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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05-13 14:20:4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篇1

一、 档号编制问题

按《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的原则与方法是:把“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进行分类。而后在卷内文件首页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最后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封面、盒脊、备考表。

这种整理方法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对已按《规则》整理文书档案的专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按照常理轻车熟路地操作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办法》与《规则》虽然都设置了归档章,但两者所设置的项目仍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直接影响了具体操作。《办法》所设置的归档章项目有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5项,比《规则》少了“保管期限”和“机构(问题)”两个项目。因《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不设“保管期限”项目是可行的。但不设“机构(问题)或目录号”项,在档号编制上就会出现重复问题。《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消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类四类。”《办法》还规定了室编卷号的编制方法: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这样,如果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同一年度四类婚姻登记性质的材料均有产生的话,那么这个婚姻登记机关该年度至少有四个案卷的档号是相同的。这种做法偏离了档案学一再强调“档号不得重复”的原则,虽然我们可以在整理时把婚姻登记档案按不同类别分别装入档案盒,并在盒脊上注明婚姻登记性质,但终因档号相同问题,在提供利用、案卷进出频繁的情况下,难保不会出现档案存放错位问题。同时因为档号重复,也可能给制作档案证明带来一定的影响。长期以来,档案馆(室)在制作档案证明时,一般都会标注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来指代材料的出处。在档号没有重复的情况下,这种指代是单一的。一旦档号重复,这种指代则是群体的,容易引起疑义,影响了档案证明的严肃性。《办法》附件6设置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其中设置“目录号”项目,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章最好还是加上“目录号或类别号”项, 这样既可以保持案卷编号和档案目录封面设置项目前后呼应,又解决了档号重复的问题。

二、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制作问题

《办法》规定“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且统一了目录式样。据悉,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计算机上办理婚姻登记事项。为避免重复劳动,编制婚姻档案目录可以不必人工抄写或再次输入计算机,而可以在计算机上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转换成电子表格,再依据档案目录式样,制作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笔者在数据转换过程中曾遇到小麻烦。刚开始,笔者打开“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目录数据进行复制,然后在新建的电子表格中直接粘贴,速度很慢,退出后,如果要打开刚保存的那个电子表格,速度会慢得让人不耐烦,甚至屡屡出现死机。一位电脑行家告诉我,其原因是粘贴时没有进行选择,把源数据中格式、公式等全部粘贴到目标数据中,文件很大,不易打开,直至死机。如果仅需粘贴源数据中的数值的话,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对源数据复制后,新建一个电子表格,然后打开编辑――选择性粘贴――数值――确定。目标数据立马搞定,速度快多了,也没有出现死机问题。此法不妨一试。

目标数据形成后,可以对其进行筛选,最后形成结婚登记、撤消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四种档案目录数据。最后依据档案目录式样的栏目对四种数据的栏目进行增减,输入相应的卷号和页数,只要婚姻登记案卷是按婚姻证件号顺序排列的,卷号输入只要拖动鼠标即成。打印后就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该目录适用手工检索。

2003年以前婚姻登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由乡镇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手工检索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地域特征查找档案。2004年以后婚姻登记改由县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我县2004年有8100对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按办理时间顺序排列,地域特征不再存在,如果仍然采用手工检索,真是万里挑一,难度不小。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托计算机档案目录来进行检索,才能高效地实施档案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向本机关档案室或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时,应同时移交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计算机目录,比较可行的办法有是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目录数据为原型,然后根据档案检索的基本要素,补充必要的全宗号、年度、目录号、卷号、时间、保管期限和解密划控等著录项目,形成婚姻登记档案专题目录数据库。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以满足一般的检索需要。但若用《档案著录规则》的标准来衡量,它还有一定欠缺。1、著录项目名称不一致。应按照《档案著录规则》的规定,对照著录内容,修订不规范的项目,补充必要的项目,即把婚姻证件号改为文号,把姓名改为正题名,删除身份证号码项目,使项目设置与《档案著录规则》规定保持一致。2、它把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为二条著录条目,即把男女分为上下两条。而婚姻登记档案中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同一登记表中,一对当事人应为一个著录对象,不宜分开。3、婚姻登记档案和它的计算机目录最终还是要向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其计算机目录格式应尽量与当地综合档案馆目录数据库格式衔接,使其可以导入地方“综合档案馆管理系统”。前面提到的方法虽然可以解决档案目录制作问题,但它的做法是笨拙的,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全可以依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程序做一些改进,使之在电子文件形成的同时具备档案管理的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档管理一体化,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

三、 档案利用问题

篇2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谐社会

前言:2006年,《婚姻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里程碑式的阶段,《婚姻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这意味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1.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社会

自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提出,整个社会的工作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而进行,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地目标。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工作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全社会人的利益,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当事人的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对社会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与社会的和谐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2.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多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自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管理上仍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2.1 保管机关各自为政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各自管理,分散管理,缺少统一性,在2003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市级婚姻登记机关与县级以及各乡镇的婚姻管理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随着城建脚步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出现了很大的变革,一些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合并都为婚姻登记保管带很大的困难,造成部分婚姻登记的丢失以及管理的混乱。

2.2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对来说很不规范,遗失损毁现象很严重,很多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因结婚证丢失去补办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当然,这是档案资料自身的原因限制,但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3 档案的利用不合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有很多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的缺失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重视造成的,多数档案管理部门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档案发展的管理。

3.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1 加强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到让广大市民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学以致用,逐条领会要求,掌握其中的内涵,以及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 婚姻登记档案集中管理

针对目前婚姻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工作。首先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内容中要包含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档案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状况的提前预支,保证档案的完整移交,内容齐全。其次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下面的档案资料,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最好做统一的保管整理。

3.3 依法办事,保证效率

篇3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1、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2、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3、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曹县在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中的做法

今年以来,山东省曹县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1、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曹县婚姻登记处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和《安全防火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分类立卷、装订保管工作。同时,曹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分管副局长主抓、婚姻登记员负责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

2、完善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了高标准档案室的基础上,购置了密集架21列,配备了空调、计算机、打印机、除湿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硬件设施,确保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长期保管保存。档案材料都实行立卷归档,专柜存放,在分类归档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所有档案材料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统一排版、打印,并对所有经整理后的归档材料,全部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3、强化学习,增强业务素质。为进一步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曹县婚姻登记处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和要求制作成标牌统一上墙,便于婚姻登记员随时参照、学习和掌握。还定期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分析会,集中对档案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及时有效解决。

曹县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为婚姻当事人及时进行查询提供了方便,进一步树立了曹县婚姻登记处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对策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投入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婚姻登记档案也是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和乡镇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三是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要有相对的固定性,不能频繁更换。

2、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

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学习。可以采用召开民政干部大会、张贴标语、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促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管理方法,明确婚姻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等利用档案的程序。通过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使从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和条件。

3、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借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保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和档案销毁制度等,确保婚姻档案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还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传统整理婚姻档案办法,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婚姻档案分为四个类,即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类、撤销婚姻登记类。在每一类中,按一对当事人为一卷,进行装订;案卷的排列按年度、月份进行;每类从1开始各编一个流水号;装盒按案卷流水顺序号装;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填写第每卷的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

5、加强业务指导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婚姻登记中心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业务检查、指导。若发现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6、准确及时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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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婚姻登记;问题与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各项政策都在逐渐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是证明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姻状况是否合法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法撤销婚姻以及离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等工作的主要记录材料,它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关联十分密切。各项法制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中,人们的文明以及和谐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要健全管理体系,不仅要有效地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成为能够维护和谐家庭的基础和保障。本文主要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应对策略。

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登记工作分散,整理档案时存在较多问题

目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婚姻档案进行录入和整理的时候,是采用分散登记的方式,这种方式导致的档案整理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首先是对档案材料的收集不齐全,这样就导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较为混乱,不仅个体的档案材料不齐全,同时也导致整体的材料收集不齐全,有些甚至出现空白年度。其次是档案中出现较多的错误,有些档案中的登记姓名、出生日期等填写混乱,导致当事人的证件以及身份证件与档案材料不相符合。最后就是婚姻登记档案没有较为规范的立卷归档体制。

1.2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宣传方式单一

虽然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比较低调的工作,同时在短期内将不会体现出档案的作用以及工作人员的业绩,加之婚姻登记档案机关在宣传工作的活动和载体较少,宣传方式单一。这样就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无法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导致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热情。

1.3 没有合理、规范地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与民生联系十分密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在对人们提供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法规进行办理,没有严格对使用者的身份等进行审查,没有健全的保密措施。这样很容易导致婚姻登记档案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登记内容或者对其进行泄密,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双方的权益。

2 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问题所采取的对策

2.1 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管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机关十分重视对档案的管理工作,未来将会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还将列入机关的总体工作规划。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应该要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专门的工作安排,制定相关的管理工作机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管理,组织考核,不仅在认识上做到位,同时在组织和采取措施中做到位。

2.2 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真正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

为了能够真正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一些地方民政局档案室已经制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填写规范》、《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要严格按照这些制度进行档案分类,认真执行档案的归档要求以及立卷原则。同时还明确规定在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职责归档材料管理时要采用正确的计算数据保存和保护方式,这样能够有力地确保依法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管理,真正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

2.3 采取措施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为了能够明确地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可以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首先是对已经登记的婚姻档案,应该要有一定的保存年限,当超过一定的年限,应该移交到更高级别的档案局进行档案统一的专门管理。其次是建立完善的档案材料查询制度,若是婚姻双方需要对档案材料进行查询、利用时,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人员能够详细地记录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时间、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同时还能够及时地对材料进行归档。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同时还要立卷归档,为了方便查找,管理人员在归档过程中还应该要制定好目录、序号和页码。最后要认真清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并进行分类和归档,妥善保管这些历史档案。

2.4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为了能够有效地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还应该对婚姻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工具书,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规范复印,使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能够人手一份,认真学习。同时还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进行学习,使其能够掌握基本的知识,同时也能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知识,还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和管理标准将其工作内容作为标牌粘贴在工作地方。

2.5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做好查询利用工作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次数也越来越多。现在查询和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目的增多了,不仅有补证、结婚、离婚、生育等,同时还增加了公检法办案、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购房J款、申报户口、确定财产性质等。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越来越多,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要做好随时被查询和利用的工作。

3 小结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除了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能够有效地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该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因为婚姻登记是依法为婚姻双方确立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执法工作,婚姻登记档案则是记录了婚姻当事人信息的重要材料,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并依法维护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服务职责,努力开拓婚姻档案服务的新领域。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分析当地的婚姻登记情况,如离婚双方的身份、文化、年龄等,这样才能够提供较为有效的材料,方便查询者有效地利用婚姻登记档案。通过创新方法、创新途径、创新思路,不断地开拓婚姻登记档案服务的新领域,同时还应该要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服务机制。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密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即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

总而言之,在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应该要严格按照《档案法》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信息,切实加强和维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立足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而服务。

参考文献

[1] 樊微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浅析[J].黑龙江档案,2015.

篇5

当前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社会上对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三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途径扩大;四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一要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二要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三要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责任意识;四要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制度。

关键词:婚姻档案;现状;问题;建议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以所收藏的婚姻登记档案为依据,以所藏婚姻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提供档案信息,为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和公、检、法等机关服务的一项业务活动。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现状

(一)社会上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是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婚姻事务的依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越来越频繁。从平度市民政局的统计资料看,2001年―2014年平度市共补领结婚证1678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6842份。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近五年更是创历史新高,仅2014年婚姻档案查档量就达13517人次,出具证明10412份,查阅《离婚协议书》及复印婚姻档案3105人次。(详见表1)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单位介绍信在10月1日之后被个人郑重声明所代替,省去了原来单位介绍信盖章等烦琐程序,但是却为婚姻登记造假提供了可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在全省婚姻信息联网的情况下需认真审查。2003年以来,在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多次发现声明为未婚,审查登记时却发现已结婚情况,避免了骗婚甚至可能是重婚悲剧的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必然与社会上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发生联系,必然涉及查证其婚姻状况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属于限制开放利用的档案。这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总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要前提。因此,婚姻档案的利用主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诉讼阶段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档案。

二、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录入电子档案且分头管理。我市婚姻档案建档时间是1987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的规定,我市2004年之前的婚姻档案已全部移交档案局。1987-2003年的婚姻档案档案局实行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对1997年集中登记之后的档案已全部录入电脑,而1987-1997年集中登记之前的婚姻档案因与档案局录入系统不同,还没有实行有效地衔接,自己下大力气录入又因旧档案有若干无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没写全而无法录入,这就为当事人造假提供了可能,容易造成当事人骗婚或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当前,婚姻登记仅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还未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婚姻信息的不畅通,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有一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在本地法院离了婚,之后女方远嫁外省结婚登记,在外地生活的几年感觉婚姻、生活很不如意,就在当地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一直想把户口迁回来,可两位老人都已去世,无投靠迁入理由,于是就找到一直未再婚的前夫,二人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们不知,就来到婚姻登记处以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领结婚证,本应是复婚登记,却因全国婚姻信息不联网,职能交叉部门信息不畅通补领了结婚证,造成执法错误。

(三)集中登记前所形成的婚姻档案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材料收集不齐全,保管混乱,有的个体收集不够齐全,有的甚至年度出现空白。二是错误率高。主要是登记姓名、出生日期填写混乱或该填项不填,造成当事人证件内容与身份证件不符。三是原始档案形成时使用纯蓝墨水填写,在乡镇保管时期防光、防水、防潮措施不当,加之档案形成时间较长,已20多年,有不少档案现在看起来字迹模糊,查阅起来困难。

(四)婚姻档案的提供利用与保密性存在矛盾。婚姻档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婚姻信息是要保密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结婚登记取消了单位和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少当事人为防止被对方欺骗,结婚前申请查阅对方的婚姻状况,此类情况,查阅人与被查阅人之间尚未确立婚姻关系,没有人身法律关系,应当不予受理。

三、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在眉睫的事情,要下大力气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从而为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功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在已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的情况下,争取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并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应用的现代化手段,发挥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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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建议

婚姻档案管理对于国家法规,民事案件,法制道德教育有着重要意义。而中国人口基数非常大,对于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也变得相当巨大,加之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婚姻档案研究相对于人事档案研究而言,无法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而且其间接经济效益预期也不明显。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和领导也不加以重视,致使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存在。

1 婚姻档案管理的内容

婚姻档案是指公民婚姻状况变更的原始材料,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变更或补办结婚登记证的具备凭证作用的记录,因此婚姻档案管理是变化的动态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对传统发妻从夫的观念逐渐变为婚姻自由和追求婚姻质量,自而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再婚等手续一方面婚姻档案要登记在册作为婚姻凭证的原始材料,其次婚姻档案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变更的合法性的原始凭据。

2 当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地区差异引起的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差异

中国地域广博,使得各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①地域经济状况的不同,使得欠发达地区想要规范化婚姻档案管理却缺乏足够的经费;②思想观念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人民对婚姻的观念和婚姻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异,有些民众对婚姻档案的不重视,和对婚姻登记的忽略;③地区生活环境的区别,致使一些偏远山区婚姻档案的登记管理困难,一些婚姻当事人组成家庭多年而没有结婚登记。

2.2 地区婚姻登记处不固定

有些地区的婚姻登记处设立在不同地方,且许多婚姻变更档案的移交时间没有规定,导致婚姻状况变更出现时间差。并且由于经济发展,国内流动人口数量巨大,这也加剧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困难,以及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没有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致使诸如档案归档错位,档号重复的问题层出不穷。

2.3 婚姻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的泄露及监管不严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做婚前检查,而是否应该将婚检内容归置在婚姻档案中,和婚姻档案管理过程中规则的不严谨,以及某些部门及组织是否有权力调看婚姻档案等问题都将会引起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第三者凭借个人关系私自调看婚姻档案也涉及到档案信息的监管问题。目前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关于婚姻档案利用的不合理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处罚办法。

3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各级有关部门应该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且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同时增加档案工作的宣传办法,对于偏远地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尽力便民利民。各级部门也应该贯彻落实《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规范化的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对于《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具体规定要依法制定,切实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对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规范化

增加对婚姻档案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得婚姻档案工作人员有过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增加对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避免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匮乏,另一方面增加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加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守法意识。与此同时统一婚姻登记场所,要科学化的进行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婚姻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造册,立卷,要做到人人有号可查,人人页码清晰,编号顺序要准确,使得档案查询利用方便。

3.3 增加档案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

首先要要求婚姻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办事,对于婚姻档案的使用要绝对依照规章制度,不能将原件借给外人,对于复印件也要明确使用规则和饲宄龃ΑR明列出具体的规章,譬如婚姻登记内容中的隐私不得公开部分,并且做出具体要求,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婚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标准,对于先进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便于其他婚姻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和促进所有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进步。

3.4 增加电子婚姻档案的应用查询渠道

在现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婚姻档案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在统一婚姻登记系统下将婚姻档案电子归档,形成婚姻电子档案。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使用电脑或者手机通过相应的网址或者APP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这样一来,不仅能让婚姻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也能减轻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婚姻当事人在需要证明自己婚姻变更状况时可以实时查询证明。这样也要求,婚姻登记相关部门能够实时上传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变更情况。

3.5 增加对婚姻档案利用的新思路

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可靠而且有效的分析资料,增加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领域,从侧面增加人们对婚姻档案的重视,这样一来也能减少某些领导、部门和地区对婚姻档案不重视的情况。

4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4.1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要依法行事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要有法可依。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才能使得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具备说服力和可行性。

4.2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得到重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涉及到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同时婚姻档案作为婚姻的原始凭证也涉及到国家制定相关的婚姻法规,如独生子女奖励,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和法院办案等等,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得到相关民众、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4.3 进行婚姻等级档案管理利用时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档案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安全隐私,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必须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规定实施,明确办事制度。相关部门应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侵害。

5 总结

本篇论文主要介绍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谈论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也提出了几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浅显的建议和思路,希望能使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同时本文也说了几点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看法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希望国家婚姻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秩序。

参考文献

[1]樊雅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卷宗,20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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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

一、提出问题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概述

1.知情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了解权、得知权等,,关于该权利,虽然表达不同,不过基本涵义一致,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了解与法律赋予该主体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本文涉及的知情权,是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属狭义知情权,限于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行政主体处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

知情权作为一个公权力,首要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等,知情权使民众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其次,知情权有利于参与政府管理,监督政府。

2.隐私权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权力的扩张,隐私权进入公法领域。

关于隐私权的性质,本文涉及的隐私权,属宪法性权利,主要是防止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隐私权要让位于公共利益。隐私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宪法隐私权的目的,“个人自治”并非宪法隐私权追求的唯一目标,宪法隐私权必须兼顾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因此它是一种具有多元目的,且广受限制的开放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隐私并不是都值得保护,只有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隐私才受到保护。

同时笔者认为,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当务之急是寻找出两者的平衡点。也就是说寻找出解决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至于其原则究竟是什么,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二)案情介绍

王某因朋友租赁纠纷作为人参加一民事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工贸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这份出库单被一审法院采纳作出判决。败诉的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家居公司的律师突然亮出了一份王先生的婚姻情况查询记录,证明王某与提供出库单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是夫妻,以质疑出库单的合法性。王某以“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竟然接受了对方律师的申请,查询了他的婚姻状况,并出具了‘查档证明’,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理由,昌平区民政局,要求法院确认出具“查档证明”的昌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昌平区民政局则辩称,婚姻登记处向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局人称,律师将所查阅情况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在其他场合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根据 2008 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最终,昌平区法院认可了民政局的答辩意见,认定家居公司律师调查王某的婚姻状况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定关联性,符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

二、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民政局同意律师查询王某婚姻登记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隐私权。王某认为,婚姻登记信息是其个人隐私,根据《条例》,个人隐私是公开的免除范围,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民政局同意律师查询,属于公开其个人隐私,因此主张民政局公开行为侵犯隐私权。民政局认为,他们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查询的,律师将所查阅情况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在其他场合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笔者认为,要分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必须首先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婚姻登记作为政府所保存的个人信息材料,是否属于受保护的隐私;二是民政局向律师披露婚姻登记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公开;三是本案的法律适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婚姻登记材料是否属于受保护的隐私

婚姻登记属于个人信息是无疑的,但能否构成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还要满足隐私的构成条件。隐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个人隐私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或不愿意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是个人对自身人格的尊重和对自身利益及生活状态实施保护的一种权利,对维护公民的人格权有着重要意义。并非所有的隐私都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有权对抗公共权力的侵扰。只有那些关系到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重要价值的隐私才受到宪法、行政法的保护。有些隐私只涉及个人,而有些则关系到家庭,由于家庭包含了人际交往和人格发展的可能,其安宁和安全对自我认同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隐私权的公法保护中,“家庭隐私权”优先于“个人隐私权”。本案所涉的婚姻登记情况对公民家庭生活非常重要,属于家庭隐私,是当事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一旦公开可能破坏婚姻家庭安宁的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所涉的王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属于公法保护的个人隐私。

(二)民政局向律师披露婚姻登记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和列举,根据《条例》第 9、10、11 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信息显然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二是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婚姻登记信息,而是依律师要求,以查询的方式公开信息,因此,民政局的行为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条例》调整。根据《条例》第 33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同时,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出公开信息的行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生效时间早于《条例》,其中关于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规定,是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看,在个人隐私信息公开上,是遵守对本人公开、禁止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的,基本内容上没有与《条例》抵触,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没有与《条例》抵触的规定可以适用,与《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则为无效。律师持法院证明材料查询,属于律师作为特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 35 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条例》的规定是为行政机关规定义务,与律师法和诉讼法是从不同角度出发,两者并没有互相冲突。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行政机关并不是无条件满足,行政机关还要权衡调查取证的知情权与调查取证材料涉及的隐私权,作出合理决定。

通过上述问题的回答,本案的焦点实质是,政府机关对含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经第三人申请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与信息公开。

三、解决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前文对王某王某诉昌平区民政局侵犯隐私案争议焦点之分析以及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概念阐述,笔者认为解决知情权和隐私权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在现代社会,知情权的政治权利属性日益明显,它要求提升行政透明度,赋予人们更多了解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机会,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要考量如何处理是符合社会民主政治和公共利益的。在考量过程中,不仅从案件当事人角度考虑,还要从公开或保密维护的社会整体效果看。

本案中,民政局向律师公开隐私,虽然在一定程度侵害了个人隐私,但是范围小,主观上没有故意,从案例中也没反映王某实际权利、利益、资格、品德方面的明显地损失。反过来,如果不同意律师查询,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侵害,案件事实不容易查清,将损害诉讼公证。加之诉讼公正乃是公共利益之一。因此,根据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保护公共利益。

二是损失最小化原则

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争取用最小的成本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中,王某的婚姻信息,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作了一定的保护的,尤其是公开对象上是严格限制的。本案在查询阶段,只有律师获知隐私,而律师是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的,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公开行为实际上造成王某某具体的损失。

三是人格尊严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的公开应以尊重人格为底线,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

本案中,民政局向律师公开王某的婚姻状况的行为既没有直接地造成王某的人格尊严受损,也没有直接地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民政局的行为符合人格尊严原则。

四是权利协调原则

在政府信息工作中,对知情权、隐私权予以同等重视,尽量满足各自需要。如,尽管被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如果能够将不予公开的内容与可以公开的内容区别开,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

虽然本案中没有涉及到此原则,但是考虑到此原则的重要性,笔者将他也列入到了解决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

四、结语

让我们把目光再次回到本案中。过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政府机关对含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经第三人申请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前文所总结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的平衡协调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含个人隐私)经第三人申请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是合法的。首先,对于民政部门来说公开王某的婚姻情况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司法的客观公正,是符合民主法治价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其次,就王某而言,民政局在公开其婚姻信息时是作了一定的保护的,尤其是公开对象上是严格限制的。本案在查询阶段,只有律师获知隐私,而律师是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的,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公开行为实际上造成王某某具体的损失。最后,本案在利益衡量方面,公开利大于弊。本案,民政局向律师公开隐私,虽然在一定程度侵害了个人隐私,但是范围小,主观上没有故意,从案例中也没反映王某某实际权利、利益、资格、品德方面的明显地损失。反过来,如果不同意律师查询,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侵害,案件事实不容易查清,将损害诉讼公证。

二是政府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与信息公开。也就是说政府如何在隐私保护与知情权方面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确定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的平衡协调原则,另一方面应该加快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或《隐私权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年版

【2】刘泽刚:“宪法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隐私吗”, 《社会科学家》,2008 年第 5 期

【3】曹康泰主编、张穹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修订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

【4】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报》,20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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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入手,继而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档案查询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维护婚姻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起诉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起诉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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