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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2-11-24 12:07: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篇1

关键词 上跨 既有铁路 桥梁 安全管理

1、工程概况

武康上行客车线跨京广特大桥全长1979.9米,施工中预留汉宜上行客车线,为双线桥。其中第24孔至第30孔位于曲线半径为500米的圆曲线上,与既有铁路最小夹角为23059〞,线路纵坡为7.8‰,既有铁路线间距为7-10.3m。且在既有京广线k1194+900至k1195+100段上跨武康上行货车线、武康下行货车线、京广上行客车线、京广上行货车线、京广下行货车线五条电气化铁路通过。经过多次的现场比选和优化,该跨线桥设计最终定为采用14.22m+22.15m+22.20m+17.75m+17.62m+19.27m的无梁板连续刚构,现浇梁长113.2m。边跨梁体设计为活动端,墩柱与梁底采用支座支撑,中间3排墩柱与梁体采用固结。墩柱采用直径1.5m和1.7m的圆柱,每个线间有两个墩柱,共计10个,每个墩柱的基础为矩形钢筋混凝土承台,两根直径为1.5m的钻孔桩基础,桩长设计为64m,共20根。无梁板连续刚构为不等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梁底高8.6m,梁底宽9m,顶宽12.32m,梁高1.6m,底板厚27cm,顶板厚25cm,边腹板厚40cm,中腹板厚30cm。

工程难点

本工程地处武汉枢纽咽喉区,施工上跨5条既有电气化铁路,行车密度大,既有设备迁改任务繁重,各种电缆、接触网纵横交错,既有线行车安全风险异常巨大,而且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极多,难于管理,而且所有既有设备的迁改、材料的吊装搭设都要在天窗点内完成,这又给施工造成和诸多隐患和制约。如何既保证既有铁路的设备和行车安全又要保证施工安全,是摆在项目领导和相关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3、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对本工程的分析,要保证既有铁路的设备和行车安全及工程施工安全,必须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就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随着各道施工工序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同步开展,下面就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谈谈我们的具体做法。

3.1施工方案

3.1.1钻孔桩施工:如何在两线间进行桩基钻孔桩施工是本工程的难点,经过多次方案论证,采用冲击钻进行钻孔作业,钻孔前先对线路用D便梁加固。为减少钻机搬运,每个墩柱安排1台钻机施工,高峰期间有8台钻机同时进行钻孔作业。钻机的底座宽度不得超过2.3m,保证占用最小的作业空间,发挥最大的能效。钻机就位后,前后锚固4根短钢轨加钢丝绳固定钻机,同时拉设缆绳加固,严防钻机晃动倾倒。钢筋笼的吊装与混凝土灌注充分利用天窗点,租用50t吊车两台,选用最优秀焊工和混凝土操作工,争分夺秒,一气呵成。

3.1.2承台、墩柱施工:承台开挖尽量采用人工开挖,条件允许地段,在安全防护到位的前提下,选用小型挖掘机开挖,泥土临时用编织袋装袋堆码,利用天窗点集中劳力清运干净。钢筋的吊装、混凝土的灌注租用混凝土地泵及50t汽车吊在天窗点内完成。

3.1.3棚洞施工:防护棚洞原设计采用防电绝缘台车进行防护,后经方案比选、专家论证,采用在降低接触网承力索加设绝缘套管的同时,搭设钢管立柱防护棚洞的方案,棚洞采用180cm(长)*180cm(宽)*80cm(高)扩大基础,采用φ300钢管作为支柱,棚洞立柱间设剪刀撑,横梁采用I20工字钢梁,纵梁采用I12工字钢梁,纵梁上铺设竹胶板,棚洞顶增加彩钢板,起到防火、防水的良好效果。

3.1.4膺架施工: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梁板连续刚构施工采用膺架和满堂脚手架相结合的施工方案。顺着既有线方向支架采用膺架法施工,膺架外边缘与24#、30#边墩的三角区域采用满堂碗口脚手架进行施工,膺架设计为垂直既有线搭设。基础采用C20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厚50cm,宽2.5m。本工程需要搭设的支架型钢多达1200多吨,如何快速、安全、有效的完成支架吊装任务是本工程关键所在。经反复论证考察,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型材,确定膺架支墩在两线间采用八三军用便墩作为支撑墩,以便于安装和拆除。既有线外侧和线间距不满足地段(京广上行货车线和京广下行货车线线间距最小为7米)采用φ426钢柱作为支墩。对每一根型钢的吊装均指定专人专班提前踏看场地,对吊车的摆放,起吊的角度、高度均进行严格的交底与论证,尤其是56根φ426钢柱的架设和560根H40工字钢的吊装加固,坚决做到吊装一根加固一根,验收合格后,再吊装第二根,严禁贪多嚼不烂。钢柱间采用双螺帽连接牢固,钢柱底部必须垫设整平,竖向垂直;工字钢相互间用短方木斜向支撑牢固,纵向用角铁联接。

3.1.5支架注浆、预压施工:支架原注浆方案为每个条形基础钻3排直径50mm的注浆孔进行注浆,后经现场方案优化、专家论证,采用直径108mm的一排注浆孔进行压浆,即减少了钻孔数量,又节约了时间,效果良好。支架搭设完成,底模铺设好后,按照设计梁体重量的120%进行加载预压,加载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加载70%,等待稳定后,在进行第二次加载,直至加载至设计量。支架在预压前每10米作为一个断面,进行预压沉降观测。为方便施工,预压材料就地取材、循环利用,选用桥枕加袋装道碴进行预压,吊装碴袋、枕木必须专人进行检查,对钢丝绳的磨损、编织袋有无破损均责任到人,严格检查。预压过程中,在对模板进行观测的同时,派专人对条形基础进行观察,对每日的观测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及早防范。

3.1.6现浇梁施工:该现浇梁混凝土浇筑采用一次性浇筑的方案。该梁在1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所有450t钢筋的绑扎与4620m钢绞线的穿拉,高峰期有120人进行施工。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提前考察拌合站的混凝土生产能力及备料情况,指派项目试验人员进驻拌合站进行现场监督,租用两台汽车泵和两台地泵进行混凝土浇筑,在30小时内顺利完成了1400立方混凝土的浇筑任务。

3.2安全管理措施

3.2.1既有设备迁改做到积极沟通协商,严格点内施工

该地段地上路基边坡及两线间均埋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等电缆,天上有接触网。施工中需对空中京广上行客车线与京广上行货车线两线间两条接触网回流线和一条贯通线进行迁改,同时要对五条线路接触网承力索进行降低处理。有两个信号灯、一架信号机需要进行迁移。在既有设备迁改过程中,我们积极与设备管理单位沟通联系,增加劳力设备要素,充分利用天窗点,顺利完成迁改任务。

3.2.2机械设备做到空间硬性隔离,确保行车安全

对每条既有线路,均搭设钢管支撑并固定彩钢板,对所有钻孔桩机、挖掘机、吊车、注浆钻孔机、施工人员均硬性规定,严禁超出固定的区域范围。施工人员进出现场必须征得现场负责人同意,在安全防护员的带领下方可通行。在规范施工的同时,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特别对弃土的外运、泥浆的排放、路料的堆码务必做到清运及时、堆码整齐、专人看管。

3.3.3施工人员上岗做到培训交底到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执行三位一体安全防护措施,现场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7名。安全总负责1名,驻站联络员2名,现场防护员8名,远端防护员6名,每个防护员均备齐防护用品,持对讲机进行联络,实行2班倒,确保24小时防护。现场搭建值班房1个,装配高音喇叭2个,通过驻站联络员及时预报来车信息。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同时,技术人员必须对当日施工进行安全交底,要对每一个民工清楚施工中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坚决杜绝超范围施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项目部领导干部24小时轮流排班、现场监控,对每道工序必须检查记录详细、责任目标明确。要求施工带班人员必须与民工同出工、同收工,做到行动听从安排,施工服从命令,塔吊吊装听从指挥,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3.3.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严格封锁点安全管理

本工程大量的既有设备迁改、设备、机具、型材吊装施工均需在点内完成,如何充分利用好每个天窗点,是本工程能否有效进展的关键所在。要求所有封锁点施工必须召开点前会,项目各级领导、包保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当日封锁施工的施工内容、行车路经、人员配置、天气状况、责任范围。封锁施工争取点内完成目标任务,若封锁点给点时间短、任务重,必须备足人员和机具,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封锁施工严禁超量准备、过量准备。严格登销记制度,做到点前准备充分,过程严格控制,点后进行巡查,保证交付质量。

篇2

(一)铁路企业科学发展需要法律规范

随着铁路企业不断发展,中国铁路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截止2013年底止,中国高铁通车里程为11152km。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满足了人们运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安全、快速、便捷的出行需求,同时带来了铁路安全施工、维护、信息技术等技术难题,对铁路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要想破解这些难题的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过去的《安保条例》并未对高铁建设、技术、安全等进行规定,不能满足高铁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施工,如何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系数,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这都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运用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因此,《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铁路实际工作需要法律规范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前进。近年来,《安保条例》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点到点的铁路运输的要求变为多元的运输需求,正如基本原理指出: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供给与需求被满足的客观过程。因此,我们发现《安保条例》对铁路线路与营运安全保护不足,对铁路建设、设备质量规定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可见,这就需要一部操作性强的法律来严格把控铁路建设发展诸多环节中容易凸显的问题,为铁路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政企分开必然带来权职责的分离,形成了权、职、责相统一。此次的《管理条例》取消了《安保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铁路监管机构也就是国家铁路总局和7个铁路监管分局等部门;同时,作为企业,各个铁路局会以市场主体,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

(二)关于规范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机车在线路上运行离不开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8条,其中涉及安全字眼169处之多,可见,安全在《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从划分的章节来看,安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此次《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一章,增加了召回、许可、认可制度等,为铁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从保障安全主体划分来看,明确提出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主体。一方面包含了铁路施工建设者,铁路运营维护者,另一方面包括了乘车旅客、货主、利益相关人等;再次从管理维护安全行为上划分,《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铁路企业和乘客、货主以及利益相关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尺度。可见,此次《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安保条例》相比,突出了重者恒重的安全理念,为铁路安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关于规定公众义务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保障铁路安全不是铁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社会公众合力作为的结果。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企业担当起安全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旅客、货主和铁路运输参与人的通力合作。此次《管理条例》保留修改了有些《安保条例》中关于铁路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列车内吸烟、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干扰铁路运用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任。同时出台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增强了《管理条例》的约束力。

三、落实《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安全

(一)质量安全意识先导

行为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行为。意识是人们关于客观行为在脑海里的反应,正确的安全意识反映出安全的行为方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提高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纵观整部《管理条例》,我们知道,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了解静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动态的铁路营运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安全行为,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矛盾,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近年来,郑州局以“安全大检查”、“安全大家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铁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恰恰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二)研判风险树牢安全

树牢安全的重点就是要研判风险,关键是要明析研判风险、树牢安全的思路。从整体来看,《管理条例》是以安全风险管理的辩证思维为基础,找出安全风险点,提出安全风险存在于安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最底线,强调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相结合,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辩证思维模式,确保铁力安全畅通。近年来,郑州局树立“安全大如天”的理念,结合《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理论出发,找出安全风险点,例如设备质量、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出发,在遵循安全风险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摆正影响安全因素之间的关系,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因素大于风险因素,把控安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因此,《管理条例》为研判安全风险提供了思路,为铁路通常有序的运营、树牢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规范行为和谐出行

篇3

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明电〔〕15号)精神,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的现象,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铁路、公路等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设施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依法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大依法治路工作力度,依照《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违章建筑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结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用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破坏公路设施。检查整改的情况,由各市政府汇总,于8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篇4

由于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酒类禁止携带,所以在携带红酒上火车、高铁、动车时应和携带普通物品一样,不超过限制即可。普通物品携带规定如下:

1、根据铁路部门《铁路旅客乘车须知》规定,乘坐火车、动车以及高铁时,成人可免费随身携带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130厘米)的普通物品,超过规定需办理托运。

2、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或列车上实施的关于安全方面的相关检查。如遇特殊情况,一切以安全为先。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1、正在运行的高铁包括两个系列。设计时速是200至250公里的,在实营中一般跑200公里;设计时速是300至350公里的,一般跑300公里。

2、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附则)规定: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简称客运专线或客专)。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从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到,为适应铁路公共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对《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做了修订,新的禁带目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行。

据客服人员介绍,针对近年来旅客伤害事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此次修订将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利器、钝器等列为禁止携带物品。例如,除管制刀具以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禁止携带进站上车。

此外,对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等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对其限制携带数量进行了调整。例如,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得超过2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带两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两个。

2019最新火车禁带物品

据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到,2019年1月10日起实行新的禁带目录。2019最新火车禁带物品有哪些呢?经常乘坐火车的朋友注意了,接下来,一起来看看2019最新火车禁带物品。

新版铁路禁带目录将实行

从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到,为适应铁路公共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对《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做了修订,新的禁带目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行。

据客服人员介绍,针对近年来旅客伤害事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此次修订将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利器、钝器等列为禁止携带物品。例如,除管制刀具以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禁止携带进站上车。

此外,对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等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对其限制携带数量进行了调整。例如,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得超过2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带两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两个。

与以前比较,除了管制刀具以外,新规定新增加了禁止携带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和斧子等利器、钝器;禁止携带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同时,禁止携带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篇7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篇8

(1)上位法方面,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改变了多年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源头资质管理的模式;同时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200m安全距离的规定,修改为“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也随之失效。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进行修改,将“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体制改革方面,2013年3月铁路体制改革给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式带来了较大变化。体制改革后,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和总公司,取消了专用线接轨许可、自备车过轨许可。总公司承继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3)管理方式方面,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总公司依法对铁路局实行统一垂直管理。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是管理型企业;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是经营型企业。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按照总公司机关职责分工和铁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等新运输条件管理工作,负责批准新增爆炸品、剧、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铁路局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到达交付等工作,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总公司颁布的《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专用线接轨采用合同制、自备车过轨采用协议制方式。

(4)市场需求方面,随着青藏铁路格拉段和拉日铁路的开通,高原铁路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急需解决;粤海轮渡、烟大轮渡铁路也将面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此外,液化天然气(LNG)、八氧化三铀等铁路运输问题也有着较为紧迫的市场需求。

(5)运载工具方面,作为危险货物主型货车的罐车、棚车呈现出大型化趋势,70t罐车、棚车数量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主型车,80t罐车、棚车也已经定型生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罐式集装箱大量涌现。

(6)运输包装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和新材料出现,推陈出新的步伐在加快,如电石、氯酸钠软包装等。总公司和铁路局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创新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思路,由政企合一体制下的经营管理、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模式向纯粹的市场经营管理模式转变,即自身的角色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向纯粹的“运动员”转变。作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自觉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管理,在安全和守法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同时,作为国家骨干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和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托运人、收货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必须兼顾安全和效益,安全与市场并举。因此,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货运系统着力探索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

2探索安全管理新模式

2.1全面创新管理制度

2014年2月,在客观分析上述变化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公司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企业管理的内容得到强化,更加侧重于内部管理,明确了与客户和同式联运承运人的合作模式,以及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则,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非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法人间,国家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范是基本遵循。除此之外,双方开展业务合作要依法依章签订合同和协议,遵守合同和协议约定。

(1)转变承运源头管理方式。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管理,并明确由铁路局组织对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同时从设备设施、安全检测与防护、从业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转变托运人、人管理方式。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进出口危险货物人确认件管理改为协议管理,由铁路局与托运人、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同时明确签订协议时,由铁路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要求,严格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

(3)重点强化对爆炸品、剧、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在办理限制管理方面,明确新增爆炸品、剧、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对爆炸品、剧、气体类危险货物等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运输爆炸品、剧、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剧、爆炸品等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整列运输剧由总公司确定有关运输条件。剧运输实行3级计算机跟踪管理。跨铁路局运输的剧,由总公司调度负责跟踪;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由铁路局调度负责。托运放射性物品、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商定运输条件。

(4)全面与法律、法规、规章对接。明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暂行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明确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依据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定义、类别、运输容器、托运等进行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监测。明确运输包装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品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

(5)落实总公司新规定。明确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明确规章中未规定使用罐车、集装箱及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6)增加危险货物运输新要求。首先,增加对高原铁路、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明确高原铁路按具体品名办理运输,运输气体、放射性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其次,明确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强化新品名、新包装试运管理。明确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7)重视货车环保。一是明确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这要求每个铁路局至少有1个达标的货车洗刷所,达标包括设备设施、人员、管理达标,更包括洗刷质量达标、相关排放环保达标。二是在定义中增加环保元素,即: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三是从新品名入手,把好环保应急处理关。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辐射监测专业化。明确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五是重视事故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六是技术业务培训增加危险货物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的内容。

(8)台账档案信息化。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由纸质台账改为信息化档案,由91种纸质台账精减为18项信息化档案。

2.2全面实施风险管理

近年来,总公司在安全工作中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并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不断深化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理念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到了成功的应用。总公司将危险货物运输泄漏、撒漏,危险货物匿报品名或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设施设备不合格,安全计量不准,安全监控系统源头把关出现问题,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未达到“四统一”,危险货物押运管理不到位,棉花运输燃烧8个风险点,纳入《铁路货运安全风险控制表》中,系统分析风险成因、风险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将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押运人违规携带危险货物、在岗吸烟生火、违规作业和擅离岗位,纳入货运安全红线管理和货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开展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制定了《铁路货运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货运安全工作常态化检查机制。

2.3全面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总公司组织铁路局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2.4实行关键时段禁、停、限、管措施

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总公司、铁路局在重大节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期间,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对爆炸品、剧、放射性(物质)物品、气体危险货物等重点货物运输分区域、分时段实行禁、停、限、管强化措施。2014年在春节、国庆节和两会、亚信峰会、青奥会、APEC会议期间,对重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禁、停、限、管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5实现应急管理常态化

《暂行规定》中有“事故应急救援”单独1章、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温克学涉及应急管理的有18条,总公司还制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局、站段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同时,各级货运部门根据货运安全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需要,配置数码相机、便携式轮重测定仪、便携式危险品检测仪、便携式探伤仪、便携式棉花回潮率测试仪、扭力扳手、限界检查尺、测速仪等相关设备,现场检查指导时将应急处置作为检点,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措施纳入职工定期培训,全面加强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2014年6月总公司运输局在济南铁路局召开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会,组织开展了铁路汽油罐车火灾事故应急演练;铁路局、站段(货运中心)也都组织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2.6科技创新破解难题

总公司先后组织开展了棉花铁路运输火灾防治试验、LNG铁路安全运输可行性论证研究和青藏铁路格拉段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的研究等多项课题,并通过了总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主要成果得到应用,棉花铁路运输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高原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纳入了规章,总公司出台了《铁路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运输设施设备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条件,填补了高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我国铁路LNG运输空白,2013年1月青藏铁路格拉段开办危险货物运输,既保证了安全,又有力支援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7集装箱运输有所突破

在前期使用集装箱装运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氧化性物质、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和自备危货箱装运二级毒性物质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罐式集装箱装运甲苯二胺、黄磷安全运输条件和次氯酸钙、八氧化三铀、棉花、品原料、氢氧化钠等集装箱运输条件,积极扩大危险货物入箱范围。2013年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量为159130TEU、429.5万t,创历史新高。

2.8管好用好监控系统

目前,全路69个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和1233个危险货物专用线接轨站均已安装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总公司、铁路局、站段(货运中心)3级联网,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受理、承运、装车、在途、货检、卸车、交付等环节全过程安全监控,完成由“人控”向“机控”转变,杜绝“人情办理”、“违规办理”和“办理疏漏”,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运用情况月度通报制度。

3认清安全管理新形势

3.1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安全规划和法制建设,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压力罐车、压力罐式集装箱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做了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等也加大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压力。

3.2环保压力越来越大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长期以来,铁路运输部门环保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设施相对不足,这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面临较大的环保风险压力。

3.3市场需求越来越旺

随着国家重化工业的发展,公路、水路、民航危险货物运输的进一步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式的转变、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量逐年呈现增长态势,新品名越来越多。铁路危险货物国际联运业务量也在增长。随着铁路新线的投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覆盖范围不断拓展。

3.4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近年来,虽然杜绝了货运责任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但也出现了调车作业脱轨,罐车、罐式集装箱罐体不良和安全附件不安全,以及货物包装不合格引发的泄漏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还存在重发送、轻到达的问题,即发送办理条件、安全管理、取送车作业严,安全问题处理、反馈和应对较为及时、有效;到达方面则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押运安全管理一直是困扰路企双方的难题,一方面押运员执行押运任务时人身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个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难以控制;另一方面押运员缺乏有效的押运和处置手段,判断问题靠眼观、鼻闻、耳听,处理问题靠手动,解决问题全凭经验和责任心。

3.5办理条件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办理站、专用线生产设备设施陈旧,更新改造不及时,能力需要加强;安全检测监控设备功能有待完善升级。部分货车洗刷所设备设施老化,污水处理、检验和车辆洗刷质量检验相关设备不足,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达不到有关环保标准,个别洗刷所洗刷作业产生的废水、废物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抽检不达标,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6管控手段有待完善目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控手段仍然以人盯为主,精准管控能力不足。在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剧货物跟踪管理系统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办理限制查询系统3个信息系统,系统间、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集成和共享不足,重点危险货物追踪不彻底,系统功能有待完善。无损检测、物联网、智能控制、视频监控、实时监测、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应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真正实现有序可控任重道远。因此,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现代化步伐,在创新中解决问题,降低和化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迫在眉睫。新形势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经营理念,全面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完善运输条件,在落实上下功夫,保安全、提质量、升效率、促营销、增效益、上水平。

4构建安全风险控制新机制

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服务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完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任务、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铁路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服务行业的铁路运输业,危险货物运输能力也是铁路运输重要的服务能力。要提升危险货物运输能力,实现长治久安,必须系统规划,有序推进,构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控制新机制。因此,应着重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硬件保障、安全监控、应急处置、考核评价、技术创新和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4.1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按照“创新发展适应新常态、开创新局面”的要求,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修订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一步优化运输条件。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原子能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的宣贯,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制订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源的流动过程始终处在可控状态之中。在所有的货运营业站(包括无轨站)、货检站全部安装配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扩大系统覆盖范围,方便查询和学习,杜绝误办、错办、漏办,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4.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铁路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能力管理和建设,做到居安思危,应急有备。全面推行应急常态化管理,建成上下贯通、完整统一、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将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与日常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考核。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应急预案应细化到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熟练操作、从容应对,提高基层第一反应者的救援能力。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资源的调查、整合和准备,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和调用、协调方案;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每年至少组织1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演练。

4.3落实考核评价机制

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必须在细节和落实下功夫。以落实《货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办法》为契机,突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质量考核评价,加大管理过程和履职质量的考评力度,将干部日常管理行为与分管工作的安全实际效果挂钩,促进履职尽职;严格落实干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从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是否合理、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是否严格执行等方面深入查找管理层面的问题,特别是对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应从严追究责任。

4.4注重技术创新

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创建具有我国铁路特色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铁路货车洗刷所布局优化及相关技术研究,提出总公司货车洗刷所布局优化方案,研究起草货车洗刷所设计规范,研究改进货车洗刷工艺,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研究提出货车洗刷除污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及纳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管理的技术方案。开展铁路重点危险货物途中监控技术研究,研究运用物联网、卫星定位技术等,解决剧、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等重点危险货物运输途中监控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法》,研究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环保应急预案体系。研究锂电池、核乏料、机器或设备中的燃料等安全运输条件,进一步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能力。

4.5完善交流合作机制

世界各国、国内外各行各业都极为重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联合国搭建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UNTDG)这一交流合作平台,国际铁路联盟、铁路合作组织也有类似的合作机制。我国也构建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我国铁路的发展方向,走出去、请进来,扩大交流和合作,追踪和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和管理发展动态和趋势,不断优化运输条件,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是实现互利共赢的理性选择,铁路应积极参与,丰富、完善和发展交流合作机制,主动作为、有所作为,展示更大作为。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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