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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方案8篇

时间:2022-02-15 12:36: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扶贫方案,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企业扶贫方案

篇1

中国WLAN市场在2009年全面开放前后,经历了一段高速增长的时期,特别是“智慧城市”、“无线城市”的建设,让公共场所的WLAN从无到有,激起人们对未来城市“无线生活”的憧憬,将人们的认知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不过,基于Wi-Fi构建的“无线城市”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完美,在室外无法媲美3G、4G通信技术带来的体验,在室内无法与中小商户自行建设的商业Wi-Fi竞争,所以城市区域规模的Wi-Fi建设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无线城市”的建设之风吹过之后,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成为市场的中流砥柱。无线应用在各行各业喷涌而出,引发无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新一轮热潮,金融、教育、医疗、交通、旅游、电力能源等行业渐成企业级WLAN市场主流。由于企业级市场属于民用范畴,因此现实中的WLAN只能基于Wi-Fi来建设。

目前,整个亚太地区企业级WLAN(等同于Wi-Fi)市场增长相对温和,中国市场也从对“量”的追求向 “质”的追求转变,新技术的普及速度明显高于以往。IDC数据显示802.11ac在产品化5个季度之后已经占有26.5%的独立访问点出货量,39%的独立访问点收入,明显要比多年前向802.11n过渡的普及速度更快。究其原由,一方面是技术因素,802.11ac产品在高密度环境中比802.11n产品更具优势;另一方面是市场因素,新标准批准流程在加快,802.11ac的AP在价格上与802.11n非常接近甚至持平。

企业级无线应用的增长对市场的推动是直观地,但企业级Wi-Fi的部署并不像水和电那样简单。从无线应用的角度来看,企业级部署相比消费级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高网络质量的要求。不同的行业应用对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带宽等需求不同,因而对Wi-Fi产品、解决方案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企业需求

信息化时代,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的连接,既包括员工与员工的连接,也包括员工和客户的连接,还要包括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举例来讲,公司需要保证可以员工之间的实时协作,学校需要保证分散在校园里的学生可以及时得到更好更准确的服务,医院需要能够随时访问患者的病例,港口需要对堆场的货物集装箱全程跟踪和保护。

BYOD让人们的工作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移动性成为企业网络的最新标准。企业要实现为员工、访客及客户提供方便灵活的服务,要满足人们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随时随地、安全地接入网络和访问数据。

对于企业来说,终端多样性(智能手机、平板、上网本和笔记本电脑)让IT人员不得不对无线局域网的安全性和可管理性等因素进行事前规划,并对无线服务的可扩展性、密度规划以及用户性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盘考虑,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对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全面了解和测试。

对于企业级WLAN来说,类似家用那样简单的Wi-Fi部署模式无法奏效,不能拿仅有数台机器和少量人员的家庭环境来和拥有成百上千名使用者的企业环境等同对待。如何实现高密度覆盖,如何实现负载均衡,如何兼容老旧设备又不至于影响整个网络的体验,如何实现自动化管理和自愈合,如何保证安全性,甚至是如何保证节能环保,都是企业在部署Wi-Fi之前要考虑的因素。

榜单

2014中国企业级Wi-Fi解决方案服务商品牌榜Top50

《互联网周刊》在2014年末对中国企业级Wi-Fi市场进行了宏观的梳理,列出了排名前50的企业级Wi-Fi服务商品牌,以期为所有的关注者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众所周知,802.11协议簇是该领域的基础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各个服务商拼产品/解决方案的覆盖范围、接入性能、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在这个榜单上我们看到了一流的产品提供商,既有华为、思科、H3C等ICT巨头,也有Aruba、傲天动联、摩托罗拉这样的专业厂商。同时,我们不要忘记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即整体的企业IT发展水平较低,IT专业人员严重匮乏,因此在中国市场上提供从咨询到实施再到运维等一揽子服务的服务商更具竞争力。

我们知道,方案商的存在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提供商向服务提供商演进,方案商必将淡出历史的舞台。所以,在我们的榜单中鲜有方案商的身影,只有那些具备创新能力(二次开发能力)的方案商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

另外,企业的成功必然是生态链的成功,在提供创新产品的同时能否为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支持也很重要。可以看到,在榜单靠前的企业,不仅提供业界一流的产品,还为合作伙伴提供了免费的Wi-Fi规划工具,这种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关注创新,让Wi-Fi“更高、更快、更强”。这里借奥林匹克精神来表达我们对Wi-Fi技术的期望。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些企业确实在践行这样的使命。以榜首的华为为例,在持续不断地优化中,Wi-Fi覆盖的密度、速度和距离不断突破传统的认知:华为曾成功实施业界最高密度的8万人场馆Wi-Fi覆盖方案,在802.11ac AP配合高容量AC,结合软件方面的特殊优化,同时解决了人口密度大、接入速度要求高、并发数大的需求;突破移动速度极限,通过软切换技术,完成120KM/h高速状态下的地铁移动Wi-Fi覆盖,车载AP和轨旁AP的无线通讯切换时延小于30ms,传输速率超300Mbps;华为还推出10公里长距离Wi-Fi传输解决方案,达到超40Mbps的无线带宽覆盖。

其它亮点:在距离方面,英菲无线拥有300Mbps理论容量的点对点传输方案,最长距离可大于70Km;Strix利用Mesh技术带来了实用的透地传输解决方案;而更多的厂商,例如H3C、锐捷、Aruba等则带来应用层的创新,特别是最近比较火的商业Wi-Fi解决方案。

行业典型应用

首先大力发展Wi-Fi覆盖的是高校。由于学校具有服务的区域性特点,所以高校最先建设了具有实际意义的WLAN。Wi-Fi网络在高等院校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及,许多重点高校在大型教室、礼堂、会议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区域均已实现了Wi-Fi网络覆盖。未来几年,Wi-Fi网络将由高等院校逐步拓展至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等领域。

事实上,医疗行业对WLAN的需求更迫切。随着医院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发展,目前很多医院都部署了病人监护、医疗诊断、检查化验设备及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基于Wi-Fi的WLAN已成为智慧医疗体系的重要网络支撑资源。医护人员可通过Wi-Fi网络接入医疗管理系统,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金融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网络,因此在对WLAN的需求场景较其他行业更多,早期通过无线桥接实现分支机构相连,现今已经应用Wi-Fi进行覆盖和对银行、证券、期货交易业务等金融服务的支撑。目前工农中交四大国有银行及招商、民生、光大、浦发等商业银行均在营业网点部署了Wi-Fi网络,对内作为有线办公的补充,对外作为客户精准营销的工具。

国家智能电网通过WLAN网络对电力传输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在非接触状态下实时了解设备的工作状况。类似的应用场景还有油田、矿场等。

卖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以及交通工具(汽车、高铁、飞机)等公共场所也是WLAN的重要应用领域,特别是结合应用层创新的商用Wi-Fi解决方案出现之后,WLAN的价值得到实实在在的提升。

总结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更高、更快、更强”是企业级WLAN的核心需求,这也是用户选择Wi-Fi解决方案考虑的首先因素。不过,在大部分解决方案基于相同的协议和SOC的情况下,“软实力”也是非常关键的。另外,中国市场既紧随全球市场的大潮也有自身的发展特点,把握好这两个因素,才能真正理解并抓住客户的需求,才能让自己的品牌在客户心中扎根。

2014中国企业级Wi-Fi解决方案服务商品牌榜Top50

排序 厂商 综合评分 分项得分

创新能力 服务能力 产品 解决方案 品牌影响力

1 华为 9.5 9 10 9 9.5 10

2 思科 9.2 9 9 9 9.5 10

3 H3C 9.2 9 9 9 9.5 9.5

4 中兴 9.2 8.5 10 9 9 9.5

5 锐捷网络 8.6 8 9 8.5 8.5 9

6 Aruba 7.8 8 7.5 8 8 7

7 傲天动联 7.7 7.5 8 7 8 6

8 摩托罗拉 7.5 8 6 8 8 7

9 优科无线 7.4 7 8 8 7 6

10 阿尔卡特朗讯 7.3 8 6 7.5 8 6

11 奥维通 6.7 7.5 6 7.5 6.5 6

12 Proxim 6.7 8 5 7.5 7 5

13 瑞赢 6.7 7.5 6 7.5 6.5 5

14 惠普 6.6 7 7 6.5 6 7

15 网件 6.4 7 6 7 6 6

16 英菲无线 6.3 8 5 7 6 5

17 Strix 6.2 7 6 6.5 6 5

18 优倍快 6.0 6 5 7 6.5 5

19 神州数码 5.5 5 7 4 5 7

20 TP-Link 5.2 5.5 5 5 5 6

21 D-Link 5.1 5.5 5 4.5 5 6

22 信锐技术 4.9 5 5 4.5 5 5

23 飞鱼星 4.8 5 4.5 5 4.5 6.5

24 IP-COM 4.7 5 4.5 4.5 4.5 6

25 腾达 4.6 5 4.5 4.5 4.5 5

26 Avaya 4.6 6 4 5 4 5

27 TOTOLink 4.5 5 4 4.5 4.5 5

28 智邦科技 4.3 5.5 4 4 4 3.5

29 巴法络 4.2 5 4 5 3.5 5

30 汉柏 4.2 5 4 5 3.5 5

31 Redwave 4.2 4.5 4 4 4 5

32 艾泰 4.1 5 4 4 3.5 5

33 合勤科技 3.9 5 3.5 3 4 3

34 华信联创 3.8 4.5 3 3.5 4 4

35 艾克赛尔 3.7 5 3 4 3.5 3

36 斐讯 3.6 5 3 3.5 3 4.5

37 多倍通 3.5 5 3 3.5 3 3

38 Meru 3.4 5 3 3 3 3

39 神脑 3.4 5 3 3 3 3

40 网月 3.4 4.5 3 3 3 4

41 SIGLINK 3.4 4 3 4 3 3

42 万网博通 3.3 4 3.5 3 3 3

43 维盟 3.3 4.5 3 3 3 3.5

44 Ediwave 3.3 4 3 3 3 4

45 讯宝 3.2 4 3 3 3 3

46 Redlink 3.2 4 3 3 3 3

47 sparklan 3.2 4 3 3 3 3

48 B-Link 3.2 4 3 3 3 3

篇2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 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 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篇3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

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

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篇4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就非常重视消费扶贫工作,3月份就与联系村一同开展消费扶贫销售活动,助推“扶贫小金鸡”项目所有扶贫产品,每人每月必须销售350元以上,截止目前,帮扶人销售额完成4.5万元;二是按照“关于做好线上采购大礼包和办公用茶的通知”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到富溪乡采购了20斤办公用茶,总价1980元;三是端午节前,局党组就提前向工会提出要求,统一购买联系帮扶村的“扶贫小金鸡”产品,局工会不得购买其他节日慰问礼品,采购扶贫产品3900元,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利用联系企业的优势,大力开展扶贫农产品进企业宣传,向联系企业宣传村扶贫产品,企业在端午节期间购买“扶贫小金鸡”产品7.5万元;四是中秋节前根据“全区工会开展抗疫扶贫消费通知”,工会按每人300元采购区推荐的扶贫产品,总采购价3900元,企业购买1.8万元;五是根据“关于做好扶贫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电话联系110户规上企业,通知企业10月13日区扶贫局在码头举办扶贫农产品展销会,请各企业尽社会扶贫责任,积极前往购买扶贫农产品,当日前去参加企业75户,销售总价21万元。

二、特色做法

篇5

一、目标任务

按照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精准扶贫,增进我县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制定商务扶贫2020年实施方案;继续开展电商扶贫及电商培训;搭建贸易促进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市场拓展“惠民购物,国内外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及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活动6场,扩大贫困县农特产品销售。

二、重点工作

(一)抓好商务发展与精准扶贫衔接

根据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县2020

年商务扶贫实施方案》,做好与精准扶贫规划的有机衔接。

(二)组织商贸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采取集中和分散、展销与推介、商品与服务、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外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及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活动,在三大活动中对名优特产品进行专题推介,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拓展市场。以进商圈、进超市、进市场、进餐饮、进展会等多渠道帮助贫困村产品市场拓展。继续对参加市场拓展“三大活动”的公共装修布展费、展位租赁费、公共宣传费等公共费用,按省财政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补助比例给予支持。

(三)强化对贫困村电商人才培训

全方位多层次、密集性、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扶持有条件贫困人员和残疾人应用电子商务创业。

(四)推进扶贫产品认定

积极引导我县商贸流通企业向州扶贫开发局申请扶贫产品认定,并对界定的扶贫产品实现评价机制,对市场信誉不佳、增收带动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清退。

三、进度安排

一季度:拟定2020商务扶贫实施方案

二季度:按省商务厅、州商合局“惠民购物全川行动”、

“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及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活动安排,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市场拓展活动。积极引导我县市场合法主体向州扶贫开发局申请扶贫产品认定。

三季度:按省商务厅、州商合局“惠民购物全川行动”、

“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及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活动安排,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市场拓展“三大活动”的公共装修布展费、展位租赁费、公共宣传费等公共费用,按省财政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补助比例给予兑现。

四季度:对商务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商务扶贫总体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经信局在总结2019年商务扶贫工作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商务扶贫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强化工作力量专职专责推进商务扶贫工作。

(二)建立推进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督办落实商务扶贫各项工作,列出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明确责任人、进度任务、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篇6

扶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畜牧扶贫工作,发挥畜牧扶贫优势,按照有关行业扶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2017年支持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总投资xx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扶贫资金xx万元(含扶贫资金x万元),根据有关扶贫要求,其中20%以上财政资金需结合项目用于行业扶贫。

二、畜牧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

    xx市xx农牧有限公司座落在山东省XX市风景秀丽的xx区。公司兴起于九十年代初。公司发展十几年来,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综合,已初步形成了科研开发、畜禽饲养、饲料生产和动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良好发展模式。成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科技、品质、服务为民”的经营理念,在以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协助下,不断进取、致力于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公司拥有不断状大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公司教授小组的指导下,为企业将先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目前,公司已建成现代化饲料加工车间三处,与新希望六和强强联合,年生产饲料89万吨;

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具有国内先进的科研力量。所生产系列复合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全价颗粒饲料等各类产品销往山东及周边省市,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广大养殖户的青睐。公司自建商品鸡场年饲养1600万只,公司实行“公司+农户”的模式,年放养合同鸡8000万羽。

    公司现有职工500多人,公司2016年固定资产8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23亿多元,实现利润5000多万元。公司2017年开始在xx市运营中心试点鸡场的粪便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加工项目,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计划在养殖户中推广应用。

    公司努力打造“海天”品牌,在同行业中逐步发展,并不断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公司发展至今,曾多次荣获省市级先进表彰,连年被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XX市科技局评为“XX市民营科技企业”;

被山东省评为“科技兴农省级示范单位”;

荣获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国家质量合格达标产品”称号;

被评为首批“XX市银行信用最佳企业”;

荣获“2005年度XX市农业龙头企业建设贡献奖”;

2007年被评为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08年度被评为五星级消费者满意单位。连年被XX市信用联社与XX市农业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

    三、扶贫资金情况

    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及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潍财农指〔2017〕6号)及市政府《关于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6〕155号),2017年1月28日XX区财政审计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及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XX财指〔2017〕158号)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预算支持畜牧业发展资金XX万元。

四、扶贫对象及所属地

扶贫对象为登记在册、建档立卡的96户贫困户涉及48人贫困人口。

五、帮扶措施

项目单位扶贫资金每年应将不低于8%的基本收益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或巩固提升确保不返贫;

即项目收益为XX万元×8%=XXXXX元。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资金如需继续实施帮扶,将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如不在实施帮扶或无继续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收回至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审计局统筹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六、实施期限

自2017年起连续实施,不低于X年。

七、实施程序

项目实施后,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共同监督项目单位和受帮扶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

2017年度资金占用期为8个月,分配资金方案为每人发放标准为2000元。自2018年度开始,贫困户中的死亡人口及户籍迁出本村人口在下一个分配年度不再享受扶贫资金红利的发放;

以实际登记人口统一标准发放,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发放。年度红利发放完毕产生的结余资金留存在财政专户,待累积到一定额度后用于畜牧养殖发展资金项目,具体可由贫困养殖户提出申请,经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核实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结余资金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使用。

扶贫资金发放前,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核实贫困户户数及人口数,根据届时实际贫困户户数及人口数分配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发放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贫困户所在村委共同组织实施。

八、经营风险分析

目前,XX市XX农牧有限公司运营良好,虽然受行业影响,但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作为保证资金安全,在签订协议时加入先偿条款,在企业出现破产、重组、出售等风险时,优先保证偿还扶贫项目资金。

九、项目效益

通过结对帮扶,增加贫困户收入,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使贫困户早日脱贫;

已脱贫的做好巩固提升工作,确保不返贫,并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扶贫资金帮扶协议

 

甲方(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受帮扶贫困户):

丙方(监管单位):**村民委员会、**街道、畜牧兽医局

根据有关扶贫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经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规定,以及申报项目时的承诺,做好扶贫工作。

(二)对乙方采取适宜的帮扶措施,在相应期限内(不低于13年)完成帮扶指标任务。以扶贫资金项目投入入股等形式,保证乙方每年固定基本收益  8%  ,负盈不负亏,利润优先向乙方分红。

(三)自觉接受乙方、丙方的质询、监督。

(四)在企业出现破产、重组、出售等风险时,优先保证偿还扶贫项目资金。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权利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向甲方或丙方提出质询或投诉。

(二)按项目实施方案和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入股参股等有关事项。

(三)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乙方严格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理甲方、乙方提出的质询、投诉。

(三) 调解甲方、乙方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或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联系电话:

 

 

 

 

篇7

一、目标任务

今年工业产业扶贫以实现建档贫困群众家庭持续增收为首要任务,以增强贫困乡村“造血”能力为方向,实现贫困地区群众持续增收、致富奔康。力争实现特色产业产值0.83亿元,其中:中藏医药业产值0.6亿元、农产品、食品饮料加工业产值0.13亿元、民族工艺美术业产值0.15亿元;抓实药材种植,新增中藏药材种植0.08万亩(累计1.28万亩);培训各类人才25人次,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15人次,贫困群众接受劳动技能培训10人次;工业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人数10人;新增中小微企业数1户。

二、主要工作

(一)谋划产业扶贫工作

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优化工业布局,明确发展路径和年度重点任务,制定细化《县2020年度工业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省、州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反映产业发展相关困难和问题,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强特色产业扶贫

突出生态经济发展,建设高原特色农特产品加工基地和中藏药材种植基地,搞好产业扶贫调研和帮扶指导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加大企业培育和支持力度,做好特色产品推介,推进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全年实现特色产业产值0.83亿元。

(三)开展人才就业技能培训

做好与州局相关科室的工作对接,分批次组织系统干部、企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业经济、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方面专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好贫困地区群众就业技能培训,传授生产、种植等技术,帮助实现农牧民群众增收。全年完成工业人才各类技能培训25人次,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15人次,贫困群众接受劳动技能培训10人次。工业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人数10人;新增中小微企业数1户。

三、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将工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协调解决产业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和推进政策、项目等落地落实。

二是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科学谋划和组织实施,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点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篇8

——全县产业扶贫工作总结

    近几年以来,崇义县按照省、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结合崇义县农业实际,按照“村村有脱贫产业、户户有增收门路”的指导思路,以贫困户发展产业就业和行政村产业基地全覆盖为目标,狠抓特色产业培育,注重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实现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扶贫产业发展情况

崇义县农业产业扶贫主要包括刺葡萄、南酸枣、养蜂、脐橙、毛竹、油茶和蔬菜等特色种养业扶贫等方面。以君子谷野生水果世界为核心,打造了过上线万亩刺葡萄产业示范带,辐射带动全县发展刺葡萄9000多亩,其中4000多户贫困户直接参与发展。全县蔬菜播种面积20000多亩,每年直接参与发展蔬菜种植的贫困户4000多户、面积4000亩左右。另外,在脐橙种植、南酸枣、油茶等特色产业方面发展迅速,在产业发展壮大发面也基本实现了逐年增长,确保贫困人口在收益稳定的前提下,逐年增加。

二、产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

从2016年以来,根据“产业全覆盖”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崇义县对全县发展传统种养业、刺葡萄、蔬菜、养蜂、脐橙、油茶、毛竹、南酸枣等特色产业的贫困人口进行了产业奖补,兑现补助资金2500多万元。用奖补政策鼓励贫困人口发展农业产业,促进经济收入,确保收入可持续,为贫困人口早日脱贫,提供政策扶持。

三、产业扶贫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推进。崇义县成立了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果茶局、县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崇义县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2016年来,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调度等形式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推进产业扶贫落实。

(二)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出台《崇义县精准扶贫攻坚战2016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发展我县特色产业推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崇义县2017年精准扶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崇义县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崇义县乡村产业振兴五年推进计划(2018-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编制了全县农业产业扶贫规划、特色农业产业扶贫规划,明确了崇义县脱贫攻坚期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培育发展的七项特色扶贫产业。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要求并结合规划,制订了年度产业扶贫实施方案,分解任务,制订配套工作措施。各乡(镇)和省级贫困村也编印了乡(镇、村)产业扶贫规划方案,明确了近三年来产业扶贫具体工作任务,推动产业扶贫工作扎实落实。

(三)完善政策,助推产业发展。制定下发《崇义县精准扶贫产业帮扶实施办法》《崇义县2016年精准扶贫农业产业扶持办法调整方案》等政策措施,同时针对2016年、2017年产业扶贫扶持办法执行情况,在反复听取贫困户、基层干部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健全了《崇义县2018年精准扶贫农业产业奖补办法》,增加了中药村、特色水果等补助项目,提高了人工造林补助标准,统一了甘蔗、莲子、西瓜、雪莲果等传统种植项目补助标准,严格了产业扶贫奖补验收要求。

(四)多措并举,确保任务落实。

一是推进产业到户。按照传统与特色产业相结合、长期与短期产业相结合、集中发展与分散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劳力有资源的贫困户,引导他们在发展传统产业同时,重点发展刺葡萄、蔬菜和油茶、毛竹林低改等产业;对劳力能力较差的贫困户,到扶贫产业基地、龙头企业务工就业,或者由政府(集体或企业)投资、农户领养、合作分红;对无劳力的贫困户,通过资产入社托管、作价入股获得股金分红、光伏分红等方式获得稳定收益。全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直接发展产业,基本实现了产业全覆盖。

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围绕刺葡萄、南酸枣、养蜂、脐橙、毛竹、油茶和蔬菜等七大农业扶贫产业,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个扶贫产业基地和经营主体,按照“合作社+基地+贫困户”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方式,按照“四有两好”,即:有规模、有特色、有看点、有牌子,经济效益好、带动效果好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贫困户的利益利益。全县124个行政村均有产业扶贫基地,行政村产业基地和经营主体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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