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0 05:46: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职工社会保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在申领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一个月内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做好用工备案登记。
2、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掌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各用人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自查表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镇人社所),每年3月底前将市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报镇人社所,4月底前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报镇人社所。
3、建立完善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备案登记表、参保职工登记表,工资调整文件、解除合同书(退工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在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把档案材料封存并在封条处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职工本人,做好档案移交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职工档案而影响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本人不得随意拆封档案资料,到新单位就业后应将本人的档案资料交给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保存并做好档案接收记载。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为职工申报五种社会保险,不可单险种进保,做到应保尽保。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在工资表中列明代扣代缴的明细项目。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不得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单位职工参保时收齐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照片两张,带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及办理好的用工手续集中到镇人社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28%,个体工商户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根据通人社规〔2012〕28号、皋人社险[2012]38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这里所称工伤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具体浮动依据按照通人社规〔2012〕28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通人社工文件精神,从2014年12月份起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上调0.5%。
三、加大执法力度,追究违法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一)财政所负责及时申报公务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和镇政府临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及时申报全体村(居)干部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安监所负责强化工伤预防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工伤预防机制,降低工伤风险。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予报市局立案查处。
(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及时通报镇人社所新办企业信息,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四)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配合镇人社所做好调处工作,同时为推进社保工作保驾护航。
(五)人社所
1.对所内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负责,进行考核。原葛市片石昭斌同志负责,原片徐海全同志负责,原黄市片马红梅同志负责,原胜利片孙寒琴同志负责。
2.对全镇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社会保险参保台账。
3.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依法进行行政督查,对社保业务进行辅导培训,为用人单位做好与市局之间的业务衔接处理,尽心尽责,确保工作到位,服务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单位中,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本文针对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 :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 关系
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与职工的个人工作有关,也与该工作区域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城市,其职工的工资普遍要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这也就表明经济发达城市的社会保险期所占比例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排除地域性的影响因素,职工的平均工资其所受影响因素来自众多方面,虽然我国许多企业都已对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改革,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是现代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一、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1.职工平均工资。当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后,其在每次定期时间内该职工所得工资的平均货币就是该员工的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该职工的工资总数所得除以该企业的所有员工数量所得出的平均数。这也代表着该职工在定期时间内其工资的高低水平。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劳动者因年纪过大失去工作能力、患病人士、伤残人士等社会关照人群,这类人群因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生活失去经济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与关照,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其保险具有多个方面,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当中必不可少的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职工个人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现代企业单位中,社会保险其数额待遇与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非常大的关联,该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期限是该职工的平均工资中的300%与60%,当职工发生意外在门急症出现了医疗费用,其职工的账户额已使用完后,该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占据职工平均工资的10%,因此,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善
1.完善职工工资的分配体系。在职工工资分配上,企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劳动等级等方面合理分配工资,以公平公正为制度实施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外,企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必要因素为工资分配准则,根据职工的劳动内容来具体定制相应的工资酬薪。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是由工龄与岗位津贴组成的,其岗位的其他组成部分是根据绩效、奖金等可提升空间形式的工资组成,在企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位上有着不同级别的薪资待遇,职工的工龄工资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短来选择该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企业单位的岗位津贴制度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中担任的岗位来制定的岗位津贴,企业单位中的绩效工资,是针对公司对职工定制的一系列考核结果来合理安排绩效工资的分配。
2.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可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引发职工的进取心。在奖励制度中,企业可采用福利与报酬作为奖励物质。在奖励制度创设上,企业应根据不同职位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设置合理的奖励制度,避免出现奖励制度过低的现象,否则无法使得奖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定制的常见的奖励制度,在现代众多企业单位中,这类奖励制度运用较为广泛,福利属于经济补偿,但与报酬不同的是它虽属于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以直接奖励货币的形式颁发给职工。福利是利用企业资金创立与报酬相等价值的经济补偿,其福利的奖励形式相较于报酬的奖励形式来看更为丰富,其福利可分为保险型福利、物质型福利、经济型福利等形式,关于经济型福利其会把福利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职工的绩效工资当中,利用奖励制度激励职工们的工作热情。
综上所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大小是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而变化着。社会保险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实施方针,企业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应做到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政策改革方针,为企业职工担任社会保险义务,以此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奉义.依法科学设置社会保险基准数[J ] .天津社会保险, 2 0 13(35):14-15
我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经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现已基本覆盖全镇企业和职工。形成包括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五保合一”工作体系的保险工作。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削弱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推进我镇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经镇党委、政府讨论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与职工签订好用工合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搞好备案登记。同时依法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又从我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考虑,照顾企业支付能力,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对各用人单位下达“五保合一”任务。机械、化工、食品、建材、建筑行业“五保”参保率100%,毛巾、服装、羊毛衫行业原则上全员参保,但参保率不得低于50%以上,逐年全覆盖。
二、任何用人单位在申领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社保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启动监察程序。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转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强行按职工全员工资20%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企业职工均不得享受。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保险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并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四、2014年参保的对象“五保合一”原则上从2014年1月份起增员。
五、原企业除关闭和参保率100%的企业减员必须减一增一外,已经单险种参保的职工,必须增齐五险。
六、各用人单位必须对照任务排出名单,收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公章、厂长印鉴章集中到劳保所统一办理。
七、对政府下达各用人单位参保任务必须在四月底前完成,逾期将由劳保行政部门启动监察程序,并于五月二十日后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八、个体户(指10人以下)业主必须参加“五保合一”,其余职工原则上也应参保五险,但至少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九、凡接到举报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五保”,另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对全面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年底予以通报表彰,申报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年终评先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转由地税核定计征。
当前,工会组织帮助职工维权社会保险权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工会去函或派人到职工所在单位,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主动督促与其协商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二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区分实际情况,或由律师为职工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职工梳理案情,依法释明,指导维权,或由律师直接为职工代书仲裁申请、状等法律文书,或指定律师职工通过诉讼维权。在职工社保权益遭受侵害后,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在帮其维权中深刻感受到困难多、难度大。2014年1至10月份陕西省总工会接到职工社保申诉179案次,只有21案次约占12%得到较好解决,主要是由工会或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因用工单位没有上诉而裁决生效,使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其余158案次都还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权之路的艰难,究其原因:一是问题出在企业,根子在执法部门。在职工寻求行政救济途径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对举报及投诉进行处理时,提出需要依靠社保中心来进行调查、取证,社保部门认为自身不具备执法权而不愿承担,由于这两个部门职责上不尽清晰,缺乏配合意识,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职工社保争议的维权投诉有门、解决无望。还有一些单位故意否认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往往无法处理,这样职工还得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包括有的欠缴行为时间较长,单位发生变更,证据缺失,都会给追诉带来麻烦。二是社会保险补缴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补缴时间起算问题、补缴对象的确定、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等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因各种原因,有的职工参加工作多年,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相对滞后或按低水平缴费,后来在职工要求和工会干预下,单位同意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部门却以超过两年的追缴法定时效为由拒绝补缴。甚至曾出现过法院审理社保纠纷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因生效裁决文书所裁决单位的缴费金额不够,或因职工是在实际发生工伤和疾病、即将退休等情形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等,会对社保基金构成损害,社保机构拒绝接收,导致职工的社保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社会保险纠纷法律救济手段存在缺失。2014年以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劳动者追索用人单位拖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案件,对已经由劳动仲裁确认了的此类案件,法院也大多予以驳回,或者劝说劳动者撤诉。2014年以来约有40多名职工投诉反映企业欠缴社保,由于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在维权过程中屡屡碰壁。因此,劳动者通过人民法院获取司法救济的有效通道被堵,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消失,更加大了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维权的难度。这也是转轨时期新旧问题叠加、制度没有理顺的集中表现。
二、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预警协调机制。对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保政策的错误与模糊认识,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加强普及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坚持对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事先参与,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努力实现从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落实工会主席、工会各部门直接联系企业和职工制度,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注意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角度看待职工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参保人数不足、参保基数不足、缴费比例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使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单位实施公开公示。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保从表面看来只是一种较为单一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对职工生活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企业之所以屡屡违法操作,说明其中有利可图,这种现象屡禁难止,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惩治力度不够。随着传媒信息业的发展,目前广播、电视甚至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开媒体都已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工会应加强劳动监察协作,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尝试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和政府、工会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工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社保欠缴单位的“黑名单”公示确实可以聚焦公众关注,运用社会舆论和集体监督的压力加大清缴力度,并较好地填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空白。相信将违法企业“拉黑”,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三)积极主动解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社保补缴政策上,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的时点、范围等细节,但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经济权益密切相关,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工会的法定权利。对一些社会保险补缴的历史欠账问题,可以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统筹兼顾、协商解决的原则,积极主动面对,慎重合理解决。建议加强国家或全省层面的统一部署,工会积极推动并参与具体研究社保费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补缴的条件和标准以及时间起算、补缴追诉时限等,从法律、政策上予以明确,避免纠纷累积。要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等,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通过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利益,解决一些社保补缴的历史遗留和“老大难”问题。应强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补缴意愿,对企业现有的在职在岗人员,凡是职工提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的,优先依法给予补缴;对于企业已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和退休前企业协商补缴。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五、结束语
《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条叙述顺序分解来说: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公民个人是具体的保障对象即最终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还是从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看,第二点理所当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表征该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相对应,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与手段应当相适应。在法律领域,立法目的是“良法”与“恶法”标志。凡保护民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当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极端对立的两方构成的,其中或有“中间地带”。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还存在着虽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虽不“恶”但也未必“良”的法,权且称之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无疑是良好的、进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还不能称之为“良法”,可称之为“待完善之法”。所谓“不佳”及“待完善”,表现为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没有切实体现目的,又突出地表现在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因此“完善”的关键,是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使该法成为“良法”。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四)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修改,协调社会保险管理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关键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参与保险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设立保险基金时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或者是利用其它的方式来筹集专项资金,从而达到国家财富共享的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一般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这五项。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及运作稳定性也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特殊性,所以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不断地实现其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在管理财务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掌握基金的真实变化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基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并未真正的做到基金的透明、公开、安全。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由少数人员负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权及基金管理权,这就容易导致他们在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生挪用公款、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它也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导致基金监督者无法及时的获取全面的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从而使得社会保险的监管机制难以发挥其自身独特的监督作用。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积极性较差
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由于缴纳的主体不同,若企业内没有财政拨款,则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企业承担大部分,若企业或单位有财政拨款则国家负责大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小部分。由于缴纳主体的不同就会导致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的企业在缴纳保险基金时通过恶意篡改数据、伪造数据等非法手段来隐瞒谎报员工的工资、数量从而实现其漏缴、少缴保险基金费用目的。
(三)基金支付管理体制尚未完善
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管理机制,所以一些参保个人、参保单位或其他的相关人员会趁虚而入,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来伪造社会保险享受条件从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如难以审查异地就医报销费用的项目、冒名顶替医疗保险等。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成立初衷,同时也会对基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带来严重的损害,从而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功能的发挥。
二、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时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对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认识,充分的了解它们在基金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也要坚决的制止违法乱纪行为,认真的对待会计工作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若单位若拖欠社会保险基金就需要利用预警机制来对其提出警告与批评,从而增强企业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重视程度。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有关机构应设置支出户、收入户这两个不同账户。收入户没有其他特殊功能只能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工作。通过开设不同的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正常使用率,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资金等现象。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在加强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体制。以医疗行业为例,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通过规范医疗行为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从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切实的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此外,为了促进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不断地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及基金管理机制,并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我国创作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永勇,李娓涵.从费率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人口科学,2014
[2]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J].贵州政报,1997
[3]财政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1995
二、第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