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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利益相关者也主要包括三方。首先是政府,其次是社会公众,再有就是银行。①政府。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希望民办高校能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国家同时也对民办高校起着监督的作用。民办高校要想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的。尤其是民办高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更离不开政府的资助,缺少政府的财政资助,民办高校很难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所以民办高校应该多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为自身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②社会公众。在民办教育当中社会公众属于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当下我国已经进入大众教育阶段,民办高校只有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民办高校应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③银行。在民办高校当中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也属于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资金,在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民办高校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重视这些金融机构的利益,要建立合作同盟。
2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
2.1筹资风险。在我国民办教育政策还不够完善,社会缺乏捐赠的意识。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筹资比较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举债过度,银行贷款失控等现象严重。本来进行合理的举债能够促进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能够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添加动力。但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加大了学校的财务负担,学校为了还债可能会出现教育资金投入不够的现象。因此民办高校应该充分准确的进行收入预期,对自身的能力进行估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筹资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任其发展可能会造成办学资金缺乏,陷入财务危机最后导致学校破产。
2.2资本运营风险。民办高校的财务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风险,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最近几年全球经济发展缓慢,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这就导致民办高校的生源日渐减少,毕业生就业困难,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学校的收入大为减少,学校缺少办学启动资金。第二,许多民办高校盲目追求办学规模,因此采用一些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扩大招生规模,这就使得学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用来进行招生和修建校舍上,对于教育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这些民办高校为了吸引学生前来就读,不惜进行价格战,允许学生拖欠学费,这就使得学校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第三,国家对于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不足,一些民办高校存在乱收费,提前收费和挪用教学费用的现象。第四,大部分的民办高校都属于家族企业,所以普遍存在着假公济私的现象,学校不能将学校资金用在学生教育上。比如,学校的投资者将亲属安排到学校的非教学岗位上,增加了学校的财政负担,导致学校办学效益降低。
3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办高校管理策略
3.1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民办高校虽然属于私人举办的学校,但也应该坚持非营利性本质。我国的民办高校在制定财务目标的时候,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坚持公益,把握好国家的“扶持与奖励”原则,要先想到能够产生的社会效益,而不是首先想到学校办学所能够产生的结余,民办高校应该努力保证教育成本支出,提高教育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得到社会的认可。
3.2扩宽资金来源。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实际上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努力争取政府支持,获得资金补助。我国的公立学校办学所需要的经费大多来自于政府拨款,而大约80%的民办高校却没有得到政府一点的财政支持,即使有的民办高校获得了财政支持,也仅限于减免税收和土地优惠等。政府不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使得民办高校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这就限制了学校的招生规模,限制了教师待遇的提高,限制了学生的助学贷款。阻碍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民办高校应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政府财政的直接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办学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民办高校应当重视广大师生的主体地位,全面发挥教师的监督作用。学校教师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学校未来的发展前途,教师是学校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离不开这些教师的参与,民办高校应该对教师足够的重视。学生的学费是民办高校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学生素质的高低代表了学校办学水平的高低。所以教师和学生在民办高校当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学校应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到对学校的监督行动中来,赋予学生会和工会新的职能,使这些组织能够充分反应师生的真实意愿。
4结语
医院财务管理是在医院的整体目标下,对医院资产购置,资金的筹集和医疗业务活动中的资金,以及对结余分配的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医院财务管理是组织医院财务活动,处理医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现今医患矛盾尖锐,国家医改也进入深水区,无论是医改要求公立医院实行法人治理,还是改革补偿机制,根本上还是管理方式的改革,特别是改革经济管理模式。这就要求我们财务管理工作要关注国家政策,走出就“账”管账的狭小天地,对医院经营活动的预测和决策提出最佳的分析、判断和评价。但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报账及其事后简单分析,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院管理的需要。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历史原因。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医院的投入支出全部由政府负担,医院只负责给病人看病,医院没有也无需有经营管理的理念,财务工作仅是记录、核算、报账,谈不上财务管理。近几年,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造成病人付费方式的改变,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已经占不到医疗收入的8%,医院要靠自主经营解决生存问题,做大做强更需要科学的财务管理,医院开始逐步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但多数医院也只是在原来报账基础上强化了监督职能,做一下简单的财务分析。
2.医院管理层原因。公立医院院长及高层领导者大多来自于临床主任及业务骨干,他们重医轻管,加之没有经过专门的财务管理知识培训,认为只要抓好医疗质量就可,财务管理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在医院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样单一管理的医院想要做大做强基本是不可能的。
3.财会计人员素质原因。由于历史及管理层原因造成公立医院财务会计人员普遍素质偏低,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挪用公款、营私舞弊;有的会计人员上岗前并未经过专业技能的培训与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缺乏法律意识。特别在二级以下医院,财务部门成为安排临床骨干家属的科室,不利于财会部门管理。而一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相对比较低,他们满足于现状,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局限于内部简单的收支、账簿登记、机械性报表等工作,不具备对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决策与管理能力。
三、如何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1.医院管理层应转变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公立医院院长及高层管理者的财务管理理念是医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医院要逐渐改变原来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来增强医院对患者的服务水平。公立医院要加强预算管理,实行科学的内部投融资决策。
2.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1)医院人事部门要把好准入关。提高会计人员准入标准,选择优秀的会计人员充实现有财会队伍。
(2)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转型。信息化时代,核算已不再是财务的主要职能,以规划、预算、分析、筹资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会计职能日益变得重要起来。这就要求医院要对现有大批量技术含量较低的核算型财务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转型:首先,强化财会人员的培训。财会部门要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常态化,培训考核结果与绩效、晋级挂钩,培养学习性财会团队。其次,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培养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通过定期会计人员岗位轮换,一是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处理分析业务能力;三是医院管理层可以通过轮岗发现有潜力的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四是可以激发财会人员自主学习创新,从而使得医院财会团队素质整体得到提高。
关键词:告知主体、告知内容、义务免除、构成要件、解除权、除斥期间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内容存在缺陷和不足,应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试就该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1、意大利2、越南3、俄罗斯4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商法典》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负告知义务。6
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在投保人内。7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本文认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亦作出如此规定。在解释上,学者们认为,“订立契约时”泛指保险人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义务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契约成立前应负告知义务。8
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则显得较为模糊,但多数学者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9我国《澳门商法典》第97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为投保人“最迟应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后,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复效时、续约时、合同内容变更时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0本书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告知义务的性质而言,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依该条可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本条之所以规定“订立合同时”在于区别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通知义务的不同。所谓“订立合同时”应泛指保险人做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即“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英国,具体讲,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2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同样,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13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14
1、风险增加法。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使用这种方法,如果投保汽车保险,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保险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由于汽车保险人按惯常做法对于年轻、单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显然,投保人所陈述的事实已经增加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
2、影响损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方法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本文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15: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规定的询问告知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规定的主动告知制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显然,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并对之作文义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16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事实判断问题,因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对两者的比较
本文认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询问,表明此等事项并不重要,或者可以推定保险人已经知道这些情况或者虽不知情但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然没有必要主动进行告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海商法上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应作宽松的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重要事项的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对保险法第17条应作反面解释,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对《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五、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同时,亦尝试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告知义务。如美国《加州保险法》第333条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17
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18
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张某诉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可以反映此种立法潮流。19
张某于1995年5月向台湾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300万元,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时赔付50%,身故时赔付50%。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有关于过去5年是否患有癌症以及现在是否患有良性肿瘤,恶良性不明肿瘤的询问,投保人张某均填写“无”。同年6月,张某因感冒内耳积水就诊,经检查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张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其住院病历中张某主诉自觉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即投保前)。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觉肿块而未如实告知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至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诊记录,应认为张某投保前未经证实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问题,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有专职负责体检的医生进行详细检查后,就有关部门是否有肿块或肿胀,均填写“无”,由此可以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颈部肿块及肿胀。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主要为,病例上记载有投保人自述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对此张某认为,此属主治医生误记,主治医生已予以证实,保险公司不能凭一次的记载即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认定,从而对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的拒赔决定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免除似有补正的需要,但对此不宜简单照搬。
六、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可构成。主观要件指义务人未告知或作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其客观要件,是指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20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21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亦采过失主义,而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此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纵观各国立法,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大体有两种体例22: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
第一种,因果关系说。此说主张,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若已赔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至于未如实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责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23
第二种,非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此说又称危险估计说。因为其重点只在于投保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人在订约时的危险估计,至于事后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在所论之列。法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24
针对上述两说,本文认为,非因果关系说只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表面事实,而不论事实上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这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所告知的范围以重大事项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果采因果关系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将所知或所应知的事项如实告知,已违反“诚信原则”,若所涉及的事项属重大而影响保险人的危险估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保留收取保费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那么,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赔偿的责任。这种法理可由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得知。25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宗旨是,危险增加本应依同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否则应负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来损害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保险人不得主张本可主张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解除权未行使或危险增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人的给付范围无影响,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据此,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两者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否解除契约?美国法院近来已有区分险种的做法,即在财产保险及责任保险,保险人固不必证明有因果关系即可解除契约,但在人寿保险,则须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始得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在1992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26换言之,对此持否定观点,即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应采因果关系说。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应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未基于其不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时,不在此限。
七、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5条规定,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1)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保险人知情之日起算。(2)危险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3)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请求,系由于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受请求之日起算。
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认为应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除外。
注释:
1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3《越南民法典》)第577条
4《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5《韩国商法典》第651条
6陈顾远:《保险法概论》,正中书局印行,第121页。
7施文森:《保险法判例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页。
8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97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9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0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页。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87页。
12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3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36页。
14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页。
15李宝明、鞠维红:《保险索赔理赔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6页。
16李政明、贾林青:《海上保险合同的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7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5页。
18RaoulColinvaux,TheLawofInsurance,5thed.,Sweet&Maxwell,1984,P95.
19邹辉:《保险纠纷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页。
20参见《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19条;《韩国商法》第651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
21参见《日本商法典》第644、67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22《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周玉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3页—第244页。
23《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的,若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的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
《日本商法典》第645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时,则不在此限”。
美国各州的规定,参考陈世义(台),现代保险15期,91页。
24法国保险合同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或虚伪告知时,假如其行为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的危险评价,保险合同无效;虽此行为对于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影响,亦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化、信息数字化等技术在众多领域已进行了普及,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高校档案管理中被广泛应用,由于其具有的高效、技术性特征,一般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实际操作,因此专业的技术人员必不可少,但是就目前大多数高校而言,它们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无法将档案管理工作的知识理论与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完美融合,拖慢档案管理工作的进程,阻碍其进行有效发展.
2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
2.1服务意识不够
服务意识不够是当前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在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目前大部分高校而言,它们仍处于被动服务状态,浪费服务对象们的时间、精力.没有做到“以服务对象为主”的原则,无法体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价值.这类问题的成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人员缺乏基本工作素养,工作意识不足,导致其态度马虎,行为懒散;服务意识不够,无法遵守服务原则,缺乏主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足,对工作不负责任,对自己不负责任,没有体现自身的工作价值
(2)高校领导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需求不清晰,造成工作人员无法顺利开展服务工作
(3)高校师生不及时给予有效建议,助长工作人员懒散的气焰.
2.2服务管理不够完善
服务管理,即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的管理.由于档案管理工作不被重视,造成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完善,具体体现在:
(1)缺乏一套完整的服务管理体系.原本的服务管理体系无法支撑目前的管理,缺乏针对性,导致整个管理流程不够规范,影响在服务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2)服务管理缺乏具体化.目前大多数高校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管理太过形式化,缺乏具体的管理模式,平常太过简单化,抱着草草了事的心态,仅仅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而稍稍重视,之后又维持现状
(3)服务思路不清晰.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服务思路不清晰,影响工作的正常落实,缺乏主动意识性,无法给予服务工作有效性建议.使得服务管理工作无法进行具体落实,缺乏具体化.
2.3服务方法不全面,太过单一
就目前现状而言,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方法,以人工服务为主,以信息搜索、查询为辅,但这仅仅针对于网络设备完善、基本网络服务已启动、高校档案资料已完整入库的高校,少数无法适应社会变化、没有及时进行资料更新的高校就只能依靠单一的服务方法进行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然而,由于纸质档案种类数量繁多且信息量过大,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数和能力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无法给予服务对象优质的服务,无法确保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对象的目的,无法满足其需求,造成服务管理工作的失职.
2.4未开展服务研究
服务工作本身就需要不断进行研究,使之不断优化和进步,然而部分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没有为其开展服务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提升其服务管理水平,无法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造成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如下:
(1)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2)服务管理不到位
(3)工作人员工作意识不够.因此,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研究需要高校的每一个人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在完善服务方式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同时,也要对服务管理进行更深层次地研究,为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作贡献.
3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服务方面的有效措施
3.1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为了让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进行,第一个需要强化提升的就是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其中包括责任认知意识和工作意识.首先工作人员应明白自身所肩负的职责所在,明白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改变原本懒散的工作度,提高主动积极的服务意识,然后用最大工作热忱去创造自我价值,为服务对象提供最全面的服务.最终达到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目的.
3.2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
为了方便高效管理工作中服务管理的有效进行,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管理制度,方便档案管理人员在有效开展服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自己的服务意识,以达到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目的.通过服务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同时也可设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方便服务管理的有效进行.
3.3创新服务思路,采用多种服务方式
为了迎合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管理也应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创新服务思路,运用不同的服务方式进行工作
(1)提高工作人员对服务管理的相关认知
(2)引进外校先进的服务方式
(3)强化、完善工作人员的服务思路
(4)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服务创新.
3.4引进国外高校先进的服务管理方式,时常进行人才交流
国内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远不如国外的先进,导致这种情况的最主要因素是国外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比国内高,他们将高校档案管理作为学校的荣誉体现和办学成果体现,为学校营造了良好的档案管理氛围.且国外的档案管理人才充足,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因此,时常与国外尽心个人才交流必不可少,在交流的过程中,不断取长补短,引进他们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完善我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管理制度,同时,促进我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3.5增加基础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结合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升自身的基础设备水平,不断进行更新.用最全面的基础设备结合理论知识,将高校档案管理中的服务管理做到最好,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
4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方面的创新
4.1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意识的创新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与进步,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与时俱进,迎合现代化的教育潮流,就必须对高校档案管理进行不断创新,而意识创新作为管理创新的基础,因此只有通过对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意识进行创新,才能实现高校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为此,应将创新精神贯穿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加强工作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从行为认知上改变人们对档案工作的了解,将原本被动的服务意识变成主动,对档案信息资料进行不断完善和更新,不断强化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意识,促进高校档案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2高校档案管理服务内容的创新
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不断地进行档案资料和信息的更新,并加入全新的档案内容和信息,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有计划地对档案资源进行实时收集和更新,使其更实时、高效地为服务对象提供需求和服务.
4.3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方式的创新
改变原先传统的服务形式,进行改革创新,充分发掘高校自身的潜能,结合自身所有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论,不断进行完善、创新,采用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去满足用户的需求,将服务内容提升等级,以达到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目标.
4.4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手段的创新
4.4.1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的现代化管理机构充分利用高校原有的有利因素,应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建立健全的现代化管理机构,将最全面、完整的高校档案资料信息上传到自身的局域网内,设置网络查询系统,方便用户快速及时地进行信息查询,让网络变成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另外还需加强网络的安全建设,确保高校资源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摘要】新颁布的医改政策要求重点抓好五项改革,其中第五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明确指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今年9月2日国务院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是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绩效考核绩效工资
对于医院而言,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行业的内在特殊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救死扶伤。因此,在医院实施需要非常谨慎,既要防止医务人员因实行绩效工资对病人的“过渡治疗”(在某些医务人员缺乏职业自觉的情况下,这种激励是很可怕的),也要处理好医院庞大的行政后勤科室与临床科室间的劳动内容不同引起“绩效”差异。因此,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必须做好绩效考核:
1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的定义
所谓绩效考核,就是通过系统的方法、原理来评定和测量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行为和效果。其的结果可以影响到员工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及职务升降、职业生涯设计等诸多的切身利益。绩效考核为医院对员工给予正确评价提供了依据,为员工的晋升、聘任、任用的条件提供了依据,为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提供了依据,为调整医院人事资源战略提供了依据。
所谓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医院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2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时间
(1)医务人员考核的内容基本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德:即政治、思想状况,在职业道德方面表现如何;能:指医疗业务水平,服务患者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即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即廉洁行医,廉洁奉公方面情况如何。考核的种类包括对临床工作人员的考核(医生的考核,护士的考核)、医技人员的考核、管理人员的考核等。
(2)考核的时间可以每年度进行1次,管理人员采用任期制,即2-3年考核1次。考核的形式可以采取民意测评、征求领导、同事之间的意见、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即规定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或根据各专业特点,工作性质分解不同项目指标,通过对各项目考核确定结果等等。通过考核分析员工绩效,来评定和测量医院职工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行为和效果,落脚点在于更加激励员工,改善他们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在能力,提高自身和医院的整体素质。
(3)绩效考核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挖掘医务人员的潜力;反之,则会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给医疗机构发展和声誉带来消极影响。结合医院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工作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让绩效考核思想深入全体医务人员心中,消除和澄清对绩效考核的错误及模糊认识。
绩效考核要以尊重医务人员的价值创造为主旨,它虽是按行政职能结构形成的一种纵向延伸的考核体系,但它也应是一种双向的交互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工作沟通。通过沟通,考核者把工作要项、目标以及工作价值观传递给被考核者,双方达成共识与承诺。而且借助纵向延伸的考评体系,在医疗机构中要形成价值创造的传导和放大机制。不能为考核而考核,考核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考核不能激发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并整合为医疗机构的成长,那我们考核的结果可想而知。
2)进行工作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
为了保证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进行有效的工作分析、确认每个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就成为确立医务人员考核标准的必要环节。因此,应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各主管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在医院中为每位医务人员作出工作岗位说明书,让医务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流程与职责有十分明确的认识,也使医务人员从心理意识上进入状态,接受考核。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责要求,不同的工作职位说明书,考核指标也理所当然有所不同。
3)让价值评价体系成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体系的中介。医院管理的关键是要在管理中形成管理回路,形成医院成长的正向反馈机制。价值评价作用的有效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价值分配不仅仅包括物质的分配,也包括挑战性工作岗位的分配、职位的晋升等等。从现在的物质分配来看,主要有工资、奖金、福利津贴以及远期收入。在工资方面,要充分让个人的工作能力、绩效在工资的组成结构占有合理的位置,并成为个人工资提高的主要因素。
当然,更重要也是更主要的还是要加强工作本身的激励,要不断创造有挑战性的工作岗位并将之赋给有创造性、进取心的高绩效医务人员,给他们创造更大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考核评价要真正成为医院组织内部价值分配的客观、合理依据。
4)形成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绩效考核工作作为医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它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医院的整体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架构的建立和机制的完善,同时绩效考核也要成为医院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企业必须从整体战略的眼光来构筑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大厦,让绩效考核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其它环节(如培训开发、管理沟通、岗位轮换晋升等等)相互联结、相互促进。医院建立不了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机制,就会被无情地淘汰出医疗市场。
5)对考核过程要加强监督指导。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职高专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高职高专在整个高职高专教育体系中也占据重要位置。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五年高职高专教育的普及,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1 五年高职高专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知道,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观念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冲击。首先,手机最初的功能是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后来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能手机出现了,而且更新换代的步伐也越来越快,功能也是越来越多,联系的功能反而不再占主要地位。其次,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学习资料,了解最新的学习信息,接触多样的学习资源。但是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毕竟是十五六岁的孩子,他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抵制不住游戏等的诱惑,在使用网络学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沉迷于游戏中而无法自拔。在教室里,因沉迷手机游戏而不能认真听讲,在宿舍里,因沉迷网络而不能按时就寝导致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注意力不集中、上课时睡觉等等问题。二是,高职高专教育管理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导致不能有效教育管理。第一,管理人员数量上不足,一名管理人员要管理多个班级几百人,时间、精力不够,直接影响了教育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管理人员专业管理知识不足,在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上没能有效地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情况下,任课教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比如课间或与课堂学习内容相关时的课上,对学生进行单独的、简单、深刻的教育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学生五年高职高专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培养社会所需的实用性人才,就要运用恰当的教育管理思想来指导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而人本教育思想就是合适的教育思想。
2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
现代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是一个包括众多教育流派的庞杂体系。从狭义上说,它特指20世纪60、70年代盛行于美国以罗杰斯等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这一教育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发展人的潜能和树立自我实现观念,主张教育是为了培养心理健康、具有创造性的人,并使每个学习者达到具有满足感和成就感的最佳状态。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自初中毕业生,这时的学生年龄在十五六岁,他们活泼、热情,自我控制力较差,自我认识不足,人生观、世界观都还不成熟完善,学习基础不扎实、学习知识掌握不牢固,已有的学习习惯不足以让他们自觉地习得更多的知识,但是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善于和老师、同学交流,有较强的积极向上的意愿,也较容易接受来自老师、同学正能量的影响。
3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运用的研究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而不是以教师为本。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3.1 促进每个学生个体的潜能的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无法估量的无限潜能。学生最终的知识量的多寡、学习能力的高低等等,取决于学生个体潜能激发的程度。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最终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为人处世的潜能,学生将来工作的高度、生活的质量。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3.2 承认、尊重个体差异,展现学生丰富多彩的个性世界
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事物,人也不例外。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有的学生属于会学习型的,轻松学习(相比较那些埋头苦读而言)就能获得理想的成绩;有的学生属于善于交际型的,可以和不同性格的人友好相处;有的学生属于领导型的,对于学生工作做起来得心应手,等等。这时,作为教师,要看到学生个体的差异,尊重这些差异,不一刀切,不统一标准、要求,要以学生为本,营造更多的、多种多样的氛围,强调学生“自我实现”,让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
3.3 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全的人格,智商高不如情商高。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中的大多数人的学习习惯、学习模式、学习能力已经基本定型,而且根据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对此类学生的培养重点应该是实用技能的培养,那么,这一阶段的学生的教育管理的重点也应该是注重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而知识的传授应该次之。培养学生成才之前要先成人,成为人格健全的、乐观的、积极向上的人。
3.4 教师在教育管理中的身份和角色要转变。
论文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读者服务;一体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信息赖以贮存的载体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人类知识信息的保存和服务主体,现代图书馆的资源形态正日益多元化,图书馆的馆藏已由传统的以印刷型为主要载体发展到由印刷型、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资源共同构成的多元化文献资源体系。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图书馆旧的书刊泾渭分明的分离式服务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变化的读者需求,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管理方式必须变革。
1传统文献服务模式分析
印刷型文献资源是我国图书馆传统馆藏的主体,图书和期刊是传统图书馆两种最主要的馆藏资源。因此,图书馆一般按文献的载体类型、文种、服务对象来区别和组织馆藏文献,图书和期刊、纸制与电子资源分离布局。这种传统服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重藏轻用“,注重对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保存,而轻视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难以满足读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传统图书馆对文献资源的管理是以载体类型为主体进行馆藏布局的。由于图书、期刊在业务流程上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因此,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传统服务理所当然地将图书和期刊分为了两大部分,实行各自独立的管理体制。这种功能布局不能集中地反映学科专业知识的整体性,同一学科、同一专业的各类载体文献被分散在图书馆不同的楼层、区域,破坏了知识的完整性;即使是同类文献,也彼此割裂,形成了中文与外文文献分离,现刊与过刊分离的服务体系。当电子资源出现以后,图书馆在管理和服务上又将纸质资源与电子资源分开管理。这种将图书与期刊、现刊与过刊、印刷型与电子资源等各种形式的文献资源分散布局于各个分割空间的服务模式,使得图书馆内形成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信息孤岛,给读者带来很大的困惑。例如:当读者查某一个概念时,需要使用工具书;需要了解某一基本知识时,需要查阅相关教材;需要了解某项研究的最新进展时,需要翻阅最新的学术期刊;当需要的文献没有印刷型馆藏时就需要查阅电子资源,等等。这样,读者就必须以中断连贯思考为代价,不停地来往于自己不熟悉的图书馆各个区域之间,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体系在管理上比较便利,责任明晰,但是不符合读者的思维规律,人为地把知识体系割裂、分散开来,不利于读者获取不同载体和跨专业学科的知识,读者难以持续、连贯地思考和阅读。
第二,在读者服务部门设置上,图书馆通常以传统的外借、阅览、咨询、检索自成一体的服务结构为主。,有些图书馆还把书刊外借、阅览等服务按读者类型、文献类型、学科种类和语言种类等标准划分成多个小服务部门,将文献的阅览、咨询、外借服务完全分离,书目查询、电子阅览、报刊服务、图书借还、室内阅览、文献复制等服务功能相互割裂,藏、借、阅、咨四大服务功能彼此分隔。由于工作岗位的限制,工作人员一般只对自己分管区域的某一类载体形式的馆藏比较熟悉,对其它区域、其它类型的文献则很少了解,更不要说能把握相应学科的整体馆藏情况、为读者提供针对性强的高水平服务了。因此,长期以来管理工作一般只能停留在日常性的借阅操作和事务性工作上,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馆员们难以发挥自身学科优势,无法开展专业领域的高层次服务,造成服务管理与文献开发利用的严重脱节,不利于开展学科层次的定向服务。
2基于知识管理的读者服务思想
文献所记载的知识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就期刊而言,各学科专业文献在期刊上的载文率既相对集中又高度分散,呈现出分布有序的规律。其中,相当数量的专业论文相对集中刊载在少数专业期刊中,形成核心区.其余数量的论文高度分散在大量非专业期刊中。事实上,各学科专业文献除了在期刊中以论文形式发表外,每一个学科领域的知识总是以多种文献形式传播的。
现代高校图书馆的办馆理念已由重藏轻用转向以人为本,藏以致用为中心。以满足读者多方而、多层次的需求为出发点,各类图书馆都在资源建设、馆藏布局、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改革。但是,传统图书馆以文献类型为单元所构建的文献服务体系与广大读者利用文献的知识学习和研究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人们有了问题需要某方面参考资料时,总是以所需信息的学科主题为主线,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文献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别人不同观点、不同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充分比较和研究,提取自己有用的信息。因此,打破图书馆传统业务流程与文献布局和服务体系的束缚,营造以知识体系为核心的图书馆资源布局及服务体系,以文献间知识关联为主线,构建按文献的知识属性组织馆藏文献及服务功能的管理体系。使得同一知识领域的书、刊一体化,印刷型与电子资源一体化,形成适应读者思维认识规律的知识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3文献资源一体化的知识服务体系构建
高校的读者,无论足研究人员、教师,还是各类学生,都是围绕特定学科展开学术研究、完成学习任务的,读者查阅文献信息时,其所要的信息内容总是围绕一定的学科领域展开。因此,义献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3.1以文献知识的学科体系为核心,构建多类型文献融为一体的学科知识服务体系
在馆藏布局上,打破网书与期刊、纸质与电子、藏书区与借阅区、读者区与工作区相分离的界限,在一个开放通透的大空间范围内,根据室内面积容量,按照学科知识体系,将与一定学科领域相关的古今与中外、图书与期刊、纸质与数字等各类相同专业文献集中排列,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查询、电子阅览设备和网络通讯环境,使读者可以便利使用各种资源,形成一个不同载体形式和不同文种文献集成的综合知识库。在一个借阅区内,既有该领域古今中外的图书,又有期刊、报纸、学位论文、工具书等各类文献;既是书库,所有该领域馆藏集中在一起,又是全开放的阅览室,读者可以自由流畅地交互使用各类文献阅读学习;既有纸质资源,又有电子资源;既有当前最新的文献,又有其他年代的本学科系统性馆藏;既可阅览,也可外借,极大地方便读者,从而为读者营造以知识为中心的学习研究环境,实现“以减为主”向“藏用结合、重在利用”的转变。
3.2以藏、借、阅、咨一体化服务为目标,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
文献服务一一体化的基本思想是,打破传统服务模式中戡、借、阅、咨等读者服务功能各自为政、按业务部门和文献类别划分读者、分段服务的桎梏,以方便读者利用为中心,通过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的开放化服务,让读者用最少的时问、最少的精力、最少的环节,获得最大量的文献资源信息。
在服务功能上,文献资源一体化服务模式是一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应该取消传统的期刊部、流通部、阅览部、咨询部等机构建制,以知识学科体系为单位,构建全新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既可以提供传统纸本书刊的借阅、复制等服务,又可以提供光盘查阅刻录、数据库访问浏览、网上资源查询下载、FAQ及虚拟参考咨询等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形成集浏览、咨询、检索、借阅、复制、下载等服务于一体的全新模式。读者在同一区域内就可以通过“无缝链接的信息服务”,按照自己认识思维的习惯流畅地阅览、相互参照、取长补短,使图书馆信息资源集成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体系旱现在读者面前.实现“藏、借、阅、咨一体化”一站式开放服务。
3.3以图书馆员学科知识为支撑。深化学科专业化服务
高校读者需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文献信息需求的专业要求特别强烈。传统馆藏布局下,无论是在书库还是阅览室,收藏的义献都同时涉及众多学科领域;而每位图书馆员的知识总足特定的专业,他们对所管理的众多学科很难做到深入了解,对一些专业文献信息的了解和利用能力甚至还不如有关读者熟练,只能停留在保持架位整齐有序和一般的借还服务层面,无力为读者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在以文献知识的学科体系组织馆藏的前提下,图书馆的一个楼层或区域内,同一个学科或学科性质相近的若干学科的各类文献集中在一起,图书馆可以安排具有相关专业学科背景的图书馆员负责馆藏的服务工作,这些图书馆员十分熟悉所管理文献的知识内容与读者的专业需要,因此,他们对读者的需求心理、文献的适用性和该领域的各类馆藏文献了如指掌,就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大大提高服务的学科化、专业化能力,只要读者提出要求,他们就知道该为读者推荐什么文献、馆藏有没有、从哪找到、如何使用,等等,使图书馆员真正成为读者利用文献的得力助手和情报分析专家。
4基于知识管理的文献资源一体化服务模式的特点
4.1有利于系统把握和优化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学科结构和建设方向
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践中,各馆均制定了馆藏发展战略,就馆藏总量与年度发展目标、各类文献的比例、馆藏特色、品种与复本关系等提出建议原则。然而,已有的这些规划内容,依然侧重从优化义献结构体系的角度讨论问题.一舣会从中文与外文、图书馆与期刊、纸质与电子文献之间的火系考虑制定发展目标,却较少或难以围绕学校义献信息需求的学科文献结构来进行科学设计,也无法以学科为单位系统评价馆藏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
在以文献知识的学科体系为核心建的多类型文献融为一体的全新服务体系中,相同学科专业的各类文献集中在一起,依靠完整、准确且整合了各类资源的资源导航和目录系统,我们就完全可以从直观评价到目录控制准确分析和掌握某一学科相关文献资源的数量、品种、结构、读者的需求与利用强度.从而对文献的学科保障水平作出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价,进而经费安排、采访计划中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优化,避免肓目采购,减少遗漏重复,使每个学科专业的文献体系更加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真正体现了服务教学、服务科研的高校图书馆办馆宗旨。
4.2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文献的互补性,有效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
在高校,客观上存在着专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不同学科的办学历史、办学层次、学术研究水平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对文献信息的需求程度也有不同差别。因此,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中,可以针对不同学科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建设目标:在学科建设启动阶段,通常选择那些最急需的、专业信息含量大、内容新颖实用、容易获得的文献,如与学科相关的核心专业期刊、课程建设所必要的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同时,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也以新版文献、国内文献为主。对于普及和学习方面的文献,则一般以纸质文献建设为主,特别是适合大学生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利用频率高的中文图书文献都给予充分保证;而对于学术性强,适合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需要的专业性文献,则主要通过数字资源建设,尤其是期刊文献建设来满足。对于馆藏薄弱的领域和学校新增的学科领域,一般通过数字资源建设来填补空白,以快速补充和积累;对于受制于经费压力难以形成规模的纸质外文文献则主要通过引进外文数据库加以解决。
基于知识管理的现代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一体化服务模式,十分有利于发挥各类资源对同一学科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的优势互补作用,形成各类资源有机配合的学科文献保障系统,不以某类文献多寡论成败,而是着眼于不同类型文献在读者需求中综合作用的发挥。这样的服务体系就像现代商业中的大超市一样,在一个区域内,把相同学科文献集于一体。面对这样系统、多样化的丰富学科文献,读者在使用自己以往熟悉的文献时,会同时注意到那些平常不关注、不习惯使用或根本不了解的文献,从而激发他们对这些文献的潜在需求,带动这些文献的有效利用.养成综合利用各类文献资源的良好习惯,充分发挥各类文献资源利用价值。
4.3有利于充分发挥图书馆人才的专业优势。为教学科研提供专业化的学科服务
在现有的服务管理体制下,由于读者服务停留在对文献的管理层次上,工作人员常年从事着繁重而单一的事务性操作,只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态度,假以时日,服务工作似乎什么人都能做好,很少需要用到多少学科专业知识。因此,在图书馆,具有一定学历层次的人员通常首先考虑安排在采编、技术、咨询等部门,具有专业学科背景的本科、硕士学历的人员很少在服务一线从事读者服务工作。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图书馆发展的需要,图书馆本科毕业人数已占全馆人员的绝大部分,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也越来越多。然而,在现行的服务管理体系下,大量图书馆员学非所用,大材小用成为普遍现象,许多人觉得有劲无处使,优秀的人才不愿来,来了又留不住,图书馆成了“人才交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