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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2-12-25 16:53: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

篇1

做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次培训交流,我深感荣幸。受*县人民法院委派,我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介绍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不妥之处,请批评批正:

一、基本情况

*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2名,男10名,女2名;40岁以下2名,41-50岁7名,51岁以上3名,国家职工8名,个体工商户1名,农村基层干部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名,中专以下文化程度5名,初中文化程度的2名。

二、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自2005年5月正式上岗以来,各位陪审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63件,占到我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2.75%。涉及刑事审判中的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民事审判中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发挥具有较高个人素养和丰富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表现出了对案件判断的独到之处,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社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我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63件案件中,上诉的3件,仅占0.83%。在各位人民陪审员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案件的上诉率逐年下降,涉诉上访案件逐年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步提升。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运行情况

我院12名人民陪审员,三个基层法庭所在地各分布2名,就近参与审理案件。县城所在的镇和机关单位分布6名,参与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审理。所属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汇总到政工科,院财务发给办案补贴,每30件。对成绩优秀的,每年还要给予奖励。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由政工科负责,会同县司法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本院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或资深律师进行讲授,根据需要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加深理解,提高学习效果。每年工作总结中,专题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半天,组织各位陪审员交流经验,谈体会,总结全年工作,促进陪审员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对各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院政工科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纠正参审工作中“情感好恶习不理性”、“客随主便不独立”、“随意乱讲不慎言”等不良现象。2007年底,对一名调往公安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了免职更换,保证了陪审工作的合法性。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因经费不足,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还停留在一个较低标准,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将参与审理案件看着一种历行公事,“准法官”角色转换很不到位,导致参与庭审“陪而不审”,合议案子“客随主便”等现象仍然存在。

篇2

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作为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现将本人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本人在书记员岗位工作了近七年,其中大部分时间在刑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也担任过一段时间民庭书记员的记录送达工作。

经开区法院书记员队伍从我进法院时的一个院几个人到现在的十几人,而且也更加趋于年轻化、专业化,随着审判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案件审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书记员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化。七年来我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办案从不拖拉,审结的案件没有超审限案件,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没有出现过错案。

一、学习活动

平时我也会利用空闲时间去翻阅法律书籍、法规数据库学到了不少知识,特别是同院领导及各庭共同探讨疑难案件,更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参加旁听过审委会的记录,增长了阅历,疑难复杂大案的主办人员思路独劈溪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见仁见智,开阔了我的办案思路。

跟庭室的同志们一起讨论接触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类案件,给了我一个向同志们学习的好机会,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好的配合法官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二、业务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琐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一名党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在今年7月中下旬院里一批老书记员离开后,庭室里只有我一个书记员及两名实习生进行工作,当时每天一上班就要开庭,根本没有时间处理新收案件的送达等各种事务性工作,为了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在院里1至3季度的工作考核中我均达到了院里的要求,案件的归档工作也完成的较好,前三季度的案件均按时送到档案室且无不合要求的卷宗退回。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三、参加活动方面

积极主动参与市中院组织的“天平奖表彰联欢会”、“开发区管委会举办的演讲比赛”等活动,参加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业余生活、舒缓了紧张的工作节奏,更重要的是体会到了我院浓重的文化建院的和谐氛围,努力提高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对待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永葆蓬勃朝气。

篇3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 证据交换 举证责任

一、前言

(一)调研的目的及原因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认定侵权证据一直是确认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的根本,关系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能否给予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为使知识产权审判能更妥当地适用《证据规定》并充分发挥真实证据的证明力,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举证、认证的困难,我们对四川省的几个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结合调研中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问题,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证据规则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通过归纳、整理和总结调研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此种问题的建议,希望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能通过证据规则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来得到解决。

(二)调研的时间、地点、方法

调研时间:2012年10月—2013年3月。

调研地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研方法:参与法院调查会,个别访问,现场观察,阅览人民法院报的知识产权案工作总结,文献法。

二、调研内容及所发现问题之概述

此次调研报告主要以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为基础,从而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检视局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首先,从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检索2010年至2013年四川省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并不间断地浏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尽可能多地获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状况信息及司法实践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和标准。其次,为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审判经验,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对比研究。再次,通过电话沟通与面谈,尽可能参与法院组织的与知识产权案相关的调查会和工作交流会。最后,阅读近年来与知识产权审理司法实践相关的文献著作,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实务问答录》等。目前随着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方针、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等的飞速变化,可以从对知识产权案审理效果状况的研究里,考察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体系应对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的能力。

对于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总结:第一,通过参与调查会以及采访个别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员,发现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当事人取证、举证困难,致使当事人被迫采取非法手段取证,最终导致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信,甚至连权利人身份都难以被认定进而导致其得不到保护;第二,通过参加工作报告会及进行个别采访,总结出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各自具有其特殊性,而调研中的80%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均出现认为知识产权的举证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反而导致有些权利被泄露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第三,通过参与出庭旁听案件以及阅览知识产权文书网,不仅是在调研地及至全国各地的法院,在知识产权案审判中90%多的法院都会面临知识产权及证据专业性鉴定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分析

首先,调研中发现案件审理中的举证问题导致证据交换和采纳困难。第一,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很多渠道均能获取,为侵权人实施侵权创造了便利;侵权往往是背后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诉讼举证困难,于是当事人便采取欺诈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或者依赖于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合法性,法院无法实行证据交换。第二,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和商标权稳定性不强,原告所有人地位会因无效宣告或撤销而变化。在其丧失所有人地位后也就丧失其原告地位,以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为例,在调研中高达60%以上的专利在一审甚至终审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权利维持或宣告无效,因而往往确权或无效文书刚生效,就必须改判或再审。由于原告身份的不稳定导致证据基础不稳定,使证据交换失去意义,进而使基层法院降低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中的使用率。

其次,调研中对举证责任制度实践问题的分析。第一,根据专利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新产品”之外的专利侵权仍适用一般规定,由于方法专利侵权的无形性且被告又不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往往难以取证,增加法院审判定案的难度。第二,在审判中,由于方法专利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原告不能接触被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实践中被告也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难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既能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又能切实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是受案法院比较棘手的问题,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会因此落空。

再次,调研中对知识产权及证据的专业性技术鉴定问题的分析。证据规定第61条用司法解释在诉讼制度中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保障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但目前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该制度在实践中有以下问题:第一,审判中对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的认识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甚至与鉴定人混同;第二,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序存在不足。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原被告对鉴定结论质证时,法官无法作出判断。从省高院和成都中院审理上诉案件看,40%的案件上诉理由都是鉴定结论不可取;二审裁判有50%60%的案件未采纳一审鉴定结论;第三,鉴定的内容还有待厘清。有的案件在委托鉴定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是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委托鉴定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不能是法律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法院审判权的“旁落”。如在审理专利侵权案时,对专利技术是否成熟也委托鉴定等。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解决策略

针对调研中发现并总结的问题,通过实践调研和理论探讨、分析及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完善建议和观点:

首先,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证据规则第37条,“交换适用的案件类型为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一般属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证据交换需明确做到以下几点: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采纳无争议事实并拟定争点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当事人对于公证证据的质证能力不强,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来提高质证能力,尽量避免后续诉讼中因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带来麻烦;如上文总结,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诉讼基础具有不稳定性,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不断提交新的反驳证据,如果反驳证据较少并对案件事实不具有实质意义,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就会加重法院和当事人负担。如果由法院针对案件情况灵活处理,则能充分体现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固定争点、提高效率的功能。

其次,对举证责任分配应有特殊规定。法院审判中必须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方法专利的权利人只有在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制造了相同产品后,并说明依自己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是新产品时,才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对于商业秘密诉讼,权利人要承担证明商业秘密及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抑制或极其接近,而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专门法及证据规则需就此作出规定。

再次,关于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完善建议。第一,法院审判过程中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第二,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问题的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法官应尽量加以区分和作出明确判断;第三,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标示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确实存在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或鉴定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事实,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采信。

四、结语

知识产权本身便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仅通过简单地适用现行证据规则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而且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的情况,“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的证据问题,促进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提升,针对两年多来四川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调研。文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特点,对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举证、认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以期在理论上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倩颖.知识产权诉讼整的若干证据问题研[J].太原科技大学,2011.

[2]蒋志培.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认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06).

[5]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4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篇5

汽车在乡间小路上飞速行驶,将路边美好的景色一幕幕抛在脑后。朱正栩无心恋景,正要去往村里调解一起民事纠纷的她,陷入了如何能更好处理案件的沉思之中。

五年多来,从闹店法庭到其辖区各个乡镇的乡土路,朱正栩已经数不清跑了多少遍了。那一条条旁人眼里不尽相同的羊肠小道,哪条通往哪个村子,她都已经“熟悉得不能再熟悉”。

身为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一周之内,她至少有三天都在辗转于各个村为老百姓办案,剩下的时间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办公室耐心接受来访群众的法律咨询。“忙碌”仿佛成为她生活乐章中的主要音符。

在公众普遍印象中,身着法袍,手拿法槌的法官总是高高在上,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威严,是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具有“强烈的贵族精神”。

而对于朱正栩来说,一年365天,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她只是以一个女人特有的温情细心,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别人眼中“婆婆妈妈”的事。

有细心的人为她算了一笔账:平均每年个人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00余件,调撤结案率94.1%,所办案件无一起错案,无一件引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能有这样的效果,朱正栩说,她就很满足了,只要群众满意,再辛苦也值得。

亲自送传票的主场法官

常年奋斗在定纷止争的第一站,丝毫没有削弱朱正栩作为女性的温情与平和。她平易近人,说起话来总是面带微笑,在调解纠纷时,“当事人都愿意坐下来跟她说话”。

闹店法庭是个中心法庭,管辖一乡三镇,位于全国庞大的法院系统金字塔的最底端。五年前,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工作突出的朱正栩,被任命到此地担任庭长。

“知道这个消息后很兴奋。虽然意识到基层工作可能会很艰苦,但那个地方实在太需要人手了,工作很重要,所以我想去锻炼自己。”直到如今,朱正栩说起来依然语气坚定。

当时,闹店乡两间破旧简陋的办公室,便是法庭的临时所在地。即便忽略条件艰苦不说,人员也极其缺乏。原有的四名同事中,一人因突发心脏病而长期请假尚未正常上班,另两人已经退休,院里一时没有合适人员补充,整个法庭只有两个人,具有审判资格的只有朱正栩。

“全国法院系统普遍人员断层严重。宝丰共有40多万人口,但宝丰县人民法院全院只有40多个审判员。特别像基层法庭,条件要更艰苦一些,很少人愿意来。”

在这种情况下,朱正栩成了带领一个人的“庭长”。

“人多能办理案件,人少我们要照样办案,而且要把案子办好!”她说话语气平和,但目光中却透着坚毅。

案多人少,她毅然用瘦弱的肩膀扛起所有重担。从前期工作到开庭办案,从上报材料到写工作总结,每一项工作她都完成得井井有条。

但她很快便碰到一个基层法庭才会遇到的特殊问题。

“法院发放传票,一般是通过邮寄或者法院专员送达通知当事人去开庭,主场法官未必要见到当事人,”她告诉记者,“最初我也是这样做的,很快我就发现这样行不通。”

在基层,大多数老百姓都缺乏法律意识,不熟悉法律程序,接到法庭传票后,很多当事人都是只身一人到庭,两手空空,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问他证据呢?证人呢?他就会豪气地大手一挥:“不用那,我这事很多人都知道!”

遇到这种情况,朱正栩常常哭笑不得。“开庭怎么继续?”

于是,再接到案件之后,朱正栩都尽量自己亲自下乡,或者派专员到村子里亲手将传票交给当事人,告诉他们正确的法律程序,耐心引导。

然而,在农村,如果在没有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你就算开个警车,穿着制服,去到村子里面可能连人都找不到,老百姓不信任你。”朱正栩意识到,单靠法庭的力量,困难重重。孤立办案是不可取的,要把审判、调解工作放到基层群众中去,社会中去。

近几年的时间,朱正栩根据法庭的工作需要,从辖区内各村选聘了数十名特邀调解员和百余名联络员,并指导他们利用熟悉社情民意、便于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协助法庭开展案件调解,信息反馈等工作。

“这样,一方面提高了送达效率、克服送达难问题,另一方面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当事人对法庭的各种不信任心理。”

在朱正栩的带领下,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用真情拆除心中“高墙”

2011年10月26日,在宝丰县法院闹店法庭,一场由借款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正在审理。法庭两侧,原被告双方的人进行着激烈的法庭辩论。朱正栩端坐在法庭中央,一边听取原被告双方人的意见,一边认真记录,时而点头,时而思索。

案件审理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朱正栩耐心地劝说着,脸上始终挂着微笑。她的真诚一点点感化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逐渐平息下来。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欠款,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结束。

在整个庭审调解过程中,在场的人都被朱正栩的耐心和温和征服了。

也许有人会问,这个案子判起来应该更省事,干吗非要费事调解呢?

遇到这样的问题,朱正栩总是保持着一贯的微笑:“乡亲之间,谁还没有个摩擦,咱断的就是邻里琐事,让他们和睦相处是第一位的,有1%调解的希望,我都要做100%的努力。”

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这些年来,她大致算了一下,几乎60%―70%的案件都是在庭前化解的,占总体案件的一多半。

“柴米油盐酱醋茶,农村的事儿琐碎,基层法官要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作出让人民满意的裁判,就不能机械司法,更不能一判了之,要用真心去拆除堵在当事人心中的‘高墙’。”朱正栩由衷地道出了办案感悟。

然而,并不是没遇到过挫折。有些案子中,当事人情绪很激动,稍有不满意,各种难听话都会扑面而来。

面对这些,朱正栩展示出包容的胸怀。“案件无论大小,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影响他们生活的大事,他们的情绪我都能理解。”

去年的一个案子,让朱正栩印象很深刻。这个案子,足足持续了将近半年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谁是庭长?哪个法官办的案子?”去年6月份的一天,吴晓凡在闹店法庭吵着要见朱正栩。见到之后,吴晓凡指着鼻子就骂。

朱正栩始终面带微笑,等吴晓凡逐渐平静下来,她才开始询问。原来,吴晓凡10岁的儿子去年不慎落入村外池塘溺水死亡。据了解,出事池塘2007年由平顶山市某公司建设,完工后于2008年移交给当地村委会以及当地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事发前,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亏损已停止经营。因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对相关设施所有权及管理问题约定不明确,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双方各存异议,问题无法解决,吴晓凡就急了。

了解情况后,朱正栩多次深入案发地了解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她并不满意,她说:“案子可以判,但是案子结了,一些社会问题解决不了,还是不行,若不能定分止争,那判案岂不成了机械性?费劲不怕,只要双方心里不再有疙瘩,咱愿意多做点工作。”

朱正栩偶然听说曾经有人愿意对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投资经营,但因为种种纠纷无法解决而作罢。抓住这个线索,朱正栩想到了一个三全其美的调解方案: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系到新的投资人,帮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分清责任和权利,让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经营。经过多次努力,朱正栩终于促使投资人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投资协议、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达成产权及管理协议,而投资人也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的负责人身份与原告吴晓凡夫妇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9万余元并当场履行。此案得以彻底化解,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经营。吴晓凡感激地为朱正栩送上锦旗。

几天后,73岁的柳老太在儿媳妇吴晓凡的搀扶下,迈着蹒跚的步伐走进闹店法庭,朱正栩第一时间迎了上去。

“闺女,上次他们来送锦旗我没来,俺今天是特意跟着媳妇来感谢你的。”柳老太说着,将一袋花生递了上来,“农村人,没啥好东西,今年收的花生,你尝尝。”面对朱正栩,她一直重复一句话:“村里人都说我们没钱没人打不赢官司,但是碰到朱庭长,我们的官司还是赢了。”

面对吴晓凡的再三道歉,朱正栩笑笑说:“没事儿,我早忘了,你当时在气头上,你说啥我都能理解。”

群众眼里的“最美法官”

今年,是朱正栩在法院工作的第17个年头。

多年来,从第一次办案的青涩,到现在人们口中的“办案王”,朱正栩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华丽蜕变。

带头办理大案、难案,带头加班,利用中午、晚上等时间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最多的时候,她一天要化解11件民事纠纷。这是个让人难以想象的数字。

无论刮风下雨还是艳阳酷暑,辗转奔波在各个乡镇之间,已是朱正栩工作的常态。距离最远的山区,开车也要一两个小时,车不能通过的地方,还要走好几里路。

本来爱美的她,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不化妆,不穿漂亮衣服,整天风尘仆仆。她摆摆手,笑道:“根本没把自己当成女同志”。

但在群众心里,她却是值得信任的“最美法官”。

在她下乡办事的时候,乡亲们见到她都亲切地喊“好闺女”、“好大姐”。有好多人的样子,她已经记不清了,但看到她便会跟其他乡亲口口相传,“朱庭长办事最公道,啥都不用说了,我们最相信她!”

每当这时候,朱正栩心中便会升起一种满足感。“这让我觉得很温暖,也很感动。”

作为一名奋战在一线的基层法官,朱正栩无疑是成功的。然而,作为一个女人,她对家庭有着深深的愧疚。

对于家庭,她照顾得太少。虽然家离法庭的距离并不远,但她几乎很少回家。“晚上七八点钟到家就算早的,哪天我六点钟之前到家了,家人就会觉得很意外。”

她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刚刚满8周岁。有时候,听到女儿在电话那头的稚嫩声音:“妈妈,你什么时候回来看我啊?我好想你……”她都忍不住心头一颤,偷偷抹去眼角的泪水。

“正栩,孩子还小,下午回去看看闺女吧。”有时候,上级会用接近命令的口吻告诉她。

“我明天就回去看她。”说是明天回家看女儿,其实明天到底是哪天,朱正栩自己也不知道。

不是没人质疑:你做这个工作,一个月才拿1000多块钱的工资,工作量却那么大,为什么还这么坚持?

篇6

[关键词] 抗日根据地 纠纷 调解

期间,陕甘宁、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革旧鼎新,从政治、经济和司法等方面实行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而又贴近百姓生活的具体制度,保障了抗战的持续有效进行。其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团结稳定根据地人民集中力量抗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抗日根据地纠纷处理概况

面对抗日根据地内部的各种矛盾纷争,边区司法机关采取了以调解为主的解纷方式。在当时特殊的时代条件下,这种纠纷调节制度的选择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当时,抗日根据地纠纷解决的司法资源十分匮乏,正如陕甘宁边区政府一份官方报告所揭示的:“边区因地区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是比较缺乏的。现有司法干部未进过专门学校,主要的是依靠他对人民、民族、国家的忠诚,获得人民的信任,由边区的人民选举出来,再根据他的能力分配以适当的工作[1]。”专业人员缺乏,民事立法单薄,边区经济相对落后以及文化封闭,这些司法基本条件使得庭审判决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抗战混乱时局,更需根据地人心团结,一致对外。而司法判决结果必定使一方当事人败诉,进而可能造成双方失和,影响团结稳定,难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且边区法律大多是参考西方法律制定的,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和价值有着较大的反差[2],在实际的判决过程中往往造成边区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影响政府与民众的团结。这些都促使边区政府从民间找寻新的调解力量,以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借助民众对民间威望人士的信任,边区政府制定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解纷方式,运用调解机制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达到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集中精力从事生产支援抗战的效果[3]。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抗日根据地均制定了适应于本地区的调解法规,例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1年)、《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1942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3年)、《渤海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4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1945年)、《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1946年)等等。从这些具体办法和条例看,当时抗日根据地的纠纷调解方式,带有我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色彩。对此,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其年度总结报告中也曾说过,“边区的人民与政权是一种革命的人民与政权,旧型司法制度和旧型法律,自然就不能不顾实际的硬搬”[4],此处的“革命”即新民主主义,在抗战的特殊年代下,它提倡将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即“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长”[5],倡导以德高望重的民间人士(多为无产阶级)为调解者,将新民主主义的精神与边区实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纠纷,化解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实施有其必然性。

抗日根据地司法与行政相结合,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裁判方式,不仅在当时快速便捷地解决了纠纷,而且其利用民间人士调解纠纷的机制,也逐渐成为我国历史上乃至现今的一大优良传统。同时,随着抗日根据地建设的发展,调解制度的不断实践,调解人员技能和素质的逐步提高,纠纷调解经验的丰富积累,调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纠纷调节过程中,出现了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而受推崇的人民调解模式,以及一批被根据地民众称为“青天”的调解人员,如马锡五、郭维德、奥海清、石静山等。实践证明,在当时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纠纷调节制度适应时局,顺应民心,化解了矛盾,提高了审判质量,对维护边区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1、调解目的。抗日根据地的团结稳定十分重要,影响到抗日的进程。而根据地民众之间的矛盾大都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等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日常小事上,这样的日常琐事处理好了,容易化干戈为玉帛,使邻里和睦,社会安宁,人心凝聚,否则人心不齐,易滋生事端。因而各根据地的调解规则以巩固农村统一战线、减免人民讼累为首要目的,如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为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制定之”[6];又如1945年通过的《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苏中区人民纠纷本新民主主义互助互让团结抗战之精神,求合理之解决,特订本办法”。这些条款体现了调解团结民心,减少讼累,集中精力一致对外的要求。

2、调解范围。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的范围极广,不仅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一般民事、轻微刑事案件均由乡、区调解,而部分刑事案件经过被害人同意,亦可调解,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中列举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而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则作了禁止性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边区政权和危害人民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罪不许调解,其他各罪均需调解,等等。但此种涉及刑事案件的调解一般是指庭内调解,是一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而且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大多不谋求最终审判,而是以另一种正确的解决作为自己的任务,即学者棚濑孝雄所述的教化型调[7],采取的多是教育态度,如1944年《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中曾收录这样一案[8]:被告人李锁子两岁时被李高氏夫妇收养,并随养父学习木匠。养父去世后,李锁子由李高氏养育,后由于家庭矛盾,被告人李锁子与养母李高氏发生口角,遂对李高氏任意打骂,并将李高氏所住房屋挖毁,触犯了“遗弃罪”。法庭审理中,李高氏希望对被告着重教育,于是经调解,被告李锁子也表示悔改之意,后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则加重处罚。可见,与单纯具有强制力的审判形式相比,这种刑事调解方式是一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以调解为主的教化型模式。

3、调解机构。抗日根据地调解机构一般有村、区、县调解,以及法院调解,在一些根据地还存在一定的顺序性。一般先由村调解,若调解不成,由乡交由区调解,若还不成,再交由县调解,逐级向上,若当事人还不服才可提讼或仲裁。在法院,大多仍以调解为先,征询双方的意见,在不能调解之下才审判,如《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2年4月1日)第四条规定,“因债务、物权、亲属、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得先请求村公所(民政委员会)调解,已者亦可随时进行调解”[9],以至出现了部分民事纠纷都以调解为诉讼的必要程序的情况,更有甚者混淆了调解与仲裁。于是,在1945年10月至12月,高等法院召开规模盛大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对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讨论,明确规定“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10]。

4、调解人资格。抗日根据地的调解条例并没有对调解人的资格做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它基于人们生活的区域集中在农村,调解的事项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债务等事项,仅仅是明确了调解要邀请乡(村)干部和当地公平人士参加。调解人员大都由乡邻、劳动英雄、有威望的老人、公正人士和司法工作人员组成,而且这些调解人员属于自发性义务劳动,所以当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调解人员资格与禁止担任的情形。

5、调解程序。与民国政府相对正式的调解程序相比,抗日根据地的调解程序简便,方式多样,以贴近群众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强。调解程序各边区规定比较灵活,既可由民间自行调解,也可由村公所主持调解。如果是村公所调解,则由村长、农会主任(或其他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亲邻、公正人士、民众团体或其他德高望重人员,召开调解会,由大家评论曲直并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息争。[11]调解的地点可在田间地头,调解的时间或早或晚,方便群众,便于查清事实,及时快捷解决问题。

6、调解效力。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以“当事人自愿同意”为调解成立的生效要件。对于已生效的案件,赋予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如1944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了“调解结果除当事人依照期限声明不服的以外,即和已经确定的判决有同样效力,可以强制执行。但调处不同于审判和仲裁,不服调处的案件,经县审判或仲裁仍应做第一审或第一仲裁,当事人如有不服,仍可依法上诉或请求复裁,不因曾经调处而受限制”[12]。以获得当事人的合意为主,为促进及保证这样的交涉更有效地进行而赋予一定的强制力(即交涉型调解[13])。

三、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对当代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借鉴

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而且对于建立现代社会解纷机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抗日根据地的纠纷调解制度包含了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二大类,而其中尤应借鉴的是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仍为现代社会解纷机制之一,2007年立法机关已将人民调解法列入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抓紧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因而,借鉴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取其精髓,弃其缺陷,对于当代的立法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其由乡至区的方式,注重吸收当地群众的新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吸取抗日根据地优秀调解员如郭德维、奥海清等在调解中充分依靠群众力量,不推卸责任,抓住时机,客观民主解决纠纷的经验。开拓交涉型调解的空间,谦虚谨慎为民服务,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和真实意图,结合法律,提出合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法院调解而言,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且出于多方面考虑,许多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不得有超越职权的行为。建议在基层法院开设调解庭,调解员多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亲力亲为,发挥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模式,积极主动平息纠纷,教育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实现社会和谐,开拓教化型调解的空间。调解过程中,依法行事,坚持有原则调解。同样,调解庭调解后,经双方同意,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雷经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载1938年8月28日《解放》第50期,转见《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第161页。

[2]候欣一:《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111页。

[3]参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0页。

[4]参见《关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部分)》,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页。

[5]参见《关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部分)》,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2页。

[6]《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载于《调解为主 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5页。

[7][13]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63、60页。

[8]参见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判例判词点评》,载于《中国审判》2007年第4期,第76页。

[9]《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选自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出版。

[10]吕毅:《“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篇7

2017年是从学校毕业的第五个年头了,从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大学生,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一路走来,身上的书生气被慢慢洗掉,多了一些世态心,见到了社会善恶,也看到了的人间冷暖。

这一年来,我在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培训的同时,也积极参加了所内及所外组织的培训,学习了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技巧,也学习了网络条件下的办公软件,用技术驱动法律。对过去的2017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 对我而言,2017年是颇为忙碌的一年,我了不少案件,其中有惊喜,也有不足。每个星期都要去法院开庭是我未曾预料的,随着案件数量的积累,我在案件的思路上也有了一定的转变,对那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了更加丰富的理解。诸多案件中有两个案子给我惊喜最多,一个是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成功使一个跟了两年的案子依法被省高院改判,让当事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另一个是一个综合各方面因素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经过我们认真庭前准备及庭审发问,最终胜诉,避免了当事人赔偿的结果。而让我觉得不足的是,在案件中,我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不全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2016年,我成为了四级大律师,但是年初制定的学习目标和工作目标完成不够好,2017年需要再接再厉。我的工作小目标中有一项,就是谈一个律师费能达到一万元以上的案子,但是很遗憾,案子是谈成了,但是律师费只完成了目标的二分之一,因此2017年还需要加倍努力,完成这个小目标。

2016年我的业务学习情况不是很好,只读了三本书,参加培训学习也不够,2017年要尽可能的多涉猎相关书籍,不断增强知识水平,提升业务能力。

3、 2016年我协作了不少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领域,但是自己的独立案源相对较少。在我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为其他律师协办的案件,协办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积累的过程,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让我在协办过程中学习思考和进步。希望在2017年里,我能够开拓一定案源,签一个自己的顾问单位。

4、 在2017年不仅要低头办案,也要抬头仰望星空。在研究案子的时候,马律师经常告诫我,不要只顾着做案子,案子有的是,做是做不完的。做案子的时候,不要只局限于一个案件中,要进行分类,同一类情况,看看其他人是如何分析的,对案件进行透彻的了解。同时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取精华,去糟粕,留下有用的。以后做同类案件,便会如鱼得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谨记教诲,把每一个案子做到不留遗憾。

篇8

一、2009年工作基本情况

1、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x件x人以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x件x人,经审查,批捕x件x人以及决定逮捕x件x人,不捕x件x人。受理审查案件x件x人,经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退回补充侦查x件x人,移送管辖x件x人,正在审查x件x人,追诉漏犯x人,变更罪名x个。在工作中,既积极开展阳光公诉和法律说理活动,又加强公诉技能技巧的培训,努力提高公诉水平。同时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关,无一错捕、漏捕、错诉、漏诉案件发生,从而准确及时地打击了刑事犯罪,较好地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2、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年共初查贿赂、渎职案件线索x件,已立案侦查贿赂、渎职犯罪案件x件x人,共追赃挽损x余万元;其中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x件x人,已侦查终结x件x人,移送审查,法院已作有罪判决x件x人;其中查办大要案件x件x人,较去年取得了明显突破。预防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主动参与教师周转房、x工业园区等全区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预防,大力开展对土地治理工程、灾后重建水库整治、新农村示范片等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努力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新建了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完善了新农村建设村社预防工作格局,建立村级联络站89个,聘请89名村干部、28名村民为预防工作专职联络员。

3、诉讼监督工作。稳步开展侦查监督,全年监督立案监督x件x人,监督撤案x件x人,纠正违法x件x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x件x人,追捕x人。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全年从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中,通过审查,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x件,建议提抗x件,市院已采纳x件;办理支持案件x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x件,督促x件,促成民事和解x件,劝息诉x件,办结市院交办案件x件。在办案中发出检察建议x份、纠正违法通知书x份,均已得到回复。有序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数据库,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x份。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年受理来信来访x件,其中来访x件、来访x件,均及时审查,准确分流,归口办理。办结涉检交办案件x件。 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先后发出《人民监督员联系卡》x分,邀请座谈x次、旁听庭审x次以及以《x检要情》专刊通报检察工作x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三类”案件x件x人。并创新制定了《x市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人民群众的实施办法(试行)》。

检察技术工作。全年办理各类技术案件x件,出具鉴定书和文证审查意见书x分,同步录音录像x人,制作视听证据资料x份。同时,在对证据进行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鉴定结论错误、引用条款不当的x起案件及时发出了鉴定质量告知书。

其他工作。检委会日常机构审查上会讨论案件x件,适用法律参考性意见被检委会采纳x件,监督执行x件。司法警察大队在协助办案、配合机关安全保卫以及在开展日常工作上均尽职尽责。院综合工作有效开展,装备投入进一步加大,先后投入资金x余万元,购买办案用车(x辆)、空调、三级专网配套电脑等装备;保密工作六个结合的创新做法被市院转发,档案达标通过省一级复查验收;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院领导先后带领控申、侦监、民行、预防、反贪等科室干警深入机关、学校、社区、乡镇、农村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数千份,受教育群众达数千人,收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同时在重大节日期间落实好了24小时值班制和信息日报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确保了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做好了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了全院无安全事故发生。并先后出动警力150余人次,积极参加区委交办的治安巡逻、活动安保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确保了无的发生。

二、2009年工作的主要做法

1、主题活动有效开展。按照区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理论学习,扎实开展了“三个三”(即:“三集中”、“三明确”、“三结合”。“三集中”即:集中全院干警听市委党校宋先钧教授作科学发展观专题辅导,集中全院干警参观荣誉学习与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四个多”(即:多场讨论转观念,多名领导谈发展,多个案例明得失,多篇征文聚共识)、“五查五看”(即:查学习,看对学习实践活动是否入脑;查思想,看对学习实践活动态度是否端正;查工作,看办工办案质量是否提高;查纪律,看执行上级、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查作风,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能力是否提升)等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完善内部管理,促进执法公正,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整体形象,其学习实践活动受到了市委第一巡视组和区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同时,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院班子成员主动下乡村、进机关展开调研,努力探寻检察工作服务地方建设的新举措。在花园乡等乡镇调研村道公路建设中,就如何预防好职务犯罪,与党委、政府形成预防共识,确保了村道公路的健康建设;在促进区级机关、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先后深入到区教育局、税务局、卫生局、x一中等机关、学校专题讲授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区级机关、学校的政务廉政意识。 3、检察探索不断深入

(1)创新举措强化对“三类”案件的检察监督。我院和x区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强化“三类”( 即:涉及民生问题、弱势群体利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检察监督的实施办法》。对“三类”案件区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书之后附法律条文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等内容全文附上,这既是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格式的创新,又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锐意加强;既彰明显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动性,又向当事人诏示了判决的公正性;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治文明的温情,又解决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渠道不畅的问题。其创新作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

(2)加大力度强化对侦查监督的不断探索。我院制定的《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对有效监督侦查活动、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以及有效地减少不捕、不诉率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经验做法被省院全文转发。

(3)延伸触角强化对基层派出所的检察监督。介于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派出所进行侦查,如何充分行使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我院进行了认真探索。一是致力于创新机制,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采取分片监督,强调“三个必须”(即:必须每个月到负责片区的所有派出所检查一次以上;必须与派出所分管刑侦的副所长保持日常联系;必须在派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侦查监督部门宣传栏和监督电话,便于群众反映情况),突出“四个到位”(即:突出对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应立不立”和“不应立而立”的情况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久侦不结案件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实施监督到位),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二是正确认识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完善监督模式上下功夫。通过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消除监督死角;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检警交流;加强内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其创新作法被上级院转发。

(4)注重结合强化对涉检网络机制的完善。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检案件(事项)的处理力度,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涉检网络机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受到了区主要领导和部门的充分肯定,其创新做法被省、市两级院转发。

(5)规范程序强化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的创新。为防止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发生,在认真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检察技术监督方式,推行了“鉴定质量报告制度”。此种创新机制在检察技术部门与鉴定单位之间搭建起了公平、公正确保案件质量的监督平台,增强了鉴定单位的案件质量意识,真正实现了检察技术部门在办案服务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6)大胆尝试注重对量刑建议开展的办案效果。为突破现有刑事审判监督模式,积极创新机制,解决在传统领域刑事纠纷活动中,法院存在的量刑环节不公开、不透明,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我院与区法院签订并推行了《量刑建议实施办法》,将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纳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就量刑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上载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对是否采纳阐述理由。目前我院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审结办理的刑事案件,无一上诉,无一改判发回重审,无一涉诉,实现了“三无”办案效果,受到省院公诉处领导的好评。

(7)创新方式强化对监外执行检察的规范操作。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市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室,并制定了《x区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室规范化操作办法》,着力加强和规范此项监管工作,效果明显。

(8)着力提示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今年创新推出的《违规违纪苗头提示办法》,以及配套制作的《监督提示卡》,在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上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其创新做法被省院推广。

(9)以人为本做好对干警物质生活的人文关怀。今年我院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为干警谋福利,开工修建的职工食堂已正式投入使用,运行良好,受到干警的普遍赞誉。同时,紧密联系两大主题活动开展了庆“五一”、庆“十一”等活动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及时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并为每位干警购买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09年,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还不够突出;二是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时期检察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三是检察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仍然困扰着检察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2012年工作思路及打算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促进x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着眼于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可能诱发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坚决惩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要以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主攻方向,突出查办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职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以及查办土地违法审批、城建领域、涉农等渎职案件,确保导向不变,力度不减,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营造和谐环境。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将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治相结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和平安创建工作。在妥善处理涉检上访案件,做好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工作,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要与区团委、区教育局共同扎实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新经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营造和谐环境。

(二)着眼于公平正义,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把重点着力在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防错、防漏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上,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把重点着力在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和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上,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要把重点着力在监督枉法裁判和违反法律程序上,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行案件的监督。

(三)着眼于机制创新,注重执法办案社会效果

要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一要在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快速办理上下功夫,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二要在提高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促进公正执法上下功夫,将尝试不案件公开听证机制;三要在明确和细化检察人员在检察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中,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保护上下功夫,探索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机制;四要在健全接访工作机制、完善轻伤害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深化民事和解息诉机制以及建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上下功夫,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五要在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以及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下功夫,深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机制;六要在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落实便民措施、以及建立“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上下功夫,推行“阳光检察”工作机制。

(四)着眼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整体办事效率

要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办事效率。要科学界定科室和个人岗位职责,探索出一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科学考评体系,强化科学考评。要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目标,进行有培训计划、有培训对象、有培训内容的专业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人才培训。要健全检察责任体系,通过加强责任分解和落实、督查督办以及激励等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要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知识考试、疑难案件分析会、抗辩赛以及实战训练等形式,强化能力提升。要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队伍管理。

x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检察工作总结

报:区委、市院、区人大、区政协、区委政法委

送:市院办公室、本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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