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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03-22 08: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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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 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职责:

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 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 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 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 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九、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则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公司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

《职员聘约合同》时效可由公司与职员双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公司。

完备调离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主管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申诉。

第四则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 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五、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七、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九、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兼 职

.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个人投资

.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主管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 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二、 职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三、 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 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 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 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七、 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公司指挥,予以协助;

八、 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九、 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 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 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 在公司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着;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 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 下午2:00—6:30 晚上7:00—10:00 合标准工作时间:11小时

周六至周末:上午9:30—12:00 下午2:00—6:00 晚上7:00—9:00 合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30分

编辑部及管理层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灵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写个人一周活动表,每周一向上级汇报。编辑部工作人员外出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

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假期间扣除当日福利补贴。病假累计半年以上者,至第七个月起按岗位薪金数额的70%为基数发放。

请事假将被扣除当日薪金全额。

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

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主管备案。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编辑部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加 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必须通知部门主管。加班时需填写加班记录。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经理级以下人员每晚加班2小时,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每累记加班24个小时,或连续加班12个小时没有休息,可申请一天带薪假期,或相当于三天工资的加班补助金。管理层为不计酬加班。

加 班 请 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4.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公司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节 假 日

国家规定的大型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3天)、春节(8天),给予休假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2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二、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公司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 日,累计当月6天者,公司无条件解聘。

三、探亲假: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职员可享受一次为期15天的探亲假;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年职员可享受为期7天的探亲假;

四、婚假:职员结婚给婚假10天假期,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五、丧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给假5天。

六、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进行经济处罚、停职或开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则 工资待遇

一、 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龄补助。

二、 奖金:销售提成:根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指标,确定提成标准。

三、全勤奖励:全月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放全勤奖金。

四、职员工资发放日期: 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底发给。

五、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直接与经理联系;

第七则 奖惩

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一、保护公司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业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盗窃、殴斗、诈骗、索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

六、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公司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则制度者;

八、窃取、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九、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职员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起诉;奖惩记录,纳入公司考核内容。

第八则 福利

一、 保险: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的骨干人员和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享受公司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 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 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 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五、 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公司组织人员慰问。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篇2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

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并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篇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事外,均称为本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第七章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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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市常住户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其招聘的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在建立工会前,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与企业通过协商谈判,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必须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是职工参加工作、享受待业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一)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本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职工提出辞职的。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辞退和按照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按照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辞职的中国职工,应当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相当于本人十二个月的实得工资。

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辞退的中国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接收安置的,其应得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划转给接收单位,不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职工因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提供住房或者从事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与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等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

第二十条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国职工的去向分别为:

(一)从本市城镇社会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公开招聘录用的职工,均向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二)从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录用的职工,按本条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在推荐录用时与原推荐方签订有关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三)从农村招聘的人员或者从外省市招聘、借用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地办理退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适应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须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工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职工不服处分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严禁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第四章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其全部中国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安全保险。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为中国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职工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待业保险规定,缴纳其中国职工的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职工的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作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生育等带薪假期。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监察。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聘童工、外地劳动力、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以及违反职工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或者退工手续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以货币形式或者不按时、不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按每人所欠工资额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四条罚没款收入由劳动行政部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外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条例执行。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市的分支机构招用本市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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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1.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根据国内不同企业类型笔者以个人观点将国内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以领导者的指令为管理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企业的决策权掌握在核心人员手上,仅有少部分人掌握了对企业决策的决定权,而员工只能无条件地执行这少部分人员的决定,其组织结构是直线职能制。这类型企业一般是传统型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管理制度,注重流程规范化,在实际过程中按部就班,具有机械性的特质。在整个企业运营过程中员工一般不参与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等相关问题的探讨,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企业无创新问题的发生,降低了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富士康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就是典型的以“自我”管理为中心的模式。各级直线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直线职能制的组织结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林棋龙,2010)。这样的管理模式也就成为了富士康走下神坛的主要原因之一。

(2)以“能”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所谓的以“能”为本模式是指企业看重员工的个人工作能力,将员工的能力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员工有参与决策公司决定的权利,但评价员工的工作能力有相应的要求规定,并以其设定的标准作为员工升职,加薪的依据。这是中国企业现行的主流管理模式之一,其流程灵活,充分利用了员工的能力资源,给不少面临危机的企业带来了生机。但因其工作的目标为企业所定制,故而未达到企业所给予目标的员工,则无法参与企业内加薪与升职等活动。这给员工带来了不少工作压力,也使得“跳槽”的现象频频发生。据日本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社刊(2012.10)的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的中国全体离职率为18.90%,达到历史最高点。而与往年相比呈年年上升的趋势。该管理模式虽然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暂时性的发展,但近年人才市场的动荡已经逐渐暴露出其背后的缺陷。

2.中国企业的雇佣制度

目前国内企业使用的雇佣制度是具有年限的合约协议制。即,凡是被录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半年或半年以上的用工合同,若用工时间不满半年将负责其带来的经济损失,用工期满以后,公司考察根据其能否胜任决定用工合同是否续约。这种雇佣制,没有给员工带来安全感,从而员工不仅对公司的依附感不强,还逐渐形成了员工无集体主义精神,使得公司的凝聚力出现涣散的现象,阻碍了企业确保留住优秀的人才。

3.薪酬制

我国企业薪酬又可以为物质薪酬(外在薪酬)和精神薪酬(内在薪酬),物质薪酬是以货币形式提供,而精神薪酬是以非货币形式来表现,主要包括精神满足、奖励和各种机会(祝孔海,2005)。然而从目前国内企业的薪酬制来看,物质薪酬与精神薪酬并没有很好的相结合,也给出没有明朗的薪酬标准,因此将会导致企业骨干或新员工因不满薪酬标准而转职他企,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工作心态,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综上可得,我国企业目前已经呈现出了人力资源模式的弊端问题,即人力资源管理已无法及时跟随企业的发展脚步。从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完善,已成为中国企业迫切需求解决的问题。如不赶在问题严峻化之前,将其解决,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模式将会出现动荡,乃至影响到中国企业未来的战略性发展。

二、日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战后的日本经济之所以能快速的恢复,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企业内工会这三大神器的力量不容忽视。

1.终身雇佣制

终身雇佣制是由松下公司在1928年提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性的模式,其企业为留住骨干和吸引更多的新职工。其制度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即从正式被录用只要不发生特别重大的失误的情况下直到退休年龄都不会予以解聘。终身雇佣制为各类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的职业生涯做了长久的规划,并给与培训和深造机会,使之成为企业发展的栋梁。从日本战后经济复苏时期一直沿用至今,为日本企业留住了优秀的骨干性人才,使得日本企业的发展一直引领向前。

2.年功序列工资制

这是传统日本企业一种具有情感色彩的工资制度,以在同一家企业就职的工龄为衡量员工薪酬的标准。随着年龄的增长,无论个人贡献大小,薪酬也会随之增涨。若员工“跳槽”就职另一家企业,则工龄从零计算,薪酬也会相应变低。日本这样的工资制度,有利于安抚老骨干并使其能长久留于企业,是为了配合1.1所介绍的终身雇佣制的实行而推出的一种防止人才流失的手段。

3.企业内工会与合作型劳资关系

企业内工会指的是企业内成立的工会制度(孟省,李洪亮,2008)。企业还吸收员工参与管理,使员工不但对企业经营状况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更能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合作性的劳资关系(谢平楼,2010)。工会劳资型关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与员工构建良好的合作性的关系,充分激发了员工的才能,使得企业与员工达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强烈集体主义精神。其实早期的中国企业也有着工会制度,但由于决策到行使所需时间过长,在改革开放以后就逐渐的被中国企业给遗弃了。综上,日本战后经济由于日本企业的高速发展很快恢复了国力,并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这正好佐证了日本企业三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它们不仅为日企留住了优秀的人才,还使得日企员工默认形成了一种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的精神,而这些优异的地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这是一笔很好的借鉴财富。

三、中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差异

1.中日雇佣制的不同

中国企业实行的是合约协议制与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有很大的差距。合约协议制使得员工会为随时被解雇的危机感产生压力,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的现象发生,这弱化了员工对企业的依赖度。日本的终身雇佣给就业者提供了稳定的工作环境,使得就业者和企业之间有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激励了工作效率,两者为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而奋斗,这样的体制有利于防止人才的流失。

2.员工参与管理程度不同

日企内部工会体制让从业人员有了更大的表现空间,这无形绑定了企业与从业员间的利益,使从业员不得不关心企业效益,为将来的发展而积极参与整个企业运营活动。而国内员工因合约协议制,缺乏集体主义团队意识,导致员工只重视自身非福利,很少参与集体工作活动,使之国内企业整体的创新精神、积极精神和主动精神都很薄弱,远不如日本企业的明显,间接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3.薪酬体系不同

中国企业采取不明朗的薪酬制与日本年功序列工资制是完全不同的。日本企业实行的年功序列工资制有利于使员工减轻心理负担,且薪酬与工龄相挂钩,不仅留住了骨干人才,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工作。而中国的薪酬制则以“能”为衡量标准,这或许可以给企业带来暂时性的活力,但久了自然会增加员工的心理负担,从而影响了其正常工作效率,这是不堪设想的恶性循环。

四、中日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比差异对国内企业未来发展道路的指向

当前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弊端已经逐渐呈现,笔者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对中国企业人力支援管理模式做了以下三点思考:

1.将日企的终身雇佣制与以“能”为本的人力资源模式相结合

日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具有以“终身雇佣制为主,年功序列工资制为辅”的特点。目的是鼓励员工长久效力于一家企业,这不仅稳定了组织结构,而且推动了组织内部的集体荣誉感的形成,避免了大面积“跳槽”现象的发生,降低了企业的再招人才的培训、深造成本,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日本企业的稳定的结构,使日本企业可以不追求眼前的利益,把眼观看的更远,但这间接的也局限了日本的家族企业的跨界经营,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因此中国企业想要跨界经营扩大企业,在实行终身雇佣制的同时,需要结合以“能”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2.重视培养员工的集体主义意识

日企不仅重视员工工作能力的培养,更加注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及集体荣誉精神的培养。这种类似于私人感情的联系,无形间凝聚了企业和员工间的精神力量。因此,国内企业应在重视员工的以“能”为本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员工的集体主义合作精神的培养,让员工增强对企业的依附感与信赖感。避免出现企业内部员工凝聚力涣散,缺乏维护共同利益的现象。

3.中国企业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目前中国企业的物质薪酬与外在薪酬制还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不仅不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还易导致“跳槽”现象的频发。而日本企业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具有稳定员工的优点但不利于激发员工的进取心,因此将三种薪酬方式加以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对企业战略性发展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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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机构人员设置不合理。合理的机构设置是高效率工作的关键,目前,国内部分国有企业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员结构,由总部对员工岗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因人设岗”依然存在,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管理效率和工作绩效低下,影响企业发展。

第二,职位晋级层级严格。计划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注重规章管理,缺乏灵活性,因此,导致部分国有企业在人事职位晋升方面层级观念比较严重。现如今,国有企业“论资排辈”现象依然存在,员工的晋升要经过上级层层考核,基层单位缺乏自主性。这种制度的存在,一方面限制了年轻员工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则磨灭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第三,人员招聘制度不合理。计划经济体体制下的人才招聘制度存在限制人才引进的弊端,“萝卜招聘”“阶层固化”等现象的存在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招”制度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再现。这不仅影响其他员工的情绪,同时也阻碍优秀人才的引进。这样的招聘制度最终导致企业人力资源不足、员工知识结构陈旧、高层次人才断层等问题。

第四,职工缺乏竞争意识。正所谓“有压力才有动力”。由于国有企业员工不存在失业风险,因此,使国有企业员工缺乏竞争意识,思想观念陈旧,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薄弱等问题。

第五,人力资源流动渠道受阻。国有企业增加员工的主要通道是两个方面,其一是校园招聘,其二是系统内部调动。目前,国有企业系统内部调动存在渠道不畅的问题,即“出不去,进不来”的人才流动困境。一些员工想调动,但是任职的单位不放人,而需要人员的单位也没有办法直接调动人员过来。

二 改善国有企业现有人事管理制度现状的途径

(一)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人才意识。

当今社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高层次的尖端科技人才,谁就拥有立于不败之地的筹码。“以人为本”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充分遵循“以人为本”原则。企业管理层要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人才意识,注重人才培养和在培训,摆脱“铁饭碗”的束缚,做到人尽其才。

(二)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除了管理层思想的解放,我们还应该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发展的平台,一切以企业的发展为前提来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消除不公平竞争。改变当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中存在的情大于法的现象,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环境、促进员工间的正当公平的竞争。这样有助于促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从而改变当前国有企业人才断层的局面。

(三)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多种方法留人

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员工激励机制,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存、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需要层次。企业管理者应该根据员工所处的层次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

第一,不断提升员工生活水平,促进“待遇留人”。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生存需求是人类的最低需求,因此,待遇激励是最重要的措施。首先,薪金待遇的优厚和稳定是保证员工免于流失的重要方面;其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丰富本单位员工业余生活,提供多方面的设施,不断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最后,制定多种奖励政策,及时对努力工作的员工给予肯定,并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感情留人”。首先,创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其次,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如团队竞赛、文体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促进各部门员工在工作之外的交流,将有助于促进各部门间的默契度;最后,关心员工工作和生活,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与员工间的平行沟通,及时为员工排忧解难。

第三,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政策留人”。首先,改变当前国有企业用人机制僵化的局面,开拓渠道,促进人员晋升。受“学而优则仕”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员工希望得到晋升,提高自身的行政地位,但是企业内行政职位有限,为满足员工的需求,企业可以开拓晋升渠道,多途径晋升,如将上升途径分为行政类、科研类、技术类等,从不同角度设置相应的职位,提高职位级别的同时,薪金待遇也相应增加。

除此以外,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改善企业外部发展环境,确保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元田,刘天道.《关于建立现代石油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初探》.t探索与研究

[2]关亮,李晓玲.《面对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15)

[3]夏自然.《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现状研究及对策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04

[4]王鑫,《我国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文化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篇7

第一条依据本公司办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轨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主办

第三条人事作业负责单位隶属于管理部(科),设科长一人,承上级之命,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

(一)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

(二)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

(三)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四)经与各单位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

(五)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

(六)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

第四条人事科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专员:

1.行政公文处理;

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绩行政工作。

(二)办事员:

1.资料档案管理;

2.劳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组织关系

(一)受秘书处主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

(二)以诚恳友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询问、质疑予以解答。

(三)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

(四)为达成本单位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

第六条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分配安排,对所有员工有效运用,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体制

第七条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

工作分析

第八条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

分层负责

第九条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

编制

第十条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用员额予以规定,订立各单位“员额编制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人力控制

第十一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事科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事科领取“人员拨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事科办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

(三)人事科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

(四)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单位,人事科凭副本办理。

招募甄试

第十三条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员拨补申请单至一定时期,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

2.资格条件限制;

3.职位预算薪金;

4.预定任用日期;

5.通报稿或登报稿(诉求方式)拟具;

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试方式及时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

8.场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

(二)诉求: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如下:

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刊登何报、何时,然后联络报社。

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

(三)应征信处理:

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

2.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

(四)甄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

1.笔试包括下列:

(1)专业测验(由申请单位拟订试题);

(2)定向测验;

(3)领导能力测验(适合干部级);

(4)智力测验。

2.面谈:由申请单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

(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3)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

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

(五)背景调查:经甄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

(六)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

(七)注意事项: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任用

第十四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科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他于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

(一)保证书;

(二)服务自愿书;

(三)员工资料卡;

(四)相片六张;

(五)户籍誊本;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体检表;

(八)扶养亲属申报表;

(九)学历证件复印件。(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

第十五条干部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

第十六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事科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

第十七条人事科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逐项协助办理下列:

(一)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

(二)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

(三)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

(四)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

(六)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

(七)视情况引导参观各单位及安排职前训练。

第十八条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事科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单位主管报到,由单位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员报到完毕。

第十九条人事科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填“人员异动记录簿”。

(二)登记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

(三)干部人员“干部到职通报”。

(四)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

(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

(六)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对保

第二十条新进人员报到上班后,应实施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必要复对一次,并予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

第二十二条被保人如无故离职,移交不清,本公司应发出“保证责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条有关对保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试用

第二十四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

第二十五条人事单位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

第二十六条人事单位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

(二)调(升)职者,由人事单位办理异动作业。

(三)薪资变更者,由人事单位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

第二十七条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

第二十八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异动

第二十九条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批示。

第三十条调职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条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事科依据“人事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单位,通知变更薪资名册。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事科应根据人事异动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三十三条资遣(一)凡符合于资遣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单位主管商定后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

(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留职停薪

(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经人事主管调查符合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免职。

(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则不准复职,视同免职。

(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免职

(一)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单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

(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科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科作业。

第三十七条人事单位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单位管理人员状况表。

请假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事科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核,再转回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条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考勤

第四十条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单位工作时间表送人事科备查;人事科收集各单位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

第四十二条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登记备查。

第四十三条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单位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单位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

第四十五条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事单位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

第四十六条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事单位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七条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单位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

第四十八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单位主管联络。

第四十九条员工出勤情况,人事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

(一)缺勤统计表。

(二)全勤人员名单。

(三)加班(勤)统计表。

(四)值夜人员统计表。

第五十条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

第五十一条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

第五十二条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出差

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

第五十五条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第五十六条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

奖惩

第五十七条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五十八条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

第五十九条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条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

考绩

第六十一条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绩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二)临时考绩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薪资

第六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五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八条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训练

第七十条职前训练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条在职训练

(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七十二条专业训练

(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

(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

第七十三条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

辞职

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七十五条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退休

第七十八条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抚恤

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

移交

第八十四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八十五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申请福利金

第八十六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

第八十七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宿舍

第八十八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

参加工会

第八十九条〖HT〗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并给予解释办理。

第九十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劳工保险

第九十一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第九十二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第九十三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第九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五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第九十六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

资料管理

第九十七条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事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

第九十九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

第一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第一一条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异动案。

(二)人事奖惩案。

(三)人事考绩案。

(四)人事训练案。

(五)人事规章案。

(六)人事勤务案。

(七)人事表报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动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发文登记簿。

其他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郊区的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地在郊区的龙头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转报);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度;已经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符合*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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