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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1-11 17:01: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综合实践调查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综合实践调查报告

篇1

市场调查报告是经济调查报告的一个重要种类,它是以科学的方法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购销状况以及消费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后所写成的书面报告。其作用在于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市场的现状和趋势,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有效地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其所涉及内容含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综合性市场调查报告和专题性市场调查报告;按调查对象的不同,有关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产品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消费者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销售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按表述手法的不同,可分为陈述型市场调查报告和分析型市场调查报告。

与普通调查报告相比,市场调查报告无论从材料的形成还是结构布局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共性特征,但它比普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更为集中,也更具专门性。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结构一般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

标题是市场调查报告的题目,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即由调查对象和内容、文种名称组成,例如《关于2002年全省农村服装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将市场调查报告简化为调查,也是可以的;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文章式标题,即用概括的语言形式直接交待调查的内容或主题,例如《全省城镇居民潜在购买力动向》。实践中,这种类型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多采用双题(正副题)的结构形式,更为引人注目,富有吸引力。例如《竞争在今天,希望在明天全国洗衣机用户问卷调查分析报告》、《市场在哪里天津地区三峰轻型客车用户调查》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引言

引言又称导语,是市场调查报告正文的前置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精炼概括。一般应交待出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与范围、方法等与调查者自身相关的情 况,也可概括市场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或结论,以便使读者对全文内容、意义等获得初步了解。然后用一过渡句承上启下,引出主体部分。

篇2

集中实践环节是对学员们两年学习经历的总结,是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体现。望同学们能够认真梳理所学知识,从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为本地区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

管理类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部分。

一、社会调查

(一)社会调查的目的

社会调查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并使学生进一步获得从事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工作等的初步训练,对增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适应性,提高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调查的程序及要求

社会调查要求学员深入并参与当地的乡村、乡镇管理和生产实践中,了解当前管理和生产状况,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对掌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能够改进生产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完成调查报告(即毕业作业)。

第一步,选题

①选题一般实行教师指导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一人一题。如果确实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综合性课题,必须明确分工,必须注明每位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保证各自独立完成所分担的部分,杜绝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②选题一定要依据当地的农业生产及管理现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既要符合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又要满足个人兴趣或社会热点问题追踪,同时要切实可行。题目不宜过大。

③要紧密联系实际,应尽可能选择与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与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现实问题,鼓励从现实需要出发,分析、研究和解决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实际问题,或者研究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④选题要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选题范围既要与课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相关联,又要避免重复。

第二步,选点

调查地点一般可选学生所在乡镇或乡村,应就近安排,调查应取得当地领导的支持。应事先将调查提纲提交对方。社会调查不能等同于平时的工作,它是有

计划、有目的地安排的教学活动。

第三步,制订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是社会调查的行动纲领或指导性文件,它规定着调查的方法、内容和步骤。大致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项目(即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法(可采取在乡镇经济管理部门或村、镇政府部门实习、实地综合考察、访谈、问卷等形式。要求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会设计问卷,能组织座谈会。)等,也就是要解决为什么要调查、向谁调查、调查什么、如何调查等问题。注意,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习笔记。

第四步,实施调查过程

根据调查方案的规定就可以实施调查过程了。这一阶段就是将调查方案付诸于实践的过程,是社会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实习点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需要收集和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也需要指导教师的及时指导与帮助。

第五步,查阅文献资料和整理分析

了解国内有关主要期刊文献,掌握查询方法。掌握资料的整理和综合分析方法。

第六步,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学员生产实习的最终成果体现。报告依据内容、性质可分为专题调查报告(就一类事件或一项工作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调查报告(对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完整的调查报告包括: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效果和体会或建议)等。

(三)社会调查的成绩鉴定以学生提供的实习笔记、社会调查提纲、设计及收回的问卷、查阅和整理的文献资料、座谈会记录、参加社会调查的态度等为依据,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二、毕业作业

毕业作业即调查报告。旨在检验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通过毕业作业,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

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

(一)毕业作业的写作流程

选题——收集资料——写作提纲——初稿——修改稿——修改稿 ——定稿(毕业作业的篇幅应不少于4000字)

(二)毕业作业要求:

1.要求学生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作业。即学员确实进行了认真的、与专业有关的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是独立完成的;

2.毕业作业的形式:主要是调查报告,也可以是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 如果是调查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有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效果和体会或建议)等。

3.毕业作业要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4.定稿的毕业作业一律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用统一的封面装订。统一装订顺序为:封面、毕业作业评审表、毕业作业教师指导过程记录表、中文内容摘要与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毕业作业评审与答辩记录表、封底。省电大统一印刷封面、封底和各种表格。

(三)毕业作业的完成时间及格式要求(另发)

三、调查报告的写作

1、什么是调查报告

A、调查报告就是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所写下的关于被调查事物、人员、组织等等有关情况的报告。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

B、调查报告的用途

⑴、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工作,提供材料和事实依据;

⑵、反映下层情况,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⑶、提供宣传的典型,以便面上工作的开展;

⑷、为处理某个具体问题提供依据。

2、调查报告的特点

A、内容广泛——重大社会问题、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正面的和反面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和自然的等等,都可以作为调查报告反映的对象。

B、无严格的固定格式。

C、着重事实的陈述。

3、怎样写调查报告

A、观点和材料要统一。尤其是观点要鲜明。通常的办法是:

⑴在文面上上使它显眼一些,通常用把它作为标题。

⑵运用对比材料,突出事物之间的差异。

⑶运用统计数字和百分比。

⑷尽可能采用原始材料。

B、要分析研究,归纳材料。

C、语言要朴实、简洁、准确(尽量不用“可能”“据估计”等)。

D、严谨的结构

⑴标题——要标明调查的对象和内容。如;《上游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情况》。《永安镇坪头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等。

⑵开头——又叫“总提”或前言,一般交待调查的缘起、时间、对象等,有的还说明调查的范围、方式、方法、经历的时间和调查的结果等。

⑶正文——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通常用能概括那一部分的内容的字样作小标题。 ⑷结尾。如果觉得要定的内容在前面都写清楚了,就不要另写了。但有关情况还有必要作一个交待和说明的,就在结尾部分写明。

(见示例)

四、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绝对不要相互抄袭。以免造成都不过关的惨况。

2、从自己最熟悉最能找到材料的方面着手,形成第一手材料,再在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观点,然后拟定写作提纲,再写成4000字的初稿。10月12日交班主任老师。然后确定指导老师。

篇3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弊,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学员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填写社会实践资格审核表,学校通过学员自审、班主任审核及专业责任教师审核三个环节对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格进行审查。

2.学校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确定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学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篇4

【关键词】调查报告 写作教学 目标体系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将调查所得到的材料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报告。[1]目前,对于调查报告写作教学的研究较少,需要通过学习借鉴和实践研究予以明确。

一、现状:教学实际与课程标准脱节

调查报告属应用类文本,在语文教学历史上有着比较高的关注度。夏丏尊、叶圣陶合著的语文学习经典之作《国文百八课》中,将报告书作为重要内容专门编写了一课,选两篇调查报告作为例文,还指出:“报告书的阅读和写作已和现代生活分离不开,所以应当加以详切的注意。”[2]在不同年代、不同版本的语文课程标准(或大纲)中也能发现它的踪迹。1941年的《小学国语科课程标准》“第五学年”有“书信、报告等实用文的分析写作”[3]这一要求;1963年、1988年及以后的教学大纲中有“小学五年级:写简单的计划、报告等应用文”的要求。由此可见,小学生能写报告是语文课程设计者的共识。

但调查报告在现实教学中的处境却是尴尬的。笔者在日常调研中,对区域内的部分教师进行了访问,语文课中进行调查报告写作教学的几乎为“0”,对130名左右的小学高年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是:调查报告的写作是“写得最少”和“最怕写的”。调查报告在实际教学中形同虚设。

二、追因:写作教学目标的缺失

调查报告为何在实际写作教学中被搁置、被放逐?为何普遍达不到课程标准的“合格线”?这无外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原因。外部原因如写作测评标准“文学化”的导向,“应用文只是个格式问题,没啥可教的”的观念影响。内部的原因更为关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类不清。教师对文体本身感到陌生,不清楚调查报告究竟有哪些样式,该如何分类;二是指向不明。教师对调查报告这个写作样式归属的教学板块感到疑惑,教材中它出现在“口语交际”“习作”“综合性学习”三个部分,那写作教学究竟要教什么?写作之前的调查活动要不要纳入教学范畴?

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调查报告写作教学目标的建构作为基础。

三、借鉴:国外小学调查报告写作教学参考

日本、美国、前苏联、德国、印度等国在语文教材中都编排了调查报告的写作内容,其编排的形式和呈现的内容各具特色,日本和美国教材尤其突出。

1.日本:目标清晰、策略具体。

日本课程中,与“调查报告”高度相关的研究是以教育学者和实践者野村芳兵卫为代表的“生活调查作文”。这项历时八十年的研究,有“定位准、分类清”和“方法和程序明确”两大特色(见表1)。其中,社会调查部分还紧扣语文的学科特点,把“语言课题”作为必选内容。[4]

表1:日本小学生活调查作文教材内容分类及举例

我国小学语文教材中有关“调查报告”的内容也覆盖了自然与社会两大领域,但是内容的序列性不强,对难度的把握不准,如在人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教材中出现的调查报告例文《关于李姓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报告》,难度过高,不好操作。苏教版小学语文教材中,三年级下册有调查学校绿化情况,六年级上册有访问家乡名人这些内容,但在实际教学中,大多被当成状物文或写人文的写作内容了。

2.美国:学生主体、综合开放。

美国小学语文教材中的调查内容充满趣味,他们强调将学生置于生活大背景中,启发多元化思维,增强学生解决社会生活问题的实践能力。

美国亚利桑那州小学语文六年级教材“调查”专题[5]

认知测试 通常一个月你收到或挣多少钱?你是怎样花的?制作一个如下图所示的饼图。

知识拓展 (略。主要讲许多邮购销售的产品作了虚假广告。)

深层阅读 读《花和雀斑膏》(小说),把作者的经历和感受与你自己的体会进行联想。

阅读反馈 (略。要求学生回答从概括内容、推想观点与评价文本三个维度提出的问题)

选择练笔 为杂志写一则邮购雀斑膏的广告;看自己制作的消费饼图,写下自己新预算的概要。

日本和美国“调查报告”教材的呈现方式,都力求用案例作为调查报告的内容目标;用身边事反映社会现象的方式设计思维发展目标;用结构化的问题明示写作的过程目标。这些均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经验。

四、建构:小学调查报告写作目标体系设计

建构小学调查报告写作教学目标,缘于一线教学的需求。以下是我们通过学习课程标准和相关文献,结合课堂教学实践,整理出的各学段调查报告类型、部分写作内容和写作教学总目标,以期为教师教学提供参考(见表2)。

表2:小学调查报告写作教学参考标准·总目标

上表是教师在教学调查报告之前,选择“教什么内容”、“教到什么程度”的一种参照,至于“怎么教”的实践问题,我们还进行了操作化的建构,即借鉴SOLO分类理论①,开发写作层级表体系(包括相关的写作知识、层级表、案例和学生写作升级策略)。课前,教师基于学情,预先制定A、B、C三个层级的评价表,选取与之相对应的多个案例。课上,教师先组织学生学习知识;再学习案例,通过比较和综合,共同讨论确定A、B、C层级的评价标准,给案例定级;而后模仿、内化,练写片段。下一节课依据升级策略进行修改升级。教学中,我们不求“面面俱到”,坚持“一课一得”,下面以小学五年级的社会调查类型的报告写作为例,介绍其总目标下“格式与规范”专项的层级表(见表3)和配套的案例。

表3:小学生调查报告“格式与规范”专项目标层级表

小学生语言调查报告(等级案例)

为了解小学生的写作情况,我于2013年4月8日采用了网上问卷的形式,对常州市虹景小学五年级某班48名学生进行了调查。

1.20.9%的同学非常喜欢写作文,60.5%的同学比较喜欢,16.3%的同学不太喜欢,2.3%的同学不喜欢。

2.有51.2%的同学能及时记录下生活中的见闻与感想,58.1%的同学能经常积累好词好句,65.1%的同学写作前会先构思、列提纲,55.8%的同学写作后会主动修改。

3.小学常用文体中同学写得最多的:新闻稿占1.6%,倡议书占1.6%,看图写话占3.1%,书信占3.1%,写人记事文占27.1%,儿童诗占0.8%,童话占2.3%,剧本占3.9%,解说词占3.1%,写景状物文占16.2%,演讲稿是0,日记占29.5%,读(观)后感占7.8%,调查报告是0。

4.同学认为写得最少,甚至没有写过的:新闻稿占21.7%,倡议书占8.5%,看图写话占4.7%,书信占4.7%,写人记事文是0,儿童诗占12.4%,童话占7.0%,剧本占14.0%,解说词占3.1%,写景状物文占0.8%,演讲稿占7.0%,日记是0,读(观)后感占0.8%,调查报告占15.5%。

分析及升级策略:这篇报告按照调查问卷的先后顺序罗列了所有的统计数据,但缺少结论,对照层级表,此案例为C级。可以通过两条策略进行升级:对数据进行筛选和合并,对数据集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结论。

(调查概述略)

1.喜欢写作文的同学人数达到了调查总人数的81.4%。

2.通过问卷,可以知道有一半以上同学的良好习作习惯正在养成。其中,养成“写作前先构思、列提纲”和“能经常积累好词好句”这两项习惯的人数最多。

3.日记是同学们写得最多的一种文体,占29.5%;其次是写人记事文,占27.1%;写景状物文写得也比较多,占16.2%。这三种文体老师经常布置,所以写得比较多。

4.同学们写得比较少的文体依次是:新闻稿、调查报告和剧本,分别占21.7%、15.5%、14.0%。

通过调查,我知道因为老师经常布置写日记、写人记事文和写景状物文,所以这三种文体同学写得比较多。

再分析:经过修改,这篇报告在运用数据时有了“加工”的意识,突显了调查反映的问题,但结论部分过于草率,此案例为B级。

(调查概述略)

1.同学的写作兴趣较浓。调查中,81.4%的同学表示喜欢写作,可见,大部分同学还是愿意写作的。

2.能形成部分写作习惯。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发现所列四项写作习惯,每一项都有过半的同学养成。其中,“写作前先构思、列提纲”的习惯养成人数最多,因为平时训练得比较多。

3.记叙类文章写得多,而议论、应用类文章写得比较少。通过调查,我发现近三成的同学认为日记、写人记事类文章是写得比较多的。而写得最少的文体调查中,选择新闻稿的最多,占21.7%。

基于以上调查,我认为我们平时的写作,有些“偏食”了,偏向于写人记事类,可能因为考试检测中,这类文体比较多,所以老师反复训练、教学。而对于议论类、应用类的文体我们写得太少,甚至还没有。我建议老师让我们写一些议论类和应用类的文章,让我们多接触一些不一样的文体,锻炼不同的写作能力。

再分析:这篇报告在分析问题时采用了总起的结构,使数据反映的情况更为清晰。结论部分有原因分析和建议,逻辑严密,为A级案例。

调查报告写作教学目标的建构,始终追求三性:①序列性:即总目标与专项目标之间,不同的专项目标之间,体现相互照应式的序列。②生活性:即内容设计体现学生的年龄特点、学科综合和社会发展需求。③指导性:即知识、层级表、案例与策略四者与学生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每个材料可以让学生多次学习和对照,实现自主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小玉.现作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夏丏尊,叶圣陶.国文百八课[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410.

[3]叶黎明.写作教学内容新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2012:21-27.

[4]张荣华,方明生.调查作文的比较、分析与反思——小学语文教材的中日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5):40-46.

篇5

关键词: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 综合实践环节 教学改革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行政管理知识,熟悉行政管理规范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统设必修课,共计8学分,在行政管理专业(专科)中是学分最高的一门课。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项主要内容,均不得免修。它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研究、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的工作,2009年4月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电视会议的精神,于2009年春季率先在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市校直属教学点)、奉化广播电视大学进行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秋季起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各分校、教学点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全面铺开实施集中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一、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1.综合实践环节要求。

根据2009年9月制定的《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环节教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的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综合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学生不仅能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能通过对热点或焦点问题的社会调查,培养、训练观察社会、认识社会及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社会调查,完成毕业作业,毕业作业形式改为调查报告。

2009年《实施细则》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方法,对社会调查的过程作了统一安排,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内容、格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学员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调查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开展社会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完成调查报告,从而圆满完成教学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教学改革后综合实践环节教学的特点。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在基层电大实施已近两年。2009年《实施细则》,明确社会调查选题,对调查过程要求详细,便于学生具体操作,便于教师在指导中监控,符合人才培养目标。

(1)明确选题,确定调查方向,使学员克服了选题的盲目性。2009年《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对象由过去的自定命题调整为定向命题,提出以下三项专题内容供学生选择:“农村青年学习需求调查”、“农民工学习需求调查”、“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质量调查”,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之一。

选准、选好题目,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则会给社会调查的开展、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带来很多麻烦。社会调查题目首先要“新”,调查内容应关注当下的社会热点、焦点,关注前沿性问题。其次,必须具体,题目过大过空,学员不易进行实际的调查。最后,选题应切合实际,应与学员的工作、生活实际联系紧密,调查自己熟悉的内容,这样调查才能顺利有效。

在以往对学员综合实践环节指导中,我们发现不少学员选题简单化、形式化,有的题目陈旧,缺乏前沿性、现实意义;有的题目大而空,没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最后难以完成。也有少数学员选题不认真,到撰写调查报告或论文时,无资料可用,没有实际内容可写,无奈临时更换题目。还有的学员所选题目根本不属于自己所学专业的范畴,不符合要求。盲目选题结果只能半途而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实践环节整体质量。

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调查题目与学员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明确选题,确定社会调查方向,保证学员的在本专业范围中进行有效调查,有助于学员顺利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对象的定向使学员减少了选题的盲目性,帮助学员走好了社会调查第一步。

(2)重视调查过程,强调过程监控。综合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没有得到学员的充分理解和重视。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只求通过这个环节教学的思想比较严重,无论对调查报告还是毕业论文,他们都敷衍了事,存在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过程,文章没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更有甚者在网上或杂志上抄袭以前毕业学员的文章,直接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企图蒙混过关,这样的做法达不到综合实践教学环节的目的要求,势必影响到教学质量。

一直以来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践环节对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主要是学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评审表等书面材料,以结果考核为主,对学生的调查过程虽也有要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有效的监控,使部分学员钻了空子。

2009年《实施细则》对综合实践的教学过程作了详细的安排,具体主要有:学期第四周前完成大课辅导;第六周前,师生共同研究确定调查对象;第9―12周前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第14―15周,将审核后的调查问卷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第16―18周,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教学改革后的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强调了教学过程,并对整个教学过程都有一个有效的监控。学员每完成一个环节操作,都必须经过指导老师甚至是上级电大的审核,只有审核合格后学员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这样既保证了过程的完整性,又保证了整个环节的教学质量。

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后,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基本信息表、社会调查设计、访谈记录、问卷的填写、回收、输入验收和回访结果等为依据,最后才根据这些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撰写调查报告。教学改革细化了学生综合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的过程,并且要求具体、明确,强调学生的实际参与,方便学生实际操作,便于基层辅导教师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的监控,克服了以往抄袭等顽疾。

(3)注重一手资料的积累,为学员撰写调查报告奠定基础,培养学员良好的科研习惯。2009年《实施细则》要求每位学员在认真做好调查的同时,必须保管好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具体表现在上交材料中,除了原有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评定表外,还要有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的原始材料:调查对象信息表提供了调查对象真实可靠的信息,调查问卷根据调查类型设置了个人基本情况、学习需求、您目前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和要求等四方面的调查内容,而且这些第一手调查数据通过网络平台汇总到上级电大甚至中央电大,可供需要时查阅。

在此基础上,学员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对相关的调查资料进行认真整理,结合自身的感悟能力对资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的反映。

二、积极推进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员对综合实践环节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教师、学员都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综合实践环节教学不仅是开放教育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而且是检验学员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主要手段,是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训练。因此从校领导到指导教师、从班主任到学员都要提高认识,学校对学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工作,使学员从思想上、行动上端正态度,对综合实践环节教育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

2.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做好学员社会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2009年《实施细则》要求,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的综合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第4周前各教学点必须做好社会调查组织工作,完成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社会调查大课辅导,举办专题辅导讲座。

举办专题辅导讲座,一是指导学生制定社会调查计划。按上级电大规定的综合实践环节操作流程要求,辅导教师必须根据每一学期实际情况提前制定一份操作流程表,指导学员按此制定一份社会调查计划,保证每一学员的社会调查顺利进行,及时完成。二是落实辅导小组。行政专科学员人数比较多,责任教师负责把学员划分若干小组,每一小组都配备相应辅导教师,制定师生联系卡,明确师生联系方法(电话、邮箱等),方便调查过程中的师生联系,方便辅导教师对学员调查过程的指导与管理。三是强调社会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调查对象的条件、调查对象信息表的填写、调查问卷的操作、调查报告的要求和格式等,提醒学员在每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四是剖解往届学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如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报告内容和调查内容不符合等。

大课辅导的效果直接影响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一方面责任老师必须预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备课,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学员的到课率,责任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和支持下,必须课前对学员做好宣传动员,强调辅导讲座的重要性,绝不能走过场,敷衍了事。

3.教师有效指导,培养学员自信心。

电大的学员绝大多数是利用业余时间,边工作边读书。有的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已经干了十几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平时工作中从事文字方面的写作并不多,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为此,指导老师一定要提高服务意识,通过改进指导方式和方法,培养学员的自信心,帮助他们在综合实践环节学习中克服畏难情绪。

(1)积极鼓励,多看闪光点。指导老师对电大学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只要学员能配合学校要求,参与社会调查,指导老师都应给予充分肯定。

(2)积极沟通,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电大学员是业余学习,大多数人正处在工作紧、家事忙的创业阶段,能挤时间学习实属不易。各方面的压力有时使他们心情烦躁,遇到学习上的困难容易退缩。一听说自己调查报告需要修改,就紧张。有时不免有些怨气,情绪容易激动。这时指导老师更需要有耐心,注意做好沟通工作,充分理解学员的心情,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让他们明白,调查报告的修改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过程,所有学员都要经历这个过程。有的学员因工作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综合实践环节的学习任务,指导老师需主动联系学员,积极鼓励学员在紧张的工作生活之余,争取按时完成教学计划。

(3)指导意见要具体。特别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指导意见一定要具体,多提建议性意见。不能说大话套话,不能只提否定性意见,让学员一头雾水,修改时无从下笔。教师要明确指出问题在哪里,提出修改方案供学员选择,这样学员愿意接受老师的意见,便于进行修改。

三、结语

总之,积极推进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是提高实践环节教学质量,提高电大学员素质的重要举措。只有学校、教师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统一学员的思想认识,端正学员的学习态度,切实落实综合实践各环节,才能实现培养学员综合能力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葛道凯.开放教育学习指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7.

[2]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社会调查工作小组.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路环节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2009.9.

篇6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作用、产生依据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产生依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

    (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处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依照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的规定,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从立法的角度,控辩双方、审判机关、以及受审判机关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形式,1、由控方或者辩方以访谈的形式,形成规范性的社会调查报告。2、由审判机关以问卷式或访谈形式,形成问卷调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会调查员队伍,这些社会调查员由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这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从法院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情况看,开始这项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随着97年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执行,法官居中裁判规则的确立,开始改变以前单纯由法官调查的情况,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过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该机构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将报告提交给法官予以参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请了律师,这项工作就由律师去完成。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完成的情况比较好。但是这样做毕竟只是辩护方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观性。而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工作,认为是其检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内容,态度消极。即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了解也是在审查起诉时通过案件了解的情况,很片面且不详细。

    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上述几种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二)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没有给予确定,由此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有可无。

    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义已经阐述,不再赘述。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无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是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其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实践中认真履行,而且对社会调查报告没有作相应规定,加上缺乏制度进行监督,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施情况不好。既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没有确定,由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可有可无。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法律没有规定,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以和种方式出现、怎样展示,控辩审三方均感困惑。存有争议:

    1、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有两种观点:(1)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从证据的概念来看,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的范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然而社会调查报告只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的综合评定,并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来看,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交往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其的看法和评价,办案人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出具最终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调查报告只是与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

    从证据形式来看,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中质证,其性质应属于品格证据。但随着调查报告在实际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其性质也越来越接近证据的范畴,为此,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

    (2)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篇7

关键词:社会调查;理解;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实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环境、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形成的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的系统评估报告或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解、适用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宽泛。若要在实践中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应有效用,则必须先充分理解其内涵。

(一)调查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通常我们认为,公安、检察、法院既可以是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也可以直接是调查的实施主体;但是社会调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实践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办案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很难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其应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必须保证其客观与公正性,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建立多元化调查主体格局,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性社会调查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社会调查,该组织人员由青少年保护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等中立调查机构等组成,并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使调查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专职性以及长期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将此项调查任务交予该组织人员进行。但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调查事项和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的调查人员。

(二) 调查的内容

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六部门意见”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这些规定往往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经历等较为表面的指标来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未涉及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内在原因。

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的内容上,我国可以参考俄罗斯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在现有普遍对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居住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做专业的测试,利用专业知识全面分析,深层次挖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内在原因,进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提出帮教建议。

(三) 调查的方式

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应该在侦查阶段,手段也应尽可能多样化。但实践中,调查方式普遍比较单一,通常为传统的访谈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走访,通过调查问卷调查、面对面谈话、观察情况、电话采访、书面函件调查;不定时地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

上述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调查报告的内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为了使调查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我们仍需积极拓展社会调查新方式、新渠道。将各种不同的调查方式结合起来,互相印证,如通过心理测试、医学或精神病学鉴定等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期更好地印证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四) 调查报告的适用

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综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资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较直观的证明作用。实践中,调查报告可适用于公安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缓刑建议、法院审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个环节中。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批捕、移送审查;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综合衡量查明其社会危险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或者不的决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为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提供有效参考;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品格证明,在量刑中适用。除此之外,在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教育挽救过程中,可参照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况调查,摸清其综合表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拥有一片更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陈冰,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3):59-62.

[2]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76.

篇8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i

自社会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从社会调查员的组成来看,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社会调查。能够及时、全面的得到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相关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现量刑科学化。二是社会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聘请关注、热爱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相关人员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司法助理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其担任社会调查员,能在调查阶段全面、直观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且通过参加庭审,能实现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委托社会工作者,由其利用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向法院提供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i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社会调查对象辐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司法助理员以及专业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司法助理员的社会调查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非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而此种社会调查需要耗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而社会调查资金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的相对匮乏都制约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加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出发,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具体来说,可以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担任,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学习掌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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