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1:01: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办事处管理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加强环卫管理力度,提高环卫工人的工作质量,使环卫工作更规范、完善,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须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
1、清扫保洁实行"一扫常保"工作制和"五净"、"五元"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一扫常保"工作制,即每天早上在规定时间清扫完毕,并全天保洁。"五净"标准,即:路面净、路边净、隔离带净、花坛绿化地净、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净。"五元"标准,即:无浮土、无垃圾积存、无污水漫溢、无粪便遗留、无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2、普扫时间安排:夏秋季(4月-10月)每天必须在早上7:00前清扫完毕,冬春季(11月-次年3月)每天必须在7:30分前清扫完毕,普扫时2名环卫工人必须同时参加。
3、保洁时间安排:夏秋季(4月-10月)每天必须保洁到20:00,冬春季(11月-次年3月)每天必须保洁到19:30分。保洁时间实行轮班制,上午班与下午班交接时间为14:00。
4、环卫工人有责任对责任区内的机关单位、临街门面、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三包"进行督促,并负责清理公共区域内的野广告。
5、垃圾收运工每天要认真收运辖区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严禁抛洒垃圾。
二、工作要求
1、作业时间必须穿戴环卫标志服,保持个人卫生,自觉维护环卫工人新形象,自觉遵守环保规章制度。
2、爱护劳动工具,不得有意损坏,不得随意摆放,垃圾收运工要爱护环卫设施,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
3、清扫的垃圾、泥土等,应及时、就近倾倒至垃圾箱(池)或垃圾中转站,严禁清扫至绿化带、草坪、果皮箱或下水篦子内,严禁将垃圾倒入河道内。
4、严格遵守作业时间,按时上下岗,严禁醉酒上岗,严禁脱岗、坐岗,严禁私自换岗。
5、不得参加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闹事、不得违法违规上访。
三、考核
1、环卫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即当月满勤,辖区卫生状况好,月固定工资全部兑现。反之,扣除相应工资。
2、环卫工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不享有工资。
3、在规定普扫时间内未普扫完毕的,1次处罚10元。
4、保洁时间内擅自离开责任区域的,1次处罚10元。
5、保洁未做到"五净"和"五无",责任区域内存在烟蒂、纸屑、果皮等垃圾,查到1次处罚10元,第2次30元,第3次50元,1个月内出现4次及4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6、垃圾收运工将收集车辆乱停乱放的,发现1次处罚10元,对各垃圾点、坑、箱、桶垃圾清运不彻底或沿路抛洒垃圾的,发现1次处罚10元,第2次30元,第3次50元,1个月内出现4次及4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7、将垃圾粉尘等杂物扫入下水篦子的,发现1次处罚50元,并自行清掏干净。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一、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概述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即“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滩涂、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对农地转用(征)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各级监察、民政、司法、水务、海洋渔业、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运营处置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在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统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和办事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实际分别制订应当进入本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具体额度。达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区(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但达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可在村(社区)交易点进行公开交易,也可以委托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凡达到标的具体额度的标的物必须全部纳入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严禁将达到标的具体额度要求的标的物化整为零、分割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拍卖、转让、置换等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的。除前款情形需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外,数额较小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进行评估。参与评估工作小组的人员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结果应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资产、资源登记清查制度。各村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随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3)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处置等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经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使用、处置事项和各项财务收支发生时,须经村监会集体审核。(4)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资产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5)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针对具体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资产资源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刘劲哲、郎咸平、刘彦海、文力指出: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成员大会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供担保;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除规定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结果;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难以形成决定而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镇(街道)财政所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和财务人员一起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填写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利用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艳军.论农业招商引资的重要意义和思路措施[J].产权导刊,2016,(1).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
(五)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五条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
第十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三)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限额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市场的名称、地址、市场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市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市场的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场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六)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的证明材料。
批发市场超出新闻出版总署规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但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因歇业、被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须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出版单位、总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第三十条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2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半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同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二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和销售。
第三十三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三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非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活动,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投递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从事出版物的储存、运输、投递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须吊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实现和谐;班级制度化管理;困惑
一、反思班级制度化的管理
班级工作的发展就是制度,但是制度化就让班级管理在质上有了一个大的变化。制度变成制度化,就让事物的性质与状态在根本上发生了变化。班级制度化管理,让班里的管理变成了一种规章制度,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达到管理班级的目的,使得班级管理操作简洁明了。任何一个集体,都离不来制度的制约,但是作为班级管理来说,并不倡导制度化管理。在新课改的要求下与素质教育背景下,在人们的主体意识与民主意识强烈下,班级制度化管理,会让学生感到强烈的不满,对管理产生抵触。作为现代化的班主任,应该改变管理班级的方法,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去创新管理模式,让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满足,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综合能力。
在传统的班级管理当中,都把学生作为被动的个体,强迫学生接受管理,没有考虑学生的感受,总是用制度化管理去制约学生的所有行动,以确保教育的有效性。在这种管理状态下,不利于塑造W生的人格,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素质,无法完善学生的人文,起到的作用甚微。班级管理制度化是在我国形式教育下戛然而生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个安静而有序的学习环境,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学生需要完成老师交代的学习任务,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能力、独立自主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等。大多数的班主任都喜欢利用规章制度来加强学生的管理,认为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相对公平,有效率,不需要花心思和花时间,去了解学生。但是制度化的班级管理,只能够在短期内达到管理的效果,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可是时间久了,就会让学生形成机械化被管理的模式,成为被管理的工具,让学生逐渐的丧失自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责任感。
二、“制度”与“非制度”共存的现实意义
制度是为了解决班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能够有效的、集中的、速度的解决好问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非制度与制度相反,是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以人文的角度去解决学生的问题,具有宽容性。班主任在实施班级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化管理,强制要求学生该做什么,不改做什么,具有一定的弹性。制度与非制度之间的差异,就是制度比较明显而具体,非制度比较抽象而含糊。这两种制度的产生,都是为了强化班级的管理。随着多元化教育的发展,学生的活动空间和能力都在不断地提高,因而,班主任在班级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在管理学生的同时,保护好学生,增强师生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班级管理良好而健康的发展。
制度与非制度的共存就是为了促进学生学习、促进班主任管理有效化和提高教育的速率。班主任应该从生活实际出发,去探索班级管理的方法,让学生在班级管理中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给学生营造出和谐的学习环境与班级管理,不要因为制度的因素,限制了学生的发展。班主任应该做好学生的工作,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用理性的思维去管理班级,给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空间,真正的关心学生,让学生能够感觉到班级的温暖。班主任在班级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格外重视非制度的管理方式,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保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服从管理,形成一种自律的班级氛围。老师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师生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制度与非制度的管理策略,都是为了强化班级管理,不是针对个人,在整个班级管理的过程中。真正的尊重每个学生的选择与需求。
三、倡导和谐走出班级制度化管理
“和谐”管理与制度化”管理是相对立的。和谐管理就是把制度与非制度融合在一起,进行班级管理,而不是单一的去管理。能够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提高教学和管理的质量。
随着人文教育的到来,班主任的权威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使得和谐管理成为班级管理的必然趋势。让班主任必须将制度与非制度结合起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班级管理健康化和长远化。随着我国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学生所掌握的信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老师所掌控的信息。学生在接受和处理信息方面明显比老师强,班级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把班主任作为核心了。班主任在管理学生的同时,还要与学生共同发展与进步,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修养与素质,适应学生的身心变化与发展,提高老师的管理能力与教学能力。班主任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一定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用综合管理的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师生间的沟通与交流,在学生面前建立高素质的形象。通过师生之间的和谐共处,能够激发学生的潜力,让学生在综合能力上得到发展,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接受与服从老师的管理。与此同时,还让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在质和量方面得到一个纵向和横向的发展。
四、结束语
制度与非制度相协调的应用在班级管理中,能够补充班级中存在的不足,让班级管理合理化和科学化。在这种制度下,能够实现和谐走出班级制度化管理的困惑,让学生得到全面而综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东红,王丽娟.论和谐班级的构建.江西教育科研.2016年第12期.
自2009年,教育部鼓励各高校通过建设实验班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本文简要介绍了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基础学科实验班,讨论了自建立两年以来,实验班管理模式在培养方案、专业导师机制、教学资源等方面有待改进的问题并讨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实验班;管理制度;人才培养
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实施了“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这场“计划”,首先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重要基础学科开始试验,其目的就是使受该计划支持的学生成长为相关基础科学领域的领军人物。根据国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围绕我院建设“国内一流的复合型数理力人才培养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学院”的奋斗目标,学院确立了“分类指导,分类发展,夯实基础,提升水平”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自2013年学院开始组建了理科实验班,致力培养数理基础理论水平高、有较好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进入学校优势学科领域进一步深造的高端后备人才。在实验班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学院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因材施教,实行全程导师制(前两年为学习导师,后两年为专业导师),注重个性化培养,经过了两年的探索,基础学科实验班教学管理模式日臻成熟,但其不足之初也逐步显现,实验班管理模式仍然有值得反思和完善的地方。
1规范个人培养方案及优化课程大纲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核心体现,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据。以成立较早的北京大学元培学院为例,该学院对于实验班的培养计划较于普通班级有较大的调整,专为培养拔尖学生而量身而作,总体上通识教育、大类培养、扩大选修和分流培养的理念在其实验班的课程结构上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依据我院人才培养目标,虽然学院为实验班前两年制定了专门的培养计划,但大部分课程沿用与普通班的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无法满足底子扎实、求知欲强、思想活跃的理科实验班学生的学习需求。此外,我院的实验班制度规定由专业导师与学生共同商议确定学生后两年的个性化培养方案,该制度自实施以来通过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以及大程度地满足学生自主性,在人才培养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学生过分参与个人培养方案的制定,个人对特定课程的好恶,通常表现为只选自己喜欢的课程而不去考虑课程系统的完整性,不可避免地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如果专业导师缺少全面统筹的意识和能力,这种弊端将更突出。因此,明确基础学科实验班的人才培养模式功能定位和修订针对性、固定性的培养目标成为首要任务,据此,为学生提供一个合理选课范围并通过学分权重分配来表达人才培养的侧重,不光可以充分地尊重学生权限,还可以保证他们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另外,较于普通班,目前我院实验班学生的必修学分数更多、学习任务更繁重,导致了学生无暇主动进行课外探究性学习。因此,合理整合课程内容,甚至为实验班量身定制学时紧凑、难度合理、综合性要求高的针对性课程,将有助于更深入地推进人才培养改革。
2建立专业导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导师作用
我院基础学科实验班实行“一生一导师”的管理模式。专业导师除了要进行教学工作,还有一定的科研任务,这两者均进行定量考核。现有教学激励与科研激励机制相比,在评价导向上仍存在着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问题现象。并且,担任专业导师虽然有一定的酬劳,但这项工作往往需要占据大量时间,尤其是业余时间,且缺乏评价考核标准,难以进行量化考核。同时,专业导师的部分学生管理工作往往与辅导员工作重叠,易造成责任推诿,从而出现管理漏洞。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教学质量保障责任主体,如学院领导、专业导师、班导师、课程负责人、辅导员等,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责任。其次,整合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其系统性,保证涵盖教学所有环节。学生、督导对专业导师评教机制有待建立,针对不同指导环节,建立评价标准、管理方法、评价指标、咨询指导等一系列质量保障流程文件。最后,可以通过提高专业导师工作津贴来保证专业导师队伍相对稳定,激发导师队伍创新活力。
3整合全院资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学院应建立推进实验班教学质量持续提高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在课程改革与建设、国际交流、学生创新基地、科研训练、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强专项投入,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落实到各个教学环节。积极探索教学组织形式、多样化考核方法、信息化教学模式,力求为学生创造多元化学习的良好环境。提升高职称特别是教授给实验班上课的比例;进一步积极引导实验班学生参加学院开设的新生研讨课、核心课程以及国省级精品课程。除此之外,聘请外教组织英语学习、开辟英语角、开设适量英文课程,可以有效提高实验班学生的英语水平;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留学项目,为实验班学生提供可选择、学术背景丰富的正规交流机会;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建立本科生联合培养机制,通过短期访学、学术交流、学分互认等机动模式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素养。
参考文献:
[1]李雄鹰.我国重点大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实践与反思.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主要是指**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第五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出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报纸报头(名)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以上,半个月报连续2期以上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装装饰物、千字以内的广告宣传品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半月刊连续期以上,月刊、双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在1期(1册、1盒)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内文使用不规范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财务会计;结构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山东烟台市下辖各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也在不断提升,街道办事处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为了积极响应山东省政府的号召,提高各行政单位的办事水平和办事效率,因此各街道办事处不断对内部管理进行改革和优化,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水平。然而在财务会计的基本结构建立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街道办事处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本文针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结构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合理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意义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派出的机构,因此街道办事处承担着管理该地经济社会中各项事务的责任,其中包括各个下属居委会以及行政村,都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范畴,其工作职责是对当地街道的日常事项进行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频繁的与该区域的居民接触,因此可以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能力和整体形象也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大部分居民也都会依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来判断党和政府的与人民关系的好坏,因此街道办事处应该在具体工作中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将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上来,通过对财务会计结构进行优化,提高街道办事处的财会管理能力,提升街道办事处的整体办事效率,确保人民满意,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因此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务工作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街道办事处财务会计基本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会计人员缺乏
目前街道办事处中的财会人员还比较缺乏,财会人员配备上还存在着缺陷,因此使得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同时又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能力较低,缺乏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能力,因此在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并不能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核算管理规定,因此制约着街道办事处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运作体系不顺畅,工作效率较低。造成街道办事处中相关财会人员职业素质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目前街道办事处中的大部分会计人员均不具备中级会计职称,因此其专业素质能力较低,另一方面是街道办事处中的财会人员具有较大的调配性,因此在会计工作交接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最后是由于没有对新上岗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因此导致街道办事处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无法适应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管理要求。
2.会计核算不规范,无法反映街道现状
街道办事处所监管的财会事项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公共费用支出以及工资发放等。若以上项目的资金规模比较小,财务会计的核算任务也相对比较简单,而随着姜格庄经济的不断发展,街道办事处所具有的经济管理职能也会相应增加,随着其财务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会计核算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拨款项目进行核算,同时还要对社区的总体收入情况、城管的协税问题、房屋的阻力问题以及民政帮困问题等进行财会管理,因此若一直沿用原本的会计核算科目,就会导致对新增加的相关会计事项没有实施规范与统一,也未能进行科学的分类合并,因此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无法真正的反映出街道的经济现状。
3.缺乏完善的财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
随着街道办事处中财力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街道办事处中的财务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牢靠的基础,同时由于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后,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管理现状十分混乱。一方面是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会计预算之地以及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因此无法对街道办事处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监督,资金管理中也未能实现合理的控制,审批中存在的多元化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严重的阻碍着当地社区管理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是对会计预算之内的开支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严重的制约着街道办事处中财会体系的有效运作。
四、街道办事处财务会计基本结构的优化策略分析
针对街道办事处财务基本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改革设想及优化策略,提升街道办事处的整体财会管理水平。
1.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应该明确好街道办事处所处的地位,针对不同的管理区域范围实施财会结构的优化。可以依据体制规定中的具体要求,将区域中部分的智能划分到下属区域中的街道办事处中,这样一来,街道办事处不仅行使和承担着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同时也额外承担了其他的工作任务,而这些任务原本应由区政府进行承担及执行。然而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并不具备权责统一这样的权利,因此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街道办事处的整体工作效率,并且,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也无法在街道办事处内部真正的推行开来,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因此就使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管理危机。因而首先要明确好街道办事处具体的地位,针对低政治地位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通过不断完善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为街道办事处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适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2.构件街道办事处的会计工作全新体系结构
(1)优化财务结构及会计实务
通过发挥预算级次的作用来逐步使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结构以及会计实务得到有效的分解。在街道办事处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将《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为工作的基本规范依据,进而对财政性资金中产生的相关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进而对街道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规范,同时也对街道办事处中各项不同的财政资金活动的现状进行监督;将行政单位中所应用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作为统一标准,对街道或者社区中的相关管理与建设费用进行有效的核算,对公益事业中的相关资金的具体流动情况进行核算;在核算街道办事处管理与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将该部分费用纳入到街道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当中,并利用事业单位当中的相关财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进而真实有效的反应出各个街道及社区的管理和运作状况;通过对会计制度中核算进行规范、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出财务体系对于三级管理系统所起到的支持作用。
(2)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完善街道办事处中财务管理当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其会计结构的不断完善与优化,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水平,促进街道办事处中相关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为街道办事处中相关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提升街道办事处中相关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优化街道办事处中会计人员的组织结构。
五、结语
通过优化街道办事处中财务会计基本结构,能够有效改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街道办事处中财务结构保持平衡与稳定,确保相关财务管理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进而提高街道办事处的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提高街道办事处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通过对基本结构进行的优化,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慧超.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J]. 中国农业会计,2015,03:26-28.
[2]赵玉凤.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加强之我见[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7:17-18.
1.1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中阳楼街道办事处地处孝义市东郊,农村耕地少,加之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现象,农村经济发展缺乏活力和动力,农业增收渠道较少,农民增收困难。为此,办事处党委想方设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民调整品种结构,建造塑料大棚,种植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使有限的土地增加了经济效益。
1.2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
办事处1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推行全覆盖信息化管理。规范农村财务、健全制度,做好村级会计工作。每月组织村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知识,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14个村组每村都有民主理财小组,基本做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1.3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力度
中阳楼街道办事处如所地势较低,排水设施不完善,每年夏天都有内涝发生,街道办事处按照所辖区洪水重现期3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新建蓄洪池,总容量50×104m3,排水能力达10000t/h。有效防范突降暴雨对办事处所辖区域的洪涝灾害,并对补充地下水资源,保障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古城修复项目开发起到积极作用。每年夏季检查护城河情况,提高防洪水平。
1.4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全街道14个村全部制定了新农村建设规划,12个村进行了详细的建筑设计规划,分别为楼西小区、西关巨龙小区、东关小区、尚家庄小区、北关小区、新庄小区、桥南小区、桥北小区、铁匠巷小区、楼东小区、八家庄小区,完善办事处新农村建设。该项工作由中阳楼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成绿化达标、配套设施完善的城镇化住宅小区。
1.5招商引资促发展
办事处打造“核心商务区、文化旅游区、休闲娱乐区、公共服务区”四大强区,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人才优势和劳动优势,发展农村经济。
2制约中阳楼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
2.1农村增收形势不乐观
由于农产品流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绿色通道”不畅通,价格低迷,农民从种植业中获得的收入不多。生产分散,不利于形成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牌。生产过程中对农药依赖性很强,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与品质。
2.2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慢
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不够突出,品种结构和生产布局还没有大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提高不大。
2.3创新意识差
自力更生、开拓创新精神不强,经济发展动力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畏难情绪突出,遇到问题就退缩,缺乏发展和创新的激情,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3中阳楼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议
3.1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预期安全施工。进一步优化服务,努力构建“引进来、请进来、带进来”的局面,强化服务意识,对已落实和有意向的企业推行“保姆式”服务,为投资者做好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3.2健全管理制度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科学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包括:①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所得、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所得等资金及时入账。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③规范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一次,一些重大财务活动应及时接受广大村民监督。
3.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