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4:13: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公司履职回避情况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关键词】信托公司 内部治理 独立董事 投资者利益保障 机制完善
在我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的背景下,国民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愈增加,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内生性和输入性通胀交互作用,CPI指数保持高位,使得公众对持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更为迫切。近两三年来在我国居民有限的投资渠道中,传统的房产投资和股市投资由于住房政策的调控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不再受到青睐,资金纷纷撤离楼市和股市,另觅具有稳定收入的投资品种。在我国目前有限的主要投资理财产品中,唯有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超越CPI指数,基本上信托产品实现的预期收益率均在7%-13%之间,甚至更高。据信托协会数据显示,至2012年上半年,短短的两年间,全国范围内,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从3499.58亿元增长到15882.26亿元,增长了4.5倍。信托产品从不为公众所熟悉,迅速发展到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自然人和机构)数量和资金急剧增长。
对于投资信托产品,相当多的自然人投资者虽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有被要求阅读风险揭示书、签订阅读确认函及阅读各种说明书、协议等,但由于信托产品是一种高度技术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产品以及其本人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大多数对产品风险不甚理解,并不十分关注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信托经理的履职能力,只关注信托产品的高收益和信托公司的实力,风险识别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期待风险由信托公司负责或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负责信托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缺少动力对信托项目进行细致甄别,可能为做成项目而做项目,从而在有意无意之中强化了项目筛选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以致项目整体风险特征以高风险项目为主。因此,在被扭曲的投资者信任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任委托信托经理的连环委托关系中,信托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而有必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绝大都数信托公司为国有或国有控股。而在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天然地存在着所有权缺位的状况,因为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国家必然要将所有权委托其指定的人来代行国有股股东的权利,这些人并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但他们作为决策者、经营者成为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大股东人和内部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准。但是信托公司它不仅仅是国有的公司,还是一个公众公司,除了对国家、股东负责外,还应对社会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全国64家的信托公司,截止2012年上半年,股东权益总额1806.83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为55382.20亿元,管理资产为自有资产的30倍以上。信托公司若具有片面追求股东收益和内部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就有可能忽视众多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使其面临或承受了不匹配的风险,并可能将造成社会安定问题。从这点上说,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具有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为弥补所有权制度环境缺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救济中小股东利益,有关监管部门借鉴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从2007年开始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条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由此,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特殊而有重大的责任。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善其公司的治理结构,其:
1.可以制衡大股东的滥权和侵权,最大程度地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有效改善了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2.可以在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员工和小股东利益发面发挥较大的能效作用,且最大限度地遏制“内部人控制”不良现象的发生;
3.由于独立董事较高的教育素养、职业背景、专业技能,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
4.可以督促公司规范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5.可以有效地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不断适时地完善薪酬考核办法,确保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义务,激励经营者提高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投资行为中固有风险的能力,以实现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双赢。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或国有控股信托公司有关公司治理中诸多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然而该制度并不是一贴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其引入我国也仅短短的十几年时间,最早是在资本市场得以应用,后逐步推广并强制性地应用到具有公众性质的金融公司中,信托公司便是其中之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信托公司的实际实践中,和在上市公司的实践类似,也同样存在着需要创新完善的薄弱环节,即:履职不到位,成为“花瓶”,功能作用失效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出,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有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地位,所以独立董事的选举难免为大股东的人所决定,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观念太重、法制环境又不太好的社会环境中,“人情董事”在所难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某种程度上在信托公司中无法担负起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代表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
2.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问题。通常被选聘的独立董事是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会计、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具有专长或权威的人士,是专家名人。独立董事的工作过程,既需要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和掌握,还需要审阅众多繁浩复杂的文件资料,参与开会审议,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其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听听汇报、发表一下意见、举下手就可以的。专家名人他们大多工作繁忙,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不可能在公司坐班。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公司情况?有否足够的时间履职?便需要公司有个日常的服务管理机制。
3.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问题。独立董事一方面时间、精力不够,另一方面职责权利不对等、激励不够、动力不足。相关监管部门赋予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关切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重大责任。其权力很大,风险也很大。通常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酬也就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与其对几十亿甚至上千亿资产的监督责任相比,确实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其法律风险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和所获得的津贴比例不对等。若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对等的利益,激励的效果就不起作用,是否会勤勉尽责几乎依赖于独立董事本身的忠诚、责任感与自觉自愿,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及有效性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大打折扣,更谈不上追究相关的责任。
如何使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有效地发挥其相关监管部门所赋予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的重大责任呢?如何使其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他们三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笔者认为,需要从制度安排和机制建立上着手,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于创新和完善。
首先,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至今已实行5年多的时间,5年来我国信托业发生了从谋求生存、粗放发展,到现在生机勃勃、规范发展的巨大变化,在行业规模上已超越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该指引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和完善,在规范独立董事方面,鉴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一样基于信托原理设立的公司,可以参照有关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于细化,使其更具有导向性。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问责机制。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年薪制津贴,其固定本身就难以量化考核独立董事是否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职。对此,笔者建议信托企业要改变以往上市公司所采用的独立董事固定收入体系,可在大幅度提高津贴的基础上,收入半数以上采用期权或期股的形式支付,待任期届满由监管机构(或信托业协会)和中小股东综合评价后再予以兑现,由此建立收入与业绩、风险与收益挂钩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有此激励的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
再次,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要具备有专业特长、人品端正、责任感强、有丰富的履职经验、有风险意识。可以由信托业协会牵头,建立“独立董事池”,向社会公开招募或由相关人士推荐,进行遴选组成。在信托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信托业协会从“独立董事池”以差额方式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信托公司股东会来选举产生,大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在上述激励机制下才有可能尽心尽责地以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重,使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共享和多赢。
最后,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规定独立董事一年内到公司履职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了解。建立独立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独立董事报告政策信息、行业和公司信息,并提高董事会的开会频率,加强与公司管理层联系和沟通,使其熟悉并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履职能力。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应当定期地向监管部门、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股东报告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和个人履职的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评价。
总之,只要有好的制度约束、有责任感的专业人才、正确的履职目标、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对信托行业政策的基本了解和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独立董事便能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发挥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若华,申富平,吴清华,殷俊明,沈俊伟.独立董事制度之弱化治理效应:一种理论假说及其证据[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1):2716-2718.
【关键词】 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职能
一、关于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讨
1、独立董事功能概述
独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关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当下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监督功能。独立董事有资格来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可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2)战略功能。独立董事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协助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
(3)政治功能。当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企业中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桥梁,可为企业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
2、我国监管层关于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控制,出现控股股东滥权现象。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引入独立董事。
从我国现有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定位为监督者。就《指导意见》全篇内容而言,其内容是为实现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而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所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并不是要求其发挥顾问、战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又如《指导意见》第五节独立董事具有的特别职权,将重大关联交易单独作为第一项且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也是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的明确。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强调了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困境
1、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弱化,具有荣誉化、顾问化倾向
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一项调查问卷统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应当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独立董事应当主要发挥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作用的比例。这一结果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种顾问的角色存在,没有真正实现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容易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监管要求,或者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发需求。因此,独立董事提供咨询服务比监督其董事会或管理层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现有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因而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控制,导致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试问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怎会愿意独立董事行使其监督职能?因此,这些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便已“把好关”,青睐那些不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会地位或带来资源的社会名流。独立董事来源构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观点。据上证所的问卷调查统计,来源于学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独立董事比例为38.55%,专业人士所占的比例为23.71%,15.73%的独立董事来自于有关行业协会、政府机构或退休群体。
(2)独立董事行使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易实现。站在独立董事的角度,独立董事发挥咨询作用不存在实际的障碍,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显然受其时间精力、信息及职权限制,同时需要公司积极配合,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独立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独立董事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不少独立董事就连董事会会议也都是以通讯方式表决,没有同管理层现场沟通以了解议案实质的可能;最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其行使职权依赖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则独立董事不能了解相关议案的真实内容,也就无法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只能发挥其咨询顾问的作用,甚至成为了所谓的“花瓶”。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冲突
重引进、轻改造、轻执行是我国制度引进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实践的情况下,又引入了同样作为监督机制的一元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两种产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监督机制强行简单综合在一起,两者的冲突与矛盾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比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明显的重叠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对经营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重点监督,但同时又都未对各自的具体的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在两种监督机制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协调。明显的职能重叠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把监督权同时模糊地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做法,将导致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其结果最终是两个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1)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任提名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关键的环节,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名选任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这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备受怀疑。
为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建议一个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在制度层面保障中小股东在提名方面的权利。此外,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并要求当大股东控股比率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以限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中的影响力和干预力。
(2)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纯粹以现金形式固定地给付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难以保证他会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公司事务;若是薪酬拿多了,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可能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则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需要把握独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独立董事既能保持独立性且又有动力有效履行职责。另外,在独立董事薪酬构成方面,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给予适量的期权或期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来建立灵活的薪酬制度,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长期利益。
(3)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未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而是统一规定在董事的法律责任下。但独立董事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董事,在承担一般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责任方面还应与其他董事有所差别。首先,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指引或规范,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及其未尽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客观、可行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必要而适当的免责安排。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引入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同时通过保费和可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证独立董事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2、加强独立董事队伍培养,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作为综合性人才,应具有相当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审慎判断,并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目前应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化队伍培养,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应发挥以下功能:首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指导标准;其次,对独立董事行为做出细致规范,组织进行任前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其真正做到勤勉尽职;再次,建立并维护独立董事数据库,包括各独立董事历次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形成相应的声誉机制;最后,当独立董事在履职时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难时,协会应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履职风险。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特点,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首先,对各自的具体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并对两种监督机制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其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相互监督。最后,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与资源共享及磋商制度,两大监督机构可以联合对特定问题展开调查。
【参考文献】
[1] 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10):独立董事制度及实践[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
[2] 朱慈蕴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同模式在变革与交融中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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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小评:论独立董事制度系统功能的定位――从中日比较的视角[J].学术交流,2008(10).
第一、关于述职报告的本身。为何述职?解决什么问题?只是简单让大家亮亮相,还是让大家通过述职解决问题?
工作述职,首先应对业绩以及职责有一个明确陈述。重点是把履职经验与组织分享,否则向老总一个人汇报就可以了。总结、提炼你过去一年有哪些成功的经验。通过成功经验的分享,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而且通过总结,提炼经验,也是完成一个系统。
在陈述过程中,要以数据和事实来说话;同时要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提炼,不要只是一种罗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职列了几十条,记流水帐,没有对流水帐进行提炼,对于成功经验,没有去很好地、系统地予以总结。述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对系统加以改进。
第二、述职的再一个目的是寻找问题。即一年来我们存在什么问题;同时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找出问题,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允许犯错误,但不要犯同样的错。我们应该深入地去分析问题,找出问题责任人,相关原因何在?从教训中去学习,不要回避问题的责任人,要找到问题的关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谈现象,缺乏原因、责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
第三、述职本身是一个能力开发过程,是对自我能力,以及团队能力的一个开发过程。除讲业绩经验以及问题,还要分析我们团队的建设及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不应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每个管理者都要参与的事。部门经理要对本部门的人才结构、核心人才流失负责。如果我们人才留不住,人才结构没有提升,那说明你的业绩没有提升。
如何把我们的人力资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放在述职中?对此我们谈得较少。说明我们在对业绩的陈述中,对软件即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关注不够。很少有人去分析能力提升,我的能力有哪些不够?明年我在能力上要有哪些提升?管理上要有哪些提升?而且不光是个人,还包括团队。如果团队的能力提升得不够,那么仅靠个人能力提升也是不够的。
第四、确定新目标,新思路,新系统是述职的又一要求。因为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这是一个新思路的产生过程。
为什么要让领导参加?就是让你的思路让领导了解。这是一个良性互动概念。评委已不仅是评价打分,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了解述职人的新思路,来考虑它与大局、与集团或公司的整体思路是否吻合。这个过程也是高层与基层的一个沟通过程,一个相互达成共识的过程。所以说,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一个系统过程。一种绩效推进系统的原因所在。
为何要让文员参加?要相关部门参加?这就是要让相关部门认识到,我怎么去提供支持。看其他部门在做什么,我怎么办、怎么做。
第五、在提出新思路、新观念的同时,我们还要思考我们面临什么样的挑战、什么样的机会。在谈新思路时,要有一个透晰的分析。
第六、述职过程是一个寻求支持、寻求资源的过程。因为当我们做到一定程度时,需要的是一种整体绩效,我们的产研销部门绝对不是一个局部绩效,它要求的是一个整体绩效。所以在这样一个条件下,你需要你的上级、相关部门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支持?要利用这个机会,明确提出你的要求。
述职本身就是一个沟通,更多的应是提出变革与创新,不要仅是做职责的罗列。我们所要求提倡的是创新性的策略与措施,重点应在这方面,更多的是看公司下一步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的变革与创新,我要做出哪些创新性贡献。
附件:一份述职报告
××××××
——任 期 述 职 报 告
×××
(×年×月×日)
自×任职已×年。
任期内,在×××、×××的领导下,依靠各××部门、××部门的××及××、尤其×××人员的共同努力,在自己分管的×××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坚持××××
1. 科研贴近市场,推进技术创新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作为面向市场的××单位,近年来我公司在选择科研方向、开展科研工作中,始终坚持“科研选题贴近市场、科研工作结合生产”的原则,着眼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瞄准了一些有市场前景的热点技术问题,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系列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等一批课题,均较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其成果既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推进了技术进步,又为公司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任期内,我公司获国家 奖×项,省部级 奖×项,部级优秀软件奖×项。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余篇,有×篇论文获得全国同行业、市、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2. 树立××意识,开展××创优
在我国的××行业,×××就是精品的体现。近年来,我公司在全体员工中树立强烈的××意识,从单位生存发展的高度来推进 ×××,将其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并重点选择项目,组织精干人员,制订×××计划,开展专题研讨,实施全程跟踪,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任期内,我公司获国家 奖×项,省部市级 奖×项,院级 奖×项。获奖数量及等级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也超额完成了任期目标中争创国家 奖×项,省部级奖×项的指标。
(二)加强×××管理,确保×××
1. 开展×××,强化科学管理
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保证×××的前提。在推行×××的基础上,任期内,我公司又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年底完成的××工作;二是××年完成的 ×××工作;三是××年度通过的××工作。这三项××工作历时×年,累计完成各类×××××多项,并在实际中得到有效运行。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公司各×××的××管理,使之向科学管理又迈进了一步。
2. 定期××检查与讲评,坚持××管理
×××的稳定要靠严格的日常 管理。为了保证××得到落实,××有效控制。一方面,定期组织人员对××检查;另一方面,针对××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开展 讲评和讨论活动,以探讨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寻求提高 的途径。通过这种定期的 检查与讲评,强化了员工的××意识,提高了对××的认识水平。
3. 细化××责任制,进行××管理
为了落实××制,我公司制订了相关文件,将××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为了加强 ××人员工作××的过程管理,又组织制订了各××的“××人员工作 考核办法”,将其工作 进行量化,并与××人员年度考核等挂钩,因制度对其工作 进行约束,从而保证××。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在任期内,完成的×××项中,××××,确保了 ×××的持续稳定。
(三)引进培养人才,完善技术梯队
1. 采用“按需定量、严格要求、招聘考核”的方法引进人才。公司根据总体发展规划进行人才需求分析,并依据引进人才的三项原则,经过考核择优录用。近五年共引进高级工程师×人,大学本科毕业生×人,有效补充了××的人才队伍。
2. 采用“×××、×××、×××”的方法培养人才。对在岗的各类人员,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方式进行日常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五年多来,全员平均培训率为×%,先后举办过“××”、“××”、“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等××余个专题培训班和××多场专题报告会和学术讲座。同时,对××人员在生产实践中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使之迅速成长,有些很快成为生产和技术骨干。
摘 要 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十年的时间,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应从若干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财务报告质量 影响分析
一、 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审计委员会是指董事会中一个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它最早源于美国,至今已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其产生的诱因是美国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设立的初衷是给单位的外部审计工作提供支持,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过程,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减少了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增加公司价值。
我国自2001年开始系统地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1、代表董事会审核财务报表,以此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2、使非执行董事能够独立的判断,并在企业经营控制中扮演积极的角色;3、通过提供沟通的渠道和讨论关心问题的论坛加强外部审计人员的地位;4、通过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独立于管理人员的较大的独立性,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的地位;5、增强了公众对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客观性的信心。
在2002年初,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是建议,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并未就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做出规定。2007年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统计显示2007年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95%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现状分析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却令人担忧,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甚至真实性,对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会计信息不真实。真实性是会计信息最根本的质量特征,也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现象。具体表现有: ①编制失实的盈利预测;②编制并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③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信息要发挥作用,不仅依赖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充分性、及时性和可比性同样重要。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及时;②回避诉讼事项;③隐匿担保行为。
3.披露的会计信息前后不一致。我国上市公司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前后明显不一致,对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预测以及亏损原因的说明经常发生变更。每逢业绩报告公布之后,便有大量的更正公告随之出现,这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稳定性较差,其有用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提高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几点建议
1.确定适宜的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的规模应兼顾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和提高决策效率的需要,一般在3--5人之间为宜。上市公司在确定规模时,主要应该考虑的因素有:第一,所处的行业性质。风险较大的行业审计委员会人数应较多。第二,公司规模的大小。审计委员会的规模要与公司的规模和业务量相匹配,随公司的大小变化而变化。
2.建立和充实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工作章程作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指南,是指导审计委员会执行董事会授权的责任及证交所所要求责任的依据,完整的审计委员会章程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人员组成;②职责权限;③决策程序;④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复核与核准,以取得权威性和合法性。
3.健全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向股东、监管等各方传递审计委员会运行的相关信息,还能为评价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提供依据。为增强审计委员会的透明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信息作为一项强制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扩展披露内容,明确披露程度。具体涉及的审计委员会信息应有:①审计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并将审计委员会的章程或工作细则披露于指定网站;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③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召开会议的最低限制次数、本年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各成员参加会议情况;④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披露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要想充分发挥其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本文为2011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课题《我国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JJ1118
2019年以来,我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团结带领***全体职工,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整体工作部署,以“经营管理提升年”活动为载体,围绕“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工作主题,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市场开发为保证,精细管理为措施,工程盈利为目的,提升员工幸福感为愿景,开拓创新、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采取了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责任,试行多种承包模式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基本完成了19年工作目标任务,产值取得了新突破,经营工作更加细化,管理更加规范,职工队伍更加稳定。同时,我还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工程处各项工作做出客观决策。现我将从以下方面汇报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一、2019年主要经营成果情况
***2019年1-11月份产值指标***万元,预计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全年预计完成利润***万元。
2019年以来,积极调整经营思路,抢抓市场先机。有项目才可能生存,坚定不移的把工程开发放在首位,紧抓集团公司内部工程信息的获取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到内部工程信息早获取,确保工程信息不流失;与合作单位做好沟通,做好下步工程的深度开发,确保工程信息的及时获取。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加大投标的工作力度,注重分析每一次投标成败原因,为今后投标作参考。***2019年1-11
月投标31项,其中局内7项,局外24项;中标6项,局内2项,局外4项。
全年以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长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加强经营成本管控能力。投标报价是合理盈利的基础,在投标前充分了解业主和项目情况,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成本、管理水平等,合理制定投标价格,不盲目投标;在建项目施工前,现场踏勘,相似项目比对,编制可行性的施工措施,优化措施,提高项目事前分析、管控能力;实行精细化管理,狠抓项目实施过程成本管理,每月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深挖降低成本潜力。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材料选用、机械配置、人员调配系统分析了解,做到项目的盈亏有数,提前掌控。
强化资金管控,加快资金回笼。一年中始终把回收工程款作为重点,牵头做好工程款催要工作。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寻找掌握回款的关键人员,加强与之感情沟通,赢得其理解与支持,有理有据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面对建筑市场的不健康一面,敢闯敢试,按市场需求办事,解决回款的矛盾和问题,不等不靠;对于沟通无望的单位,收集证据,依法回款。2019年共计回收工程款****万元。
2019年安全形势严峻,作为工程处第一责任人,我在思想上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严肃认真的履行自己对单位、对职工所负的安全责任,加强自身的安全监管意识,带头抓落实,使每个职工遵章守纪,保证职工、队伍安全;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
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上,做到经常化,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认真督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的消除工作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达到超前预防、超前控制。
作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起项目管理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中质量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召开工地会、质量现场会、抽查等形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通过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均达到了相关质量要求,为进度款、工程结算、质保金回收提前做准备。
二、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党性原则
坚持把学习理论同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群众路线,认真梳理和查摆了自己学习态度和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学习促整改,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树牢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作风,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各项工作的执行、举措符合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绝不避重就轻、回避矛盾,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扎实的作风,锐意改革,攻坚克难。
三、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
一年来,认真遵守“八项规定”,认真履行《廉政准则》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要求下级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亲属,不搞歪门邪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收礼,不受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认真遵守组织原则和干部人事纪律,无以参观考察为名公款出外旅游等,把《廉政准则》落到了实处,达到了各项要求。
四、
关键词:银行员工;对外担保;潜在风险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75-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20
近一段时间,由于货币政策紧缩,民间借贷活跃,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金融市场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1-2]。而在民间借贷背后或多或少存在银行员工的身影,个别银行机构由于员工对外担保行为而受到冲击,由此折射出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银行员工对外担保及产生的原因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银行渠道为他人进行担保,银行可通过征信系统了解到员工的担保情况,称之为显性担保;另一种是银行员工私下为他人进行担保,如为担保公司放贷做担保,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此类担保行为除非银行员工自己承认或出现纠纷,否则银行很难掌握员工此类担保情况,称之为隐性担保。
(一)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目的
1.获取佣金收益。利用工作便利,银行员工对哪些客户拥有存款和闲置资金最为熟稔,对在银行有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情况也较为熟悉。银行员工掌握了这些信息,无形中成了民间借贷的信息提供者。这给银行员工以中间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将客户介绍给企业或担保公司,坐收不菲的佣金。
2.完成考核任务。作为银行员工都有一定的考核任务,如果银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或导向有偏差的话,银行员工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取得考核奖励或职务升迁,就可能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担保,以促成银行放贷,完成自己的考核任务。另外银行员工也可通过为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隐性担保,找到企业和担保公司做存单质押贷款,以完成银行内部对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的考核。
3.获取信贷资金。部分银行员工自己有资金需求,但受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限制,会采取以其他人名义贷款,而自己为其担保的方式取得贷款资金。
(二)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行为的深层次原因
1.发展目标确定不合理,激励不当。部分银行的管理层在设立经营目标方面缺乏理性,一味地争存款、垒大户、增规模、做利润,只注重市场竞争的表现,而不注重竞争能力的培养;对员工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有重业绩、轻品德作风管理的倾向,导致员工弄虚作假或出现一些短期行为,这样极易引发恶性竞争和操作风险。
2.员工日常管理尤其是职业操守教育薄弱,缺乏起码的风险意识和制度观念。部分银行长期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抓业务,忽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放松对员工的管理。结果导致部分银行员工缺乏自觉履行行为准则的意识,自律能力较差,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部分银行内部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内审部门的事后检查,不重视合规部门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合规部门前期把关、日常督导作用,监督管理体系无法完全横向覆盖到每个部门、纵向覆盖到每个层级和岗位,未形成集中的、有威慑力的监管机制。
4.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范围界定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彻底。部分银行对“三违”行为的内容、违规程度未能清楚界定、明确划分,未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导致处理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或重罪轻罚。基于内部人犯错,部分银行对“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不严、不到位,导致员工心存侥幸或放松自律,查而不改、屡查屡犯和操作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二、银行员工对外担保的危害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主要是出于获利或满足自身需求,如完成任务、获取资金等。而银行员工拥有银行背景,掌握着客户资源和信息,其对外担保行为必然会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直接冲击银行的安全运行。
(一)导致存款流失,埋下信贷风险隐患
银行员工通过银行系统了解、掌握拥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再将其引荐给自己担保的民间借款人,这样的行为将导致银行存款流向民间融资系统。银行员工甚至为了吸收资金,可能会引导资质较好、获贷容易的企业向银行借款,而后将信贷资金转借其担保的民间借款人,从中获取利差。一旦民间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资金也面临一定风险。
(二)放松内部管理,增大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
由于银行员工在贷款环节中担任了担保人角色,在贷款审核时,基于对内部人的信任,银行容易为内部人担保的贷款放宽条件,方便其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出于为自己免除担保人责任的考虑,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很可能不作为,弱化对借款人的监督,或与借款人内外勾结欺瞒银行。而借名、冒名贷款更是明显违背“三办法一指引”①的要求,使银行失去了对贷款流向和使用的控制,同时易造成借款人与银行纠纷,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增加。
(三)对银行资金安全和信誉构成威胁,易形成实质性损害
由于银行员工对外担保主要是出于获利或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而银行和监管机构很难掌握银行员工的隐性担保,因此银行员工极可能提供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一旦借款人资金链出问题,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将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对外担保银行员工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其可能导致以下几点危害:一是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涉及法律诉讼,职业生涯中止,同时对银行声誉略有影响。二是银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利用熟悉银行操作的便利,在银行内部作案,挪用银行的资金还款,对银行的资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一旦案发,银行将面临大额资金损失和较大声誉影响。三是银行信誉的极大损害。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伪造公章或私盖公章以银行名义继续进行隐瞒,直到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一走了之或债权人向银行追讨,使银行陷入民间融资纠纷,对银行声誉造成极大危害,导致客户对银行的极度不信任,造成银行经营不稳定,甚至会发生客户挤兑的危险。
三、消除潜在风险的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银行董事会应制定清晰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根据经济形势适时调整发展目标,实现效益、质量和规模的协调发展。银行对现有绩效考核机制进行完善,考核指标的设置不能仅从业务指标角度考虑,还要加强对员工基本业务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明确员工担保的贷款不纳入指标考核范围,把阶段性考核转变为周期性考核,建立与完整业务周期相衔接的薪酬机制,在有效防范员工为“冲业绩”而带来的风险隐患的同时,切实提高机构整体竞争实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
(二)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规范员工对外担保行为
一是从企业文化建设着手,银行从道德、知识和业务方面全面提高员工素质,认真做好合规教育及风险教育,增强员工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减少员工个人对外担保冲动,从而限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机构自身情况,细化《员工行为守则》,严禁借名、冒名贷款,严禁员工充当“掮客”,参与民间融资或提供隐性担保,并确定详细的处罚措施。要求员工定期报告对外担保情况,了解掌握员工对外担保情况,防止员工提供超出还款能力的担保,明确员工担保的贷款应实行回避制度,加强对此类贷款的审查,严禁员工代客户支取或偿还贷款本息,明示违者所应付出的代价,以增强约束力。同时,应根据形势变化随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1.完善内控机制。及时梳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操作环节的改进与业务发展同步推进,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及每个员工的经营行为始终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督之下。
2.重视和充分发挥合规部门前期把关作用。明确各业务的开发和各项制度的制订需经合规部门的讨论、把关;加大内部审计频率、力度,在强化内审部门权威的基础上,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力量相结合,积极引进外部审计作为内部稽核的有益补充,促进内控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3]。
3.强化高管人员职务权力制约,加强对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一是要求银行董事及管理层以身作则,认真履职,勇于承担,做遵纪守则的模范。二是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自律情况、风险和案件防范力度、成效纳入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重点考核内容,通过定期提醒、内部公告、定期培训、定期检讨、内部审核等方式,约束高管人员行为。三是明确高管人员对“三违”行为查而不处、查而不报、瞒报、轻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督促管理人员带好队伍,规范经营。
4.拓宽信息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力量。一是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明确银行内部人员发现同事有“三违”行为或有明显企图,不报告将会受到纪律处分。二是通过在各营业网点摆放宣传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员工进行监督举报,拓宽查处“三违”的信息渠道,督促银行员工都必须自觉履行守则。三是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灰名单”制度,将行为不良的银行员工纳入“灰名单”,直接影响其职业生涯。
5.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涉及隐性担保、为完成考核而弄虚作假的员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在全行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震慑效果。同时要从严追究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强法律、制度、规定的威慑作用,为银行创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降低声誉风险
针对银行员工对外隐性担保易对银行信誉造成损害的特点,银行要主动采取措施:一是让员工做出相关承诺,表示其所有对外担保均为个人行为不涉及银行,并可将相关承诺公告于众;二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开展客户知识普及。让客户了解、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和权限,银行对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改变社会大众将银行员工行为等同于银行行为的看法,有效降低银行员工不良行为对银行声誉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德强.对民间金融利率特性的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0(12):30-33.