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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
第六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推荐就业。
第八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符合就业服务登记条件的人员,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及时汇总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第九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组织其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十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对低保对象当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业后前3个月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对持有民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低保对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当每月向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报告就业情况。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就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于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当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服务,促其尽快实现就业。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志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切实加大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力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设和谐**。
一、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09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
关键词:城市,低保,现状,低保标准,资格审核,救助对象,脱贫措施建议
我国自1993年上海试点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多种因素,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存低保制度的实际救助效果也不尽人意。科学制定低保制度,使贫困人口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摆脱贫困,是维护我国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立至今, 经历了探索、推广、普及、巩固等几个阶段。论文格式。
探索阶段:1993年6月,上海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995年上半年,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六个大城市试点;
推广阶段: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低保制度 ;
普及阶段:1997年底,334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达50% ;1998年底,584座城市和103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87%和63% ;1999年6月底,660个城市和150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99%和92% ;
巩固阶段:2000年,累计支出8亿,403万人 ;2004年,173万亿 ,2205万;2008年2月,2284万人,1075万户。
在我国,贫困线,亦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相对社会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1]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以绝对贫困为基础,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的。各地方政府无统一的计算方法,所使用的有以下几种:1、市场菜篮法。确定维持社会认定的最起码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现金数额。
2、恩格尔系数法。它以食品消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来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60以上属于贫困。
3、国际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三)救助对象及覆盖率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低保制度的救助对象的初步类别定位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论文格式。第二种是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表22001-200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率
第一条为了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
第四条在本县境内,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均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资金及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人均80元筹集。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对在政府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县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八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门诊)账户、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个人(门诊)账户基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个人(门诊)账户内的基金家庭成员可以互济使用;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为医疗保险基金扣除划入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风险基金按总基金的5%计提,主要用于弥补参保人员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根据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的设立由县财政局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个人门诊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个人门诊账户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设立由人大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部门组织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家庭暂停六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缴费,按期缴清医疗保险费,可享受第二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低保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负责填制《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核定表》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为其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缴费专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以家庭为单位核发《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城市低保人员参保免缴有关卡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当年新增的城市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经财政部门核准医疗补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的城市低保人员被取消待遇的,由乡镇、社区及时报送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查。
第六章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条城市低保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费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划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参保人员持门诊费发票到开户银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参保患者住院或紧急抢救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医治,在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医疗设施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内,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省级及省外医院800元。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35%;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0%;2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40%;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5%;2001元以上的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5%;2001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报销40%;4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参保人员在省级及省外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0%;2001元至4000元的报销35%;4001元以上的报销40%,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元。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0元。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计划内正常分娩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80元,难产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180元。
第二十九条对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从下年起终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科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美容、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购药品、伙食费、取暖费、陪员费、洗涤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器官移植、安装假肢等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含职业病)医疗费;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六)未经审批的CT、核磁、彩超检查费;
(七)输血、白蛋白及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八)因各种原因在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七章就诊和转诊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低保证》、《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经主治医生初审后,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审核加注意见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3日内报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转诊住院治疗,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由就诊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会诊,业务主管院长签字,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八章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病愈出院时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结算,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结算。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经批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缴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持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资料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报销。
第三十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应按月及时给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拨付住院报销费用,拨付时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返还。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医疗结算办法,逐步推行单病种结算和定额结算,有效控制费用。
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
(三)享有对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妥善保管《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不得转借、涂改。
(三)遵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制定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监督、检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
(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指导乡镇、社区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五)协调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和处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中的各种纠纷。
第四十四条县财政局按照省、市制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参保资格的确认,对医疗保险费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第四十六条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及住院审查等服务工作。
(二)根据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供的资料定期公布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三)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四)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建立健全城市低保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二)编制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账户,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四)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开展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定期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六)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第十一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规定管理。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店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药品质量,合理收费。
第五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搞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近年来,企业下岗人员和社会贫困人口增加,低保任务愈来愈重。2007年8月以来,我们在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后,针对低保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逐步探索建立“部门协作、街道负责、群众监督”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两年来,共清退5888户16037人,核减补助标准703户2132人,提高补助标准1917户2132人,新纳入4434户11613人,初步扭转了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保证了城市低保政策的落实。
一、以人性化的工作理念把握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低保投入逐年增加,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对象不仅享受生活补助,还可享受教育、医疗、廉租住房等诸多优惠,成了人人争吃的“唐僧肉”,一些人滋生了“就业不如吃低保”的懒汉思想,产生了想方设法钻空子、弄虚作假吃低保的不良现象和“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之风。对此,我们一是加强宣传,把国家政策交给群众,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公告、传单、板报、街头咨询等方法,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街道和社区设立宣传阵地、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宣传活动。每次复查复核,都下发专门通知,提出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07年,有1300多户超标享受低保的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低保。二是热情服务,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开展了“做困难群众的贴心人”活动,社区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本着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的原则,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帮助解决生活难题。南街福兴园社区居民妥志敏一家三口,夫妻下岗、儿子无业,已享受低保多年。2008年其妻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每月有600多元的退休金,社区干部帮助他的儿子应聘小区保安,每月800元的工资收入,全家生活困难有所缓解,妥志动申请退出低保。
二、以社会化的机制推动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推动动态管理,矛盾很多,光靠民政一家难以奏效。我们采取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街道社区落实”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民政部门牵头”,就是区民政低保管理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成立了两个核查小组,抽调专人常年深入街道社区复查复核,制定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复核、复查、、监督等一整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各街道和核查小组严把“四关”,即收入关、户口关、赡养关、审批关;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申报内容不清不放过、手续不全不放过、不按程序申报不放过、群众有争议不放过。设计制作了“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登记表”、“低保对象就业收入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调查表”三种表格,统一调查内容,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有关部门协作”,就是建立市、区低保管理部门“上下互动”机制和区低保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左右联动”机制。两年来,我们在市低保管理中心的支持帮助下,与市社保中心和各区社保中心实现了信息共享,第一时间掌握职工退休情况,建立及时清退超标享受低保人员的长效机制。几年来,共清理此类人员2721户7614人。我们与市客运办联系,对出租车人员进行摸底,清理出租车户享受低保的300多户,纠正一些群众反映的“开着小车吃低保”的现象。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联系,认真查证,清理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政策领取低保的70多户。今年,我们在城区工商局的配合下,清退375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
“街道社区落实”,就是每次核查的具体任务最终由街道社区落实。我们把已经掌握的低保对象收入情况,交到街道社区复核落实,确保公平公正。街道社区在复查中推广了“查、访、问、看、亮”五步工作法。查,就是查清有群众举报的、从其他渠道掌握情况的人员;访,就是经常深入小区走访居民,了解社区居民生活情况;问,就是在走访中,走一家、问三家,谁家有婚丧嫁娶,最近收入有何变化,有无空挂户冒领的,有无已故没有及时停保的;看,就是走进低保对象家中,看室内是否高档装潢、有无高档消费品等;亮,就是检查情况让大家评议、核查结果张榜公示。2007年,社区干部在小区走访中得知,市塑料三厂一车间被山橡集团兼并重组后一些职工重新上岗。我们及时与山橡集团联系,落实重新上岗人员名单和收入,进行了清退。
三、以民主化的模式保证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政策性强,必须推行民主管理,没有群众的参与,就难以形成良性发展。我们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区、街、居三级民主监督机制。分别设立了区低保审批小组、街道办事处低保资格审核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自职责,严把申报关、审核关、审批关,实行两榜公布。在街道设置举报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对象代表等作为低保义务监督员。今年,为了方便低保对象及时了解更多的低保信息,我中心筹措资金安装了LED显示屏,宣传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对取消和新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了群众监督。
二是实行低保工作政务公开。明确区、街、居三级低保工作机构职能分工,街道和社区负责低保的初审、申报,区低保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实行政务公开,区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上墙,群众办事有接待、有指南;街道建立低保政策宣传栏,低保申请条件、范围、程序、标准等一目了然;社区建立低保申报、审批结果公示栏。区低保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了完整的低保档案,配备了相关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方便快捷的低保政务查询系统,在区低保中心设置电子信息库,输入全区低保户动态管理情况,方便随时查询,提高工作效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各社区应在显眼位置设立低保政策固定宣传栏,长年公示享受低保对象的姓名和标准,并通过宣传单、会议等形式将低保政策入区、入户、人人见面。
(二)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应严格按照对象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及三榜公示等环节开展,不得遗漏或简化程序。
(三)动态管理工作情况。各社区应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月解剖制、月上报制、季度核查、年度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每月应将低保对象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党政综合办,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保。
(四)近亲备案工作落实情况。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社区在职干部的近亲属,已享受和拟享受低保的必须认真填写《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对备案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五)低保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办事处对民政工作者和社区干部在落实低保政策中私自收费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坚决查处。
(六)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党政综合办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低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个人台账、低保工作综合档案、财务档案等,对低保对象的审批档案,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分类建档,采取“一居一柜、一组一盒、一户一袋”的方式妥善保管。各社区应妥善保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管理类资料。
三、重点清理对象
(一)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二)有家庭成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三)有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四)有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家中购买有小轿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的。
(六)家中有营业用房、车库、仓库、2套及以上住房等固定资产的。
(七)离异、迁出、人户分离、高中或大学毕业已就业的。
(八)家庭收入达到保障标准或家庭收入虽未达到保障标准但生活水平明显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
(九)长期外出务工的。
(十)连续3年以上享受低保的。
(十一)保障对象4人以上的。
(十二)被举报的对象及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办事处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城乡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抽调干部组成清理小组并进行业务培训。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各社区居务公开栏及低保对象集中居住地张贴清理公告,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低保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二)清理阶段(6月16日至7月10日)。
为了保障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办事处抽调部分干部组成清理组,深入各社区进行专项清理。
职责:各清理工作组要全面入户调查,详细做好记录。主要调查低保户的户口薄、身份证、低保领取证、领取低保金存折;低保对象家庭的住房条件、实际生活水平、家庭财产、经济来源、从事的职业。经清理后要召开居民代表进行逐户评议,对认为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公示后将确定的拟进拟出对象名单经组长签字后于7月10日前报办事处审核。
(三)复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办事处将组成复核组,对群众举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并检查各社区民政政策的宣传资料张贴及对象公示情况,同时做好接受区政府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8月16日--8月30日)
办事处、各社区对低保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制度,形成指导办事处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工作组、各社区要充分认识低保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清理程序和内容,加强宣传,着力打造法治低保、诚信低保、公正低保。
(二)坚持原则。各工作组、各社区一定要按照低保政策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认真清理上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严肃纪律。一是各工作组、各社区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要做到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出空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按照本次清理的时间、对象范围、步骤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二是讲廉洁。严禁在工作或利用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吃、拿、卡、要,严禁优亲厚友,不在对象家中吃饭喝酒,不拿烟、更不准收对象的红包、礼金。
一、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辛勤努力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健全,管理逐步规范,工作质量逐年提高。但从全区来看,城市低保工作还存在管理水平不高,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部分县市甚至出现扣发、冒领、挪用城市低保金等严重违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低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程序,提高城市低保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在全区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提升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规范内容
(一)规范各级职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各级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便于操作、符合政策的原则,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真正成为开展工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质量提升的有效手段。
(二)规范操作程序。要针对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程序。按照符合政策、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将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分解细化,低保对象从提出申请到批准领取低保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下岗证、失业保险证明、收入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过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社会化发放5道程序,把城市低保工作置于一个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平台上,真正成为一项阳光工程,减少人为因素对救助工作的影响。要将低保操作程序提供管理,不论是扬,活动开展差的地区,在全区通报批评。检查结果将制成流程图,在各级低保机构显要位置张贴,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要普遍成立、份发放、及时调整”的样式、位置、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由社区主任、低保专干、社区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5-7人社区低保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社区低保工作。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低保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做好入户调查、抽查工作。要在本地区设立社区、乡镇、区县三级公示栏,做好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按照位置醒目、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统一公示的样式、位置、内容。
(三)规范档案管理。一是规范档案管理内容、样式、保存时限。自治区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区低保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细化档案管理内容,坚持做到按期整理、内容齐全、专人管理、存放整齐。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保障金调整申报审批表》、《保障对象登记表》,进行认真的填写登记,做到各类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规范、真实。二是实行分类建档。根据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特殊困难状况等建立常补对象档案、非常补对象档案等不同类型的管理档案,为分类复核、分类救助奠定基础。三是规范会议记录。要规范街道(乡镇)和社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本》、《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登记本》、《公示》、《公告》、《群众来访登记本》等,并对记录的内容、要素、保存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四)规范资金管理。一是规范低保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当地财力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不得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做到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拖欠,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它支出。二是健全低保财务档案。上级下拨的资金、本地区配套资金以及资金发放时的低保对象花名册、每月统计报表等要认真收集整理、分类归档,随时接受媒体、社会、群众以及司法监督。三是规范低保资金发放。要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据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认真做好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大社会化发放力度。常补对象要尽量做到社会化发放,当前确实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想办法,妥善安排好保障金的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按月集中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由街道、社区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五)规范日常管理。一是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鼓励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有收益的劳务输出。二是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报到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到社区报到两次,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社区要派人每月走访一次,低保对象外出打工或其它原因需长时间外出的,要向社区说明。三是建立签订协议制度。根据低保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签订协议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签订协议,协议明确享受低保的条件、时间、内容、要求。协议签订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经个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可重新签订协议,纳入保障范围;不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
(六)规范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制度化。要扩大监督范围,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各地州市每年要对县市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县市每半年、街道(乡镇)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核查。要普遍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定期在报纸和广播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听取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措施(7月上旬)要认真组织对中央、自治区以及本地区城市低保政策法规等有关文件再学习,特别要重点抓好《自治区城市低保操作规程》、《自治区城市低保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或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搞好示范(7月下旬)各地要通过全面衡量,采取先行一步、分步实施的方法,在本地区确定1个县市做为规范化建设活动示范县市。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示范县市的开展情况,确定1-2个县市作为全区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示范县市。通过示范活动,带动全区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阶段:参观交流(8月上旬)在各地开展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在全区开展“我看兄弟单位,兄弟单位看我”活动,自治区民政厅将组织全区部分地州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低保工作人员参观示范县市,通过参观学习,达到共同学习、相互提高的目的,为下一步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在前期学习文件、参观交流的基础上,按照有创新、求突破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规范化建设活动。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11月上旬)自治区民政厅将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部分地州市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好的地区,在全区进行通报表彰,活动开展差的地区,在全区通报批评。检查结果直接与年底以奖代补资金考核挂钩。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是今年城市低保工作的一件大事。这项活动的开展,对于规范全区城市低保工作,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配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活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