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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一般来说,股东是农信社资产的所有者,由其组成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环节。但现阶段农信社所有者缺位,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大缺陷。据调查,大部分股东入股是为了获得利润分红及融资上的便利,基本不关注年终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事项。从监管部门列席农信社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部分股东缺乏起码的金融常识,参与管理意识不强,关心农信社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能力不够,导致股东大会难以发挥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此外,理事会无独立理事,理事会与高管层之间关系过于紧密,履职边界不够明确,责任不清,理事会独立决策与监督作用不明显。
治理机制有待加强。一是股东权利行使不够充分。理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重大事项依然由行业管理部门决定,再由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表决,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体系,每届或年度未对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履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惩更无从谈起,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三是监事会监督机制未有效建立。农信社监事会监督职能与内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组织专项检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上,缺乏对理事会、理事长和高管层的监督和评价。四是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理事会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不高,监事会监督能力不强。
缺乏外部制约机制。一是外部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来自市场的约束较小。受农业弱质性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农”领域,农村金融竞争始终处于不够充分的状态。近几年随着村镇银行设立和邮储银行机构下沉,情况略有改观,但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乡镇,农信社“一行独大”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二是股权流动性差,无法利用外部股权的变动或控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制约。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任命,产生机制的开放性不够,外部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不能对现有高管人员构成压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农信社习惯于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任务要求、政策或风险偏好作为其经营管理目标,“三会一层”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
无论从有利于农信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立场考量,农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势在必行——“华丽外衣”固然美丽,内外兼修方是良策。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股东素质。引进真正懂金融,愿参与,认同服务“三农”战略,追求长期投资价值,关心农信社长远发展的企业或个人入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股东培训学习,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不断提高股东参与管理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股东监督,着力培养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步将农信社发展及高管人员任命等重大事项真正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保证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作用的发挥。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个议案,规定董事的津贴每月为300元,监事每月为200元。会后,有监事就此询问一位董事为何他们的津贴要少一些。那位董事答道:“现在董事的责任可大了!出了问题,董事承担的风险也要高得多,津贴自然要高些。”此监事闻之默然。
笔者也曾列席过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会上看到的监事会,往往只是监事会主席宣读一下监事会报告,有的连这一关也干脆免了,只是于会议结束时履行签字手续而已。尽管我国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即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责,但很多企业的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到位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于被戏称为尴尬的“稻草人”。
2002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银行的实际运作情况到底如何?为此,记者走进了兴业银行监事会,希冀从兴业监事会的案例中透视我国监事会建设的现状,探究其中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建章立制转新轨
2006年,时任兴业银行副行长的毕仲华被选为监事会主席,兴业银行监事会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即进入银行业的毕仲华,经历过多种岗位的历练,培养了其严谨务实、明察干练的作风。
两年前,监事会选举毕仲华为监事会主席的时候,她坦言自己长期一直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对于转型干好监事会的工作心里不是很有底。但等接手后她却发现,原来监事会的工作还是蛮有挑战的,完全不是此前想象的那样。曾经在经营管理岗位历练多年的她,对体制方面、内控方面的很多问题深有体会,但是苦于一直没有时间处理,刚好通过监事会的工作来改善。
面对角色的转换,职责的重新定位,千头万绪的方方面面,毕仲华采取了抓主线的做法,其中首要的一条是建章立制。
在毕仲华实际接手兴业银行监事会的2006年下半年,即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此后监事会陆续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监事行为规范》、《监事尽职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提及监事会履职最容易碰到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兴业银行监事会毫不避讳。兴业银行的做法是建立监事会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监事会工作简报制度以及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和高管层会议制度等,明确和保障了监事会获取银行经营管理信息的渠道。
监事会发现了问题,当然只有改正才有意义,“如果限期之内没有整改,我们还有问责制度,这一系列的制度跟上去,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就体现出来了。”毕仲华介绍说。
正是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推动了监事会开始完全独立地按照自己的使命开展工作。
推动监事素质建设
兴业银行监事会目前有9名成员,其中股权监事4名、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从人员结构上看这是比较合理的分配方式,但毕仲华认为监事会如何发挥好每个成员的作用才是关键。对此,她的做法是加强监事培训工作。
对于监事培训,毕仲华自己有着切身的感受。当初接手监事会时,对于如何做好监事会的工作她心里并没有底。巧的是在她刚接手监事会后,银监会组织了一次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的研讨会,就在这次研讨会上,毕仲华虚心学习了众多专家和同仁的经验,对监事会履行哪些职责,如何履行职责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毕仲华对兴业银行监事会加强培训的做法也正是由此而来。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兴业银行监事会紧接着于2007年3月份邀请了财政部负责新《企业会计准则》条例制定的一位处长为兴业银行监事会成员上了一次培训课,以便监事们尽可能深入地把握新准则对上市银行的影响,为监事会更好地进行财务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后又组织了一次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培训课,又专门请了国内资深律师和银监会、上交所的相关专家来讲课。
监事培训工作可以说对兴业银行监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毕仲华发现,此后的监事会成员不仅更积极地提出意见,而且更能抓到点子上,监督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探索工作的新模式
按照兴业银行章程的规定,银行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在兴业银行高层领导的分工中,毕仲华同时也负责协助分管审计部工作。另外,审计部总经理由一名职工监事兼任。正是这样的制度和人事安排,让监事会可以直接掌控规模达一百多人的审计部,这是一支很有战斗力的生力军。
正是有了这样一支强大战斗力的队伍,兴业监事会得以如鱼得水地展开工作,大大增强了监督和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使得审计部门的潜力得到更好的挖掘。
“我们的这套运作模式银监会也是非常认可的。”毕仲华介绍说。这套模式,可以说是兴业监事会在实际履职中所进行的重要探索之一。
服务,也是一种监督
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这是毕仲华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近三十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和多种角色转换的毕仲华,明白什么地方容易出问题,从什么地方入手更容易发现问题。因此,只要有时间,毕仲华就带着职工监事和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各个分行,和那里的一线员工“亲密接触”。这样一看一查,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最能体现“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的地方莫过于监事会组织的调研工作。
2007年初,毕仲华刚上任不久,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次调研活动,促成这次调研的正是她闷在心里很久的一个大大的问号:当时兴业银行正在部分分行开展零售业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力图“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推动零售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总、分行上下都认为这项改革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应该作为全行发展的一个方向,但谈及如何推进落实时,又纷纷强调现实困难而不愿意积极实施。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怪现象呢?
正是这个大大的问号,促使毕仲华决心做一次专项的调研活动,这个活动得到了董事长和行长的大力支持。通过监事会的努力,最后找到了原因,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2007年,监事会进行了4项大型调研、检查活动。仅2008年的上半年,监事会又完成了多达4项的调研、检查工作。正是在这一次次的深入调研、检查活动中体现出的发现问题和落实整改的决心,为监事会赢得了全行上下的尊重。
作为,更需一个团队的力量
诚如毕仲华常告诫下属的那样,有为才有位,监事会就是要扮演“坏人”的角色,不要怕得罪人,一团和气,什么都发现不了的话,就没有人把你放在眼里。
兴业银行监事会最近三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这样一条脉络:强化监事会独立性――推动自身素质建设――探索监事会履职模式――深入一线发现问题。正是沿着这样的路径,监事会不仅在自身建设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更在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中逐步树立了威信。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面深化改革总揽全局,切实贯彻执行“促改革、防风险、强服务、提效能”方针,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扎实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改进监管手段,探索风险预警、识别、防控、化解的新方法、新机制,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二)新组建1家村镇银行,在县域及乡镇增设至少6家银行网点。
(三)推动钢贸、造船、不锈钢等重点行业授信风险逐步化解,力争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年初水平。
(四)加快推进银行案防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银行从业人员合规履职,力争不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
(五)推动绿色信贷,加大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确保新兴产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逐步提升。
(六)持续改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
(七)巩固文明创建成果,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银行业转型发展
1.强化法人银行公司治理。一是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组织开展公司治理培训,完善法人银行“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督促指导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履职,提高各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问责。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监事履职评价示范文本》,督促法人机构制定董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分局备案。三是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做好实施培训和监测分析,夯实资本管理基础;强化法人银行股权监测,规范股权变更、质押、交易等行为;按照银监会法规逐步扩大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体系,构建更加具有活力的银行体系。
2.推进银行内控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加强绩效考核导向监管。督促银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经营指标,避免单纯追求规模增长和同业排名的激励导向,推动落实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强化内控体系建设。指导银行构建有效风险治理架构,强化部门、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落实强制轮岗交流制度。三是完善监审联动。加强对银行内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增强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计量能力,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监管评价办法》,开展重要风险监管审计合作。
3.加快银行产品服务创新。一是督促银行以特色化为方向,立足本地市场需求实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二是推动实施品牌化战略,指导银行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产品服务营销,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特色服务品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实施走出去战略,选择合适地区设立异地支行。
(二)严守风险底线,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1.逐步缓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一是坚持稳步控降目标。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总原则,继续认真落实《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风险管理的意见》,择优支持保障房等重点项目建设,新增贷款必须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力争平台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二是完善全口径监测统计。通过加强统计监测,真正做到动态统计、有进有出,进一步提高平台名单的全面性。进一步加强融资全口径管理,与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完善日常联系和季度信息交流制度,督促银行加强监测,全面了解平台企业的其他融资情况,严控平台借道融资,提高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监测的准确性,深入分析平台银行体外融资对银行信贷安全性的影响。三是落实到期还款来源。目前纳入监测的73户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到期贷款都将在46亿元左右,督促银行及早与平台企业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落实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严防违约风险。四是强化风险缓释措施。对于还款资金来源得不到落实的平台,要求银行及早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政策变化情况,逐步推动用直接融资置换相应的平台贷款。
2.从严控制房地产领域信贷风险。一是完善名单制管理。督促银行针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集聚的特点,审慎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管理,完善准入企业名单,加强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开发业绩、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准入条件审核;结合季度非现场监管走访,收集审查辖内银行开展合作的开发企业名单及项目情况。二是加强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监测。督促银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风险排查,严控银信合作业务,严防开发企业通过假按揭、民间借贷等方式进行融资,严防房地产企业利用贷款囤地炒地。三是组织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组织开展一次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准确评估房地产价格下跌情况下的贷款损失及流动性情况。四是落实住房按揭贷款差别化政策。督促银行严格执行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自住房贷款,审慎开展商用房抵押贷款。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贷款检查,全面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状况。
3.密切关注大额授信风险。一是妥善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以戴南不锈钢行业为重点,加强与兴化市、戴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实施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充分发挥牵头行作用,逐户落实一户一策分类处置方案,确保支持类企业有劲、维持类企业有底、退出类企业有序。首期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有关戴南地区银政企三方座谈会,研究部署后续工作。二是密切关注重点客户风险。充分利用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在全辖排查涉及5家银行以上、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以上的大额多头融资及5000万元以上存在担保圈的客户,建立台账持续监测,绘制大额客户融资担保链接图,准确掌握主要担保圈状况,推广运用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逐步推动担保解链工作,有效防控风险蔓延。三是严防政策“一刀切”加大行业风险。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督促银行积极上争资源,用好用活政策,避免信贷“急刹车”、“急转弯”加剧风险集聚。关注光伏产业发展状况,根据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有关光伏产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有保有压”政策有效落实,指导银行继续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有选择、有差别地开展光伏产业授信业务。四是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授信和授信集中度监管。督促机构严格控制大额贷款,落实新增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报备制度;禁止发放异地贷款;加强银团贷款风险管控,严格控制银团贷款投向。
4.大力加强不良贷款管理。一是做实贷款分类。加强贷款质量监测,组织开展重点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检查,摸清摸准风险底数,夯实资产质量,提足风险拨备。二是加大新增不良贷款问责力度。出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监督办法,督促银行按照履职责任要求,对2013年以来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凡属违章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要追究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照提高不良容忍度有关要求,适度减免相关人员责任,保护银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认真分析新发生问题贷款的成因,从经营理念、管控架构、管控方式、管控流程等方面全面改进授信管理体系,严格新发放贷款的准入管理。三是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推动银行积极运用诉讼、批量转让、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充分利用财政部最新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所带来的便利,加大存量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损失类贷款不得长期挂账。
5.有效促进影子银行业务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渠道。督促银行规范发放小贷公司贷款,密切关注该类机构将银行贷款资金流向国家调控领域及限制性行业。规范开展银担合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执行担保倍数限制,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二是建立完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备案登记制度,及时掌握理财业务情况。指导法人银行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与银行资金严格分开,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强化资金运用监管。规范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严防不当宣传及误导销售。
6.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一是把流动性管理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督促银行特别是法人银行及时调整流动性风险偏好,各法人银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流动性监测与管理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性应急预案,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压力测试,督促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防止业务增长过于冒进,推动中小银行切实按计划压降“两项占比”,提高业务稳健性。三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有效控制存款冲时点现象,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组织银行进行压力测试,适时开展流动性管理专项检查。
7.突出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管控。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推动银监会“案防新规”有效落实,严格实施信贷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督促银行加强基层网点和重点人员管控,继续开展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排查,加大问责力度。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强化操作风险管控。加强案防技防建设,建立农商行信息科技系统开发、运用联合机制,推动开发运用员工账户异常信号监测系统、重要岗位轮岗提醒系统和“飞行”检查合规知识测试系统,进一步提升案防工作水平。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飞行”检查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立“飞行”检查大队,对机构“飞行”检查进行再监督。
8.密切关注新型风险。一是强化信息科技风险。开展信息科技风险巡查,摸清信息科技风险现状;下发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意见,确保银行严格按照“系统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包”的原则,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体系,保障业务连续性。二是强化市场风险监管。督促银行加强资金业务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关注交易对手风险,严防违约风险。三是注重声誉风险管理。继续与媒体合作开展对外宣传,提高宣传时效性和针对性,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督促银行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
(三)优化金融服务,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1.运用信贷杠杆推动产业转型。一是强化引领,深入推进银行业转型升级。加强监管引领和考核督促,切实推动《市银行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银行业在全市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加有力的推动作用。上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转型升级行长沙龙”,组织银行集中探讨转型升级经验,深入挖掘银行业转型升级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银行业全面服务转型、发展升级。二是盘活存量,稳步退出过剩及落后产能。加强产能过剩重点行业的监测分析,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信贷台账,推动银行与政府部门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合作,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三是用好增量,将信贷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升级的行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清洁能源等。完善新兴产业和绿色信贷监测统计,推动银行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落实扶持政策,积极推广专利权质押等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的信贷模式。加大对医药城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进驻医药高新区,为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持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青年员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走进工厂、学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服务,督促银行网点播放金融知识宣传专题片,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二是完善银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银行投诉处理机制评估督导机制,对银行投诉处理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督促指导银行建立健全快捷、规范、合理的投诉处理流程,充分发挥银行维护消费者权益、处理消费者投诉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加强对客户投诉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同类问题反复投诉。三是切实改善柜面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客户排队,提升柜面服务满意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规范开展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投资理财等产品,督促银行坚持“卖者有责”,为消费者把好产品准入关口,规范开展业务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3.进一步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在优化建设传统银行网点的基础上,开展社区银行、小微支行试点,积极推广“快付通”等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服务模式,提高偏远乡村的服务可得性。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监管,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严防“脱农进城”趋势,引导邮储银行大力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二是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开发推广适用于私人农场、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新模式,探索发展农业产业链融资,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强化对粮食生产发展的信贷投入,支持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田水利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三是提升阳光信贷覆盖面,加大富民阳光信贷推广力度,建立富民阳光信贷统计制度和通报制度,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4.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一是强化业务引领。坚持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不动摇,认真开展统计监测和考核督促;完善“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开发推广“网上金融超市”,进一步拓宽银企沟通的渠道。二是开展活动带领。继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月活动,2014年计划在市新能源产业园区和高港区举办两场大型“进基层、入园区”银企对接活动,在姜堰区和泰兴市举办两场银企面对面恳谈活动,扩大活动影响力,提升活动效果。三是实施创新驱动。通过监管创新,探索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的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推广小微企业免担保贷款;督促法人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信贷流程、创新还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推动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四是强化制度保障。推动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开展专营机构督查评估,对“六项机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不断提升小微企业贷款的可得性和服务覆盖面。
(四)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1.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动真碰硬的大排查、触及灵魂的大检修、洗心革面的大扫除。系统理解、准确把握“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用精神开展活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防搞形式、走过场。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紧密结合监管中心工作,努力实现作风的根本性改进。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各职能科室分别挂钩基层联系点及重点关注行业和风险领域,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紧密联系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2.切实推进职工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知识型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全年集中培训不少于6次,切实提升员工业务能力。采取论坛、交流、点评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学习研讨和交流,树立主要业务的标杆性质量标准,供相关科室员工学习对照。二是强化实干型队伍建设。围绕“增强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尽责履职能力”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塑我监管形象”活动,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力。改进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贯彻落实,开展履职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开展中层干部缺岗竞聘和员工轮岗,激发员工活力,努力做到人力资源效用最大化。三是强化廉洁型队伍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上好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落实“一岗双责”,强化监督约束,确保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 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监督弱化。内部控制在监督、评价、反馈、修正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的功能一直处于弱化状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地位弱化。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审计部门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而存在,职能缺乏独立性;内控部门工作人员缺乏权威地位,使内控制度在落实上缺乏硬性规定;内控部门权限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不能独立实施处罚决定。二是监督手段落后。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监督手段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监督方法还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阶段,效率低,质量差,计算机技术在各层次检查监督中的应用程度不高,对技防手段的开发、应用不到位,监督手段落后于前台业务。三是监督职能缺陷,一方面,内控部门以事后监督为主,主要是事后监督和补救,缺乏预见性;另一方面是重心偏离,监督部门只针对下级部门监督和检查,而忽视了对于同级或上级领导的监督职能。四是内控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降低了审计效果,无法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银行业需要。同时,监督人员对每日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流于形式,检查力度远远不够。
2.风险管理不健全。
(1)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不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开始逐渐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目前所采取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尚缺乏有效的约束,授权授信管理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除信贷外的其他业务还没有真正实施风险管理,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预警机制。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对信用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风险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风险的定性、定级、定责处于探索阶段,这使得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承受市场变化和业务运作中暴露出来的风险。
(2)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集中管理。二是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数据信息严重缺失,制约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对操作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缺乏必要的分析评估。四是评估手段以手工操作为主,评估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忽视定量分析,缺乏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无法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的真实状况。
3.组织结构不合理。良好的组织结构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与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上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商业银行的经理层拥有的权力过大,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重视保障大股东的利益,小股东权益被忽视;经营机构的设置过多过滥;一些分支行被授予的经营权限不明确;内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分工权责不明确;重要部门或岗位缺乏独立性;不相容岗位未能实现完全分离;内部监督体系不够细化,监督部门没有处罚权。不合理的组织结构使内控制度难以有效执行,效果被弱化。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1.内控文化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在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方面,业绩考核、绩效分配时主要以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分配的标准,从而导致某些管理者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无心投入,意识不强。营造内控文化的措施欠缺,没有正确认识内控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关系,没有把内控纳入银行总体战略中去,没有使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没有形成习惯意识,没有使文化建设与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2.内控制度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表现为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现有的内控制度不能覆盖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制度之间衔接不够充分,分级授权、对外授信等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控制不到位与控制重复现象并存,未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客观环境变化及时补充和完善,未能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实践中,内控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往往是同一部门或同一人,使内控检查流于形式。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督体系
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检查监督环节构筑防范风险的坚实防线,形成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的横到边、纵到底、纵横交叉、上下配合、立体控制的内控检查监督网络体系。
1.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在总行建立一个总审计部门,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下属分行分别建立分部门,直接对总审计部门负责,从组织上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审部门负责,总行内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这样从总行到分行,逐级设置独立的内审监督部门,上下相连、纵横贯通,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
2.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从严选拔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其品德修养,将优秀的专业人才吸收到内部审计队伍中来,引进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强化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行高管人员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规定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的任职期限,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
3.强化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查业务的结果,还要查业务的过程,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检查监督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检查监督责任机制,切实将各监督检查职责分解到岗,细化到人。同时,要配合坚持开展各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核算的合法合规性,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及时整改。
(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为了追求资本安全,实现盈利目标,必须加强风险管理。
1.提高风险意识。作为商业银行的领导,必须克服制度阻碍业务发展的偏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立风险首位的工作原则。商业银行应倡导和强化所有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不定期的培训,使内控观念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建立风险控制的标准和管理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专门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项的风险进行检测、计量、控制和报告,权衡风险和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
3.完善风险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建立能覆盖银行所有业务的风险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构建风险评估和预警模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持续观察银行各经营部门、各经营环节数据的变化。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机制,对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高判断与决策的准确性,实现对商业银行所有风险进行全面可持续的监控和评估,并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完善组织结构
1.建立审计管理委员会。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监督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内控部门直接向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通过提升内控部门的独立地位,有效地强化其职能发挥。
2.加强董事会、监事会自身建设。董事会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要优化董事会人员构成,健全董事履职考核与董事会履职评价机制,将董事的市场准入和促进银行治理相结合,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的持续提升。监事会方面,重视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的素质,扩大监事会的信息知情权,与银行其他监督主体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点,深入开展专项检查。
3.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首先,实行内部控制的问责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让员工和职能部门明确知道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并且责任到人。其次,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全面考核,加强权力监督,审计与考核结果应与相关人员的升降、奖惩挂钩,使其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出现的问题;最后,拓宽监督渠道,使其时刻处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4.引进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具有成熟金融业管理经验和良好合作意愿的战略投资者合作,接受其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众多领域提供的战略协助,从而在治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技术、产品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得到迅速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庆.“齐鲁银行事件”对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启示[J].财会月刊,2011,(12).
2.张凤环.试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会计,2012,(20).
关键词:内部审计;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通过规范组织架构、报告路线、内部审计章程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履职的核心要求。指引首次明确提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中。
1.规范了组织架构。内部审计基于受托责任,垂直管理体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组织上的独立性,只有组织上独立了,审计人员才可能做到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上的独立。指引在第二章“组织架构”中用单独的一条,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并对组织架构提出更高要求。
2.调整了审计报告路线。目前各家银行基本都成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但存在多种报告路线。除部分大型银行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外,一些大型银行和多数股份制银行由行长或副行长分管内部审计部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充分发挥。指引调整了报告路线,明确规定总审计师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突显指引对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重视。
3.明确要求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是公司治理文件,是明确内部审计关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其他审计规范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主要是解决内部审计最基本的问题,如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等内容。以前各商业银行多是以管理办法等形式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尚未将内部审计章程提升到公司治理文件的层面。新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规定了内部审计章程应包括的内容。通过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明确授权,充分强调章程作为基础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4.强调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组织架构和报告路线上,更要成为审计人员的基本意识,体现为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审计人员要始终保持独立的精神状态,客观公正,不受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表达意见。审计部门要为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组织上的保障,鼓励审计人员尽责尽能,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通过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和胜任的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指引规范了审计项目流程、审计工作流程、审计人员的胜任标准等内容,对提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明确了审计项目流程。审计工作主要以审计项目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质量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的质量。指引明确商业银行的审计项目流程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环节,在每个环节,还提出了关键控制环节和一些质量控制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将原“复议制度”修改为“异议解决机制”。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异议,是暂时的分歧,由于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银行的战略目标,因此异议通过充分沟通是可以解决的。另外,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没有强制执行力,审计对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决定是否采纳审计建议,因此并不存在复议的问题。这一修改,更加体现出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内部审计部门不同于国家审计的内部特性,内部审计具有的是一种建议权,而非处罚权。
2.明确了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流程除涉及审计项目流程外,还涉及到内部审计章程授权、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结果后评价、考核与问责及质量评估等环节。指引通过明确工作流程,清晰界定了内部审计各相关方的职责。
3.明确了审计人员的胜任标准。指引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为审计人员及准备加入审计条线的人员,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标准。
三、通过与国际接轨、差别化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
指引通过充分借鉴国际前沿的内审理论、参考国际同业的实践经验,并充分考虑机构特点的差异性,对审计目标、审计职责、处罚建议权等进行了调整,并在计频率、审计人员的准入等方面,不作刚性规定,以避免因监管政策“一刀切”而脱离实际,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效果,切实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
1.调整了审计职责,纠正了审计履职定位偏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内审部门往往局限于财务、合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对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业务流程有效性等重大事项的审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这种现象在大中小各类银行均较为普遍。因此,指引中,从内部审计的定义、审计目标,到内部审计章程的内容,再到审计事项,都强调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审计职责。
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内附属机构的并表管理,明确并表管理职责,本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请予以审议
******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内附属机构的并表管理,明确各部门并表管理职责,维护本行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确立的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四)作为主发起行切实承担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并表管理。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承担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政策(或办法),监督其在本行及各附属机构的实施;负责制定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负责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负责审批和监督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审议集团并表管理状况及主要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情况。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是并表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负责监督、评价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职责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对集团及各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相关的风险管理、授信、审计、资本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风险隔离体系,确保并表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落实,并对本行集团并表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办法确定会计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并履行具体财务并表管理职责,督促附属机构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每年定期对并表机构进行财务效益评估;各职能部室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资本、科技、内控和风险管理等具体并表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纳入附属机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集团并表管理状况及主要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情况。各职能部室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表管理状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并表管理职责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纳入附属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集团财务、资本、内控、内部交易、各类风险管理情况和其他并表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
第八条本行确保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附属机构在集团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过各自的公司治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决策。本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对附属机构施加影响,迫使附属机构偏离正常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及实施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政策;
(二)督促附属机构(村镇银行)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三)督促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规范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报送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变更流水等
第十条附属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附属机构应合理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和结构。涉及附属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动的议案在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前应与本行进行预沟通。附属机构应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信息,并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董事长不得在村镇银行和主发起行以外的其它任何机构兼职。村镇银行行长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兼职。
第十二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董事会应根据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制定村镇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和资本管理规划,保证村镇银行建立并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村镇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覆盖所有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防控村镇银行风险。
第十三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创新支农服务产品和方式、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健全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章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本行在集团内建立与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管理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传染,并确保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管理、产品研发、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方面政策均能够体现风险管理的导向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牵头建立涵盖所有附属机构、各业务单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等。
(二)要求各附属机构、业务单元在银行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建议:要求各附属机构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负责牵头研究、拟订和重检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七条本行授信审批部作为集团同业机构授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拟订集团层面的同业机构授信管理政策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四章资本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集团并表资本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集团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
(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集团资本规划。
(三)制定集团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建立集团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监测评估银行集团及各附属机构的战略目标、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研究如何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定期进行资本管理情况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集团及附属机构资本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本规划的合理性、集团与附属机构间交叉持股及互持资本工具情况、集团及附属机构是否具有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情况和资本占用效率、附属机构对集团资本稳健性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本行资本规划应当坚持资本约束优先、合理性和审慎性等原则,包括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和阶段性目标、资产扩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压力测试结果和资本补充方案等内容。资本规划应当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二十条本行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处理集团内部互持资本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避免资本的双重或多重计算。应当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行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将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资本计入集团监管资本时,应当重点关注少数股东资本持有者的稳健性和少数股东资本对集团的支持程度。
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当将资本约束转化为确保银行集团稳健经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强化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对资本占用的自我约束,优化银行集团表内外风险资产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
第五章内部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对集团的内部交易进行并表管理。内部交易是指本行与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包括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交易等
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会是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审批重大内部交易并定期审查集团内部交易状况及相关报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重大内部交易的部分审批职权,同时监测、控制集团内部交易状况。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授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集团内部交易日常管理的统筹和协调,总行各条线牵头管理部门根据内部交易管理需要行使相应管理职责。本行各附属机构应当参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本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行附属机构在发生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风险、金融案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被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时,应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清单参照本办法附件《******银行附属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行审计部负责集团并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重检集团内部控制政策,指导各附属机构分别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二)定期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审计结果应当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团并表管理有关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机制建设情况;
2.集团并表管理组织架构中各项职责落实情况;
3.集团内部协同、资源共享及对附属机构的合理支持情况;
4.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独立自主情况;
5.附属机构风险管理与集团政策的一致性情况;
6.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7.集团与附属机构之间内部交易的合规性情况;
8.集团内部防火墙体系建设及风险隔离的有效性情况;
9.附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行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向公众披露银行集团并表资本充足率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集团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管理情况。
内部审计
审计是内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证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环节。完整、理想的银行的内审组织架构是在监事会和董事会均设有审计委员会并下设办事机构----审计部,经营层设有稽核部,各审计部工作职责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复。但对于规模不太大的银行,为节约人力和资源,可将经营层的稽核部同时确定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全行就只有一个审计部。为明晰定位和职责,该“三合一”的审计部的业务性的常规稽核对经营班子负责,属董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属监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监事会负责。
在定位和职责分工上,要确保专项审计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全行的审计工作,具体的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会主席(董事长)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业务指导,除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也都是对口审计部的。审计部的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和行长之间没有业务报告关系(常规稽核除外),只有行政报告关系。审计和法律、风控是伙伴加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类似的,审计部是以内控为主,法律和风控是以直接的风险控制为主,可以互通有无,是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风控的管理好坏,也要受到审计部的监督。审计部与一般的营运部门、支持部门是纯监督的关系,与监管部门是沟通协调的关系,与外部审计是审计成果的互相利用的关系。
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和维护本行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专业、独立的工作原则,并协助董事会工作。高级管理层是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专职首席风险管理官,对行长负责,向行长、董事长双向汇报,首席风险官指导风险管理部在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和风险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职责是制订风险水平、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风险管理战略或策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内控、经营风险及信贷审批)、重大风险的界定及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审批风险的授权额度及高级管理层的最高授权额度,监督高级管理层在各类风险的控制情况,听取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汇报,确保各类风险控制在偏好之内。首席风险官有权就个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与行长意见分歧很大时,可以将两种意见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协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以后执行,否则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部则在首席风险官的指导下实时监控风险偏好的累积执行情况。
风控方面要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和信贷审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部不是审批部,首席风险官不是首席审批官。审批只是风险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风险则适用于全行。另外,董事会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权授信机制,贷审会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和问责机制,坚持行长不参加会议而只行使否决权,委员以专业化为原则,委员的审批行为要有激励约束机制。
合规管理、关联交易控制
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和下设的合规部,合规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管理者执行相关规定的遵从性做出判断,确保合规经营。合规部坚持独立的工作原则,实行负责人垂直管理制度,实时监控合规情况。
关联交易控制主要有股东、董事、监事关联交易控制和高级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关联交易控制两部分,前者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关联交易控制的机制应该是: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全行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等关联方信息,由董秘及具体经办的部门收集;关联交易的识别上,若属交易性的则由提出交易申请的部门识别,若属提供服务交易申请的则由法律合规部、财务部或相关部门识别;关联交易的审批上,按照风险可控和简洁高效的原则,根据不同额度和性质的关联交易分别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信审部门审批;关联交易的信息统计和交易监控由交易执行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由审计部门实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权是公司治理中相当重要和容易引发董事会(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行长)冲突的方面。人事权主要是三个方面:提名权,任命权和奖惩权。人事权不仅关系到业务的开展,关系到“领导”的权威性,还关系到董事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力,因此董事会对人事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同时行长是经营团队的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对团队配备应该有发言权。一个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对人事权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证行长的发言权,又要保证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决定权和对中层干部适度的话语权,核心是董事会(董事长)和行长对人事权的职责分工的明晰和“度”的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权上应是分工清晰、相互协作、有效制衡的机制,具体架构设计上可借鉴西方内阁制政府设计原则,公司治理的人事权上,副职和中层由行长提名,人事配备的标准、程序和激励约束基本制度、人力资源基本政策、薪酬体系以及副职以上和双线管理的重要部门的任命权由董事会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对内披露和对外披露两个方面。通常讨论公司治理时只重视对外披露,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披露的要求。事实上,对内披露的重要性要远高于对外披露,对内披露可分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经营层对股东、董事、监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应该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让董事会获得决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学决策。下行披露是指将董事会等决策信息对经营层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至每一位员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适度,确保执行者对决策层的决策理解准确、完整,为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外披露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原则,持续披露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披露原则。对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的对象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营业场所,本行网站等,需注意召开新闻会不能代替对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等内容,但不包括日常监管信息资料等。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负责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项,对年度报告负全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是年度报告法律合规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权人是董事长、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负责,年度报告公布前,董事会秘书要将年报送监管部门审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问题
为什么没有监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我国在引进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时的翻译错误。在西方,没有董事会秘书的称呼,而是公司秘书,它对公司负责,并不对董事会负责,与总经理平级,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没有监事会秘书一职的原因。
董(监)事会专业委员会是不是必须是董(监)事?完全没必要,除董(监)事外,根据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专(兼)职的专业人士,以提高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同一个概念,不应混淆。
股东大会、董(监)事会会议程序不尽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是否无效?实务中会议程序存在少许瑕疵的现象并不鲜见,如会议议案送达时间不合要求,会议现场参加股份数(人数)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情况可分为无效和可撤销(瑕疵)两种情况。如果形成的决议是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决议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会议程序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则决议是可撤销的,股东、董(监)事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形成后6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将决议予以撤销,逾期未提讼的则视同决议有效。
日常运作机制
通俗地讲,良性的公司治理应该是决策科学、传导顺畅、执行到位的。日常运转中,决策科学的前提是董事会自身的素质适应并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执行到位的实质就是高管层的理解准确、贯彻尽职、执行到位。因此,执行到位前提是董事会必须建立对高级经营层的尽职约束制度、落实保障机制和监督纠编机制。
决策科学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决策科学,除应保障充分的上行对内信息披露,健全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并保证有效运作外,董事的专业素质、参与意识、时间保障是董事会决策科学的核心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择优选聘、持续教育培训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懂业务(能力和素质)和心态正(为了银行能干好)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董事会民主决策机制和董事坐班、履职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愿意(积极性和主动性)和有空(有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