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13:58: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学校管理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打破原有的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嵌入新的要素,以新型理念重新整合,创造性地建立起更加先进的,更适合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体制,即高效课堂管理制度
过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都普遍采用“五环”教学法,以教师的教为主,以学生的学为辅,教师为一节课的主体,学生为客体,甚至将学生作为接收知识的容器,将知识注入给学生,以此作为评价一节课优劣的标准和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曾为农村的教育发展发挥过不可轻估的效应,也为社会的需求发挥过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经济腾飞的今天,这种管理制度无形中制约着教师教学方法灵活性与广泛性的积极应用,以及学生学习积极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探索性等的发挥,致使学生形成了读死书和死读书的不良局面,从而不能将学到的知识灵活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之中,形成了高分低能的普遍现象,已早日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彻底杜绝这一不良现象,使教学工作得以最大程度的优化,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即高效课堂管理制度,将教师由知识的传播者变为知识的辅导者,成为学生学习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成为学生建构知识的积极帮助者和引导者,变以往学生的被动学为主动学,充分发挥其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从而达到使学生实现有效学习的目的。
2.彻底废弃扼杀教师教学积极性的不良因素,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性化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虽然这次业务练兵教师测试成绩优秀率达81.6%,但终究学校受到质疑、骑虎难下,教师感觉丢了面子、伤了尊严。这一局面,不论学校、教师还是学生,哪一方都不愿看到。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如果在其中加上“与生同考”,难免引发师道尊严何在的疑问。“师生同考”会让教师斯文扫地、颜面无存?是否就真的只能考得了学生,考不得教师呢?
韩愈在《师说》中说得好:“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由此可见,“师生同考”并非那么可怕,其作为一种检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教学相长,也不能颠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更不会损伤教师的尊严。
教师反感这一举措,究其根本,固然有“师必强于弟子” 、“考不过学生丢面子”的念头作怪,更多的却是对学校管理考核制度的不满。
当前,精细化管理、量化考核已成为很多学校的治校法宝,广大中小学教师承受着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考核压力,高三年级教师的压力之大更不用说。
在事先没有进行沟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单纯将考核的对象、形式确定为“40岁以下高三年级教师”,这无疑会使其对制度公平性产生质疑:为什么是我们,为什么仅是我们?
一定时期产生的学校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教育对学校改革的要求,在适应和创新中形成起来的。现代学校制度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学校制度而言的,传统学校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促进了我国学校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尤其是新世纪我国社会的第二次转型,传统学校制度在促进学校发展上的力量越来越薄弱,在新形势下也越来越步履维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对学校的包揽和对学校的统一规划、管理,导致了学校与政府之间单纯的隶属关系和学校主体地位的丧失、学校与社会,家庭之间沟通的缺乏、学校内部体制的僵化和运作的刻板以及学校效能的低下和学校适应能力、创新能力的下降。我们认为:现代现代学校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学校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科学管理,应尊重教育教学发展的规律一是
要求学校管理制度本身体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本质特性,符合教育教学及管理的客观规律;同时还必须结合本校的历史、人文和现状等校情,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的要求。二是学校的管理制度要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
(二)构建全面目标计划体系
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它包括办学宗旨、办学方针、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发展目标、管理机制等部分。这些办学理念如何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行为,远期发展规划如何转化为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关键要建立科学的目标计划体系。我校的全面目标计划体系将学校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分解转化为学校各学年的目标任务。据此学校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各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直到具体岗位与个人。工作计划分层制定,分层审批,分层管理。总目标指导分目标,分目标保证总目标,构成一个全面的目标计划体系,并围绕目标的实现展开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首先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学校积极倡导:在用人制度上,“赛马”比“相马”更重要;在评价制度上,鼓励比“诊断”更重要;在分配制度上,激励比惩罚更重要: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人文性集中体现为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加大了对骨干教师的奖励倾斜,加大了对学校作出贡献教工的奖励及在指导学生获奖方面的奖励。学校坚持“以党支部为核心,以教代会、工会为基础”的组织建设。党支部发挥核心作用,加强党员的自身建设。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教代会、工会将肩负全体教工所赋予的重任,认真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在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学校管理等诸多方面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四)以制度为准绳,构建人人参与的公平环境。公平不是用人制度上的平等,也不是分配制度上的平均,公平应该体现为人人参与竞争的机会平等,人人获得发展的机会平等。在办学过程中,学校将所有的岗位向教师开放,通过制定教师自我发展项目书、岗位竞聘形式,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引领,构建开放性、发展性的制度环境。全校各部门条块结合,形成了科学化网络化的管理系统。学校从找需求、找突破口出发,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引领,将学生全面健康的人格培养作为教育的重心。学校经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学会尊重、和谐发展”的教育新理念,并逐步形成了“以尊重开启心智,以和谐润泽心灵”的育人新模式。
(六)依法治校,构建学校健康稳定发展的管理机制。学校要求管理者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正确处理好传统和现代、现在和未来、整体和局部、集体和个人、科学性和人文性的关系,要协调好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等管理要素,营造一个和谐的育人环境,使学校协调发展。(1)制度上保证了“教育是服务”的实现。学生及其家长、社会成为“消费者”,学校的教职工成为内部“消费者”,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全面的保障。
(2)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注人的需求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精髓,注重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将管理制度仅作为教职工的基本工作标准和基本行为准则,以制度鼓励、要求全员创新、创造性工作,不断超越体系的要求,只有做得更好,而没有最好。
(3)实行全面、全员、全程管理。一是对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紧扣教育教学这一学校的中心工作,将凡是影响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强化管理的范畴,并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环节倾斜。二是把学校各级、各类人员都作为“服务网”、“质量链”中的一环,强调全员参与和团队配合。三是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过程的每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
(4)规范了对制度本身的管理,管理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具体,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强。
(5)充分发挥了纠正与预防的功能,通过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检查,事后的及时纠正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使学校管理不断持续提升。
(6)强化了监督机制,通过内部与外部的质量审核,以科学有效的检查原则、方法、步骤等,体现了检查的客观性,平时抽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加强了对管理过程的监测,既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又增强了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
(七)建构学校全员业绩考评体系
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始终是学校建设的根本。建立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地解决了质量的过程管理,但仍未能有效解决管理中第一要素“人”的科学管理、评价与激励,这是学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和难点所在。学校管理应着力从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入手,对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系列重点、难关,吸取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思想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探索。考核的内容包括过程质量、业绩、职能素质与表现。该体系与传统考评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用系统的方法使人与事复合,使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资讯完整、客观。
(2)用联系的方法使团队、个人、业绩成为整体。形成从个人à部门à学校整体团队,紧紧围绕质量、效益的价值、利益导向,培养团队精神,凝聚整体发展意识。
(3)用评价键贯通目标à过程à结果,保障目标的实现。
(4)用工作行为的过程,职能素质、能力与表现,业绩的统一,促进教职工综合素质的增值、创值,使学校目标的可持续性提升更具保障。
(5)用激励的机制,引导教职工发挥潜能,超越现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创造。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纲要及措施,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二、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目标的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规划(计划)完成的情况。
三、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合理地安排教学人员,保证教学计划和新课标的实施。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有目的、有计划地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提出教改和教研意见,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引导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关注学生的发展和能力的培养。
四、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进行生动、活泼、有效的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密切与家长、社会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校内外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领导好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服务性劳动,控制学生活动的总量,保护和增进学生的健康。
六、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规定确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调配,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职工队伍。
七、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方针,努力扶持校办企业,依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办学条件,搞好师生的集体福利。管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美化、绿化、净化、优化学校环境,努力为师生创造一个美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一、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特色
1.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是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区分点之一。董事会的设立,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给予学校一定的保证,在经济困难时期,董事会进行资金筹集,使之在经济上可以自由运转;另一方面,董事会既可以对校长的决议进行具体实施,又可以与校长互为监督制衡,参与和监督校长的整体决策,避免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也避免了某一或某个团体由于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的不良现象。
2.校本制度
由于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国有的公立学校使用统一的教材,教学目标和课程评价标准一成不变,尽管这样有利于教学体制的正规化和程序化,却也使得教育内容过于陈旧,无法跟上时代步伐,顺应市场需求。校本制度就是“以校为本”的管理制度,在课程选取方面结合市场需求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为学校量身订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而这一管理理念正是民办学校具有源源不断的活力和生机的根本原因。
二、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弊端
1.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
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特色,但是诸多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其民办的特质,在管理上必然没有国家公立学校所具有的规范性,对于许多国家规定和具体事项流程不甚了解,造成许多管理制度上的不规范甚至是纰漏,这一点是值得所有民营学校不断提高的。
2.评价标准不够统一
关键词:学校管理;制度设计;人性论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4-0007-02
一、关于人性的不同理解
(一)“性善性恶”论与对教师和学生的不信任
1.“性善论”与学校管理制度设计。“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中国早已将人性本善作为基本的价值判断。以“性善论”为基础制定出的学校管理制度,通常是倡导性的语言,并非禁止性的语言。例如:“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像这一类的语言就是激励性、倡导性的语言。以“性善论”为价值导向的制度设计者通常会设计出以上的管理制度,他们深信人性本善,通过激励一定能够达到有效管理的效果。
2.“性恶论”与学校管理制度设计。在西方诸多宗教、哲学等著作中,普遍认为人性本恶。想要改变这一切,就要通过自己不懈努力去赎罪。以“性恶论”为基础制定出的学校管理制度,一般是禁止性的Z言,并非激励性的语言,诸如“不歧视、不讽刺、不变相体罚学生”等之类的语言,均是禁止性的语言。以“性恶论”为价值导向的制度设计者通常会制定出以上的管理制度,他们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通过一定的制约机制去实现相应的有效管理。
3.“性善性恶”(“非善非恶”)论与学校管理制度设计。在人性论的争辩中,还存在“性善性恶”论和“非善非恶”论的观点。以“性善性恶”(“非善非恶”)论为基础制定出的学校管理制度,通常既包含激励性的语言,又包含禁止性的语言。例如,“努力学习、认真思考、考试不作弊”等。以此为价值导向的制度设计者认为,教育对于像白板一样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既要激励也要约束,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管理。
然而,现在的学校管理制度通常会以人性本恶为价值导向,假设我们的学生和教师会偷懒。基于此,学校的管理制度总是限制学生和教师的行为。这样有它的合理之处,然而,学校的管理制度能够在“不准做”什么的基础上再规定“最好做”什么,这样的管理制度就会更加趋于完善。
(二)“需要层次论”与教师的职业倦怠
对于人性的认识,不仅可以从性善与性恶的角度进行解读,也可以从人性的本质与行为表现的角度进行解读。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是内在的,需要决定行为动机,行为动机决定行为。所以,人的行为均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
以需要层次论为基础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目的是激励教职员工更加有动力地追求自身专业发展。譬如“教职员工评聘分开制度”,即“高评低聘、低评高聘”制度等。然而,当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完成了职称等级的评定,就会出现职业倦怠现象。教师的职业倦怠严重阻碍了学校的发展、学生学业的提升以及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以需要层次理论为价值导向设计学校管理制度,充分激励教师在其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产生不同的需要,始终保持自身专业的活力。
(三)“有限理性”论与对教师个人利益的忽视
“有限理性”是经济学家首先提出。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人具备理性的特质。第二,人的这种理性是有限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否则他人和自身的利益都会受到侵犯。以“有限理性”论的价值导向来看学校中的学生和教师,其实他们也在追逐着个人的利益,选择着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这些是教师和学生作为普通人的共通特征,如果忽视这些特征,那么就会降低其满意度。传统意义上对教师的管理制度,过于突出教师的奉献精神,忽视教师的个人利益。在这里并不是说教师的德行不重要,而是在设计学校管理制度的同时,不能弱化教师对合理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要使学校的管理制度能够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征。
综上所述,基于对人性的不同观点,决定了学校管理制度在内容和功能上的差异性。学校的管理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在他们身上既存在人类的共同特征,也存在着其自身的独特性,对他们独特性的进一步研究,是设计学校管理制度的根本依据。
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独特性分析
(一)教师的性善性
“教者必以正”,“师者,人之模范也”,这些观点均是我国古代先贤们提出的,沿用至今。首先,教师这一职业具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职业特性,这就要求老师要具有比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更高的道德水准。其次,教育作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紧密联系的工作,那么从事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就会顺理成章地被认为是社会道德的代言人。教师的行为要具有表率和楷模性,人格和情操要高于普通民众,只有这样才具备作为教师的资格。
(二)需求的“双峰性”
教师的需求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两方面。教师作为普通人,也有物质方面的需求,希望过着衣食无忧、令人赞许的生活;同时,教师的价值也是要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并将人类文明传承下去,所以教师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因此,教师对物质与对精神的需求呈“双峰”性表现出来。
(三)学生全面发展的优越性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其所有举行的活动、教师的所有工作都是以促进学生成长和全面发展为核心目的。努力把握每个学生的独特性,根据学生在个性、气质、学习方式、活动与交往方式等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性启发并诱导出来。因此,在校期间,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四)个人利益的“法”“理”性
一般而言,教师和学生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是以法律为前提,具有一定的自律性。愿意以法律为后盾,以事实为准绳。他们具备“有限理性”的特征,其各方面的需求能够自觉以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为要求,进行一些取舍,成为他人的表率。因此,无论教师和学生的需求有多复杂,其身份特性和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要遵守实现利益途径的合理合法性。
三、人性论视阈下的学校管理制度设计
(一)学校管理制度设计与“抑恶扬善”
人性中善与恶并存。学校制定管理制度也是为了发挥“抑恶扬善”的功能。如此,学校管理制度不仅要告知被管理者不能做什么,也要告知能够做什么。例如:“不歧视、不讽刺学生;热爱学生,建立民主的师生关系。”诸如此类的学校管理制度,它的前半句是禁止性的语句,告诉教师不能做的事情;后半句则是激励和引导性的语言,告诉教师可以做的事情。唯有制定这样的学校管理制度,才能够对被管理者的言与行起到有效的“抑恶扬善”功能。
(二)学校管理制度设计与师生利益的维护
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定并表现出某种利益关系和格局。人们精神和物质上利益能否实现,均要凭借和依赖管理制度。因此,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要维护师生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合理利益,这一点尤为重要。在制定学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把教师合理追求物质需要作为合乎情理的事情。教师对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追求与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学校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充分维护好师生合理利益的追求。
(三)学校管理制度设计与师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由需要层次理论可知,人的行为表现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学校利用一定的物质激励和教师职务、职称的晋升和评审对教师的激励,仅存在短期是效果。因此,学校需要通过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将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与学生的成长、认可、尊重紧密联系起来。只有从这个角度考虑才能促进教师专业的不断发展,激发教师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亩保障师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注人性复杂性与制度有限性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制度是对已发生事情处理方式的规定,以及对可能发生还未发生事情处理方式的规定。因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局限性的特征。再者,人性的复杂性决定了现实生活的繁杂多样,有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对生活中出现的所有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规范。此时,就需要依靠人们自身的素养和道德品质来解决问题。所以,一方面,学校管理者尽可能地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尽可能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校;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以道德的力量引导和规范师生员工的思与行。
参考文献:
[1]郭夏娟,应杭.卑贱与我无缘――伦理学精华[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34.
[2]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M].北京:三联书店,1995:88.
为确保办公室安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1、办公室内不准存放资金、存款单、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细软物品。
2、对确需存放挡案资料、各种仪器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办公室,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专人管理。
3、办公室内要时刻注意用电的安全,不私自使用大容量电器,要经常检查线路安全,要有控制电源、火种的安全具体措施。
4、每天最后离开办公室的教职员工,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电源、水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