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0:16: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投资监管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体制革新
1.应逐步把监管部门建成在体系上具有独立性在处理与被监管对象关系上具有超脱性,在监管工作开展上具有权威性,直接隶属总行,并对总行负责的监管组织。这一思路是以监管机构设置层次要高,力量要集中,监管分三个层次为要点,建立一个省、市两级行的监管部门,属于总行监管派出机构,挂靠当地行,实行垂直领导和下查一级的监管队伍体制,以摆脱同级行和地方自身利益的干预,使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完善监管控制系统。银行、证券、保险应强化联合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随着银、证、保险经营部门业务的相互融合,金融集团化趋势已经显现,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分工十分重要,必须明确由谁负责对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并表监管,同时要明确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分工。
3.加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将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与国内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之间进行联网,实现风险监测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分析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状况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
(二)功能革新
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做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人手。
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定规章,根据资本资本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定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
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三)监管方式革新
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
2.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
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监察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
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制度革新
1.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清理的原则为:(1)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2)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做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如不适应现行监管需要,重新起草新的规定,废止原有的文件;(3)如认为某些金融监管法规已失效或应予废止,应提请国务院宣布该金融法规的某些内容应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层次结构。以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和金融机构的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3.需要补充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当前亟须补充的金融监管立法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存款保险制度法,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
4.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以中央银行风险监管为主导,以同业监督、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督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综合运用法律、自律、中介等手段的全方位监管网络体系。
5.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要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会计管理、资金交易、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分离等各项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检查和监督,使金融机构产生一种自我控制的自觉行为。
(五)机制革新
从全球证券市场看,蓝筹股是成熟市场的标志之一。蓝筹股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已经不仅仅是市场炒作的概念,同时更是推动市场发展的根本所在。考察成熟股票市场上典型蓝筹股的形成过程,我们进一步发现,一家公司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推出新的产品,有领先的技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公司通过收购和兼并迅速扩大规模,牢固占领市场才能成长为一只蓝筹股。
由于蓝筹股在股市上表现独特,国外市场上投资基金将大量的投资目标锁定在蓝筹股上。蓝筹股出色的市场表现,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也带动了相关金融创新品种产生和发展,蓝筹股基金、股指期货、指数基金、教育储蓄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它们多数投资于蓝筹股或基于蓝筹股的衍生产品如蓝筹股指数,以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市场形象好,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只有短短十年历史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蓝筹股的熟悉还相当有限,甚至市场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
在本研究中,将集中探讨在我们这样一个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有没有蓝筹股存在?能否构建一套合理的定量指标体系来筛选中国市场的蓝筹股?对所筛选出的蓝筹股能否通过市场实证检验来判定其波动性、收益性的状况?假如目前中国市场的蓝筹股缺乏或过少,我们又怎样来培育之?以及如何开发中国市场的蓝筹股指数类产品,包括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基金以及其他的蓝筹股指数衍生产品等?开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培育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以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一、筛选蓝筹股的基本方法、步骤。我们采用逐步淘汰法来筛选蓝筹股。首先,根据上市日期,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然后,根据不同的指标条件,逐步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最后,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票作为样本蓝筹股。并通过放松各指标和约束条件,选出不同标准的样本蓝筹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二、中国蓝筹股的筛选指标体系构建。在综合考虑既有蓝筹股基本概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我们提出了一套反映蓝筹股特征的指标体系,包括:总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利润比重、净利润增长率。其次,确定蓝筹股的具体选择标准:以1997-1999年整个市场均值的三年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即总股本2.8亿股,每股收益0.24元,净资产收益率9.14,主营利润比重354.14,净利润增长率9.82,并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有条件地放松和约束部分指标,作为选择蓝筹股的依据。最后,我们确定三种不同标准来分别选取不同的样本蓝筹股,以便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样本蓝筹股的标准I为:仅以1999年度值为参照,总股本5.6亿股;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70;净利润增长率10.根据我们设定的条件,只有8只股票完全符合标准,由此组成样本蓝筹股I.样本蓝筹股标准II为: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三年均值为参照,按照每股收益高于市场25,即0.30元;净资产收益率维持配股条件,即≧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50,即14;总股本超过市场平均的100,即5.6亿股。计算备选股票以上蓝筹股指标的三年均值,利用EXCEL软件的数据排序功能,采取逐步筛选的办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10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样本蓝筹股标准III为:仍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的三年均值为选择依据,但按照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略为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即10;总股本略微超市场均值的50,即4亿股的标准。采取与样本蓝筹股II同样的筛选方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21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I.
三、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对各样本蓝筹股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波动性及风险性的市场检验。我们以所筛选出的蓝筹股为样本,构造蓝筹股基本数据的时间序列,并通过定量分析手段探讨蓝筹股与我国股市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998年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平均为0.075,而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平均流动性分别为0.082、0.050.072,即:BL1MLBL3BL2.因此,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强于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的流动性,而比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流动性要小。在1998年,样本蓝筹股流动性指标和市场流动性指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两者的变化态势基本相同。
从理论上来说,蓝筹股应该有较好的稳定市场作用,蓝筹股的波动性要比整个市场的波动性小很多。但从实证结果来看,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波动性指标比市场的波动性指标波动幅度还要大。不过,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在上海股市非急速波动的一段时期,其波动幅度要略小于整个市场的波动幅度,表现出一定的市场稳定作用。
计量分析结果显示,标准I、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值分别为1.15、1.03和0.87,即>>。因此,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的平均水平相差不大,标准I、II样本蓝筹股的风险水平略高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略低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这同时也表明,目前市场上样本蓝筹股还不能较好地规避风险。
四、中国证券市场蓝筹股的培育。以上选取的样本蓝筹股市场表现不佳,这在较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因此必须加快对蓝筹股的培育。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蓝筹股发展的各种环境,我们提出了以下的蓝筹股培育措施: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培育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业绩是评价企业好坏与否的重要砝码,也是作为蓝筹股公司最基本的条件;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制度,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构建和运作企业;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培育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计划,通过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促使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最终达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之目的;我国各级政府和治理部门应积极推出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市场违规行为,尽快实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把真正优秀的企业留给证券市场,为我国蓝筹股的培育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逐步改变炒题材、炒概念的投机习惯,树立中长期的价值型投资理念和理性投资行为。
五、我国蓝筹股指数类产品的初步设计。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对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期货和蓝筹股指数基金等品种进行了初步设计,其中中国蓝筹股指数的设计是重点。
在蓝筹股指数设计方面,我们采取类似于上证综合指数的编制方法来编制南方证券的中国蓝筹股指数,但为了准确反映蓝筹股的变化趋势,我们采用了蓝筹股的流通市值和流通股本。我们将在每年年结束日止定期对市场所有的股票进行重新筛选,确定新的蓝筹股样本,并采取“除数修正法”来对相应的蓝筹股指数进行修正。以前面所选取的蓝筹股为样本,以1998-1999年每周的样本蓝筹股交易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期间蓝筹股指数I、II、III的每周交易数据,得到相关的指数模拟运行结果。为选取合适的样本蓝筹股来构造中国蓝筹股指数,我们以蓝筹股指数的长期收益率r和波动性β两个参数作为指数选取的标准,并定义收益-波动比率k=r/β来反映蓝筹股指数合理性,即通常该比率越大,则表明以该标准选取的样本蓝筹股指数越好。通过构建模型,计算出各样本蓝筹股指数的r、β和k值,得到k>k>k的实证结果,表明样本蓝筹股指数III具有更好的收益-波动性。因此,标准III选取的样本蓝筹股最适合用于编制中国蓝筹股指数。
1、相关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无论是针对性还是法律效力,这些现行监督管理规则都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我国在一些法律问题上,比如说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以及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很大一块区域处于真空状态。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我们往往难以清楚分辨实际操作时有没有掺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无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资者就难以对投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很可能进行非法私募,这样一来投资者不仅有很大可能承担犯罪风险,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这样既威胁了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又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很多法规中,比如说《证券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涉及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按照时间顺序来讲,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就制定了对外商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2006年,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划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线,明确规定发起人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公众公司。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了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的设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化、程序化募集资金的信托股权投资的行为。但是对于私募股权性质的基金的批准设立、构架的操作以及征税这些方面,我国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时是处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状态,就无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三、结束语
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1设备材料采购方面对投资控制
在设备材料的采购方面,国内设备材料的采购可以参考以往建设项目的价格,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波动,问题主要是在海外采购方面,缺乏参考资料,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投资失控。因此该项目采取由业主和技术提供方双方成立联合采购询价工作组,共同进行海外采购询价,在KBR公司提出总包价后,如果业主认可,双方进行下一步的采购,如果业主认为价格不合适,可以由KBR公司进行协助,业主进行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从而使业主对技术供应商在软、硬件上方面的报价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设备材料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设备采购时可以更大范围的国产化,从而降低工程投资。
2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对投资控制
工程发包是该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该环节的投资控制是此重大项目总体投资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该项目主体工程发包过程是投资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在工程招标方面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合理划分标段:本工程主装置区按合成氨、尿素划分为2个标段进行投资控制。(2)设计多种计价方案方案一、总包干模式:甲供设备、安装主要材料,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为基础实行装置安装费用总承包。对界区内主装置项目在设备、安装主要材料甲供的前提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为基础进行招标定价。方案二、费率方式:甲供设备、安装主要材料,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率方式据实结算。招标时确定定额与费用,按施工图编制预算,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结算,也有竣工后按实测工程量进行费用结算的。方案三、包干与费率相结合的模式:甲供设备、安装主要材料,安装工程以概算为基础进行招标定价;建筑工程按费率方式进行招标。多方案解决了承包商很难预测的风险而随意加大风险系数,造成包干费误差过大的问题,让承包商做到实事求是地报价。(3)成立专门的招标机构,完善各岗位职责,严格贯彻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招标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4)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全面、严谨、科学,招标时具备的资料及条件准确、全面地告知投标单位,以便投标单位合理、科学的预测投标报价。
3施工阶段对投资控制
在施工阶段,加强业主的管理、协调力度,尽量满足招标、合同提供的相关条件,建设变更,尽量不给或少给施工单位索赔的机会,如施工图提供的时间、设备材料进场时间等。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加强甲供材料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减少材料的积压和流失,降低建设单位材料费用的投入。
4工程造价管理对投资控制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标准和档次,涉及工程量变更需要取得监理方、业主方等的书面同意,从而严格按图控制工程量,控制投资[4]。
1投资控制项目建设
投资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使用费用的总和。这其中包括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费用。建筑项目投资控制的过程是指:通过专业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总体预算,预估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并将这个值设定为项目建设总成本控制目标。此目标需要进一步按照组织架构及职责进行分解,分解到公司相关部门。在各部门领到任务目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各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过目标及考核管理来控制投资。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标价,再签订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条款内容。还有应注意资金的过程支出。需要控制好各子项工程造价、耗材的价格等支出费用。需要对付款的时机加以控制,付款前先核验是否满足付款要求,满足后再行付款。做好资金统计工作,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对所发生的费用情况进行统计,以便于财务统计分析。确保实现在预算内进行资金使用的终极目标,使项目利润最大化。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重点包括:第一,在项目决策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第二,项目是否可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专业的分析报告。第三,做好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工作,预算需要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方法进行测算得出。工程设计结算投资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经过专业的市场分析,给项目做好定位,制定出合理的执行方案。
(2)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管理。在建筑材料的选用上要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能实现经济节约的目标。设计结算的投资控制是建设投资控制的最重要内容。工程实施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要点如下:
(1)对招投标的科学管理。招标前要有规范的招标文件,细化招标评判标准,分析市场行情,制定出最适宜的中标范围。
(2)施工中的监控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环节众多,从资金管理控制角度说,诸如施工人员、技术、材料等的基本管控情况都是重点,大力度监督管理,可以使得相关环节无障碍进行,降低费用支出,创造经济效益。工程结算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重点是需要竣工结算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操守,同时需要做好资料收集和取证,保证其完整度及有效性。
2进度控制工程项目
进度控制是指使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使项目按照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贯穿整个项目工程的过程控制。进度控制的影响因素:
(1)相关人员的数量满足度,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能力匹配度。
(2)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供应情况。
(3)施工技术水平。
(4)各业务接口之间的沟通顺畅度。
3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
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简单的可以分为人、机、料、法、环五方面,所以说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该从以上五方面分别着手进行系统管控。人的因素可以通过培训教育。促进其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来控制。对于施工用料的控制,需要注意从合格供应商处选购,不合格材料不使用,避免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等措施来管控。法是指施工采用的方法需要是适宜的,高效节能的。环是指环境,施工现场安全,环保过关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础。对以上五方面进行逐项综合管控,则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4建筑管理项目控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建筑管理项目控制仍未达到国际标准要求,还需要行业人员不懈努力来提高建筑管理项目控制水平,促进建筑行业长足进步。我国建筑管理项目控制应向着以下几点发展:
(1)提高工程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2)完善相关的管理大法及标准。
(3)加大建筑行业监管部门的监察力度。
(4)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办法并择其优点而用之。
二结束语
1.投资计划缺乏严谨性。
投资计划是工程建设的基础项目,同时也是项目施工的理论依据。但是在基建项目建设中,由于投资计划不严谨,严重影响投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管理政策不规范。研究报告正常是由项目咨询公司编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程和发展现状,有条理性的制定投资计划,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研究单位没有对基建项目进行充分的探究,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仅在现有的委托书上添加一些常规性内容,很容易造成缺项漏项。其二是投资估算不准确,保证投资估算的正确性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很多咨询公司不愿参与项目投资预算工作,即使设有专门的预算编制人员,但是受专业素质的限制,导致预算投资结构缺乏合理性,给投资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2.投资规划缺乏科学性。
基建项目建设的核心,据资料统计,项目设计规划阶段影响工程整体投资的可能性为35%-65%,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当前投资规划缺乏合理性,在规划建设中缺少必要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缺乏规划建设的理论依据,规划落实过于陈旧,和当前项目建设存在较大的出入,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误差越来越大,和实际项目严重不符,其次由于相关因素的限制,规划管理者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仅用数据表达,条理不清晰,结构不严谨,导致规划体系和实际模式存在很大的差距。规划体系是为下一步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但是由于编制的不合理,导致规划和实际不符,给基建项目施工带来挑战。
3.投资控制缺乏合理性。
投资计划、投资规划、和投资控制是基建工程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控制是最后的阶段,同时也是投资管理的关键阶段。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变更与风险控制,但是在当前基建工程在控制阶段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是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不合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吻合。其二是工程量报价不准确,存在肆意压低单价和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导致业主损失大。投资控制不合理给基建资金管理带来隐患,严重影响项目的合理性。
二、基建项目的投资管理策略
投资管理是当前基建项目管理的重点,针对当前投资管理中投资计划不严谨、投资规划不科学、投资控制不合理等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整体出发,将对资金的计划、规划、控制有效结合起来,兼顾细节,实现科学投资管理的目标。
1.投资计划管理。
投资计划不严谨是投资体系中的首要问题,只有具备完善的计划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整体投资体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计划之前,将基建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列入考虑范围内,采用“适度超前”的计划原则,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确定投资定位。同时结合基建项目在周期内的功能需求和变化的可能性,对建设规模、建设方向等进行超前考虑。其次对周期性长且难于更换的建筑,使用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对周期较短且近期内无重大变化的基建项目采用电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频繁维修,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为了保证投资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完善的造价指标库,强化内部审核体系,在审核机制的限制下,对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监督,保证程序之间衔接得当。同时由于基建项目是一项投资大、工程复杂、参与者众多的工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突发性情况,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求业主在计划阶段,留出充裕的资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的情况。
2.投资规划管理。
投资规划管理是基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资金控制的严谨性,要求在规划阶段,做好资金限额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确定投资原则,从整体出发,兼顾细节,突出重点,用书面的形式为分解资金提供依据。其次要加强专业页面管理,所谓专业页面管理是指每个页面交叉的部分,在规划阶段,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保证投资规划的准确性。最后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单位采用预算方式计算造价成果,如果预算体系不严谨,会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偏差,在实际中很难直接比较或控制,要求设计单位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承担清单编制工作,保证编制人员的专业水平较高,能适应不同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可定期对编制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提升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保证在工作时各司其职,争取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实现效益最大化。
3.投资控制管理。
投资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资金控制的关键所在。主要是加强风险管理,保证整体管理机制正常运行。要求在控制阶段确定变更原则,保证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基本吻合,明确变更条件,避免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禁止出现随意压低价格或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可采用明标暗投的投资方式,对可包干的项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无法包干的项目要明确单价,对投标方不平衡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制约手段。此外、为了保证项目工程的承担制度,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达到规避风险,规范商业行为以及保证业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建立结算管理流程,从制度上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建设能正确反映出清单造价。为了保证风险机制的科学性,要建立专业的咨询结构,提升结算监管强度,提升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评估的正确性。其次要做好项目后续评估工作,对项目中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完善的信息资源库,为以后基建项目的立项提供理论依据。
三、结语
(1)对农业项目的立项工作重视不够。目前,许多单位受到以“上项目、争项目”作为评价工作优劣的影响,在农业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中,不按立项前的程序申报,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认真地进行分析和调查研究,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甚至还有的是先立项,再评估。因此,造成项目决策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程序过于简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项目立项草率、决策盲目、效益低,投入的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
(2)农业项目投资缺乏系统的科学管理办法。农业项目的投入、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科学管理。事实上,现在的农业项目管理缺乏一套规范的实施管理制度,导致农业项目管理良莠不齐、缺乏准则、难以界定、效益不高。
(3)农业项目管理人才的水平有待提高。项目管理是一项应用性、技术性、原则性都要求较高的管理工作,目前的项目管理人才,基本上是各个行业的专业人员在其主持的项目管理中成长起来的,其能力的获得靠的是经验、悟性和积极的自我提高。但是,拥有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才较少。
(4)农业项目的资金划拨与项目的实施时序失调。农业项目资金,一是通过财政部门层层下达,二是通过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由于资金下达环节多、到位慢,容易被截留挪用。此外,农业项目实施季节性较强,由于资金到位不及时而造成延误项目实施季节的事例仍然存在,因为延误实施季节,使得有些项目实施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5)农业项目需求资金预算不够完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模块中,资金使用计划不够细化,编制比较粗糙,资金预算没有经过细致深入地调查研究,而是东拼西凑形成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随意变动性较大,项目市场调查及前景预测过于乐观,后续效益难以实现。而且,农业项目建设期限过长,也会影响项目投入资金发生较大的变化。
(6)农业项目的总结验收和成果推广工作有待加强。较多的农业项目工作完成后不注意及时组织总结验收和评估,不利于后续项目的继续进行和深化研究,不利于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效益的时效性滞后,导致效果不明显。
2做好农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效益
(1)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各个部门、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思想,本着对党和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原则,加强服务“三农”意识,精心组织实施好农业项目,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农业项目。项目一经立项、审批,要按照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审批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落实项目责任制,配备具有完成项目工作能力、专业性强的专人,负责项目的检查和日常实施工作。按照项目计划和时序精心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跟踪督促实施情况,做到对项目进度了如指掌,对项目质量情况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影响项目据实实施而需要进行计划调整的情况,项目的实施单位和负责人要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申报办理实施计划调整的审批手续,项目审批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予以调整的决定,以便项目能够顺利按时实施。
(3)严格资金管理。在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中,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时序的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建立项目专户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单独核算的管理制度,要求有自筹配套项目资金的,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的到位工作。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项目管理的人才制度建设,建立稳定的支持、长效机制,培育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团队,促进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设立、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及提出合理性建议,保证项目投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负责制,完善项目责任书的签订内容和范围,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年度评估、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权限,按照项目实施时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强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确管理及使用权属,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注重总结验收工作。项目实施一经完成,要及时编写有关的工作总结,深入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编写整理有关项目验收所需的各项材料,提交给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会审。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开展结题总结、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价工作。
在引言中,笔者提到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及其预期令人担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虽然有部分国际法律规定但实际作用不尽如人意。截止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订的多边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为《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是中缅之间最直接关于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改善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软件环境,描绘出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经济合作的美好图景,并为中缅两国平稳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框架协议,大多数规定是笼统性的。建设中缅油气管道这样的跨国大型工程的风险不容忽视。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风险主要来自政治风险:一是战乱风险。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战乱风险保护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问题都做了规定。《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承认对战争或内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并没有进一步可操作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规定;二是财产征收风险。《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对财产征收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三是汇兑限制风险。在中缅投资协定中也明确规定“资本可以自由转移”的原则;四是东道国违约风险。在《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第八节、第九节等规定了或协商,或诉讼,或仲裁(包括国内和国外),允许适用1965年《华盛顿公约》。缅甸政府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至今仍在使用,其远远滞后于缅甸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其主要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没有规定最长投资期限和延长投资期限的条件,对此,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同时,其未规定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比较关注和重视发展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对于国际陆地运输(尤其管道运输)不能不说不重视,但至少是重视不够。随着2013年7月中缅油气管道的初步投入使用,中缅之间的国际经济往来将更加密切,由此可知,中缅之间的经济摩擦也将增多,然而,现有的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对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利益发挥的保护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二、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东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难与障碍。这就对我国的国际投资安全构成严重挑战,更是对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考验。就我国的国际投资保护角度来看,一是国际投资立法缺乏系统性。现行投资立法体系比较杂乱,不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职能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审批程序繁杂,亟需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该公约的局限性很大,我国现今的对外直接投资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该公约的保护。从东盟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情况来看,东盟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规定,比如:对外商投资政治风险设定的条件以及风险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在国际法层面来看:一是双边投资协议。《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的规定对很多焦点问题规定不清,内容过于陈旧,条款之间冲突、不协调,给双方适用该协议留下不少困难,尤其对于中缅油气管道涉及四国六方的投资保护突显其缺陷;二是多边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试图利用多边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争端提供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却很难发挥应有作用;三是非违约之诉未纳入到该协议中。非违约之诉的解决机制仅仅适用于在申诉方因为被申诉方违反义务,才得以启动该争端解决机制。现实的情况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然违反国际协议,裸的、直接的损害外商的财产权的行为已越来越少。当前违反国际协议多是采取间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边投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作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它对条约成员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瑏瑡。我国在建设中缅油气管道的始终必须遵循和依靠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且树立国际条约是维护国际关系、促进国际交流、解决国际争端、保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的思想。
三、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将促进两国经济更深入往来,为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为中缅两国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
自开始建设中国与东盟自贸区以来,双方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投资领域,双方的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瑏瑢。由此,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将中缅两国相互投资经常化提供可靠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依据,为维护双方相互投资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
2.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丰富完善自贸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不但为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可供执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将极大促进双方的投资合作进程,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这将为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集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于一体的拥有19亿人口的新型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发挥积极作用。
3.可为其他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定会为其他国际投资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这是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应有的作为和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一套带有鲜明时代气息和“中国元素”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必将成为国际投资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给中国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国的地理现状促使积极发展四大能源战略通道,但是能源战略安全问题从未缓和,我国必须加强能源战略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建设,若以构建中缅油气管道法律保障机制为契机,完善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前景。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