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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确权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本人申请书
2、本村介绍信
3、本人提供的在县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地市级以上报刊的公告、声明的相关手续,同时应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4、原“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5、乡(镇)经管中心重新填写并编码、盖章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
6、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原告:xx市xx区吕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
原告xx市xx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吕庄社区第7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吕庄社区7组)诉称,第三人原溧河砖瓦厂占用我村7组土地25亩,6组约10亩土地,依照原合同约定在砖瓦厂解散后土地归原告所有。1992年公社砖瓦厂解散后,原砖厂占用的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04年被告以(2004)字第0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把该片土地确认给“xx区溧河乡农民集体”,原告曾依法主张权利,xx市中级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的前述办证。被告本应尊重该终审判决把该片土地确认给原告,但被告却无视终审判决于2006年8月再次把该片土地以(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办到“xx区溧河乡农民集体”名下,被告的办证行为因土地来源资料缺乏、所有权人虚化不实和违背生效判决无效,原告请求法院撤销(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所涉及土地的行政处理中存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另一个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前者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尚在吕庄7组提起的诉讼当中;2004年答辩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所有证因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而被中级法院撤销,判决书并未判决答辩人不得再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土地所有权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是答辩人依法肩负的职责;法院依法撤销了后者,并不当然撤销前者,因此原告认为撤销原土地所有权证后即应将相关土地确定给其所有缺乏事实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根据。本案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由政府确定为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原告对政府的确权决定在规定期间内未提讼,政府的确权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答辩人根据溧河乡农民集体的申请发证,未侵犯原告的权利。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最长时间是二年,二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案中答辩人为乡农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时间是2006年8月,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过程中,就颁证情况在当地进行了公告,原告当时应当知道了答辩人的颁证行为。即使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
第三人xx市xx区溧河乡人民政府称,原告所诉涉及的土地因土地权属争议,在2001年经xx区人民政府以(2001)9号处理决定、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权给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由第三人代管;原告所谓的所有权人虚化不实问题,由于第三人所属集体企业原溧河乡砖瓦厂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属于原砖瓦厂所有的集体土地应确权给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有溧河乡政府代管,证书冠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不存在虚化不实。原告曾为此所有权证书冠名问题于2004年诉讼后,xx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重新纠正冠名,颁发的新所有权证书不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原告吕庄7组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原告所诉事实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980年10月26日xx县溧河社队企业办公室、xx县溧河砖瓦厂革命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征地合同,合同约定公社砖厂征用常庄七队(原告原名)土地25亩,地价每亩250元。该合同最后注明砖厂停办以后,所占第七生产队地皮应给第七生产队。1999年9月原告与溧河砖瓦厂因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2001年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乡人民政府与吕庄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溧河砖瓦厂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归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其四至边界均按查证事实中确定的位置界定……”。xx区吕庄村7组不服,申请xx市人民政府复议。2002年6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以(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区人民政府(2001)9号《关于溧河乡人民政府与xx镇吕庄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xx区吕庄村7组对此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土地登记,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xx区人民政府(2001)9号、(2001)38号文件和xx市人民政府(2002)12号复议决定书等文件资料,经地籍调查,制作宗地图、指定界址,审核、审查,于2006年8月21日为第三人xx市xx区溧河乡人民政府颁发了(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备注:该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政府代管。2010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的办证行为土地来源资料缺乏、所有权人虚化不实、程序违法等为由 ,请求法院撤销(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裁判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宛龙行初第7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xx市xx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吕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征地合同中有“砖厂停办以后,所占第七生产队地皮应给第七生产队”的约定,但涉案土地发生争议后,已经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征地合同的约定不具有确权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本案中,第三人申请登记时向被告提交了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该宗土地已经宛城区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确权,确权决定已经生效,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该宗土地权属明确。被告在登记程序上虽然存在着表格填写不完备等问题,但未达到违法程度,属于行政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些瑕疵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据此撤销行政登记行为。被告经审核为第三人登记发证并无不当。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集体土地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用地等。
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程序
(一)确定协作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软件开发能力具有土地调查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协作单位,主要承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系统研发、外业测量及内业数据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培训。国土部门和协作单位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专业业务培训。
(三)通告。基层政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统一工作时点。
(四)资料收集。各相关乡镇、村组收集农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宅基地证、宅基地使用年限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统一提交协作单位。
(五)入户调查。各相关乡镇、村组安排专人配合协作单位深入农户,发放土地登记申请表、确权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绘制宅基地草图。
(六)外业测量。协作单位以宗地外单位,依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测量工作,四邻现场指界,确定宗地界址、权属、四邻、面积、用途等宗地属性。
(七)数据处理。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
(八)公示审核。各相关乡镇、村组对公示表内容确认后初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上报人民政府审批。
(九)颁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向集体土地权利人颁发集体土地权利证书。
(十)归档。以户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由国土分局集中保存。
三、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经费问题。国家明确要求,集体土地确权不得向农民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经费由财政承担。
(二)人员培训问题。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由于人员能力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对参与者进行专业培训,为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三)工作配合问题。要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
(四)纠纷调处问题。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将会把农村一代甚至几代人的矛盾引发出来,调处这些矛盾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工作能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五)工作标准统一问题。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地都是按照中央文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政策,但在政策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大的范围内难以形成统一工作成果统一管理。
(六)系统研发问题。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将集体土地规范科学管理起来,这就需要一个稳定的数据库和利用平台,将国土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方方面面囊括进来。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最主要的是要把确权登记颁证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扭在一起抓。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其它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沿用性的原则;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6.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工作内容。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以全县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基点,重点对1991年以来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由各乡镇、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统称乡镇,下同)进行调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工作范围。
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范畴。具体包括:
1.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
3.农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由乡镇政府签字认可,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如符合村庄规划,采取置换方式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籍调查。
1.内容
(1)对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地籍调查表》。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调若干人员(每小组3—4人),组成若干个外业调查小组。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各调查小组到各村民小组后,从村民小组宅基地的一个角开始调查。
(4)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本宗地居民和邻宗地居民均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对于有争议的界限,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
(6)对不能按时到现场指界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指界的,按违约指界确界。
(三)权属审核。
各调查小组应当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各国土管理中心所要认真审查有关填写内容,所长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用地手续。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登记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以宗地为单元申请土地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具体办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执行。
5.每个自然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后,应按照调查后的相邻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现状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6.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
7.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地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8.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
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1.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蒙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村民小组、各行政村、镇直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中,抽调工作认真、原则性强、有文化的人员3—4名,组成外业调查小组,村支部书记或村长任调查小组的组长。各调查小组由各乡镇统一指挥。
2.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广泛宣传。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密切结合,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通告。各乡镇要在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2.2010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县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从镇、村、组抽调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地籍调查和丈量组卷工作。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分片包点,明确责任,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业务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县监察局要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确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分步有序实施。各乡镇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成并由乡镇政府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操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或者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村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和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召开全乡动员会并成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任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全乡农村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站,由农经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制定了《草场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草场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和操作流程。各村还相应成立议事小组,选派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为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量少走弯路,提高工作实效,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多次邀请县农经局相关领导来对我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向全乡村民发放《致广大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颁证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广大村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开信》,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改革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市、县要求,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现主要是扫尾完善,截止目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完成权属调查个5个行政村,完成合同签订5个村,全乡5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均已入库。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归户表、合同、申请书等归档资料已全部完成归档,颁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对6个自然村的“三资”进行清查后,通过公示后,现已全部录入全国清产核资数据库。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一体化地籍管理;GIS
1 引言
根据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适应不断深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市、县必须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必须确保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随着各市、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外业调查的逐步完成,需要基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外业调查成果,建立符合各市、县实际、有一定前瞻性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权登记数据库的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并与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高度共享。
2 系统设计思路
2.1 基于GIS技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两权数据管理
系统采用国土行业优秀的GIS平台――ArcGIS,利用ArcGIS Engine的二次开发技术,ArcSDE空间数据管理引擎技术,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的业务审批与图形发证一体化管理。
2.2 一体化的地籍空间数据库设计
系统采用关系数据库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确保空间和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集成。主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等空间数据,以及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公示图、宗地图等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的多源异构数据的数据交换和增量交换;将不同尺度的空间数据综合在一起管理,实现不同投影(分带)坐标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处理,采用相关的数据处理技术,如版本管理,实现不同时期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的综合管理。
2.3 数据更新内外业一体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地籍数据更新是系统运行以后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数据更新的问题,就难以发挥系统的作用及社会与经济效益。系统通过与全站仪、GPS的数据接口设计,实现测绘外业更新数据的直接提交,可以大大缩短数据变更调查作业周期。
3 系统总体框架
系统采用ArcSDE+ArcGIS Engine技术开发,基于NET4.0框架,数据库管理系统选用支持海量数据的大型关系数据Oracle,GIS平台选用ArcGIS,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的数据建库、信息管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等多方面应用, 满足窗口收件,地籍科室负责业务的审查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局领导参与业务的审核的基本工作流程。
4 系统功能设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由图形管理子系统、登记发证子系统和运维管理系统组成。功能结构如图1。
4.1 图形管理子系统
数据入库实现shp、CAD、CASS、MDB、VCT等根式数据的导入和导出、导入导出方案定制、导入字段配置等功能。
数据检核实现对入库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数据进行数据结构检查、属性数据结构检查、空间一致性检查、属性一致性检查等,确保转入的图形数据本身不重复、不丢失。功能包括拓扑检查规则定义、属性检查规则定义、拓扑自动检查、属性自动检查等功能。
数据编辑是数据变更和修改的基础操作,主要功能包括图形绘制、图形编辑修改、宗地生成界址点线、属性编辑等功能。
数据查询实现属性查询、条件查询、自定义SQL查询,查询结果自动定位。
数据统计实现地类一、二级统计表、地类权属一、二级统计表、飞出(入)地情况统计表、界址成果表等。
图件输出实现宗地图、公示图、地籍区、地籍子区图的输出和打印。
4.2 登记发证子系统
登记审批功能模块严格遵照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登记业务审批流程,提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登记资料的录入、转出、审批表打印等功能,并可实现条形码管理。
登记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对申请登记前权属界线测量纸质资料和申请登记后纸质资料的电子文档分类管理,提供对登记资料的扫描录入功能,支持普通和高速扫描仪、老数据快速挂接、批量导入数据、图片放大和缩小操作功能、打印输出功能。
信息查询功能实现对宗地登记发证情况查询、附件查询、空间图形查询和宗地登记发证历史信息查询。
打印输出功能实现标准土地登记表、卡、册、证的打印输出,如土地登记卡、归户卡、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4.3 运维管理子系统
组织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主要实现国土资源局部门机构、岗位人员的增加、删除。
权限管理主要包括功能角色权限管理、空间数据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业务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以及用户权限分配。
数据字典实现数据字典新建、删除、修改、更新功能,用户可灵活定义系统的数据字典内容。
功能配置通过系统功能组件的增加、删除,实现新的功能的增加、删除。
日志管理功实现任意时段的操作日志记录和查询,系统能够列出操作时间、操作人员、数据变更内容等日志记录。
5 系统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是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外业作业单位设计开发的建库和登记发证系统。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用户可利用系统提供数据建库功能、数据管理功能、土地登记发证功能,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数据库建设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证书的打印输出。通过系统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程,早日完成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任务。
6 结束语
系统利用GIS技术,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外业调查、内业建库和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相结合,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直观的科技支撑,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达到了数据统一管理和内外业一体化数据更新;提高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减少了土地权属争端;提高了业务人员的登记发证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Z].(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
[2]白羽.浅谈地籍管理数据库技术与设计[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1.
[3]蒋绍年,阎凤霞.地籍数据建库方法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