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6 15:10: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职单位称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所谓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项目施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质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调节和限制,及时纠偏,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之内,达到成本控制目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单位在各个方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因此成本控制成了建筑管理的核心内容。实施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贯穿在工程建设自招投标阶段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在组织和控制措施上给于高度的重视,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目前简直施工单位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人员素质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项目管理已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形成了一整套施工项目管理理论和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并逐步建立了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既推动了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向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方向发展,又促进了我国项目管理与国际同行业项目管理的接轨。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除了体制方面和行业方面的客观因素外,企业和项目经理部中成本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未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是造成成本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
2.2部分建筑单位的执行力度不够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承担者和实现者,既要对项目的成果性目标向建设单位负责,又要对项目管理的效益性目标向企业负责,这样,若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则会从根本上影响其对本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此外,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责职和权利也要得到落实,没有按既定的规划和方案实施,管理程序步骤的随意化,成员的职责、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容易打消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成本管理的条件、内容及采用的成本控制方法,克服流于形式、管理表面化的现象,按成本控制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的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及整理文件资料和编制成本报告工作,才能使成本投入最低化,利润最大化,以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2.3有些建筑单位简单地将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财务人员。
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成本控制的各项指标有着其综合性和群众性,所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都要按照自己的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只有把所有的参建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成本控制体系。不能把责任全归于财务人员,所有人应该一起努力。
3成本控制的改进措施
3.1建立一个完善的成本管理机构
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成本控制体系。成本控制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的机制。作为项目经理,首先应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班组的协调工作,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班组,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成本最低化,且有序到位,以达到可能实现的最低目标成本的要求。
3.2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
我们在工作中往往制定一些工作指标来衡量管理人员的责任,或者以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来制定进度目标,从而作为奖罚的依据,但往往忽略了成本管理的责任,总之,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各参建人员应该在原有的责任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成本管理的责任。使每一个人,特别是国有施工企业的干部职工,都要有这样的认识,抱着对企业和集体负责的主人翁意识为降低成本精打细算,为节约开支严格把关。所以,建立一个严密的成本控制责任体系,用统一的规范和责任来约束和指导工程参建人员的工作,保证施工项目达到预期的经济指标,在项目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
3.3加强对几个关键要素的控制。
对人工费、材料费、钢管脚手架等设备的控制;对现场管理费用的控制。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责任承担 责任履行
目前在校园内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何被减刑,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没有“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什么困境,未成年人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带着这些疑问,作者从律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责任以及未成年人这两大“主控因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责任承担问题
未成年人造成伤害视情形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则免,这一规定是由法律自身制定的,换句话说,如果法律部给未成年人开启“方便之门”,责任承担就不可能成为问题,未成年人一旦侵犯他人利益,都会被正式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国际上法律健全的国家都会对未成年人做出相应的保护,这种保护在一定的“适度”原则之内,如在中国古代和日耳曼的古代,就采取未成年人犯错家长替其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文,到了近代则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特殊考虑其承担能力,即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比如大陆法律体系和盛极一时的古罗马法律体系,而使用海洋法律体系的国家一般也会注意降低未成年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标准,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提升其受改造的空间,不过分压榨未成年人的精神与身体。正是这样的特殊优待让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在法律上产生了问题,那么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照顾呢?首先各个国家法律体系都认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风险判断失误”的问题,甚至在古罗马时代,认为未成年人就如同小动物一样对其侵权行为甚至不与诉讼,但是随着近代科学文明的昌明,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越来越多,了解了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风险认识能力,并且能够控制风险因素,只是相比于成年人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律条文逐渐变化,将未成年人看做可以预见一般风险、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法律毕竟还有人性的一面,针对未成年人确实与成年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法律制裁上给予了酌情处理。
尤其到了现代,各个国家提出了“责任履行能力”,将保护未成年人当做是法律的标准制度之一,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伤害行为进行了标准的界定,明确表述未成年人因为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一部分法律过失进行罪行减免或无罪处理,这就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了困扰,因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犯,如果是成年人,这一侵权行为完全会受到法律的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但未成年人却能够避免一部分的法律制裁,这对受到侵权的合法公民来说本身的不公平的。那么如何在公民受到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公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呢,是责任承担问题当中的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二、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校园是未成年人集中最多的地方,也是近年来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最多的地方,但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这致使许多人产生了不满,如山西13名初中女学生殴打1名女学生致死,这十三名女学生的法律处理是劳教两年,第一是法不责众,第二是13名女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同样殴打人致死的“山东省肯德基组织殴打公民致死案件”主犯与从犯一应受到了相同的法律措施,主要参与人大多被处以极刑,同样在中国,同样是殴打人致死案件,处理的结果却是不同,这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对自身责任履行困难造成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对风险判断的能力过低,这导致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后能够得到社会同情,法律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从而致使未成年人责任履行困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自身对侵权案件进行赔偿,因此也无法履行经济承担责任,造成了责任承担困难。而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期,如果让他以付出青春的方式在监狱中蹉跎岁月,那么有悖于人道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怜悯,法律是不会允许这样事情发生的,因此综合上述种种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责任存在一定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三、从风险分配看法律判断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引入无疑给未成年人致害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但是出现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如何判断未成年致害行为中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以如何来判定其承担的责任其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单一地规定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而承担责任,在处理上必须考虑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的利益。
在有多方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在处理上让各方的利益都达到平衡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此,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就成了将未成年人不法致害的风险在受害人、未成年人、监督人、监护人、父母等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从而,如何确定风险分配就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就要保护受害人与自己责任原则之间的平衡,做到未成年人致害风险的合理分配、了解自己责任原则在未成年人致害风险分配机制中的地位、衡量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进行平衡判定、了解监督人的过失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进行重新界定,总而言之要采取再平衡策略。
(一)未成年人至害风险的合理分配
前文中提到,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并且没有正常的判断合理是非问题的能力,但随着教育的升级以及科学的不断验证,未成年人并非对所有的风险问题没有判断能力,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比如我国认定18岁之前都是未成年人,但人15岁左右就有一定的是非鉴别能力,这就使未成年人致害而不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产生了不公平,但是如果拉低标准线也显得对未成年人不公平,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人法律犯罪是否受到合理制裁的矛盾,作者认为应当中合理分配至害风险入手,通俗的讲就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法律成型于19世纪的大陆法律体系,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根据各自过失问题、社会法律体系、家庭背景情况、父母监护责任、受害人具体年龄等条件判定未成年人应当负责的法律责任,而非现在的一刀切,这就对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以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就偏向于这一方面,不仅在审判前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智力测试,并且调查未成年人生存及家居状况,调查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无家暴等等,再结合陪审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合理的法律判定,但这样会急剧增加法律资金,造成社会负担,因此想要实施这样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做后盾,但作者认为如果能够彻底解决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公平法律裁定现象,这样的资源“浪费”是有必要的。
(二)责任能力问题的具体分析
责任能力问题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同,通常有不一样的裁定划分,分为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两种,一般来说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的法律特殊照顾,虽然各个地域国家的法律种类繁多,但综合来看能将责任能力问题具体归纳为二点:
第一,具体识别能力的标准,这一标准是针对孩子是否有能力判别自己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如1998年黑龙江省虎林市校园初中生玩具有大威力的玩具气枪至同学左眼失明的案件,在案件的裁定过程中,法官以及陪审员一致认定,未成年人张某首先没有恶意侵害同学的意图,同时不具备判定玩具气枪是否拥有杀伤力的能力,意外导致同学失明,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起诉,但其父母监管不当导致孩子无意识的伤害了他人,因此父母负监管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和后续一系列费用,但此判定原告家属认为不公平,继续上诉,但各级法院认为判定合理,始终坚持原判。
从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责任能力划分制度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裁定标准,并且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判定方式;规定的年龄标准,即法律规定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一个法定年龄标准,在判定过程中在低于规定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相反在等于或高于规定年龄的会判定完全责任能力。在许多国家都运用这一模式,比如在智利规定为(7 岁)、阿根廷规定为(10 岁)、哥伦比亚规定为(10 岁)波兰规定为(13 岁)等。在本文中已经指出,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优势是可简单的解决这次复杂的问题,无益于正义的实现。
第二,混合标准,即固定的年龄标准与具体的识别能力标准相结合,在法律上确定责任能力的一个最低年龄,在低于此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高于(含等于)此年龄到成年之间的未成年人则规定为有限制责任能力,在实践中有无责任能力则根据情况下的识别能力判断。法律规定这人能力的年龄标准主要是不光是出于便于司法操作的考虑,更主要的是出于法律保护的政策考虑。
栏目设置
本刊特稿、著名学者介绍、宏观经济管理、产业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论文选登。
投稿须知
一、稿件质量要求
《管理学刊》是专业学术刊物,所投本刊稿件须有一定的专业学术价值。理论观点有创新,学理探讨有深度,研究资料有新证,学术研究有新意。思想前瞻,学术前沿,理论鲜活,实践创新是本刊采稿的价值原则。请勿一稿多投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二、稿件格式要求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
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200字。
关键词3-8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基金项目获得基金赞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
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职
称、学位、研究方向等。
英文翻译对标题、作者、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部分要求英文翻译。格式要求:题名;另起一行写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称与邮编及地区国别;另起一行写摘要;另起一行写关键词。
正文一般文章以5000字为宜,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
【关键词】高职商务英语 少数民族学生论文
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势、人才需求等诸多因素影响,原本是高职教育中属于热门专业的商务英语,新疆地区高职教育商务英语专业却遭遇了招生缩水的冷遇。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我院)商务英语专业招生人数从原来90人的班级规模已逐渐缩减到40人。在保证教学资源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学院正逐步探索民汉合班的教学模式。因此,商务英语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自然要与其他地域生源学生在同一班级接受同等专业英语水平教育。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基础是在高中时期才开始接触,学习英语时间短、底子薄。加上民族母语的沟通障碍,对商务英语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带来诸多的影响。从近年教学情况来看,最终的结果就是商务英语专业少数民族学生在毕业时提交的毕业论文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汉语水平有限导致英汉理解能力、英文写作能力差。我院的少数民族同学多数来自各地州,基础教育模式及成长环境的影响使他们对母语依赖程度很高。在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尤其是英语学习的过程中,母语,汉语,英语常常使得他们在理解方面需要先把英语转换成汉语再转换成母语才能理解其含义,这对于专业学习来说本身就是负担;加上母语的语法规则有异与汉语和英语的语法规则,因此写作成为他们专业英语学习的又一薄弱环节。
2、论文选题基本与专业无关,多以翻译儿童读物,编写小学英语教案为主。高职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论文选题主要集中在英美文学作品赏析、英语语言技能的训练和提高、商务实务操作、商务信函语言特征、商务交际技巧和礼仪、中西文化差异等五个方面。这些内容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无疑都是极大的挑战。为缓解部分学生学业和就业的双重压力,大部分学生在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结构形式等方面不做严格的要求。但就论文选题及内容来看,多以翻译儿童读物,编写小学英语教案为主。从论文质量来看,甚至直接抄袭剽窃网上论文,并形成恶性循环。
3、学生就业压力大,以找工作为理由,敷衍论文写作。就我院商务英语专业就业情况来说,近七成的学生选择了与自己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学生在毕业之际,少数民族学生既要面对学历上的竞争,又要克服汉语交际带来的影响。这就导致毕业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后,为争取到现在的工作岗位,对撰写论文的态度发生变化,不愿意再花更多精力和时间去完成毕业论文(如他们很少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对专业知识不进行系统化的积累和实践等等)。最终往往导致论文是临到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匆忙敷衍, 相互抄袭现象严重,同样造成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现象。
4、论文审核较为简单,指导老师放宽要求。指导老师出于对学生就业压力的理解及少数民族学生情况的了解,对其上交的论文,无论从格式规范、内容结构、理论逻辑等方面都适当放宽了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学生的惰性,学生从而投机地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的机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专科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根本指导,结合高职院校英语教学的基本要求,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构成和层次因素,对以上少数民族毕业论存在的问题个人提出解决途径如下。
1、从二年级起开设写作课,为毕业论文写作打好基础。通过写作课的强化锻炼和实践,使少数民族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时增强信心和能力,不再束手无策。进一步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加大写作训练环节,通过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情景模拟训练等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学会搜集、整理资料,锻炼学生文字表达能力和综述能力,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彻底改变少数民族学生“写作恐惧”的现象。此外,在第五学期开设论文写作指导课程,系统阐述论文规范,要求毕业论文任务书在本学期完成,并对论文的选题、提纲、开题报告、研究方法等做出明确的要求,增加论文鉴赏环节,使毕业生论文撰写过程中不合规范的现象得以有效改善。
2、选派对民族生有经验的老师,有针对性地指导论文。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一般老师和民族生在专业论文沟通上存在较大的障碍。指派专业民族老师对其进行指导,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教学优势,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专业毕业论文各个环节指导和质量监督,往往事半功倍。
3、加强实习单位的配合。学生出了校门进入实习单位,生活角色从单纯学生的角色突然转变成社会成员的角色,心理承受了从轻松的校园生活到忙碌、紧张的社会生活转变的压力。加上语言沟通问题,更是有了“工作忙,没时间”等借口。此时实习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就尤为重要。单位的领导同事此时完全可以充当了指导教师的角色,结合所学专业、选题范围对学生在案例、思路、方法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指导,从而有效的帮助其完成论文撰写。
4、以其他方式代替毕业论文。在毕业学习能力考核评审机制中,设置少数民族学生更加适合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比如撰写指定或自选外文书目读书心得或学习笔记,并最终通过答辩形式予以考核。在所学英语知识进行运用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商务领域的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李诗颖,刘雪春.加强大学英语“实用教学”改革的途径[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2] 束定芳,庄智象.现代外语教学一理论、实践与方法[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
[3] 杨萍.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大学英语教学模式探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
[4] 王银泉. 万玉书. 外语学习焦虑及其对外语学习的影响 外语教学与研究 2001(2)
中国是个“论文大国”,资料显示:2008年度中国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数突破10万篇,总数11.67万篇,占世界份额9.8%,仅次美国;但名不副实——从引用情况看,我国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平均每篇被引用5.2次,与世界平均值10.06次相比,只有一半——盛产“泡沫”。
作为一个卖文为生者,我的邮箱里间或也收到某某刊物“学术版”的信函,谓多少篇幅须交多少版面费云云,一概列入“拒收黑名单”,置之不理,自也不去作那什么“论文”!
1931年,后成明史专家的以数学零分、文史满分的成绩被清华破格录取,传为佳话;但吴本清寒,从浙江北上资费从何而来?即因经介绍论文《西汉的经济状况》卖给大东书局,得款80元;据陈明远先生考证:“按照实际购买力计算……根据历史资料换算……1927年1圆‘国币’约合人民币35元;1936年1圆法币约合今人民币30元。”(《何以为生:文化名人的经济背景》),也就是大略相当于现在的2500元。
而今却是反过来,据报道,曾有研究生为交版面费而去卖血的!(2006年11月2日《法制早报》)
在我这等俗人看来:赔本的买卖,哪个乐意去做?!
而在不俗、以学术研究为志业者,如国学大师章太炎即曾称:“学以求真,不在致用”,恐怕如要求在某特定刊物,也是会全当无此必要的。
那么,唯一的解释,论文形成买卖销售额近10亿元,“产业”规模急剧膨胀,即在于论文成了“升官”“发财”“敲门砖”,才有人舍得或被逼不得不去下本钱!90多年前,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奠基人在《就任北大校长之演说》中曾说:“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诸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论文自当是“研究高深学问”的产物;而很不幸,今日形成“产业”并急速膨胀,所印证的,正是蔡先生当年的指摘演化成了现实。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的变革,择业和求职现已成为高职毕业生面临的主要问题。面对就业,毕业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适时调整好择业心态,在择业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部分高职生能够正视社会现实,就业态度和动机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着不满足现状。教师及学校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就业心理,良好的求职择业观念,对高职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的变革,择业和求职现已成为高职毕业生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走好人生这一步,对高职毕业生来说尤其重要。面对就业,毕业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一方面,他们为自己即将走向社会,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兴奋甚至是激动;另一方面,也为择业的严峻形势而表现出矛盾的心理。所以,适时调整好择业心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勇敢地迎接挑战,在择业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高职生就业心理现状与形成原因分析
大部分高职生能够正视社会现实,就业态度和动机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着不满足现状,具有较高的期望值、眼高手低等情况存在。
根据对我校(包括机电高职、计算机高职、会计电算化高职、软件高职等)152名高职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高职生急于求成,就业期望值较高,而且诚信意识不强,实用主义思想支配就业选择,一些高职生在职业追求上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更多地看重职业的个人价值。再是,高职生充满就业信心,但有少数学生缺乏勇气,底气不足。可见,高职生普遍自我评价较高,不能全面地认识自己,同时,存在着对职业认知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高职生就业与成才的高期望值与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实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相矛盾以及他们自身所处的层次环境因素影响,形成了部分高职生在择业和就业问题上存在以下心理问题:
1、焦虑心理。它是由心理冲突引起的一种复杂而过度情绪的反应。高职生求职择业中埋怨用人单位录用程序烦琐,盼望面试一锤定音,焦虑心理常使他们签约不慎,后悔不及。
2、胆怯心理。这是一种胆小、脆弱性格特征的心理现象。有的高职生在求职择业中,面试时,怕见主考官;试用时,谨小慎微,怕说错话。
3、依赖心理。某些高职生在求职择业中不主动去联系单位,不积极参与竞争,而是寄希望于学校、亲属,坐等学校优生优荐,指望父母包办。
4、自负心理。这是一种缺乏自我客观评价,心理素质极不成熟的表现。高估自己,低看别人,自以为高人一等,胜人一筹,在求职择业中,好高鹜远,一旦未能如愿,则情绪一落千丈,产生孤独、失落、抑郁等不良心理现象。
5、自卑心理。不能向用人单位充分展示自我,从而坐失良机,自卑还使一些学生悲观失望,破罐破摔,不敢参与就业市场竞争。
6、挫折心理。在就业过程中,他们希望一蹴而就,害怕失败。
7、攀比心理。对自己缺乏正确的分析,不从自身实际出发,总想谋到一份自己认为比别人强的岗位。
8、从众心理。在就业过程中,忽视自己所学专业的特点,过分追求实惠。
分析起来,造成以上心理问题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当前就业形势因素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制度日趋完善,高职毕业生数量逐年攀升,呈跳跃式增长,而社会对人才需求增长则是缓慢的或与往年持平,无形中增加了毕业生就业的难度,导致许多心理困惑的产生。
2、用人单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在录用观念上还存在首先看毕业生的毕业学校,甚至对高职毕业升有能力和素质认知上的偏见,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用人单位挑肥拣瘦,使毕业生对就业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学生认为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是不得已的选择,潜意识中有自卑和压抑感,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很大,容易产生自卑或者自弃心理。
3、办学机构因素的影响。各高职校为了宣传和招生等需要,表面上是为了增加高职生的自信心,称高职生为大学生,他们在学校学习和实践的影响下,就接受了“大学生”的称呼和概念,高职生为了维护自己的自尊和虚荣,在择业时就必然以“大学生”自居,造成高职生高不成低不就的茫然和浮躁心态。
4、毕业生自身和家庭因素的影响。高职学生大都是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平平的学生,本身就存在学习能力不高和方法不当等问题,心理承受和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不高,加上大多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过度关注,容易产生依赖心理。
二、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心理障碍应对措施
就业竞争和压力越来越大, 致使高职生求职择业心理产生了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就业能力。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会损害个人身心,破坏家庭安宁,贻害学校生存,危及社会安稳。因此,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就业心理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以下对策:
1、学校要加强高职生求职择业指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学校不仅要注重生源进口和专业教学,而且应注重生源出口,关注毕业生就业。要广泛深入宣传就业政策法规和就业信息。要积极开设求职择业指导选修课,帮助高职生树立正确择业观,保持良好心态,掌握求职心理与艺术,更好地就业。要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帮助高职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遇到困难、挫折和失败时,及时解除心理冲突,迅速消除心理误区,有效排除心理障碍,从而能以积极心态面对求职择业。
2、要教育即将走向社会的学生理智评价自己,要对自己的气质、性格和能力要有正确而客观的评价,从而有利于定位自己,从而使之切合实际的合理设计未来的人生目标。
3、要鼓励他们勇于竞争,让他们能根据社会需求,结合自身特点,自我设计,自我包装,自我推销,自我实现。
4、引导他们坚定信念,勇敢地面对社会、面对挫折。高职生与普高生相比,更需要自知、自信、自立、自强。要清醒认识到,在求职择业的道路上,不会一帆风顺,要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5、政府主管部门要政策引导,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发挥社会上一些心理咨询机构的作用。
6、家庭也要关心和引导自己的子女求职择业,注意减轻他们的求职压力,与孩子们做到心理沟通,并与学校相互配合。
总之,选择职业就是选择未来,毕业生如果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社会环境,弄清当前的就业形势,正确地选择职业,也就为未来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帮助高职生树立良好的求职择业观念,也必将对高职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光哲,张春林,张元等主编《职业生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版.
[2]钱景舫主编《生涯规划》,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关键词】应用文 格式 规范 教材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0-0089-02
笔者在教学中发现中职、高职《应用文写作》教材存在格式问题,这应当予以研究,以期规范格式、利于教育。
一 格式乱象及其分析
1.概念不明确
概念必须明确,但教材中概念不明确的现象并不鲜见。
第一,以“内容”为结构要素。某教材如是写:“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内容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内容是指事物内部所含的实质或意义,不能作为文章结构的组成部分。概念有误。
第二,问候语与祝颂语混用。“请柬的结尾要写上礼节性问候语,如‘致以――敬礼’等。”问候语是问好的话语,写在正文之前,而写在正文之后表示良好愿望的话语是祝颂语。概念混乱。
第三,结尾概念不明。A教材称:“合同结尾包括签订合同各方的名称、公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电话号码、传真号……”B教材写道:“会议记录的结尾包括记录人签名、主持人签名。”C教材:“贺信结尾要写上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等。”结尾是正文的结束部分,然而,A教材“结尾”的内涵被添加了诸多含义,B教材将签名称为“结尾”,C教材将祝颂语称为“结尾”。结尾为何物?
第四,落款概念不明。A教材道:“合同落款写明双方单位全称和法人姓名,以及当事人的地址、邮编、电话、图文传真、银行账号等……”B教材如是写:“计划的结构是:标题+正文+落款……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落款是在书画、书信、礼品等上面题上款和下款。应用文中的落款专指下款,即作者署名。A教材“落款”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B教材的落款增添了新内涵“日期”。落款作何解?
2.格式的类似划分混乱
类似划分是指将事物整体分为部分或将事物按照一定次序排列。众所周知,一般应用文的正文部分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构成。但多部教材存在层次划分不当,以下举例评述。
第一,结尾与正文划分混乱。A教材道:“总结一般由标题、正文、结尾、落款组成。”B教材写:“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落款组成。”将结尾与正文划为一个层次,实属划分不当,因为正文包括结尾。
第二,正文与主体划分混乱。A教材写道:“毕业设计的主体由前言、正文……等组成。”此处主体包括正文,应当是正文包括主体。B教材称:“正文是计划的主要部分,包括任务、措施、步骤。”但任务、措施、步骤仅仅是计划的主体而非正文,正文包括主体而不等同于主体。
第三,前言与正文划分混乱。A教材称:“学术论文由标题……前言、正文……等部分组成……前言是论文正文的开头部分。”划分混乱且前后矛盾。应当是正文包括前言。B教材写道:“实习报告包括标题、前言、正文……”划分同样混乱。
第四,主体与标题划分混乱。A教材道:“计划的写法:标题、引言、主体……”B教材称:“经济信息的结构由标题、导语、主体……组成。”主体、引言或导语属于正文的构成要素,不能与标题列为同一个层次,而正文与标题方为同一层次。
第五,公文格式问题。现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采用类似划分将公文整体分为部分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形式。其第一层次将公文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第二层次对主体划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等部分。虽然其未对正文作划分,但正文通常包括开头、主体、结尾,然而此“主体”非彼“主体”,一份公文必然在两个层次里出现主体概念。公文作为严肃庄重的文体,理当严谨周密、不存歧义。
3.同一教材对同一概念说法不一
A教材称:“启事的结构:标题+正文+落款+日期。”“声明的结构:标题+正文+落款……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B教材说:“合同落款写明双方单位全称和法人姓名,以及当事人的地址、邮编、电话、银行账号……”“条据的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两项。”两种教材解说落款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令人困惑。
4.各教材格式不统一
第一,计划。A教材称:“计划的写法包括标题、引言、主体、落款。”B教材说:“计划的格式由标题、正文和落款组成。”
第二,求职信。A教材道:“求职信主要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日期和附录共六个方面。”B教材称:“求职信一般包括标题、称呼、问候语、正文、联系方式、祝颂语、附件、落款八个部分。”
第三,申请书。A教材称:“申请书的格式写法:标题、称谓、正文、结尾。”B教材称:“申请书的结构由标题、受文对象、正文、结尾、附件、落款组成。”
以上众说纷纭,究竟该分几部分?不得而知。
二 格式混乱之危害
第一,学生难学。学生非但不能准确掌握基本概念和正确格式,还将深受不规范、非逻辑之浸染。
第二,教师难教。教师或产生困惑无所适从,或颇费口舌阻碍进度,影响教学不言而喻。
第三,阻碍应用文学科的健康发展。教材呈现不规范、非逻辑,编撰呈现各自为政、随意而为,于发展何利之有?
第四,损害学术风气。不严谨、不严肃乃至不负责尽数毕现,良好风气何以保障?
三 产生格式混乱之原因
第一,缺失统一的格式标准,错漏百出却无规范可循。
第二,编撰者囿于浮躁、功利、水平等,格式混乱在所难免。
第三,院校的教材审查环节断裂,使问题教材肆行校园。
第四,出版商编审失察,使问题教材出版、再版。
四 规范格式之途径与方法
第一,相关组织应当制定应用文格式标准,规范各文种的写法,使教材编撰有标准可依、有标准必依。
第二,出版商严肃出版,杜绝出版不规范教材,阻遏其流入校园。
第三,学校设立行之有效的教材审查制度,编撰教材、选用教材均应严肃对待,严格把关。
第四,编撰者严格自律,摒弃浮躁名利思想,确立严肃严谨态度,不能以“水平有限,时间仓促”来推卸责任。
综上所述,应用文写作教材格式问题不少,危害不小,亟待规范,以防谬种流传、贻害后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