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1:07: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生态伦理观,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9世纪英国著名女作家玛丽・雪莱的《弗兰肯斯坦》是西方科幻小说的代表作,在浪漫主义蔓延的英国开启了崭新的写作题材。该作品自问世以来,引发了大量的文章评论与思考,其中所引发的生态伦理观在近几年又引发了新的讨论,这部科幻小说的价值是什么,关于生态伦理观又有什么新奇的解读,就是本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1 小说的内容与思想表达的概述
小说篇幅不长,充满哥特式的写作特色,故事情节不复杂,在写作形式上也是延续了传统的书信体,三个叙述者的自白构建了一次奇妙的经历。主人公弗兰肯斯坦被定义为生命科学家,在职业上就引发了对生命与伦理的思索,无数的科学实验最终成功创造了一个其丑无比的怪物。起初,怪物用善良与真诚去面对其遇到的人类,但是最终在人类无休止的嘲笑与厌恶中,他产生了抱负心理,最终引发了创造者弗兰肯斯坦与怪物的同归于尽,故事到此也划上句号。
2 小说中生态伦理问题的思索
该小说的创作背景正是英国工业革命迅速发展的时期,工业的力量引发了人类更多的思考,人们在精神与文化上产生了极大的思想改变,平等,自由,博爱的思想迅速传播,人们更希望现有的社会去构建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崭新世界,成为自然界的主宰,这是人们在长期心理束缚下产生的对自由强烈渴望的体现,当弗兰肯斯坦创造出新的物种,他的这种创造与主宰欲望得到了满足,但是这是一种生态伦理畸形的满足,上帝创造了完美的亚当并提供给他舒适的生存环境,而弗兰肯斯坦创造的是一个怪物,他本身就对自己的创造物充满厌恶,甚至追杀他,嘲笑他,试图毁灭它。可以说这个怪物是科学的化身,而弗兰肯斯坦未婚妻是自然的象征,作者安排怪物杀死了伊丽莎白,也就意味着科技毁灭了自然。在整个事件中,虽然弗兰肯斯坦意识到人类的主动性,并试图以自身的意志力量建构人类为中心为主宰的新世界,但是在人类主动性的认识上是存在不足的,弗兰肯斯坦没有看到人类意识的局限性,所以终究无法成为自然的征服者与主宰者,科学研究的意义是实现生活的更加美好,而当科学失去了研究的意义,反而会为人类生存带来灾难,正像弗兰肯斯坦发明了怪物却引发了怪物对人类对自然的深刻报复,在弗兰肯斯坦意识到这一点时,他忠诚的警告后继的科学研究者――沃尔顿,“搞那些研究,必然会遭到不幸,而摒弃它,就会得到幸福”,这也许是弗兰肯斯坦意识到人与自然这种不可违背的伦理固有观念,认识到科学与人类的造福与毁灭关系,发出的深沉的内心呼唤。
人们在创造科技的初衷是实现与自然的融合,实现更好的人类发展,而因为没有遵循自然发展固有的规律,没有掌握科学的创造方法,导致人类主宰实现出现断裂,从本我到社会自我再到自然自我,没有进行有效的连接,从而引发人们对自然与科技正常生态伦理的深思。
弗兰肯斯坦的未婚妻伊丽莎白自始至终都是自然的化身,她身上所凝聚的那份宁静与美好,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展现。这是一种非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念的折射,伊丽莎白所代表的自然是真善美的化身,她始终遵循着固有的合乎伦理的规律生活,她的内心深处家庭是生活的重心,在生活中她始终淡薄名利,克己奉公,她与弗兰肯斯坦那种雄心勃勃的改造与征服欲望相反,她更希望过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但是最终她所追求的这份平静被弗兰肯斯坦的理想打破了,弗兰肯斯坦创作下的怪物杀死了伊丽莎白,结束了这一切和谐与宁静,这也再次暗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宿命,而不是人主宰自然的预想,后者必将是生命的毁灭。
作者借助单纯、善良的伊丽莎白展现生命在自然面前的渺小与脆弱,用事实验证了生命只有与自然和谐才能得到延续的生态伦理观,深化了文章的主题。
孕育是人类生存的主体意义,而在小说中女性的伊丽莎白孕育的希望破灭,作为父亲的弗兰肯斯坦承担了孕育的任务,没有正常的受精卵发育,用科学的手段创造了怪物“儿子”,这不符合人类的生态伦理观念与进程,必然导致整个人类(弗兰肯斯坦、伊丽莎白、怪物)的毁灭。传统的伦理道德秩序被彻底打乱,使人类的基本生态伦理道德得到彻底瓦解,引发一系类悲剧后果。这种家庭伦理的丧失与人性发展需求的瓦解进一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隔膜与不协调,在这种隔膜与不和谐因素的夹杂下,人与人之间原有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最终引发怪物与弗兰肯斯坦所代表的人类的毁灭。整部小说都是对于人类生态伦理的思索,对工业革命的怀疑与批判、反思。
3 结束语:《弗兰肯斯坦》这部小说通过一个虚构的故事,用充满科幻性的笔法为我们奉献了一部文学的盛宴,这部小说更多的是对生态伦理的解读,对工业革命刺激下生态伦理观的思索,也许当年的作者无法预见今天科技的日新月异,但是作品中所阐述的伦理思考对当代社会与科技的发展仍具有现实的启示性。我们在发展的同时要时刻敲响警钟:科技发展要遵循自然应有的规律。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部性;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旅游生态伦理
一、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所谓外部性,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的解释是“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1]从旅游业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说某种旅游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定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现出来,但却会给其他个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当旅游活动的结果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好处时,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经济性(如改善旅游区的交通,受益者不仅仅是旅游业,也是整个旅游地区);反之,则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如旅游业造成的旅游资源损坏)。
二、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及危害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包括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旅游供给者(开发建设者和旅游经营者)在开发旅游产品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旅游生产的外部费用。具体表现及危害是:(1)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旅游地的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如旅游地的水体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滥砍滥伐行为导致山区森林植被破坏;城市景点和市郊景点空气污染严重;旅游地垃圾污染已成为各风景旅游区的极大公害;它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质量,影响旅游地的声誉,对旅游地环境造成极大危害。(2)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由于缺乏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盲目建设,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旅游而搞旅游,不注意综合治理,无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造成了景观污染和文物古迹的破坏等。
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旅游者在从事旅游活动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旅游消费的外部费用。具体表现及危害是:(1)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游览过程中产生损坏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如在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随意采摘等。这类不文明行为会导致旅游景区(点)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并最终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2)当旅游地接待的旅游流量长期达到或超过其合理容量值(即旅游饱和或旅游超载)时,其最直接和直观的后果就是旅游污染(如我国着名旅游风景区黄山、桂林等地,每逢旅游旺季,因旅游饱和与旅游超载所导致的水体污染现象就会趋于严重)或拥挤(旅游地到处充斥着游人,旅游者会感觉拥挤不堪,不能获得应有的旅游气氛,旅游的体验质量大打折扣).所以说,长期的旅游饱和与超载,将对旅游业造成致命的消极影响,因此西方有人称之为“旅游摧毁旅游”。[2]
三、用旅游伦理的眼光来看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
旅游业发展到21世纪,“面临着一个严峻的抉择:是立即采取行动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未来,还是坐等观望,任环境和经济的衰退毁灭其赖以生存的资源。”[3]为了使旅游对环境和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同时使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4]。进入21世纪,旅游伦理的研究又伴随着生态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等旅游新思维的推进得到了进一步的关注。旅游伦理研究是21世纪旅游学和伦理学共同面临的一个前沿课题,正日益成为各国政府、旅游组织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爱尔维修曾说过:“利益支配着我们对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他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5]我们知道,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同样,旅游利益和旅游道德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旅游伦理的基本问题。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既是18、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派反复论证的一个命题,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在旅游利益结构中,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的表现为矛盾运动,特别是在旅游日益普及化、大众化的今天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环境利益冲突和社会文化利益冲突,充分反映出了旅游利益矛盾运动的客观性。解决这一系列旅游利益冲突,单凭政治、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发挥旅游伦理的调节功能,尤其需要旅游伦理正确的价值导向。旅游伦理意识要求旅游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若要充分发挥旅游的积极作用,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予以改善和克服。但在实际旅游经济活动中,受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等价值目标的影响,旅游生产者和消费者极力追求自身的最大满足,而不管自己的利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外部影响。因此,对所有与旅游有关的人员,即旅游业、公共部门、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进行相关行为准则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伦理观念,特别是树立旅游生态伦理观念,是内化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经。
旅游生态伦理就是指人类通过旅游行为,把伦理目光投向大自然,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完整、美丽、亲善、和谐的伦理关系。它倡导人类──旅游主体与旅游媒体(包括旅游开发、经营者)不再破坏旅游客体和旅游客体赖以存在的自由整体环境,进而保护这个生态共同体。
孔子赞扬“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孟子说“仁民而爱物”,把“爱物”看成是“仁民”仁义之行和美德.在那个时代美与善几乎是同义的,古代哲人更是赋予自然事物—山川﹑溪谷﹑草木﹑禽兽以伦理美的色彩,并将爱护大自然﹑爱山爱水视作是“成教化”、“助人伦”的道德修养过程。[6]今天,如果旅游者能以这种生态伦理的眼光去旅游;去感知旅游中的“美”与“善”;去领悟人与自然的亲密﹑和谐,就自然会兴起一种崇高的情怀:关心他人,怜悯万物,爱护生命,感谢大自然。忘情于山水之中,旅游者得到了心灵的净化,道德的升华,自然之美与人伦之善才能真正达到和谐与统一。
《可持续旅游发展》中还指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因此,旅游业的发展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使自然和文化资源得到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扼制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参考文献
[1]贞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
[3]WTO,WTTC,Earth Council,1997,张广瑞译.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日程—实现与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J]. 旅游学刊, 1998,(5).
[4]张广瑞译.全球旅游伦理规范[J].旅游学刊,2000,(3).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关键词:城市规划 生态伦理观 核心内涵 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对于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大都是基于经济的发展而言的,并且由于初期的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规范行为法律法规,使得很多人都盲目的发展经济,并不惜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扩张的发展模式的弊端在近年来逐渐被呈现出来,且其恶劣影响程度在逐年加重。生态环境的极度破坏使得当前城市的发展速度滞缓,且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若再不着手治理城市环境问题,那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为此,笔者提出了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出生态伦理观的观点,并在以下文中对这一观点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
1、当前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设计现状来讲,大都数城市都存在着很多的规划弊端与不足之处,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笔者将当前这些城市规划的问题总结成三点,具体如下文所述:
1.1人本主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为使人类过上更好的生活,一切都是以人的利益出发,对自然进行无度的索取和破坏,却没有考虑到自然发展的需求,这一人本主义的城市规划理念是城市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
1.2实用主义。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城市经济建设与环境发展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的现象,在以往的城市规划中,大都是以实用主义为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主,忽视价值判断的重要性。这种实用主义的盛行使得在很多应当保护环境的规划都变成了破坏环境的规划。
1.3效率优先。众多城市规划以发展为要务,以城市建设的快速开展为目标,将效率作为城市规划的价值准则,于是城市建设出现了无序蔓延,城市空间迅速被占领。资源利用低效率,城市规划作为社会理性的代表所应承担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功能有所缺失。
2、生态伦理的核心内涵
生态伦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实践性或应用性伦理学,是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现实生态危机而产生的。在很大的程度上被作为一种疗救危机的手段和工具来看待的,并且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和人们伦理意识的提高,将会日益受到重视。
2.1生态价值观
生态价值观认为,人们爱护大自然是出于对大自然的内在性、独立性的尊敬或敬畏,要充分地认识到大自然的价值绝非只是人的工具的明显意图,就是要改变人们对价值问题的习惯性、偏颇性理解,重新建立一种新的价值论模式。具体就是:在生态伦理学的道德评价体系中,能否既承认人的尺度,同时又承认物的尺度,能否既看到价值的主观性一面,同时又看到价值的客观性一面,能否既承认自然物对人具有的使用价值同时又承认自然物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
2.2生态道义观
生态道义观认为,传统伦理学仅承诺对人而言的善,而不承认人之外的生命或非生命形态的善,这种关于“善”的观念并不充分。敬畏生命的原则决定了人对自然的态度,亦即只有确认所有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才是合乎伦理的。保持和促进生命即意味着善,阻碍和毁灭生命即意味着恶。生态道义观大抵寄希望于一种道德感悟,通过类宗教的“敬畏’'体验,促进人承担对自然生命的责任和义务。
3、引进生态伦理观对规划思维拓宽的重要意义
生态伦理观的引进对于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来讲具有重大意义,其主要表现在应用生态伦理学可以使城市规划更符合城市规划学科的需要,且更能体现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循环发展理念,并且也更能够维护社会发展公平与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
3.1更加融会贯通的学科建设要求
在城市规划主要思潮的演进过程中,规划学科与其他边缘学科的交叉越来越活跃,城市规划的核心理论在借鉴相关学科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也日益丰富,这些学科包括建筑学、社会学、管理学、地理学、心理学、生态学、文化学、美学、经济学、技术与科学等。
3.2对城乡均视的空间范畴的要求
城市与乡镇相比,城市一直承担着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因而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大都是以城市为中心,以城市发展为主要目的,却忽视了对郊区以及乡村地区的重要性,使得城乡环境严重恶化,生态危机愈发严重。
从某—个角度看,规划中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的对策,可以概念化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对决。原因是城市是人的实践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城市无论从空间集聚程度还是影响力度上来说,都远远高于乡村。而乡村地区承载了大量生态用地,自然作用涵盖了整个乡村区域。因此规划中的城市中心主义思想实际上是人本中心思想,现阶段这种思想所主宰的城市发展模式已经受到了质疑,如何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何构建城乡均视的规划空间范畴显得非常必要。
3.3城市发展不应忽视弱势群体的需求。
城市规划对资源的配置必然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城市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认识利益主体的构成,并在规划实践和管理决策中反映、协调,整合各利益主体相关利益,是城市规划所要解决的难题。作为一门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学科,对强弱群体的利益处理彰显了城市规划的公平公正,但是目前城市规划利益主体研究主要停留在人的层面上,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申诉也是基于人内部的,自然这个人外的弱势群体一直被忽视。我们应积极扭转这—不合理的现象。
4、生态伦理观指引下的城市规划特征
4.1规划思维。城市规划中借鉴与吸收其他学科相关研究成果时应该讲究全面客观。生态伦理思想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拓展了原来学科交叉的视野,使学科交叉更广泛,增强了精神层面学科的道德属性,使规划理论更加多元化,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4.2规划方法。生态伦理在城市规划中的引人将会改变传统城市规划方法对自然的处理方式,使自然得到妥善安置,加强了规划方法的严谨性,使城市布局更加合理,城乡环境更加友好,人与自然更加和谐,也使规划实施和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4.3规划价值。生态伦理思想完善了现行城市规划的价值体系,改变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单—价值观。引进了人与自然相互协调的双赢价值观,价值体系更为全面,涉及地球上所有生命体,价值观的建立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关键词]建设性后现代主义 生态伦理观 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112-04
如果说伦理生活和道德生活是人之为人所特有的生活方式,那么这一生活方式的确立必然包含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秩序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伦理的建立。对于人类当前的生活而言,前者虽然具有种族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差别,但总体上的秩序已经基本确立,而具有某种程度上普遍性和合理性的后者却尚未形成。如何在现代社会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如何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性互动?“建设性或修正的后现代主义是一种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和宗教的直觉的新体系。它并不反对科学本身,而是反对那种允许现代自然科学数据单独参与建构我们世界观的科学主义。”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思想中蕴含着一种必然性的选择——人与自然之间生态伦理观的重建,并以生态伦理重构为基石推动人与自然之间生态文明的不断确立。
一
生态伦理观是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目标。一种思想观念的确立,特别是生态伦理观作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观念,其普遍性认同和普世性影响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其中的重要一环是思维方式的确立。
思维方式对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施加的影响潜移默化但却至关重要。一种思维方式的确立往往会左右和影响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选择,生态伦理观的确立也是如此。区别以往西方社会既成性的思维方式,生态伦理观强调生成性的思维方式,怀特海将其概括为“万物皆流”的流动性,并认为流动性包含有三重内涵:其一,强调“流动性”本身的重要意义;其二,“皆”表达流动性本身具有万事万物之间的共同性和共通性,是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共有特征;其三,“万物”作为流动性的主体。三层内涵以递进的方式表达了人与自然共生的完整性特性,这一完整性并非是凝固化的,而是过程性和转化性的。怀特海要以“过程性”作为构建生态伦理观的思维方式,以此规约整个人类社会未来伦理规范的走向。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首先是产生的过程性,是“合生”的过程。“‘合生’是某种过程的名称,在这种过程功能中,许多事物构成的宇宙,通过把‘多’之中的每一个要素确定地整合到新的‘一’的构成中的次要成分中,获得某个个体的统一性。”合生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即事物通过相互“和合”而实现共生的过程,是事物现实存在的状态。如果说“合生”是现实世界生成的结果,那么“转化”就是现实世界生成的过程,这一生成过程包含着生命灵动的过程性,更包含着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共存共生性,自然和其他物种相对于人的先在性和共存性便使得人与自然的生态伦理规范成为可能。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其次是一种认识和感受的过程性。实际上就是由种种感受的过程所造成的合生,是能感受的人感受到自然的时间先在、血缘传递、和谐共生、相伴发展的历程性,使人在认识和感受自然的过程中呈现一种尊重和敬畏的态度。这一态度伴随着知识的形成过程以认识的统一性为目标。这一统一性并非仅仅是人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和自然知识的丰富,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自然对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决定作用,立足于人的生活认识自然之于人的价值和意义,使人类的感受的过程性建立在人对生态状况的自觉维护上与对生态伦理与生态道德的自觉践行上。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更是一种审美的过程性。对自然与世界进行认知的过程,一方面体现为求“真”的过程。“真”包含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把握,必然包含着“善”意义上的合理性内涵;另一方面“真”与“善”的统一必然体现为“审美”的过程性。自然并非仅仅作为人的认识对象、人的行为作用的对象,更重要的是作为人的审美对象。在美的形成过程中,人对自然的认识之真与自然对人的伦理之善融汇于人对自然的审美过程中,实现真与善在更高层面上的统一。也就是说,认识自然的过程成为审美的流变过程,生态与自然的确定性流变为审美的不确定性,人看待世界与审视世界的不可或缺的情感要素,流变为人的审美的眼光成为对自然生态进行创造的重要原初动力。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还包含通过过程将直接的感受性转化成为间接的感受性。在生态伦理观思维方式形成的过程中,既包含着从现实的世界中提炼和形成思维方式,也包含着以某种思维方式关涉现实的内容,后者是生态伦理观形成的前提。“前一过程造成了从‘现实的’到‘纯粹实在的’转化;后一过程造成了从实在的到现实的增长。前一过程是直接生效的,后一过程是目的论的。……前一过程提供了那些实际上支配着获得的条件;而后一过程提供了现实地所获得的种种目的。”人对自然的感受性和审美过程的现实性最终因这一思维方式而达到统一,这便是生态伦理或生态道德思维方式重新回归现实世界的起点。
二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
一、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概述
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诸多学派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两个: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如何看待人类的价值和自然的价值,从而决定人类行为和实践的出发点和归宿。人类中心主义是指“按照从类的价值观来考虑宇宙间所有事物”的思维方式。这一释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主张虽然人类包括于自然界之中,并与自然界中的其它生物构成一种有关内在关联的生态系统。但这种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建立在“生存竞争”基础上的。生态伦理学将人视为生物圈中的平等成员,指出每一主体都有自身的意识,享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作为自然界存在的相互关联的一部分,人类无权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破坏其存在发展的进程。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辩论
首先,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伦理观不应该、也不可能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出发点,认为“生态伦理逃脱不了人类中心主义出发点的宿命”,质疑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存在的正当性。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必要生造出一个自然的“内在价值”,和不可证明的“自然的权利”来主张一种虚无的“生态中心主义”。而且生态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了自然界的价值,否认人的主体性,过分强调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而有可能导致为了自然生态利益而牺牲人类利益的结局。人类对地球环境演变的驾驭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完全无视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价值,一切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有可能加速地球适合人类生存这一时段的提前结束。其次,现代人类中心论者指责自然物“内在价值”是生态中心论者的主观“预设”,而生态中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者才是要将人类的“价值观”强加到大自然之上,最根本的问题是,他们不愿承认一种广义的价值观。最后,现代人类中心论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缺少实践性、现实性。生态中心主义者则认为这种非难或许是真实的,但其实表明当涉及到当代人类现实利益的时候,包括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多数人很难超越急功近利的态度,从而使用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中心不符合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而以生态自然为中心符合万物共生系统的利益,最终也符合人类的长久利益。
三、正确看待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
首先,随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讨论深入,二者并非某种彼此尖锐的对立,我们不能一律否认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比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可见,前者过分突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力量、地位和作用;后者则过分强调了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共性,生态中心主义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与自然平等的问题,但却忽视了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其次,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缓解当今的环境问题。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社会三者关系。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人和人的和谐,首先要改善人与人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应该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相互渗透、发展、优化的产物,它要求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完善和永续发展。当代环境法学的研究也表明,环境法学不仅要协调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追求人与自然都要遵循自然规律。应当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结合起来,各取所长,由此产生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才能够作为当代环境法理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于广亮.可持续发展是新的人类中心主义[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9)
[2]曹利军.可持续发展模式及其世界观与价值观[J].科技导报.1997(1)
所以,《易经·系辞》概括为:“一阴一阳之谓道”。这是事物变化的总规律。以阴阳为枢机而“万物化生”,“生生之为之易”。阴阳对立统一,是万物化生的根据。这就是中国古代文学以整体把握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天人合一”观。中国古代文学关注整体的认知模式,是一种“深刻的精神直觉”,而要真正“体天下万物为一体”,还必须由感性上升到理性,即达到“德性之知”。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中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思维史,其实质是一部阴阳论、矛盾论。这种认知模式和思维方式,反映出华夏民族和自然界的天然亲和性和认同感,极深刻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的主流价值观和思维定势。明清之际学者孙兰在《柳厅舆隅说》中进而提出了“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如果人的活动破坏了万物的和谐发展则“鲜不为患”。这就是说世间万物天生、地长、人成,各有其生存的权力、价值和特殊规律,而万事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它们彼此联系、相互制约,又有其共同的发展规律,也就是现在所讲的生态平衡规律。它要求人类必须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力和价值,人必须按自然规律办事,否则便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宋代张载从认识论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人必须理性地对待自然万物。《大心篇》说:“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
他提醒人们不要做柏拉图所讲的“洞穴中人”和庄子讲的“井底之蛙”,要跳出自身的小圈子,克服局限性,实现认识的飞跃。所谓“大其心”,就是《西铭》中讲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就是以“天下万物为一体”,“无一物非我”,打破主观与客观的界限,实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这就是“德性之知”,而不是“见闻之知”了。掌握这种“德性之知”的人就是“达道德者”,因而才能“体万物为一体”,把握世间万物生息变化的特殊规律和共同规律。特定的时间与空间及人事活动有机结合成为一年四季的具体时空。以某一特定时空观为内涵,就是不同的生态系统。而特定的农业生态总是与天、地、人、动物、植物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它循环往复使生命、生活持续存在和发展。古代的中国人民正是在这种毫不间断的农业生产活动中,不断积淀,从而形成了对农业生态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之所谓“依时而作”、“尽地力之效”、“人、禽兽、万物、昆虫,各有其生”、“必杂五种以备灾害”、“欲知五谷,但视五木”、“木奴千,无凶年”等,这些思想,现在看来的确不足为奇,但真正认识并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容易。
为了合理利用自然,人们必须认识和尊重自然的律令,自觉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在保护自然方面,儒家本着“仁民爱物”的观念,提出了“取物不尽物”、“取物以顺时”的生态伦理观。孔子主张“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不大面积捕鱼,不射杀夜宿的鸟儿。孟子说:“不违农时,谷物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鳌不可胜食也;斧斤依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孟子·粱惠王上》)意思是如果尊重自然规律,按时从事农业生产,粮食就会大丰收;不过分捕捞,鱼鳌就会源源不断;节制地用林木,林木就会用之不竭。这反映了儒家在对待自然资源方面的“中庸”思想,即不能过分地掘取自然,而要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正是这些朴素的农业生态思想孕育了中国文学生态伦理观,作为民族文化的优秀思想,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对的。中国古代文学从整体上的“经验直觉”来把握世界,又以理性的“德性之知”来理解和认识世界这个“天人合一”的存在,从而“伦理地肯定了世界和人生”,把爱人和爱物统一起来,把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统一起来。倡导尊重一切生命的价值而兼爱万物是中国古代文学永恒的主题。
《易经·系辞》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宋代朱熹解释,生养万物是天地最大的道德。宇宙的万物就是宇宙的“大业”,而万物都处在“日新”之中,新陈代谢之中,就是所谓“生生不已”。儒家对祖先的崇拜及孝道的提倡体现了对生命的感恩与报德。“父慈子孝”,因儿子是父亲生命的延续。“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这种对神的祭祀也不是对异己力量的畏惧,而是对有功于民的先民的怀念与仰慕。“社稷五祀”以及各行各业的始祖都无不是因功烈于民而受到崇敬,成为神灵的。这里的祭祀观念实际上就是生活观念。爱人与爱物是统一的。人是自然界一部分,“人受天地之中以生”,“天生”、“地养”、“人成”,“相互为手足,不可一无”。孔子主张“无为物成,天地之道”。从“无为”出发“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儒家在研究和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时,立足于“天人一体”,但又坚持“无为”即对自然不横加干涉,从而把人与自然的冲突转化到社会伦理层面下。这种经验直觉思维在经由表象向理性思维过渡“中介”过程中被伦理层面堵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