确凿的违法事实;二是具有法定依据。6.从审查判定方式上来看,审计证据主要是为审计机关提供的,其审查过程是根据审计机关内部相关层级审核程序进行,行政人员被告知结果后,仅可通过陈述、申辩及审计听证方式来进行抗辩。且由于其性质不同,该过程缺乏公开化和透明度,导致审计结果的非客观和不公正性。而刑事诉讼相对较为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公诉人提供各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其具有一定的公平和公正性。
二、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的证据价值分析
基于审计机关所收集证据的专业性、真实性、全面性、直接性等特征,使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计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直接性有效增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该过程是由审计人员采取检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来进行的。过程复杂且审查范围较广,包括被审查单位的会计凭证、银行开户、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在认真查阅与事项有关的实物、有价证券及资料等基础上,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具有很强的直接性和真实性,其有效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二)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流程的专业性有效确立了审计证据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除肩负政府预算的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负责管理各行各业国有资金和使用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收支、国有资产、负债及损益等情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力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计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是进行案件推理的重要前提其是由审计复核人员针对审计决定书、意见书及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审计过程的内在逻辑顺序,从而与司法部门达到程序上的一致性,有效确保了审计证明的证明效果。
(四)在结束审计过程后,审计部门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最终得出客观性、书面性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内容、方式及所查处的违法相关固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等,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还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意见。经过重重把关的设计报告更加趋近法律真实和客观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中,审计决定很少存在争议,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二是转移违纪违规收支款项。随着近几年区纪委、财政、审计检查监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督,将部分收支转移到其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工会、内部职工食堂及下属事业单位、各种经济实体等,使得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了“下沉”现象,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往来款等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其下属二级单位,虚挂往来款,以达到套取财政资金目的。
四是将部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列收列支。有的单位将各种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或违规收费等收入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达到隐瞒应缴财政收入目的;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
五是经费列支超预算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进行收支结转时出现超支的现象。部分单位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细化不够和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单位随意挤占专项资金、占用代管资金。
造成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领导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认为集体研究,没有揣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日趋严格,有的单位害怕将资金上缴财政后,财政不能及时、正常保证单位用款,影响到工作开展;三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的检查监督,将资金游离于体外;四是财务和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学习,自身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真正杜绝上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建议:
一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与下属单位、经济实体的关系,优化部门职能。针对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经济实体与其在财务上并未真正彻底脱钩。因日常经营中存在对权力的依赖性,这些经济实体也心甘情愿地与行政机关保持理不清的关系。因此,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属经济实体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的规定。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其职能,整合资源,撤销不必要的内设机构。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
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孙东东主编出版社1992年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也在逐步的增长,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单位隐瞒收入、虚报资产、超前分配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个别人“私物公报”、“公款私用”等严重违纪行为,这种现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挫伤了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在群众中造成较坏的影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审计势在必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可行性
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那种人人都负责,结果却无人负责的状况。同时,明确了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规定,这将会增强单位负责人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为管理审计的健全与发展提供契机。新《会计法》在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规人员从罚款、行政处罚、吊销从业资格证,直到开除、判刑等分别做出规定,规定明确,处罚力度大,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加强。新《会计法》的实施在有力地维护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必然为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
三、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主要领导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控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一起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二)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帐或设置帐外帐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预算内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有无违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罚没收入、规费收入。财政拨款是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拨付的,罚没收入是按规定对某种违规行为的罚款,规费收入是国家机关为公民和单位提供某种特殊服务时按规定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不提供服务不能收费。因而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得自定规则乱收费。
(四)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谋取私利等。
(五)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
(六)固定资产是否入帐建卡,能否保证安全完整;特别是纳入财政统一核算体系后,各单位自管固定资产是否能够帐实相符,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帐、专款专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方法
(一)运用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查询法,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的真实合规、合法性。如将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数与财政部门实际拨款进行查询、核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醒目与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标准核对,将罚没收入与财政领取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核对,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有无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二)运用顺查、逆查、详查、抽查等方法,按照有关法规和财政专款文件对预算内外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规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对财政收支数额不大的应采用顺查法和详查法。
(三)运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审计分析方法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存在的风险
管理审计存在较高的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主要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三个要素组成。管理审计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恰当性和有效性以及人力资源的拥有和使用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鉴证管理当局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的业绩,鉴明现存的和潜在的薄弱点,并就其改进提出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使用所拥有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改善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社会的能力。管理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区别是强调对人力资源的审计。因为人力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人不仅是日常行为活动的主体,而且是最为活跃的管理因素,它的质量高低和状态如何,会直接影响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而影响到工作目标的实现。然而,对人力资源的审计,内审机构开展的少之又少,缺乏经验和相应的审计知识,加之现阶段人力资源配置的复杂化,使管理审计的开展将面临一定的高风险,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望而却步。
六、做到两个“加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素质
(一)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内审队伍素质。为了使广大内审人员尽快适应管理审计工作的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此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定期对内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审计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修养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要严格审计程序,制定明确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内审人员的行为,强化责任感。三是要采取短期轮训、以审代训和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二)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内审的指导管理,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国家审计机关在切实履行指导内审的职责时,应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转变内审工作的指导方式,从以行政指导为主逐步转到政策引导和典型引导上来;从以审计机关指导为主逐步转移到审计机关领导下的内审协会行业指导为主上来;从抓内审面的扩大逐步转移到点面结合上来,特别是要加强对行业内审的工作指导。二是突出内审工作的重点,既要重视内审机构建设、内审人员配备,更要重视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三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内审工作做实事。在强化内审宣传、学习培训、总结交流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内审进一步发展。四是有计划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促使其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通过做到上述两个“加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从而有利于其积极开展管理审计。
一、行政审判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需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因此具有此类案件审查权的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全面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格,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书面申请,有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有无可执行内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何部门强制执行,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统一。
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法院由行政庭执行,还有的法院专门设立一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机构。笔者赞同由行政庭执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由行政庭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排斥行政庭对行政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行政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这里并未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庭执行。
2、由行政庭执行可以减少案件环节,提高执行效率。行政审判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后,了解了相对较具体的案情,案件执行员就不需要对执行案件进行再次的审查,也无须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样可以节省办案时间,缓解大多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
3、在司法实践中,由行政庭执行的效果也确实比较好。因为行政庭负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比较熟悉有关案情,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执行担保、案外人提出异议等等,执行员不需要对原决定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就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驳回异议还是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执行工作的完成。
4、从行政审判庭的设置上看,一个合议庭至少要由三个审判员组成,但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主要是一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综合本院近几年案件受理情况来看, 2009年行政诉讼案件8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9件;2010年行政诉讼案件10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7件;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15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3件,如果由执行庭负责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会使执行庭工作压力加大而影响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效率,相对而言行政庭的事务会更少,导致各庭室工作量分布不均,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法院的团结。如果另外设立一个新的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机构,会导致机构增多,财政压力增大,不利于法院的发展,加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
二、对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建议
1、坚持听证审查制度。依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公开审查过程,这样,难免会让被执行人产生“官官相护”的偏见,造成多数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给执行工作增添了相当大的阻力。而且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在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