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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8篇

时间:2022-06-07 02:54: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实践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实践合同

篇1

    实践合同的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篇2

【关键词】审计 合同 实践

市场经济是基于法律的契约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因此,对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过程及与之相关联的环节的管理与监控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的审计部门来说,业务越来越多涉及到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经济事项审计,从审计实践看,合同审计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依据,这是签订合同的起码条件。具体的依据既可以是企业的工作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销售计划、检维修计划等生产经营类计划或文件,也可以是企业的用工计划、投资计划、决策文件等。在对合同订立依据进行审计时,既要关注依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按规定部门提出的需求,还要注意审查依据的实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如计划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等,以防止用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规。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合法的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认可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我国是对企业经营范围实行核准的国家,国家对特殊行业,如建筑等,同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对部分行业还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所以在合同审计中,要严格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等事项。

在审计实践中,对合同主体的审查,既要关注我方主体资格,又要关注对方主体资格。就我方而言,通常情况下,企业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能以企业总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合同对方而言,未经他人授权不能以他人的名义与我方签订合同,无联合协议不能以联合体的名义与我方签订合同,其他企业的内设部门原则上不能与我方签订合同。在审计实践中,还要注意对合同履行主体的审查,防止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此类问题在工程施工类合同履行中屡有发生,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履行主体应为合同主体,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

在实务中,合同内容主要指合同的各种具体条款。

对合同内容的审计,首先是合法性审查,即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的事项,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次是合理性审查,主要审计合同约定条件是否合理,有无损害我方利益或约定的条件明显对我方不利;合同数量是否与生产能力或需求计划等相符,是否超计划采购或者重复采购;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级是否与需要相符;有无人为提高质量标准或产品级次等增加成本情况;有无采购质次价高产品情况;有无降低等级销售或违规让利等问题;履行期限、支付条款、担保条款等是否合理;等等。再次是完备性审计,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重要事项有无遗漏等。需要提醒的是,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计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形式上条款齐全,而实质上内容欠缺的情况,特别是采用格式合同或“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时更要注意。如在有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文字条款齐全,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意识地将部分条款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等空白化或注为“另行商定”,这种情况往往是为违规操作留下的通道。

四、合同的会签与审批

实行内部控制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层面讲,早在2008年5月,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就颁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自2009年7月l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实施,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从企业层面看,目前大多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的管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合同审计中,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一是看企业有没有建立合同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是看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三是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环节有没有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到底如何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会签与审批环节,是合同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审计实务中,经常会发现企业有较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却存在不按内控制度规定操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先签订合同,后从形式上补办会签、审批手续;合同会签流于形式;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已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等。尽管不少先签订合同后会签、审批或先履行后签订合同并未给企业造成损失,但却表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虚化和管理的不规范,合同审计对此需要明确指出,要求企业切实加以改进,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

五、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是合同主体为达到合同签订目的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履行行为,才能最终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效果。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对合同终止、变更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及结果的审计,成为合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审计实务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无违规转让合同义务或违规分包等问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者在未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合同义务转让或进行合同分包的,审计中要通过实地察看、现场询问、检查相关人员证件、检查支付凭证、核查相关签证等方法、手段,进行具体审查。

二是有无“阴阳合同”和虚假合同问题。“阴阳合同”与虚假合同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差异。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含有造假的成分,两者都具有欺骗性和违法性;不同之处在于,“阴阳合同有真业务”,而虚假合同根本就没有业务。现实中,少数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串通,在合同标的、价款等重要事项上做文章,签订内容不一的“真、假”两份合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真实内容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含有虚假成分的合同用于支付结算,或者直接假造合同,以伪造业绩或用以骗取企业钱财。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先串通、预谋,因此发现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审计人员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职业敏感性。审计实务中,要从审查合同签订过程的特定环节和相关资料入手,如标底、投标书、报价单、评标资料、验收报告、出库单、送货单、入库单、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关注差异和异常,深查细究,刨根问底。

篇3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合同管理已成为高校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高校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和腐败防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从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内涵、高校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做好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四项措施,使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实效。

关键词:

高校;合同管理;科学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校对于教学、科研软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渐加大,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每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就有数千万,采购项目涵盖教学科研仪器、家具、软件、图书、装修、后勤米面油粮等各个方面。从招标项目的申报到论证,从制定计划到招标、评标、定标,从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执行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再到建立资产帐目,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高校设备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须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涵义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开展教科研、服务社会过程中,与作为其他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1]高校合同与一般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围绕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而进行的设备采购、维修维护、基本建设、合作研究、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服务等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门多、种类多、金额小等特点,在管理上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对设备采购合同进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审查、监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流程。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避免风险,有利于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以便优化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缺乏

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学校仅在2004年出台过一则《大宗经济项目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涉及的经济数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竞技项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及工作职能、审核的主要内容等。缺乏针对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管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

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对后期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控意识较弱、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现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学校公章而非同专用章。此外,未经学校法人授权的,学校下属的部门、学院或者非法人单位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签订的。以上签订合同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应由高校这一合同主体来负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高度还不够,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三)高校合同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签订部门较多,责任分散

高校下设部门较多,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一样,保证着学校这个大型机器的正常运作。平时这台“大机器”的各个“零部件”都是相对独立并对外开展各项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无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或部门,因此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交往需要签订合同时便各行其是,各部门都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这样就导致,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的签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签订,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等。合同签订的部门多,责任分散,存在着影响合同中学校权益的实现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会出现种种问题,这时如果各部门相互推脱,避而远之。那么后果和责任只能由学校来承担。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负责合同签订的备案、盖章,并不能真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此外,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随时全面了解学校签订合同的整体概况,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本资料放在学校不同的部门,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丢失,不能按规定存档,从而导致,学校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或相关检查时不能及时方便地查找资料。

(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强

高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管理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有所欠缺,所以在面对合同管理这项工作时往往是显得专业程度不够。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员犹豫没有法律背景,常常忽视了法律的思维和方式或者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意识,比较倾向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高校采购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中尤其如此,这部分管理人员意识不到签订高校合同对于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3]如果合同管理者自身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没有法律知识,不了解合同的基本条款,那么,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就已告朔饩羊,形同虚设了。

三、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策措施

(一)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要不断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对外经济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降低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对避免腐败和暗箱操作,促进廉政建设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展开普法宣传,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签订管理方法、技巧的学习培训,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与风险防控的相关知识。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应该积极思考,探索合同管理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

为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台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例如合同的审核制度、合同执行的动态监控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规范和约束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履行、管理等一系列行为。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使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防止合同管理工作被边缘化、简单化和表面化[4]。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制定,明确了涉及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使合同管理人员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流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保障合同的履行,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加强合同的动态跟踪

高校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逐年增多,采购任务逐渐增加,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在大幅增加,合同管理部门需要提供更高效的工作和服务,来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合同管理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平台,能够对合同的签订、执行进度、验收、付款、归档等一系列信息进行统一查询,增加合同管理信息的共享,加强对合同的动态跟踪管理,这不仅可以为以后的合同谈判、决策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还有利于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降低采购成本。

(四)专业人员参与,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除了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外,还需要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来全程参与,支持和追踪管理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各个环节。高校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以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按建筑、装修、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等不同类型分别拟定合同范本(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除外),与对方单位商定需增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添加到范本的补充条款中,并需通过法律顾问审核通过方可签订,这就从根本上降低了签订合同的风险性,有效的保护了学校的利益。

四、结论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高校发展和师生的切身利益。做好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要从学校层面高度重视设备采购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人员素养,规范设备采购合同各个环节和流程,同时,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合同的动态跟踪。

作者:刘洋 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冯俊波.高校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2014(4).

[2]史为业.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84-86.

篇5

一、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篇6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篇7

[关键词]油田 合同 风险管理 探索与实践

为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目的有效实现,实践中,我们在合同风险防范方面采取了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薄弱环节、兼顾一般环节的这种较为有效的控制方法,进行了合同风险跟踪控制与防范管理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一、建立与完善合同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机构与配套制度

首先,为加强合同风险防控管理,我们建立了合同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组织机构,即在机关设立合同主管部门,并且配备具有经济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的风险防控管理。同时,在基层单位也相应配备经过基本合同承办专业培训,又具备相关理工或管理类专业背景的兼职合同承办员,配合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具体履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职责,形成了梯次配备较为合理的合同风险防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化风险防控人员网络。

其次,根据合同风险防控实际,制订了如《合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设备、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合同项目责任跟踪卡》等一系列合同风险防控配套管理制度,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管理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分别进行专业化风险防控

基于对合同风险以预防控制为主,最大限度减少风险产生的指导思想,实践中,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不同特点,对其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环节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1. 风险防范管理前移,强化合同签约的前期风险论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合同风险防控管理中的源头风险防控,即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不同特点,分类进行重点内容不同的风险前期论证,加强合同签约前期的风险防范力度。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合同项目专业化论证组,旨在通过论证组内多部门、多学科专业化人员在签约前期,对对方资信、技术实力、产品或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前期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论证,把合同项目在签约前期的可能风险就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如在实践中,我们通过对采购合同项目全过程潜在风险环节的分析,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重点内容为三个主要环节,即:(1)对方经营资信;(2)其产品质量;(3)交货能力。最终优选出信誉好、产品质量优、交货能力强的多个厂商作为备选供应厂商,以备将来从中进一步优选。

又如,通过对技术合同项目全过程中风险控制环节的分析,我们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重点包括:(1)对方资信,其技术是否为其合法所有;(2)拟引进技术的适用可行性、先进完整性。最终选择数家作为技术转让的备选方。

再如,通过对工程合同项目全过程风险控制环节的分析,我们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主要内容为:(1)对方施工资质;(2)对方技术人员素质和质量管理体系;(3)已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最终经综合分析与评价论证后,选择若干合格的备选施工单位。

2. 针对不同合同的履行特点,分类分别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不同类型合同,其履行中的风险防控环节不同,采取的针对性防控措施亦有所不同。

如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重点对物资验收环节进行风险防控管理。为此,我们规定必须由专业技术、质量监督、物资使用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才能进行物资的中间和最终验收,必要时还可随机抽样送检,防止不合格乃至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造成隐患和经济损失甚至事故的发生。

又如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引进的技术能否达到约定质量技术指标这一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防控管理,做到凡是正式引进的技术,均需先行安装试运行,对于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对方作相应改进后仍达不到约定主要质量技术指标的,不予出具验收通过报告,严把引进技术验收结算关。

再如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我们通过对施工中的主要风险环节,即:施工及建材质量、工程量大小、工程中间和最终验收环节加以严格的跟踪控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或扩大,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3. 加大合同结算前审查力度,控制资金流出最后一关的潜在风险

不同类别的合同,其结算的依据不同,结算前的审查内容与防控环节也有所差异。

如在施工合同结算前审查所采取的具体风险防控措施为:结算前,为防止施工方虚报或重复计算工作量,先由专业技术部门会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拟结算的工程量进行核定、确认后,再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后,方可交由主管领导进行结算前审批,并办理相应的付款结算手续。

同样,我们在采购合同、技术合同结算前,为防止存在质量、技术问题而产生结算风险,亦需在专业技术、计划财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结算前审查确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结算手续。未经结算前审查,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查程序,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或结算手续,使资金流出最后一关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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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运营商;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26

1.运营商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背景

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通信运营商也借此战略发展机遇大力开展通信机房、基站的建设,截止2015年底仅中国移动的基站数量就超过50万个。如此大规模的网络无论在维护成本还是在能源消耗方面都是非常惊人的,因此如何能够降低网络的运维成本和能源消耗,保持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承担发展绿色经济的社会责任,成为相关管理人员及学者不断探索的议题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节省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技术、运维管理,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双方合作共赢。用能单位能够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利用节能技术获取利润。

仅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上来讲,通信运营商非常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于运营商而言,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技术和维护资源可以降低运营商的运维成本,节能效益分享又可以降低运营商的能耗成本,因此运营商能够减少庞大的网络维护成本支出的同时履行绿色经济发展的责任,完成国资委节能减排的考核指标。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不仅可以获取节能效益分享还能够从政府部门获得节能服务补贴及税收福利,与运营商一起实现合作共赢。

多位学者专家在各类期刊论文中也对相关模式进行了探讨,鲁奇璞等在《浅谈合同能源管理模在通信行业中的应用》中提出节能量计算的参考,同时提出节能服务行业不成熟、项目的融资、不符合相应维护规范等问题和风险;唐为民等在《合同能源管理(EPC)在通信行I应用的实践与风险》中提出通信行业在基站中适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并且在节能量计算、财务处理等方面提出一些解决办法;董智勇等在《石化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研究》中介绍了在石化行业中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些困境,如体制多、融资难度大、技术水平低等,同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但是他们提出的理论都缺少在运营商内真正的实践应用。

2.运营商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困境

(1)思想观念上存在疑虑。按照企业理论的定义,节能服务公司也一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因此对于运营商这类传统经济思维的公司来说,会担心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方面弄虚作假,毕竟节能服务公司初期要投入设备,后期要投入运维资源,运营商在其中坐享其成,这种模式的公司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并不多见。

(2)管理操作性上没有先例。由于通信产业的高速发展,运营商的收入规模一直维持在较高的等级,因此运营商的传统建设模式都是通过自筹资金的投资模式建设通信网络设施,当网络设备的资金由其他公司投资建设时,设备在资产归属性确认方面就存在问题,现有运营商的资产管理办法中缺少对此类设备归属的明确定义。同时在传统的预算管理办法内也缺少节能效益分享等此类科目的定义及付款方式。

(3)节能技术上存在担忧。目前在通信行业内的节能应用产品种类颇多,但是缺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公司,节能产品的节能效果也因使用环境不同或者后期运行老化等因素大打折扣,因此运营商对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技术的选择存在一定担忧。

(4)运营风险上存在顾虑。按照传统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运营风险,因为一旦节能效益低于投入,节能服务公司就可能无法生存。但是对于通信运营商而言,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性是运营的最重要环节,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会对网络运行安全造成影响也是运营商的较大顾虑之一。

3.运营商合同能源管理的困境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的种种顾虑,通信运营商通过积极的实践试点,探索一些解决方式。

(1)对于思想观念上的疑虑,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的模式变得不再陌生,Uber应用就是典型的使用方和服务方双方的合作共赢的模式;同时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也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列为十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之一,因此现阶段的运营商正以更开放的姿态面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类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应用的规模也逐渐扩大,思想观念上的疑虑也在逐渐淡化。

(2)对于目前的财务管理、流程管控方面的障碍,运营商也可实践一些解决方案,如资产处理方面,可以先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以零元购置或赠送的方式将资产纳入运营商管理范围,对于费用预算与账务处理方面,可以由财务部门在电费用预算中单独立一个预算项目,进行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支付,具体的支付过程由管理部门核实一定时间内的节电数据后,将预算申请通过采购请示方式送公司领导审批,后续在管理系统中提交订单支付。

(3)对于节能技术方面的担忧目前随着节能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实践的检验逐渐淡化,经过近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运营商在节能技术应用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经验,目前来看节能效益较好的方式都是针对空调的节能技术,毕竟空调等配套设备耗电越少说明能源利用率越高,运营商可以积极选择节电率较高的节能技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

(4)对于网络安全的影响顾虑可以通过分场景应用节能减排技术解决。如对于网络安全影响重大的核心节点通信机楼,只适合采用在其他领域较为成熟的节能技术。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过程中不影响网络安全,目前最为合适的应用即为磁悬浮空调主机,因为经过十多年的技术发展,在酒店、冷库等多个领域磁悬浮空调主机应用非常广泛,稳定性和可靠性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通信基站而言网络安全性影响就会小很多,即使一个通信基站出现故障,影响也是很小一部分人群,同时由于无线信号覆盖特性,多数用户还可以通过其他基站获得信号,因此可以综合地域、环境采用多种节能技术,如贵州等室内外温差大空气洁净度高的省份可以使用智能通风系统,对于南方空调常年运行的省份使用精确送风系统。

4.运营商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案例

(1)应用技术:基站精确送风技术方案;原理是基站空调精确送风技术改变了基站传统的冷却方式,将冷量通过有效的系统布局和末端设计,更有针对性地对需要冷却的设备进行冷却,不仅可改善被冷却对象的工作温度环境,而且节能效果显著。

(2)节能效益分享方案:根据预期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成本(包括采购成本、财务成本、系统安装成本,5年的系统维护成本等)为依据,双方协商,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见表1。

(3)节能付款流程约定:根据节能量的计算及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结合运营商现有的财务管理流程,约定付款流程如图2。

(4)合同中其他约定:包括节能量测量的约定、日常巡检工作约定、工程施工和验收工作约定等。合同中要强调对网络安全的影响及节能量虚假测试的严惩。

(5)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半年时的效益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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