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6 2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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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研究综述
国外学术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乡地域差异而设定,研究对象并不明确将低保划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实课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从制度安排视角寻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农村社会保障缺位的现象几乎达到了静止的均衡状态。受其影响,学者们对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视。随着十几年来农村低保由试点到推广的运行,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著述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视角多样、方法综合,并且紧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低保运行状况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对策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建立而逐渐展开的。归纳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资金落实难
1、农村低保筹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导致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落实难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在于政府资金上的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下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持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2、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贺大姣指出,迄今为止中央财政并没有对农村低保资金做出具体的安排,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钟晓敏指出,低保资金应由中央或省一级政府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措,并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不足
张时飞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救助额、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标准差距三个方面对辽宁、河北两省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了考察和比较,他们认为,如果低保标准绝对水平太低或相对水平(城乡)相差太大,则不能达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的政策目标。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现行低保标准的制定方法存在着重大缺陷。洪凯指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现行农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改善人力资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需的“发展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难以识别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难。吕学静认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王增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
(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完善
规范化的管理是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认为,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洪凯经过调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许多地方都没有将低保工作经费打入低保预算,也缺乏有效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在低保物资和服务分配行为的保障措施,这难以避免基层干部在实际操作中照顾亲朋好友或有意多报低保对象数量及瞒报低保对象收入水平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思路对策的研究
针对农村低保制度设计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对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对农村特困群体长效救助机制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完善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吕学静认为,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市、县。他参考国内外经验进一步提出,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刘玉森等学者提出将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他们认为,与其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措施来确保低保资金供给,不如直接明确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已达上千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低保是可行的。他们还提出将部分福利彩票销售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设想。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学者们对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低保对象涵盖面的研究。例如,戴卫东具体地提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分为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是对低保对象识别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农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并非易事。对此,洪凯提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农民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制度和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民财产和农民消费评估制度及评估标准;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标准的农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王萍认为,要探索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家庭收入难核定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她同时提出,要明确年度中因灾致贫的救助与低保工作关系,对于遇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次年在低保滚动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
(三)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线
低保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确定低保标准。针对目前低保标准偏低的原
因,学者们对如何确定农村低保线进行了不少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洪凯认为,应变生存保障为发展保障,逐步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子女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财力暂时不足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其他条件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阶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但李文新却认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宜包括其他诸如医疗、教育等消费的需要。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上,张平平、尹洁认为,首先以省为单位测算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乘以区县的平衡系数,再考虑适当的调整数,最后所得即为区县的低保标准。在如何具体计算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吕学静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
(四)规范和细化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问题最受学者重视。吕学静指出,应正确选择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董丽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认为,低保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应设置相应的债权债务账户——“应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应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应该设立用于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基本户”,并专款专用。
三、现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献对农村低保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充分地认识到政府在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拓展了农村低保问题研究的视野,启发了人们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思路,从而也为笔者系统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尤其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农村现实国情的挖掘仍显不足,这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地说:
第一,农村低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资金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笔者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即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低保资金转移支付时的行为函数,进而从我国的政府体制这个角度剖析其深层原因。
第二,现行农村低保水平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统地分析这个问题:这类文献仅从低保户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评价方法偏于主观且属静态分析。笔者从低保户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两个方面对现有低保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计量模型对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加以客观研究,以突出制度演变的动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可以为政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第三,对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时应有适合的分析工具和科学的方法体系。笔者拟将ELES模型引入低保户生活保障力度的研究中,并对该模型进行了改进,使其能帮助我们判断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
您好!
我是申请人__,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四川省__。
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__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通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己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现在发现自己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他们俩现在地学费和生活费大大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平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不过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在我心中一直认为自己苦一点都无所谓,但是一定要让子女完成学业,走出大巴上。
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现在面临地困境。”我谢谢了朋友的劝告,但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度,我们家里一定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大大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
1 梅州市农村低保现状
梅州市总面积1.5935万平方公里。地貌类型为山地、丘陵、台地、阶地和平原五大类型,其中山地占总面积24.3%;丘陵、台地和阶地占总面积56.6%。2015年年末户籍人口约543.79万人,常住人口约434.0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226.63万人,农村人口占52.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为2015年梅州市农村最低生活标准,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约19万人,约占梅州农村总人口4.5%。梅州市共8个县(市、区)均属山区县,五华、丰顺、大埔三个县为省扶贫重点县。其中五华约有9.48万贫困人口,占全市贫困人口的49.5%,分散贫困人口达6.8万人。
2 梅州市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梅州市经济在稳步发现的同时,出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尤其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部分农村居民迫切希望改善生活条件,便想享受低保补助,填写申请表时未如实填报。现申请低保人群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普通家庭劳动人数少,致使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承担治疗费用;三是孤寡老人和孤儿。
目前梅州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基本按国家要求进行,但在审核上存在主观意见,并且未能完全做到通过走访确认申请户实际情况。存在部分农村居民为通过领取低保资金改善生活条件,虚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而村干部极少在评定前走访申请户,也无法获取申请户家庭情况资料,致使难以发现非贫困村民占用低保名额的现象。
2.1 貧困户难以核查
农村低保普遍存在低保申请户家庭成员难以核查、家庭收入难以货币化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以农牧业、打零工为主,收入来源广、不稳定,容易形成隐性就业、隐形收入。因病致贫的农村居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除非私人诊所不愿接诊才会到正规医院就医,又不了解低保申请所需材料,导致在申请环节无法提供必需的症断书以及用药证明。
梅州市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山区,村委会难以每户上门走访,核实真实人均收入、疾病情况,加以村干部缺乏低保的专业知识,往往仅凭申请表加以分析后认定贫困户并公示,在农村人情社会里,没有人员对公示对象有提出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并且后续复核程序依赖初审结果,所以容易出现“错保”、“骗保”、“关系保”的现象。
目前审核人员通过申请户家庭居住环境,水费、电费等日常性缴费单据,加以主观印象进行判断,缺少与公安户籍管理和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协同审查,出现部分低保户有房有车,或者低保人员死亡却享受着低保的情况。科学的核实低保申请户具体情况需要工商、产权、运管、社保、公安、住建等部门提供资料,但各部门间信息不共享,难免产生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实际上并不符合当地的补差标准。
2.2 退贫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家和政府对于退出低保政策的具体操作没有给出具体的阐述,只提到享有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及时告知村委会,办理停放、减发或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实际调查发现退出低保主要靠自觉,虽然有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后会主动提出退保,将名额给需要低保补助的家庭,但是大部分居民主动退保的意识薄弱,生活水平改善后仍占用低保名额,低保资金有限,使得新贫困户难以列入低保名单。2016年底梅州市位实现2018年全面脱贫的目标,将符合低保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现在退贫制度的完善不但关系到低保的公平性、公正性,而且关系到低保资金是否用到实处。
2.3 监督体系不完善
一是宣传方式老式,张贴公告为唯一的宣传方式。农村常住中老年居民的文化程度基本为初中,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并非为常住人口,会留意公告的人数寥寥无几,唯一的宣传方式根本起不到宣传作用。居民不了解低保政策和法规,无法意识到低保执行工作环节哪些违反程序,哪些操作违规,所以居民无法监督。并且发现梅州民政局官网虽公布了低保名单,但实际需要输入姓名查询是否为低保户。
二是没法按程序评定。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为45岁,文化程度为小学或初中,村委会成员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差。村委会人少事多,未能定时定量地接受低保评定培训、法规教育,村委会对低保评定流程只是略知一二,对法规更加不熟悉。村委会无法或不愿意挨家挨户走访调查,所以评定过程掺杂太多主观看法,容易出现“关系保”。
三是处罚力度不够。现有低保制度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梅州市农村低保问题分析
3.1 信息平台未建立
我国政府信息化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类政府机构IT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相当完备,网络建设发展迅速,大部分职能部门都已坚持覆盖全系统的专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各部门建设中也普遍存在缺乏管理,偏重硬件资源投入而忽视行政结构的调整和行政流程的再造,以及了解政府业务流程的IT人员等问题,。在各部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独立单位之间还未建立信息共享桥梁,随着经济的发展,急需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平台。由于各地方政府、地方各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平台,数据类型、数据标准均不统一,各部门按照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程序生产数据,造成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难以建立。
梅州市经济发展较慢,市民政局在2015年6月建立了梅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完善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工作。据了解梅州农村低保基础工作仅利用计算机进行记录与信息传递,还未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平臺,更别说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基层工作人员年龄集中分布在45-55岁,文化程度多为小学,不熟悉也比较难掌握办公软件。在资金预算上没有将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平台列入其中,缺少技术人员开发与管理工作平台,造成认定低保申请户环节难于获取可量化的资料,主观意识大于客观判断。
3.2 低保工作人员不足
市民政局下设11个科室,由社会救助科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部工作,同时兼顾医疗救助、五保户社会救济、农村养老院建设等社会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将工作分配到每个区、镇民政局,每个区、镇民政局有1位负责人,共2-3位低保工作人员,农村低保户的初步评定与退出委托村委会进行核实。目前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并非低保专员,虽受过低保工作培训,但村委会事多人少,日常的工作已经非常繁琐,对低保工作的熟悉程度未能达到要求。2015年全市新增低保户7002户、15340人,按要求民政部门应对新增低保人员逐一审核,并对已有低保户的30%进行抽查,审核是否存在生活水平已达到最低生活保准以上的又未主动退保的低保户,同样民政部门事多人少,加以信息平台为建立,难以完成全部工作量,据调查发现梅州农村低保在退出环节主要靠低保户主动退保,但是村民意识差异大,主动退保的人数并不多,所以由于低保工作人员不足,难于发现已达到退保标准的低保户并及时办理退保,导致低保资金被占用。
3.3 群众缺乏监督意识
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梅州农村低保的宣传方式、评定公示方式仍采用传统的模式,居民已经习惯通过浏览公众号来关注身边的新闻,极少留意村委会宣传栏的内容,梅州农村低保情况的信息尚未出现过在各地区微信公众号上,另一方面,居民更多通过转发的形式来表达不满,并非通过举报或者其他直接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通过观察发现当地中老年居民之间非常熟悉,空闲之际聊聊家常、新闻,对于不符合低保情况的家庭,私底下会议论,顾忌邻里之间的关系,但是多数选择沉默,匿名举报在他们心里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长期以来关注低保情况的居民不行使监督权,较为年轻的居民不关注低保情况。
4 完善梅州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
4.1 建立信息平台
近年来,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各个领域和环节都已经运用了互联网技术,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前提下,农村低保工作也应积极借助互联网,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议政府部门在编制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预算的同时,制定好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经费预算,为系统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尽快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平台与工作网络。构建与公安、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信息共平台,在低保准入环节把好关,为更好地开展梅州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分析和审计提供数据平台。目前各地已在加快建设完善低保信息平台,但是速度与质量均达不到预期效果,尤其是与外部信息搭建上难度比较大。所以,民政局在建立内部网络共享的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共同探讨低保申请户信息共同审核反馈机制,达到申请户收入、人口、财产确定的科学、有效、准确,并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民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监督创造良好的平台。
信息共享平台在准入环节逐步完善后,建立低保信息动态管理,当低保申请户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时,系统会自动提示、通知低保申请户并停止发放低保资金,做到实行动态管理以及及时退出,减轻低保工作量。
4.2 完善低保评定程序
4.2.1 加大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针对现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不足导致低保准入环节未能全部走访核实、低保退出环节无人把控的现象,建议增加低保工作专员。首先,根据低保工作量预估需要低保专员的人数,在现有的低保工作人员基础上进行筛选,保留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吸收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对低保工作队伍进行全面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包括低保的审批流程,而且要学习其他地区低保评定方式,探讨适合梅州农村的评定体系。最后,低保工作进行轮岗制,避免低保专员在某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权利过大,引起腐败问题,同时轮岗制可以使低保专员熟悉每个岗位,能够理解对方是工作需求。
4.2.2 完善低保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在2015年6月建立了梅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完善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工作,低保工作人员也开始着力建立电子版低保档案。为实现2018年梅州市全面脱贫的目标,要加快全面建成低保户档案,也要加快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再识别、再排查,进行数字对比,确保全部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并且要避免将重心偏移在贫困居民是否纳入低保户,而忽视已脱贫的低保群众是否退出低保。内部信息平台建立后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把控好低保准入与退出环节,确保低保资金用于贫困群众,早日实现梅州全面脱贫的目标。
4.3 提高群众监督意识
首先,改变宣传与公示方式,适当将政府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市民政局网站可以通过输入姓名查看该居民是否属于低保户,这种公示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示,虽然可以认为为了保护低保户采取这种公示方式,但是阻碍了群众进行监督。其次,对居民进行监督意识教育,让居民相信举报者的信息不会被公开。最后,加大骗保的惩罚力度,从根源上杜绝骗保现象的发生。
5 结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贫困村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收入不断提高,但生活成本也加大,因疾病致贫的人群越来越多,要想实现2018年全面脱贫,解决梅州农村低保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关系到农村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推进反腐倡廉、促进依法治国的重担。
参考文献
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了落实民政部、省厅“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根据省低保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市从月28日起到月30日,由市低保局直接组织,对全市农村低保、农村五保、40%救济及其他救济对象开展了一次全面核查工作,达到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示救助对象,解民意的目的通过全面核查,进一步摸清了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及各类救助对象的现状,找出了存在问题,核查清退调整农村低保对象8103人、农村五保对象275人、其他社会救助对象17人。具体作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
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分管市长和局党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初步提出核查的具体方案,积极争取市领导和局党委的支持。局党委非常重视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把农村低保核查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让贫困难群众得实惠的大事来抓,两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全力支持市低保局开展核查。核查前召开了全市各乡镇民政办主任会进行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核查中再次召开了主任会议进行督导。同时核查工作也获得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低保核查的通知》财局社保科派人自始至终参加核查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农村低保核查,全力予以支持,积极配合。由于市乡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认识统一,加上部门的密切配合,保证了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抓好试点。
组织骨干力量,小板镇进行了核查工作试点,核查试点采取四种形式:一是以村为单位逐户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住户,登记家庭信息;二是由村召集所有对象逐户介绍情况;三是调查人员在村医疗室、小卖部等人口集中的地方了解情况;四是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现场评议对象;通过试点,基本摸清了核查工作的流程,低保对象中存在主要问题,核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统一了核查标准和评判尺度。核查试点也锻练了核查队伍,起到培训队伍的作用。试点的基础上,设计印制了市农村救助对象核查登记表》分类统计表,征求意见表等三万余份。为全市核查工作全面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详细制定方案。
确保核查收到实效的重要保证。通过试点,制定了详细核查实施方案。按照集中核查,分组调查,上下联动的原则,一个一个乡镇,一村不漏的进行调查。做到明确分工,流水作业,各负其责。下乡核查分四个小组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家同志负责资料收集、信息统计,实行一条龙操作。核查前用二天时间对所有参加核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核查要求,规定核查纪律。规定在核查过程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按受对象礼物、不准说情包庇、不准泄露核查信息、不准独立行动、不准将核查资料放在个人手中。同时确定了核查中七种应予取消和调整的对象类型:一是对象死亡的二是儿女已成年,外出打工经商的三是优亲厚友的关系保、人情保;四是保障家庭成员中的老人有其他子女,并有赡养能力的五是保障对象无病、无残,正在劳动年龄段的六是张冠李载的七是群众意见较大的等等,方便各核查小组在核查中掌握,统一尺度。有了实施方案,有了掌握的标准,使整个核查工作有条不紊,得心应手。核查中,核查人员遵守核查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耐心听取群众意见,详细登记对象信息,每个核查小组平均每天行程150多公里,走访近10个行政村,填写150多份核查登记表。整个核查过程紧锣密鼓,有条不紊。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低保制度是通过省、县两级政府拨款等渠道筹资。
第三条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结合我县社会经济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琼中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其职责是
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法;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
乡镇由分管领导及驻点干部组成;村(居)委会由党员、干部组成,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小组成立农村低保服务网络机构。村(居)小组由村组长和村民组成。其职责是协助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低保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制订我县农村低保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低保资金的管理实施方法和资金的筹集、预算、决算的审定;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县农村低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农村低保对象申请低保金的审核和发放。
第三章保证范围和对象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困难家庭,第六条凡持有琼中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有条件获得基本生活保证的权利。主要家庭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临时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第七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己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
一)暂住人口;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吸毒、赌博、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拒绝核查的
五)有劳动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证规范
主要参照我县农村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与县财政的接受能力和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为测算依据。县暂以人均月60元标准执行,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今后可随经济发展适当调整规范。
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第九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按人口最低保证规范金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差额享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其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外出务工和赡养费、抚养费、家属资助、社会捐助资金。保证对象家庭资产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转业费、复员费、医疗救助费、丧葬费等不算家庭收入。
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并按《琼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申请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要求逐项填写同时提交相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要逐户进行调查,并经讨论评定后,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拟保人数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再次将核实情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中签署调查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审批表》后。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送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呈送的拟保对象花名册与《审批表》后。各村(居)委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向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发给《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额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保证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筹集到低保资金,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主要从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救济金、社会捐助款、福利彩票收入等用于农民生活救济的款项及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的资金。全部纳入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度前。提出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县财政局要根据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依照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5%比例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七章保证金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月下拨保证金,乡(镇)按月发放。保证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领取证》自己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领取保证金。发放保证金过程中,要落实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保证规范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对上级拨付的农村低保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第十八条对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家庭严重困难、经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临时救济。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逾越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三个月的缓冲期。应及时停止发放保证金,并收回《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第八章完善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对农村低保对象入学的子女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二)琼中工商局对自谋职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技术咨询费时给予适当的优惠;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税收。
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发展生产。
第九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保证对象、保证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必需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证。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妥善解决和制度化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民生,统筹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云民电〔〕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我县农村低保审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我县的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具体是以下三类:一是新增五保供养人员;二是农村特困户;三是农村贫困户。
今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执行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按不同档次进行差额补助,分档分类施保。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全额享受每人每月60元标准不变;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5元增至39元;农村贫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0元增至30元。
二、保障人数
今年,仍按年上级确定并下达我县的农村低保人数20763人(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2192人、农村特困户15597人、农村贫困户2974人)开展农村低保审批工作,人数不变,在乡镇范围内调整。各乡镇农村低保人数分配附后(详见附表1)。
三、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农村低保进出关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腾政发〔〕30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政策尺度,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拒绝人情低保,避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拒之门外,而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发生。对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按对应档次和补差标准实行分类分档施保,不得平均发放。
四、具体工作要求
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经审核后继续享受的,填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续批花名册》(享受金额按新补差标准填写),原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人数、金额及档次调整变动的要在续批花名册和领取人员登记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含年末审批,已顶替,事实领取农村低保金的),首先填写《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而后,与续批农村低保对象一并填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登记表》。要按照新增五保供养人员、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的顺序排列。同时,新增农村低保对象要在备注栏注明“新增”。最后汇总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统计表》。退出农村低保的,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人员登记表》。所有表册一式三份,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年1—2月份的农村低保金已发放,此次审批的时段为年3—12月。
自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村低保以来,贵州累计下达农村低保资金46.5亿元,在保障323万多名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初,贵州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雪凝”灾害,没有冻死人、饿死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是为贫困农民“兜底”的好事,但是目前我们没有完全把农村低保这一好事做好、做实。 2009年底,黔西南州查处了望谟县石屯镇新合村违规发放农村低保金的问题。新合村在发放2008年第三、四季度和2009年第一、二季度农村低保资金时,违规将2万多元发给了不符合条件的36名村组干部家属,有的村组干部甚至将已外嫁的女儿和去世的家属都列入低保名册,以套取低保金。
为什么会出现“不低而保”的情况?新合村党支部书记一语中的:“指标多,我们先考虑上报村里的特困户和贫困户。反正上级到村组来检查,都是村干部接待,其他人也不知道,多余的指标就考虑报村组干部家属。”
新合村的情况绝非偶然。
目前农村低保所采取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要求“应保尽保”。一些地方用层层分指标、分钱的办法去实施低保,导致一些相对比较富裕的村因指标有富余而将超过统一保障线的农户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一些整体比较贫困的村却因分到的指标和资金有限而不能“应保尽保”,从而出现了“应保不保”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不是按贫困程度、而是按亲疏关系来确定低保对象。
据估计,贵州还有200余万困难群众需要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再采取分指标、分钱的做法来实施农村低保,将会继续制造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花了一大笔钱,却制造一大堆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与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一、基本情况
1.保障对象更加精准。通过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和扶贫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清理“群体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部分增收减贫的低保户逐步退出。截止目前,共清退对象1557人,其中单人保663人,新增低保人数3004人;整户保比例由原来的41%提高到52%;人均户比由原来的1.9提高到2.4;常补对象比例由原来的9.8%提高到13%。
2.保障人口更加契合。全区共有农村低保对象xx人、五保户xx人,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xx人,其中:低保户xx人、五保户xx人,“两户“比达到83.5%。
3.保障标准更加提高。2017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补助水平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05元,标准提高促使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生活满意度的提升。
二、存在问题
3.民政所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人员少、人手短缺;工作事情多,同时要参与乡镇的其他工作;工作变换幅度大、新人业务不熟,工作进度较慢。
三、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一要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同时完善本级配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二要探索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将富有爱心的企业家、社会人士吸纳为会员,建立政府筹集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对特别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困户给予重点帮扶,有效解决因病、因灾致贫的现象。三要抓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加快慈善事业发展,搞好社会捐赠,建立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口帮扶制度,引导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到兜底保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