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2-10-30 12:11: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篇1

一、贯彻宣传《条例》、深化人口服务管理

强化人口服务综合协调,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监督受理中心运行机制。结合《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之际,深入开展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宣传培训。为宣传实施好《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提高基层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和服务群众的能力,4月25日,区举办全员培训活动,来自区、街道、社区的计生干部130余人参与《条例》的培训,市人口计生委综合协调处邬处长对《条例》进行精准解读。

广泛开展争创人口综合服务先进街道、社区活动,推动街道和社区更好履行“组织落实”和“综合服务”职责,二季度初,结合市相关文件对全区所属街道社区进行逐一梳理,确定创建街道、社区,并对相关创建街道社区进行先期培训,做好创建的相关准备工作。

试水为失独家庭购买多种服务,深化人口服务管理内涵。区目前共有134户失独家庭,年龄以49周岁为下限,年纪最大的为80多岁。这些家庭的子女们因为意外或生病等各种原因离世后,留下父母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失独家庭人员的晚景值得社会关注。区为此联合了民政、卫生、司法等多个部门关注这部分家庭。今年4月底开始,区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合作,为失独家庭提供包括家政在内各种可选式菜单,而非单一的保洁服务。政府给予每户每年600元的标准,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失独家庭成员可自行选择所需要的服务。

二、做好沟通协调,推进人口办职能落实

在市人口办的指导下继续做好区提升人口素质工作,重点做好全区提升人口素质工作的责任分解及责督促工作,全力做好提升全区人口素质,深入开展社区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二季度开始,对全区6个街道55个社区下发市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课表,请各街道各社区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选课,并先期排出大致时间表,确保全区全年50%以上的社区都能开展社区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大大超过市提出的20%以上的社区开展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的目标。除此,我区还对辖区内0-3岁的婴幼儿早教开展免费体验活动,为切实提高早期教养指导率,确保免费体验不走过场,区采用街道计生干部和早教机构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使辖区0-3岁的婴幼儿每月都可以享受一次政府买单支持的免费早教体验。

做好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工程试点工作,6月4日上午,区人口计生局与在校学生100%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清和学校联合举办了一场以“蒲公英的幸福梦”为主题的文艺汇演活动,让新市民子女真正享受到“祖国的同一片蓝天”。这些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一千多名新市民子女怀揣梦想齐聚一堂,以丰富多彩的才艺展示表达自己生活在“第二故乡”的幸福与欢欣,清和的每个角落那一刻都成了孩子们欢乐的海洋。文艺汇演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局李正茂局长和区教育局领导共同宣布了开展“成就梦想幸福同行”关爱流动人口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启动。

三、强化基础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贯彻落实《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规范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健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各街道、社区要在前期认真学习《办法》,熟悉和了解《办法》内容,明确各自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办法》实质。举办学习《办法》知识培训班,邀请市人口计生委领导专题讲解《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切实提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动。各街道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集中开展《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调查工作。完成一个街道四个社区流动人口监测点的样本点编辑、采集及调查问卷的调查、核对、录入等工作。社区工作人员采取了入户调查、让被访者到社区接受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社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耐心细致,被访者回答真实准确。此次活动不仅顺利完成了国家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调查任务,还更好的掌握了了流动人口的信息,同时又力所能及的帮助调查对象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简化办理工作培训,对文件进行详细学习,对街道社区干部进行全面培训,使基层干部能真正完全领会简化办理工作流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与6个县市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议,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工作机制。

2014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各种数据核查、录入、反馈,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孕环情检测,全力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篇2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会,公布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重要任务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制工作,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对规范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从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和及时的。

新修订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条例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确定了各部门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加服务性条款,更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成果,适应了当前工作需要,为我市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市城市道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新××建设步伐,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了工作。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又按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市交通管理实际,拟写了条例初稿,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先后在《××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近千条,经过认真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并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方针。《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管理,方便群众,规定“道路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损毁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站(点)”。二、突出了公交优先。《条例》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使用、城市出租客运机动车停放、公共汽车进出站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三、规定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公司依法理赔规则。《条例》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允许当事人在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自行协商,并规定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四、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违反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就如何宣传、贯彻上述两个《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施行上述两个《条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我市外来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出行,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市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培训人员的教育;各类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抓紧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要严格执行《条例》,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保障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市属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传播广,报道及时的优势,大力宣传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帮助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准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好两个《条例》。我们欢迎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对上述两个《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新闻监督,以促进上述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

篇3

××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关心帮助、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我乡计划生育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我乡人民群众的素质,使我乡育龄人群在计划生育优质的服务下健康发展。现将我乡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落实,成效显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流动比较频繁,流动性大,难以管理,我乡计生办人员比较少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对流动人口全面进行清理,清理出流入我乡人口77人。查验率100,外流人口本期345人,办证外出的111人,办证率达32.17。

为贯彻落实

篇4

“我还记得那个警察,姓段,他抽走了我的裤腰带,还踢了我两脚。”袁莫谈到被查暂住证的经历时至今不能释怀,“屈辱的经历,能记一生。”

袁莫已经在北京生活了五六年,现就职于一家著名的网络公司,有房有车。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他没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车的主人也不是他。他是借北京朋友的身份证挂的牌照。

尽管北京市新近出台规定,办暂住证可以进行过户,但袁莫还是不愿意办,他认为那是一种屈辱的象征,而且过户要交很多钱。这笔钱他本不应该花的。

袁莫所称的办理暂住证的“屈辱”,这几乎是北京――这座伟大的城市――给每个中国籍的外地人最沉重的打击之一,生为中国人,还要在自己国家的首都“暂住”,暂住还要办理一个证。

最近北京一系列关于流动人口、关于户籍、关于暂住证的新闻继续引起袁莫关注。

3月25日,《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被废止,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条例涉及的暂住证在短期内还会保留,长期而言则一定会取消。

对袁莫来说,北京显然继续给他以“屈辱”,而北京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它的苦衷。

“我真的很受伤”

“我每个月交2000多块钱的税,都可以养活一个北京人了。”袁莫说,“孩子已经五岁了,没有北京户口,孩子不能正常入托、入学。”

在北京,有袁莫这样经历的人比比皆是。

在这些人当中,为了一纸北京户口奔波的,已经有多数放弃了。他们已经习惯了没有北京户口的日子,并且习惯了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带来的诸多不便。

然而,更多的人仍然为获得一纸北京户口苦苦寻觅。

近日,国家跳水队教练张挺终于发难,“在北京带国家队十多年了,却一直没拿到北京户口。儿子一直都在借读。”

“我和队员一直都没有正式编制,让我们来我们就来,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在国家队连个固定身份都没有。”张挺一肚子不满。

十几年前,北京曾规定,名片制作等几大行业不允许外地人经营。然而现在,北京大街小巷卖早点、卖水果、卖菜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地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也由一些外来人承担。

据统计,四个北京人中,就有一个是外来流动人口;在北京城镇就业人口中,三个人中就有一个就是外来流动人口。

北京“2005年两会热点议题征集”活动的投票结果显示,市民最关注的前三个热点问题分别是住房、外来人口和交通问题。

从这些方面来看,北京的发展已经离不开流动人口,北京也不可能忽视流动人口。

继续让流动人口暂住

年初的北京“两会”期间,有消息传出,北京最迟7月份取消暂住证,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马上澄清说这是误传。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表示,北京将继续执行暂住证管理政策,并将开展暂住证检查,发现无证者,将发出《告知书》,对于屡次接到《告知书》拒不办证者,将处以50元罚款。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于泓源强调说,中央几个部委曾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加强暂住证管理。

在记者试图联系北京市公安局进行采访时,明显感受到了他们对这个话题的敏感。不过,北京市公安局也表示,今年外来人口的管理肯定要改,现在正在研究当中,还拿不出特别权威的说法。

其实,暂住证是否取消已不是一个关键问题,自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后,暂住证已经没有了强制性措施作为依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不办暂住证,一些地方也取消了暂住证,有专家甚至称,暂住证退出历史舞台是迟早的问题。

对此,警方也承认,实际上,暂住证各项功能已经陷入实际缺失的处境。“不办或者不延期将被罚款、限期离京”条款已没有从前的震慑力。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的一位警官在和记者聊天的时候谈道,“北京外来人口现在处于无序流动、无法可依的状态。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彷徨――北京流动人口失控了,要不要控制?”

这位警官表示,“在贫富差距这么大、也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任何动作都可妨碍首都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暂住证的取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是历史阶段的一个产物,但整个过程不宜过快,在一些措施出台以后,还要考虑治安的因素。

“如果我们国家取消暂住证的话,对于外来人口管理,各省市之间横向的警务合作都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教授段成荣在妾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很多人反对暂住证,是因为暂住证背后附加厂很多限制性东西,它和政治、经济、文七教育等权利挂钩。剥离这种附加功能是必要的,但剥离不能否定暂住证最原始的登记功能。”

对此,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也承认,“就服务来说,目前暂住证只是一张纸,几乎与任何可享受的国民政策都毫无关系,不能起到服务的作用,自然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管理的功效。”

可以看到,北京市政府在拒绝取消暂住证的同时,加强了暂住证的服务功能,比如“今后外来人口子女在京上学,凭暂住证就有望享受北京市民子女入学待遇”,“外地人可通过暂住证买车上牌照”,等等。

北京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冯晓英副研究员告诉《望东方周刊》,前不久,还和公安局人口处做了一次研讨,主要内容就是条例取消以后,对外来人口怎么管理?暂住证还有没有意义,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

查阅200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的岗位需求,发现几乎80%以上的职位都注明“限北京市户口”。

据了解,“难以解决外地户口人员的住宿、配偶问题”,是中央各党群机关在招考工作人员时设置地域限制的主要理由。此外,一些部委在回应媒体质疑时都理直气壮地表示“单位有自己的苦衷”。

2001年,北京市首次推行外来人口分类管理,根据外地人员来京时间、从业状况、现实表现等标准,对暂住证划分为A、 B、C三种,对持有A证者,着重做好对他们的服务保护工作;对持有B证者,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持有C证者将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对他们的审查、防范和控制。

冯晓英表示,“现有对流动人口分类管理的政策,使得北京在原有户籍分层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即非北京户籍人口中出现了拥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知识精英、无北京工作居住证的技术、管理、文化人才和外来农民工三大阶层。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使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面临认同危机。缺乏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是酝酿和出现社会危机的基础条件。这种心理失衡一旦被强化,就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演变为社会犯罪。”

去年5月,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委宣传部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将“外来人口”改称“流动人口”,使之更符合实际和顺应民意。

有专家评论说,改称“流动人口”可避免文化中心主义的色彩,也易于促进政府部门从“管理整治”向“平等、尊重、服务”的方向转变。

但称呼的改变并不能抹掉“流动人口”背后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在2005年北京“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惟英提出的“外来人口进京施行准人制”再次使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讨论升级。

北京师范大学万建中教授对此评论为“霸王规定”。“解决人口过剩首先是减少城市间发展的不平衡。随着京津塘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发展,不光是来京的外地人,甚至北京人都可能会选择其他城市生活,这样才是最理想的。”

一位网友评论说,“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不是北京人的北京,北京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口流动的政策,做到有进有出,适者生存,也可适当提高一些门槛。但不能完全限制!”

“目前北京市政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流动人口‘控不住,管不了’。”冯晓英说。

冯晓英判断,一是现阶段,北京市外来流动人口规模扩大趋势不可逆转,按照城市发展规律,北京仍然处于城市发展聚集阶段。

据北京市公安机关2005年1月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北京实际居住人口 (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目前已达到 1524.4万人,其中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是330万。

“不过,公安局的统计存在漏登情况,据我们对区县调查的了解,一些区县的登记率只有60%-70%。因此,保守估计北京流动人口的总量应该不低子450万人。”冯晓英说,“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张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另外,从国家发展的大趋势看,一旦条件成熟,现行的控制性户籍迁移制度的废除是必然的,对此,北京市政府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冯晓英说。

正在寻找改革方向

“从政策面看,受全国政策变动的影响,北京市对外来人口的政策思路有了重大调整。”冯晓英说,“北京市政府正在做这方面的努力。”

北京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陆续出台一系列人才引进配套政策的同时,开始逐渐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一些歧视性政策。

2004年,北京市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59项行政许可事项。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了免费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以及免费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等政策,并加大了清理农民工欠资工作的力度。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实施控制性管理,其政策依据是1995年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其11项配套管理规定。

然而,这项条例也刚刚取消,这就意味着,过去北京市对外来人员务工、就业、经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限制都将被取消,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也不再收取。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人大尚没有对外来人口立法的计划。“北京市五年立法规划”中也没有为外地人再立新法的规划。

尽管现在关于北京户口的讨论热热烈烈,但政府、学者一时似乎没有能找出解决全盘问题的高招。

冯晓英表示,对流动人口要改变过去控制性管理的思维方式。上海的流动人口比北京多,为什么北京的流动人口问题比上海突出,这里有北京自身的功能特点,另外一点,就是珠三角的城市群发展得比较好,沪宁杭的发展和上海的互补非常强,分解了上海的流动人口,而北京和周边地区的差距比较大,向外的拉力不够。

冯晓英说,北京现在建新城、卫星城,就是为了把城市功能带出去,城市功能带出去了,就业岗位也就带出去了,人口自然也带出去了。

篇5

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

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

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

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版权所有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6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

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篇6

2009年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活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确定"五个一"的工作思路。即: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9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加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综合治理力度

一是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城建等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综合治理工作,同时,每季度各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管理信息,交流经验,建立"以综合治理为龙头,出租房屋与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模式;二是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报表、信息实行微机管理,实现联网后,各省、市、县的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换,准确掌握流入、流出人员的婚育状况。三是抓好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之家建设,以流动人口之家为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为他们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计生管理环境,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篇7

关键词 流动儿童 计划免疫 服务质量

当前在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当前我国免疫预防工作中也存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①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一些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回升;②对计划免疫等预防接种工作投入不足;③计划免疫外疫苗使用缺乏规划;④计划免疫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⑤流动人口是计划免疫等卫生服务的脆弱人群;⑥专业队伍不稳定,综合素质不高;⑦计划免疫宣传力度不够。其中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问题是当前计划免疫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调查研究显示,近年来,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明显低于当地常住儿童。而流动人口所带来的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和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对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必须强调政府行为,重点突出在人、财、物上的支持和多部门的协调、支持和配合[1]。②加快计划免疫法制化建设步伐,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强化流动儿童管理,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公平。③通过完善新生儿出生报告制度、开展经常性查漏补种和建立督导检查考核等制度和加快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促使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更具体、更有效。设立计划免疫门诊,保持正常的冷链运转,并在流动人口集居地设立固定或巡回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更多的免疫接种机会和更好的免疫接种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入册登记制度,并根据儿童流动状况,将常住流动儿童免疫接种逐步纳入常规管理。④计划免疫引入计算机管理是卫生防疫工作实现现代化的有效尝试。随着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原来完全依靠手工操作的计划免疫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将计划免疫接种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可以合理分配卫生资源,优化硬件设施,改善接种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劳动负荷,避免漏种、错种、重种等差错,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对预防保健服务的需要。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建立专册登记,及时建卡,消除免疫空白;流动人口中发生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作为传染源传播疾病,对健康人群构成严重威胁。如何改进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积极寻求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计划免疫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已成为各级卫生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2]。地处城乡结合部,是流动人口经常聚居的地方。在“4125”计免活动日、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到集贸市场、出租屋、工地、窝棚,送疫苗到家门口进行查漏补种,由于经济条件和防病意识较差的原因,即使不断宣传动员要预防接种,这些流动儿童的家长们站在那里无动于衷,或者你越叫他,他走得越快越远。毫无疑问,人口流动问题已成为免疫预防工作的难点,但很难成为重点工作进行开展。

参考文献

篇8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800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又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办理生育证,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第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500元。

(2)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婚前怀孕,之后合法登记结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且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为逃避行政处罚而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二)…(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个人需要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盈利为目的,贩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帮助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条件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替他人康检且帮助骗取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康检中出具假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检证明并发放《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育证明的。”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又参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仍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被处罚1次以上,经警告仍不参加的。

罚款基准:500元。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经警告主动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仍不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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