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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6-10 09:39:5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

篇1

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一:时光流逝,不知不觉间,20__年已经过去一半,在公司各部门领导和负责人的配合下,财务科认真完成所有财务核算及收支工作,对公司各部门财务指标进行考核,分析及监督,对各种报表的上报,帐务的处理等都已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在编制预算、资金安排上做到量入为出,以下是我所总结的2011年上半年财务工作总结,敬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以人为本抓管理,夯实基础促工作。

1、坚持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年初我们制定了科室学习计划,坚持正常的科室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财经专业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建设“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学习型科室。不断吸收新知识,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引导科室人员团结一致、谦虚谨慎、真诚待人,踏实工作、加强品性修养,做一个高尚而有品位的人,树立良好形象。

2、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根据省局党组提出的三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如何又好又快地完成今年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成效显著,为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财务科制定工作岗位责任,明确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月月有工作计划,周周有科务会,强化了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同时促进了财务人员合作与团结,从制度上奠定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

二、围绕目标抓落实,扎实工作出成效。

1、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

全系统实现收入103万元,占年度预算26%,比上年增长-44%;其中:市局收入40.5万元,占年度预算21.3%,比上年增长-80.2%;

全系统实现支出593.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60.5%,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其中:市局支出220.9万元,占年度预算61.3%,比上年同期上升41.4%;县级局支出272.3万元,占年度预算43.2%,比上年同期上升29.6%;

2、规范财务管理,年初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对县级局的预算定额执行标准,认真编制了全系统的财务总预算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为规范财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今年对全系统的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大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都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加强报账员队伍建设,组织报帐员进行了微机应用技能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下基层指导工作,提高了报帐员办公室自动化应用能力和工作效力。

4、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全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年度预算和全系统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了全系统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5、对全系统固定资产进行了核查登记,组织下发了国家局配备执法车辆和办公用电脑、快检装置、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并组织安装调试,使全系统的办公条件又上了新的台阶,对全系统往来款进行了清查,为迎接省局的检查做好了准备。

完善了固定资产台账,为下一步全面资产清查打下了基础。

6、积极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我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组织全科室人员对2011年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7、完成了两个县局的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方案,现正在办理有关手续,预计今年年底能动工新建。

财务科在领导的关心指引下,兄弟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完成了新旧标准的顺利更替,我们深知以前的工作不能说明什么,还有很多的挑战与我们出国留学同行,请领导放心,财务科一定会一如既往、排除万难,与其他兄弟部门一起帮领导分忧,做好财务部1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尽全力完成领导交付的各种任务,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二: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2013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

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我院处于省院和出国留学基层院的中间环节,在做好我院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了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和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每年我院都认真做好省院布置的年度报表编制任务,并且对下级院的年度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以使得我州检察机关的报表能真实的反映出我州检察机关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近几年来,我院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大大提高,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多次获得省院财务报表编报先进个人。

我院还积极配合省院进行各项经费调研工作,20__年,认真完成了省院布置的全省检察机关经费调查报表,并写出了质量较高的经费调研文章。此外,我院财务还不定期的主动与省院财务就服装款等款项进行对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三:一、重视内部管理,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2008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

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 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我院处于省院和基层院的中间环节,在做好我院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了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和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每年我院都认真做好省院布置的年度报表编制任务,并且对下级院的年度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以使得我州检察机关的报表能真实的反映出我州检察机关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近几年来,我院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大大提高,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多次获得省院财务报表编报先进个人。

我院还积极配合省院进行各项经费调研工作,20__年,认真完成了省出国留学院布置的全省检察机关经费调查报表,并写出了质量较高的经费调研文章。此外,我院财务还不定期的主动与省院财务就服装款等款项进行对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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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财经开支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搞好办案装备保障。

篇3

一、对检察档案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档案是证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具有侦查权、侦查,是收集证据,审查批捕,是审查证据,出庭支持公诉,要依靠证据,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生命。从档案形成的特点看,是当时、当地、当事人直接使用的文件材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是未经任何改动的原始材料,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从档案本身的特点看,它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如手迹、信件、照片、录音和录像等,都是原始文件和历史信证,可以成为查考、研究和处理问题的依据。档案是“句号”。每个案件,都经法定程序,都有一叠档案,从立案、侦查、、审判到执行,都有详细的记载。事情终结、案件办结的标志是什么?两个字:归档。没有归档的事情、案件,都还没有真正划上“句号”。北方农民种地,讲究春种、夏锄、秋收、冬藏,如果立案、侦查、批捕、,是“春种”、“夏锄”、“秋收”,那么档案工作就是“冬藏”,如果“冬藏”不妥,前面诸般努力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检察档案是广大检察干警辛勤劳动的果实,心血的结晶,因而,必须科学、规范、完好地保存。档案是历史,它真实记载着经验和教训,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参考价值。检察档案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查考凭证,办案干事业的重要依据,调查研究的必要条件和基础,是开展培训的生动教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遍和电子文件的大量涌现,对检察档案实行现代化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目前林区检察档案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经笔者初步调查,在省林区分院下属的23个基层院中,有14个基层院档案工作没有晋级;档案检索体系不够健全,普遍存在检索工具设置过于简单,案卷目录一本账、重复交叉现象严重、整体功能发挥难的问题;有的已晋级的基层院,当时只是为了应付晋级检查,虽购买了软件,但没有著录,这既不便于今后工作,也不符合建档规范;有的基层院虽建立了声像档案,但没有购买防磁柜,非常不利于声像档案的保存;有的基层院还在使用传统的老式的“五节柜”,没有购买密集架;有的基层院没有专门用于档案工作的微机,既不便于档案软件的利用,也不符合安全保密规定;还有的基层院领导重视不够,从不过问档案工作,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室。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领导的、有管理的、有资金的、有人员素质的,如果不下大气力加以规范和解决,势必是对过去检察工作的不负责任,对未来检察工作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制约。

三、检察档案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途径和办法

1、以提高认识为前提,转变各级领导的思想。制约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因素很多,如资金、人才等,但起主要决定因素的是领导者的现代化意识水平。首先,主要领导要总揽。认真从自身作起,检讨对档案工作认识和重视上的偏差,切实转变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应投入一定的精力关心支持这项事业,要经常过问、检查、督促档案工作。应想方设法创造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物质保障条件。其次,主管领导要真管。应当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职责,经常了解档案员在干什么、想什么,领导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每年至少要研究一两次档案工作,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要定期听取汇报,了解档案工作现状,提出要求,下达任务,指导档案部门依据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建设专业化队伍。检察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档案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实践证明,只有有了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才会有高质量的档案管理工作。因此,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检察档案管理人员,是实现检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所在。首先,要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使之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坚定明确的事业心;要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充分认识检察档案的重要性以及它潜在的价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确保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其次,要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检察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相关的检察业务知识。因此,必须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培训,努力实现检察档案管理人员由事务型、封闭型向知识型、复合型、开放型的转变。第三,要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科技素质。计算机和计算机局域网已在检察工作中广泛应用,检察档案管理者必须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网络应用技能,不断适应检察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篇4

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就是牢固确立预防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的观念。使干警充分认识预防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犯罪工作是社会大预防中的组成部分。同时,要经常性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他指导和监督。牢固确立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的观念。这是法律监督性质的要求,要将各项预防措施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牢固确立人人都要抓预防的观念。做到人人关心、个个参与;责任明确、严格考核,确保预防工作任务的完成。牢固确立预防工作要讲效果的观念,通过采取多种预防措施,使预防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加大预防犯罪工作力度。

院已专门设置了预防犯罪科, 今年月。有名干警专司预防犯罪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预防工作计划的制定;针对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确定预防新举措;负责相关科室预防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及时总结和推广预防犯罪工作经验等。同时,院对职务犯罪预防中心领导成员作了重新调整,检察长蒋宪平继续兼任预防中心主任;四位副检察长均兼任副主任。预防中心办公室设在预防犯罪科,由该科科长以及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分别兼任预防中心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

第三。认真实施"五个三"工程。

篇5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开展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市检察机关21项工作指标年终对口考核中,有17项进入前3名,其中8项连年保持第一。连续四届被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今年4月份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一)完善设施,检务公开工作渠道日益畅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争取专项经费补助、自筹资金等方式,建设完善了有关硬件配套设施,为深化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基础。先后投资260万余元建成了集便民服务、接访处访、密谈约见、公开听证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大厅。在大厅内安装了LED大屏幕,设立了案件办理自动查询平台,将法律允许公开的案件信息及工作流程输入案件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通过屏幕显示了解案件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同时,设立了多种检务公开信息窗口,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时效性。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还开通了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检务公开、党建动态、法律法规、队伍建设、检察文化、举报须知等10余个栏目,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促进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城区主要街道设立了检务公开专栏,依法公开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期限、办案纪律等业务工作信息,积极向社会公开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宣传检察职能方面的知识,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健全制度,检务公开推进机制逐步完善。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不断推动工作进展。一是健全了工作制度。推行了“办案告知卡”制度,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及时告知;建立了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的不、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落实了阳光鉴定制度,依法全面公开司法鉴定的受理、标准、程序、过程及结论,特别对涉及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邀请当事人及法定人、委托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全程见证鉴定过程;探索建立了“一五五”工作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等5项工作机制,实现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二是创新了服务机制。构建了集大厅接访、阅信处访、热线受理、司法救助和积案化解“五位一体”的民生诉求表达和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了民生诉求分流、办理、督办、反馈等联动协作网络。完善了“检察服务进社区”制度,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在全市部分镇街区建立了社区检察工作站,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了监督体系。实施了以“两个考核办法”为主导的工作决策落实机制,深化完善了“一案三卡”、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等制度。认真执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等“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意见。四是落实了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主动报告、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会议、事项和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指示。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先后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法律监督等3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三)加强宣传,检务公开法律服务实现常态化。市人民检察院加大了检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进农村、学校、社区、工厂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律宣传日,组织干警到城区主要街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材料、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检务公开内容,进一步调动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了群众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取得很好的效果。组织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接待群众观看检察工作成果图片展和多媒体演示、赠送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参观办公办案场所等形式,促进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深化了检务公开工作成效。近三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12次,全市28个单位5000余名党员干部参观了检务公开大厅、办案工作区、警示教育展厅等,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促进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忽视。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工作人员对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案件质量、轻检务公开的思想,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二是公开形式有待规范。目前的检务公开仅是一种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均由检察机关自由决定,导致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时间和方式方法等还不够规范。三是内容落实不够全面。目前,检察机关能及时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但对于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等问题的处理,距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下步工作建议

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改革,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部门办事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务公开的知晓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检察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通过举行座谈会、案件监督工作会等方式,强化外部监督,多方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侦查、审查、出庭公诉等阶段要主动邀请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等进行监督,既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又能提高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要保证检务公开的全领域、全员性、经常性、长期性,在组织检察人员走街上市搞好现场宣传、接受咨询的同时,研究探索检务公开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切忌形式主义,力求工作实效,用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要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公正执法,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检务公开工作成效。一是加强领导。要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到检务公开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实效。二是规范运行。要制定方案,统一口径,面向基层,循序推进,逐步形成由党组领导、政治处主抓、纪检监察协抓、其他部门科室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考核。要加大检务公开考核份量,坚持正确导向,加大奖惩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到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各项目标实行全程控制、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找准弱项、分析原因、采取对策,纠正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篇6

一、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基本职能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而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办公室虽不直接参与办案,却与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一是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安排单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联络各业务部门,落实和督办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二是负责各类秘书事务,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以及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编写检察信息和检察新闻宣传报道;三是负责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处理机要文、电、传真、信件收发;四是负责计财装备工作;五是负责机关后勤及接待工作;六是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等等。

二、办公室各项工作及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经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员,而现实中,许多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依然存在人手少、任务重、事务多、兼职多的情况,给办公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就芦溪县检察院的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与上级检察院不一致,制约办公室工作的开展。市级以上检察院单独设有办公室、计财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对基层院的办公室工作、计财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而芦溪县检察院的办公室包括了办公室工作工作、计财行装工作,也包括了后勤保障工作。因此,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既要应对上级办公室和计财处对办文、信息宣传、统计档案等工作的考核,也要应对计财、后勤工作的考核。由于人员少,在对上级办公室、计财和后勤工作的轻重缓急处理得不好时,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人员少,兼职多。目前,芦溪县检察院办公室有6名在编人员(公务员2名,工勤人员4名),因工作量十分繁杂,各人均需担负着多项职能。有些事情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且有时还要兼顾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因此,办公室人员很多时候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细做精,有时存在应付完成任务的心态。

(三)信息、宣传报道来源狭窄。检察业务部门是信息、宣传材料的产生地,办案人员能够掌握第一手有价值的资料,但许多部门不够重视和不主动编写信息、宣传材料,写点材料也是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任务,上交的信息质量不高。有些业务部门工作量大,也难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因此,存在靠办公室“单枪匹马”开展信息、宣传工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察信息、宣传作用的发挥,2011年芦溪县检察院的信息任务90%是由办公室完成。

(四)培训力度不够,事务繁杂,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办公室经过人员调整后,改善了人员知识、年龄结构,学历较高且年龄也相对比较年轻,但从事办公室工作的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而且,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工作面宽事杂,一天到晚在单位上跑下跑,应付千头万绪的事事务务,培训、学习的机会少,取得的成绩又不像业务科办案的明显。因此,大家都觉得付出多、收获少,时间一长,工作难免会出现倦怠情绪,积极性不够高。此外,一直以来,受“重业务、轻行政”的思想影响,大多干警宁愿留在业务科室办案,也不愿到办公室工作的现象。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办公室工作尽管纷繁复杂,只要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并不断探求新的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强化使命,就能使办公室的职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

(一)强化“三个提高”

一要切实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提高检察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着力在参与政务、办好事务、搞好服务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办公室工作水平。必须从“办公室是院领导的左右手”的高度来认识其中枢作用,克服“重业务、轻办公室工作”的思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他们开展工作。政治待遇上提拔任用,工作好的及时表扬,深化争先创优的思想,

二要大力加强办公室队伍建设,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加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文字水平,增强办事能力,强化专业素质。并要切实加强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办公室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出发,应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同志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到办公室工作和锻炼,优化干部梯队结构,增强队伍发展后劲。

三要加强办公室工作的机制创新,提高办公室工作质量。要从传统型办公室模式向现代型办公室模式转变,以信息化推动办公室工作的创新发展。通过机制创新来调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检察信息的深层次加工,确保各方面的情况收集得起来,反映得出去,与领导决策贴得更紧,真正发挥服务的作用。

(二)念好“三字经”

一是“想大局”。办公室作为机关上传下达、沟通各方的桥梁和纽带,办公室人员应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创造性,以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为领导出谋划策、查漏补缺。善于增强整体合力,树立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理念,善于对上加强联系,对内加强管理,对外搞好协调,对下做好服务。

二是“强意识”。强意识作为想大局的延伸,即是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办公室人员要树立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办案服务、为干警服务的意识,将办公室具体工作明确细化落实到各办公室人员,做到职责分明、奖惩明了;对工作既要分工又要相互合作,除完成分配的本职工作任务外,还应完成领导和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同时,注重加强办公室人员自身的勤政、廉政作风建设,多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树立廉政高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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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检察官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 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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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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