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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6、重点抽查询问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上,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征收范围过窄。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2、税款抵扣不实。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不实。(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且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样。(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3、税收负担失衡。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高于大多数国家的企业。
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增值税改革方向与发展趋势
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目前增值税作为新税制的主要税种,其作用和优越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源难以控制,征收范围过窄,抵扣办法不尽合理,法定税率偏高,实际税负不均等等。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严格增值税源管理,加强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税的征收类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税有三种征收类型,而我国现采用生产型征收。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3)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2〉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何时在全国推广改革,如何改的问题。从生产型发展到消费形式必然趋势,只是在我国从生产型到消费型需要较长时间的过渡。
2、扩大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只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征收,而与其相关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等行业是通过营业税的方式增收的,范围比较广泛,而税率比较低,属于地方财政管辖范围,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原则,所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在必行。
按照媒体公布的信息,中国将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当下这种税率设计方案仅仅是一种测试性和针对性的临时措施,最终增值税改革的整体税率设计会根据各个不同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具体测算,在不同的税率对象上寻找最优税率,档数和具体数值很可能还会进一步细化调节。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寻找不同行业的最优税率点,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负面效果。
增值税改革原理上就是用增值税来替代和置换原来对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实施的营业税,这一税制的调整减少了重复征税因素,客观上总体而言降低了企业负担。这个新的机制对市场产生充分作用之后,可以驱动业界领域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空间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来做专业化提升和升级换代。这样的整体效果配合了中国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充分发展。后者意味着服务业水平将有可能大大提高,并最终提升社会整体的消费意愿。提振消费又直接联系到我们今后通盘战略性的考虑,就是要扩大内需。
对民众而言,增值税改革意味着机制改变使消费者身处的相关服务业竞争更充分更激烈而提升服务质量。这会在市场上衍生更多专业化细分服务,进一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因为市场供方在原所承受的重复征收的税负去除后,可以放手作专业化的细分与升级换代,将产品与服务的性价比提升,在使百姓得实惠方面将会做得更好。
站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角度看,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深远的长期影响,这其中包含和意味着中央、地方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优化调整,并会推动具体的行为人主体在决策思维上做出应对和改进。现在短期看是局部先行,在试点区域首先会产生各个层面的正面效应。试点是为了让全局的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完善和切近市场现实,并把各个利益相关群体的理性预期纳入改革方案设计寻求良性互动。从内在逻辑讲,试点不会持续太长时间。政策层面是将上海先行作为一个起步和探路(当然也包括对上海的阶段性倾斜支持),之后会尽快考虑把增值税按照统一市场全覆盖的原则,深化推进,后者也就更值得期待。
在后期将这个试点推广到全国的时候,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关系会根据上海试点的结果另行具体设计调整方案。在细节上尤其需要结合其它事项(如资源税、房地产税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等)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以便在新的税率设计下使各方的利益诉求能够合理化解决。这并不简单只是调节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事实上,税收的分配比例仅仅是机制设计中的一个分析维度。政策设计者必须通盘考虑其它的税制改革,并对各方的利益调整做出合理预估与通盘协调。例如一部分税制改革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今年下半年新的资源税方案实施后,估算地方政府大概年均增加六百亿元以上的财政收入,其他的税收变化以此类似。至于增减的各类税收如何冲抵和调节,需要根据详细数据具体分析。最终推行的增值税改革肯定会在通盘的制度合理化框架内操作,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各方接受并切实执行该方案。
从各方利益博弈的角度看,部分地方政府对类似的改革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关键在于如何在改革路径的设计上平滑过渡,保持各个利益群体因为改革所受到的收益与损失影响始终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设定好相应的补偿或对冲调节措施。我们必须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改革。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低碳经济之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一些税种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为此,国家对一些税种进行了试点改革,比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2008年我国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实行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
(一)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发明显:
1.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对扩大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2.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3.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对出口产品退税不足,既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也不利于扩大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
4.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好处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三)两者变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扣除。
比如,B公司当月购买的100万元货款中,有50万元是购材料款,50万元是购设备款,共发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月发生的销项税额有50万元。在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B公司在销项税中只能抵扣“50万元材料款的进项税额”(假设以前月份无未抵扣税额),所以当月应向国家上缴41.5万元的增值税。
在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B公司所购的“50万元设备款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所以最终应向国家交纳增值税33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给B公司节约了8.5万元的增值税,增加了8.5万元的利润,同时国家财政也减少了8.5万元的收入。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大的企业利好更大,增值税的出台刺激了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促进产业的升级。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大部分还处于粗放型模式,国家、集体、个人煤矿并存,多、小、散、乱和参差不齐是煤炭生产的特点。以山西省为例,煤炭工业粗放模式的长期延续,已使山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实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加快矿井技术改造升级步伐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山西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增值税的改革使煤炭企业在重组整合的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购进设备发生的税金成本较改革前大为减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助了一臂之力。
二、资源税改革
所谓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现行资源税条例为1994年出台,实行定额征收,税款征收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资源税税率较低,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元—5元/吨。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办法比较落后,体现不了资源本身的价格和价值,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了更好地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资源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从业内人士的共识看,改革的焦点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二是提高资源税率;三是扩大资源征收范围。
1.源税征收方式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对资源税征收方式的转变,许多专家表示,对价格波动大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实行从价计征。因为从价计征方式更能体现企业利用资源应该付出的环境成本,提高了资源产品的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同时也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迫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技术进步、迫使社会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也将促使百姓节电、节气、节油、节水,主动适应低碳生活。
以煤炭为例,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每吨税额为3.2元到4元,换算成从价征收方式,税负不足1%。而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到15%,看来,资源税改革,只改变征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提高征收税率。
2.提高资源税率
我国资源税收的太少,这也是造成目前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不能无限量开采,对煤炭征收资源税是历史趋势。以后资源税征收标准将会越来越高,资源价格也会越来越贵。据行业分析师表示,提高资源税率后,煤炭资源税将从1%上调到3%,如果煤炭资源税上调到3%,煤炭利润将减少10%。
现在每吨煤炭的价格大约是450元/吨,利润大概是50元,由于是从价计征,每吨煤炭将多承担约10元的资源税,短期内对煤炭企业是一个负面影响,煤炭企业利润约减少15%。
(二)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引导经济发展由以“两高一低”为特征的粗放型方式调整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长时间的粗放经营,使煤炭企业只求利益而使煤炭资源遭到极大的浪费,资源税改革将使煤炭企业逐渐改变这一现状。改革后,煤炭资源价格的上调,将传导到下游产品,可能导致CPI上行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必将加大煤电联动的压力。据介绍,目前电力价格和煤炭成本缺口已在10%左右,资源税出台之后,将进一步加大这个缺口。短期内煤炭企业受到一定的影响。
看来,此次资源税改革对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和污染大户,其影响无疑将是剧烈的,因为按照从价计征,其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照从量计征高出很多,如果这些企业仍然以粗放式生产经营,那么将付出较大代价,这有助于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实施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也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不过,笔者认为,对资源税改革,在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可以考虑部分保留从量计征。有资料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只有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就拿煤炭行业来说,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进行开采时,往往只开采最精华的部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保留一部分从量因素,对一些矿山开采企业征税时,即按照矿山的探明储量进行征税,以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开采。
三、税制改革下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向
(一)进行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实现煤炭的安全、集约、高效发展,推动煤炭产业的现代化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正处于改制阶段,2009年,以山西省为试点开始重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坚持上大、改中、关小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发挥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作用与发挥民营骨干企业作用相结合,健康有序推进整合重组工作,通过一年的努力,“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2010年,开始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目前已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民营并存的大格局,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需要增添大量的机器设备,增值税改制以前,由于购买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将会给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使企业的利润受到很大的影响,增值税改制后,这些影响将会减小。这样,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使企业在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减轻负担,轻装上阵。
资源税的改革虽然使煤炭企业税款较以前有所增加,暂时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但随着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能的扩大,企业利润会大幅增加,和企业改制、资源税改制前相比,企业因资源税改制而影响利润的部分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推进企业兼并资源整合,实现煤炭企业现代化是煤炭企业的必经之路。
(二)保障煤炭企业安全发展,提升整体行业素质
目前,我国的煤炭行业,在硬件上,机械化与半机械化及人工开采相混杂,井下的人口密度过大,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职工中提的,他们只有厚实的工作经验,没有科学的管理水平。在管理过程中,很难与职工进行心灵的沟通,只顾强硬的命令。而西方国家煤炭行业的自动化程度较高,从事其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一些发达国家机械化程度高的,井下几乎无人作业,一切都是编好的程序在劳动,这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酿成的事故。
所以,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煤炭企业应趋利避害,抓住有利条件,进行设备投资,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开采水平,提高整体人员素质,特别是培养专业管理人员。一个好的管理层,是善于同每一个职工沟通而不排挤他人的,因为在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砝码,他的思想波动很可能使整个安全的天平倾斜,酿成本不应该出现的事故。避免了事故,即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为社会创造了效益。
(三)寻求绿色低碳经济之路
煤炭企业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具体讲,就是开发资源而不破坏资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依托资源而不依赖资源,通过结构调整、产业链接,让经济发展更健康;利用资源而不浪费资源,善于放大资源价值,想方设法吃干榨净。这样,既可减少治污成本,又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获得的是双倍财富。
煤炭企业是产能大户,也是耗能大户。从另一个角度看,耗能越大,挖掘低碳经济的潜力也就越大。为了低碳,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成本,但从长远看却为自身提供了链条延伸、产业培育的空间。
对循环经济进一步优化、提升,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比如以矸换煤,通过对采空区充填矸石,减少排放和污染,解决地表沉降,实现绿色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下过煤矿的人都知道,井下水很多。中国矿井水每年总排放量在40亿吨以上,平均再利用率却不到20%。新矿集团实施分级处理、分质供水,大量应用于再生产过程,以及防尘、绿化、民用、地源热泵利用等,每年可减少近3000万吨的新鲜水使用量,从而节约了大量的能源。
在开源节流的基础上,把实现盈利作为首要目标。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应以实现盈利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注重技术创新、完善营销手段和管理模式,整合自身资源,加快市场开拓,积极推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以此降低煤炭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盈利能力质的飞跃。
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指导下,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煤炭企业应当转变增长思路,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积极发展新技术,力争将煤炭生产变为“绿色”生产,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根据初步的测算结果,对于港口装卸业务来讲,按照11%的税率征收,相当于营业税4.81%的税率,比之前3%的税率大大提高。对于航运企业来讲,按照11%的税率缴税,实际税负为4.92%。对于航运服务业,很多门类可以归入物流辅助,税率由目前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须分类考虑。对于进项税较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会更多,比如船舶供应和船舶修理。船舶、货运、航运经纪等门类,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如果按照增值税6%来征收,预计其实际税率与目前实行的5%营业税率相当。
对于航运金融和航运保险,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定义和估算增值额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需要明确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即使6%的税率,相对于金融保险的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依然是偏高的,减轻税负的效果有待评估。对于航运研究咨询、海事法律仲裁、船舶检验等机构,由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果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很难说是利好。
在当前的试点时期,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上海本地的相关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服务优势的进一步强化。未来如果增值税的试点税率向全国推广,在全国各地水运业税率普遍上升的情况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政策优势将大大强化,从而加速航运相关产业向这两个区域集聚。
从“海运强国”战略来考虑,增值税试点11%税率,对航运主业和港口主业来讲税负增加不少。在目前税负已经相对较重的情况下增税,将大大影响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预期,为了规避这样的税负,更多的船舶将挂方便旗,几年来花大力气开展的船舶特案免税的初步成效将受到负面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税制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将目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首先作为试点行业。尤其是第三产业,作为对此次税收改革最敏感的领域,也会对其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透露,减税作为未来政府的重点改革方向,上海此次试点的增值税有望在两个五年计划内在全国推开,全面取代营业税,但就部分行业而言,如交通运输业等向全国推开的时间可能会更短。
一、我国服务业税负现状分析
(一)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
从税制设计角度来讲,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以物流行业为例,按现行的营业税法要求,每转包一次业务,就要缴纳一次营业税,导致同一税基多次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伴随产业升级,社会分工在逐步加深,商品服务的流转环节更加细分,为了减少流通环节,某些企业被迫减少本可以进行市场化的部门,采取和供应商纵向联合的方式,将原材料的供应与制成品的销售内部化,其将导致我国服务业的恶性发展。
(二)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快于产值增长速度,税收比率相对提高
从产值和税收收入的角度来看,2005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0.51%,同期的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40.7%,两者差距不大。而2009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为43.36%,同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提高至46.96%,服务业税收比重的提高幅度明显高于服务业产值占比的提高。2005年到2009年,服务业税收增长了140.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了101.6%,服务业税收增速快于服务业增加值增速,也说明了服务业的税负正在相对提高。
(三)增值税征缴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状况日益明显
按照现行税法来看,增值税的税金计算是按照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从近九年的统计数字中得知,机器设备部分仅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24%,不足总数的1/4,而其余部分均涵盖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费用,这部分均按营业税进行缴纳,不能进行抵扣,这同样体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政策意义的角度分析,在第二产业,打击了生产企业的细化分工,在第三产业则限制了生产业的发展空间。
(四)票据管理仍有较多缺陷,增值税抵扣困难重重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主要遵循按票抵扣的原则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缴纳中,票据的管理和认定存在现实问题。在物流业中,车辆的购进不仅有直接从商家购买一种渠道,整合个体户自有车辆的情形也时常发生,而由于个体户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加重了税收负担。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占总纳税人的比重较高,这意味着凭票抵扣的纳税人并没有占据很大比重,对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管理仍然也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以及提出相应政策支持的领域。
(五)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增值税和营业税界限难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手段也日渐更新。电子商务,捆绑销售等创新化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多的出现,而针对不同的交易模式该如何界定相应的税种也成为了税务机关征缴税款时的一大难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让商品与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简单的粗线条的判定既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同时也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两种税种难以清晰鉴定,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随之出现。
二、现阶段增值税改革挑战分析
自2012年1月1日增值税开始试点,上海已经经历近半年的改革,而这半年的试点也暴露出了很多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部分物流企业企图撤出上海
从试点城市上海来看,上海的服务业发展进入瓶颈期,营业税成为其重要制约因素。如果增值税改革能够减轻上海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将大幅提高上海服务业的竞争力水平和收入水平。十一五期间,上海服务业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的77.1%,全市财政收入增幅的82%是在服务业产生的,因此税改所传达的信息对于服务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也是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的必要环节。
(二)实现税制公平,取消行业间差别化对待
由本文上述的税负现状分析可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存已经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凸现,而营业税的取消首先表示所有的行业都可以按照统一税制进行税收缴纳,而增值税以利润额作为税基的征缴方式也很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一不公平的税收征缴方式。
(三)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受益面将逐步扩大
针对政策改革中新设立的11%和6%两档低税率,十分适用于中小企业。当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止2010年底,全国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超过80%,实现税收收入超过50%,并成增长趋势。但是在税收优惠领域,中小企业所受到的优待却仍有待提高。对比国企,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对地方GDP贡献较大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实际受惠反而比较小。而此次税改传达的信息表明,政策已经有意开始向中小企业倾斜。
(四)促进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调整合理的产业结构
在此次改革的积极效应下,部分企业确实可以得到减税的实惠,如果这个新的机制能对市场产生充分的作用,那么就可以驱动业界领域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的空间,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1]洪群联.服务业税负分析及增值税改革的思考[J].财经调研,2012,(2)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大税种。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快,增值税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想的增值税还有很大差别,增值税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的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过窄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与工业和商业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仍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国家建设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的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等。
2、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在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实。2、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税法规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3)其他抵扣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如交通运输业课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基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这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不法分子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
3、生产型增值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显露。首先,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通过折旧的方式转移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从而形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的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的程度越深。其次,生产型增值税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各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已成为惯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使得我国产品在与外国得到彻底抵扣税的同类进口产品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传递不到位
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还是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其表现在:首先,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虽然有些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计算机等管理工具覆盖面小,更未联成网络,形成合力。其次,纳税人的信息来自基层税务部门,经过筛选后再进入信息系统,导致传递落后、不全,上级难以掌握下级真实具体的情况,导致决策不到位。因此就严重影响了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几点措施
1、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方面,而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原征收营业税应改征收增值税。另外一些不动产也应开征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内在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主体税种地位不受威胁,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某些行为如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2、建立严密的征扣税机制
一是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服务领域,解决同一征管单位分征两种税种所带来的矛盾,避免因分征两种税导致增值税征扣机制中断,使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失去完整性和连贯性的问题。二是将资本性货物统一纳入即征税又扣税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国内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只征不扣,外国进口的资本性货物不征不扣两项政策不统一的矛盾。新晨
3、做好增值税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应该逐步开始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4、建立增值税信息网,改进防伪税控系统
借鉴现代管理科学的信息论原理,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鉴于我国零星分散的纳税人较多,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薄弱,可以考虑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做起。由于一般纳税人具备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报税的条件,如果将涉税的信息录入终端设在基层税务所,税务机关就有条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录入信息网,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还要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切实发挥增值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江涛《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存在问题;改革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及演变
1987年,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出现了重大改革,将过去的指令性划拨无偿使用改为有偿出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如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供给土地价格过低,开发商圈地、占用耕地等情况,房地产市场由于机制不够完善,同时市场行为不规范。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国家的权益,确保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同时增加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之后,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此后的几年中,该政策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也是名存实亡。2002年至2006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井喷现象,高成交量和高成交价助推了炒房之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又被提了上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该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清算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报送资料、核定征收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明确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5月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010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规范核定征收。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设计
1.课税对象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从广义来讲,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的增值额,也包括建筑物的增值额。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是我国土地增税的计税依据,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以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设定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目前世界上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中,意大利同我国一样执行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高税率、低税负”状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但由于政策出台20年来变化不大,改进及明确的地方不多,使其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暴露出不严谨、不周全等诸多缺陷,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效果。
1.征税范围确定不合理(1)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征税范围,仅包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我国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并且近几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进行转让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这些小产权房没走招拍挂程序,土地成本较低,土地的增值额较高,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未把此种交易包含在内,导致该部分税收流失,同时造成开发商之间的税负不公。(2)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中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金额的确认。①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收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②发票未开全或还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房产竣工时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如在清算前已发生退、补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还要经过收取房款、移交房产、开具发票、产权过户等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仅签订合同的房产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存在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款公告中对于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同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由于营改增导致计算增值税时额外扣减了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这个扣减的土地价款不属于进项税额。目前没有任何土地增值税文件(包括地方)来明确这块扣减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来处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减少,还是作为收入的增加?现在的情况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按默认口径操作,使得税法缺少了其严肃性和合规性。
3.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存在问题(1)拆迁补偿费确认依据不明确。由于补偿费用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无法开具发票,相关政策也不够明确,使该费用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作假空间。(2)部分界定不清的成本费用扣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开始,到最近几年才真正开始执行,各级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是少之又少,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急需相关政策来明确。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红线外成本能否扣除问题,全国除江苏明文规定该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销售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房产时,由于商业用房建造成本高于住宅,除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的方法外,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有哪些,如何计算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产企业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发票,该部分成本费用能否追溯扣除或在剩余未售房产中扣除,如何扣除等均未作明确。(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营销成本、管理成本会因企业自身决策、能力而产生差异,按比例扣除无法体现企业真实费用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扣除,①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扣除,而是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两者之和在10%以内计算扣除。这种制度的设计可能是出于方便清算考虑,但实际上是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健全账证,不去索取成本费用发票,往往还造成多扣费用的情况。
4.预征率偏低,导致清算税款滞后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总体呈现东高西低,预征率偏低的现象。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各地自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例,近几年房产增值过快,增值额也越来越大,一般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在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以上。而预征率只有2%、3%。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清算:①已竣工验收项目,已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房产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等到符合清算条件已经过了三年甚至更长,企业预售所取得的款项已用于其他项目,又由于预征税款与清算税款相差较大,导致企业长期大量拖欠税款。
5.核定征收率偏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房地产不同类型来制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现实工作中像我们东部沿海地区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基本是5%。其实核定征收应是带惩罚性的一种清算方式,但实际工作中由于采用查账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高于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照顾,核定征收方式反而成了房地产企业合理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1.调整征税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的其中一项改革措施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既然作为国家层面已把集体土地交易推入市场,那么作为调控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遵循公平原则,将该类交易行为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遵循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相关法律对房产归属确认原则,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产以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为分界点。
2.加紧出台各项政策细则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各个政策条款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分歧,滋生舞弊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归纳各地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应采取按比率扣除的方法,应要求企业必须以事实为准绳,没有比例限制,应取得发票的费用只有取得发票后,才能据实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否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在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前提下,都应据实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