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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1-11 1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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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财税网"、"*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

第九条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3.在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竞标供应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5.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方案咨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五)保持评审或咨询现场的安静,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

(六)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在评审或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系。

(七)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竞标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4.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5.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或者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6.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十一)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资深评审专家主要参加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复评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是指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市、区(县)的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应通过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聘请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评审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职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和区县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烟酒包括香烟、白酒、红酒。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购公务接待烟酒,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烟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公务接待烟酒交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需用烟酒的,须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以采购的价格购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应当做好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购烟酒单位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之间产生的烟酒等费用实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购;公务接待烟酒的档次低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烟酒的,可以自行采购。以上采购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外开展公务活动临时需要购买烟酒的,可以适量购买,所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从2011年5月1日起,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他购买烟酒的发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篇3

一.集中采购和管理的原则

1.保卫物业部是全集团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办公用品事宜均由保卫物业部负责。

2.保卫物业部要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为各单位提供质价相符的物品保证办公需要。

3.集团所属各单位办公用品以部室、门店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物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4.财审部负责核算并制订各单位的预算费用和考核指标。

5.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实施考核。

二、审批权限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卫物业部征得板块、门店、部室主管领导同意进行购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写书面请示,相关部室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飞机票、火车票、邮品、印刷品、牌匾、灯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团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四、集中采购程序

1.各部室、门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财审部核定、总经理批准的费用预算指标,使用统一表格《物品领用计划表》编制次月物品领用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0日送达保卫物业部。

2.保卫物业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计划、预算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保卫物业部根据领导批准的内容,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标的形式采购,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实施集中采购。

4.保卫物业部采购用品后,由各企业、机关各部室到保卫物业部一次性登记领用。

五、实施中注意事项

1.计划内采购须填制《物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

2.购置计划需注明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并由主管部长、店长审核签字。

3.各门店、机关各部室临时急用和超预算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需写出书面请示,报总经理审批,由保卫物业部负责采购,或由保卫物业部委托该部门自行采购。

4.书面请示需写清楚原因、用途、价格、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5.电脑、耗材、零部件的申请,按照集团京东集办字〔2005〕1号执行。

6.部分特殊专业用品原则上由保卫物业部购置,保卫物业部委托相关部门自行采购的,自采购后3日内需到保卫物业部办理相关登记报销手续。

7.各部部长、门店店长为实物负责人。

六、具体要求

1.各单位的计划要依据实际需求和费用预算编制,不得虚做冒估超预算。

2.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经审批购置的将不予报销。

3.当月计划当月有效。本月未购置须次月重做计划。

4.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费、损坏和丢失。

5.保卫物业部采购所需用品时,须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招标或审批同意,逐步建立资信度高的采购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关系,长期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机关各部室。

本办法由保卫物业部负责解释。

篇4

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的意义

我国的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电力行业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装备水平的提高,这需要做好电力企业设备采购过程的管理。通过提高采购过程的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电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电网公司要重视对于采购环节地管理,最终实现电网公司的全面发展。

电网公司要想提高采购设备的质量需要对传统的采购模式进行管理,使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新的采购模式下,提高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具体的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过程中缩短采购的时间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采购模式下能够极大的缩短采购时间,使采购的设备能够在短时间内投入到生产之中,为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增强电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网公司的设备水平对于公司的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侧面反映一个公司的发展情况。

第三,加强设备的采购管理,能够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性。电网公司的设备的及时更新,能够很好的避免在电网输电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有力的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第四,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可以降低采购过程的设备成本,对采购供应体系进行优化,提高电网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方式

目前电网公司的采购办法主要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联合采购、询价采购、电子采购等多种形式,以下将对这个几种不同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电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采购的需要灵活的选用不同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是两种相对的采购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是相对而言的,各自具有优点,需要灵活选用这两种方式。集中采购主要是不同的电网公司联合在一起,通过核心管理部门进行的,这种采购方式需要采购目前最为先进的设备,与专业化的采购部门进行合作,按照电网公司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设备采购工作。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是各个公司联合在一起进行的,采购的规模比较大,可以很好的发挥集约化优化的优势,极大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使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设备,这是目前很多电网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采购时间。而分散采购是由电网企业自主进行的采购方式。电网公司下属的单位为了满足日常的采购需要进行的小规模采购活动,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但是需要价格上面优势不大,需要电网公司与设备公司进行长期的合作。

(二)联合采购方式

联合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类似,都是通过统一的采购形式来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联合采购方式一般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的,并且采购设备的目前会限制在国内的设备企业,采购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采购形式能够很好的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实现资源共赢的目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主要是电网公司的采购人员,通过询问不同厂家的价格来进行的采购方式,通过对不同厂家设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对比和分析最终选择出合适的厂家。这种询价采购的方式是最为常用和有效的询价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设备的成本。

(四)电子采购

电子采购主要通过网络与设备厂家建立联系,通过“端对端”的形式,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这极大的降低了采购的成本,是未来电网企业使用的主要采购形式。

三、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电网公司设备采购办法管理对于电网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设备采购管理需要积极改进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改变采购管理发展思路,实现电网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一)加强对采购部门人员的培训

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要使采购人员了解采购部门对电网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增强采购人员的责任感。为采购人员讲解采购规定和目前的采购方式,使整个采购的流程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为电网公司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质的设备,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二)完善电网公司的采购模式,调整企业供应链体系

电网公司的采购环节是整个供应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采购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管理、采购方式管理等多个环节的管理,采购管理的范围在不断地拓展。采购部门要积极与设备的电网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公司目前的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的情况进行详细地统计。在先进的模式的指导下适度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并做好设备从运输到采购环节的规划,实现电力物资的顺利交接,不断的总结采购经验,最终选择与公司情况向匹配的采购模式,不断优化公司的供应链体系,以满足电网公司对于?O备的需求,保障公司电网的正常运行。

(三)积极联合其他公司,实现区域内采购环节的一体化与规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对于电能的需求越来越大,电网公司的采购量也在不断地提升,如何降低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提高采购的效率是目前电网公司采购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同一区域内的电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合在一起,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独立体,利用联合采购的方法实现采购行为的规模化,提高议价能力,为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设备,促进电网公司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实现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

篇5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八条 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省财政厅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颁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非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订单或采购卡管理。采购人采购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时,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点采购供货(服务)单》(一式四联、格式附后),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定点供应商凭据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三条 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省财政厅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根据定点采购协议规定,实行按次结算和定期结算。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审核后,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用自筹资金支付定点采购项目,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自筹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人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定点采购支出帐。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可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和定点采购卡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定点采购的好处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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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国资委《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三直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公司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扬州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司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按需采购,勤俭节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五条 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办法要求与公司实际,成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投标业务管理部门内。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相关领导、总工室、综合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果涉及到相关物资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督导,具体职能为:

1、审核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2、监督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指导采购管理办公室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审核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组织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制定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3、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人。

5、完成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工作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司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不能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而以内部比价方式在公司等网站招标信息等开展招标工作的,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公司内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专业性较强且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内容、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招标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技术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职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大宗物资,应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本办法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采购过程要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参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大宗物资物品年度采购计划,遇有生产经营中急需或政府交办事项中所需等大宗物资物品采购时,编制临时采购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分公司的采购计划经该分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需在公司网站公开招标信息。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定点工作。采购领导小组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领导小组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  确认采购方案。采购领导小组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信息的。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要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具体以不超越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限额标准为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并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2、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邀标采购的方式。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4、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要求编制采购预算,并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协商帮助采购人获得合理的成交价并保证采购质量。

5、询价。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询价书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发放给合格给供应商。供应商一次性报价。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报价确定中标人。

6、开标、评标。开标工作在采购领导小组全程监督下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物资的不同,组建临时评标(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可视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提请支出审批。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三十一条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在公司网站公示大宗物品采购定点及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

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采购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年终采购领导小组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差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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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实践可分为战略采购(sourcing)和日常采购(procurement)两部分。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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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企业采购人员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和改善采购人员管理提出了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采购人员 管理 办法

众所周知,在企业的成本结构中,采购环节是源头,是最重要的一环。所谓后期的产品质量、价格、利润、形象都由采购成本来决定。采购人员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若是采购人员尽心尽力,货比三家,想方设法压缩供应商报价中的水份,确保所采购的商品物美价廉,则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若反之,采购人员为图个人私利,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放任供应商,则大大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采购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商品和供应商的选择、谈判、绩效评估等管理职能。采购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工作中通常具有相当的权利,权利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对采购的管理成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何管理采购人员,一方面确保其为企业的采购的工作尽心尽力,同时又得控制好采购人员,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发生桌子下面的交易,这也是许多企业当前所头疼的问题所在。促使采购人员出现接受贿赂的原因有那些?简单来看,采购人员接受贿赂是因为个人私利的膨胀。那么是哪些因素促使了企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种种灰色交易呢?

一、采购人员灰色交易原因分析

1.不同人群态度带来的心理上的反差

采购人员在工作期间,常常是感受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对待态度,一种是总是陪着笑脸的供应商,一种是上司和同事那种猜疑的态度(采购这个职务很容易让其他同事产生猜疑之心的),这一反一正,就像是冰火两重天,在采购人员的心里产生了很大的反差,也就很容易导致对企业,对领导,对同事的厌恶之心,对个人私利的膨胀起到了直接性的促进作用。

2.出于对企业现有监控体系的挑战

几乎每个企业都会制定针对采购的监控体系(或者说是规章制度),但是,人的天性是好斗的,加上人的逆反心理,你越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往往越能激起员工的对抗心理,非得要挑战一下:看我能不能成功的超越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照样把钱搞到手!

3.对管理人员的不满

在企业严格的层级管理中,有不少员工认为为企业工作就是为老板工作,在老板的对下管理中,难免有很多方面会触及到采购人员的物质利益和感情利益。很快,老板就变成了敌人,为了发泄对老板(敌人)的诸多不满,牺牲一些敌人的利益,为自己谋些私利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4.供应商的诱惑

作为供应商,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来诱惑采购人员,一次,二次,三次……人非圣贤,熟能无动于心?应该说,供应商的态度和这种拉下水走背后交易的出发点也是导致采购的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广大的供应商在抱怨采购腐败的时候请审视一下自己:你有没有有意无意的助长这样的风气?

5.环境因素

人是环境动物,所有的习惯都是由刺激形成的,个人的行为心态很大程度受周边的环境影响,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凡事都会有人带头,受贿亦是如此,其他人在收,我为啥不能收?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会滋生强烈的对比和落差心理,所谓的上梁不正下梁自然就歪了,在控制采购腐败这个问题上,主管甚至是高级别的主管都要被监督和审视!以上这几点,简而言之,就是有作案心理再加上作案条件,受贿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笔者认为管理好采购人员还是有一些可取的方式方法。

二、采购人员管理的控制方式

1.每次不少于三人参加现场谈判,削弱单个采购人员的决定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相监督的氛围。同时,因为多位采购人员的参与,也使得供应商不便单个对某位采购人员实施贿赂。因此,组建谈判小组是个很好的方式。把谈和执行彻底分开,谈的人不负责执行,执行的人不参与谈判,把权利做有效的分离,用制衡的方式来控制。

2.没有必要把接受供应商的请吃和礼品视为高压线,这很容易激发采购人员的逆反心理。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可以适当的松一些,例如规定在多人参与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供应商的请吃,以及可适当接受金额在多少钱以内的小礼品。在管理的时候适当的要考虑人性的特点。

3.对采购人员实施不定期的轮岗制度,这里面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采购方面,收了供应商的贿赂是要为人家办事的,自己的岗位随时有可能被轮岗,届时没办法为供应商行方便,也就不好收人家的贿赂;二是让采购人员能接触更多的品类,增长其经验,为日后的升迁打下基础;三是轮新岗后,一般总会有“新人新作风”,对旧供应商会多要求一些较好的交易条件或促销支持。

4.建立信息收集系统,鼓励相关人员收集一些与采购项目有关系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公开公布,或是抄送给相关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敢于收取回扣,就是因为关于采购的商品或价格或交易条件等信息的封闭性和不对称。因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采购人员会把一些很正常甚至是有些偏高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说成是非常优惠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而采取信息共享或是公开后,在相对透明的信息条件下,杜绝采购人员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哄骗企业。

5.利用采购来管理采购。美国股市在早期也曾面临过大量的虚假信息,例如合伙做庄,虚假年报,操纵股市等等状况,政府股市监管部门所制定的监管措施总是赶不上这些股市老手的动作。管不了就请你来管,后来,美国政府干脆高薪聘请这些股市老手作为监督机构的成员,这些股市老手上任后,利用自己对股市种种操作手法的高度熟悉,有力的打击了股市中的不法行径。其实,此办法也可以借鉴在采购的管理上,将一些采购老手抽调出来,让其专门负责对采购人员和系统的监控和完善工作。同时,因为是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做采购腐败的管理监督工作,这也是转移管理层与采购人员的矛盾,避免因为管理上的矛盾促使采购私利的膨胀。还是那句话,要解决采购受贿的问题,也就是解决采购想不想受贿,能不能受贿的问题,这得从环境整治和心态整治两方面入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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